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交互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交互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647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661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47538.2
申请日:2015-01-29
复审请求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若鸽
合议组组长:王鹏
参审员:刘琳
国际分类号:G06Q30/02,H04M1/7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47538.2,名称为“一种交互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4301527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1日;
对比文件2:CN103957512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30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交互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获取方法,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判断所述通信标识是否位于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并在位于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时进行信息交互,以及基于所述评价信息获取与所述通信标识对应的推荐信息;评价信息具体为:对所述语音通信的通信过程进行评价的评价信息;基于所述评价信息获取与所述通信标识对应的推荐信息,具体包括:基于所述评价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对所述通信过程的第一满意程度;判断所述第一满意程度是否大于第一预设满意度;在所述第一满意程度大于第一预设满意度时,获取针对所述通信标识所在第一商家或所述第一商家的第一分店的推荐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信息交互的关联度以及推荐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信息交互的关联度。在本领域中,对语音通信的通信过程进行评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的评价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对不同评价对象进行具体信息的推荐,容易想到针对各个评价对象设置具体的评价满意度阈值,通过阈值判断确定推荐信息的内容,并预期其效果。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交互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获取方法,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由第三电子设备提供评价接口,基于评价信息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对应的推荐信息,评价信息具体为:对所述语音通信的通信过程进行评价的评价信息;基于所述评价信息获取与所述通信标识对应的推荐信息,具体包括:基于所述评价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对所述通信过程的第一满意程度;判断所述第一满意程度是否大于第一预设满意度;在所述第一满意程度大于第一预设满意度时,获取针对所述通信标识所在第一商家或所述第一商家的第一分店的推荐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信息交互的效率及推荐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信息交互效率。在本领域中,对语音通信的通信过程进行评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的评价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对不同评价对象进行具体信息的推荐,容易想到针对各个评价对象设置具体的评价满意度阈值,通过阈值判断确定推荐信息的内容,并预期其效果。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24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为与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的一种交互方法所完全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3-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6、13-14、16-18、20-2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7-8、12、19、2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10-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30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交互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语音通信时,确定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
判断所述通信标识是否位于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
在所述通信标识位于所述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时,调用与所述通信标识对应的评价接口,所述评价接口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基于所述语音通信产生的评价信息;所述评价信息具体为:对所述语音通信的通信过程进行评价的评价信息;
基于所述评价信息获取与所述通信标识对应的推荐信息,具体包括:基于所述评价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对所述通信过程的第一满意程度;判断所述第一满意程度是否大于第一预设满意度;在所述第一满意程度大于第一预设满意度时,获取针对所述通信标识所在第一商家或所述第一商家的第一分店的推荐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调用与所述通信标识对应的评价接口,具体为:
调用对所述语音通信的通信过程进行评价的所述评价接口;或
调用对所述通信标识对应的第一商家进行评价的所述评价接口;或
调用对所述通信标识所对应的第一分店进行评价的评价接口,所述第一分店为第一商家的分店。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调用与所述通信标识对应的评价接口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通过所述评价接口产生的评价信息。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评价信息具体为:对所述语音通信的通信过程进行评价的评价信息时,所述基于所述评价信息获取与所述通信标识对应的推荐信息,具体包括:
在所述第一满意程度不大于第一预设满意度时,获取所述通信标识的管理者的联系信息作为所述推荐信息。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评价信息具体为:对所述通信标识所对应的第一商家进行评价的评价信息时,所述基于所述评价信息获取与所述通信标识对应的推荐信息,具体包括:
基于所述评价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对所述第一商家的第二满意程度;
判断所述第二满意程度是否大于第二预设满意度;
在所述第二满意程度大于第二预设满意度时,获取针对所述第一商家的推荐信息;
在所述第二满意程度不大于所述第二预设满意度时,获取针对所述第一商家之外的其他商家的推荐信息,其中,其他商家的标签信息与所述第一商家的标签信息相同。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评价信息具体为:对所述通信标识所对应的第一分店进行评价的评价信息时,所述基于所述评价信息获取与所述通信标识对应的推荐信息,具体包括:
基于所述评价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对所述第一分店的第三满意程度;
判断所述第三满意程度是否大于第三预设满意度;
在所述第三满意程度大于第三预设满意度时,获取针对所述第一分店的推荐信息;
