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方法及3D打印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3D打印方法及3D打印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645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493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49464.8
申请日:2016-03-16
复审请求人:谭圆圆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邹卫兵
合议组组长:唐甜甜
参审员:张明辉
国际分类号:B29C67/00、B33Y5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所述区别或在另一份现有技术中存在启示,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得出,则可以认为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49464.8,名称为“3D打印方法及3D打印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谭圆圆。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3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3(CN104731936A,公开日为2015年6月24日)、对比文件2(“面向内容的三维模型数据库设计及其检索系统的实现”,林金杰等,《计算机科学》,第35卷第10期,第238-242页,公开日为2008年10月31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0001]-[0136]段,说明书附图图1-6,摘要附图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3D打印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从多个维度对被扫描物体进行拍照,以得到所述被扫描物体的各维度照片;
对所述被扫描物体的各维度照片进行合成,以得到所述被扫描物体的初步三维数据模型;
根据所述被扫描物体的物体属性,选取数据模型数据库,其中所述数据模型数据库中包括多个精细三维数据模型;
使用所述初步三维数据模型在所述数据模型数据库中进行检索,以得到与所述初步三维数据模型对应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以及
使用所述精细三维数据模型进行3D打印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D打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从多个维度对被扫描物体进行拍照,以得到所述被扫描物体的各维度照片的步骤具体为:
使用具有拍照功能的无人飞行器从多个维度对被扫描物体进行拍照,以得到所述被扫描物体的各维度照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D打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物体属性包括但不限于物体领域、物体尺寸以及物体材料中至少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D打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使用所述初步三维数据模型在所述数据模型数据库中进行检索,以得到与所述初步三维数据模型对应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的步骤具体为:
获取所述初步三维数据模型的至少一个模型特征;其中所述模型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整体形状特征、局部形状特征、表面形状特征以及内部形状特征中至少一种;
使用所述模型特征在所述数据模型数据库中进行检索,获取具有所述模型特征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以及
将具有所述模型特征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设定为与所述初步三维数据模型对应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3D打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使用所述初步 三维数据模型在所述数据模型数据库中进行检索,以得到与所述初步三维数据模型对应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的步骤还包括:
进行所述检索后,判断是否获取具有所述模型特征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
如未获取所述精细三维数据模型,则删减所述模型特征后,再使用删减后的模型特征在所述数据模型数据库中进行检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3D打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使用所述初步三维数据模型在所述数据模型数据库中进行检索,以得到与所述初步三维数据模型对应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的步骤还包括:
如获取所述精细三维数据模型,则判断获取的所述精细三维数据模型的数量是否大于设定值;
如大于设定值,则增加所述模型特征,再使用增加后的模型特征在所述数据模型数据库中进行检索。
7. 一种3D打印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拍照模块,用于从多个维度对被扫描物体进行拍照,以得到所述被扫描物体的各维度照片;
合成模块,用于对所述被扫描物体的各维度照片进行合成,以得到所述被扫描物体的初步三维数据模型;
数据库选取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被扫描物体的物体属性,选取数据模型数据库,其中所述数据模型数据库中包括多个精细三维数据模型;
检索模块,用于使用所述初步三维数据模型在所述数据模型数据库中进行检索,以得到与所述初步三维数据模型对应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以及
3D打印模块,用于使用所述精细三维数据模型进行3D打印操作。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3D打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拍照模块具体用于使用具有拍照功能的无人飞行器从多个维度对被扫描物体进行拍照,以得到所述被扫描物体的各维度照片。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3D打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物体属性包括 但不限于物体领域、物体尺寸以及物体材料中至少一种。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3D打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索模块包括:
模型特征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初步三维数据模型的至少一个模型特征;其中所述模型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整体形状特征、局部形状特征、表面形状特征以及内部形状特征中至少一种;
检索单元,用于使用所述模型特征在所述数据模型数据库中进行检索,获取具有所述模型特征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
设定单元,用于将具有所述模型特征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设定为与所述初步三维数据模型对应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进行所述检索后,判断是否获取具有所述模型特征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
特征删减单元,用于如未获取所述精细三维数据模型,则删减所述模型特征后,再使用删减后的模型特征在所述数据模型数据库中进行检索;
第二判断单元,用于如获取所述精细三维数据模型,则判断获取的所述精细三维数据模型的数量是否大于设定值;以及
特征增加单元,用于如大于设定值,则增加所述模型特征,再使用增加后的模型特征在所述数据模型数据库中进行检索。”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是一篇关于基于语义分析的互联网检索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是一篇模型数据库归类整理的设计思路,而本申请是一种3D打印方法,将粗略扫描得来的对象通过较为精准的方式来三维重现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3未涉及扫描、合成等步骤,对比文件2未涉及扫描、合成、再现等步骤,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都解决了自己所提出的技术问题,但没有任何启示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去将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进行组合和改进。(2)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检索方法的原理完全不同,虽然权利要求1限定了根据物体属性选取数据库,但是本申请核心区别在于是基于初步三维数据模型去实施的检索,而不是根据任何语义或者属性对象去实施的检索。本申请中用户不需要关心对象是什么,便能将一个不特定的对象异地再现。基于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没有准确的对象名称、型号、数据模型的情况下,如何通过自主扫描、合成得到的初步三维数据模型,打印出与目标对象最有可能接近的三维打印对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和7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如下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1:“3D打印建模”,陈启成,第23页,机械工业出版社,公开日为2015年6月30日;
证据2:“计算机动画制作与技术”,王毅敏,第216页,清华大学出版社,公开日为2010年11月30日。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通过搜索词检索得到相应的三维数据模型并进行3D打印的技术方案,其已经涉及到了搜索、对应和再现的过程,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通过搜索词或者初步三维数据模型检索获得相似的精细三维模型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确定检索的方式,例如选择初步三维数据模型进行检索并最终根据检索结果确定精细三维数据模型进行打印成品,其带来的效果可以预期;而对于初步三维数据模型的获取方式,证据1公开了“从几个角度拍照,导入到123D Design中,然后再用构建工具把它立体化”,证据2公开了“拍照两张以上不同视角的照片,导入软件,自动生成三维模型”,即证据1、2已经证明了通过多个维度的拍照方式来获得被扫描物体的各维度照片,将上述照片进行合成以获得三维模型的方式,是本领域获得初步三维数据模型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常规技术手段能够得到用于搜索的初步三维数据模型。(2)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检索方法不同于对比文件3,但初步三维数据模型的获取方式为拍照合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又给出了采用初步三维数据模型在数据模型库中进行检索以获得精细三维数据模型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三维模型检索方式为将三维模型文件与模型数据库中的文件进行相似性匹配,同样不需要关心对象是什么,增加一些物体属性如对象名称、型号是为了提高检索的效率。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到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也能够预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明示是要通过关键词检索来得到对应的数据模型,所以其关注的是关键词语义与数据模型之间的关系,而本申请是要直接从形状到形状,从数据到数据,对于本申请技术方案而言,本申请可在不明确物品名称的前提下实现检索以及3D打印;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将通过检索词检索改进为通过模型数据检索,即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进行结合。(2)对比文件2明示是要设计一种3D数据模型数据库的时候,如何优化检索引擎,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将采用已有的数据模型去检索改进为采用现场获得数据模型去检索,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主动意识到采用现场拍照的方式获得初始模型数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3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0001]-[0136]段,说明书附图图1-6,摘要附图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所述区别或在另一份现有技术中存在启示,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得出,则可以认为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就本案而言: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3D打印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信息搜索方法和信息搜索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6]段以及图1-3a):信息搜索方法包括:S11:接收搜索词;S12:在所述搜索词是具有3D搜索需求的搜索词时,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3D搜索结果,所述3D搜索结果包括:3D图片以及对应所述3D图片的服务项,服务器可以根据用户历史搜索,预先建立3D模型库(即数据模型库),3D模型库中可以包括对应不同搜索词的3D图片,在当前搜索时,从3D模型库中获取与当前的搜索词对应的3D图片;S13:展示所述3D搜索结果;S14:确定用户选择的服务项,并根据所选择的服务项,对所述3D图片进行处理,用户选择打印时,可以打印3D图片对应的3D模型(隐含公开数据模型库中包括多个精细三维数据模型)。