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线性马达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线性马达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759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803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986054.3
申请日:2017-10-20
复审请求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傅玉
合议组组长:林静
参审员:唐向阳
国际分类号:H02K3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的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它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并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从其它现有技术中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并将其中的结构进一步改进后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并由此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986054.3,名称为“一种线性马达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10月20日,公开日为2017年12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979993A,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对比文件2(CN107204695A,公开日为2017年09月26日)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2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线性马达,其特征在于,包括:
机壳,所述机壳包括腔体;
第一线圈及与所述第一线圈相对设置的第二线圈,所述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二项圈均收容于所述腔体内;
电路板,与所述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二线圈电性连接;
质量块,设置在所述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二线圈之间,且在所述质量块的对端固定连接有第一磁铁和第二磁铁,所述第一磁铁与所述第一线圈近邻,所述第二磁铁和所述第二线圈近邻;
导向块,与所述质量块滑动连接,且为所述质量块在所述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二线圈之间往复运动提供导向;
所述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一磁铁之间产生交替的吸引力和排斥力,所述第二线圈和所述第二磁铁之间产生交替的吸引力和排斥力,以及在同一时刻所述第一磁铁与所述第二磁铁分别受吸引力和排斥力,或排斥力和吸引力的作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性马达,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二线圈的绕线方向相同,所述第一磁铁和所述第二磁铁的磁极朝向相反;或,
所述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二线圈的绕线方向相反,所述第一磁铁和所述第二磁铁的磁极朝向相同。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线性马达,其特征在于,
所述导向块上设置有凹槽,所述质量块上设置有凸起,所述凸起设置在所述凹槽内,以使所述导向块与所述质量块滑动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线性马达,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的长度方向与所述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二线圈的轴线方向平行,且所述凹槽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二线圈的间距;所述质量块的长度小于所述凹槽的长度。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线性马达,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块为软磁铁,在所述导向块的凹槽中设置有磁液。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线性马达,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壳包括第一机壳和第二机壳,所述第一机壳包括一开口,所述第二机壳盖设于所述腔体的开口之上。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线性马达,其特征在于,
所述导向块的数量为两个,分别设置在所述质量块的对端,所述两个导向块的轴线垂直于所述第一磁铁和所述第二磁铁的轴线。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线性马达,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路板为柔性电路板。
9.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线性马达。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手机、平板电脑、个人数字处理器、车载电脑、相机、音乐播放器、手提电脑、电子书阅读器或导航仪。”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主要意见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技术目的和总体技术思路不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应该包括“第一线圈及与所述第一线圈相对设置的第二线圈,所述质量块的对端固定连接有第一磁铁和第二磁铁,所述第一磁铁与所述第一线圈近邻,所述第二磁铁和所述第二线圈近邻”,虽然本申请的第一线圈、第二线圈、质量块、第一磁铁和第二磁铁的位置关系与对比文件1的左主线圈、右主线圈、配重块、左磁钢和右磁钢的位置关系相似,但是两者的位置关系不完全相同,且作用不同;权利要求1的有益效果为:无需使用弹片即可使质量块在第一线圈和第二线圈之间往复运动,进而产生振动,导向块可以避免马达产生垂直质量块运动方向的偏振,从而避免质量块因碰到机壳而产生的振动噪音。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尽管本申请的技术目的是提高马达可靠性,而对比文件1是提高马达振感,但是根据线性马达的实际应用需求,获得更强振感和提高可靠性都是常规设计目标。