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对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记录日志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695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82453
优先权日:2014-09-26
申请(专利)号:201510542112.4
申请日:2015-08-28
复审请求人:诺基亚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晓利
合议组组长:王伦杰
参审员:廖然
国际分类号:H04W24/08(2009.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另一部分既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其它对比文件也未给出应用该部分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采用含有该另一部分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42112.4,名称为“用于对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记录日志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诺基亚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9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11日以权利要求1-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EP2528270A1,公开日为2012年11月28日;对比文件2:“Introducing eMBMS measurement”,3GPP TSG-RAN2#85 bis meeting,R2-141535,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4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①将日志进行报告,并在进行所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时存储小区测量结果;②用户设备对日志记录周期结束之前的最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记录日志。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该区别特征①和②。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2-22是与权利要求1-11的方法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类似理由,权利要求12-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通信的方法,其包括:
通过用户设备为对应于日志记录周期的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记录日志以用于稍后进行报告;以及
在进行所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时存储小区测量结果,其中,进行所述测量的时间独立于执行所述记录日志的时间,所述用户设备对在所述日志记录周期结束之前的最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记录日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小区测量结果用于粗略位置估计。
3.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个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设备仅对在所述日志记录周期结束之前的最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记录日志。
4.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个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包括参考信号接收功率测量或参考信号接收质量测量中的至少一个。
5.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个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包括块差错率测量。
6.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个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将所述测量关联于与实际测量时刻相关的时间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个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收集在所述测量的时间处可用的精确位置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考虑所述可用的精确位置信息的有效时间。
9.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个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记录日志包括:对在计算测量结果时使用的测量周期的长度记录日志。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测量周期的长度被呈现为日志记录周期、无线电帧或无线电子帧的数量。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测量周期的长度被呈现为绝对时间。
12. 一种用于通信的装置,其包括:
用于通过用户设备为对应于日志记录周期的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记录日志以用于稍后进行报告的构件;以及
用于在进行所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时存储小区测量结果的构件,其中,进行所述测量的时间独立于执行所述记录日志的时间,并且其中,所述用户设备被配置为:对在所述日志记录周期结束之前的最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记录日志。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进一步包括:
用于使用所述小区测量结果进行粗略位置估计的构件。
14. 根据权利要求12-13中任一个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用户设备被配置为:仅对在所述日志记录周期结束之前的最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记录日志。
15. 根据权利要求12-13中任一个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包括参考信号接收功率测量或参考信号接收质量测量中的至少一个。
16. 根据权利要求12-13中任一个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包括块差错率测量。
17. 根据权利要求12-13中任一个所述的装置,其进一步包括:
用于将所述测量关联于与实际测量时刻相关的时间信息的构件。
18. 根据权利要求12-13中任一个所述的装置,其进一步包括:
用于收集在所述测量的时间处可用的精确位置信息的构件。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装置,其进一步包括:
用于考虑所述可用的精确位置信息的有效时间的构件。
20. 根据权利要求12-13中任一个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记录日志包括:对在计算测量结果时使用的测量周期的长度记录日志。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测量周期的长度被呈现为日志记录周期、无线电帧或无线电子帧的数量。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测量周期的长度被呈现为绝对时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权利要求1中的“用户设备对在所述日志记录周期结束之前的最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记录日志”,基于该特征的限定,UE可以在日志记录周期器件存储多个结果,但仅最后一个结果被记录日志。因此,权利要求1-22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一种eMBMS的测量方法,用户设备基于logging interval来进行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记录日志。即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用户设备基于日志记录周期来实现对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记录日志。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选择用户设备对所述日志记录周期之前的最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记录日志,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面临实际问题需要时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2相同,即:“Introducing eMBMS measurement”,3GPP TSG-RAN2#85 bis meeting,R2-141535,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4日。该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①在进行所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时存储小区测量结果;②用户设备对日志记录周期结束之前的最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记录日志。区别特征①、②均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2-22是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1-11相对应的装置,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2-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在信息记录特别是日志记录的时候,如果在记录周期内存在多次获取的信息,为去除重复信息保证记录简洁,或者,为节省记录空间,同时,又为了保证信息的实时性,最终仅记录距离记录时间点最近一次的信息,这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户设备仅对日志记录周期结束之前的最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进行记录。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其修改方式为:将从属权利要求6、17的附加特征分别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12,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11,并适应性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存在区别特征:(1)在进行MBSFN测量时存储小区测量结果;(2)UE对在日志记录周期结束之前的最新MBSFN测量记录之日;以及(3)将测量关联于与实际测量时刻相关的时间信息。上述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UE应当何时真正对MBSFN结果记录日志、什么应当是时间信息以及如何处理位置有效性,以解决现有日志记录原则可能导致的UE可能无法对任何有效的MBSFN结果记录日志,并且日志条目可能是空的或不可用的的问题。本申请的UE可以在日志记录周期结束之前当最新的MBSFN测量结果变得可用时对其进行存储。此外,测量可以关联于与实际测量时刻而非日志记录周期结束时间相关的时间信息。在此基础上,具有UE位置信息的适当的MBSFN测量被收集,以支持MBSFN实际信号接收的验证,并支持对诸如MBSFN区域和MBMS操作参数选择进行规划和重新配置。因此,可以实现改进的MBSFN优化/验证。因此,权利要求1-20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通信的方法,其包括:
