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包含蒙氏假单胞菌的菌剂在净化含硫气体中的应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包含蒙氏假单胞菌的菌剂在净化含硫气体中的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748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3013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10456650.5
申请日:2018-05-14
复审请求人:大江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江岛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启扬
合议组组长:曾繁辉
参审员:潘俊宇
国际分类号:C12N1/20,B01D53/84,B01D53/48,C12R1/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请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还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810456650.5,名称为“一种包含蒙氏假单胞菌的菌剂在净化含硫气体中的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大江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岛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8年05月14日,公开日为2018年09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6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8年05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8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含蒙氏假单胞菌的菌剂在净化含有机硫废气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蒙氏假单胞菌具体为蒙氏假单胞菌(Pseudomonas monteilii)LW-1,保藏编号为CGMCC No.13748;所述菌剂的制备方法如下:
(1)发酵液制备方法
蒙氏假单胞菌LW-1经斜面培养后接入发酵培养基中,按10-25%接种量逐级扩大培养,发酵条件:35-45℃,通风量10-100L/min,溶解氧>2.0mg/L,罐压0.03-0.10Mpa条件下,培养时间45-55h;
所述发酵培养基为:葡萄糖0.5g,K2HPO4 0.5g,KH2PO4 1.5g,(NH4)2SO4 0.5g,NaCl 0.5g,MgSO4 0.2g,CaCl2 0.05g,FeSO4 0.02g,水1000mL,pH 6.2-7.0,115℃灭菌20min,灭菌后冷却至室温再加入4.5mg/L对硫磷;
(2)液体菌剂制备方法
发酵液置于冷冻离心机中于4℃,2000-8000rpm,离心浓缩5-20min,弃去上清液,沉淀用无菌营养液稀释,获得菌体浓度为0.3-0.95g/L的菌悬液;
将菌悬液包装为液体菌剂形成蒙氏假单胞菌菌剂产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包含蒙氏假单胞菌的菌剂在净化含有机硫废气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无菌营养液为:葡萄糖0.5g,K2HPO4 0.5g,KH2PO4 1.5g,(NH4)2SO4 0.5g,NaCl 0.5g,MgCl2 0.2g,CaCl2 0.05g,FeSO4 0.02g,水1000mL,pH 6.2-7.0,115℃灭菌20min。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包含蒙氏假单胞菌的菌剂在净化含有机硫废气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采用上述菌剂处理含有机硫废气的方法,具体如下:
将上述液体菌剂负载在填料上,用于处理农药废水储池产生的含有机硫废气,气体流量为100-5000m3/h,停留时间1.0-5.0min,温度35-55℃,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的总浓度为20-200mg/m3,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降解效率可以达到90%以上。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包含蒙氏假单胞菌的菌剂在净化含有机硫废气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填料为聚氨酯泡沫块、陶粒、火山岩或分子筛中的一种或多种。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包含蒙氏假单胞菌的菌剂在净化含有机硫废气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填料中蒙氏假单胞菌LW-1菌体浓度1.0×105-9.0×108CFU/g(填料)。”
具体的驳回理由是:
