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拍摄方法、移动终端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646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3026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734744.X
申请日:2017-08-24
复审请求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绍芹
合议组组长:王琼
参审员:吴志彪
国际分类号:H04N5/225,H04N5/2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8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给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针对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否则将不符合听证原则。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710734744.X,名称为“一种拍摄方法、移动终端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8月24日,公开日为2017年11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6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0、39和4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1266362A,公开日为2008年09月17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0项;申请日2017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3段(即第1-26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拍摄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所述移动终端包括显示屏、第一前置摄像头和第二前置摄像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屏包括:显示面板、背光源和导光板,所述背光源包括至少两个光源组件,每个光源组件分别设置于所述导光板的不同侧边;其中,所述至少两个光源组件中的第一光源组件发出的光线经所述导光板,以不小于第一角度的入射角投射至所述显示面板形成第一全屏画面,所述第一全屏画面的可视范围为:以不小于所述第一角度的出射角射出所述显示面板的光线角度范围;所述至少两个光源组件中的第二光源发出的光线经所述导光板,以不小于第二角度的入射角投射至所述显示面板形成第二全屏画面,所述第二全屏画面的可视范围为:以不小于所述第二角度的出射角射出所述显示面板的光线角度范围;所述第二全屏画面的可视范围与所述第一全屏画面的可视范围在预设角度范围内不发生交叠;
其中,所述拍摄方法包括:
获取第一前置摄像头采集的第一人脸数据和第二前置摄像头采集的第二人脸数据;
当自拍共享开启时,按照预设显示帧率,控制所述显示屏交替显示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和所述第二人脸数据;
其中,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和所述第二人脸数据为包括人脸的图像数据或视频数据;
所述按照预设显示帧率,控制所述显示屏交替显示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和所述第二人脸数据的步骤,包括:
按照预设显示帧率,当控制所述显示屏全屏显示第一人脸数据时,在所述显示屏的第一预设区域内显示所述第二人脸数据;
当控制所述显示屏全屏显示第二人脸数据时,在所述显示屏的第二预设区域内显示所述第一人脸数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照预设显示帧率,控制所述显示屏交替显示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和所述第二人脸数据的步骤,包括:
开启所述第一光源组件,同时关闭所述第二光源组件,并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所述第一人脸数据;
间隔预设时间间隔后,关闭所述第一光源组件,同时开启所述第二光源组件,并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所述第二人脸数据;
间隔预设时间间隔后,循环执行所述开启所述第一光源组件,同时关闭所述第二光源组件,并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所述第一人脸数据的步骤至所述间隔预设时间间隔,关闭第一光源组件,同时开启第二光源组件,并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第二人脸数据的步骤,直至检测到屏幕共享功能关闭,或者,直至检测到第一前置摄像头或第二前置摄像头关闭。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照预设显示帧率,控制所述显示屏交替显示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和所述第二人脸数据的步骤,包括:
将所述显示屏的显示区域划分为第一显示区域和第二显示区域;
按照预设显示帧率,当控制所述第一显示区域显示所述第一人脸数据时,在所述第二显示区域显示所述第二人脸数据;
当控制所述第一显示区域显示所述第二人脸数据时,在所述第二显示区域显示所述第一人脸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照预设显示帧率,控制所述显示屏交替显示第一人脸数据和第二人脸数据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检测是否接收到拍摄控制指令;
若检测到拍摄控制指令,则根据所述拍摄控制指令,控制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和/或第二前置摄像头执行拍摄操作;
其中,所述拍摄控制指令与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和/或第二前置摄像头的旋转角度和旋转方向相关联。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拍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是否接收到拍摄控制指令的步骤,包括:
分别控制第一前置摄像头和第二前置摄像头进行控制动作检测;
所述若检测到拍摄控制指令,则根据所述拍摄控制指令,控制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和/或第二前置摄像头执行拍摄操作的步骤,包括:
若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在所述第一全屏画面的可视范围内检测到第一控制动作,则根据所述第一控制动作,控制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执行拍摄操作;
