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机机座直径测量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机机座直径测量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543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728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59370.1
申请日:2015-05-20
复审请求人:安徽威能电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谢岗
合议组组长:宋艳杰
参审员:吕卓凡
国际分类号:G01B5/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其它现有技术中也未公开,且现有技术中均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以获得该区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59370.1,名称为“电机机座直径测量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申请人为安徽威能电机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202339177 U,公告日为2012年7月18日;
对比文件3:CN2577234 Y,公告日为2003年10月0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6段、说明书附图图1-3;以及于2018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机机座直径测量尺,包括卡尺本体(10),卡尺本体(10)上设有两彼此相近或远离间距的测量脚(11),其特征在于:所述两测量脚(11)上分别设置有测量触头(20),所述两测量触头(20)与待测量部件的接触线与测量脚(11)的滑移面垂直,卡尺本体(10)的尺面与车削专用芯(B)形成避让空间;所述两测量触头(20)分别设置在块体(30)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机座直径测量尺,其特征在于:测量触头(20)布置在两测量脚(11)的悬伸端。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机机座直径测量尺,其特征在于:测量触头(20)为圆柱状,其轴向方向与测量尺的测量脚(11)的滑移面垂直。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机机座直径测量尺,其特征在于:所述块体(30)与卡尺本体(10)的两测量脚(11)构成可拆卸式配合。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机机座直径测量尺,其特征在于:所述块体(30)设置有通孔(31)与卡尺本体(10)的测量脚(11)配合,块体(30)上还设置有紧固螺钉(32),所述紧固螺钉(32)的端部与卡尺本体(10)的测量脚(11)抵靠。”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请求保护的为电机机座直径测量尺,两测量触头与待测量部件的接触线与测量脚的滑移面垂直,卡尺本体的尺面与车削专用芯形成避让空间。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游标卡尺上运用游标卡尺辅助套不仅可以直接测量出两孔之间的中心距,还可以较准确的测量出内径较大的孔的技术内容以及游标辅助套与孔的接触是切点相接触。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直接或者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或者属于容易想到的或者属于常规手段,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安徽威能电机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具体方式为合并原权利要求1和4,并将说明书附图中所公开的技术特征增加到原权利要求1中,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作相应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机机座直径测量尺,包括卡尺本体(10),卡尺本体(10)上设有两彼此相近或远离间距的测量脚(11),其特征在于:所述两测量脚(11)上分别设置有测量触头(20),所述两测量触头(20)与待测量部件的接触线与测量脚(11)的滑移面垂直,卡尺本体(10)的尺面与车削专用芯(B)形成避让空间;所述两测量触头(20)分别设置在块体(30)上,块体(30)邻近测量触头(20)的端面在测量脚(11)滑移面上的投影面积大于测量触头(20)的投影面积,所述块体(30)与卡尺本体(10)的两测量脚(11)构成可拆卸式配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电机机座直径测量尺,其特征在于:测量触头(20)布置在两测量脚(11)的悬伸端。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机机座直径测量尺,其特征在于:测量触头(20)为圆柱状,其轴向方向与测量尺的测量脚(11)的滑移面垂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机机座直径测量尺,其特征在于:所述块体(30)设置有通孔(31)与卡尺本体(10)的测量脚(11)配合,块体(30)上还设置有紧固螺钉(32),所述紧固螺钉(32)的端部与卡尺本体(10)的测量脚(11)抵靠。”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方案没有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不认同对比文件3给出了“测量两孔间距的装置可以用来测量较大孔内径”的技术教导。即使对比文件3给出了前述教导,申请中过渡连接卡尺本体10与测量触头20的块体30既能实现卡尺本体10的便利更换,还能保证测量的准确性,与对比文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完全不同,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3结合相比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主要认为,一是对比文件3给出了“测量两孔间距的装置可以用来测量较大孔内径”的技术教导;二是设置投影面积比触头大的抵靠部件以实现稳定抵靠,触头伸入量相同属于一种常见的选择;三是当进行不同尺寸的电机机座测量时,通过可拆卸的方式选用不同设备属于一种常规选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于2019年9月10日发出了第一次复审意见通知书,其中指出为更加清楚复审请求人应当将权利要求1中的“分别设置有测量触头”修改为“分别设置有圆柱状测量触头”。