发明创造名称:多媒体眼镜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844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694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713364.X
申请日:2013-12-20
复审请求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肖霞
合议组组长:张礅
参审员:张博
国际分类号:G02B27/01;G02C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技术能够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可以认定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13364.X,名称为“多媒体眼镜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0日以权利要求第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8/0239499A1,公开日为2008年10月02日;
对比文件2:CN1967899A,公开日为2007年05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0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媒体眼镜,包括镜片,其特征在于,所述镜片集成有用于显示的有机发光显示屏,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设置有多个像素,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上还设置有微透镜阵列,所述微透镜阵列包括多个薄膜透镜,每一所述薄膜透镜均和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中的像素相对应,每一所述薄膜透镜和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的发光材料层的距离均在一倍焦距以内;
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为底发射结构,所述薄膜透镜设置于对应像素区域的TFT膜层内;
所述微透镜阵列中的一个薄膜透镜对应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中的像素阵列的一个像素。
2. 如权利要求1任一项所述的多媒体眼镜,其特征在于,对应不同像素的薄膜透镜为由折射率不同的材料制成凸透镜。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媒体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为AMOLED显示屏。
4. 一种多媒体眼镜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在镜片上集成用于显示的有机发光显示屏;及
在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上设置包括多个薄膜透镜的微透镜阵列,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还设置有多个像素,每一所述薄膜透镜均和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中的像素相对应,且和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的发光材料的距离在一倍焦距以内;
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为底发射结构,所述微透镜阵列设置于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中对应像素区域的TFT膜层内;
所述微透镜阵列中的一个薄膜透镜对应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中的像素阵列的一个像素。”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媒体眼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眼镜。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透镜为薄膜透镜;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为底发射结构,所述薄膜透镜设置于对应像素区域的TFT膜层内;2)微透镜阵列中的一个薄膜透镜对应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中的像素阵列的一个像素。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微透镜为薄膜透镜,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其他特征属于常规选择,区别2)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 、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多媒体眼镜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眼镜。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透镜为薄膜透镜;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为底发射结构,所述薄膜透镜设置于对应像素区域的TFT膜层内;2)微透镜阵列中的一个薄膜透镜对应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中的像素阵列的一个像素。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微透镜为薄膜透镜,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其他特征属于常规选择,区别2)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 于2018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薄膜透镜对应像素阵列的一个像素,从而保证满足看清超近物体的基础上节约成本,对比文件1中每一个透镜对应一个子像素,因此透镜阵列的设置位置不同。本申请通过微透镜阵列设置在TFT膜层内,进一步提高了成像质量,并且即使将每一个薄膜透镜对应一个像素仍能满足成像要求,可见将每一个薄膜透镜对应一个像素是由微透镜阵列的设置位置决定的,而对比文件1中将透镜设置在视窗64处,为了满足成像要求需要将每一个透镜对应一个子像素,如果仅仅是为了降低难度和精度、节约成本的角度,复审请求人谨慎怀疑,如果将对比文件1中的每一个透镜对应一个像素,对比文件1将不能实现清晰成像,因此对比文件1不具备如此改进的动机。再有,对比文件1在视窗处设置了一层光学玻璃,起到了保护透镜的作用,而且公开了设置在每个子像素的微透镜,使得微透镜设置在一倍焦距内从而使得用户能够看清超近物体,因此没有明显的缺陷,不具备改进的动机。