若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在所述第二全屏画面的可视范围内检测到第二控制动作,则根据所述第二控制动作,控制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执行拍摄操作。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拍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动作包括:触屏或隔空手势控制动作、头部摆动控制动作、脸部表情动作和手指指向控制动作中的至少一项。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拍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是否接收到拍摄控制指令的步骤,包括:
获取麦克风采集的语音数据;
将所述麦克风采集的语音数据与预先存储的参考语音数据进行比对;
若所述麦克风采集的语音数据与预先存储的参考语音数据中的至少一项相匹配,则确定接收到拍摄控制指令;
其中,所述参考语音数据包括:与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关联的第一参考语音数据,以及,与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关联的第二参考语音数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拍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若检测到拍摄控制指令,则根据所述拍摄控制指令,控制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和/或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执行拍摄操作的步骤,包括:
若所述麦克风采集的语音数据与所述第一参考语音数据相匹配,则根据所述麦克风采集的语音数据,控制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执行拍摄操作;
若所述麦克风采集的语音数据与所述第二参考语音数据相匹配,则根据所述麦克风采集的语音数据,控制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执行拍摄操作。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拍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是否接收到拍摄控制指令的步骤之前,还包括:
分别在所述第一全屏画面和所述第二全屏画面显示第一提示信息和第二提示信息;
获取麦克风采集的第一用户的第一参考语音信息和第二用户的第二参考语音信息;
分别建立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与所述第一参考语音信息的第一关联关系,以及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与所述第二参考语音信息的第二关联关系;
其中,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第一用户录入语音信息,所述第二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第二用户录入语音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照预设显示帧率,控制所述显示屏交替显示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和所述第二人脸数据的步骤之前,还包括:
分别控制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和第二前置摄像头进行人脸追踪,确定人脸位置;
根据所述人脸位置,调整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和/或第二前置摄像头的拍摄角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拍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人脸位置,调整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和/或第二前置摄像头的拍摄角度的步骤,包括:
若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追踪的第一人脸位置超出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的第一拍摄范围,则控制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进行角度旋转,直至所述第一人脸位置位于所述第一拍摄范围内;
若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追踪的第二人脸位置超出所述第二前置 摄像头的第二拍摄范围,则控制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进行角度旋转,直至所述第二人脸位置位于所述第一拍摄范围内;
其中,所述第一拍摄范围为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的中心视场范围,所述第二拍摄范围为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的中心视场范围。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照预设显示帧率,控制所述显示屏交替显示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和所述第二人脸数据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检测用于触发表情抓拍的第一预设动作;
若检测到所述第一预设动作,则获取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和所述第二人脸数据的表情相似度;
若所述表情相似度高于预设阈值,则分别控制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和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执行拍摄操作;
其中,所述第一预设动作包括:触屏或隔空手势控制动作、头部摆动控制动作、脸部表情动作和手指指向控制动作中的至少一项。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拍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若检测到所述第一预设动作,则获取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和所述第二人脸数据的表情相似度的步骤,包括:
若检测到所述第一预设动作,则启动预设时长的定时器;
若所述定时器的预设时长到达,则获取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和所述第二人脸数据的表情相似度。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照预设显示帧率,控制所述显示屏交替显示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和所述第二人脸数据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检测用于结束拍摄的第二预设动作;
