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于Type-C接口智能终端的转接器及转接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应用于Type-C接口智能终端的转接器及转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523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719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14686.2
申请日:2016-07-29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和昶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倪光勇
合议组组长:李莉
参审员:戴金琪
国际分类号:H01R27/00,H01R31/06,H01R13/66,H01R13/71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最接近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14686.2,名称为“应用于Type-C接口智能终端的转接器及转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和昶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地,对比文件1(CN205176841U,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4月20日)公开了一种USB-Type-C接口转接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标准扩展接头为至少一个Type-C母接头;(2)信号处理电路还用于Type-C公接头与音频母接头之间的滤波和稳压处理;(3)所述Type-C公接头包括电源端口、麦克风端口和数据端口,所述音频母接头包括电源端口、麦克风端口和左右声道端口,所述Type-C公接头的电源端口、麦克风端口和数据端口通过单片机子电路对应连接到音频母接头的电源端口、麦克风端口和左右声道端口;所述信号处理电路包括谐振调频子电路,所述Type-C公接头通过谐振调频子电路与音频母接头连接。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和(3),《USB Type-C电缆与连接器行业标准》(Universal Serial Bus Type-C Cable and Connector Specification Revision 1.0,2014年8月11日,第169-170页)中公开了大部分的技术特征,而通过单片机子电路将Type-C公接头的相应端口连接到音频母接头的相应端口,从而通过单片机进行USB信号与音频信号之间的转换处理,或者,使信号处理电路包括谐振调频子电路,Type-C公接头通过谐振调频子电路与音频母接头连接,从而通过谐振调频子电路实现USB数字信号与音频模拟信号之间的数模转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使信号处理电路还用于Type-C公接头与音频母接头之间的滤波和稳压处理,从而获得稳定的音频模拟信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进一步地,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其他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1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应用于Type-C接口智能终端的转接器,其特征在于,包括Type-C公接头、信号处理电路和至少一个音频母接头,所述Type-C公接头与信号处理电路连接,所述信号处理电路与音频母接头连接,还包括标准扩展接头,所述信号处理电路与标准扩展接头连接,所述标准扩展接头为至少一个Type-C母接头;所述信号处理电路用于Type-C公接头与音频母接头之间音频信号的D/A转换、滤波和稳压处理;所述Type-C公接头包括电源端口、麦克风端口和数据端口,所述音频母接头包括电源端口、麦克风端口和左右声道端口,所述Type-C公接头的电源端口、麦克风端口和数据端口通过单片机子电路对应连接到音频母接头的电源端口、麦克风端口和左右声道端口;所述信号处理电路包括谐振调频子电路,所述Type-C公接头通过谐振调频子电路与音频母接头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应用于Type-C接口智能终端的转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标准扩展接头还包括Lightning母接头、Type-C母接头和Micro-USB母接头;
所述信号处理电路还用于Type-C公接头与Lightning母接头之间数据信号和电源信号的滤波和稳压处理;
所述信号处理电路还用于Type-C公接头与Micro-USB母接头之间数据信号和电源信号的滤波和稳压处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应用于Type-C接口智能终端的转接 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谐振调频子电路为多个电感和电容组成的谐振电路;所述Type-C公接头的麦克风端口和数据端口分别通过谐振电路对应连接到所述音频母接头的麦克风端口和左右声道端口。”