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猪伪狂犬病病毒检测试纸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745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658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97175.9
申请日:2016-08-31
复审请求人:洛阳普莱柯万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雪婷
合议组组长:孙世新
参审员:谢春苓
国际分类号:G01N33/56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另外的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了结合的启示,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比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另外的对比文件以及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名称为“猪伪狂犬病病毒检测试纸”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号为201610797175.9,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15日,申请人为“洛阳普莱柯万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8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792373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14日;
对比文件2:CN104459144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对比文件3:“Pseudorabies virus strain Fa glycoprotein D gene, complete cds”,GenBank AY196984.1,NCBI,第1-2页,公开日为:2003年03月03日;
对比文件4:“Suid herpesvirus 1 isolate YZ glycoprotein gE gene, complete cds”,GenBank: KP192494.1,NCBI,第1-2页,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猪伪狂犬病病毒的检测试纸,包括硝酸纤维素检测区(5)和金标垫(4),其中,所述检测试纸硝酸纤维素检测区(5)包括固定有猪伪狂犬病毒gD蛋白的疫苗毒株检测线(7)以及固定有金黄色葡萄球菌SPA的质控线(8),所述固定的猪伪狂犬病毒gD蛋白为编码序列SEQ.ID.NO.1的蛋白;
所述金标垫(4)吸附胶体金标记的抗猪IgG的多克隆抗体;
当检测样品在迁移过所述金标垫(4)以后,其能向硝酸纤维素检测区(5)迁移并进行检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试纸,其中,所述检测试纸硝酸纤维素检测区(5)进一步包括固定有猪伪狂犬病毒gE蛋白的野毒株检测线(6)。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试纸,其中,所述检测试纸还包括样品垫(3),用于添加所述检测样品;以及
吸水垫(2),所述吸水垫(2)能促进所述检测样品经由样品垫(3)、金标垫(4)、硝酸纤维素检测区(5)向吸水垫(2)迁移;
所述样品垫(3)、金标垫(4)与所述吸水垫(2)分别位于所述硝酸纤维素检测区(5)的两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试纸,其中,所述金标垫(4)上吸附的胶体金标记的抗猪IgG的多克隆抗体包括兔抗猪IgG的多克隆抗体、或羊抗猪IgG的多克隆抗体、或鼠抗猪IgG的多克隆抗体、或马抗猪IgG的多克隆抗体。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检测试纸,其中,所述固定的猪伪狂犬病毒gE蛋白为编码序列SEQ.ID.NO.2的蛋白。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检测试纸,其中,所述检测线(6)、(7)与质控线(8)在所述硝酸纤维素检测区(5)上依次按照从由样品垫(3)向吸水垫(2)的方向分布。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检测试纸,其中,所述检测线(6)、(7)与质控线(8)任何两条检测线之间间隔距离≥3mm;优选地,所述检测线(6)、(7)与质控线(8)任何两条检测线之间间隔距离≥5mm。
8. 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猪伪狂犬病病毒的检测试纸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步骤(1),表达gD蛋白、gE蛋白,制备金黄色葡萄球菌SPA和兔抗猪IgG多克隆抗体,并使用胶体金标记所述制备的兔抗猪IgG多克隆抗体;
步骤(2),将所述步骤(1)中制备的gD蛋白、gE蛋白、金黄色葡萄球菌SPA,分别固定在硝酸纤维素膜检测区(5)的野毒株检测线(6)、疫苗毒株检测线(7)以及质控线(8)上,将所述制备的胶体金标记兔抗猪IgG多克隆抗体吸附在金标垫(4)上;以及
步骤(3),依次设置用于添加所述检测样品的样品垫(3)、金标垫(4)、硝酸纤维素膜检测区(5)以及吸水垫(2);