在所述第三满意程度不大于所述第三预设满意度时,获取针对所述第一商家的除第一分店之外的其他分店或者所述第一商家之外的其他商家的推荐信息,其中,其他商家的标签信息与第一商家相同。
7.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接收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通过所述评价接口产生的评价信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评价信息发送至第三电子设备,以使第三电子设备对与所述通信标识存在关联的多个评价信息进行统计。
8. 如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与对端电子设备建立语音通信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显示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对与所述通信标识存在关联的多个评价信息进行统计的统计结果。
9. 一种交互方法,应用于第三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语音通信时,确定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
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提供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对应的评价接口,所述评价接口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基于所述语音通信产生的评价信息;所述评价信息具体为:对所述语音通信的通信过程进行评价的评价信息;
基于所述评价信息,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对应的推荐信息,具体包括:基于所述评价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对所述通信过程的第一满意程度;判断所述第一满意程度是否大于第一预设满意度;在所述第一满意程度大于第一预设满意度时,获取针对所述通信标识所在第一商家或所述第一商家的第一分店的推荐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提供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对应的评价接口,具体包括:
判断第一参数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
在所述第一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提供所述评价接口。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参数信息具体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所述判断所述第一参数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具体为:
判断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是否位于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在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位于所述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时,则确定所述第一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参数信息具体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所述判断所述第一参数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具体为:
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是否位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一联系人组,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不位于所述第一联系人组时,则确定所述第一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参数信息具体为:上一次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提供所述评价接口的时间与当前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所述判断所述第一参数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具体为:
判断所述时间间隔是否大于预设时长,在所述时间间隔大于所述预设时长时,则确定所述第一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评价接口,具体为:
对所述语音通信的通信过程进行评价的评价接口;或
对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对应的第一商家进行评价的评价接口;或
对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所对应的第一分店进行评价的评价接口,所述第一分店为第一商家的分店。
15.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提供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对应的评价接口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通过所述评价接口产生的评价信息。
16.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评价信息具体为:对所述语音通信的通信过程进行评价的评价信息时,所述基于所述评价信息,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对应的推荐信息,具体包括:
在所述第一满意程度不大于第一预设满意度时,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的管理者的联系信息作为所述推荐信息。
17.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评价信息具体为:对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所对应的第一商家进行评价的评价信息时,所述基于所述评价信息,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与所述通信标识对应的推荐信息,具体包括:
基于所述评价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对所述第一商家的第二满意程度;
判断所述第二满意程度是否大于第二预设满意度;
在所述第二满意程度大于第二预设满意度时,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针对所述第一商家的推荐信息;
在所述第二满意程度不大于所述第二预设满意度时,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针对所述第一商家之外的其他商家的推荐信息,其中,其他商家的标签信息与所述第一商家的标签信息相同。
18.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评价信息具体为:对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所对应的第一分店进行评价的评价信息时,所述基于所述评价信息,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对应的推荐信息,具体包括:
基于所述评价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对所述第一分店的第三满意程度;
判断所述第三满意程度是否大于第三预设满意度;
在所述第三满意程度大于第三预设满意度时,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针对所述第一分店的推荐信息;
在所述第三满意程度不大于所述第三预设满意度时,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针对第一商家的除所述第一分店之外的其他分店或者所述第一商家之外的其他商家的推荐信息,其中,其他商家的标签信息与第一商家相同。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通过所述评价接口产生的评价信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对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存在关联的多个评价信息进行统计。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存在关联的多个评价信息进行统计,具体包括:
判断所述多个评价信息中的第一评价信息是否为有效评价信息;
在所述第一评价信息为所述有效评价信息时,将第一评价信息加入统计结果;
在所述第一评价信息不为所述有效评价信息时,不将所述第一评价信息加入统计结果。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所述多个评价信息中的第一评价信息是否为有效评价信息,具体为:
判断所述第一评价信息所对应的第一通信标识产生的差评的比例是否小于预设比例,在所述比例小于所述预设比例时,则说明所述第一评价信息为所述有效评价信息;或
判断所述第一评价信息的所对应的第一通信标识是否位于第二预设通信标识列表,在所述第一通信标识不位于所述第二预设通信标识列表时,则确定所述第一评价信息为所述有效评价信息;或
判断预设时间段内,所述第一评价信息所对应的第一通信标识所产生的评价信息的条数是否小于预设条数,在所述条数小于所述预设条数时,则确定所述第一评价信息为有效评价信息。
22. 如权利要求9-21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语音通信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对多个评价信息进行统计的统计结果发送至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以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显示所述评价结果,所述多个评价信息为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存在关联的评价信息。
23.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语音通信时,确定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通信标识是否位于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
调用模块,用于在所述通信标识位于所述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时,调用与所述通信标识对应的评价接口,所述评价接口用于接收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基于所述语音通信产生的评价信息;所述评价信息具体为:对所述语音通信的通信过程进行评价的评价信息;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在接收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通过所述评价接口产生的评价信息之后,基于所述评价信息获取与所述通信标识对应的推荐信息,具体包括:基于所述评价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对所述通信过程的第一满意程度;判断所述第一满意程度是否大于第一预设满意度;在所述第一满意程度大于第一预设满意度时,获取针对所述通信标识所在第一商家或所述第一商家的第一分店的推荐信息。
24.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二确定模块,用于在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语音通信时,确定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
提供模块,用于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提供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对应的评价接口,所述评价接口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基于所述语音通信产生的评价信息;所述评价信息具体为:对所述语音通信的通信过程进行评价的评价信息;
第二发送模块,用于在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通过所述评价接口产生的评价信息之后,基于所述评价信息,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对应的推荐信息,具体包括:基于所述评价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对所述通信过程的第一满意程度;判断所述第一满意程度是否大于第一预设满意度;在所述第一满意程度大于第一预设满意度时,获取针对所述通信标识所在第一商家或所述第一商家的第一分店的推荐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至少包括“判断所述通信标识是否位于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并在位于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时,接收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基于语音通信产生的评价信息;基于评价信息获取与通信标识对应的推荐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根据用户的意愿为用户推荐有效的推荐信息,本申请将用户针对目标商户的评价信息进行度量,度量后确保了信息推送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其与对比文件2的方案不同,对比文件2的方案只要用户拨打电话,都会为用户推送对应商户的推广信息。即使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得到的方案也是用户与商户对象通话,用户可以对商户对象进行评价,并且,会为用户提供关联商户的商户推荐信息,而不能得到本申请的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为一种信息获取方法,用户通过移动设备与电话坐席和第三方服务器进行语音通信并且在语音通信期间可以进行满意或不满意的评价;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信息推荐的效果。对比文件2是一种向移动终端发送商户推广信息的方法,基于用户输入商户电话或者正在通讯的状态,推送相应的推广信息,并且可以按照规则设定顺序进行推荐,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48-50段的举例,该排序规则是用户最常去的且下载了25次,都是针对每个用户进行推广信息发送顺序的,其实质上是针对用户的偏好或者评价进行推荐顺序的确定,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信息推荐的效果,是能够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并进行相应的改造以获得发明,可以预期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在复审通知书中引用对比文件1-2,并指出:权利要求1-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向移动终端发送商户推广信息的方法、装置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0-23段)用户在移动终端110执行通讯相关操作的过程中,通讯操作中涉及的电话号码(相当于确定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将作为通讯信息,被传输至商户推广信息处理装置120。商户推广信息处理装置120根据这些通讯信息在数据库130中进行检索(相当于判断所述通信标识是否位于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获取与这些通讯信息关联的商户对象,(参见权利要求1、9、10)当数据库中不存在与所述通讯信息关联的商户对象时,提示用户对所述通讯信息进行编辑。(参见说明书第50段)筛选模块203还可根据移动终端的号码搜集用户的个性化数据,通过对用户的个性化数据进行分析,获取针对不同用户的不同权值体系。具体来说,例如可对用户行为历史、用户偏好、用户的个人信息等数据进行分析,获取针对每一个用户的不同权值。比如,通过对用户行为历史进行分析,提取用户下载历史中的地址属性,发现用户大多下载的优惠券在城东而非城西,则在向用户发送优惠券时优先考虑城东的商户。可见对比文件2是提供一种能满足用户需求并且有利于商户高效进行信息推送的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移动终端的号码搜集用户的个性化数据。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基于所述评价信息获取与所述通信标识对应的推荐信息”,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用户对于本次通话的评价信息是最及时的个性化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用户的评价信息筛选给用户发送的推荐信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很容易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6页,25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将从属权利要求12改为引用从属权利要求11。