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直流支柱绝缘子用粘合剂-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直流支柱绝缘子用粘合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627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560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91187.6
申请日:2015-11-17
复审请求人:杨超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甜甜
合议组组长:翟晓晓
参审员:寿建宏
国际分类号:C09J183/16,C09J161/06,C09J163/00,C09J11/04,C09J1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能解决技术问题,未能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91187.6,名称为“一种直流支柱绝缘子用粘合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杨超。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项,申请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即第1-16段)以及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直流支柱绝缘子用粘合剂,由以下质量分数的组分组成,叔氨基聚硅烷35-50份,线性酚醛树脂10-20份,环氧树脂15-30份,硼酸2~20份,碳酸二甲酯40-80份,有机钛粘合促进剂,所述硼酸的质量百分比浓度大于50%;所述叔氨基聚硅烷的结构通式为R1-(Si(OR2)(3-a)R3a)n,其中R1是至少具有一个叔氨基的n价有机基团,R2是具有5-8个碳原子的烷基或酰基,a选1或2的数值;R3选自H或C1-C4的烷基;所述有机钛粘合促进剂是钛酸酯或钛螯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粘合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环氧树脂是双酚A二缩水甘油醚。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粘合剂,其特征在于所述钛酸酯是四(正丁氧基)钛或四(异丙氧基)钛。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粘合剂,其特征在于所述钛螯合物是二(异丙氧基)双(乙酰基丙酮)钛。”
驳回决定中认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直流支柱绝缘子用粘合剂。对比文件1(CN103289626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1日)公开了一种用于复合绝缘子的环氧胶。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涉及叔氨基聚硅烷和硼酸;(2)权利要求1中还涉及碳酸二甲酯和有机钛粘合促进剂;(3)权利要求1中采用了线性酚醛树脂,对比文件1公开了固化剂为甲基四氢苯酐。基于上述区别,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改善绝缘子用胶的综合性能。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CN101591466B,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14日)给出了将氨基聚硅烷(如叔氨基聚硅烷)与环氧树脂EP混合使用来改性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所述叔氨基聚硅烷的结构为常见的叔氨基聚硅烷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选择使用。对比文件3(CN101429419A,公开日为2009年05月13日)给出了直流支柱绝缘子用粘合剂可加入所述浓度的硼酸来作为添加剂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2),碳酸二甲酯作为溶剂来使用,粘合促进剂也是本领域常见助剂,可提高胶的初粘性,有机钛是常见的一类粘合促进剂,且所述钛酸酯、钛螯合物都是有机钛的常见种类。对于区别(3),线性酚醛树脂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甲基四氢苯酐均为环氧体系常用固化剂。关于粘合剂各组分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性能需要,通过常规试验手段来调整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4对环氧树脂和有机钛粘合促进剂中钛酸酯及钛螯合物常见种类的具体选择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杨超(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的粘合剂是用于金属和陶瓷之间的粘合,对比文件2中所述粘合剂主要用于玻璃和玻璃陶瓷之间的粘合。而本申请所述的粘合剂是用于橡胶和陶瓷之间的粘合。粘合部件的材质不同决定了粘合剂配方上存在巨大的差异,粘合剂不具有通用性。
(2)本申请采用具有特定结构的叔氨基聚硅烷与环氧树脂作为主粘合剂,线性酚醛树脂作为固化剂,并优选碳酸二甲酯作为溶剂,硼酸作为改进剂,有机钛作为粘合促进剂,通过对粘合剂中各种组分的综合衡量,各种组分之间协同作用,调节了环氧树脂的收缩系数,并提高了环氧树脂的电力绝缘能力,提高了产品的寿命,克服了环氧树脂无法应用于电力系统中带电陶瓷和橡胶之间密封的技术障碍,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都不适合于绝缘材料的粘贴。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相同,均涉及绝缘子用环氧胶;而且,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叔氨基聚硅烷和环氧树脂EP复合能够对EP改性的启示;其它助剂均为常见助剂的选择,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对粘合剂组分进行了筛选组合”、“采用特定结构的叔氨基聚硅烷”在原申请文件中未得到证实;良好的粘合能力和电绝缘性是绝缘子用胶粘剂最基本的性能标准。
(2)复审请求人指出的“协同作用”、“克服技术障碍”仅仅为意见陈述中泛泛提及,在原申请文件中并未辅以合适的试验数据佐证,因此不能被认同。