优选地,所述步骤(2)中,将所述步骤(1)中表达的gD蛋白、gE蛋白和制备的金黄色葡萄球菌SPA分别调节浓度为0.55mg/ml、1.0mg/ml和3.0mg/ml,然后将所述调节浓度的gD蛋白、gE蛋白和金黄色葡萄球菌SPA包被固定于检测线7、6和质控线8上;
优选地,所述检测线(6)、(7)与质控线(8)任何两条检测线之间间隔距离≥3mm;优选地,所述检测线(6)、(7)与质控线(8)任何两条检测线之间间隔距离≥5mm。
9. 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检测试纸在用于非诊断目的的猪伪狂犬病病毒检测中的应用;其中,所述非诊断目的的猪伪狂犬病病毒检测包括流行病学分析、对离体组织进行定性和定量猪伪狂犬病病毒的检测、国际生猪贸易、进出口检疫检验以及猪伪狂犬病活疫苗质量控制方面的应用。”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猪伪狂犬病毒的检测试纸,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猪伪狂犬病毒gE、gB和gD抗体的胶体金免疫层析检测试纸,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硝酸纤维素检测区(5)固定金黄色葡萄球菌SPA作为质控线,金标垫(4)吸附胶体金标记的抗猪IgG的多克隆抗体,猪伪狂犬病毒gD蛋白为编码序列SEQ.ID.NO.1的蛋白。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猪伪狂犬病毒强毒和疫苗毒鉴别检测试纸,由支撑板、样品垫、金标垫、检测膜和吸水垫构成,金标垫为吸附胶体金标记抗猪伪狂犬病毒gB蛋白单克隆抗体mAb1的玻璃纤维,检测膜为印迹强毒检测线T1、疫苗毒检测线T2和质控线C的硝酸纤维素膜,质控线C为抗小鼠IgG抗体pAb2或金黄色葡萄球菌SPA印迹“│”,鉴别检测时,无猪伪狂犬病毒则只显现质控线C一条红色条带“│”。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教导了可以利用SPA作为质控,当面对如何提供一种替代的检测试纸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遵循对比文件2的教导。而多克隆抗体、单克隆抗体均属于本领域常规采用的抗体类型,其作用在于捕获检测样品中的目标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具体实验条件、操作习惯等进行选择,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猪伪狂犬病毒gD蛋白的编码序列,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的猪伪狂犬病毒gE、gB和gD蛋白抗原可按照常规的基因工程方法进行制备或表达,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掌握或通晓的,而猪伪狂犬病gD的蛋白序列是已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相关数据库(例如NCBI)获得,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猪伪狂犬病毒gD的蛋白序列。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4公开,或属于常规选择,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猪伪狂犬病毒的检测试纸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猪伪狂犬病毒gE、gB和gD抗体的胶体金免疫层析检测试纸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其涉及制备金黄色葡萄球菌SPA和兔抗猪IgG多克隆抗体,并使用胶体金标记所述制备的兔抗猪IgG多克隆抗体;表达的gD蛋白、gE蛋白和制备的金黄色葡萄球菌SPA分别调节浓度为0.55mg/ml、1.0mg/ml和3.0mg/ml,然后将所述调节浓度的gD蛋白、gE蛋白和金黄色葡萄球菌SPA包被固定于检测线7、6和质控线8上;检测线(6)、(7)与质控线(8)任何两条检测线之间间隔距离≥3mm;优选地,所述检测线(6)、(7)与质控线(8)任何两条检测线之间间隔距离≥5mm。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猪伪狂犬病毒强毒和疫苗毒鉴别检测试纸的制备方法,需制备羊抗小鼠IgG抗体或金黄色葡萄球菌SPA,用于印制质控线印迹“|”;检测线与质控线相距0.5cm。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教导了可以利用SPA作为质控以及检测线与质控线的间距,当面对如何提供一种替代的检测试纸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遵循对比文件2的教导,而检测线与检测线之间的距离,在保证能够实现检测以及肉眼可以分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具体实验条件、操作习惯等进行调整;至于胶体金标记抗体,多克隆抗体、单克隆抗体均属于本领域常规采用的抗体类型,其作用在于捕获检测样品中的目标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具体实验条件(如抗体价格、抗体亲和力等)、操作习惯等进行选择,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gD、gE以及SPA的浓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蛋白纯度、包