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空调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718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734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10494.2
申请日:2016-05-09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颖
合议组组长:张林颖
参审员:周彦红
国际分类号:F25B9/04,F25B4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10494.2,名称为“一种空调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5月9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JP2005164104A,公开日为2005年6月23日)、对比文件2(JP09229497A,公开日为1997年9月5日)、对比文件3(CN2486924Y,公告日为2002年4月17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5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于2018年12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空调系统,包括压缩机、一级冷凝器和蒸发器,所述压缩机的出口端连接所述一级冷凝器的入口端,其特征在于,所述一级冷凝器的出口端连接有涡流管,所述涡流管具有冷端出口和热端出口,所述热端出口连接有二级冷凝器,所述冷端出口和所述二级冷凝器的出口端通过连接管路连接所述蒸发器的入口端,所述蒸发器的出口端连接所述压缩机的入口端,其中,在所述连接管路上设置有节流装置;所述涡流管的冷端出口设置有气液分离器;
所述气液分离器具有液体出口端和气体出口端,其中,所述气液分离器的气体出口端与所述蒸发器的入口端连接,所述气液分离器的液体出口端通过喷射器与所述蒸发器的入口端连接;
所述连接管路包括第一支管、第二支管和汇合管路,其中,所述第一支管设置在所述涡流管的冷端出口,所述第二支管设置在所述二级冷凝器的出口端,所述第一支管与所述第二支管通过所述汇合管路与所述蒸发器的入口端连接;
所述第一支管和所述汇合管路上均设置所述节流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是利用每个支管上节流装置对通过该支管的冷媒进行一次节流,而本申请通过在汇合管路上设置节流装置,实现了对涡流管冷端出口处的冷媒的两次节流,进一步保证了节流效果;此外,汇合管路上的节流装置由于承受的最大压力降低,降低了节流装置受到的冲击,提高了节流装置的使用寿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9 月2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 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在涡流管两个支路上分别设置节流装置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两支管和汇合管上介质压力不同的需求,容易选择将节流装置设置在支路或者汇合后的管路上,其效果可以预期。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 月2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中内容“节流装置为电子膨胀阀”和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原权利要求2和3。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和3的气液分离器的气体出口都是与压缩机连接,而非本申请与蒸发器连接;至于气液分离器设置的位置有助于简化整个空调系统的管路设计;对比文件3的喷射器是为液态氨的循环提供动力,而非本申请加速液态的冷媒进入蒸发器的速度,提升换热效率;电子膨胀阀有利于提高整个空调系统内冷媒的压力,从而提高空调系统的性能。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系统,包括压缩机、一级冷凝器和蒸发器,所述压缩机的出口端连接所述一级冷凝器的入口端,其特征在于,所述一级冷凝器的出口端连接有涡流管,所述涡流管具有冷端出口和热端出口,所述热端出口连接有二级冷凝器,所述冷端出口和所述二级冷凝器的出口端通过连接管路连接所述蒸发器的入口端,所述蒸发器的出口端连接所述压缩机的入口端,其中,在所述连接管路上设置有节流装置;所述涡流管的冷端出口设置有气液分离器;
所述气液分离器具有液体出口端和气体出口端,其中,所述气液分离器的气体出口端与所述蒸发器的入口端连接,所述气液分离器的液体出口端通过喷射器与所述蒸发器的入口端连接;
所述气液分离器位于所述涡流管的冷端出口的冷媒与所述二级冷凝器的出口端送出的冷媒汇合之前的管路上;或所述气液分离器位于所述涡流管的冷端出口的冷媒与所述二级冷凝器的出口端送出的冷媒汇合之后的管路上;
所述连接管路包括第一支管、第二支管和汇合管路,其中,所述第一支管设置在所述涡流管的冷端出口,所述第二支管设置在所述二级冷凝器的出口端,所述第一支管与所述第二支管通过所述汇合管路与所述蒸发器的入口端连接;
所述第一支管和所述汇合管路上均设置所述节流装置,所述节流装置为电子膨胀阀。”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申请日2016年5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为审查文本。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空调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泵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11,说明书第0006-0025段,附图1-2):该热泵系统可以用于空调系统(参加说明书第[0023]段),包括压缩机1、第一冷凝器2(对应一级冷凝器)和蒸发器6,压缩机1的出口端连接第一冷凝器2的入口端,第一冷凝器2的出口端连接有涡流管3,涡流管3具有冷端出口和热端出口,热端出口连接有第二冷凝器4(对应二级冷凝器),冷端出口和第二冷凝器4的出口端通过连接管路连接蒸发器6的入口端,蒸发器6的出口端连接压缩机1的入口端,其中,在连接管路上设置有节流装置;连接管路包括第一支管、第二支管和汇合管路,其中,第一支管设置在涡流管的冷端出口,第二支管设置在第二冷凝器4的出口端,第一支管与第二支管通过汇合管路与蒸发器6的入口端连接;第一支管和第二支管上均设置有节流装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涡流管的冷端出口设置有气液分离器,气液分离器具有液体出口端和气体出口端,气液分离器的气体出口端与蒸发器的入口端连接,以及气液分离器的设置位置;(2)气液分离器的液体出口端通过喷射器与蒸发器的入口端连接;(3)汇合管路上设置有节流装置,节流装置为电子膨胀阀。