删除权利要求13,相应调整权利要求14-26的编号及引用关系。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24都增加特征“所述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为商家或者服务机构的通信标识组成的通信标识列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0增加特征“具体包括: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是否位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一联系人组,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不位于所述第一联系人组时,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提供所述评价接口”;新的独立权利要求25增加特征“具体用于: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是否位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一联系人组,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不位于所述第一联系人组时,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提供所述评价接口”。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通讯参考信息可包括获取所述通讯信息时所述移动终端的号码”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两者作用完全不同的,因此,将本申请的特征“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割裂出来进行评价是不合理的。2、对比文件1中,在用户终端与电话坐席系统建立数据通道后,就会向用户终端提供信息获取页面,并不涉及任何调用评价接口的条件设置;对比文件2中的方案为:基于通讯信息在数据库中检索,确定出关联商户对象,因此对比文件2不存在调用评价接口的任何技术启示。本申请优化了评价接口的提供方式,不会每次通信都提供评价接口,降低了提供评价接口的频率,节约了设备资源,同时也改善了用户体验。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交互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语音通信时,确定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
判断所述通信标识是否位于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所述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为商家或者服务机构的通信标识组成的通信标识列表;
在所述通信标识位于所述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时,调用与所述通信标识对应的评价接口,所述评价接口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基于所述语音通信产生的评价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调用与所述通信标识对应的评价接口,具体为:
调用对所述语音通信的通信过程进行评价的所述评价接口;或
调用对所述通信标识对应的第一商家进行评价的所述评价接口;或
调用对所述通信标识所对应的第一分店进行评价的评价接口,所述第一分店为第一商家的分店。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调用与所述通信标识对应的评价接口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通过所述评价接口产生的评价信息。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通过所述评价接口产生的评价信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基于所述评价信息获取与所述通信标识对应的推荐信息。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评价信息具体为:对所述语音通信的通信过程进行评价的评价信息时,所述基于所述评价信息获取与所述通信标识对应的推荐信息,具体包括:
基于所述评价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对所述通信过程的第一满意程度;
判断所述第一满意程度是否大于第一预设满意度;
在所述第一满意程度大于第一预设满意度时,获取针对所述通信标识所在第一商家或所述第一商家的第一分店的推荐信息;
在所述第一满意程度不大于第一预设满意度时,获取所述通信标识的管理者的联系信息作为所述推荐信息。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评价信息具体为:对所述通信标识所对应的第一商家进行评价的评价信息时,所述基于所述评价信息获取与所述通信标识对应的推荐信息,具体包括:
基于所述评价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对所述第一商家的第二满意程度;
判断所述第二满意程度是否大于第二预设满意度;
在所述第二满意程度大于第二预设满意度时,获取针对所述第一商家的推荐信息;
在所述第二满意程度不大于所述第二预设满意度时,获取针对所述第一商家之外的其他商家的推荐信息,其中,其他商家的标签信息与所述第一商家的标签信息相同。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评价信息具体为:对所述通信标识所对应的第一分店进行评价的评价信息时,所述基于所述评价信息获取与所述通信标识对应的推荐信息,具体包括:
基于所述评价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对所述第一分店的第三满意程度;
判断所述第三满意程度是否大于第三预设满意度;
在所述第三满意程度大于第三预设满意度时,获取针对所述第一分店的推荐信息;
在所述第三满意程度不大于所述第三预设满意度时,获取针对所述第一商家的除第一分店之外的其他分店或者所述第一商家之外的其他商家的推荐信息,其中,其他商家的标签信息与第一商家相同。
8.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接收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通过所述评价接口产生的评价信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评价信息发送至第三电子设备,以使第三电子设备对与所述通信标识存在关联的多个评价信息进行统计。
9. 如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与对端电子设备建立语音通信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显示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对与所述通信标识存在关联的多个评价信息进行统计的统计结果。
10. 一种交互方法,应用于第三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语音通信时,确定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
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提供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对应的评价接口,所述评价接口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基于所述语音通信产生的评价信息;具体包括: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是否位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一联系人组,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不位于所述第一联系人组时,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提供所述评价接口。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提供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对应的评价接口,具体包括:
判断第一参数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