被体积等进行调整,以实现抗原对于抗体结合,通过有限的实验确定,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8对于对比文件1-2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检测试纸在用于非诊断目的的猪伪狂犬病病毒检测中的应用,然而,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而流行病学分析、对离体组织进行定性和定量猪伪狂犬病病毒的检测、国际生猪贸易、进出口检疫检验以及猪伪狂犬病活疫苗质量控制方面,这均属对于猪伪狂犬病毒抗体的应用场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具体实验目的进行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选择特定的gD蛋白,获得了以下技术效果:“猪伪狂犬病病毒胶体金检测试纸、中和抗体及攻毒保护之间存在一致性,研究结果显示本申请的猪伪狂犬病病毒检测试纸可以用来评价猪伪犬病活疫苗免疫效果评价以及猪伪犬病活疫苗质量评价,其结果较商品化试剂盒gB抗体检测结果更准确”。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检测结果能够用于评价猪伪犬病活疫苗免疫效果以及猪伪犬病活疫苗质量评价的检测试纸,该结果较商品化试剂盒gB抗体检测结果更准确。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特定的gD蛋白和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gD蛋白同属于一类蛋白,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检测试纸。但是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并未公开其试纸条也具有上述功能或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的试纸条和本申请的试纸条显然不相互替换。(2)对比文件3尽管公开了本申请的gD蛋白序列,但是其没有公开这个具体序列的蛋白当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中时,能够使得“猪伪狂犬病病毒胶体金检测试纸、中和抗体及攻毒保护之间存在一致性”,从而可以用于“评价猪伪犬病活疫苗免疫效果以及猪伪犬病活疫苗质量评价”,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1、2、3,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gD可以作为血清学诊断抗原,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血清学诊断抗原仅仅作为定性的判断依据,而“在疱疹病毒中gB蛋白属于最保守的糖蛋白之一,该糖蛋白能诱导机体产生高滴度的中和抗体,且是病毒感染过程中的必须成分”,由于其高保守性和产生的抗体的高滴度,因此在商业上开发了成熟的技术,包被gB蛋白对gB抗体进行检测的试剂盒;而本申请通过选择现有技术中仅确定了定性检测的“可以作为血清学诊断抗原”的特定序列的gD蛋白,实现了较商业上成熟的商品化gB抗体检测试剂盒更好的技术效果,由于公开的gD蛋白数量众多,从中选择出特定的gD蛋白,其制备的试剂盒具有比高保守性和产生的抗体的高滴度的gB蛋白抗原包被的试剂盒更高的灵敏度,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上述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猪伪狂犬病病毒的检测试纸。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猪伪狂犬病毒gE、gB和gD抗体的胶体金免疫层析检测试纸,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采用固定有金黄色葡萄球菌SPA作为质控线,金标垫吸附胶体金标记的抗猪IgG的多克隆抗体,猪伪狂犬病毒gD蛋白为编码序列SEQ.ID.NO.1的蛋白。对于质控线,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猪伪狂犬病毒强毒和疫苗毒鉴别检测试纸,由支撑板,样品垫,金标垫,检测膜和吸水垫构成,检测膜为印迹强毒检测线T1、疫苗毒检测线T2和质控线C的硝酸纤维素膜,质控线C为抗小鼠IgG抗体pAb2或金黄色葡萄球菌SPA印迹“│”。可见,采用固定有金黄色葡萄球菌SPA作为质控线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采用金黄色葡萄球菌SPA作为质控线,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有动机采用固定有金黄色葡萄球菌SPA作为替换的质控线。