若检测到所述第二预设动作,则控制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和/或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输出人脸图像数据或人脸视频数据;
其中,第二预设动作包括触屏或隔空手势控制动作、头部摆动控制动作、脸部表情动作和手指指向控制动作中的至少一项。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拍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 用于结束拍摄的第二预设动作的步骤,包括:
分别控制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和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进行第二预设动作检测;
所述若检测到所述第二预设动作,则控制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和/或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输出图像数据或视频数据的步骤,包括:
若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在所述第一全屏画面的可视范围内检测到所述第二预设动作,则控制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输出人脸图像数据或人脸视频数据;
若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在所述第二全屏画面的可视范围内检测到所述第二预设动作,则控制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输出人脸图像数据或人脸视频数据。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拍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用于结束拍摄的预设动作的步骤,包括:
分别检测所述第一全屏画面中的第一拍摄按钮和所述第二全屏画面中的第二拍摄按钮上的触控操作;
所述若检测到所述预设动作,则控制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和/或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输出人脸图像数据或人脸视频数据的步骤,包括:
若检测到所述第一拍摄按钮上的第一触控操作,则控制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输出图像数据或视频数据;
若检测到所述第二拍摄按钮上的第二触控操作,则控制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输出人脸图像数据或人脸视频数据。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照预设显示帧率,控制所述显示屏交替显示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和所述第二人脸数据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和第二人脸数据进行图像合成,生成一张人脸图像;
或者,
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和第二人脸数据进行视频合成,生成一个人脸视频。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拍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第一前置摄像头采集的第一人脸数据和第二前置摄像头采集的第二人脸数据的步骤之前,还包括:
检测屏幕共享功能、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和/或第二前置摄像头的开启状态;
若检测到屏幕共享功能开启,且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和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均开启,则获取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采集的第一人脸数据和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采集的第二人脸数据。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拍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屏幕共享功能、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和/或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的开启状态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若检测到屏幕共享功能关闭,或检测到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或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关闭,则开启所述背光源中的所有光源组件。
20. 一种移动终端,所述移动终端包括显示屏、第一前置摄像头和第二前置摄像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屏包括:显示面板、背光源和导光板,所述背光源包括至少两个光源组件,每个光源组件分别设置于所述导光板的不同侧边;其中,所述至少两个光源组件中的第一光源组件发出的光线经所述导光板,以不小于第一角度的入射角投射至所述显示面板形成第一全屏画面,所述第一全屏画面的可视范围为:以不小于所述第一角度的出射角射出所述显示面板的光线角度范围;所述至少两个光源组件中的第二光源发出的光线经所述导光板,以不小于第二角度的入射角投射至所述显示面板形成第二全屏画面,所述第二全屏画面的可视范围为:以不小于所述第二角度的出射角射出所述显示面板的光线角度范围;所述第二全屏画面的可视范围与所述第一全屏画面的可视范围在预设角度范围内不发生交叠;
其中,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第一前置摄像头采集的第一人脸数据和第二前置摄像头采集的第二人脸数据;
显示模块,用于当自拍共享开启时,按照预设显示帧率,控制所 述显示屏交替显示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和所述第二人脸数据;
其中,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和所述第二人脸数据为包括人脸的图像数据或视频数据;
所述显示模块还包括:
第三显示子模块,用于按照预设显示帧率,当控制所述显示屏全屏显示第一人脸数据时,在所述显示屏的第一预设区域内显示所述第二人脸数据;
第四显示子模块,用于当控制所述显示屏全屏显示第二人脸数据时,在所述显示屏的第二预设区域内显示所述第一人脸数据。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模块包括:
第一显示子模块,用于开启所述第一光源组件,同时关闭所述第二光源组件,并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所述第一人脸数据;
