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供电变电站中的隔室的热调节-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港口供电变电站中的隔室的热调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743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78715
优先权日:2013-11-18
申请(专利)号:201410646193.8
申请日:2014-11-14
复审请求人:施耐德电器工业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汤文
合议组组长:李莉
参审员:杨广辉
国际分类号:H02B1/56;G05D23/20;G05D22/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其它对比文件给出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相应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46193.8,名称为“港口供电变电站中的隔室的热调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施耐德电器工业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1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驳回理由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202889166U,授权公告日2013年04月17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包含外壳的港口供电变电站的隔室;(2)设有至少一台风扇,位于该出气部件上的测量该外壳中的温度的第一部件。(3)以及适合针对测量的温度控制该抽气部件的温度调节部件;所述抽气部件的抽气速度取决于所述温度。然而,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CN202495317U,授权公告日2012年10月17日)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CN102147127B,授权公告日2013年04月03日)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港口供电变电站。(2)设有按照权利要求2到6之一所述的第一和第二隔室,按照权利要求6或7之一所述的频率转换隔室。上述区别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9-11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是一种调节港口供电变电站的隔室的温度的方法,频率转换装置与风扇联系。(2)测量隔室内部的温度;以及当该温度大于极限值时致动抽气部件,抽气速度取决于内部温度。然而,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3-15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6A-6B;2018年09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含外壳(30)的港口供电变电站(10)的隔室(100),该外壳(30)存放变压器(105)或频率转换部件(205),所述隔室(100)包含:
-处在该外壳(30)的低端部分上和配有至少一个过滤器(42)的进气部件(40);
-处在该外壳(30)的高端部分上的出气部件(50);
-使该外壳(30)中的空气循环的通风设备,其包含与该出气部件(50)相联系的抽气部件(150,250)和至少一台风扇(140,240);
-位于该出气部件(50)上的测量该外壳(30)中的温度(T100,T200)的第一部件(165,260);以及
-适合针对测量的温度控制该抽气部件(150,250)的温度调节部件,
其中,所述抽气部件(150,250)的抽气速度取决于所述温度(T100,T200)。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隔室,包含变压器(105)以及包含:
-位于该进气部件(40)附近的一台切向风扇(140);
-测量该变压器(105)内的温度(T110)的第二部件(160);
-适合作为该第一和第二部件(160,165)测量的温度(T100,T110)的函数控制该抽气部件(150)和该切向风扇(140)的启动的温度调节部件;
其中该调节部件包含当所述温度(T100)超过极限值(T100_ref)时强制地使该抽气部件(150)具有作为该外壳中的温度(T100)的函数的速度(V150)的部件。
3. 按照权利要求1或2之一所述的隔室,其中该进气部件(40)包含处在该外壳(30)的两个相对壁上的两个方形管以及该通风设备包含两台切向风扇(140)。
4. 按照权利要求1到3之一所述的隔室,其中该变换器(105)是干燥型的、带有三个低压绕组(110)和三个中压绕组的变换器,以及该第二部件包含与该低压绕组(110)的每一个相联系的三个温度传感器(160),该调节部件包含当该三个传感器(160)之一测量的温度(T110)超过第一阈值(T110_1)时启动切向风扇(140)的部件。
5. 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的隔室,其中该调节部件包含当这三个温度传感器(160)给出小于第二阈值(T110_0)的温度值时,以及如果该三个传感器(160) 之一测量的温度(T110)小于警告值(T110_max)、则停止风扇(140)的部件。
6.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隔室,包含带有电网频率转换器的频率转换部件(205)以及包含:
-与该频率转换部件(205)相联系的至少一台风扇(240);
-加热设备(220);
-检验该外壳(30)内的环境条件以及当满足环境条件时、启动该频率转换部件(205)的部件,该检验环境条件包含将测量的温度(T200)与极限值(T200_min)相比较;以及
-适合作为测量温度(T200)的函数控制该抽气机(250)和该加热设备(220)的速度的温度调节部件(T200)。