在所述第一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提供所述评价接口。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参数信息具体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所述判断所述第一参数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具体为:
判断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是否位于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在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位于所述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时,则确定所述第一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参数信息具体为:上一次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提供所述评价接口的时间与当前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所述判断所述第一参数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具体为:
判断所述时间间隔是否大于预设时长,在所述时间间隔大于所述预设时长时,则确定所述第一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14.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评价接口,具体为:
对所述语音通信的通信过程进行评价的评价接口;或
对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对应的第一商家进行评价的评价接口;或
对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所对应的第一分店进行评价的评价接口,所述第一分店为第一商家的分店。
15.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提供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对应的评价接口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通过所述评价接口产生的评价信息。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通过所述评价接口产生的评价信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基于所述评价信息,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对应的推荐信息。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评价信息具体为:对所述语音通信的通信过程进行评价的评价信息时,所述基于所述评价信息,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对应的推荐信息,具体包括:
基于所述评价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对所述通信过程的第一满意程度;
判断所述第一满意程度是否大于第一预设满意度;
在所述第一满意程度大于第一预设满意度时,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针对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所在第一商家或所述第一商家的第一分店的推荐信息;
在所述第一满意程度不大于第一预设满意度时,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的管理者的联系信息作为所述推荐信息。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评价信息具体为:对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所对应的第一商家进行评价的评价信息时,所述基于所述评价信息,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与所述通信标识对应的推荐信息,具体包括:
基于所述评价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对所述第一商家的第二满意程度;
判断所述第二满意程度是否大于第二预设满意度;
在所述第二满意程度大于第二预设满意度时,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针对所述第一商家的推荐信息;
在所述第二满意程度不大于所述第二预设满意度时,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针对所述第一商家之外的其他商家的推荐信息,其中,其他商家的标签信息与所述第一商家的标签信息相同。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评价信息具体为:对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所对应的第一分店进行评价的评价信息时,所述基于所述评价信息,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对应的推荐信息,具体包括:
基于所述评价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对所述第一分店的第三满意程度;
判断所述第三满意程度是否大于第三预设满意度;
在所述第三满意程度大于第三预设满意度时,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针对所述第一分店的推荐信息;
在所述第三满意程度不大于所述第三预设满意度时,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针对第一商家的除所述第一分店之外的其他分店或者所述第一商家之外的其他商家的推荐信息,其中,其他商家的标签信息与第一商家相同。
20.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通过所述评价接口产生的评价信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对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存在关联的多个评价信息进行统计。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存在关联的多个评价信息进行统计,具体包括:
判断所述多个评价信息中的第一评价信息是否为有效评价信息;
在所述第一评价信息为所述有效评价信息时,将第一评价信息加入统计结果;
在所述第一评价信息不为所述有效评价信息时,不将所述第一评价信息加入统计结果。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所述多个评价信息中的第一评价信息是否为有效评价信息,具体为:
判断所述第一评价信息所对应的第一通信标识产生的差评的比例是否小于预设比例,在所述比例小于所述预设比例时,则说明所述第一评价信息为所述有效评价信息;或
判断所述第一评价信息的所对应的第一通信标识是否位于第二预设通信标识列表,在所述第一通信标识不位于所述第二预设通信标识列表时,则确定所述第一评价信息为所述有效评价信息;或
判断预设时间段内,所述第一评价信息所对应的第一通信标识所产生的评价信息的条数是否小于预设条数,在所述条数小于所述预设条数时,则确定所述第一评价信息为有效评价信息。
23. 如权利要求10-22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语音通信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第三电子设备对多个评价信息进行统计的统计结果发送至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以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显示所述评价结果,所述多个评价信息为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存在关联的评价信息。
24.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语音通信时,确定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通信标识是否位于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所述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为商家或者服务机构的通信标识组成的通信标识列表;
调用模块,用于在所述通信标识位于所述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时,调用与所述通信标识对应的评价接口,所述评价接口用于接收所述电子设备的用户基于所述语音通信产生的评价信息。