第二显示子模块,用于间隔预设时间间隔后,关闭所述第一光源组件,同时开启所述第二光源组件,并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所述第二人脸数据;
第一处理子模块,用于间隔预设时间间隔后,循环执行所述开启所述第一光源组件,同时关闭所述第二光源组件,并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所述第一人脸数据的步骤至所述间隔预设时间间隔,关闭第一光源组件,同时开启第二光源组件,并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第二人脸数据的步骤,直至检测到屏幕共享功能关闭,或者,直至检测到第一前置摄像头或第二前置摄像头关闭。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模块具体用于:
将所述显示屏的显示区域划分为第一显示区域和第二显示区域;
按照预设显示帧率,当控制所述第一显示区域显示所述第一人脸数据时,在所述第二显示区域显示所述第二人脸数据;
当控制所述第一显示区域显示所述第二人脸数据时,在所述第二显示区域显示所述第一人脸数据。
23.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第一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是否接收到拍摄控制指令;
第一处理模块,用于若检测到拍摄控制指令,则根据所述拍摄控制指令,控制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和/或第二前置摄像头执行拍摄操作;
其中,所述拍摄控制指令与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和/或第二前置摄像头的旋转角度和旋转方向相关联。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检测模块包括:
第一检测子模块,用于分别控制第一前置摄像头和第二前置摄像头进行控制动作检测;
所述第一处理模块包括:
第一拍摄子模块,用于若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在所述第一全屏画面的可视范围内检测到第一控制动作,则根据所述第一控制动作,控制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执行拍摄操作;
第二拍摄子模块,用于若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在所述第二全屏画面的可视范围内检测到第二控制动作,则根据所述第二控制动作,控制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执行拍摄操作。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动作包括:触屏或隔空手势控制动作、头部摆动控制动作、脸部表情动作和手指指向控制动作中的至少一项。
26.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检测模块还包括:
第一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麦克风采集的语音数据;
比对子模块,用于将所述麦克风采集的语音数据与预先存储的参考语音数据进行比对;
第二处理子模块,用于若所述麦克风采集的语音数据与预先存储的参考语音数据中的至少一项相匹配,则确定接收到拍摄控制指令;
其中,所述参考语音数据包括:与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关联的第一参考语音数据,以及,与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关联的第二参考语音数据。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处理子模块包括:
第一拍摄单元,用于若所述麦克风采集的语音数据与所述第一参考语音数据相匹配,则根据所述麦克风采集的语音数据,控制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执行拍摄操作;
第二拍摄单元,用于若所述麦克风采集的语音数据与所述第二参考语音数据相匹配,则根据所述麦克风采集的语音数据,控制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执行拍摄操作。
28.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检测模块还包括:
提示子模块,用于分别在所述第一全屏画面和所述第二全屏画面显示第一提示信息和第二提示信息;
第二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麦克风采集的第一用户的第一参考语音信息和第二用户的第二参考语音信息;
第三处理子模块,用于分别建立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与所述第一参考语音信息的第一关联关系,以及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与所述第二参考语音信息的第二关联关系;
其中,所述第一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第一用户录入语音信息,所述第二提示信息用于提示第二用户录入语音信息。
29.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人脸追踪模块,用于分别控制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和第二前置摄像头进行人脸追踪,确定人脸位置;
调整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人脸位置,调整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和/或第二前置摄像头的拍摄角度。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 模块包括:
第一调整子模块,用于若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追踪的第一人脸位置超出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的第一拍摄范围,则控制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进行角度旋转,直至所述第一人脸位置位于所述第一拍摄范围内;
第二调整子模块,用于若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追踪的第二人脸位置超出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的第二拍摄范围,则控制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进行角度旋转,直至所述第二人脸位置位于所述第一拍摄范围内;
其中,所述第一拍摄范围为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的中心视场范围,所述第二拍摄范围为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的中心视场范围。