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3D打印方法,其通过搜索词在数据模型库中进行检索,以得到与搜索词相对应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并使用所述精细三维数据模型进行3D打印操作,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从多个维度对被扫描物体进行拍照,以得到所述被扫描物体的各维度照片,对所述被扫描物体的各维度的照片进行合成,以得到所述被扫描物体的初步三维模型数据;根据所述被扫描物体的物体属性,选取数据模型数据库;使用所述初步三维数据模型在所述数据模型数据库中进行检索,以得到与所述初步三维数据模型对应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获取精细三维数据模型的替代技术方案。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第3.3节):主页面提供关键字(即搜索词)和文件两种检索方式;文件检索方式要求用户本地机上存有三维模型文件作为检索条件。具体例如:提交一个波音737的三维模型文件(即初步三维数据模型),要求检索与该模型形状相似的模型,系统将该文件首先上传至服务器,经过特征提取模块生成特征文件,然后与服务器中的三维模型的特征文件库进行相似性匹配,然后将近似程度在阈值以下的模型作为结果集返回(即使用初步三维数据模型在数据模型库中进行搜索,以得到与初步三维数据模型对应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由此可见,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初步三维数据模型在数据库检索得到所需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初步三维模型在数据库检索得到所需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参见第2.1节)还公开了:三维模型通常需要一个分类表来指明库中模型文件的分类情况,PSB模型库是按照模型的自然属性进行人工分类的,以往的实验证明不同的分类方法会对检索效果的评价造成影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创建不同的数据模型数据库,并在使用时根据被扫描物体的物体属性选取对应的数据模型数据库进行检索以提高检索效率。对于初步三维数据模型的获取方式,本申请中的“从多个维度对被扫描物体进行拍照,以得到被扫描物体的各维度照片,对所述被扫描物体的各维度的照片进行合成,以得到所述被扫描物体的初步三维模型数据”是本领域公知的初步三维数据模型的获取方式(参见证据1 “从几个角度拍照,导入到123D Design中,然后再用构建工具把它立体化”、证据2 “拍照两张以上不同视角的照片,导入软件,自动生成三维模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搜索词替换为以拍照合成方式获得的初步三维数据模型。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和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确定对被扫描物体进行多维度拍照的方式,如通过具有拍照功能的无人飞行器进行各维度的拍照,其带来的效果可以预期;物体领域、物体尺寸以及物体材料是常见的物体属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选择合适的物体属性对数据模型数据库进行分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3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第242页左栏):系统将该文件首先上传至服务器,经过特征提取模块生成特征文件(即检索步骤具体为:获取初步三维模型的至少一个模型特征),然后与服务器中的三维模型的特征文件库进行相似性匹配(即使用模型特征在数据模型库中进行检索),然后将近似程度在阈值下的模型作为结果集返回(即获取具有模型特征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将具有模型特征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设定为与初步三维数据模型对应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选择确定模型特征的类型,如整体形状特征、局部形状特征、表面特征以及内部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日常的信息检索过程中,在未检索到相关信息的情况下,通过更改或者减少限定条件来重新检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当返回的检索结果较多的情况下,通过增加限定条件来重新检索以缩小检索结果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通过模型特征于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检索结果进行判断并进一步对模型特征进行调整,如未获得精细三维数据模型时通过删减模型特征并使用删减后的模型特征进行检索、当获得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的数量超过设定值(如可浏览的量)时通过增加模型特征并使用增加后的模型特征进行检索,其带来的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3D打印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信息搜索方法和信息搜索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6]段以及图1-3a):信息搜索方法包括:S11:接收搜索词;S12:在所述搜索词是具有3D搜索需求的搜索词时,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3D搜索结果,所述3D搜索结果包括:3D图片以及对应所述3D图片的服务项,服务器可以根据用户历史搜索,预先建立3D模型库(即数据模型库),3D模型库中可以包括对应不同搜索词的3D图片,在当前搜索时,从3D模型库中获取与当前的搜索词对应的3D图片;S13:展示所述3D搜索结果;S14:确定用户选择的服务项,并根据所选择的服务项,对所述3D图片进行处理,用户选择打印时,可以打印3D图片对应的3D模型(隐含公开数据模型库中包括多个精细三维数据模型)。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3D打印装置,包括检索模块,用于通过搜索词在数据模型库中进行检索,以得到与搜索词相对应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以及3D打印模块,用于使用所述精细三维数据模型进行3D打印操作。