(3)对比文件1中多的两个组分即白炭黑和超细氢氧化铝粉,它们作为填料使用,填料能够改善力学性能、降低成本,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若不加它们这些辅助作用也会消失。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认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直流支柱绝缘子用粘合剂。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800KV直流支柱绝缘子用粘合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叔氨基聚硅烷,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甲基三乙酰氧基硅烷,而且两者用量也不同;(2)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原料物质线性酚醛树脂10-20份、环氧树脂15-30份、碳酸二甲酯40-80份、有机钛粘合促进剂,而对比文件3中没有公开;(3)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硼酸用量与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不同。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中使用了原料物质叔氨基聚硅烷、线性酚醛树脂和有机钛粘合促进剂,然而,上述原料物质均不是具体物质。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不同的物质组成和/或结构不同,性质不同,对于最终制备得到的直流支柱绝缘子用粘合剂的性能的影响也不同。例如,其中叔氨基聚硅烷的结构通式为R1-(Si(OR2)(3-a)R3a)n,其中R1是至少具有一个叔氨基的n价有机基团,R2是具有5-8个碳原子的烷基或酰基,a选1或2的数值;R3选自H或C1-C4的烷基。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具有一个叔氨基的n价有机基团”包含了种类繁多的有机基团,这些有机基团组成和/或结构各异,性质也各有差别,进而包含该有机基团R1的叔氨基聚硅烷的组成和/或结构也各有不同,性质也不同。此外,线性酚醛树脂也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甲醛可与三官能度酚(苯酚、间苯二酚等)或与双官能度酚(如邻甲酚、对甲酚、2,3-二甲酚等)合成线型酚醛树脂(参见“塑料工业手册 热固性塑料加工工艺与设备”,陈祥宝等,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年01月,第14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不同的线性酚醛树脂的组成和/或结构不同,性质也不同。因此,本申请实施例1不是清楚、具体的技术方案,由实施例1制得的直流支柱绝缘子用粘合剂的性能测试结果也是不清楚的。此外,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实施例1中制备的直流支柱绝缘子用粘合剂的任何性能测试结果,例如其基本粘合性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依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来确定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根据现有技术或本领域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测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基于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相同的评述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4与对比文件3相比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针对陶瓷材料和硅橡胶材料的性能,对粘合剂的组分进行了筛选组合,发现采用具有特定结构的叔氨基聚硅烷与环氧树脂作为主粘合剂,线性酚醛树脂作为固化剂,并优选碳酸二甲酯作为溶剂,硼酸作为改进剂,有机钛作为粘合促进剂,获得良好粘合能力的同时保证了良好的电绝缘性能。环氧化合物属于典型的极性有机物,绝缘性能较差,未经过改性处理的环氧树脂无法直接应用于电力行业中陶瓷和橡胶的的粘合,这是由于环氧树脂本身具有较强的收缩性能,其收缩率和橡胶及其陶瓷都相差较大,如果直接使用常规的环氧树脂进行粘合,则在露天环境下,环氧树脂很快会老化开裂,粘合处出现缝隙进而导致粘合失效。本申请通过对粘合剂中各种组分的综合衡量,各种组分之间协同作用,调节了环氧树脂的收缩系数,并提高了环氧树脂的电力绝缘能力,提高了产品的寿命,克服了环氧树脂无法应用于电力系统中带电陶瓷和橡胶之间密封的技术障碍,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本申请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了所述粘合剂最主要的改进在于聚硅烷的具体选择,并给出了具体的结构式和可能的取代基,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选择范围内的取代基,其性能是相似且能满足技术方案要求的,而不是如合议组所述“具有一个叔氨基的n价有机基团包含了种类繁多的有机基团,这些有机基团组成和结构各异,性质差别很大”。按照合议组的思路,技术方案都已经不清楚,甚至于无法确定组成物及其性能的情况下,依然能得到无法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结论,这样的逻辑让人费解。线性酚醛树脂属于常规的化工产品,在教科书和化学词典中都能查到,并不存在不清楚的问题,如在《胶粘剂应用手册》(王孟钟等编著,1987年,第108-109页)中就明确记载了线性酚醛树脂作为胶粘剂的组分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技术手册得到这些组分。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驳回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项,申请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即第1-16段)以及说明书摘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能解决技术问题,未能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1 关于权利要求1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直流支柱绝缘子用粘合剂(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800KV直流支柱绝缘子用粘合剂,由质量分数为80-98%的甲基三乙酰氧基硅烷和2-20%的硼酸相配合,所述硼酸的质量百分比浓度大于或等于60%。