当为了增强振子的振动时,可以采用弹簧支撑质量块的方式;当为了避免因弹簧失效导致马达失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替换弹簧,而寻求更可靠的支撑振子的方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导向块,且给出了导向块能够稳定支撑和导向质量块往复运动的启示,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及能够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导向块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弹簧,并且由此避免了弹簧失效导致的故障从而提高可靠性和使用寿命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以及,当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导向块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弹簧对质量块进行支撑且导向质量块往复运动时,使第一线圈和第一磁铁之间、第二线圈和第二磁铁之间的距离最近是提高线圈与磁铁二者之间电磁力的惯用手段,且可以预期其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当可靠性为实际需求的重点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替换弹簧,而去寻求更为可靠的支撑振子的方式,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对比文件2中的导轨结构替换对比文件1的弹簧结构,并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使用寿命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当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导轨结构替代对比文件1的弹簧结构对质量块进行支撑,由于弹簧结构的取消,会使得第一线圈和第一磁铁之间,第二线圈和第二磁铁之间的距离更为近邻;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将质量块固定在外壳内,并限制质量块沿着导轨运动,由于导轨的限位作用,避免了振子产生偏振碰撞外壳导致的振动噪音,提升了用户体验,并提高了线性马达的使用寿命;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的主要意见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不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的导轨结构替换对比文件1的弹簧结构。权利要求所做的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2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并增加特征“设置于所述机壳的前后方向”,并删除原权利要求2,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线性马达,其特征在于,包括:
机壳,所述机壳包括腔体;
第一线圈及与所述第一线圈相对设置的第二线圈,所述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二项圈均收容于所述腔体内;
电路板,与所述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二线圈电性连接;
质量块,设置在所述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二线圈之间,且在所述质量块的对端固定连接有第一磁铁和第二磁铁,所述第一磁铁与所述第一线圈近邻,所述第二磁铁和所述第二线圈近邻;
导向块,设置于所述机壳的前后方向,与所述质量块滑动连接,且为所述质量块在所述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二线圈之间往复运动提供导向;
所述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一磁铁之间产生交替的吸引力和排斥力,所述第二线圈和所述第二磁铁之间产生交替的吸引力和排斥力,以及在同一时刻所述第一磁铁与所述第二磁铁分别受吸引力和排斥力,或排斥力和吸引力的作用,
所述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二线圈的绕线方向相同,所述第一磁铁和所述第二磁铁的磁极朝向相反;或,
所述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二线圈的绕线方向相反,所述第一磁铁和所述第二磁铁的磁极朝向相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性马达,其特征在于,
所述导向块上设置有凹槽,所述质量块上设置有凸起,所述凸起设置在所述凹槽内,以使所述导向块与所述质量块滑动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线性马达,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的长度方向与所述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二线圈的轴线方向平行,且所述凹槽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二线圈的间距;所述质量块的长度小于所述凹槽的长度。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线性马达,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块为软 磁铁,在所述导向块的凹槽中设置有磁液。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线性马达,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壳包括第一机壳和第二机壳,所述第一机壳包括一开口,所述第二机壳盖设于所述腔体的开口之上。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线性马达,其特征在于,
所述导向块的数量为两个,分别设置在所述质量块的对端,所述两个导向块的轴线垂直于所述第一磁铁和所述第二磁铁的轴线。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线性马达,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路板为柔性电路板。
8.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线性马达。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手机、平板电脑、个人数字处理器、车载电脑、相机、音乐播放器、手提电脑、电子书阅读器或导航仪。”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0月2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10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的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它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并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从其它现有技术中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并将其中的结构进一步改进后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并由此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同驳回决定:
对比文件1:CN104979993A,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对比文件2:CN107204695A,公开日为2017年09月26日。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线性马达,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1、0002、0018-0023段,图1-2)公开了一种高振感水平振动线性马达,包括线圈组件、具有固定频率的振子组件和外壳组件(相当于机壳),线圈组件包括左线圈组合右线圈组,振子组件包括振子和弹簧,振子安装在弹簧上,外壳组件包括由上机壳11和下机壳6,左线圈组包括左主线圈2(相当于第一线圈)和左F-PCB线路板1,左主线圈2和左F-PCB线路板1通过电子电焊或者自动焊机焊接而成,右线圈组包括右主线圈9(相当于与第一线圈相对设置的第二线圈)和右F-PCB线路板10,右主线圈9和右F-PCB线路板10通过电子电焊或者自动焊机焊接而成(左F-PCB线路板1以及右F-PCB线路板10相当于电路板,电路板与第一线圈和第二线圈电性连接),振子包括配重块5(相当于质量块)、左磁钢4和右磁钢7,左磁钢4和右磁钢7分别安装在配重块5的左右两侧上(相当于质量块的对端固定连接有第一磁铁和第二磁铁),左磁钢4靠近左主线圈2,右磁钢7靠近右主线圈9(相当于第一磁铁与第一线圈近邻,第二磁铁与第二线圈近邻);从附图1中可以知晓,上机壳11和下机壳6形成了腔体,左主线圈和右主线圈均收容于腔体内,配重块5设置在左主线圈2和右主线圈9之间。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仅在于:(1)导向块,设置于所述机壳的前后方向,与所述质量块滑动连接,且为所述质量块在所述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二线圈之间往复运动提供导向,(2)所述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一磁铁之间产生交替的吸引力和排斥力,所述第二线圈和所述第二磁铁之间产生交替的吸引力和排斥力,以及在同一时刻所述第一磁铁与所述第二磁铁分别受吸引力和排斥力,或排斥力和吸引力的作用;所述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二线圈的绕线方向相同,所述第一磁铁和所述第二磁铁的磁极朝向相反;或,所述第一线圈和所述第二线圈的绕线方向相反,所述第一磁铁和所述第二磁铁的磁极朝向相同。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质量块在往复运动中碰到机壳而产生振动噪音、以及如何避免弹簧使用中弹性疲劳导致的失效从而影响马达的使用寿命。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20-0030段,图2和3)公开了一种线性马达和移动终端,其中线性马达具体可以包括:振子201、导轨202、润滑介质层以及外壳203;其中,振子201可以包括质量块2011和磁性快2012,质量块2011在两个彼此相对的侧壁上分别设有凸起部2013;导轨202固定在外壳203内侧壁,导轨202上设有与质量块2011的凸起部2013相适配的凹槽部2021,导轨202上的凹槽部2021与质量块2011上的凸起部2013可以配合连接,将质量块2013固定在外壳203内,并限制质量块2013沿着导轨202运动,此外,从附图2中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导轨202设置于外壳203的前后方向。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其中导轨相当于导向块,由于所述导轨的限位作用,所述振子只能沿着所述导轨振动,其所起的作用与导向块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即可以起到导向作用从而保证质量块在往复运动中的平稳性,避免了质量块在往复运动中碰到机壳而产生振动噪音;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线性马达的实际应用需求,保留或替换相应的公知结构以对应相应的实际需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自身所掌握的公知技术很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而例如获得更强的振感、或者提高马达的可靠性等都是常规的设计目标,因此,尽管对比文件1中采用了弹簧支撑质量块的方式,其弹簧的设定主要是用于提高马达的振感,但是当可靠性为实际需求的重点时,即为了避免弹簧使用中弹性疲劳导致失效从而影响马达的使用寿命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替换弹簧,而去寻求更为可靠的支撑振子的方式,也就是说,结合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导轨结构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弹簧结构,并且由此避免弹簧失效导致的故障从而提高可靠性和使用寿命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而当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导轨结构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弹簧结构对质量块进行支撑且导向质量块往复运动时,由于弹簧结构的取消,也会使得第一线圈和第一磁铁之间、第二线圈和第二磁铁之间的距离更为近邻;而在本领域中,通过交替改变流入线圈的电流的方向使得磁铁往复移动从而产生振感是一种公知的线性马达的工作方式,以该方式工作时,线圈与磁铁之间的作用力要么是吸引力要么是排斥力,设置位于线性马达两端的两对线圈与磁铁,在同一时刻一对之间是吸引力且另一对之间是排斥力,是确保质量块移动行程的一种惯用手段;此外,对线圈绕制方向与磁铁的磁极朝向方向的组合的限定都是本领域常规的设置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款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导向块结构的进一步限定,但是,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上述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图2):导轨202上设有与质量块2011的凸起部2013相适配的凹槽部2021,导轨202上的凹槽部2021与质量块2011上的凸起部2013可以配合连接,将质量块2013固定在外壳203内,并限制质量块2013沿着导轨202运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款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对凹槽的长度、质量块的长度进行了限定,但是,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导轨结构的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质量块的往复移动方向,设置凹槽的长度方向与左右主线圈的轴线方向平行,且凹槽的长度小于左右主线圈之间的间距,质量块的长度小于凹槽的长度,均为本领域中为提供最大行程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款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导向块的进一步限定,但是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部分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7段):润滑介质层设置在凸起部2013与凹槽部2021之间;导轨的材料可以是磁铁或者磁钢等磁性材料,润滑介质层的材料可以为磁液。而将导向块采用软磁铁、且将磁液放置在凹槽中也分别是制造、组装中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款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机壳的进一步限定,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上述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图1):外壳组件包括上机壳11和下机壳6,从附图1中可以知晓,上机壳11包括一开口,下机壳6盖设于腔体的开口之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款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导向块的进一步限定,但是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上述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参见图2):从附图2可以知晓,导轨202的数量为两个、且分别设置在质量块2011的对端,并且两个导轨的轴线垂直于第一磁铁和第二磁铁的轴线。