25.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二确定模块,用于在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语音通信时,确定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
提供模块,用于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提供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对应的评价接口,所述评价接口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用户基于所述语音通信产生的评价信息;具体用于: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是否位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一联系人组,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不位于所述第一联系人组时,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提供所述评价接口。”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30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2作为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CN104301527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1日;
对比文件2:CN103957512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30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交互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获取方法、装置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130-222段):(参见说明书134-136段)用户终端110是具有进行语音通话时建立数据通道能力的电子设备,比如,用户终端110是智能手机、具有电话功能的平板电脑等。电话坐席系统120是具有进行语音通话时建立数据通道能力的电子设备。用户终端110和电话坐席系统120之间可以建立语音通道(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语音通信)和数据通道。(参见说明书153段)本文中的“进行语音通话时”可以包括建立语音通道前的预定时间段、建立有语音通道时的时间段和断开语音通道后的预定时间段。(参见说明书第148-149段)该信息获取方法在与用户终端进行语音通话时,与用户终端建立数据通道。(参见说明书152段)通过与用户终端建立的数据通道向用户终端提供信息获取页面,并通过该信息获取页面进行满意度调查。(参见说明书215-216段)用户终端在信息获取页面中接收到用户发出的反馈信息时,通过数据通道向电话坐席系统发送反馈信息。比如,在如图4B所示,用户在手动操作或由电话坐席系统控制进入页面42a之后,通过点击非常满意42a1、满意42a2、不满意42a3和很不满意42a4这4个按钮来发出反馈信息,该反馈信息可以是用户的满意度调查结果。电话坐席系统接收用户终端通过数据通道发送的反馈信息,即电话坐席系统获取了用户的满意度调查结果。
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是:(1)确定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判断所述通信标识是否位于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所述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为商家或者服务机构的通信标识组成的通信标识列表;(2)在所述通信标识位于所述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时,调用与所述通信标识对应的评价接口。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判断第二电子设备是否是数据库中预存的通信设备;(2)根据语音通话对象是否为商家或服务机构来确定是否调用评价接口。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向移动终端发送商户推广信息的方法、装置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9-50段、权利要求1、9、10):(参见说明书第20-23段)用户在移动终端110执行通讯相关操作的过程中,通讯操作中涉及的电话号码(相当于确定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将作为通讯信息,被传输至商户推广信息处理装置120。商户推广信息处理装置120根据这些通讯信息在数据库130中进行检索(相当于判断所述通信标识是否位于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商户推广信息处理装置120提取数据库中与所述通讯信息相同或相似类目的数据,将其与所述通讯信息进行比较,确定关联商户对象。(参见权利要求1、9、10)当数据库中不存在与所述通讯信息关联的商户对象时,提示用户对所述通讯信息进行编辑。(参见说明书第34-35段)查找模块202根据记录模块201所记录的通讯信息,提取与其相关类目的数据。例如当通讯信息为电话号码时,则查找模块202从数据库中提取每个商户对象中类目为电话号码的数据(相当于所述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为商家或者服务机构的通信标识组成的通信标识列表);获得对应类目的数据之后,查找模块202将其与通讯信息进行比较,当对应类目的数据与通讯信息相同时,则该数据对应的商户对象为与该通讯信息关联的商户对象。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特征(1),该部分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判断第二电子设备是否属于数据库中预存商户的通讯设备。
对于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常第一电子设备有可能和多种类型的人建立语音通信,可能是家人、同事、朋友等熟人,也可能因为消费而和商家进行语音通信,当第二电子设备归熟人所有,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进行语音通信时,第一电子设备没必要对第二电子设备的所有者进行评价,因此第一电子设备进行语音通信后,有时候需要评价对方,有时候不需要评价对方。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评价行为通常发生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商家首先收集消费者的评价信息,筛选分析消费者的评价信息,从而改进自身服务能力,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第二电子设备通信标识是否属于商家或服务机构,作为调用相应评价接口的条件,当第二电子设备通信标识位于商家或服务机构组成的通信标识列表时,才向第一电子设备提供评价接口,来收集评价信息。这样能提高调用评价接口时机的准确性,也能节省系统资源。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152段)通过与用户终端建立的数据通道向用户终端提供信息获取页面,并通过该信息获取页面进行满意度调查。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调用对所述语音通信的通信过程进行评价的所述评价接口,而设置通信标识对应第一商家或者第一商家的第一分店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215段)用户终端在信息获取页面中接收到用户发出的反馈信息时,通过数据通道向电话坐席系统发送反馈信息。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用户对于本次通话的评价信息是最及时的个性化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用户的评价信息筛选给用户发送的推荐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当用户评价高时,说明用户对使用第二电子设备的商家提供的服务是满意的,此时继续向用户发用该商家或者该分店的推荐信息很容易被第一电子设备用户接受,当用户评价低时,说明用户对使用第二电子设备的商家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此时主动向用户发送通信标识管理者的联系信息,为用户提供了进一步反馈沟通的渠道,有利于第一电子设备用户及时向管理者反馈信息,这也是商家常用的处理方式。