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治疗巨细胞病毒的组合物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治疗巨细胞病毒的组合物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525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996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66355.X
申请日:2012-11-09
复审请求人:变异生物技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肖蕖
合议组组长:王慧梅
参审员:李美宣
国际分类号:C12N15/63,A61K39/245,A61K39/295,A61P31/22,A61P37/04,C07K14/045,C07K14/145,C07K14/15,C07K19/00,C12N15/38,C12N15/48,C12N15/62,C12N15/86,C12N7/01,C12N7/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66355.X,名称为“用于治疗巨细胞病毒的组合物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变异生物技术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1月09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1年11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3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7年07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7月04日本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80段(第1-69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14(第1-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或41条修改的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第1-68页,以及2017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1项,其理由是:对比文件2(US2009/0123494A1,公开日:2009年05月14日)公开了一种包含缺乏来自反转录病毒的基因组的非复制病毒样颗粒的免疫原性组合物,非复制病毒样颗粒包含MoMLV gag多肽(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多肽”)和来源于巨细胞病毒的异源糖蛋白(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多肽”)(参见说明书第43、44、47、50、85、87段)。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鼠白血病病毒(MLV)gag多肽的氨基酸序列包含与具有SEQ ID NO:1氨基酸序列的参考MLV gag蛋白之自组装部分显示至少70%、75%、80%、85%、90%、95%、98%、99%或100%同一性的长度为至少100、200、300或更多个氨基酸的部分;(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VLP中包含的第二多肽的氨基酸序列包含存在于HCMV中的糖蛋白B(gB)蛋白的N端胞外结构域和不天然地存在于HCMV蛋白中的跨膜结构域。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包含特定结构病毒样颗粒的免疫原性组合物。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 (US6440730B1,公开日:2002年08月27日)公开了MLV gag的氨基酸序列如SEQ ID NO:12所示(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8-19行,第5栏第27-29行,序列表SEQ ID NO:12),其与本申请SEQ ID NO:1所示氨基酸序列100%相同。由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选择氨基酸序列包含与具有对比文件3公开的氨基酸序列的MLV gag蛋白之自组装部分显示具有一定同一性的具有一定长度部分的MLV gag多肽用于构建病毒样颗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至于具体的同一性程度、片段长度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常规选择或调整。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WO2010/128338A2,公开日:2010年11月11日)公开了可用于在人或非人哺乳动物中产生针对其表达的非HSV抗原或表位的免疫保护性应答,进而适合于作疫苗的HSV病毒样颗粒(参见的说明书第4页第5、6段,第5页第4段,第6页第2段)。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HCMV gB表面糖蛋白可以作为病毒样颗粒表达的HCMV表位并且能够在人或非人哺乳动物中产生针对该表位的免疫保护性应答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表达于假病毒颗粒表面的异源病毒糖蛋白可以为嵌合糖蛋白,其含有来源于不同病毒的两个或多个糖蛋白的结构域,如一个特定病毒糖蛋白的一个或多个结构域如细胞质结构域、跨膜结构域或胞外结构域被另一个病毒的相应结构域所取代(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65段);异源糖蛋白可来源于巨细胞病毒、VSV(参见说明书第50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VLP表面表达的HCMV gB表面糖蛋白为嵌合糖蛋白,并能够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取代方式常规选择结构域而获得上述嵌合糖蛋白的结构,而且N端胞外结构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胞外结构域,将嵌合HCMV gB表面糖蛋白的结构选择为包含存在于HCMV中的gB蛋白之N端胞外结构域和不天然地存在于HCMV蛋白中的跨膜结构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1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并分别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GenBank:ACM48044.1,公开日:2009年12月17日)公开了人巨细胞病毒糖蛋白B的氨基酸序列(参见LOCUS、DEFINITION、FEATURE、ORIGIN),其与本申请中的SEQ ID NO:7所示氨基酸序列100%相同。