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音频数据处理装置将数字信号转换为音频信号,信号单向传输,信号由音频数据接口传输至第二外部设备;而本申请的信号处理电路用于Type C公接头与音频母接头之间音频信号的D/A 转换为双向传输;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2)(3)共同用于解决TypeC公接头与音频母接头之间的有效、高质量的信号双向通信问题,属于相互依存的技术特征,应当作为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来整体考虑;3)对比文件1所述的一种USB-Type-C接口转换器包括的数据线母座不同于USB-Type-C母座,对比文件不能解决在保留的Type-C母接头的基础上,同时用耳机听音乐通话看视频的技术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D/A转换的定义为将数字信号转换为模拟信号,因此本申请中的“信号处理电路用于Type C公接头与音频母接头之间音频信号的D/A 转换”与对比文件1中的音频数据处理电路一样,都是实现数字信号到音频模拟信号的单向转换;(2)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滤波与稳压目的在于得到高质量的音频模拟信号,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3)主要在于实现USB信号与音频信号之间数模转换的手段,而通过单片机子电路或者谐振调频子电路实现信号的数模转换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3)本申请通过转接器实现了Type-C接口与其它一种或多种标准接口兼容转接,通过转接器扩展的不同接口类型,解决了充电和使用耳机听音乐通话看视频不能同时进行的问题,还实现了兼容多种标准类型充电线的功能;对比文件1同样通过转接器实现了Type-C接口与其它一种或多种标准接口兼容转接,也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区别仅在于对比文件1中的扩展的多个数据线母座中没有包括Type-C母座;而《USB Type-C电缆与连接器行业标准》中规定,支持500mA电流充电模式的3.5 mm音频-USB Type-C适配器中,充电电源通过适配器的USB Type-C母座传输至USB Type-C接头,在传输至与接头连接的电子装置;因此,使标准扩展接头为至少一个Type-C母接头,从而可以通过带有Type-C公接头的数据线给智能终端充电或进行数据传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标准扩展接头为至少一个Type-C母接头;(2)信号处理电路还用于Type-C公接头与音频母接头之间的滤波和稳压处理;(3)所述Type-C公接头包括电源端口、麦克风端口和数据端口,所述音频母接头包括电源端口、麦克风端口和左右声道端口,所述Type-C公接头的电源端口、麦克风端口和数据端口通过单片机子电路对应连接到音频母接头的电源端口、麦克风端口和左右声道端口;所述信号处理电路包括谐振调频子电路,所述Type-C公接头通过谐振调频子电路与音频母接头连接。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和(3),《USB Type-C电缆与连接器行业标准》中公开了大部分的技术特征,通过单片机子电路将Type-C公接头的相应端口连接到音频母接头的相应端口,从而通过单片机进行USB信号与音频信号之间的转换处理,或者,使信号处理电路包括谐振调频子电路,Type-C公接头通过谐振调频子电路与音频母接头连接,从而通过谐振调频子电路实现USB数字信号与音频模拟信号之间的数模转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音频D/A转换中,为了获得稳定的音频模拟信号,使信号处理电路对信号进行滤波和稳压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进一步地,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其他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D/A转换的定义为将数字信号转换为模拟信号,因此本申请中的“信号处理电路用于Type C公接头与音频母接头之间音频信号的D/A 转换”没有双向传输的范围;另外,即使对于双向传输,对比文件1也进行了公开,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2)区别技术特征(2)主要涉及信号处理电路的功能,其中的滤波与稳压目的在于得到高质量的音频模拟信号,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3)主要涉及Type-C公接头和音频母接头的端口及其连接关系,而通过单片机子电路或者谐振调频子电路的连接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3)是否分开评述,并不影响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整体评判;3)本申请通过转接器实现了Type-C接口与其它一种或多种标准接口兼容转接,通过转接器扩展的不同接口类型,解决了充电和使用耳机听音乐通话看视频不能同时进行的问题,还实现了兼容多种标准类型充电线的功能。对比文件1同样通过转接器实现了Type-C接口与其它一种或多种标准接口兼容转接,也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区别仅在于对比文件1中的扩展的多个数据线母座中没有包括Type-C母座。虽然在对比文件1中记载数据线母座23不同于USB-Type-C母座,这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而在扩展的接口中增加USB-Type-C母座,这并没有技术难度,只是一种选择而已。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其中,修改主要包括,(1)权利要求1中,在“音频母接头”前增加“3.5mm”,增加“所述的信号处理电路包括单片机子电路或谐振调频子电路”、“或者所述Type-C公接头的麦克风端口和数据端口分别通过谐振电路对应连接到所述音频母接头的麦克风端口和左右声道端口”,删除“所述信号处理电路包括谐振调频子电路,所述Type-C公接头通过谐振调频子电路与音频母接头连接”;(2)权利要求3中,增加“所述谐振调频子电路包括三个谐振电路,每个谐振电路均包括一个电感和两个电容”,将“所述谐振调频子电路为多个电感和电容组成的谐振电路;所述Type-C公接头的麦克风端口和数据端口分别通过谐振电路对应连接到所述音频母接头的麦克风端口和左右声道端口”删除。