3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第二检测模块,用于检测触发用于表情抓拍的第一预设动作;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若检测到所述第一预设动作,则获取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和所述第二人脸数据的表情相似度;
拍摄模块,用于若所述表情相似度高于预设阈值,则分别控制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和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执行拍摄操作;
其中,所述第一预设动作包括:触屏或隔空手势控制动作、头部摆动控制动作、脸部表情动作和手指指向控制动作中的至少一项。
32. 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获取模块包括:
启动子模块,用于若检测到所述第一预设动作,则启动预设时长的定时器;
第三获取子模块,用于若所述定时器的预设时长到达,则获取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和所述第二人脸数据的表情相似度。
33.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第三检测模块,用于检测用于结束拍摄的第二预设动作;
第二处理模块,用于若检测到所述第二预设动作,则控制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和/或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输出人脸图像数据或人脸视 频数据;
其中,第二预设动作包括触屏或隔空手势控制动作、头部摆动控制动作、脸部表情动作和手指指向控制动作中的至少一项。
34.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检测模块包括:
第二检测子模块,用于分别控制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和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进行第二预设动作检测;
所述第二处理模块包括:
第四处理子模块,用于若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在所述第一全屏画面的可视范围内检测到所述第二预设动作,则控制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输出人脸图像数据或人脸视频数据;
第五处理子模块,用于若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在所述第二全屏画面的可视范围内检测到所述第二预设动作,则控制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输出人脸图像数据或人脸视频数据。
35.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检测模块还包括:
第三检测子模块,用于分别检测所述第一全屏画面中的第一拍摄按钮和所述第二全屏画面中的第二拍摄按钮上的触控操作;
所述第二处理模块包括:
第六处理子模块,用于若检测到所述第一拍摄按钮上的第一触控操作,则控制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输出图像数据或视频数据;
第七处理子模块,用于若检测到所述第二拍摄按钮上的第二触控操作,则控制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输出人脸图像数据或人脸视频数据。
36.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第一合成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和第二人脸数据进行图像合成,生成一张人脸图像;
或者,
第二合成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和第二人脸数据进行视 频合成,生成一个人脸视频。
37.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第四检测模块,用于检测屏幕共享功能、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和/或第二前置摄像头的开启状态;
第三处理模块,用于若检测到屏幕共享功能开启,且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和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均开启,则获取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采集的第一人脸数据和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采集的第二人脸数据。
38.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第四处理模块,用于若检测到屏幕共享功能关闭,或检测到所述第一前置摄像头或所述第二前置摄像头关闭,则开启所述背光源中的所有光源组件。
39.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包括处理器,存储器,存储于所述存储器上并可在所述处理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19中任一项所述的拍摄方法的步骤。
40.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19中任一项所述的拍摄方法的步骤。”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第二全屏画面的可视范围与第一全屏画面的可视范围在预设角度范围内不发生交叠;(2)本申请是一种拍摄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包括:获取第一前置摄像头采集的第一人脸数据和第二前置摄像头采集的第二人脸数据;当自拍共享开启时,按照预设显示帧率,控制所述显示屏交替显示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和所述第二人脸数据;其中,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和所述第二人脸数据为包括人脸的图像数据或视频数据;当控制所述显示屏全屏显示第一人脸数据时,在所述显示屏的第一预设区域内显示所述第二人脸数据;当控制所述显示屏全屏显示第二人脸数据时,在所述显示屏的第二预设区域内显示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做出的改进;区别特征(2)一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余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0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参照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 权利要求39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19中任一项所述的视频通话方法,权利要求40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19中任一项所述的视频通话方法,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39和4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9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答复一通时在原权利要求1、21中增加“当自拍共享开启时”的技术特征,审查员在一通后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事实发生了变化,在事实首次发生变化的情形下发出驳回决定不符合驳回程序。