对比文件5(GenBank:ADX53329.1,公开日:2011年06月21日)公开了VSV的G蛋白前体的氨基酸序列(参见 LOCUS、DEFINITION、FEATURE、ORIGIN),其中含有本申请SEQ ID NO:10中752至795位残基的氨基酸序列。由此,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4和5公开的技术内容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将病毒样颗粒中的HCMV gB表面糖蛋白选择为对比文件4公开的氨基酸序列,以及使用对比文件5公开的VSV的G蛋白前体中的跨膜结构域取代对比文件4公开的HCMV gB糖蛋白氨基酸序列中的跨膜结构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能够做到的,不存在技术障碍,并能够在此基础上获得嵌合异源病毒糖蛋白的氨基酸序列。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6请求保护包含存在于HCMV中的糖蛋白B(gB)蛋白之N端胞外结构域的多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对比文件2、4、5公开的内容获得嵌合异源病毒糖蛋白的结构和氨基酸序列,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编码权利要求5或6所述多肽的多核苷酸,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载体,在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基础上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6类似的理由,结合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9-11请求保护缺乏反转录病毒基因组的载体的组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9类似的理由,结合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2-14请求保护的“用于生产VLP的方法”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16请求保护“药物组合物”,由于将免疫原性组合物与可药用载体一同制备药物组合物,并在药物组合物中加入佐剂是本技术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基于与针对权利要求1-4的意见评述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5、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5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用于在对象中减少HCMV感染之症状的频率、严重程度或延迟所述症状发作的药物中的用途”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18-31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药物本身都没有必然联系,并不能给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8-3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免疫原性组合物,其包含缺乏来自反转录病毒的基因组的非复制病毒样颗粒(VLP),所述VLP包含:
第一多肽,所述第一多肽为鼠白血病病毒(MLV)gag多肽,其中其氨基酸序列包含与具有SEQ ID NO:1氨基酸序列的参考MLV gag蛋白之自组装部分显示至少70%、75%、80%、85%、90%、95%、98%、99%或100%同一性的长度为至少100、200、300或更多个氨基酸的部分,以及
第二多肽,其氨基酸序列包含存在于HCMV中的糖蛋白B(gB)蛋白的N端胞外结构域和不天然地存在于HCMV蛋白中的跨膜结构域。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免疫原性组合物,其中所述跨膜结构域天然地存在于水泡性口炎病毒(VSV)蛋白中。
3. 权利要求2所述的免疫原性组合物,其中所述跨膜结构域具有SEQ ID NO:10中752至795位残基的氨基酸序列。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免疫原性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二多肽包含SEQ ID NO:10的氨基酸序列。
5. 包含存在于HCMV中的糖蛋白B(gB)蛋白之N端胞外结构域的多肽,其中跨膜结构域、胞质结构域或二者天然地存在于VSV蛋白中。
6. 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肽,其包含SEQ ID NO:10。
7. 多核苷酸,其编码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多肽。
8. 载体,其包含权利要求7所述的多核苷酸。
9. 缺乏反转录病毒基因组的载体的组合,所述组合包含:
第一载体,其包含:
多核苷酸,所述多核苷酸编码包含存在于MLV中的gag蛋白之N端部分的多肽;
其中所述编码蛋白的多核苷酸在单个启动子的控制之下;
其中所述载体包含在编码所述蛋白载体之多核苷酸下游的多聚腺苷酸化信号;
以及
第二载体,其包含:
多核苷酸,所述多核苷酸编码包含存在于HCMV中的糖蛋白B(gB)蛋白之N端胞外结构域的多肽,其中跨膜结构域、胞质结构域或二者天然地存在于VSV蛋白中;
其中所述多核苷酸在单个启动子的控制之下;并且
其中所述载体包含所述多核苷酸上游的信号序列和所述多核苷酸下游的多聚腺苷酸化信号。
10. 权利要求9所述的载体的组合,其中所述第二载体包含SEQ ID NO:11或12的多核苷酸序列。
11. 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载体的组合,其中所述第一载体包含SEQ ID NO:2、3或21的多核苷酸序列。
12. 用于生产VLP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用第一载体和第二载体转染宿主细胞,所述第一载体编码包含存在于MLV中的gag蛋白之自组装部分的多肽,所述第二载体编码多核苷酸,所述多核苷酸编码包含存在于HCMV中的糖蛋白B(gB)蛋白之N端胞外结构域的多肽,其中跨膜结构域、胞质结构域或二者天然地存在于VSV蛋白中;以及