对比文件1(“Cloning and expression of the phosphotriesterase gene hocA from Pseudomonas monteilii C11”,Irene Horne et al.,Microbiology,第148卷第9期,第2687-2695页,公开日:2002年09月01日)涉及一株蒙氏假单胞菌C11,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描述了从蒙氏假单胞菌C11中克隆了一种编码新的磷酸三脂酶基因,其使得它能够使用有机磷酸酯香豆磷作为其唯一的磷源,这个基因被叫做hocA … 为了确定hocA基因确实编码了磷酸三脂酶,检查了MBP融合体的酶活性。纯化的蛋白对底物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等具有磷酸三脂酶活性(参见对比文件1摘要,第2691页图2和右栏最后1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蒙氏假单胞菌C11能够降解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等。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包含保藏编号为CGMCC No.13748的蒙氏假单胞菌LW-1的菌剂在净化含有机硫废气中的应用,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菌剂制备方法的具体步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新的蒙氏假单胞菌制备的菌剂用于净化含有机硫废气。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的蒙氏假单胞菌C11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保藏编号为CGMCC No.13748的蒙氏假单胞菌LW-1属于同种,即权利要求1所述蒙氏假单胞杆菌LW-1不是新种;且同时,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了蒙氏假单胞菌C11可合成磷酸三脂酶,能够降解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等;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常规的实验筛选获得其它蒙氏假单胞杆菌菌株以制备包含该菌的菌剂用于净化含有机硫废气,并容易想到将所述蒙氏假单胞杆菌命名并保藏以获得保藏编号;而本申请也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所述保藏编号为CGMCC No.13748的蒙氏假单胞菌LW-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蒙氏假单胞菌C11具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制备含有特定菌的菌剂是本领域的常规实验,菌种的活化、逐级扩大培养、发酵及发酵液的离心浓缩、稀释获得菌悬液均为制备菌剂时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通过常规的实验确定发酵培养基的成分、含量及pH,并有动机将配置好的培养基进行灭菌;且在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蒙氏假单胞菌C11可合成磷酸三脂酶,能够降解对硫磷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发酵培养基中进一步加入对磷硫。至于菌剂的制备方法均为包含蒙氏假单胞菌的菌剂制备时的常规选择,而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提供对比实验数据证明上述步骤及参数的限定能够取得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针对申请人意见陈述的答复,审查员认为: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菌株既不属于新种,且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菌株相比在净化含有机硫废气中的应用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驯化、分离来源的不同并不能使菌株具备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1或现有技术中并未记载蒙氏假单胞杆菌C11不可以在pH 3.0-7.0、或在高温条件下生长。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假单胞菌属具有生长温度、pH范围广的特点(参见公知常识《临床微生物学检验》,2013)。则仅根据目前的实验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出“对比文件1所提供的假单胞杆菌属不具备LW-1的性能的结论”;最后,菌剂的降解效率不仅取决于菌本身的性质,还与菌剂中的有效菌浓度、气体流量等因素有关。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LW-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菌株C11均能够降解对磷硫、甲基对磷硫,而仅根据目前的实验数据也无法证明含有蒙氏假单胞菌LW-1的菌剂在净化含硫废气中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大江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岛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9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同时提交了1个附件:附件1:公开号为CN102154158A的中国专利公开文本,复印件共16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1的内容,发明人作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仅能够判断菌株C11具有降解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的能力,其他性能无从推断。(2)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公知常识记载了“假单胞菌属具有生长温度、pH范围广的特点”,“广”的含义为何,是否pH 1-12、温度0-100℃都属于假单胞菌的生长温度、pH范围,是否能从该公知常识记载的内容即推断所有的假单胞菌属都具有该特性都不清楚;申请人引入附件1作为证据,附件1为公开号CN10215415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一种交替假单胞菌及其产右旋糖苷酶的方法与产品》,公开了一株交替假单胞菌 LP602,CGMCCN0.4319,摘要部分记载了该菌株生长温度范围为 4~37℃。可见该温度范围并未涉及本发明LW-1能够在高温(50℃-60℃)件下都可生长的相关性能。