7. 按照权利要求1或6之一所述的隔室,还包含测量该隔室中的含水量的部件(230),以及该检验环境条件包含将含水量值(HR200)与极限含水量相比较,所述调节部件包含当含水量超过极限含水量(HR200_max)以及测量温度(T200)小于第一值(T200_1)时启动该加热设备(220)的部件、和当含水量超过极限含水量值(HR200_max)以及测量温度(T200)大于第一值(T200_1)时激活风扇(240)的部件。
8. 一种港口供电变电站(10),其包含按照权利要求2到6之一所述的包含变压器(105)的第一和第二隔室(100,100′)和按照权利要求6或7之一所述的包含频率转换部件(205)的频率转换隔室(200)。
9. 按照权利要求8所述的供电变电站,包含存放通过内壁相互隔开的至少三个隔室(100,200,100′)的单个金属外壳,该频率转换隔室(200)被该第一和第二隔室(100,100′)包围。
10. 按照权利要求9所述的供电变电站,其中该频率转换隔室(200)包含强制通风部件(250),以及该第一和第二隔室(100,100′)的调节部件包含当激活该频率转换隔室(200)的强制通风部件(250)时启动抽气部件(150)的部件。
11. 按照权利要求8到10之一所述的供电变电站,包含测量外部温度的部件(60),以及该第一和第二隔室(100,100′)的调节部件包含作为所测量外部温度(Text)的函数地确定在该外壳(T100)中测量的温度的极限值(T100_ref)的部件。
12. 一种调节港口供电变电站(10)的隔室(200)的温度的方法,该港 口供电变电站(10)包含配有进气口(40)、与抽气部件(250)相联系的出气口(50)、和存放与风扇(240)相联系的至少一个频率转换装置(205)的外壳(30),所述方法包含:
-启动转换装置(205);
-测量隔室(200)内部的温度(T200);以及
-当该温度大于极限值(T200_ref)时致动抽气部件,抽气速度(V250)取决于内部温度(T200)。
13. 按照权利要求12所述的调节方法,其中该启动转换装置(205)的前面接着检验环境条件的阶段,包含:
-测量隔室(200)的内部温度(T200),以及只要测量的温度小于临界阈值(T200_min)就加热所述隔室(200),该加热在温度达到所述阈值(T200_min)之后还要至少保持第一持续时间(t1);
-确定隔室内部的含水量(HR200),以及实现将含水量降低到阈值(HR200_min)以下的部件,该实现降低的部件在达到阈值(HR200_min)之后还要至少保持一段第二持续时间(t3);
-一旦满足条件就启动风扇(240);以及
-在第三持续时间(t2)之后停止风扇(240)。
14. 按照权利要求13所述的调节方法,在检验环境条件之后而在启动转换装置(205)之前,包含保持环境条件的步骤,包含:
-使内部温度(T200)保持在临界值(T200_min)之上;以及
-使含水量(HR200)保持在临界值(HR200_min)以下,取决于内部温度(T200),所述保持通过致动风扇(240)或加热器(220)来进行。
15. 按照权利要求14所述的调节方法,其中该保持步骤还包含当内部温度在较高值(T200_2)之上时,通过启动抽气部件在预定间隔内使内部温度保持在外部温度(Text)附近。”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抽气部件的抽气速度取决于所述温度”修改为“根据测量的温度调整所述抽气部件的抽气速度以保持测量的温度等于极限值,并且其中所述极限值被调整为大于外部温度”,权利要求12中的“抽气速度取决于内部温度”修改为“根据测量的温度调整抽气速度以保持测量的温度等于极限值,并且其中所述极限值被调整为大于外部温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根据温度调节风机速度,并使温度等于极限值,极限值大于外部温度。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证据都没有教导利用区别特征解决“减小过滤器的堵塞”的技术问题,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2如下:
“1. 一种包含外壳(30)的港口供电变电站(10)的隔室(100),该外壳(30)存放变压器(105)或频率转换部件(205),所述隔室(100)包含:
-处在该外壳(30)的低端部分上和配有至少一个过滤器(42)的进气部件(40);
-处在该外壳(30)的高端部分上的出气部件(50);
-使该外壳(30)中的空气循环的通风设备,其包含与该出气部件(50)相联系的抽气部件(150,250)和至少一台风扇(140,240);
-位于该出气部件(50)上的测量该外壳(30)中的温度(T100,T200)的第一部件(165,260);以及
-适合针对测量的温度控制该抽气部件(150,250)的温度调节部件,
其中,根据测量的温度(T100,T200)调整所述抽气部件(150,250)的抽气速度以保持测量的温度(T100,T200)等于极限值(T100_ref,T200_ref),并且其中所述极限值(T100_ref,T200_ref)被调整为大于外部温度。”
“12. 一种调节港口供电变电站(10)的隔室(200)的温度的方法,该港口供电变电站(10)包含配有进气口(40)、与抽气部件(250)相联系的出气口(50)、和存放与风扇(240)相联系的至少一个频率转换装置(205)的外壳(30),所述方法包含:
-启动转换装置(205);
-测量隔室(200)内部的温度(T200);以及
-当该温度大于极限值(T200_ref)时致动抽气部件,根据测量的温度(T200)调整抽气速度(V250)以保持测量的温度(T200)等于极限值(T200_ref),并且其中所述极限值(T200_ref)被调整为大于外部温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柜体的内部温度大于外部温度,权利要求1中加入的特征没有实际的限定作用,对比文件1符合内部温度大于外部温度的条件,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包含外壳的港口供电变电站的隔室;(2)进气部件配有至少一个过滤器,通风设备包含至少一台风扇;(3)位于该出气部件上的测量该外壳中的温度的第一部件,适合针对测量的温度控制该抽气部件的温度调节部件,其中,根据测量的温度调整所述抽气部件的抽气速度以保持测量的温度等于极限值,并且其中所述极限值被调整为大于外部温度。然而,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港口供电变电站。(2)设有按照权利要求2到6之一所述的第一和第二隔室,按照权利要求6或7之一所述的频率转换隔室。