在合适的培养基中于允许表达由所述载体编码之蛋白的条件下培养所述宿主细胞。
13. 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载体编码多肽,其氨基酸序列包含与具有SEQ ID NO:1氨基酸序列的参考MLV gag蛋白之自组装部分显示至少70%同一性的长度为至少100个氨基酸的部分;并且第二载体编码包含SEQ ID NO:10氨基酸序列的多肽。
14. 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从所述培养基和/或所述宿主细胞回收VLP的步骤。
15. 药物组合物,其包含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免疫原性组合物和可药用载体。
16. 权利要求15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还包含佐剂,其中所述佐剂选自细胞因子、凝胶型佐剂、微生物佐剂、油乳剂和基于乳化剂的佐剂、颗粒佐剂、合成佐剂、聚合物佐剂、和其组合。
17. 权利要求15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用于在对象中减少HCMV感染之症状的频率、严重程度或延迟所述症状发作的药物中的用途。
18. 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对象处于HCMV感染的风险中。
19. 权利要求1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对象为免疫抑制的对象。
20. 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免疫抑制的对象选自:HIV感染的对象、AIDS患者、移植受者、儿童对象和妊娠对象。
21. 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对象已经暴露于HCMV感染。
22. 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对象为人。
23. 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用途,其中与使用所述药物组合物前所述对象中HCMV感染之症状的频率、严重程度或发作相比,所述对象中HCMV感染之症状的频率、严重程度或发作减少约50%或更多。
24. 权利要求23所述的用途,其中与使用所述药物组合物前所述对象中HCMV感染之症状的频率、严重程度或发作相比,所述对象中HCMV感染之症状的频率、严重程度或发作减少约60%或更多、约70%或更多、或约75%或更多。
25. 权利要求17至24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可以初始剂量和至少一次加强剂量施用。
26. 权利要求2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可以初始剂量和两次加强剂量施用。
27. 权利要求2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可以初始剂量和三次加强剂量施用。
28. 权利要求2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可以初始剂量和四次加强剂量施用。
29. 权利要求2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可以初始剂量和在所述初始剂量后约1个月、约2个月、约3个月、约4个月、约5个月或约6个月的至少一次加强剂量施用。
30. 权利要求29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可以在所述初始剂量后约6个月、约7个月、约8个月、约9个月、约10个月、约11个月或约1年以第二加强剂量施用。
31. 权利要求2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可以每1年、每2年、每3年、每4年、每5年、每6年、每7年、每8年、每9年或每10年以加强剂量施用。”
申请人变异生物技术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7项),具体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同一性限定为95%,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长度为至少100、200、300或更多个氨基酸的部分”,并将原权利要求2和4并入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3(原权利要求13)中的同一性由“70%”修改为“95%”,删除了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长度为至少100个氨基酸的部分”;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11、24、26-28,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描述了HSV轻质颗粒,但是其并没有描述使用MLV gag蛋白产生任何VLP,单纯疱疹病毒HSV和鼠白血病病毒MLV的基因组结构和生理学机理完全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合理预期使用HSV蛋白制备的构建体也能够使用MLV蛋白进行成功地制备;对比文件1中没有描述可以修饰B细胞表位以使得除去其跨膜结构域并且用VSV的跨膜结构域代替。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并没有描述可用于该发明的CMV的任何抗原蛋白,也没有明确教导或暗示使用具有VSV的跨膜部分的gB构建体。对比文件3并没有提供包含CMV gB蛋白和VSV跨膜结构域的免疫原性组合物,其也没有产生这样的组合物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4-5只是公开了相应的序列,也均没有提供产生本发明免疫原性组合物的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7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免疫原性组合物,其包含缺乏来自反转录病毒的基因组的非复制病毒样颗粒(VLP),所述VLP包含:
第一多肽,所述第一多肽为鼠白血病病毒(MLV)gag多肽,其中其氨基酸序列显示与具有SEQ ID NO:1氨基酸序列的参考MLV gag蛋白之自组装部分至少95%的同一性,以及
第二多肽,其氨基酸序列包含存在于HCMV中的糖蛋白B(gB)蛋白的N端胞外结构域和天然地存在于水泡性口炎病毒(VSV)蛋白中的跨膜结构域,其中所述第二多肽包含SEQ ID NO:10的氨基酸序列。