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款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电路板的进一步限定,但是对比文件1中的左右F-PCB线路板即为柔性电路板,而且线路板为柔性电路板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款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包括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线性马达。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线性振动马达电机是现今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等通信终端及游戏手柄、玩具等设备上使用的主流振动电机。因此,当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款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线性振动马达电机是现今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等通信终端及游戏手柄、玩具等设备上使用的主流振动电机,即电子设备包括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等通信终端、游戏手柄、玩具等。而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其余部分限定的电子设备也均为线性马达常规应用的电子设备种类。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款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主要意见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不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的导轨结构替换对比文件1的弹簧结构。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作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其知晓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具有应用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并不具备创造能力。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本领域基本的认知能力、知晓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并具有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和有限实验的能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知晓现有技术的同时,并非只会仅仅局限在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中,而是会结合其自身的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和有限实验的能力来获得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改进的技术方案,即,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去用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或者现有技术中其他的等同技术手段来替换现有技术中的方案。
其次,区别技术特征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是需要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中有记载,只要其他现有技术(例如,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起到相同作用的特征,则现有技术即给出了技术启示,在本案中,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明确公开了将质量块固定在外壳内、并限制所述质量块沿着导轨运动的特征,因此振子在振动的过程中,由于导轨的限位作用,振子只能沿着导轨振动,避免了振子产生偏振碰撞到外壳上导致的振动噪音。
再次,就本案而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线性马达的实际应用需求,保留或替换相应的公知结构以对应相应的实际需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自身所掌握的公知技术很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而例如获得更强的振感、或者提高马达的可靠性等都是常规的设计目标,因此,尽管对比文件1中采用了弹簧支撑质量块的方式,其弹簧的设定主要是用于提高马达的振感,但是当可靠性为实际需求的重点时,即为了避免弹簧使用中弹性疲劳导致失效从而影响马达的使用寿命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替换弹簧,而去寻求更为可靠的支撑振子的方式,也就是说,结合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导轨结构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弹簧结构,并且由此避免弹簧失效导致的故障从而提高可靠性和使用寿命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知晓现有技术的同时,并非只会仅仅局限在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中,也就是不会仅仅从弹簧材料的屈服强度、弹簧的尺寸以及采用弹片替换的方式的角度出发,而是会结合其自身的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和有限实验的能力,根据其他现有技术,例如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更为可靠的支撑振子的方案的角度来改进技术方案。
最后,复审请求人提及的“第一线圈及与所述第一线圈相对设置的第二线圈,所述质量块的对端固定连接有第一磁铁和第二磁铁,所述第一磁铁与所述第一线圈近邻,所述第二磁铁和所述第二线圈近邻”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具体参见2.1部分的评述,而当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导轨结构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弹簧结构对质量块进行支撑且导向质量块往复运动时,由于弹簧结构的取消,也会使得第一线圈和第一磁铁之间、第二线圈和第二磁铁之间的距离更为近邻。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不能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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