(3)申请人认可菌剂的降解效率不仅取决于菌本身的性质,还与菌剂中的有效菌浓度、气体流量等因素有关,本申请所要保护的LW-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C11均能够降解对磷硫、甲基对磷硫。但是能降解,和降解能力高完全是两个概念。本申请说明书明确记载了菌体浓度、气体流量就、降解效率等参数,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比文件1没有记载上述参数,如果审查员希望通过具体参数否定本发明的创造性或本发明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请提供公开了具体参数的对比文件,而不是既要采用没有具体参数的对比文件,还要因为没有具体参数无法进行具体比对而得出“目前的实验数据也无法证明”的结论。申请人再次强调,对比文件没有明确记载,且根据公知常识也未能合理推断的内容,申请人不认可。(4)申请人无从推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在现有技术中寻找获得与本发明所提供蒙氏假单胞菌LW-1性能相当或更优的蒙氏假单胞菌作为替代。(5)权利要求1具有如下有益效果:①本发明提供的含有蒙氏假单胞菌(Pseudomonas monteilii)LW-1的菌剂在处理含硫废气时,具有较高的降解效率,可达90-100%;并且优势菌的适应期短,接种1周内可以快速开始降解反应,应用在净化含有机硫的废气生物反应器中,能够缩短启动期;②本发明提供的LW-1其 pH适应范围广(pH 3.0-7.0),在高温(50℃-60℃)件下都可生长,最适生长温度为30-55℃,pH为4.0-6.5。因此LW-1完全可以在低于pH7.0±0.5的酸性及高于28.5±2℃的高温条件下对含硫废气进行净化,且净化效率并未降低。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蒙氏假单胞菌C11,而通过常规的实验确定特定菌株的pH适应范围和培养温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做到的。而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包含蒙氏假单胞菌LW-1的菌剂在净化含有机硫废气中的应用,其中限定了发酵条件为35-45℃,发酵培养基的pH为6.2-7.0。对比文件1记载了在37℃下培养假单胞菌,即表明菌株C11在37℃下可以生长;且对比文件1还明确教导了蒙氏假单胞菌C11可合成磷酸三脂酶,能够降解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等。此外,能在pH=7条件下生长也是蒙氏假单胞菌的常规性质(参见首次检索报告中的A类文献CN104630098 A,公开日: 2015年05月20日)。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对比文件1公开的蒙氏假单胞菌C11能够在37℃、发酵培养基pH为7的条件下发酵制备菌剂用于净化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等含有机硫废气。至于申请人说的“使用LW-1对马拉硫磷、对硫磷和甲基对硫磷降解效率达到90%以上”的技术效果;申请人也认可“菌剂的降解效率不仅取决于菌本身的性质,该与菌剂中的有效菌浓度、气体流量等因素有关”。本申请说明书只记载了特定的实验条件组合下包含蒙氏假单胞菌LW-1的菌剂对马拉硫磷、对硫磷和甲基对硫磷降解效率在90%左右;但含有机硫废气不仅只有上述三种,仅根据目前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所述包含蒙氏假单胞菌LW-1的菌剂是否可净化任何的含有机硫废气;且不同的实验条件也会影响降解效率,本申请中也没有足够的实验证据证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所有的技术方案都具有较好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即为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2018年05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页(即第1-78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即图1);以及2019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请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该发明的技术方案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包含蒙氏假单胞菌的菌剂在净化含有机硫废气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蒙氏假单胞菌具体为蒙氏假单胞菌(Pseudomonas monteilii)LW-1,保藏编号为CGMCC No.13748;所述菌剂的制备方法如下:
(1)发酵液制备方法
蒙氏假单胞菌LW-1经斜面培养后接入发酵培养基中,按10-25%接种量逐级扩大培养,发酵条件:35-45℃,通风量10-100L/min,溶解氧>2.0mg/L,罐压0.03-0.10Mpa条件下,培养时间45-55h;
所述发酵培养基为:葡萄糖0.5g,K2HPO4 0.5g,KH2PO4 1.5g,(NH4)2SO4 0.5g,NaCl 0.5g,MgSO4 0.2g,CaCl2 0.05g,FeSO4 0.02g,水1000mL,pH 6.2-7.0,115℃灭菌20min,灭菌后冷却至室温再加入4.5mg/L对硫磷;
(2)液体菌剂制备方法
发酵液置于冷冻离心机中于4℃,2000-8000rpm,离心浓缩5-20min,弃去上清液,沉淀用无菌营养液稀释,获得菌体浓度为0.3-0.95g/L的菌悬液;
将菌悬液包装为液体菌剂形成蒙氏假单胞菌菌剂产品。