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应用于Type-C接口智能终端的转接器,其特征在于,包括Type-C公接头、信号处理电路和至少一个3.5mm音频母接头,所述Type-C公接头与信号处理电路连接,所述信号处理电路与音频母接头连接,还包括标准扩展接头,所述信号处理电路与标准扩展接头连接,所述标准扩展接头为至少一个Type-C母接头;所述信号处理电路用于Type-C公接头与音频母接头之间音频信号的D/A转换、滤波和稳压处理;所述的信号处理电路包括单片机子电路或谐振调频子电路;所述Type-C公接头包括电源端口、麦克风端口和数据端口,所述音频母接头包括电源端口、麦克风端口和左右声道端口;所述Type-C公接头的电源端口、麦克风端口和数据端口通过单片机子电路对应连接到音频母接头的电源端口、麦克风端口和左右声道端口;或者所述Type-C公接头的麦克风端口和数据端口分别通过谐振电路对应连接到所述音频母接头的麦克风端口和左右声道端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应用于Type-C接口智能终端的转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标准扩展接头还包括Lightning母接头、Type-C母接头和Micro-USB母接头;
所述信号处理电路还用于Type-C公接头与Lightning母接头之间数据信号和电源信号的滤波和稳压处理;
所述信号处理电路还用于Type-C公接头与Micro-USB母接头之间数据信号和电源信号的滤波和稳压处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应用于Type-C接口智能终端的转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谐振调频子电路包括三个谐振电路,每个谐振电路均包括一个电感和两个电容。”
复审请求人认为:综合现有技术和对比文件1,本申请文件存在3处区别技术特征;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和技术区别特征(3)的结合,对比文件1及现有技术未公开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并且本申请通过结合区别技术特征(2)和技术区别特征(3),切实可行地实现了转接器对音频信号的处理,有效保障并提升了音频信号(语音通话信号或音乐信号等)的质量;区别特征(2)(3)应该结合起来评述,不应该分开评述,因为在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中,目前现有技术和对比文件1中在进行简单的音频转换的时候所采用的是声卡的方式进行音频转换,并未存在采用谐振调频进行音频转换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采用谐振调频子电路作为信号处理电路来实现音频调节以达到较好的音质效果的技术方案,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1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最接近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沿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205176841U,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4月20日。
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应用于Type-C接口智能终端的转接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USB-Type-C接口转换器,该接口转接器应用于智能终端(相当于公开了一种应用于Type-C接口智能终端的转接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3]-[0033]段,附图1-4):该转换器包括USB-Type-C公头22(相当于Type-C公接头)和至少一个音频数据接口24(相当于至少一个音频母接头),该转换器还包括音频数据处理装置,以及USB-Type-C公头22与数据线母座23之间的转换电路、芯片等(相当于公开了信号处理电路,其中音频数据处理装置、转换电路、芯片等构成了信号处理电路),USB-Type-C公头22通过所述音频数据处理装置与音频数据接口24连接(相当于公开了所述Type-C公接头与信号处理电路连接,所述信号处理电路与音频母接头连接);还包括至少一个数据线母座23(相当于还包括标准扩展接头),数据线母座23可以通过转换电路、芯片等与USB-Type-C公头22相连(相当于信号处理电路与标准扩展接头连接),所述数据线母座23包括但不限于USB2.0或USB3.0的USB-Type-A母座、USB2.0或USB3.0的USB-Type-B母座、Mini-USB母座、Micro-USB母座以及Lightning母座;音频数据处理装置可用于将数字信号转换为音频信号,通过音频数据接口24发送至第二外部设备(相当于所述信号处理电路用于Type-C公接头与音频母接头之间音频信号的D/A转换)。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标准扩展接头为至少一个Type-C母接头,音频母接头为3.5mm音频母接头;(2)所述的信号处理电路包括单片机子电路或谐振调频子电路;信号处理电路还用于Type-C公接头与音频母接头之间的滤波和稳压处理;所述Type-C公接头包括电源端口、麦克风端口和数据端口,所述音频母接头包括电源端口、麦克风端口和左右声道端口,所述Type-C公接头的电源端口、麦克风端口和数据端口通过单片机子电路对应连接到音频母接头的电源端口、麦克风端口和左右声道端口;所述Type-C公接头的麦克风端口和数据端口分别通过谐振电路对应连接到所述音频母接头的麦克风端口和左右声道端口。