2.首先,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所属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其未涉及任何有关拍摄的内容。在没有足够动机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其应用于自拍预览。其次,本申请的双前置摄像头、双全屏显示画面、双人脸数据的技术特征组合共同解决如何实现共享自拍画面互不影响的技术问题,驳回决定割裂了不同用户自拍与交替显示的技术特征,对于配置有多个前置摄像头的移动终端,现有技术中尚未意识到需要解决不同用户自拍共享时无法全屏观看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为用户呈现全屏自拍图像。最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还限定了“当控制所述显示屏全屏显示第一人脸数据时,在所述显示屏的第一预设区域内显示所述第二人脸数据;当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第二人脸数据时,在所述显示屏的第二预设区域内显示所述第一人脸数据”,由于对比文件1仅是液晶显示器的显示方法,在此基础上,在没有足够动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实施为移动终端的拍摄方法。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通过交替全屏显示不同的人脸数据,并在全屏显示第一人脸数据/所述第二人脸数据同时显示第二人脸数据/所述第一人脸数据,采用该技术方案能提高自拍共享的可视化程度以及可互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公开了两个前置摄像头同时进行拍摄显示人脸数据的方案,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这是所述自拍共享开启时的状态,因此,相关技术特征已经被隐含公开了,驳回决定是符合驳回时机的。2.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现有技术中,当两个不同的用户想要分别观看各自的自拍内容时,当前的显示屏唯一可实现的方式是将屏幕分成两半或者两个区域,但是这样用户看到的画面尺寸变小了,而且还会感受到旁边显示内容的一些干扰和影响。本申请实施例提供了一种拍摄方法、移动终端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以解决现有技术中不同用户同时观看自拍内容时,显示屏时画面尺寸小、显示内容受到干扰的问题。对比文件1公开的液晶显示器及其驱动方法,提供了一种不同用户同时观看液晶显示器内容的方法,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与本申请相同。对于本申请的应用场景,通过两个前置摄像头拍摄两个不同用户,当两个用户同时想预览自拍界面时,交替显示用户自拍画面,以实现不缩小画面显示尺寸,避免显示内容受干扰。也就是说,本申请的应用场景,也是使不同用户同时观看手机屏幕(液晶显示器),分别观看不同的显示内容,对于这一应用场景,在面对如何使两个用户同时观看自拍内容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液晶显示器工作方法应用到对不同自拍预览画面的显示上。对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该技术方案能提高自拍共享的可视化程度以及可互动性,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液晶面板同样可以实现画面的同步显示,因此在两个用户同时进行自拍时,使得两个自拍预览画面同步显示,使用户间可以进行互动,这种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3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本申请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0项;申请日2017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38条
专利法第38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2.2节规定:听证原则,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给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针对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即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在之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过申请人。
本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实质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原权利要求1-4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21中的特征“按照预设显示帧率,控制所述显示屏交替显示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和所述第二人脸数据”修改为“当自拍共享开始时,按照预设显示帧率,控制所述显示屏交替显示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和所述第二人脸数据”,即对控制显示屏的交替显示的时机进行了限制,使得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此时实质审查部门未给予复审请求人再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以权利要求1、20、39和40不具备创造性直接作出了驳回决定,因而不满足听证原则。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266362A,公开日为2008年09月17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拍摄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9页,附图1-5)一种多视角液晶显示器及其驱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多视角液晶显示器200包括一液晶显示面板202、一第一背光模块204以及一第二背光模块206。液晶显示面板202可以是穿透式液晶显示面板或半穿透半反射式液晶显示面板。