对于胶体金标记抗体,对比文件1公开了胶体金标记的小鼠抗猪IgG单抗,而多克隆抗体、单克隆抗体均属于本领域常规采用的抗体类型,其作用在于捕获检测样品中的目标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具体实验条件(如抗体价格、抗体亲和力等)、操作习惯等进行选择,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对于猪伪狂犬病毒gD蛋白的编码序列,对比文件1公开了猪伪狂犬病毒gE、gB和gD蛋白抗原可按照常规的基因工程方法进行制备或表达,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掌握或通晓的,而猪伪狂犬病gD的蛋白序列是已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相关数据库(例如NCBI)获得,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猪伪狂犬病毒gD的蛋白序列,其公开了与本申请gD蛋白的编码序列SEQ.ID.NO.1相同的蛋白,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该已知的gD的蛋白序列用于疫苗毒株检测,其具有能够用于评价疫苗免疫效果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3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4公开,或属于常规选择,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相比于对比文件1-3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相比于对比文件1-4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猪伪狂犬病病毒的检测试纸的方法,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猪伪狂犬病毒gE、gB和gD抗体的胶体金免疫层析检测试纸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需制备金黄色葡萄球菌SPA,用于印制质控线印迹“|”,检测线与质控线相距0.5cm;对于检测线与检测线之间的距离,在保证能够实现有效检测以及肉眼可以分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具体实验条件、操作习惯等进行调整,使两检测线之间间隔距离≥5mm属于常规的设置,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于胶体金标记抗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具体实验条件(如抗体价格、抗体亲和力等)、操作习惯等进行选择,兔抗猪IgG多克隆抗体属于常规的抗体类型,制备兔抗猪IgG多克隆抗体使用胶体金标记制备的兔抗猪IgG多克隆抗体属于常用技术手段;至于所表达的蛋白和制备的黄色葡萄球菌SPA的浓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蛋白纯度、包被体积等进行调整,以实现抗原抗体结合,使表达的gD蛋白、gE蛋白和制备的金黄色葡萄球菌SPA分别调节浓度为0.55mg/ml、1.0mg/ml和3.0mg/ml,属于常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8相比于对比文件1-3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检测试纸在用于非诊断目的的猪伪狂犬病病毒检测中的应用。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能一步同时检测猪伪狂犬病毒gE、gB和gD三种抗体,在鉴别野毒感染的同时能评价疫苗免疫效果,为实验筛猪、疫病流行学调查、疫苗效果评价和猪场净化提供了新的高效的工具。而对离体组织进行定性和定量猪伪狂犬病病毒的检测、国际生猪贸易、进出口检疫检验以及猪伪狂犬病活疫苗质量控制方面,也属于猪伪狂犬病毒抗体的常规应用场景,所以,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相比于对比文件1-3以及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相比于对比文件1-4以及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检测试纸硝酸纤维素检测区(5)包括固定有猪伪狂犬病毒gD蛋白的疫苗毒株检测线(7)以及固定有金黄色葡萄球菌SPA的质控线(8)”修改为“所述检测试纸硝酸纤维素检测区(5)由固定有猪伪狂犬病毒gD蛋白的疫苗毒株检测线(7)、固定有猪伪狂犬病毒gE蛋白的野毒株检测线(6)以及固定有金黄色葡萄球菌SPA的质控线(8)组成”;删除了权利要求2;适应性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猪伪狂犬病病毒的检测试纸,包括硝酸纤维素检测区(5)和金标垫(4),其中,所述检测试纸硝酸纤维素检测区(5)由固定有猪伪狂犬病毒gD蛋白的疫苗毒株检测线(7)、固定有猪伪狂犬病毒gE蛋白的野毒株检测线(6)以及固定有金黄色葡萄球菌SPA的质控线(8)组成,所述固定的猪伪狂犬病毒gD蛋白为编码序列SEQ.ID.NO.1的蛋白;
所述金标垫(4)吸附胶体金标记的抗猪IgG的多克隆抗体;
当检测样品在迁移过所述金标垫(4)以后,其能向硝酸纤维素检测区(5)迁移并进行检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试纸,其中,所述检测试纸还包括样品垫(3),用于添加所述检测样品;以及
吸水垫(2),所述吸水垫(2)能促进所述检测样品经由样品垫(3)、金标垫(4)、硝酸纤维素检测区(5)向吸水垫(2)迁移;
所述样品垫(3)、金标垫(4)与所述吸水垫(2)分别位于所述硝酸纤维素检测区(5)的两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试纸,其中,所述金标垫(4)上吸附的胶体金标记的抗猪IgG的多克隆抗体包括兔抗猪IgG的多克隆抗体、或羊抗猪IgG的多克隆抗体、或鼠抗猪IgG的多克隆抗体、或马抗猪IgG的多克隆抗体。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试纸,其中,所述固定的猪伪狂犬病毒gE蛋白为编码序列SEQ.ID.NO.2的蛋白。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试纸,其中,所述检测线(6)、(7)与质控线(8)在所述硝酸纤维素检测区(5)上依次按照从由样品垫(3)向吸水垫(2)的方向分布。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试纸,其中,所述检测线(6)、(7)与质控线(8)任何两条检测线之间间隔距离≥3mm;优选 地,所述检测线(6)、(7)与质控线(8)任何两条检测线之间间隔距离≥5mm。