2. 用于生产VLP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用第一载体和第二载体转染宿主细胞,所述第一载体编码包含存在于MLV中的gag蛋白之自组装部分的多肽,所述第二载体编码多核苷酸,所述多核苷酸编码包含存在于HCMV中的糖蛋白B(gB)蛋白之N端胞外结构域的多肽,其中跨膜结构域、胞质结构域或二者天然地存在于VSV蛋白中;以及
在合适的培养基中于允许表达由所述载体编码之蛋白的条件下培养所述宿主细胞。
3. 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载体编码多肽,其氨基酸序列显示与具有SEQ ID NO:1氨基酸序列的参考MLV gag蛋白之自组装部分至少95%的同一性;并且第二载体编码包含SEQ ID NO:10氨基酸序列的多肽。
4. 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从所述培养基和/或所述宿主细胞回收VLP的步骤。
5. 药物组合物,其包含权利要求1所述的免疫原性组合物和可药用载体。
6. 权利要求5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还包含佐剂,其中所述佐剂选自细胞因子、凝胶型佐剂、微生物佐剂、油乳剂和基于乳化剂的佐剂、颗粒佐剂、合成佐剂、聚合物佐剂、和其组合。
7. 权利要求5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用于在对象中减少HCMV感染之症状的频率、严重程度或延迟所述症状发作的药物中的用途。
8. 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对象处于HCMV感染的风险中。
9. 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对象为免疫抑制的对象。
10. 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免疫抑制的对象选自:HIV感染的对象、AIDS患者、移植受者、儿童对象和妊娠对象。
11. 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对象已经暴露于HCMV感染。
12. 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对象为人。
13. 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途,其中与使用所述药物组合物前所述对象中HCMV感染之症状的频率、严重程度或发作相比,所述对象中HCMV感染之症状的频率、严重程度或发作减少约50%或更多。
14. 权利要求7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可以初始剂量和至少一次加强剂量施用。
15. 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可以初始剂量和在所述初始剂量后约1个月、约2个月、约3个月、约4个月、约5个月或约6个月的至少一次加强剂量施用。
16. 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可以在所述初始剂量后约6个月、约7个月、约8个月、约9个月、约10个月、约11个月或约1年以第二加强剂量施用。
17. 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可以每1年、每2年、每3年、每4年、每5年、每6年、每7年、每8年、每9年或每10年以加强剂量施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结合驳回决定中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病毒样颗粒包装的巨细胞病毒糖蛋白具体选择为HCMV gB表面蛋白。同时,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HCMV gB蛋白与VSV糖蛋白通过取代方式构建嵌合糖蛋白,至于跨膜结构域具体来源于何种病毒,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巨细胞病毒、VSV中进行常规选择。(2)在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和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病毒样颗粒包装的来源于巨细胞病毒的异源病毒糖蛋白具体选择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HCMV gB表面糖蛋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并能够通过有限的试验加以确定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8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含缺乏来自反转录病毒的基因组的非复制病毒样颗粒的免疫原性组合物,所述非复制病毒样颗粒包含MoMLV gag多肽(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多肽”)和可以来源于巨细胞病毒的异源糖蛋白(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多肽”)(参见说明书第43、44、47、50、85、87段)。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鼠白血病病毒gag多肽的氨基酸序列显示与具有与SEQ ID NO:1氨基酸序列的参考MLV gag蛋白的自组装部分至少95%同一性;(2)权利要求1限定了第二多肽的氨基酸序列包含存在于HCMV中的糖蛋白B(gB)蛋白的N端胞外结构域和天然地存在于水泡性口炎病毒(VSV)蛋白中的跨膜结构域,并且第二多肽包含SEQ ID NO:10的氨基酸序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包含特定结构病毒样颗粒的免疫原性组合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的如SEQ ID NO:12所示的MLV gag的氨基酸序列与本申请中SEQ ID NO:1所示氨基酸序列100%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对比文件3公开的MLV gag蛋白用于构建对比文件2所述的病毒样颗粒;至于具体的同一性程度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病毒样颗粒的基因组以及功能需求进行选择或调整。