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的处理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713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622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69302.9
申请日:2015-02-10
复审请求人: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石志昕
合议组组长:冯慧萍
参审员:唐宇希
国际分类号:G06Q1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69302.9,名称为“一种信息的处理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104333560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4日)相比,区别在于:通过所述举报能力区分用户;处理能力用于按照预定策略直接处理所述举报信息对应的非法信息。基于以上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区分用户及处理何种信息的能力。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不同的预定能力具有不同的举报能力,通过不同的举报能力来区分不同的用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户账户的权限及举报信息质量无法监督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高级别的用户分配处理非法举报信息的权限,用户积分达到一定预设的积分后,为此类高级别的用户分配更高权限的能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而对不同权限的用户设置不同的操作或处理能力可根据具体需求进行设置,以此来激励用户举报并提高举报的质量。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5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账号的举报准确度为账号分配不同的举报能力,通过所述举报能力区分用户,其中,所述举报能力指示所述账号举报时具有的权限;
接收账号发送的与举报能力匹配的举报信息;
在所述账号的举报积分达到预设积分的情况下,为所述账号分配处理能力,其中,所述处理能力用于按照预定策略直接处理所述举报信息对应的非法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接收账号发送的与举报能力匹配的举报信息之后,还包括:
对所述举报信息的准确度进行审核,包括:
确定所述举报信息是否正确;
如果正确,则增加所述账号对应的举报积分,并确定增加后的举报积分对应的新的举报能力;
如果不正确,则减少所述账号对应的举报积分,并确定减少后的举报积分对应的新的举报能力。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判断用户在预定时间段内的举报数量是否达到预设数量;
如果是,则增加所述举报积分,并根据所述举报积分调整举报能力;
如果不是,则减少所述举报积分,并根据所述举报积分调整举报能力。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账号根据所述处理能力直接处理所述非法信息的情况下,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所述账号发送的处理反馈信息;
根据所述处理反馈信息,对处理所述非法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查结果调整举报积分。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调整后的举报能力和所述账号当前的举报积分发送至用户平台,以呈现 给用户。
6. 一种信息的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分配模块,用于根据账号的举报准确度为账号分配不同的举报能力,通过所述举报能力区分用户,其中,所述举报能力指示所述账号举报时具有的权限;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账号发送的与举报能力匹配的举报信息;
所述分配模块,还用于在所述账号的举报积分达到预设积分的情况下,为所述账号分配处理能力,其中,所述处理能力用于按照预定策略直接处理所述举报信息对应的非法信息。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审核模块,用于对所述举报信息的准确度进行审核;
其中,所述审核过程包括:确定所述举报信息是否正确;
如果正确,则增加所述账号对应的举报积分,并确定增加后的举报积分对应的新的举报能力;
如果不正确,则减少所述账号对应的举报积分,并确定减少后的举报积分对应的新的举报能力。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审核模块,还用于确定用户在预定时间段内的举报数量是否达到预设数量;并在所述举报数量达到所述预设数量的情况下,增加所述举报积分,并根据所述举报积分调整举报能力;或者,在所述举报数量达到所述预设数量的情况下,减少所述举报积分,并根据所述举报积分调整举报能力。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接收模块,还用于在所述账号根据所述处理能力直接处理所述非法信息的情况下,接收所述账号发送的处理反馈信息;
所述审核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处理反馈信息,对处理所述非法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查结果调整举报积分。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发送模块,用于将调整后的举报能力和所述账号当前的举报积分发送至用户平台,以呈现给用户。”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审查员将“在账号的举报积分达到预设积分的情况下,为所述账号分配处理能力”与“所述处理能力用于按照预定策略直接处理所述举报信息对应的非法信息”拆分为两个独立的技术特征,存在过度拆分的情况,应当作为一个完整的、独立的技术特征进行统一评述。(2)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仅记载了通过两次验证来为账号分配较大的举报权限,然而,权利要求1不仅公开了为账号赋予不同举报能力的方法,还公开了为账号分配处理能力的方法,其中,处理能力是用于按照预定策略直接处理举报信息对应的非法信息的能力,使用户可以在举报非法信息的同时,按照预设策略直接进行举报信息的处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在账号的举报积分达到预设积分的情况下,为所述账号分配处理能力”与“所述处理能力用于按照预定策略直接处理所述举报信息对应的非法信息”,原审查部门认为不存在过度拆分的情况,当用户在满足不同条件的情况下为用户分配不同的账号举报权限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对于不同的举报权限的具体权限内容可根据信息举报管理的实际需求进行不同的后台操作设置,在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针对用户账户的权限和举报信息质量无法监督的问题,提出了为用户账号分配第一预定能力,并在满足预定要求后为注册账号分配第二预定能力的基础上,为高级别的用户分配高级别预定能力,如:处理非法信息的权限、禁言举报用户权限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在账号的举报积分达到预设积分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为所述账号分配处理能力,处理能力用于按照预定策略直接处理所述举报信息对应的非法信息;对比文件1中是为账号分配不同的举报权限。基于以上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举报积分达到预设积分的账号分配什么样的权限。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不同级别的用户分配不同的权限,而级别较高的用户具有更多的权限,因此为级别较高的用户分配直接处理问题的权限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为了更有效直接的管理举报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处理信息的权限“下放”给级别较高的用户,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5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在账号的举报积分达到预设积分的情况下,为所述账号分配处理能力”与“所述处理能力用于按照预定策略直接处理所述举报信息对应的非法信息”作为一个整体其实质上是为满足一定条件的账号分配预定策略的处理权限,而处理权限是举报权限的延伸,因此本质上来讲权利要求1是为满足条件的账号分配更高的权限,这与对比文件1并没有不同,都是为满足条件的用户分配更高的权限。