根据用户满意程度向用户发送不同的推荐信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对于从属权利要求6-7,当用户评价高时,说明用户对使用第二电子设备的商家提供的服务很满意,当用户评价低时,说明用户对使用第二电子设备的商家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根据用户满意程度向用户发送不同的推荐信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用户满意程度低时,将其他同类商家的推荐信息发送给第一电子设备用户,主动为用户提供其他选择,或者提供其他分店信息供第一电子设备用户参考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当第一电子设备用户评价高时,说明用户对使用第二电子设备的商家或者分店提供的服务很满意,因此继续向用户发用该商家或者该分店的推荐信息很容易被第一电子设备用户接受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对于从属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6-141段)用户终端110和电话坐席系统120之间可以建立语音通道和数据通道。一种实施环境包括:用户终端110、电话坐席系统120和第三方服务器130;用户终端110和电话坐席系统120之间可以通过第三方服务平台130建立数据通道。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附加技术特征,第三方服务器对于评价信息进行统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更清楚的梳理评价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对于从属权利要求9,显示评价信息的统计结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充分提供双方信息交互内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9、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交互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获取方法、装置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130-222段):(参见说明书134-136段)用户终端110是具有进行语音通话时建立数据通道能力的电子设备,比如,用户终端110是智能手机、具有电话功能的平板电脑等。电话坐席系统120是具有进行语音通话时建立数据通道能力的电子设备。用户终端110和电话坐席系统120之间可以建立语音通道(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建立语音通信)和数据通道。(参见说明书153段)本文中的“进行语音通话时”可以包括建立语音通道前的预定时间段、建立有语音通道时的时间段和断开语音通道后的预定时间段。(参见说明书第148-149段)该信息获取方法在与用户终端进行语音通话时,与用户终端建立数据通道。(参见说明书152段)通过与用户终端建立的数据通道向用户终端提供信息获取页面,并通过该信息获取页面进行满意度调查。(参见说明书215-216段)用户终端在信息获取页面中接收到用户发出的反馈信息时,通过数据通道向电话坐席系统发送反馈信息。比如,在如图4B所示,用户在手动操作或由电话坐席系统控制进入页面42a之后,通过点击非常满意42a1、满意42a2、不满意42a3和很不满意42a4这4个按钮来发出反馈信息,该反馈信息可以是用户的满意度调查结果。电话坐席系统接收用户终端通过数据通道发送的反馈信息,即电话坐席系统获取了用户的满意度调查结果。(参见说明书第136-141段)用户终端110和电话坐席系统120之间可以建立语音通道和数据通道。一种实施环境包括:用户终端110、电话坐席系统120和第三方服务器130;用户终端110和电话坐席系统120之间可以通过第三方服务平台130建立数据通道。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是:(1)确定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2)判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是否位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一联系人组,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不位于所述第一联系人组时,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提供所述评价接口。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获取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2)根据语音通话对象是否为商家或服务机构来确定是否调用评价接口。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向移动终端发送商户推广信息的方法、装置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0-23段)用户在移动终端110执行通讯相关操作的过程中,通讯操作中涉及的电话号码(相当于确定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将作为通讯信息,被传输至商户推广信息处理装置120。(参见说明书第31段)记录模块201还可对获取通讯信息时的通讯参考信息进行记录,其中,通讯参考信息可包括获取所述通讯信息时所述移动终端的号码(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等。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特征(1),该部分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获取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
对于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常第二电子设备有可能和多种类型的人建立语音通信,可能是家人、同事、朋友等熟人,也可能因为营业而和顾客进行语音通信,当第一电子设备归熟人所有,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进行语音通信时,第二电子设备没必要向第一电子设备提供评价接口,让第一电子设备所有者对自己进行评价,因此第二电子设备进行语音通信后,有时候需要收集对方的评价信息,有时候不需要收集对方的评价信息。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收集评价信息通常发生在商家与顾客之间,商家收集顾客的评价信息,筛选分析顾客评价信息,从而改进自身服务能力,因此第二电子设备有条件的向第一电子设备提供评价接口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第一电子设备通信标识是否位于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一联系人组,作为调用相应评价接口的条件,当第一电子设备通信标识不位于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一联系人组时,才向第一电子设备提供评价接口,来收集评价信息。这样能提高提供评价接口时机的准确性,也能节省系统资源。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1、1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向移动终端发送商户推广信息的方法、装置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9-50段、权利要求1、9、10):(参见说明书第20-23段)用户在移动终端110执行通讯相关操作的过程中,通讯操作中涉及的电话号码(相当于确定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将作为通讯信息,被传输至商户推广信息处理装置120。商户推广信息处理装置120根据这些通讯信息在数据库130中进行检索(相当于判断所述通信标识是否位于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商户推广信息处理装置120提取数据库中与所述通讯信息相同或相似类目的数据,将其与所述通讯信息进行比较,确定关联商户对象。(参见权利要求1、9、10)当数据库中不存在与所述通讯信息关联的商户对象时,提示用户对所述通讯信息进行编辑。(参见说明书第34-35段)查找模块202根据记录模块201所记录的通讯信息,提取与其相关类目的数据。例如当通讯信息为电话号码时,则查找模块202从数据库中提取每个商户对象中类目为电话号码的数据;获得对应类目的数据之后,查找模块202将其与通讯信息进行比较,当对应类目的数据与通讯信息相同时,则该数据对应的商户对象为与该通讯信息关联的商户对象。(参见说明书第41段)当用户拨打好乐迪电话12345678时为下午三点,首先,记录模块201记录好乐迪的电话以及拨打电话时的时间,查找模块202检索到该号码的关联商户对象为好乐迪。