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给出了HCMV gB表面糖蛋白可以作为病毒样颗粒表达的HCMV表位并且能够在人或非人哺乳动物中产生针对该表位的免疫保护性应答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免疫原性组合物中的来源于巨细胞病毒的异源病毒糖蛋白具体选择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HCMV gB表面糖蛋白。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表达于假病毒粒子表面的异源病毒糖蛋白可以为嵌合糖蛋白,其含有来源于不同病毒的两个或多个糖蛋白的结构域,如一个特定病毒糖蛋白的一个或多个结构域如细胞质结构域、跨膜结构域或胞外结构域被另一个病毒糖蛋白的相应结构域所取代;异源糖蛋白可来源于巨细胞病毒、VSV(参见说明书第50、65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HCMV gB表面糖蛋白为嵌合糖蛋白,并能够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取代方式选择合适的蛋白结构域而获得具有HCMV免疫原性的嵌合糖蛋白的结构。同时,对比文件4公开了人巨细胞病毒糖蛋白B的氨基酸序列(参见LOCUS、DEFINITION、FEATURE、ORIGIN),其与本申请中的SEQ ID NO:7所示氨基酸序列100%相同。对比文件5公开了VSV的G蛋白前体的氨基酸序列(参见LOCUS、DEFINITION、FEATURE、ORIGIN),其中含有本申请SEQ ID NO:10中752至795位残基的氨基酸序列。由此,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4、5公开的内容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病毒样颗粒中的HCMV gB表面糖蛋白选择为具有对比文件4公开的氨基酸序列的人巨细胞病毒糖蛋白B,以及使用对比文件5公开的VSV的G蛋白前体中的跨膜结构域取代对比文件4公开的HCMV gB糖蛋白氨基酸序列中的跨膜结构域获得包含SEQ ID NO:10的氨基酸序列的嵌合异源病毒糖蛋白,而且也不存在技术障碍。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用于生产VLP的方法,结合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1、4、5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和能力获得编码包含MLV中的gag蛋白的自组装部分的多肽的第一载体,编码存在于HCMV中的gB蛋白的N端胞外结构域和VSV蛋白的跨膜结构域和/或胞质结构域的第二载体,并将其转导宿主细胞,进行培养以生产VLP。因此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第一载体和第二载体编码多肽的序列结构,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从培养基或宿主细胞中回收VLP的步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含有权利要求1所述免疫原性组合物的药物组合物,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药物组合物包含佐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诱导免疫反应以防止病毒感染的抗原制剂和/或疫苗,其包含由所述细胞系产生的假病毒颗粒以及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3、44、47、50、85、87段)。结合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药物组合物在制备用于在对象中减少HCMV感染症状的频率、严重程度或延迟症状发作的药物中的用途。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针对权利要求5的评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17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感染HCMV的对象和给药剂量,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利要求8-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没有在复审通知书规定的答复期限内进行答复,因此本案于2019年05月22日发出了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6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和复审程序意见陈述书,以及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7项),具体修改为:增加新的权利要求2,限定免疫原性组合物包含SEQ ID NO:1的氨基酸序列的第一多肽,将原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补入新的权利要求3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相应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如下:
“1. 免疫原性组合物,其包含缺乏来自反转录病毒的基因组的非复制病毒样颗粒(VLP),所述VLP包含:
第一多肽,所述第一多肽为鼠白血病病毒(MLV)gag多肽,其中其氨基酸序列显示与具有SEQ ID NO:1氨基酸序列的参考MLV gag蛋白之自组装部分至少95%的同一性,以及
第二多肽,其氨基酸序列包含存在于HCMV中的糖蛋白B(gB)蛋白的N端胞外结构域和天然地存在于水泡性口炎病毒(VSV)蛋白中的跨膜结构域,其中所述第二多肽包含SEQ ID NO:10的氨基酸序列。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免疫原性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一多肽包含SEQ ID NO:1的氨基酸序列。
3. 用于生产VLP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用第一载体和第二载体转染宿主细胞,所述第一载体编码包含存在于MLV中的gag蛋白之自组装部分的多肽,所述多肽具有与SEQ ID NO:1的氨基酸序列至少95%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所述第二载体包含多核苷酸,所述多核苷酸编码包含存在于HCMV中的糖蛋白B(gB)蛋白之N端胞外结构域的第二多肽,其中跨膜结构域、胞质结构域或二者天然地存在于VSV蛋白中并且所述第二多肽具有SEQ ID NO:10的氨基酸序列;以及
在合适的培养基中于允许表达由所述载体编码之蛋白的条件下培养所述宿主细胞。