(2)为不同级别的用户分配不同的权限,并为级别较高的用户分配直接处理问题的权限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为了更有效直接的管理举报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处理信息的权限“下放”给级别较高的用户,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方式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6中增加特征“其中,在计算举报积分时,根据用户的特点、用户操作实际情况、信息所涉及的区域与类别等因素,通过权重对积分进行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1)如本申请说明书部分第[0005]段中的记载,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现有技术中,用户的举报操作受到较多制约,用户举报积极性较低,且举报信息的审核工作较为繁重,导致举报信息处理效率较低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中,如对比文件1说明书部分第[0005]段中的记载,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现有技术中,信息的举报行为受到限制,既无法对举报人员的举报行为进行监管,又无法监督举报的质量,导致信息的举报效率低的问题。”(2)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仅存在具有第二预定能力和不具有第二预定能力两种状态,并不同于本申请中可以根据举报积分分为多个举报权限等级的技术手段。
2019年09月20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6如下:
“1. 一种信息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账号的举报准确度为账号分配不同的举报能力,通过所述举报能力区分用户,其中,所述举报能力指示所述账号举报时具有的权限;
接收账号发送的与举报能力匹配的举报信息;
在所述账号的举报积分达到预设积分的情况下,为所述账号分配处理能力,其中,所述处理能力用于按照预定策略直接处理所述举报信息对应的非法信息;
其中,在计算举报积分时,根据用户的特点、用户操作实际情况、信息所涉及的区域与类别等因素,通过权重对积分进行调整。”
“6. 一种信息的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分配模块,用于根据账号的举报准确度为账号分配不同的举报能力,通过所述举报能力区分用户,其中,所述举报能力指示所述账号举报时具有的权限;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账号发送的与举报能力匹配的举报信息;
所述分配模块,还用于在所述账号的举报积分达到预设积分的情况下,为所述账号分配处理能力,其中,所述处理能力用于按照预定策略直接处理所述举报信息对应的非法信息;
其中,在计算举报积分时,根据用户的特点、用户操作实际情况、信息所涉及的区域与类别等因素,通过权重对积分进行调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文本,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于申请日2015年0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5。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333560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4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的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账号管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0031]-[0071]段):
S102,对申请注册账号的申请者进行初级身份验证,其中,初级身份验证包括:虚拟身份信息完整度验证,以及黑名单过滤机制验证;
S104,在申请者通过初级身份验证的情况下,分配给申请者一个具备第一预定能力的注册账号;
S106,在第一预定时间段内考核注册账号是否满足预定要求,并对满足预定要求的注册账号分配第二预定能力,其中,预定要求包括:实体身份验证,和/或举报贡献验证。具有第二预定能力的注册帐号可以例如具有完备的投诉功能、更大的举报权限等(相当于根据账号的具备准确度为账号分配不同的举报能力,通过所述举报能力区分用户,其中所述举报能力指示所述账号举报时具有的权限)。
举报账号必然会举报信息(相当于接收账号发送的与举报能力匹配的举报信息)。
当预定要求为举报贡献验证时,在第一预定时间段内考核注册账号是否满足预定要求,并对满足预定要求的注册账号分配第二预定能力的过程包括:在第一预定时间段内获取注册账号所有举报内容对应的举报贡献;判断举报贡献是否满足预设标准阈值(相当于所述账号的举报积分达到预设积分的情况)。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在账号的举报积分达到预设积分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为所述账号分配处理能力,处理能力用于按照预定策略直接处理所述举报信息对应的非法信息;对比文件1中是为账号分配不同的举报权限;(2)计算积分时,根据用户的特点、用户操作实际情况、信息所涉及的区域与类别等因素,通过权重对积分进行调整。基于以上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举报积分达到预设积分的账号分配什么样的权限以及如何计算积分情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不同级别的用户分配不同的权限,而级别较高的用户具有更多的权限,因此为级别较高的用户分配直接处理问题的权限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用户的特点、用户操作实际情况、信息所涉及的区域与类别等因素加权计算得到积分情况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为了更有效直接的管理举报信息权限,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处理信息的权限“下放”给级别较高的用户,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直接或间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投诉处理人员收到一条投诉举报信息,对信息以及信息发布人进行一次核实,以确定投诉举报是否准确有效。也即公开了对所述举报信息的准确度进行审核;确定所述举报信息是否正确。然而,符合响应操作增加积分,否则减少积分是本领域常用的商业规则,例如在论坛中发布了符合预定数量的信息、信息的准确度高、每日活跃度强、举报数量多,就增加该用户的操作权限,否则降低用户的操作权限。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商业规则,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保证举报的准确性,对处理非法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其结果调整举报积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而对用户的基本信息呈现给用户是常用的显示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信息的处理装置,是与权利要求1-5对应一致的功能模块构架,基于权利要求1-5评述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详见案由部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都是改进对举报权限的管理,与本申请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解决了同样的技术问题。而处理权限是举报权限的延伸,对举报信息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将对举报信息的处理权限“下放”给级别较高的用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是当注册账号在预定时间段内满足预定要求时,升级该账号的能力,说明其最少是分了两个等级的,因此相当于公开了“多个举报权限等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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