进一步,本申请采用的是底发射结构的有机发光二极管,为了更好的将薄膜透镜设置于TFT膜层内,从而更好解决看清超近物体的问题,每一个薄膜透镜与像素之间的对应关系与微透镜阵列的设置位置相关联,不能拆分。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2日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4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透镜为薄膜透镜;有机发光显示屏为底发射结构,所述薄膜透镜设置于对应像素区域的TFT膜层内。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和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加入权利要求1和4中,并删除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公开的是微透镜阵列中的一个薄膜透镜对应有机发光显示屏中的像素阵列的一个像素,也即是一个薄膜透镜对应一个像素,从而每一所述薄膜透镜均可以针对每个像素进行成像位置的改变,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每一透镜均和有机发光显示屏中的像素对应,也即是,仅公开了每一透镜对应于一定的像素,并没有公开一个透镜对应一个像素。而且对比文件1图5公开的是每一个透镜对应一个子像素,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特征“微透镜阵列中的一个薄膜透镜对应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中的像素阵列的一个像素”;2、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多媒体眼镜能够薄型化,首先,将薄膜透镜设置在显示屏的膜层内并非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将薄膜透镜设置在显示屏的TFT膜层也并非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如何将薄膜透镜设置在TFT膜层内需要克服工艺上的难度以及考虑是否对其它层的影响后进行的创造性劳动。本申请通过微透镜阵列设置在TFT膜层内,进一步提高了成像质量,即使每一个薄膜透镜对应一个像素仍能满足成像要求,而对比文件1的透镜设置在视窗处,如果将其每一个透镜对应一个像素,将不能实现清晰成像,因此对比文件1不具备改进的动机;底发射结构和薄膜透镜设置TFT膜层内这两个特征是相辅相成的,在看清楚超近处物体的同时使得多媒体眼镜薄型化,不能被割裂看待。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多媒体眼镜,包括镜片,其特征在于,所述镜片集成有用于显示的有机发光显示屏,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设置有多个像素,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上还设置有微透镜阵列,所述微透镜阵列包括多个薄膜透镜,每一所述薄膜透镜均和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中的像素相对应,每一所述薄膜透镜和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的发光材料层的距离均在一倍焦距以内;
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为底发射结构,所述薄膜透镜设置于对应像素区域的TFT膜层内;
所述微透镜阵列中的一个薄膜透镜对应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中的像素阵列的一个像素;
对应不同像素的薄膜透镜为由折射率不同的材料制成凸透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媒体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为AMOLED显示屏。
3. 一种多媒体眼镜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在镜片上集成用于显示的有机发光显示屏;及
在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上设置包括多个薄膜透镜的微透镜阵列,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还设置有多个像素,每一所述薄膜透镜均和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中的像素相对应,且和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的发光材料的距离在一倍焦距以内;
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为底发射结构,所述微透镜阵列设置于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中对应像素区域的TFT膜层内;
所述微透镜阵列中的一个薄膜透镜对应所述有机发光显示屏中的像素阵列的一个像素;
对应不同像素的薄膜透镜为由折射率不同的材料制成凸透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09月2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技术能够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可以认定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媒体眼镜,对比文件1(US2008239499 A1)公开了一种眼镜,包括(见说明书第[0025]-[0036]段、第[0043-0048]段,附图1、4-8):镜片41,镜片集成有用于显示的显示设备1,该显示设备包括有机发光显示屏2,该有机发光显示屏2上设置有多个像素5(见附图5),且该有机发光显示屏2上还设置有微透镜阵列3,微透镜阵列3包括多个透镜,且为凸透镜,每一透镜均和有机发光显示屏中的像素相对应(见说明书第[0028]段);眼睛10可以聚焦在距离眼睛的位置(5mm到40mm),比眼睛通常聚焦的位置(如250mm)更近,虚像位于距离眼睛的上述位置清楚成像(见说明书第[0031]段)。由此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每一个透镜和有机发光显示屏的发光材料层的距离均在一倍焦距以内。由于该眼镜上集成有有机发光显示屏,可通过眼镜观看显示图像,因此其为一种多媒体眼镜。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透镜为薄膜透镜,对应不同像素的薄膜透镜折射率不同;有机发光显示屏为底发射结构,所述薄膜透镜设置于对应像素区域的TFT膜层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节约工艺成本、提高眼镜寿命并降低厚度。
