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输送设备用部件及板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822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67007
优先权日:2014-02-03
申请(专利)号:201580006085.7
申请日:2015-02-02
复审请求人:日本制铁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晓明
合议组组长:任平平
参审员:张秉阳
国际分类号:F16F15/02(2006.01);B62D25/02(2006.01);G10K11/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没有其他现有技术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06085.7,名称为“输送设备用部件及板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日本制铁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5年02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2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4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129段(即第1-18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4(即第1-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102947134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7日;
对比文件2:JP特开平5-42629A,公开日为1993年02月23日;
对比文件3:CN 103547485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输送设备用部件,其中,
该输送设备用部件包括:
贴片构件,其包括金属制且为板状的贴片板、和沿着所述贴片板的一个面设置的减振树脂层;以及
基板,其为金属制且与所述贴片构件的所述减振树脂层密合,粘贴有所述贴片构件,
所述贴片板和所述基板具有加工为棱线状的部位,在所述加工为棱线状的部位的顶部侧具有一对弯折部,所述贴片板和所述基板在该一对弯折部这两处被进行了焊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送设备用部件,其中,
该输送设备用部件设有凹凸状的刚性加强加工部。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输送设备用部件,其中,
所述减振树脂层具有导电性。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输送设备用部件,其中,
所述贴片板的厚度在0.3mm以上且在所述基板的厚度以下。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输送设备用部件,其中,
所述减振树脂层的厚度在10μm以上且1000μm以下。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输送设备用部件,其中,
所述减振树脂层包括温度特性不同的多个层。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输送设备用部件,其中,
在所述多个层之间插入有板。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输送设备用部件,其中,
对所述贴片板或所述基板的与所述减振树脂层相接触的面施加了凹凸状的表面加工。
9.一种板构件,其中,
该板构件包括:
贴片构件,其包括金属制且为板状的贴片板、和沿着所述贴片板的一个面设置的减振树脂层;以及
基板,其为金属制且与所述贴片构件的减振树脂层密合,粘贴有所述贴片构件,
所述贴片板和所述基板具有加工为棱线状的部位,在所述加工为棱线状的部位的顶部侧具有一对弯折部,所述贴片板和所述基板在该一对弯折部这两处被进行了焊接。”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消声补片,权利要求1和9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弯折部为一对,且贴片板和基板在该一对弯折部这两处被进行了焊接。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且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和9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2和3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对比文件1未记载“一对弯折部,且在弯折部设置焊接”,对比文件1设置焊点的目的及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与本申请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2)对于本申请“技术效果”的评判,原审查部门存在误解。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并未提供“在弯折部进行点焊”和“在其他部分进行点焊”所带来的不同效果,也未明确强调“在弯折部进行点焊能够带来有益效果”;2)在对比文件1公开“在突出部端部之外提供焊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在弯折部同样设置焊点,且在弯折部设置焊点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复审申请人的上述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消声补片,权利要求1和9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弯折部为一对,且贴片板和基板在该一对弯折部这两处被进行了焊接。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且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和9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2和3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点焊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两个部件剥离,进而使得树脂层发挥减振效果;其与对比文件1中设置焊点的目地是一致的,尽管对比文件1未记载在弯折部设置焊接,但在实施例公开的在边缘设置焊接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部件结合的牢固程度,而选择在弯折部进行焊接;2)关于“技术效果”的评判,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本申请的点焊设置在弯折处还是其他部位会带来性能上的意料不到的效果,而且对比实验中设置的比较例1无法确定是在弯折部未设置焊接,还是在整个板构件上未设置焊接,因此无法推断出在弯折部设置焊接,比有弯折部但在其他位置设置焊接的效果更优。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9中,限定了加工成棱线状的部位位于刚性加强加工部。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弯折部是配合主面板形状而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弯折部明确为是用于提高刚性的加强加工部;2)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发现了减振树脂层的减振效果与刚性存在关系,故而在面板构件上设置了加强加工部(加强筋部),进而在加强加工部的弯折处进行了焊接;其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思想实质上是不同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8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输送设备用部件,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其通过金属制的基板,和包括减振树脂层和贴片板的贴片构件构成板构件,使得贴片构件的减振树脂层与基板密合而将贴片构件粘贴于基板,从而利用由减振树脂层的变形而产生的热来衰减振动;此外,通过加工预定部的刚性提高,改善该部件的振动特性;而且在加工预定部预先对基板和贴片构件进行点焊,能够充分提高加工部的刚性,进一步改善部件的振动特性。
经查,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消声补片,其应用于机动车辆,相当于一种输送设备用部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9]-[0038]段、图1A-2C):该面板组件10包括主面板12(即基板),一对补片14/16(即贴片板)以及将补片粘附至主面板的粘合层18(即减振树脂层);主面板12通常大于补片14/16,且材料包括金属合金诸如钢和铝,补片14/16的材料包括金属合金诸如钢和铝,粘合层18是基于丙烯酸酯的热固性树脂构成的粘弹性粘合层;焊点62可设置在整个补片16上,以帮助控制材料运动防止金属成型处理期间分层,在实施例中,该焊点位于补片的边缘或周界附近;从附图2B可看出,补片具有加工为棱线状的部位,该部位的顶部侧具有弯折部(图标92位置)。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尽管设置有加工为棱线状的部件,在该部位的顶部侧也具有弯折部,且在该弯折部可设置焊点;但由于其是通过设置树脂层来减轻振动能量,其并未提出通过提高部件的刚性而进一步改善振动特性的构思,因此在补片上设置棱线状部件以及该部位顶部侧设置弯折部仅是配合主面板的形状,而非为了提高部件刚性而主动设置预定加工部和弯折部,而且在整个补片上设置的焊点也仅是防止金属在成型处理中分层,并非为了提高减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基板和贴片板具有位于刚性加强加工部且加工为棱线状的部位,在加工为棱线状的部位的顶部侧具有一对弯折部,贴片板和基板在上述一对弯折部这两处被进行了焊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提高部件的刚性,从而改善部件的减振效果。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复合型的树脂阻振材料,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20行至第6栏第60行,说明书附图4-7):树脂含导电性材料,即减振树脂层具有导电性;树脂层可以具有不同玻璃化温度的树脂A层和树脂B层,即包括温度特性不同的多个层。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仅涉及树脂阻振材料,其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有所不同,且对比文件2未公开在输送设备用部件上设置预定加工部,以及在预定加工部的弯折部设置点焊;也未给出通过提高部件的刚性,进而改善部件减振效果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涉及一种具有多层消声补片的面板组件,其中涉及多层补片和多个粘合层的贴片减振方式,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3段,附图6):独立补片和/或辅助粘贴层可以具有不同的温度属性,即在多个层之间插入有板。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的技术构思与对比文件1大致相同,不同点在于将单层消声补片改进为多层消声补片;因此其同样未公开本申请的在输送设备用部件上设置预定加工部,以及在预定加工部的弯折部设置点焊;也未给出通过提高部件的刚性,进而改善部件减振效果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3均未披露本申请 “提高部件刚性,进而改善部件减振效果”的技术原理,因而未公开在贴片构件上设置预定加工部和弯折部,并对弯折部进行点焊,即对比文件2-3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且两者在改善减振效果、提高部件刚性等方面均存在差异;而且对比文件2-3也没有教导如何将提高部件刚性进而改善减振性能的原理,应用到输送用设备的部件中。
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实现了在不增加部件厚度和重量的前提下,改善了部件的振动特性,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给本申请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此外,在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公知常识。因此,基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3,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板构件,其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实质上是相同的,基于上述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同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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