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实现大流量的平托辊皮带秤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750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765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97396.2
申请日:2016-03-31
复审请求人:南京赛摩三埃工控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艳苹
合议组组长:王艳妮
参审员:崔英颖
国际分类号:G01G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对比文件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97396.2,名称为“一种实现大流量的平托辊皮带秤”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南京三埃工控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南京赛摩三埃工控设备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236686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4176474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实现大流量的平托辊皮带秤,包括安装在输送机架上的称量台,所述称量台的底部设有称重传感器,所述称量台为框形,其框体两端分别固定支撑板,所述支撑板之间安置称重托辊,所述称重托辊上具有输送带,其特征在于:所述框体两端还分别固定挡料板支架,所述挡料板支架的一端固定挡料板,所述挡料板垂直位于输送带两侧的上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实现大流量的平托辊皮带秤,其特征在于:所述挡料板支架为四段式一体结构,第一段由框体固定处水平向外延伸至第二段,第二段垂直上沿至第三段,第三段向输送带上方倾斜延伸至第四段,第四段水平延伸至挡料板并与挡料板固定。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实现大流量的平托辊皮带秤,其特征在于:所述挡料板与输送带之间具有间隙。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实现大流量的平托辊皮带秤,其特征在于:所述挡料板与输送带之间具有遮挡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实现大流量的平托辊皮带秤,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带的两侧边沿设有挡边。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实现大流量的平托辊皮带秤,其特征在于:所述挡边为连续的花纹式裙边。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实现大流量的平托辊皮带秤,其特征在于:所述挡边为连续的、各自独立排列的立柱。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实现大流量的平托辊皮带秤,其特征在于:所述立柱呈片状,每个立柱均倾斜排布在输送带边缘,相邻两立柱之间首尾相贴。”
驳回决定中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实现大流量的平托辊皮带秤;(2)称量台为框形,其框体两端分别固定支撑板,支撑板之间安置称重托辊,框体两端还分别固定挡料板支架,所述挡料板支架的一端固定挡料板,所述挡料板垂直位于输送带两侧的上方。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进行改型从而增大运输流量。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给料装置,传输带212的上方设有两相对的挡板221、222,从说明书附图6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两挡板221、222竖直位于传输带212两侧的上方,两挡板221、222分别通过连接件221a、222a与支撑台211固定连接,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是提高运输量,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①首先,对比文件1中采用至少4只传感器支承秤台,托辊表面或皮带二侧挡料板产生的水平力将施加于秤台上,水平力对称重影响明显且无法克服;其次,对比文件1中的传感器采用悬臂式传感器,该种型号传感器只能承受垂直方向的力,而不能克服水平力的影响;再次,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及在皮带二侧设置挡板的任何文字与图形。而本申请中,传感器是一个独立的单体,用于支撑整个称重平台,其仅承受来自于垂直方向的力,而水平力对其没有影响,因此,可以将物料与挡板摩擦产生的水平力加以克服。②对比文件2是一种给料装置,皮带的二侧安装有二块挡料板,但其并不是皮带秤,其结构形式就是常用的挡料装置,不能简单认定在对比文件2装置的下面装个传感器就成为了本申请的内容。③本申请权利要求3-7也都表达了一个围绕本申请的特有技术的实施方案。综上所述,用对比文件2来否定本申请的挡板技术及其作用,用对比文件1来否定传感器对称重平台的支撑作用,是将一个具有完整力学原理与技术线路的技术割裂开来分别否定。而本申请的核心内容是将挡料板与皮带之间挤入的物料颗粒的挤压力变成内力,从而解决了短小的皮带机实现高称重准确度的同时,实现大输送量,这个核心内容在对比文件1和2中没有被提出过,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当有物料漏入挡料板与输送带之间的缝隙时,挡料板对于称重传感器会产生附加作用力FD,对此的平衡力FT来自于称量台的支反力FT’,FT’是不会对称重传感器产生影响的内力”。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是通过将二侧挡板固定在称重台上的结构去解决皮带秤称量精度以及落在挡板和皮带间隙的颗粒产生的反作用力对于皮带秤的有害影响的问题,简而言之是为了消除附加作用力的影响。现有技术的挡料板通过挡料板支架与输送机架刚性连接,当有物料漏入挡料板与输送带之间的缝隙时,挡料板对于称重传感器会产生附加作用力FD,对此的平衡力FR来自于输送机架的支反力FR’,FR’对于称重传感器是附加的外力,会干扰称重,现有技术并不具备消除外力影响的技术方案。