4. 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从所述培养基和/或所述宿主细胞回收VLP的步骤。”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并没有描述可用于该发明的CMV的任何抗原蛋白,也没有表明使用VSV跨膜组分的糖蛋白B(gB)蛋白的构建体,用VSV的跨膜结构域进行替换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基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组合HCMV gB表面抗原与MLV gag来制备VLP,虽然HSV和MLV都是病毒,然而它们在其基因组结构(HSV是DNA病毒而MLV是RNA病毒)和其生理学机理(MLV是反转录病毒)方面完全不同。MLV也不会产生对比文件1中的轻质颗粒。同时复审请求人提供了发明人大卫·E·安德森博士的声明(参见证明文件),其在对应美国申请中提交。Anderson博士指出“不可能预测用先前未测试的免疫原性蛋白产生免疫原性VLP的成功”(参见该声明第4段),还描述了使用其中用VSV跨膜序列替代了跨膜组分的呼吸道合胞病毒(RSV)-F抗原蛋白制备的VLP完全丧失了免疫原性。在第7段中提到了在其他研究(2006年的研究)中,当用来自VSV的跨膜结构域和胞质尾进行替换时会损失抗原活性。由此可见,基于现有技术,用VSV跨膜结构域进行替换是存在障碍的,因此是非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3-5均没有提供产生本发明免疫原性组合物的启示。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5与本发明的比较,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出本发明的技术方案。(2)本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提供的声明中,对于实施例4的结果也进行了描述(参见第5段)。在实施例中使用的重组gB为商业产品,其效果就代表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预期的水平。该声明第8段:“我的研究已经示出了当gB抗原蛋白在本发明的gB-G VLP上呈递时的预料不到的和有益的效果”,第9段:复审请求人最近已经完成了包含gB-G VLP的疫苗的I期临床试验。该研究的数据示出了当使用最高剂量的疫苗时,100%的对象表现出了血清转换。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当病毒表面抗原通过以下修饰时是没有合理的成功预期的:用VSV的跨膜结构域和胞质尾进行替换。此外,本发明的gB-G VLP相比于天然gB VLP和重组gB显示出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和有益的特性”(参见该声明第10段)。综合上述理由,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提供了证明文件共1份9页,包括发明人之一大卫·E·安德森的一份声明及其简历和发表文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09日发出了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06日提交复审无效宣告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7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07月04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80段(即第1-69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14(即第1-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按照条约第28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第1-68页,以及2019年08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免疫原性组合物,其包含缺乏来自反转录病毒的基因组的非复制病毒样颗粒(VLP),所述VLP包含:
第一多肽,所述第一多肽为鼠白血病病毒(MLV)gag多肽,其中其氨基酸序列显示与具有SEQ ID NO:1氨基酸序列的参考MLV gag蛋白之自组装部分至少95%的同一性,以及
第二多肽,其氨基酸序列包含存在于HCMV中的糖蛋白B(gB)蛋白的N端胞外结构域和天然地存在于水泡性口炎病毒(VSV)蛋白中的跨膜结构域,其中所述第二多肽包含SEQ ID NO:10的氨基酸序列。
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以细胞为基础的病毒颗粒包装系统生产包装有至少一种异源病毒糖蛋白的无复制能力的莫洛尼鼠白血病病毒(MoMLV)病毒粒子,该系统允许产生表达至少一种异源病毒表面糖蛋白的MoMLV假病毒粒子,“假病毒粒子”与“病毒样颗粒”可互换;细胞系包含稳定整合至MoMLV复制缺陷基因组的MoMLV gag基因和至少一个编码异源病毒糖蛋白的基因,所述细胞系缺乏MoMLV复制子,产生复制缺陷的病毒粒子,其中“复制缺陷基因组”或“复制子”指病毒核酸缺乏一个或多个传代所需功能基因,“复制缺陷的病毒颗粒”指的是缺少复制子的假病毒粒子或病毒样颗粒,可为不含有任何核酸(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缺乏来自反转录病毒的基因组”)的空颗粒,异源糖蛋白可来源于巨细胞病毒;一种用于诱导免疫反应以防止病毒感染的抗原制剂和/或疫苗(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免疫原性组合物”),其包含由所述细胞系产生的假病毒颗粒以及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参见说明书第43、44、47、50、85、87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含缺乏来自反转录病毒的基因组的非复制病毒样颗粒的免疫原性组合物,所述非复制病毒样颗粒包含MoMLV gag多肽(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多肽”)和可以来源于巨细胞病毒的异源糖蛋白(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多肽”)。