基于此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带有Type-C公接头的数据线对智能终端充电或进行数据传输及音频接头的型号选择;如何实现USB信号与音频信号之间的数模转换处理以获得稳定的音频模拟信号。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USB Type-C电缆与连接器行业标准》中规定,支持500mA电流充电模式的3.5 mm音频-USB Type-C适配器中,充电电源通过适配器的USB Type-C母座传输至USB Type-C接头,再传输至与接头连接的电子装置(具体参见:Universal Serial Bus Type-C Cable and Connector Specification Revision 1.0, 2014年8月11日,第169-170页)。因此,使标准扩展接头为至少一个Type-C母接头,从而可以通过带有Type-C公接头的数据线给智能终端充电或进行数据传输,并采用3.5mm音频母接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USB Type-C电缆与连接器行业标准》中规定,支持充电模式的3.5 mm音频-USB Type-C适配器中,USB Type-C公头具有电源端口、麦克风端口以及连接左右声道的数据端口,与之相连的3.5mm音频接头的电源端口、麦克风端口以及左右声道端口分别与USB Type-C公头的相应的端口相连接(具体参见:Universal Serial Bus Type-C Cable and Connector Specification Revision 1.0, 2014年8月11日,第169-170页),因此Type-C公接头的电源端口、麦克风端口和数据端口分别与音频母接头的电源端口、麦克风端口和左右声道端口连接,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音频D/A转换中,为了获得稳定的音频模拟信号,使信号处理电路对信号进行滤波和稳压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通过单片机子电路将Type-C公接头的相应端口连接到音频母接头的相应端口,从而通过单片机进行USB信号与音频信号之间的转换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在音频信号处理中,对信号进行谐振调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使信号处理电路包括谐振调频子电路,Type-C公接头的麦克风端口和数据端口分别通过谐振电路对应连接到所述音频母接头的麦克风端口和左右声道端口,从而通过谐振调频电路实现USB数字信号与音频模拟信号之间的数模转换以获得稳定的音频模拟信号,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说明书第0031段):所述数据线母座23包括Micro-USB母座33和Lightning母座38(相当于所述标准扩展接头还包括Lightning母接头和Micro-USB母接头)。进一步地,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使标准扩展接头还包括Type-C母接头,从而可以通过带有Type-C公接头的数据线与智能终端连接,以及信号处理电路还用于Type-C公接头与Lightning母接头和Micro-USB母接头之间数据信号和电源信号的滤波和稳压处理,从而实现稳定地数据传输或充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由电感和电容组成的谐振电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的技术手段,电感和电容的个数以及谐振电路的数量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陈述意见(参见本复审决定的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区别技术特征(2)主要涉及信号处理电路的功能,在音频、无线电领域,谐振调频处理是公知的技术手段,例如在收音机中,可通过并联或串联谐振电路进行调频、选频、调谐、滤波等,而滤波与稳压目的在于得到高质量的音频模拟信号,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3)主要涉及Type-C公接头和音频母接头的端口及其连接关系,《USB Type-C电缆与连接器行业标准》中规定,支持充电模式的3.5 mm音频-USB Type-C适配器中,USB Type-C公头具有电源端口、麦克风端口以及连接左右声道的数据端口,与之相连的3.5mm音频接头的电源端口、麦克风端口以及左右声道端口分别与USB Type-C公头的相应的端口相连接;而通过单片机子电路或者谐振调频电路的连接进行音频处理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现音频调节以达到较好的音质的技术效果,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2)本申请通过转接器实现了Type-C接口与其它一种或多种标准接口兼容转接,通过转接器扩展的不同接口类型,解决了充电和使用耳机听音乐通话看视频不能同时进行的问题,还实现了兼容多种标准类型充电线的功能。对比文件1同样通过转接器实现了Type-C接口与其它一种或多种标准接口兼容转接,也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区别仅在于对比文件1中的扩展的多个数据线母座中没有包括Type-C母座。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现并解决在保留的Type-C母接头的基础上、同时用耳机听音乐通话看视频。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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