而本申请的挡料板实际是固定在称量台上的,平衡力来自于称量台的支反力,是内力,可以实现承料量的提高,不影响称重的结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实现大流量的平托辊皮带秤,包括安装在输送机架上的称量台,所述称量台的底部设有称重传感器,所述称量台为框形,其框体两端分别固定支撑板,所述支撑板之间安置称重托辊,所述称重托辊上具有输送带,其特征在于:所述框体两端还分别固定挡料板支架,所述挡料板支架的一端固定挡料板,所述挡料板垂直位于输送带两侧的上方,当有物料漏入挡料板与输送带之间的缝隙时,挡料板对于称重传感器会产生附加作用力FD,对此的平衡力FT来自于称量台的支反力FT’,FT’是不会对称重传感器产生影响的内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实现大流量的平托辊皮带秤,其特征在于:所述挡料板支架为四段式一体结构,第一段由框体固定处水平向外延伸至第二段,第二段垂直上沿至第三段,第三段向输送带上方倾斜延伸至第四段,第四段水平延伸至挡料板并与挡料板固定。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实现大流量的平托辊皮带秤,其特征在于:所述挡料板与输送带之间具有间隙。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实现大流量的平托辊皮带秤,其特征在于:所述挡料板与输送带之间具有遮挡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实现大流量的平托辊皮带秤,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带的两侧边沿设有挡边。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实现大流量的平托辊皮带秤,其特征在于:所述挡边为连续的花纹式裙边。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实现大流量的平托辊皮带秤,其特征在于:所述挡边为连续的、各自独立排列的立柱。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实现大流量的平托辊皮带秤,其特征在于:所述立柱呈片状,每个立柱均倾斜排布在输送带边缘,相邻两立柱之间首尾相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对比文件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实现大流量的平托辊皮带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精度电子皮带秤,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23],[0029]-[0039]段及附图1-4):包括安装在主体框架1上的计量秤架4(相当于安装在输送机架上的称量台);计量秤架4为长方形,由六块扁铁焊接而成,其中与计量托辊51方向垂直的两边由内、外两块扁铁41、42焊接而成(相当于称量台为框形),内扁铁41上沿开设卡槽43,计量托辊51两端分别与对应的卡槽43卡合并以螺栓固定;计量秤架4的两块外扁铁42上设有丝杆6,称重传感器7一端与丝杆6底部相连,另一端用螺栓与主体框架1固定,且称重传感器7与主体框架1间设有一块与主体框架1斜度一致的安装垫块8,安装垫块8避免在调节计量秤架4高度时,称重传感器7与主体框架1顶住发生损坏,必然称重传感器7布置在计量秤架4底部;计量托辊51上设有环形皮带9(相当于称重托辊上具有输送带)。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称量台框体两端分别固定支撑板,支撑板之间安置称重托辊;(2)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实现大流量的平托辊皮带秤,称量台框体两端还分别固定挡料板支架,所述挡料板支架的一端固定挡料板,所述挡料板垂直位于输送带两侧的上方,当有物料漏入挡料板与输送带之间的缝隙时,挡料板对于称重传感器会产生附加作用力FD,对此的平衡力FT来自于称量台的支反力FT’,FT’是不会对称重传感器产生影响的内力。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提高称重托辊支承的稳固性;(2)在提高运输量的同时,实现准确称重。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实际需要,为了提高对称重托辊支承的稳固性,设置称量台框体两端分别固定支撑板,称重托辊安装在支撑板之间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给料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6],[0038]段及附图6):给料装置20包括输送机构210,输送机构210包括支撑台211、设于支撑台211上的传输带212、用于驱动传输带212传动的驱动组件;传输带212的上方设有两相对的挡板221、222而形成料槽220,物料在料槽220内进行传输,两挡板221、222分别通过连接件221a、222a与支撑台211固定连接且与传输带212之间形成有一定间隙以避免阻挡到传输带212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附图6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两挡板221、222竖直位于传输带212两侧的上方。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传输给料装置,但未涉及有关称量结构的技术内容,其在传输带上设置挡板的作用是形成物料传输的料槽,防止撒料,提高物料运输量;而支撑台为输送机构的主体支撑结构,其用于支承传输带、驱动机构等传输部件,将挡板连接件221a、222a与支撑台211固定连接的作用是实现挡板的固定支撑。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在称量台框体两端分别固定挡料板支架,所述挡料板支架的一端固定有垂直位于输送带两侧上方的挡料板,从而提供一种大流量的平托辊皮带秤”,也未公开特征“当有物料漏入挡料板与输送带之间的缝隙时,挡料板对于称重传感器会产生附加作用力FD,对此的平衡力FT来自于称量台的支反力FT’,FT’是不会对称重传感器产生影响的内力”;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不会发现当有物料漏入挡料板与输送带之间的缝隙时,来自于输送机架的用于消除挡料板附加作用力的支反力会影响称重精度的技术问题,更没有动机将挡料板支架固定在称量台框体上,从而当有物料漏入挡料板与输送带之间的缝隙时,可以通过来自于称量台的支反力FT’来消除附加作用力,即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其的区别技术特征就在于挡板的设置,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承料量,即实现大流量。