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鼠白血病病毒gag多肽的氨基酸序列显示与具有与SEQ ID NO:1氨基酸序列的参考MLV gag蛋白的自组装部分至少95%同一性;(2)权利要求1限定了第二多肽的氨基酸序列包含存在于HCMV中的糖蛋白B(gB)蛋白的N端胞外结构域和天然地存在于水泡性口炎病毒(VSV)蛋白中的跨膜结构域,并且第二多肽包含SEQ ID NO:10的氨基酸序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包含特定结构病毒样颗粒的免疫原性组合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MLV gag的氨基酸序列如SEQ ID NO:12所示(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8-19行,第5栏第27-29行,序列表SEQ ID NO:12);经过比对,对比文件3中的SEQ ID NO:12与本申请中SEQ ID NO:1所示氨基酸序列100%相同。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如本申请SEQ ID NO:1所示的MLV gag序列,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对比文件3公开的MLV gag蛋白用于构建对比文件2所述的病毒样颗粒;至于具体的同一性程度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病毒样颗粒的基因组以及功能需求进行选择或调整。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HSV病毒样颗粒,其能够表达 HCMV表位,HCMV表位包括HCMV gB表面糖蛋白;HSV病毒样颗粒可用于在人或非人哺乳动物中产生针对其表达的非HSV抗原或表位的免疫保护性应答,进而适于用作疫苗(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6段,第5页第4段,第6页第2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HCMV gB表面糖蛋白可以作为病毒样颗粒表达的HCMV表位并且能够在人或非人哺乳动物中产生针对该表位的免疫保护性应答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免疫原性组合物中的来源于巨细胞病毒的异源病毒糖蛋白具体选择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HCMV gB表面糖蛋白。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表达于假病毒粒子表面的异源病毒糖蛋白可以为嵌合糖蛋白,其含有来源于不同病毒的两个或多个糖蛋白的结构域,如一个特定病毒糖蛋白的一个或多个结构域如细胞质结构域、跨膜结构域或胞外结构域被另一个病毒糖蛋白的相应结构域所取代;异源糖蛋白可来源于巨细胞病毒、VSV(参见说明书第50、65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HCMV gB表面糖蛋白为嵌合糖蛋白,并能够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取代方式选择合适的蛋白结构域而获得具有HCMV免疫原性的嵌合糖蛋白的结构。同时,对比文件4公开了人巨细胞病毒糖蛋白B的氨基酸序列(参见LOCUS、DEFINITION、FEATURE、ORIGIN),经过比对,对比文件4中所述的氨基酸序列与本申请中的SEQ ID NO:7所示氨基酸序列100%相同。对比文件5公开了VSV的G蛋白前体的氨基酸序列(参见LOCUS、DEFINITION、FEATURE、ORIGIN),经过比对,其中含有本申请SEQ ID NO:10中752至795位残基的氨基酸序列。由此,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4、5公开的内容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病毒样颗粒中的HCMV gB表面糖蛋白选择为具有对比文件4公开的氨基酸序列的人巨细胞病毒糖蛋白B,以及使用对比文件5公开的VSV的G蛋白前体中的跨膜结构域取代对比文件4公开的HCMV gB糖蛋白氨基酸序列中的跨膜结构域获得包含SEQ ID NO:10的氨基酸序列的嵌合异源病毒糖蛋白,而且也不存在技术障碍。
综上,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1、4、5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用于生产VLP的方法,用第一载体和第二载体转染宿主细胞,第一载体编码包含MLV中的gag蛋白的自组装部分的多肽,第二载体包含编码存在于HCMV中的gB蛋白的N端胞外结构域和VSV蛋白的跨膜结构域和/或胞质结构域,并具体限定了第一和第二载体编码多台的序列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含有MLV gag、病毒糖蛋白多核苷酸的表达载体,以及将其转导到宿主细胞中,并进行培养、分离和纯化来生产病毒颗粒(参见说明书第78、99段,实施例1-4)。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2所述VLP中的第二载体编码存在于HCMV中的gB蛋白的N端胞外结构域和VSV蛋白的跨膜结构域和/或胞质结构域,以及第一和第二多肽的序列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制备特定结构VLP的方法。结合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1、4、5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和能力获得编码包含SEQ ID NO:1所示MLV中的gag蛋白的自组装部分的多肽的第一载体,编码存在于HCMV中的gB蛋白的N端胞外结构域和SEQ ID NO:10所示的VSV蛋白的跨膜结构域和/或胞质结构域的第二载体,并将其转导宿主细胞,进行培养以生产VLP。因此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从培养基或宿主细胞中回收VLP的步骤。结合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培养转导的宿主细胞并进行分离、纯化来生产VLP(参见说明书第78、99段,实施例1-4)。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含有权利要求1所述免疫原性组合物的药物组合物,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药物组合物包含佐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诱导免疫反应以防止病毒感染的抗原制剂和/或疫苗,其包含由所述细胞系产生的假病毒颗粒以及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参见说明书第43、44、47、50、85、87段)。