上述区别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9-11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是一种调节港口供电变电站的隔室的温度的方法,频率转换装置与风扇联系。(2)测量隔室内部的温度;以及当该温度大于极限值时致动抽气部件,根据测量的温度调整所述抽气部件的抽气速度以保持测量的温度等于极限值,并且其中所述极限值被调整为大于外部温度。然而,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3-15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尽管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证据《空调器维修手册》均未记载使温度等于极限值能够减小过滤器的堵塞,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并通过合理的逻辑分析容易想到将温度设置为等于极限值能够减小过滤器堵塞。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既要保证温度处于极限值以下又要减小过滤器堵塞的情况下,容易想到将温度保持在极限值。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和12中的“并且其中所述极限值被调整为大于外部温度”修改为“并且其中所述极限值被根据外部温度调整为大于所述外部温度”。复审请求人认为:《内线工程安装和检修手册》未公开风扇抽气速度根据外部温度进行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想到根据内部温度调节风扇速度,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解决“减小过滤器堵塞”的技术问题。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2如下:
“1. 一种包含外壳(30)的港口供电变电站(10)的隔室(100),该外壳(30)存放变压器(105)或频率转换部件(205),所述隔室(100)包含:
-处在该外壳(30)的低端部分上和配有至少一个过滤器(42)的进气部件(40);
-处在该外壳(30)的高端部分上的出气部件(50);
-使该外壳(30)中的空气循环的通风设备,其包含与该出气部件(50)相联系的抽气部件(150,250)和至少一台风扇(140,240);
-位于该出气部件(50)上的测量该外壳(30)中的温度(T100,T200)的第一部件(165,260);以及
-适合针对测量的温度控制该抽气部件(150,250)的温度调节部件,
其中,根据测量的温度(T100,T200)调整所述抽气部件(150,250)的抽气速度以保持测量的温度(T100,T200)等于极限值(T100_ref,T200_ref),并且其中所述极限值(T100_ref,T200_ref)被根据外部温度调整为大于所述外部温度。”
“12. 一种调节港口供电变电站(10)的隔室(200)的温度的方法,该港口供电变电站(10)包含配有进气口(40)、与抽气部件(250)相联系的出气口(50)、和存放与风扇(240)相联系的至少一个频率转换装置(205)的外壳(30),所述方法包含:
-启动转换装置(205);
-测量隔室(200)内部的温度(T200);以及
-当该温度大于极限值(T200_ref)时致动抽气部件,根据测量的温度(T200)调整抽气速度(V250)以保持测量的温度(T200)等于极限值(T200_ref),并且其中所述极限值(T200_ref)被根据外部温度调整为大于所述外部温度。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6A-6B;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其它对比文件给出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相应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2889166U(授权公告日2013年04月17日);
对比文件2:CN202495317U(授权公告日2012年10月17日);
对比文件3:CN102147127B(授权公告日2013年04月03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包含外壳的港口供电变电站的隔室,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6-58段,图1-2)公开了一种变频器,包括两个柜体50分别组成的隔室(相当于包含外壳的供电变电站的隔室),具有变压器,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设有柜体50(相当于外壳),变频器100由两个柜体50组成,变压器纵向安装于其中一个独立的柜体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变频器中必然存放频率转换部件;柜体内包括处在柜体50的低端部分上的配有防尘装置20的进风口60(相当于进气部件);处在柜体50的高端部分上的出风口70(相当于出气部件);使柜体50中的空气循环的通风设备,包含与出风口70相联系的风机40(相当于抽气部件)。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包含外壳的港口供电变电站的隔室;(2)进气部件配有至少一个过滤器,通风设备包含至少一台风扇;(3)位于该出气部件上的测量该外壳中的温度的第一部件,适合针对测量的温度控制该抽气部件的温度调节部件,其中,根据测量的温度调整所述抽气部件的抽气速度以保持测量的温度等于极限值,并且其中所述极限值被根据外部温度调整为大于外部温度。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增强港口变电站的散热能力;(2)防止含盐空气或杂物对隔室内部设备产生影响,增强通风能力;(3)调节隔室温度,减小过滤器堵塞。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具有两个并列柜体50的变频器,而港口也是变频器常用的场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变频器应用到港口,构成一种包含外壳的港口供电变电站的隔室。