对于对比文件2,其公开了一种给料装置,与本申请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并且,在其说明书第[0006]段还记载了“用于自动称重设备中”,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特征来解决技术问题,并不存在很大的领域跨度和技术壁垒。对比文件2公开了皮带秤上设置挡板,并且设置位置相同(都是通过支架固定在皮带的支撑框架上),称量台和支撑台对于传送带而言都是支撑传输皮带并且不随之运动的装置,当传输带下方设置称重传感器时,支撑台就成为了称重台,而且,在现有技术中通常是将称重传感器设置在皮带及其支撑架构成的皮带传输装置下面从而实现称重的(具体可以参见专利文献CN105333934A,CN204963969U,CN105241530A,CN204807175U等)。虽然在对比文件2中没有明确记载该技术特征的作用,但是,挡板以及挡板支撑结构的设置与本申请相同,该结构本身决定其可以实现相同的作用,当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即可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将挡料板与皮带之间挤入的物料颗粒产生的挤压力变成内力,从而能够实现大流量称重并保证称量的准确度。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不仅与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相同,与对比文件1结合后结构本身决定其还能够解决本申请声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此合议组认为:参见前述评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包括区别特征(1)和区别特征(2);对于区别特征(1),其为本领域常规设置;对于区别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给料装置,其说明书第[0006]段记载了:提供一种给料装置,用于自动称重设备中,但其说明书第[0002]段还记载了:现有的自动称重设备主要包括给料装置、计量装置及控制装置,给料装置用于将物料输送到计量装置中,计量装置安装有传感器,传感器可将重量信号返回给控制装置,控制装置进而控制给料装置的给料速度。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给料装置属于自动称重设备中的一部分,用于物料的供给输送,其可以将物料输送到计量装置中以对物料进行称量等,即给料装置和计量装置为自动称重设备中的两个不同的功能装置,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有关称重结构的技术内容。其次,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提高运输量的同时,实现准确称重。而对比文件2中在传输带上设置挡板的作用是形成物料传输的料槽,防止撒料,提高物料运输量,支撑台为输送机构的主体支撑结构,其用于支承传输带、驱动机构等部件,将挡板连接件221a、222a与支撑台211固定连接的作用是实现挡板的固定支撑。对比文件2并未涉及称重的技术内容,也未给出将挡料板支架固定在称量台框体上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不会发现当有物料漏入挡料板与输送带之间的缝隙时,来自于输送机架的用于消除挡料板附加作用力的支反力会影响称重精度的技术问题,更没有动机将挡料板支架固定在称量台框体上,从而当有物料漏入挡料板与输送带之间的缝隙时,可以通过来自于称量台的支反力FT’来消除附加作用力,即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在对比文件1的电子皮带秤中,主体框架为支撑整个电子皮带秤输送结构的主体支撑部件,在主体框架上固定有长方形的计量秤架、驱动机构等,而计量秤架为由六块扁铁焊接而成的长方形结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内容时,为了保证整个输送结构物料的有效输送,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挡料板支架固定设置在位于主体框架上的计量框架上,更不会想到当有物料漏入挡料板与输送带之间的缝隙时,挡料板对于称重传感器会产生附加作用力FD,对此的平衡力FT来自于称量台的支反力FT’,FT’是不会对称重传感器产生影响的内力。另外,虽然称量台也能够支撑传输皮带并且不随之运动,但参见前述意见,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中不会得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上述专利文献CN105333934A,CN204963969U,CN105241530A,CN204807175U仅公开了在输送结构的称量结构上设置称重传感器以实现对输送物料的称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上述文献中无法得出在输送带下方设置称重传感器时,支撑台就成为了称重台,因此上述对比文件也未给出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未给出将挡料板支架固定在称量台框体上用于固定输送带两侧上的挡料板以提供一种大流量的平托辊皮带秤的技术启示,当有物料漏入挡料板与输送带之间的缝隙时,挡料板对于称重传感器会产生附加作用力FD,对此的平衡力FT来自于称量台的支反力FT’,FT’是不会对称重传感器产生影响的内力的技术启示,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能够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使短小的皮带机在提高运输量的同时,消除附加外力的影响,实现准确称重,其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在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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