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1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判断第一参数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当第一参数信息满足预设条件时,向第一电子设备提供评价接口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3。通过时间间隔来判断是否启用评价接口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避免频繁开启评价接口。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4。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152段)通过与用户终端建立的数据通道向用户终端提供信息获取页面,并通过该信息获取页面进行满意度调查。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设置通信标识对应第一商家或者第一商家的第一分店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5。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215段)用户终端在信息获取页面中接收到用户发出的反馈信息时,通过数据通道向电话坐席系统发送反馈信息。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5、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6。用户对于本次通话的评价信息是最及时的个性化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用户的评价信息筛选给用户发送的推荐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6、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7。当用户评价高时,说明用户对使用第二电子设备的商家提供的服务是满意的,此时继续向用户发用该商家或者该分店的推荐信息很容易被第一电子设备用户接受,当用户评价低时,说明用户对使用第二电子设备的商家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此时主动向用户发送通信标识管理者的联系信息,为用户提供了进一步反馈沟通的渠道,有利于第一电子设备用户及时向管理者反馈信息,这也是商家常用的处理方式。根据用户满意程度向用户发送不同的推荐信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7、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8-19。当用户评价高时,说明用户对使用第二电子设备的商家提供的服务很满意,当用户评价低时,说明用户对使用第二电子设备的商家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根据用户满意程度向用户发送不同的推荐信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用户满意程度低时,将其他同类商家的推荐信息发送给第一电子设备用户,主动为用户提供其他选择,或者提供其他分店信息供第一电子设备用户参考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当第一电子设备用户评价高时,说明用户对使用第二电子设备的商家或者分店提供的服务很满意,因此继续向用户发用该商家或者该分店的推荐信息很容易被第一电子设备用户接受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8、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0。对于第二电子设备通信标识存在关联的多个评价信息进行统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更清楚的梳理评价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9、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1。统计第二电子设备通信标识存在关联的评价信息时,筛选评价信息,将有效信息加入统计结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更准确的统计评价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0、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2。通过多种方式判断评价信息的有效性,比如差评比例过高的用户所提供的评价信息不认为是有效评价信息,或者位于第二电子设备列表内用户的评价信息也不认为是有效评价信息,或者根据评价频率判断评价信息的有效性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都是为了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3。显示评价信息的统计结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充分提供双方信息交互内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4-25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分别是与权利要求1、10请求保护的一种交互方法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24-2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向移动终端发送商户推广信息的方法、装置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9-50段、权利要求1、9、10):(参见说明书第20-23段)用户在移动终端110执行通讯相关操作的过程中,通讯操作中涉及的电话号码(相当于确定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通信标识)将作为通讯信息,被传输至商户推广信息处理装置120。商户推广信息处理装置120根据这些通讯信息在数据库130中进行检索(相当于判断所述通信标识是否位于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参见说明书第34-35段)查找模块202根据记录模块201所记录的通讯信息,提取与其相关类目的数据。例如当通讯信息为电话号码时,则查找模块202从数据库中提取每个商户对象中类目为电话号码的数据(相当于所述第一预设通信标识列表为商家或者服务机构的通信标识组成的通信标识列表)。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进行通话是确认其中一方的电话号码,并且在商户信息数据库中检索该电话号码,进行匹配。
2、对比文件1是关于电话坐席系统的改进,电话坐席系统是一种要求客服人员参与的应答呼叫系统。企业用户通常采用电话坐席系统提供业务咨询、业务办理和回访调查等服务。因此在用户终端与电话坐席系统建立数据通道后,就会向用户终端提供信息获取页面。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建立语音通信时,参与通话的一方身份可以确定为是企业客服人员,已经符合调用评价接口的前提条件。因此对比文件1不需要再设置是否调用评价接口的前提条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持有者身份不确定的两个电子设备建立语音通信时,两者之间可能是私人关系,没有对某一方进行评价的需求,双方也可能是商家与顾客的关系。因此第一电子设备进行语音通信后,有时候需要评价对方,有时候不需要评价对方。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果不对通话进行一定筛查,不设置调用评价接口的条件,无区别的要求第一电子设备用户对通话方进行评价,会给电子设备使用者制造麻烦,也会导致收集评价信息中无意义的信息比例增加。而评价行为通常发生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商家首先收集消费者的评价信息,筛选分析消费者的评价信息,从而改进自身服务能力,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第二电子设备通信标识是否属于商家或服务机构,作为调用相应评价接口的条件,当第二电子设备通信标识位于商家或服务机构组成的通信标识列表时,才向第一电子设备提供评价接口,来收集评价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将第一电子设备通信标识是否位于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一联系人组,作为调用相应评价接口的条件,当第一电子设备通信标识不位于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一联系人组时,才向第一电子设备提供评价接口,来收集评价信息。这样能提高调用评价接口时机的准确性,节省系统资源。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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