7. 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猪伪狂犬病病毒的检测试纸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步骤(1),表达gD蛋白、gE蛋白,制备金黄色葡萄球菌SPA和兔抗猪IgG多克隆抗体,并使用胶体金标记所述制备的兔抗猪IgG多克隆抗体;
步骤(2),将所述步骤(1)中制备的gD蛋白、gE蛋白、金黄色葡萄球菌SPA,分别固定在硝酸纤维素膜检测区(5)的野毒株检测线(6)、疫苗毒株检测线(7)以及质控线(8)上,将所述制备的胶体金标记兔抗猪IgG多克隆抗体吸附在金标垫(4)上;以及
步骤(3),依次设置用于添加所述检测样品的样品垫(3)、金标垫(4)、硝酸纤维素膜检测区(5)以及吸水垫(2);
优选地,所述步骤(2)中,将所述步骤(1)中表达的gD蛋白、gE蛋白和制备的金黄色葡萄球菌SPA分别调节浓度为0.55mg/ml、1.0mg/ml和3.0mg/ml,然后将所述调节浓度的gD蛋白、gE蛋白和金黄色葡萄球菌SPA包被固定于检测线7、6和质控线8上;
优选地,所述检测线(6)、(7)与质控线(8)任何两条检测线之间间隔距离≥3mm;优选地,所述检测线(6)、(7)与质控线(8)任何两条检测线之间间隔距离≥5mm。
8. 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检测试纸在用于非诊断目的的猪伪狂犬病病毒检测中的应用;其中,所述非诊断目的的猪伪狂犬病病毒检测包括流行病学分析、对离体组织进行定性和定量猪伪狂犬病病毒的检测、国际生猪贸易、进出口检疫检验以及猪伪狂犬病活疫苗质量控制方面的应用。”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选择特定的gD蛋白,并未选择gB蛋白包被,即获得了以下技术效果:“猪伪狂犬病毒胶体金检测试纸、中和抗体及攻毒保护之间存在一致性,研究结果显示本申请的猪伪狂犬病毒检测试纸可以用来评价猪伪犬病活疫苗免疫效果评价以及猪伪犬病活疫苗质量评价,其结果较商品化试剂盒gB抗体检测结果更准确”。基于此,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检测结果能够用于评价猪伪犬病活疫苗以及猪伪犬病活疫苗质量评价的检测试纸,该结果较商品化试剂盒gB抗体检测结果更准确。(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并非是简单替代的检测试纸,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为包被了猪伪狂犬病毒gE、gB和gD抗体的胶体金免疫层析检测试纸,即便对比文件1的检测试纸也能评价疫苗免疫效果,其是通过“包被了猪伪狂犬病毒gE、gB和gD抗体”的技术特征实现的,即便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的gD蛋白序列,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也不能得到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3)本申请能将攻毒能保护和攻毒不能保护的疫苗免疫效果区分开来,而对比文件1对疫苗免疫效果评价与本申请中猪伪狂犬病病毒胶体金检测试纸、中和抗体及攻毒保护之间存在一致性的内容不同,自然也没有给出本申请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期对比文件1的检测试纸与猪伪狂犬病gB抗体检测试剂盒、中和抗体及攻毒保护之间存在一致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9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另外的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了结合的启示,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比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另外的对比文件以及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猪伪狂犬病病毒的检测试纸。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5]-[0044]段、附图)开了一种猪伪狂犬病毒gE、gB和gD抗体的胶体金免疫层析检测试纸,包括:固相化抗原和抗体区、金标探针区(即金标垫),其中,固相化抗原和抗体区的材料优选为硝酸纤维素膜(固相化抗原和抗体区即硝酸纤维素检测区);固相化抗原和抗体区自金标探针区至吸水区方向依次有检测线T1、T2、T3和对照线C,检测线T1包被有猪伪狂犬病毒gE蛋白,检测线T2包被有猪伪狂犬病毒gB蛋白,检测线T3包被有猪伪狂犬病毒gD蛋白,对照线C包被有羊抗小鼠IgG抗体,能一步同时检测猪伪狂犬病毒gE、gB和gD三种抗体,在鉴别野毒感染的同时能评价疫苗免疫效果(其中,gD抗体用于评价疫苗免疫效果);金标探针区包被金标探针,为胶体金标记的小鼠抗猪IgG单抗。由于对比文件1基于胶体金免疫层析检测原理,那么检测样品必然在迁移过金标探针区以后,能向固相化抗原和抗体区迁移并进行检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硝酸纤维素检测区由固定有猪伪狂犬病毒gD蛋白的疫苗毒株检测线、固定有猪伪狂犬病毒gE蛋白的野毒株检测线以及固定有金黄色葡萄球菌SPA的质控线(8)组成;采用固定有金黄色葡萄球菌SPA作为质控线,金标垫吸附胶体金标记的抗猪IgG的多克隆抗体,猪伪狂犬病毒gD蛋白为编码序列SEQ.ID.NO.1的蛋白。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给出了检测线的不同选择;提供了质控线、胶体金标记抗体、gD蛋白的其他选择。