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系统的制冷效率。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冷冻循环(参见权利要求1-3,说明书0006-0046段,附图1):该冷冻循环包括冷冻压缩机2、冷冻冷凝器3、第一减压装置5、气液分离器6、第二减压装置7、冷媒蒸发器8等,气液分离器6具有液体出口端和气体出口端,气液分离器的液体出口与蒸发器的入口端连接,气液分离器6的气体出口端与压缩机的入口端连接。即气液分离器设置在冷凝器和蒸发器之间,且气液分离器的液体出口端与蒸发器的入口端连接,上述设置方式提高了系统的制冷效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冷凝器和蒸发器之间设置气液分离器且气液分离器的液体出口端与蒸发器的入口端连接的技术启示,基于上述对比文件所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冷凝器和蒸发器之间设置气液分离器且气液分离器的液体出口与蒸发器入口相连。在此基础上,由于涡流管冷端的气流温度相对较低,存在气液混合物,且第一冷凝器经涡流管的冷端与蒸发器的入口端相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气液分离器设置在第一冷凝器和蒸发器之间的涡流管的冷端出口,同时,当需要对分离器分离得到的气态工质进行过热处理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气液分离器的气体出口端与蒸发器的入口端连接。当气液分离器设置在涡流管的冷端出口和蒸发器的入口之间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气液分离器位于第一支管或汇流管上,具体地,即容易想到将气液分离器位于涡流管的冷端出口的冷媒与二级冷凝器的出口端送出的冷媒汇合之前的管路上,或者位于涡流管的冷端出口的冷媒与二级冷凝器的出口端送出的冷媒汇合之后的管路上,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气液分离器的气体出口与压缩机连接,而非本申请与蒸发器连接,上述气液分离器位置的设置,有助于简化整个空调系统的管路设计。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气液分离器的作用是用来将气液混合物分离开,通常设置有气体介质出口和液体介质出口,其分离出的气体通常与蒸发器入口、蒸发器出口或者压缩机进气口端相连。在对比文件2中,气液分离器的气体介质出口与压缩机进气口连接,其作用是将节流阀降压产生的闪发气体从气液分离器中分离出来,避免闪发气体进入蒸发器中,以保证充分发挥蒸发器有效传热面积的换热作用,然而如果需要提高蒸发器中的制冷剂量,将气液分离器的气体出口与蒸发器入口端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想到的连接位置,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对上述连接位置进行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大中型氨制冷机组(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3页,附图1):该大中型氨制冷机组包括有由压缩机1、油分离器2、冷凝器3、蒸发器7、气液分离器8及其相应连接管道构成的氨制冷循环组件,其中蒸发器的输入端与喷射器的入口相连,加速冷媒进入蒸发器的速度,提升换热效率。上述气液分离器分离出的液体经喷射器喷射后进入蒸发器的入口与本申请的相应内容所起的技术效果一致,都是为了解决如何提升换热效率的问题,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气液分离器分离出的液体经喷射器喷射后进入蒸发器的入口的技术启示,基于上述对比文件所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冷端出口的气液分离器的液体出口处设置喷射器且喷射器的出口与蒸发器的入口端连接。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的喷射器是为液态氨的循环提供动力,而非本申请加速液态的冷媒进入蒸发器的速度,提升换热效率。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喷射器的喷射通道作用就是提升从冷凝器输出端而来的高温、高压的液态冷媒的速度,即喷射器本身的结构就导致了液态冷媒进入蒸发器的加速效果,提升了蒸发器的换热效率,即喷射器相当于一个无外功泵,将气液分离器中分离出来的液态冷媒加速导入到蒸发器。
对于区别特征(3),复审请求人认为;电子膨胀阀有利于提高整个空调系统内冷媒的压力,从而提高空调系统的性能。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在涡流管两个支路上分别设置节流装置的技术方案;其次,在制冷系统中,为了保证冷媒在蒸发器中吸热蒸发,需要冷媒具有降低的压力,而经过涡流管后的冷媒为中压冷媒,在进入蒸发器前,需要节流装置进行降温降压,因而至少要求涡流管后的两个支路中的一个支路上的冷媒通过节流装置降温降压,至于另一个节流装置是设置在另一个支路上,还是汇合后的管路上,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两支管和汇合管上介质压力的不同要求,容易进行选择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电子膨胀阀是空调系统中常见的节流装置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采用电子膨胀阀作为节流装置。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设置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