对于区别特征(2):柜体的进气部件配有至少一个过滤器属于公知常识(参见《电气工程安装及调试技术手册》,白玉岷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年09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七章第二节“电气控制柜(箱)及开关柜(箱)的制作”,第200-201页,其中记载了“采用强迫风冷,进风入口处应有过滤装置”)。在强迫风冷的情况下,设置至少一台风扇与抽气部件相配合以增强通风能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采用测量温度的部件以及根据温度控制抽气部件的温度调节部件属于公知常识(参见《内线工程安装和检修手册》,山西省大同供电分公司编,中国电力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次印刷,第八章第二节“低压配电室内低压配电柜(屏)的安装”,第257页,其中记载了“干式变压器带不锈钢外罩,并安装内风机和温控仪,冷却方式采用强迫风冷”)。温控仪中必然包括测量温度的部件以及根据温度控制风机速度的温度调节部件。将测量温度的部件设置在出气部件上属于常规的设置位置。由于隔室内的变压器和频率转换部件会发出热量,导致隔室内的温度高于外部温度,所以在强迫风冷的情况下,隔室内温度的极限值应该根据外部温度调整为大于外部温度。通常隔室内的温度应保持在极限值以下,需要的温度越低,则抽气速度需要越大,然而在具有过滤器的隔室中,抽气速度越大,过滤器上穿过的气流流量也越大,气流流量太大会导致过滤器堵塞。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到过滤器堵塞与降低隔室内温度的平衡时,容易想到将温度保持在允许的最大值即极限值。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特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变压器的散热能力。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配电变压器的绕组冷却装置(参见说明书第20-24段,图1-2),从图2可以看出,每相绕组设有位于下方进气部件附近的绕组冷却风扇41(相当于切向风扇);设有测量三个绕组的温度的温度传感器11(三个温度传感器11的组合相当于测量该变压器内的温度的第二部件)。用于根据温度采集单元1采集的三个绕组的温度来控制绕组冷却的冷却控制单元2以及用于对绕组进行冷却的绕组冷却单元4(相当于适合作为该第二部件测量的温度的函数控制该切向风扇的启动的温度调节部件)。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2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提高变压器的散热能力;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而在将冷却控制单元2、绕组冷却风扇41、温度传感器11设置到对比文件1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冷却控制单元2将第一部件和抽气部件也纳入控制,即作为该第一和第二部件测量的温度的函数控制该抽气部件和该切向风扇的启动的温度调节部件。而当温度超过一定值启动风扇,并随温度调节速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调节部件包含当所述温度超过极限值时强制地使该抽气部件具有作为该外壳中的温度的函数的速度的部件。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图2)设有3个切向的绕组冷却风扇4(相当于通风设备包含两台切向风扇)。将进气部件设置成在该外壳的两个相对壁上的两个方形管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段):设有三个分别设于每一个绕组上的温度传感器11(相当于该第二部件包含与该绕组的每一个相联系的三个温度传感器)。
对于技术特征“变换器是干燥型的、带有三个低压绕组和三个中压绕组的变换器”,干燥型变换器是本领域常见的干式变换器,而由于低压绕组的电流较大,容易发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温度传感器设置在低压绕组上。而为了防止任何一个绕组烧毁,使调节部件包含当该三个传感器之一测量的温度超过第一阈值时启动切向风扇的部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实际需要设计风扇停止的条件,而对于多个传感器,通常是各个传感器都低于一定阈值才停止风扇(即当这三个温度传感器给出小于第二阈值的温度值时),而为了增强冷却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增加某个传感器低于一个更小的警告值才停止风扇的条件(即该调节部件包含当这三个温度传感器给出小于第二阈值的温度值时,以及如果该三个传感器之一测量的温度小于警告值、则停止风扇的部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6-58段,图1-2),变频器100由两个柜体50组成,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变频器中必然存放带有电网频率转换器的频率转换部件。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与该频率转换部件相联系的至少一台风扇。(2)加热设备,检验该外壳内的环境条件以及当满足环境条件时、启动该频率转换部件的部件,该检验环境条件包含将测量的温度与极限值相比较;以及适合作为测量温度的函数控制该抽气机和该加热设备的速度的温度调节部件。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提高频率转换部件的散热能力。(2)减少气体冷凝。