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固相化抗原和抗体区的材料优选为硝酸纤维素膜(固相化抗原和抗体区即硝酸纤维素检测区),固相化抗原和抗体区自金标探针区至吸水区方向依次有检测线T1、T2、T3和对照线C,其中检测线T1包被有猪伪狂犬病毒gE蛋白,检测线T2包被有猪伪狂犬病毒gB蛋白,检测线T3包被有猪伪狂犬病毒gD蛋白,能够同时检测猪伪狂犬病毒gE、gB和gD三种抗体,三条检测线分别针对各蛋白有阳性反应,与其他蛋白没有交叉反应(见说明书第[0044]段)。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猪伪狂犬病毒gB蛋白为全抗体检测,疫苗感染猪和野毒毒株感染猪均可以产生gB抗体,而猪伪狂犬病毒gE蛋白用于鉴别野毒株感染,猪伪狂犬病毒gD蛋白用于鉴别疫苗毒株,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鉴别需要而使硝酸纤维素检测区由包被有猪伪狂犬病毒gE蛋白的检测线、包被有猪伪狂犬病毒gD蛋白的检测线和对照线组成即可,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质控线,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05]-[0050]段、附图1,2)公开了一种猪伪狂犬病毒强毒和疫苗毒鉴别检测试纸,由支撑板,样品垫,金标垫,检测膜和吸水垫构成,检测膜为印迹强毒检测线T1、疫苗毒检测线T2和质控线C的硝酸纤维素膜,质控线C为抗小鼠IgG抗体pAb2或金黄色葡萄球菌SPA印迹“│”。可见,采用固定有金黄色葡萄球菌SPA作为质控线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采用金黄色葡萄球菌SPA作为质控线,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有动机采用固定有金黄色葡萄球菌SPA作为替换的质控线。
对于胶体金标记抗体,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公开了胶体金标记的小鼠抗猪IgG单抗,而多克隆抗体、单克隆抗体均属于本领域常规采用的抗体类型,其作用在于捕获检测样品中的目标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具体实验条件(如抗体价格、抗体亲和力等)、操作习惯等进行选择,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猪伪狂犬病毒gD蛋白的编码序列,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公开了猪伪狂犬病毒gE、gB和gD蛋白抗原可按照常规的基因工程方法进行制备或表达,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掌握或通晓的,而猪伪狂犬病gD的蛋白序列是已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相关数据库(例如NCBI)获得,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猪伪狂犬病毒gD的蛋白序列,其公开了与本申请gD蛋白的编码序列SEQ.ID.NO.1相同的蛋白,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该已知的gD的蛋白序列用于疫苗毒株检测,其具有能够用于评价疫苗免疫效果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上述常用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了在先的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2]段)公开了胶体金免疫层析检测试纸包括:样品吸收区(即,用于添加所述检测样品的样品垫)、吸水区(即吸水垫,必然能促进检测样品经由样品吸收区、金标探针区、固相化抗原和抗体区向吸水区迁移),样品吸收区、金标探针区与吸水区分别位于固相化抗原和抗体区的两端。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所以,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了在先的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公开了:金标探针区包被金标探针,为胶体金标记的小鼠抗猪IgG单抗。