其采用甲基三乙酰氧基硅烷和硼酸相配合制备, 可以有效提支柱绝缘子的瓷芯棒与热硫化硅橡胶的粘接强度,使得粘结强度比传统粘合剂提高20%,并且采用该粘合剂相对应的使用方法,在使用过程中添加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从而提高了粘合剂分子的活性能,有效增强了复合支柱绝缘子的运行可靠性,提高产品合格率30%以上(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3页)。
对比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技术领域相同,均涉及直流支柱绝缘子用粘合剂。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原料物质硼酸。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叔氨基聚硅烷,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甲基三乙酰氧基硅烷,而且两者用量也不同;(2)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原料物质线性酚醛树脂10-20份、环氧树脂15-30份、碳酸二甲酯40-80份、有机钛粘合促进剂,而对比文件3中没有公开;(3)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硼酸用量与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不同。
合议组查明,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现有技术中对于绝缘子陶瓷柱芯和橡胶的专用粘合剂研究较少,有必要对其加以改进。本申请提供一种绝缘子陶瓷芯棒和橡胶裙用粘合剂及其使用方法,这种粘合剂提高了瓷芯棒与热硫化硅橡胶裙的粘接强度,而且具有超高的电绝缘性能,能够有效增强复合支柱绝缘子的运行可靠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本申请的粘合剂采用叔氨基聚硅烷,线性酚醛树脂,环氧树脂相互配合制备,可以有效提支柱绝缘子的瓷芯棒与热硫化硅橡胶的粘接强度,使得粘结强度比传统粘合剂提高50%以上,并且采用该粘合剂相对应的使用方法,在使用过程中硼酸从而提高了粘合剂分子的活性能,有效增强了复合支柱绝缘子的运行可靠性,提高产品合格率50%以上(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中记载了实施例1。
经过分析,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中使用了原料物质叔氨基聚硅烷、线性酚醛树脂和有机钛粘合促进剂,然而,上述原料物质均不是具体物质。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不同的物质组成和/或结构不同,性质不同,对于最终制备得到的直流支柱绝缘子用粘合剂的性能的影响也不同。例如,其中叔氨基聚硅烷的结构通式为R1-(Si(OR2)(3-a)R3a)n,其中R1是至少具有一个叔氨基的n价有机基团,R2是具有5-8个碳原子的烷基或酰基,a选1或2的数值;R3选自H或C1-C4的烷基。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具有一个叔氨基的n价有机基团”包含了种类繁多的有机基团,这些有机基团组成和/或结构各异,性质也各有差别,进而包含该有机基团R1的叔氨基聚硅烷的组成和/或结构也各有不同,性质也不同。此外,线性酚醛树脂也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甲醛可与三官能度酚(苯酚、间苯二酚等)或与双官能度酚(如邻甲酚、对甲酚、2,3-二甲酚等)合成线型酚醛树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不同的线性酚醛树脂的组成和/或结构不同,性质也不同。因此,本申请实施例1不是清楚、具体的技术方案,由实施例1制得的直流支柱绝缘子用粘合剂的性能测试结果也是不清楚的。此外,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实施例1中制备的直流支柱绝缘子用粘合剂的任何性能测试结果,例如其基本粘合性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依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来确定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根据现有技术或本领域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测本申请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所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
从属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了环氧树脂、钛酸酯和钛螯合物。基于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相同的评述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4与对比文件3相比,从属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根据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前文的评述内容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依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来确定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根据现有技术或本领域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测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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