对于区别特征(1):在强迫风冷的情况下,设置至少一台风扇与抽气部件相配合以增强通风能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而且为了提高频率转换部件的散热能力,将风扇与频率转换部件相联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密闭式人工光植物工厂的空调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5-34段,图1):设有用于流过热水进行加热的加热盘管64(相当于加热设备),当室内温度小于设定温度,湿度大于设定温度,热水流量控制阀13的开度最大,系统运行升温除湿模式。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区别特征(2)在权利要求6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减少气体冷凝;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在温度合适的时候才能启动电气元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检验该外壳内的环境条件以及当满足环境条件时、启动该频率转换部件的部件,该检验环境条件包含将测量的温度与极限值相比较。根据温度控制抽气机和加热设备速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适合作为测量温度的函数控制该抽气机和该加热设备的速度的温度调节部件。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特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控制湿度。
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5-34段,图1):包括湿度传感器118(相当于测量含水量的部件),其检验环境条件包括将湿度(相当于含水量值)与设定湿度(相当于极限含水量)相比较,当室内温度小于设定温度(相当于测量温度小于第一值时),湿度大于设定湿度(相当于当含水量超过极限含水量),热水流量控制阀13的开度最大,系统运行升温除湿模式,由于热水流量控制阀13用于控制热盘管64的热水量(参见第16段),因此热水流量控制阀13的开度最大相当于启动热盘管64(相当于当含水量超过极限含水量以及测量温度小于第一值时启动该加热设备),而热水流量控制阀13则相当于执行这个步骤的调节部件的部件(相当于所以调节部件包含当含水量超过极限含水量以及测量温度小于第一值时启动该加热设备的部件)。当室内温度大于设定温度(相当于测量温度大于第一值),湿度大于设定湿度(相当于含水量超过极限含水量值),轴流风机116开启(相当于激活风扇),系统运行降温除湿模式。而由于能够实现该过程,因此调节部件一定具有实现该过程的部件(相当于当含水量超过极限含水量值以及测量温度大于第一值时激活风扇的部件)。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7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控制湿度;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港口供电变电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变频器(相当于供电变电站),包含变压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6-58段,图1-2):变频器100由两个柜体50组成,变压器纵向安装于其中一个独立的柜体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变频器中必然存放频率转换部件。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港口供电变电站。(2)设有按照权利要求2到6之一所述的第一和第二隔室,按照权利要求6或7之一所述的频率转换隔室。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增强港口变电站的散热能力;(2)完善变电站功能。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具有两个并列柜体50的变频器,而港口也是变频器常用的场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变频器应用到港口,构成一种港口供电变电站。
对于区别特征(2):权利要求2-6的第一和第二隔室、权利要求6或7的频率转换隔室已经评述不具备创造性,而本领域设置两个变压器的变电站是本领域常见的变电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两个变压器隔室,一个频率转换隔室。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领域中,频率转换部件两侧都设置变压器是本领域常见的设置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存放通过内壁相互隔开的至少三个隔室的单个金属外壳,并将频率转换隔室被该第一和第二隔室包围。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人工强制开启通风设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该频率转换隔室包含强制通风部件,并使该第一和第二隔室的调节部件包含当激活该频率转换隔室的强制通风部件时启动抽气部件的部件。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领域中,如果柜体内外存在较大温度差则容易导致凝露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使用温度进行防潮的设备通常会控制温度在外部温度一定范围内,因此,为了增强防潮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所述港口供电变电站还包含测量外部温度的部件,以及该第一和第二隔室的调节部件包含作为所测量外部温度的函数地确定在该外壳中测量的温度的极限值的部件,其中,该极限值按照该外部温度而调整。
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调节港口供电变电站的隔室的温度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变频器,具有调节隔室温度的功能,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6-58段,图1-2):设有柜体50,包含进风口60(相当于进气口)、与风机40(相当于抽气部件)相联系的出风口70(相当于出气口),变压器纵向安装于其中一个独立的柜体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变频器中必然存放至少一个频率转换装置,而且必然会启动频率转换装置。