而多克隆抗体、单克隆抗体均属于本领域常规采用的抗体类型,其作用在于捕获检测样品中的目标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具体实验条件(如抗体价格、抗体亲和力等)、操作习惯等进行选择;同时,兔、羊、马也均属于本领域常规的实验动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具体实验条件、操作习惯选择抗体的种属来源,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了在先的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公开了“猪伪狂犬病毒gE、gB和gD蛋白抗原可按照常规的基因工程方法进行制备或表达,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掌握或通晓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相关数据库(例如NCBI)获得已知的gE蛋白序列,对比文件4公开一种猪伪狂犬病毒gE的蛋白序列,其公开了与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gE蛋白的编码序列SEQ.ID.NO.2相同的蛋白,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该已知的gE的蛋白序列用于野毒株检测,其具有能够用于确认野毒感染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所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常用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引用了在先的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附图1)公开了:固相化抗原和抗体区自样品吸收区、金标探针区至吸水区方向依次有检测线T1、T2、T3和对照线C。可见,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所以,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6引用了在先的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公开了:检测线与质控线相距0.5 cm。可见,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保证检测线与质控线可有效检测并可进行肉眼分辨,而对于检测线与检测线之间的距离,在保证能够实现有效检测以及肉眼可以分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具体实验条件、操作习惯等进行调整,使两检测线之间间隔距离≥5mm属于常规的设置,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所以,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猪伪狂犬病病毒的检测试纸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5]-[0044]段、附图1,2)还公开了一种猪伪狂犬病毒gE、gB和gD抗体的胶体金免疫层析检测试纸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胶体金标记小鼠抗猪IgG单抗(必然事先制备小鼠抗猪IgG单抗);
(2)将胶体金标记的小鼠抗猪IgG单抗喷涂于聚酯膜上(即吸附在金标垫上);
(3)硝酸纤维素膜的包被(必然先完成表达gD蛋白、gE蛋白和gB蛋白并制备羊抗小鼠IgG抗体的步骤):在硝酸纤维素膜依次包被检测线T1、T2、T3和对照线C;检测线T1(即野毒株检测线)包被猪伪狂犬病毒gE蛋白;检测线T2包被猪伪狂犬病毒gB蛋白;检测线T3(即疫苗毒株检测线)包被猪伪狂犬病毒gD蛋白;对照线C(即质控线上)包被羊抗小鼠IgG抗体(即,将制备的调节浓度的gE蛋白、gB蛋白、gD蛋白和羊抗小鼠IgG抗体分别固定在硝酸纤维素膜检测区的检测线T1、T2、T3和对照线C);
(4)试纸组装:用粘上一层聚氯乙烯衬膜的聚乙烯板作为支撑载体,上面依次铺设玻璃纤维膜、金标探针的聚酯膜、硝酸纤维素膜和吸水滤纸,外面用胶带包封制成(由附图1、2可知,检测试纸上按照样品吸收区、金标探针区、固相化抗原和抗体区、吸水区的次序进行设置)。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37],[0044]段)还公开了一种猪伪狂犬病毒强毒和疫苗毒鉴别检测试纸的制备方法,需制备金黄色葡萄球菌SPA,用于印制质控线印迹“|”,检测线与质控线相距0.5cm;而对于检测线与检测线之间的距离,在保证能够实现有效检测以及肉眼可以分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具体实验条件、操作习惯等进行调整,使两检测线之间间隔距离≥5mm属于常规的设置,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胶体金标记抗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具体实验条件(如抗体价格、抗体亲和力等)、操作习惯等进行选择,兔抗猪IgG多克隆抗体属于常规的抗体类型,制备兔抗猪IgG多克隆抗体使用胶体金标记制备的兔抗猪IgG多克隆抗体属于常用技术手段;至于所表达的蛋白和制备的黄色葡萄球菌SPA的浓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蛋白纯度、包被体积等进行调整,以实现抗原抗体结合,使表达的gD蛋白、gE蛋白和制备的金黄色葡萄球菌SPA分别调节浓度为0.55mg/ml、1.0mg/ml和3.0mg/ml,属于常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所以,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的猪伪狂犬病毒的检测试纸的方法相比于对比文件1-3以及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检测试纸在用于非诊断目的的猪伪狂犬病病毒检测中的应用。