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0日当天提交了意见陈述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 1、一种电机机座直径测量尺,包括卡尺本体(10),卡尺本体(10)上设有两彼此相近或远离间距的测量脚(11),其特征在于:所述两测量脚(11)上分别设置有圆柱状测量触头(20),所述两测量触头(20)与待测量部件的接触线与测量脚(11)的滑移面垂直,卡尺本体(10)的尺面与车削专用芯(B)形成避让空间;所述两测量触头(20)分别设置在块体(30)上,块体(30)邻近测量触头(20)的端面在测量脚 (11)滑移面上的投影面积大于测量触头(20)的投影面积,所述块体 (30)与卡尺本体(10)的两测量脚(11)构成可拆卸式配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机座直径测量尺,其特征在于:测量触头(20)布置在两测量脚(11)的悬伸端。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机机座直径测量尺,其特征在于:测量触头(20)为圆柱状,其轴向方向与测量尺的测量脚(11)的滑移面垂直。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机机座直径测量尺,其特征在于:所述块体(30)设置有通孔(31)与卡尺本体(10)的测量脚(11)配合,块体(30)上还设置有紧固螺钉(32),所述紧固螺钉(32)的端部与卡尺本体(10)的测量脚(11)抵靠。”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及于2019年09月10日答复第一次复通时,复审请求人均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6段、说明书附图图1-3;以及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对比文件公开的相关事实认定
对比文件2:
公开了一种准确测量两孔间距的量具,并具体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3]-[0015]段,附图1-2):包括游标卡尺1,游标卡尺1包括卡尺本体及其上设有的两彼此相近或远离间距的测量脚,柱形连接件2和锥形测头3,在游标卡尺的两个卡头上分别垂直固定柱形连接件2,锥形测头3与柱形连接件2螺纹连接,测量时将两锥形测头插入所测两孔内定位。根据待测孔的内径更换与之外形匹配的锥形测头。
对比文件3:
公开了一种游标卡尺辅助套,并具体公开(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2页,附图1-8):在游标卡尺上运用游标卡尺辅助套不仅可以直接测量出两孔之间的中心距,还可以较准确的测量出内径较大的孔,用上游标卡尺辅助套测量孔时,游标辅助套与孔的接触是切点相接触,尽可能减小了误差。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其它现有技术中也未公开,且现有技术中均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以获得该区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具备创造性。
3.1 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机机座直径测量尺,对比文件2公开了准确测量两孔间距的量具,且公开上述事实认定中的技术内容,通过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
一种电机机座直径测量尺,所述两测量脚(11)上分别设置有圆柱状测量触头(20),所述两测量触头(20)与待测量部件的接触线与测量脚(11)的滑移面垂直,卡尺本体(10)的尺面与车削专用芯(B)形成避让空间;所述两测量触头(20)分别设置在块体(30)上,块体(30)邻近测量触头(20)的端面在测量脚(11)滑移面上的投影面积大于测量触头(20)的投影面积,所述块体 (30)与卡尺本体(10)的两测量脚(11)构成可拆卸式配合。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不受车削专用芯的阻碍而对电机机座直径进行测量的测量尺以便提高测量精度和便利性。
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为利用与设置在测量脚上的柱形连接件2相连的两个锥形测头3来对两个孔间距进行测量的量具,既没有公开上述区别,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以获得上述区别。根据如上所述的对比文件3公开的相关事实可知,其公开的游标卡尺结合圆锥形辅助套也可用于测量出内径较大的孔直径,且测量误差较不用圆锥形辅助套的测量方式要小,但是,对比文件3也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以解决提供一种不受车削专用芯的阻碍而对电机机座直径进行测量的测量尺以便提高测量精度和便利性这一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所公开相关技术事实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的技术手段也就是通过将带有圆锥形辅助套的两个测量脚分别与电机机座内侧抵靠以此来对电机机座的直径进行测量,而这个手段正如本申请的背景技术中所述,由于车削专用芯对游标卡尺的阻碍,一般无法测量或者即使可测量,其测量精度也不高。此时,需要将电机机座从车削专用芯上卸载下来测量。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不能获得上述的区别。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此外,通过该区别技术手段的引入使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电机机座直径测量尺使用时可以不将电机机座从车削专用芯卸载下来便能够对电机机座直径进行测量,提高了测量的便利性,也提高了精度,具有显著的进步。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目前的证据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2 从属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分别直接或者间接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4也相应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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