对比文件1(“Cloning and expression of the phosphotriesterase gene hocA from Pseudomonas monteilii C11”,Irene Horne et al.,Microbiology,第148卷第9期,第2687-2695页,公开日:2002年09月01日)涉及一株蒙氏假单胞菌C11,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描述了从蒙氏假单胞菌C11中克隆了一种编码新的磷酸三脂酶基因,其使得它能够使用有机磷酸酯香豆磷作为其唯一的磷源,这个基因被叫做hocA。为了确定hocA基因确实编码了磷酸三脂酶,检查了MBP融合体的酶活性。纯化的蛋白对底物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等具有磷酸三脂酶活性(参见摘要,第2691页图2和右栏最后1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蒙氏假单胞菌C11能够降解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等。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包含保藏编号为CGMCC No.13748的蒙氏假单胞菌LW-1的菌剂在净化含有机硫废气中的应用,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菌剂制备方法的具体步骤。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新的蒙氏假单胞菌制备的菌剂用于净化含有机硫废气。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的蒙氏假单胞菌C11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保藏编号为CGMCC No.13748的蒙氏假单胞菌LW-1属于同种,即权利要求1所述蒙氏假单胞杆菌LW-1不是新种;且同时,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了蒙氏假单胞菌C11可合成磷酸三脂酶,能够降解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等;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常规的实验筛选获得其它蒙氏假单胞杆菌菌株以制备包含该菌的菌剂用于净化含有机硫废气中,并容易想到将所述蒙氏假单胞杆菌命名并保藏以获得保藏编号;而本申请也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所述保藏编号为CGMCC No.13748的蒙氏假单胞菌LW-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蒙氏假单胞菌C11具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蒙氏假单胞菌(Pseudomonas monteilii)LW-1,pH适应范围广(pH 3.0-7.0),在高温(50℃-60℃)条件下都可生长,最适生长温度为30-55℃,pH为4.0-6.5。且实施例1-3记载了含有蒙氏假单胞菌LW-1的菌剂在净化含硫气体中的应用的实验,其中实施例1在35℃下发酵培养LW-1,并在该温度下处理废气,马拉硫磷的浓度为13.2mg/m3、去除率为 92.6%,对硫磷的浓度为33.7mg/m3、降解效率为85.1%,甲基对硫磷的浓度为8.3mg/m3, 降解效率可以达到90.7%;实施例2中 LW-1的发酵温度分别为45℃,处理废气温度为55℃,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降解效率可以分别达到91.4%;实施例3中LW-1的发酵温度为40℃,处理废气温度为45℃,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降解效率可以分别达到89.2%,93.6%和92.5%。可见本发明的蒙氏假单胞菌(Pseudomonas monteilii)LW-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菌株而言,至少证实了其能够在比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常规37℃左右的发酵温度明显更高的温度条件下发酵并净化有机硫废气,没有证据表明本发明的这一技术效果属于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菌株效果可以预料得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能够在更高温度条件下净化有机硫废气的蒙氏假单胞菌菌株及其菌剂。而对比文件1中只公开了在37℃下培养蒙氏假单胞菌C11,如上所述,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蒙氏假单胞菌能够在本发明所述的更高温度范围下生长的启示,前置意见中所引用的公知常识(参见《临床微生物学检验》,2013)只是记载了假单胞菌属具有生长温度、pH范围广的特点,而具体生长温度是什么范围并没有明确记载,况且也不涉及蒙氏假单胞菌相关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以及从现有技术中都无法获得任何启示以获得本申请这种能够在更高温度条件下净化有机硫废气的菌株,更无法将其进行应用,从而也就无法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如上所述,本申请实现的技术效果也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前置审查意见中提出:“说明书只记载了特定的实验条件组合下包含蒙氏假单胞菌LW-1的菌剂对马拉硫磷、对硫磷和甲基对硫磷降解效率在90%左右;但含有机硫废气不仅只有上述三种,仅根据目前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所述包含蒙氏假单胞菌LW-1的菌剂是否可净化任何的含有机硫废气;且不同的实验条件也会影响降解效率,本申请中也没有足够的实验证据证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所有的技术方案都具有较好的技术效果”。合议组认为此论点在驳回决定中从未提及,况且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均属于有机硫废气中的有机硫成分,可见本申请已证明所述菌株能够在较高温度条件下对有机硫废气进行净化,这足以证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5均是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如上所述,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的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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