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见说明书第[0025]段):能一步同时检测猪伪狂犬病毒gE、gB和gD三种抗体,在鉴别野毒感染的同时能评价疫苗免疫效果,为实验筛猪、疫病流行学调查(即流行病学分析)、疫苗效果评价和猪场净化提供了新的高效的工具。而对离体组织进行定性和定量猪伪狂犬病病毒的检测、国际生猪贸易、进出口检疫检验以及猪伪狂犬病活疫苗质量控制方面,也属于猪伪狂犬病毒抗体的常规应用场景,所以,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相比于对比文件1-3以及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相比于对比文件1-4以及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均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披露了(见说明书第[0005],[0025],[0044]段):gD基因是预防猪伪狂犬病重组腺病毒疫苗和核酸疫苗的重要靶序列,提供一种猪伪狂犬病毒gE、gB和gD抗体的胶体金免疫层析检测试纸,能一步同时检测猪伪狂犬病毒gE、gB和gD三种抗体,在鉴别野毒感染的同时能评价疫苗免疫效果,三条检测线分别针对各蛋白有阳性反应,与其他蛋白没有交叉反应。虽然对比文件1在检测区同时设置了包被有猪伪狂犬病毒gE、gB和gD蛋白的三条检测线,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猪伪狂犬病毒gB蛋白为全抗体检测,疫苗感染猪和野毒毒株感染猪均可以产生gB抗体,而猪伪狂犬病毒gE蛋白用于鉴别野毒株感染,猪伪狂犬病毒gD蛋白用于鉴别疫苗毒株,因此,即便对比文件1的检测区不设置包被有猪伪狂犬病毒gB蛋白的检测线,其也能够通过包被有gE和gD蛋白的检测线在鉴别野毒感染的同时评价疫苗免疫效果。所以,复审请求人所确定的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相较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而确定的,而是相较于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述的背景技术确定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给出了gD蛋白的其他选择。
(2)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在检测区均设置了固定有猪伪狂犬病毒gD蛋白的检测线以及固定有猪伪狂犬病毒gE蛋白检测线,对比文件1的检测区还设置了对照线,即质控线,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检测区的设置与本申请大部分是相同的,对比文件1相较于本申请还额外地设置了猪伪狂犬病毒gB检测线;然而,对比文件1中的三条检测线分别针对各自的蛋白发生阳性反应,与其他蛋白不发生交叉反应,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猪伪狂犬病毒gB蛋白为全抗体检测,疫苗感染猪和野毒毒株感染猪均可以产生gB抗体,而猪伪狂犬病毒gE蛋白用于鉴别野毒株感染,猪伪狂犬病毒gD蛋白用于鉴别疫苗毒株,因此,即便对比文件1的检测区不设置包被有猪伪狂犬病毒gB蛋白的检测线,其也能够在鉴别野毒感染的同时评价疫苗免疫效果;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还披露了猪伪狂犬病毒gE、gB和gD蛋白抗原可按照常规的基因工程方法进行制备或表达,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掌握或通晓的,对于免疫检测而言,目标物的检测的阳性率依赖于检测体系以及检测抗体,选择高特异性、高亲和性的抗体以及适宜的检测体系,其能够获得较佳的检测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而猪伪狂犬病gD的蛋白序列是已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相关数据库(例如NCBI)获得,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猪伪狂犬病毒gD的蛋白序列与申请SEQ.ID.NO.1的编码序列相同,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实现较佳的检测效果,能够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选择该已知的gD的蛋白序列用于疫苗毒株检测,使其能够用于评价疫苗免疫效果,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3)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采用了固定有猪伪狂犬病毒gD蛋白的检测线来评价疫苗免疫效果,即,二者用于评价疫苗免疫效果的手段是相同的,而免疫攻毒保护试验也用于评价免疫接种效果,当猪伪狂犬病毒gD抗体阳性时,则说明猪伪狂犬病疫苗有效,攻毒能保护也说明猪伪狂犬疫苗有效,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当对比文件1的检测试纸能够评价疫苗效果时,其也能将攻毒能保护和攻毒不能保护的疫苗免疫效果区分开来,并且与猪伪狂犬病gB抗体检测试剂盒、中和抗体及攻毒保护之间存在一致性。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 条第2 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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