而在药物组合物中加入佐剂是本技术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至于具体加入的佐剂,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免疫原性组合物的性质和药物剂型进行选择,同时结合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药物组合物在制备用于在对象中减少HCMV感染症状的频率、严重程度或延迟症状发作的药物中的用途。然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HCMV gB表面糖蛋白可以作为病毒样颗粒表达的HCMV表位并且能够在人或非人哺乳动物中产生针对该表位的免疫保护性应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药物组合物用于制备治疗HVMV相关症状的药物,同时结合针对权利要求5的评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7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感染HCMV的对象和给药剂量。权利要求8-13所限定的治疗对象都是感染HCMV的对象,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施用该药物组合物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17是对给药剂量的限定,而不是对制药过程的限定,给药剂量与给药方案通常与医生对治疗方案的选择密切相关,而与药物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权利要求14-17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3没有限定作用。因此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利要求8-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
(1)对比文件2是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1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含有莫洛尼鼠白血病病毒(MoMLV)gag基因和至少一个编码异源病毒糖蛋白基因的假病毒颗粒,其中异源糖蛋白可来源于巨细胞病毒、VSV等多种病毒。而且对比文件1给出了HCMV gB表面糖蛋白可以作为病毒样颗粒表达的HCMV表位并且能够在人或非人哺乳动物中产生针对该表位的免疫保护性应答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免疫原性组合物中的来源于巨细胞病毒的异源病毒糖蛋白具体选择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HCMV gB表面糖蛋白。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异源病毒糖蛋白基因可以是嵌合糖蛋白,即含有来源于不同病毒的两个或多个糖蛋白的结构域,如一个特定病毒糖蛋白的一个或多个结构域如细胞质结构域、跨膜结构域或胞外结构域被另一个病毒的相应结构域所取代,其中异源糖蛋白可来源于巨细胞病毒、VSV,即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使用VSV的跨膜结构域替换HCMV的gB蛋白的跨膜结构域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即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采用VSV的跨膜结构域构建病毒样颗粒,如采用对比文件5公开的特定的VSV蛋白的跨膜结构域。对比文件3、4分别公开了与本申请SEQ ID NO:1所示的MLV gag完全一致的氨基酸序列和HCMV表面糖蛋白gB。从而,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1、4、5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病毒样颗粒中的MLV gag和HCMV gB表面糖蛋白选择为具有对比文件3和4公开的氨基酸序列的MLV gag和人巨细胞病毒糖蛋白B,以及使用对比文件5公开的VSV的G蛋白前体中的跨膜结构域取代对比文件4公开的HCMV gB糖蛋白氨基酸序列中的跨膜结构域获得包含SEQ ID NO:10的氨基酸序列的嵌合异源病毒糖蛋白,而且也不存在技术障碍,因此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和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内容仅能表明,用VSV跨膜序列替代了跨膜组分的呼吸道合胞病毒(RSV)-F抗原蛋白制备的VLP完全丧失了免疫原性,其所证明的是在呼吸道合胞病毒(RSV)-F抗原蛋白制备VLP中不能采用任意的跨膜序列进行替换如不能采用VSV跨膜序列替换,而并不能证明采用VSV跨膜结构域与HCMV的gB蛋白融合制备的病毒样颗粒不具备免疫原性,而且这也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采用VSV的跨膜结构域替换HCMV的gB蛋白的跨膜结构域构建病毒样颗粒,并通过常规实验验证其免疫原性效果。
(2)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5.3节: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而此处现有技术应当涵盖所有的现有技术,特别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说明书中,例如实施例4和7以及图7,13中虽然记载了gB-G单价VLP相对于重组gB蛋白具有更快、更好的中和成纤维细胞感染的技术效果,但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和证明材料中均没有提供证据表明gB-G单价VLP相对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假病毒颗粒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也即,即使本申请的VLP相对于本领域常规使用的gB蛋白效果更优但仍然无法证明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2效果更优。同时,证明文件的签章日期为2018年06月27日,其所提供的效果试验数据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请求人在后提供的证据也没有证明本申请相比与对比文件2取得了更好的技术效果。综合上述理由,根据本申请公开的内容,不能证明本申请所述的病毒样颗粒和包含所述病毒样颗粒的免疫原性组合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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