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节约眼镜镜片成产成本、减薄厚度是普遍存在的公知的需求,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求其它现有技术来对器件的厚度进行改进。而将透镜阵列选择为薄膜透镜并设置于显示屏的膜层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中的透镜设置于有机显示器中的膜层以满足减少器件厚度的需求,而进一步设置在TFT膜层内也无需创造性劳动。再有,本领域熟知,不同像素对应不同颜色,而透镜对不同颜色的光的折射率不同,因此成像效果也不同,而为了提高透镜阵列的整体成像效果、减小像差,将对应不同像素的薄膜透镜设置为由折射率不同的材料制成的凸透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有机发光二极管中无论是底发射结构还是顶发射结构均为本领域的常用两种结构,采用二者之一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对于底发射结构,由于TFT膜层设置在OLED的出光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制备需要,容易想到对微透镜阵列的具体设置的膜层位置进行常规的调整选择进而设置在TFT膜层内,无需创造性劳动。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有机发光显示屏其为OLED显示屏,且其每个像素单元均由相应的TFT开关6进行驱动控制(参见说明书第29段,附图5),因此,其为AMOLED显示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多媒体眼镜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US2008239499 A1)公开了一种眼镜,包括(见说明书第[0025]-[0036]段、第[0043-0048]段,附图1、4-8):在镜片41上集成有用于显示的有机发光显示屏2,因此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制备方法包括在镜片41上集成用于显示的有机发光显示屏2的步骤;有机发光显示屏2上设置有包括多个透镜的微透镜阵列3,每一透镜均和有机发光显示屏中的像素相对应(见说明书第[0028]段),因此也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制备方法包括在有机发光显示屏2上设置包括多个透镜的微透镜阵列3的步骤;眼睛10可以聚焦在距离眼睛的位置(5mm到40mm),比眼睛通常聚焦的位置(如250mm)更近,虚像位于距离眼睛的上述位置清楚成像(见说明书第[0031]段)。由此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每一个透镜和有机发光显示屏的发光材料层的距离均在一倍焦距以内。由于该眼镜上集成有有机发光显示屏,可通过眼镜观看显示图像,因此其为一种多媒体眼镜。权利要求3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透镜为薄膜透镜;有机发光显示屏为底发射结构,所述薄膜透镜设置于对应像素区域的TFT膜层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节约工艺成本、提高眼镜寿命并降低厚度。
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节约眼镜镜片成产成本、减薄厚度是普遍存在的公知的需求,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求其它现有技术来对器件的厚度进行改进。而将透镜阵列选择为薄膜透镜并设置于显示屏的膜层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中的透镜设置于有机显示器中的膜层以满足减少器件厚度的需求,而进一步设置在TFT膜层内也无需创造性劳动。而有机发光二极管中无论是底发射结构还是顶发射结构均为本领域的常用两种结构,采用二者之一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对于底发射结构,由于TFT膜层设置在OLED的出光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制备需要,容易想到对微透镜阵列的具体设置的膜层位置进行常规的调整选择进而设置在TFT膜层内,无需创造性劳动。
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评述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8]段明确公开了每个微透镜与每个像素之间是一对一对应的关系,而该部分内容对应附图4的实施方式,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0]段对应的是附图5的实施方式,而经过阅读相应内容可知,图4和图5为两个可以在细节上互相替换的实施方式,因此图5的实施方式中明确记载的每个微透镜与每个子像素一一对应并不能说明图4中的每个微透镜也是与每个子像素相对应的。再有,对比文件1已经解决了如何近距离清晰成像的问题,只是对比文件1的重点并不是减少器件厚度的问题,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节约眼镜镜片成产成本、减薄厚度是普遍存在的公知的需求,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求其它现有技术来对器件的厚度进行改进。2、将透镜阵列选择为薄膜透镜并设置于显示屏的膜层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中的透镜设置于有机显示器中的膜层以满足减少器件厚度的需求,而进一步设置在TFT膜层内也无需创造性劳动。再有,本申请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有机发光显示屏为底发射结构时,薄膜透镜设置于对应像素区域的膜层内,当有机发光显示屏为顶发射结构时,薄膜透镜设置于封装层,不局限于此,薄膜透镜也可以设置于有机发光显示屏的保护玻璃上,只要每一透镜与像素相对应、每一透镜和显示屏的发光材料层的距离均在一倍焦距以内即可。因此通过上述记载可知,本申请的薄膜透镜不但可以位于显示屏的膜层内,还可以位于保护玻璃上,即,薄膜透镜位于TFT膜层内并非提高成像清晰度的必要条件。本申请原说明书第4页还记载了“每个像素均由红蓝绿(RGB)三原色组成,每个像素上的每种颜色均为一个子像素,由此,每一所述薄膜透镜23均可以对应RGB三个子像素,当然,并不局限于此,……”。通过上述记载可知,无论是将透镜与像素一一对应还是与子像素一一对应均是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的,不是解决看清超近处物体问题或眼镜薄型化问题的关键。对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将薄膜透镜设置于TFT膜层内需要克服工艺上的难度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任何关于将薄膜透镜设置于TFT膜层内的工艺方法、也没有记载上述设置如何克服工艺上的难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透镜阵列设置为薄膜透镜的过程中,完全可以根据眼镜薄型化的需要选择将薄膜透镜设置在TFT膜层内,这种选择和实施无需创造性劳动。对于底发射结构,这是显示屏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透镜的设置以及其他光学部件的设置来相应调整发光结构的位置,从而无需创造性劳动。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0 月1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