通过用户设备为对应于日志记录周期的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记录日志以用于稍后进行报告;
在进行所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时存储小区测量结果,其中,进行所述测量的时间独立于执行所述记录日志的时间,所述用户设备对在所述日志记录周期结束之前的最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记录日志;以及
将所述测量关联于与实际测量时刻相关的时间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小区测量结果用于粗略位置估计。
3.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个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设备仅对在所述日志记录周期结束之前的最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记录日志。
4.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个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包括参考信号接收功率测量或参考信号接收质量测量中的至少一个。
5.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个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包括块差错率测量。
6.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个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收集在所述测量的时间处可用的精确位置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
考虑所述可用的精确位置信息的有效时间。
8.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个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记录日志包括:对在计算测量结果时使用的测量周期的长度记录日志。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测量周期的长度被呈现为日志记录周期、无线电帧或无线电子帧的数量。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测量周期的长度被呈现为绝对时间。
11. 一种用于通信的装置,其包括:
用于通过用户设备为对应于日志记录周期的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记录日志以用于稍后进行报告的构件;
用于在进行所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时存储小区测量结果的构件,其中,进行所述测量的时间独立于执行所述记录日志的时间,并且其中,所述用户设备被配置为:对在所述日志记录周期结束之前的最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记录日志;以及
用于将所述测量关联于与实际测量时刻相关的时间信息的构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进一步包括:
用于使用所述小区测量结果进行粗略位置估计的构件。
13. 根据权利要求11-12中任一个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用户设备被配置为:仅对在所述日志记录周期结束之前的最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记录日志。
14. 根据权利要求11-12中任一个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包括参考信号接收功率测量或参考信号接收质量测量中的至少一个。
15. 根据权利要求11-12中任一个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包括块差错率测量。
16. 根据权利要求11-12中任一个所述的装置,其进一步包括:
用于收集在所述测量的时间处可用的精确位置信息的构件。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进一步包括:
用于考虑所述可用的精确位置信息的有效时间的构件。
18. 根据权利要求11-12中任一个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记录日志包括:对在计算测量结果时使用的测量周期的长度记录日志。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测量周期的长度被呈现为日志记录周期、无线电帧或无线电子帧的数量。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测量周期的长度被呈现为绝对时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相同,引用的对比文件2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相同,即:
对比文件1:EP2528270A1,公开日为2012年11月28日;
对比文件2:“Introducing eMBMS measurement”,3GPP TSG-RAN2#85 bis meeting,R2-141535,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4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通信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eMBMS的测量方法(参见第2.2节-第3节),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UE周期性记录日志包含时间戳、GPS位置信息和服务小区测量结果。基于模式的选择,测量限制在特定MBSFN区域。eMBMS测量结果可能是基于至少2个在时间上充分分离的样本。在这方面,应注意,UE接收的MBMS服务在调度周期(80 ms到10.24 s)期间仅占用多个连续子帧一次。还应当注意,UE每个记录间隔(1.28到61.44 s)记录一个结果,这是基于在该周期期间进行的测量。以及,测量结果要进行报告(参见第2.2.3节)(相当于:通过用户设备为对应于日志记录周期的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记录日志以用于稍后进行报告,进行所述测量的时间独立于执行所述记录日志的时间)。
因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在进行所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时存储小区测量结果;(2)用户设备对日志记录周期结束之前的最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记录日志,以及将所述测量关联于与实际测量时刻相关的时间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UE应当何时真正对MBSFN结果记录日志,以及如何设置记录的时间信息和处理位置有效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进行所述组播-广播单频网络测量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存储小区测量结果,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UE每个记录间隔记录一个结果,记录的日志包括时间戳,并没有公开何时记录测量结果,也未明确限定时间戳是否与实际测量的时间相关联。因此,对比文件2的方案无法保证记录的测量结果是有效的,没有将测量结果与实际测量时刻相关联,无法实现基于测量结果存储位置信息的目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媒体广播多播业务的测量上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0012]-[0044]段):用户设备周期性地进行MBMS测量并记录测量日志,所述测量结果或测量log中包括测量时间信息,所述测量时间信息为生成测量记录的时间戳信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何时记录测量结果,其时间戳与生成记录时间关联,并未与实际测量的时间相关联,因此,对比文件1的方案也无法保证记录的测量结果是有效的,没有将测量结果与实际测量时刻相关联,无法实现基于测量结果存储位置信息的目的。同时,也无证据表明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该区别特征(2),UE可以在日志记录周期结束之前当最新的MBSFN测量结果变得可用时对其进行存储,并且测量可以关联于与实际测量时刻而非日志记录周期结束时间相关的时间信息。在此基础上,具有UE位置信息的适当的MBSFN测量被收集,以支持MBSFN实际信号接收的验证,并支持对诸如MBSFN区域和MBMS操作参数选择进行规划和重新配置。因此,可以获得改进的MBSFN优化/验证的有益效果。
综上,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及对比文件2、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均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10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1-20是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1-10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对权利要求1-10的意见可知,权利要求11-2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及对比文件2、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0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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