第一背光模块204包括一第一光源LS1及第一导光板,第二背光模块206包括一第二光源LS2及第二导光板。从图2中可以看出,第一光源LS1和第二光源LS2位于导光板的不同侧边。当第一背光模块204开启时,第二背光模块206为关闭状态,此时只有第一光源LS1的光线通过第一背光模块204中的导光板形成第一面光源L1,因此第一背光模块204可提供第一面光源L1至液晶显示面板202。同一时间,液晶显示面板202提供一第一节目影像I1,第一节目影像 I1例如是图5c所示的导航信息,此为在液晶显示面板202右侧非正视方向观看,也就是使用者P1所在的位置所观看到的画面。当第二背光模块206与第一背光模块204的状态分别为开启及关闭时,此时改由第二光源LS2的光线通过第二背光模块206中的导光板形成第二面光源L2,所以第二背光模块206提供第二面光源L2至液晶显示面板202。同时地,液晶显示面板202提供一第二节目影像I2,第二节目影像 I2例如是图5a所示的卡通节目,在液晶显示面板202左侧非正视方向观看,也就是使用者P2所在的位置所观看到的画面。由于使用者P1位在第一面光源L1的传递方向上,所以使用者 P1可看到多视角液晶显示器200所显示的画面为第一节目影像I1;同样地,当使用者P2位于第二面光源L2的传递方向上时,使用者P2可以看到第二节目影像I2。第一面光源L1与第二面光源L2的传递方向夹一角度,其中角度可以为6度至176度。多视角液晶显示器200中的驱动电路可使液晶显示面板202交替地显示第一节目影像I1及第二节目影像I2。液晶显示面板202接收第一影像信号SI1 的期间t1对应至第一背光模块204的开启期间,此时使用者P1可看到第一节目影像I1。另一方面,液晶显示面板202接收第二影像信号SI2的期间t2对应至第二背光模块206的开启期间,此时使用者P2可看到第二节目影像I2。同理,t1期间的影像传送方式可类推至t3...等期间,t2期间的影像传送方式可类推至t4...等期间(相当于按照预设显示帧率,控制所述显示屏交替显示)。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第一和二光源的光线均是以一定的入射角投射至所述显示面板,形成第一和第二面光源,并形成第一和第二画面,结合附图5a-5c可以看出,该第一和第二画面均为全屏画面,且在显示面板的光线角度范围,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至少两个光源组件中的第一和第二光源组件发出的光线经所述导光板,以不小于第一和第二角度的入射角投射至所述显示面板形成第一和第二全屏画面,所述第一和第二全屏画面的可视范围为:以不小于所述第一和第二角度的出射角射出所述显示面板的光线角度范围。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第二全屏画面的可视范围与第一全屏画面的可视范围在预设角度范围内不发生交叠;(2)本申请是一种拍摄方法,应用于移动终端,包括:获取第一前置摄像头采集的第一人脸数据和第二前置摄像头采集的第二人脸数据;当自拍共享开启时,按照预设显示帧率,控制所述显示屏交替显示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和所述第二人脸数据;其中,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和所述第二人脸数据为包括人脸的图像数据或视频数据;当控制所述显示屏全屏显示第一人脸数据时,在所述显示屏的第一预设区域内显示所述第二人脸数据;当控制所述显示屏全屏显示第二人脸数据时,在所述显示屏的第二预设区域内显示所述第一人脸数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使用移动终端共享自拍时避免两个画面之间的影响。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4-6段):第一面光源L1 、第二面光源L2的传递方向与法向量N的夹角为1、2,以及使用者P1及使用者P2观看多视角液晶显示器200的方向与法向量N之间的夹角分别为1及2的角度可以被控制或选择以便达到更好的显示效果。在此基础上,为了达到最佳显示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有限的试验来具体设定两个可视范围并使其在预设角度范围内不发生交叠,从而避免两个画面间的影响。
对于区别特征(2),本申请涉及的是移动终端中的拍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多视角液晶显示器及其驱动方法,其提供一种液晶显示器,其可让不同使用者分别从不同视角观看到不同的影像,同时保证使用者看到的影像的分辨率都与多视角液晶显示器的液晶显示面板的分辨率相同。对比文件1仅是涉及如何在同一显示屏上分角度显示不同影像,其与本申请的领域完全不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显示屏应用于移动终端进行画面显示,但是没有动机想到将其应用于移动终端的拍摄过程中的自拍预览,解决如何在使用移动终端共享自拍时避免两个画面之间的影响的技术问题;进而,也就不可能想到利用第一前置摄像头采集第一人脸数据和第二前置摄像头采集第二人脸数据,按照预设显示帧率,控制显示屏交替显示第一和第二人脸数据;更进一步地,更加不可能想到当控制显示屏全屏显示第一人脸数据时,在显示屏的第一预设区域内显示第二人脸数据;当控制显示屏全屏显示第二人脸数据时,在显示屏的第二预设区域内显示第一人脸数据,以提高自拍共享的可视化程度以及可互动性,综上,对比文件1未给出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的相关技术启示。另外,目前没有证据表明采用上述区别特征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理由,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另外,包含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现了多个用户同时自拍共享时,两个画面之间不产生相互影响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从而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0是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基于独立权利要求1和20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9、21-38也相应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39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包括处理器,存储器,存储于所述存储器上并可在所述处理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19中任一项所述的拍摄方法的步骤。基于权利要求1至19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9也相应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40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19中任一项所述的拍摄方法的步骤。基于权利要求1至19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9也相应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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