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装置还包括拍照模块,用于从多个维度对被扫描物体进行拍照,以得到所述被扫描物体的各维度照片;合成模块,用于对所述被扫描物体的各维度的照片进行合成,以得到所述被扫描物体的初步三维模型数据;数据选取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被扫描物体的物体属性,选取数据模型数据库;检索模块中是使用所述初步三维数据模型在所述数据模型数据库中进行检索,以得到与所述初步三维数据模型对应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获取精细三维数据模型的替代技术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第3.3节):主页面提供关键字(即搜索词)和文件两种检索方式;文件检索方式要求用户本地机上存有三维模型文件作为检索条件。其中文件检索方式,例如提交一个波音737的三维模型文件(即初步三维数据模型),要求检索与该模型形状相似的模型,系统将该文件首先上传至服务器,经过特征提取模块生成特征文件,然后与服务器中的三维模型的特征文件库进行相似性匹配,然后将近似程度在阈值以下的模型作为结果集返回(即检索模块中使用初步三维数据模型在数据模型库中进行搜索,以得到与初步三维数据模型对应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由此可见,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初步三维数据模型在数据库检索得到所需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参见第2.1节)还公开了:三维模型通常需要一个分类表来指明库中模型文件的分类情况,PSB模型库是按照模型的自然属性进行人工分类的,以往的实验证明不同的分类方法会对检索效果的评价造成影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根据被扫描物体的属性创建不同的子数据模型数据库,并设置数据库选取模块,在使用时根据被扫描物体的物体属性选取对应的数据模型数据库进行检索以提高检索效率。对于初步三维数据模型的获取方式,本申请中的“从多个维度对被扫描物体进行拍照,以得到被扫描物体的各维度照片的拍照模块,对所述被扫描物体的各维度的照片进行合成,以得到所述被扫描物体的初步三维模型数据的合成模块”是本领域公知的初步三维数据模型的获取方式(参见证据1 “从几个角度拍照,导入到123D Design中,然后再用构建工具把它立体化”、证据2 “拍照两张以上不同视角的照片,导入软件,自动生成三维模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搜索词替换为以拍照合成方式获得的初步三维数据模型。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8和9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确定拍照模块的组成,如通过具有拍照功能的无人飞行器进行各维度的拍照,其带来的效果可以预期;物体领域、物体尺寸以及物体材料是常见的物体属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选择合适的物体属性对数据模型数据库进行分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和9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权利要求10 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第242页左栏):系统将该文件首先上传至服务器,经过特征提取模块生成特征文件(即检索模块包括模型特征提取单元,用于获取初步三维数据模型的至少一个模型特征),然后与服务器中的三维模型的特征文件库进行相似性匹配(即包括检索单元,用于使用模型特征在数据模型库中进行检索,获取具有模型特征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然后将近似程度在阈值下的模型作为结果集返回(即包括设定单元,用于将具有模型特征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设定为与初步三维数据模型对应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选择确定模型特征的类型,如整体形状特征、局部形状特征、表面特征以及内部特征;在日常的信息检索过程中,在未检索到相关信息的情况下,通过更改或者减少限定条件来重新检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当返回的检索结果较多的情况下,通过增加限定条件来重新检索以缩小检索结果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通过模型特征在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检索结果进行判断并进一步对模型特征进行调整,如设置第一判断单元判断是否获取具有模型特征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并设置特征删减单元在未获得精细三维数据模型时通过删减模型特征并使用删减后的模型特征进行检索、设置第二判断单元判断获取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的数量是否大于设定值并设置特征增加单元用于当获得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的数量超过设定值(如可浏览的量)时通过增加模型特征并使用增加后的模型特征进行检索,其带来的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主页面提供关键字(即检索词)和文件(即模型数据)两种检索方式”可知,直接从数据到数据的模型数据检索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模型数据检索方式为将三维模型文件与模型数据库中的文件进行相似性匹配。同时根据上述内容可知,检索词检索和模型数据检索是获取精细三维数据模型的现有检索方式,两者各有优劣,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自的特点有动机在两者中进行常规选择,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3结合,而将对比文件3中的检索词检索改进为模型数据检索。
(2)对比文件2明确记载了检索词和模型数据这两种检索方式,并以“波音737”为例说明了如何通过三维模型数据而不采用检索词的方式在数据库中获取检索对象,即公开了利用初步三维数据模型在数据库检索得到所需的精细三维数据模型的技术方案。而对于初步三维数据模型的获取方式,证据1、2已经证明了通过多个维度的拍照方式来获得被扫描物体的各维度照片,将上述照片进行合成以获得三维模型的方式,是本领域获得初步三维数据模型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获取初步三维数据模型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上述常规技术手段将对比文件2进行改进,即采用现场拍照的方式以得到用于检索的初步三维数据模型。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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