权利要求12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一种调节港口供电变电站的隔室的温度的方法,频率转换装置与风扇联系。(2)测量隔室内部的温度;以及当该温度大于极限值时致动抽气部件,根据测量的温度调整抽气速度以保持测量的温度等于极限值,并且其中所述极限值被根据外部温度调整为大于外部温度。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增强港口变电站的散热能力;(2)调节隔室温度。
对于区别特征(1):港口供电变电站是本领域常见的变电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变频器用到港口,构成港口供电变电站。为了提高频率转换装置的散热能力,将风扇与频率转换装置相联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为了调节隔室内的温度,必然需要先测量温度,当温度大于极限值时致动抽气部件属于惯用技术手段。由于隔室内的电气部件会发出热量,导致隔室内的温度高于外部温度,所以在强迫风冷的情况下,隔室内温度的极限值应该根据外部温度调整为大于外部温度。通常隔室内的温度应保持在极限值以下,需要的温度越低,则抽气速度需要越大。然而变电站隔室通常具有过滤器,抽气速度越大,过滤器上穿过的气流流量也越大,气流流量太大会导致过滤器堵塞。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到过滤器堵塞与降低隔室内温度的平衡时,容易想到将温度保持在允许的最大值即极限值上。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特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稳定温度和湿度。
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5-34段,图1):温度传感器117检测室内温度(相当于测量隔室的内部温度),当室内温度小于设定温度,湿度大于设定湿度,热水流量控制阀13的开度最大。湿度传感器118检测室内湿度(相当于确定隔室内部的含水量),设有表冷器63、风扇等实现将含水量降低到阈值以下的部件,当满足一定条件就启动轴流风机116(相当于一旦满足条件就启动风扇)。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13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稳定温度和湿度;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而在温度不能过低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只要测量的温度小于临界阈值就加热所述隔室。而对于“该加热在温度达到所述阈值之后还要至少保持第一持续时间”、“该实现降低的部件在达到阈值之后还要至少保持一段第二持续时间”、“在第三持续时间之后停止风扇”以定时的方式规定运行时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为了在开机之前具有正常的温湿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启动转换装置的前面接着上述检验环境条件的阶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为了使电力部件运行在稳定的情况下,内部温度保持在在临界值之上、使含水量保持在临界值以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发生凝露的含水量会根据室温发生改变,因此,含水量临界值取决于内部温度。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温度和湿度的保持是通过轴流风机116、加热盘管64实现的(相当于保持通过致动风扇或加热器来进行)。为了在启动之前达到一个稳定的温湿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检验环境条件之后而在启动转换装置之前设置上述的保持环境条件的步骤。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15、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当柜体内部的温度较高的时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内部温度在较高值之上时,通过启动抽气部件在预定间隔内使内部温度保持在外部温度附近。
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内线工程安装和检修手册》未公开风扇抽气速度根据外部温度进行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想到根据内部温度调节风扇速度,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解决“减小过滤器堵塞”的技术问题。
对此,合议组不能够认可,具体理由如下:
虽然《内线工程安装和检修手册》仅记载了风扇抽气速度根据内部温度进行调整,但是,在强迫风冷的情况下,由于隔室内的电气部件会不断发出热量,风扇的通风效果无法保证将隔室内温度降至外部温度以下,所以隔室内温度的极限值应该大于外部温度,外部温度越高,内部温度的极限值也越大,所以该内部温度的极限值是根据外部温度进行调整的。
在具有过滤器的隔室中,抽气速度越大,过滤器上穿过的气流流量也越大,气流流量太大会导致过滤器堵塞,为了避免过滤器堵塞,应该减小抽气速度。“减小过滤器堵塞”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具有过滤器的隔室时经常需要面对的,而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是减小抽气速度,但是减小抽气速度所带来的影响是隔室内部温度升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既要保证内部温度处于极限值以下又要减小过滤器堵塞的情况下,容易想到将温度保持在极限值。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并通过合理的逻辑分析容易想到将温度设置为等于极限值能够减小过滤器堵塞。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认同。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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