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金属喷涂工艺及手机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94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513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68005.1
申请日:2015-07-31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珊珊
合议组组长:张宪国
参审员:赵伟
国际分类号:B05D3/00;B05D1/12;H04M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而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而且,所得到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68005.1,发明名称为“一种金属喷涂工艺及手机壳”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7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本申请的申请日2015年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1-2、以及其于2017年11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 CN101173355A,公开日为2008年5月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金属喷涂工艺,包括对金属表面进行预处理和钝化处理,其特征在于,在经过预处理和钝化处理的金属表面喷涂水性漆;所述水性漆内添加有聚氨酯和/或釉料和/或银粉;在喷涂有水性漆的金属表面和/或边缘加工出高光亮边,然后对高光亮边进行亮边保护处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喷涂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亮边保护处理工艺包括阳极氧化、电镀或电泳。
3. 根据权利要求1-2任意一项所述的金属喷涂工艺,其特征在于,金属表面的水性漆是经多次喷涂完成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涂工艺,其特征在于,在每次水性漆喷涂完成后均自然流平,然后放入烘干设备进行烘干处理。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喷涂工艺,其特征在于,每次喷涂后水性漆自然流平的时间为8s-20s。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喷涂工艺,其特征在于,最后一次喷涂的烘干处理的时间为30min-50min,在此之前每次烘干处理的时间为3min-5min。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意一项所述的喷涂工艺,其特征在于,对金属进行预处理工序包括以下步骤:步骤A:粗加工:对金属材料进行压铸得到金属坯料,去除金属坯料表面的废料;步骤B:表面处理:通过打磨、抛光工艺将金属表层打磨平整。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意一项所述的喷涂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为压铸铝合金、拉伸铝合金、不锈钢、锌合金或镁合金。
9. 一种手机壳,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机壳通过如权利要求1-8任意一项所述的喷涂工艺进行加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金属喷涂工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变形镁合金直接涂装处理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喷涂水性漆,水性漆内添加有釉料或银粉,在亮边保护处理之前对金属表面和/或边缘进行加工,并加工出高光亮边。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了提高环保,选择水性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水性漆中添加釉料或银粉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基于对基材边缘的保护而加工高光亮边并对高光亮边进行亮边保护处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手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有的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有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独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发明点之一是用水性漆实现喷涂,该特征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用公知常识方式论述本申请核心点不能认同。对比文件2不涉及亮边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上述特征以公知常识的方式引入对比文件2中。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涂料内含有聚氨酯、银粉、釉料,上述物质的添加取得了提高金属光泽、提高表层硬度和耐腐蚀能力的效果;2)本申请采用了水性漆实现喷涂,在进行亮边保护的过程中不会对已喷涂的水性漆造成影响,降低亮边处理难度,简化了工艺流程,水性漆和简化亮边操作是有联系的;3)对比文件2的浸涂步骤是其发明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省略,省略这一步骤不能达到镁合金耐腐蚀的目的;4)预处理步骤是本申请的核心,其降低了工艺复杂度。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金属喷涂工艺,包括对金属表面进行预处理和钝化处理,其特征在于,在经过预处理和钝化处理的金属表面喷涂水性漆;所述水性漆内添加有聚氨酯和/或釉料和/或银粉;在所述喷涂有水性漆的金属表面和/或边缘加工出高光亮边,然后对所述高光亮边进行亮边保护处理;所述亮边保护处理工艺包括阳极氧化、电镀或电泳。
2. 根据权利要求1任意一项所述的金属喷涂工艺,其特征在于,金属表面的水性漆是经多次喷涂完成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涂工艺,其特征在于,在每次水性漆喷涂完成后均自然流平,然后放入烘干设备进行烘干处理。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喷涂工艺,其特征在于,每次喷涂后水性漆自然流平的时间为8s-20s。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喷涂工艺,其特征在于,最后一次喷涂的烘干处理的时间为30min-50min,在此之前每次烘干处理的时间为3min-5min。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意一项所述的喷涂工艺,其特征在于,对金属进行预处理工序包括以下步骤:步骤A:粗加工:对金属材料进行压铸得到金属坯料,去除金属坯料表面的废料;步骤B:表面处理:通过打磨、抛光工艺将金属表层打磨平整。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意一项所述的喷涂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为压铸铝合金、拉伸铝合金、不锈钢、锌合金或镁合金。
8. 一种手机壳,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机壳通过如权利要求1-7任意一项所述的喷涂工艺进行加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5月15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3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给出了两篇公知常识证据,公知常识举证1:《精细化工工艺学》,宋启煌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版,2004年7月31日,第246-250页;公知常识举证2:《手机结构设计与制造工艺》,任文家编著,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第1版,2005年11月30日,第192-193页。(2)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水性涂料和溶剂型涂料都是金属喷涂领域的常用涂料,出于绿色环保、涂层性能更优等目的,选择水性漆替代油性漆进行涂装、并且在水性漆中按性能需要添加聚氨酯、银粉、釉料等常见助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根据使用场合和装饰效果的不同要求,在金属表面或边缘加工出高光亮边的方式也是本领域常见方法。2)由于水性漆相比于溶剂漆具有诸多优势,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在亮边保护过程中取得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完全可预期。3)在涂装领域,形成耐腐蚀膜的方式有很多种,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喷涂水性漆方法形成打底层、然后再采用喷涂水性漆方法形成面层也是常规方法。4)权利要求6的步骤A和B以外,并不排除还包含其他预处理步骤,不能由此得出上述特征解决了降低工艺复杂度的技术问题。并且说明书中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预处理步骤是本申请的核心所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0日了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原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同时根据说明书第0042-0058段的记载,将喷涂水性釉漆的具体步骤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采用水性漆进行喷涂是本申请的发明点之一,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2未涉及本申请用水性漆进行喷涂的过程,也没有涉及对金属进行高光亮边的处理,对比文件2的浸涂和真空镀这两个步骤不能省略。(3)水性漆及水性漆中的添加剂对后面的亮边保护处理是有影响和联系的,应整体考虑。(4)浸涂是对比文件2的发明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对其进行省略。(5)多次喷涂是本申请的核心,且多次喷涂没有被对比文件2或现有技术公开。
合议组于2019年8月7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公知水性涂料和溶剂型涂料都是金属喷涂领域的常用涂料,出于绿色环保、涂层性能更优等目的,选择水性漆替代油性漆进行涂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2)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浸涂和真空镀的基础上,选择本领域常见的其他涂装方式和其他表面装饰方法来替代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3)根据水性漆自身的特性,其必然会带来亮边保护过程中对已喷涂的涂层无不良影响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简化工艺流程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完全可预期。4)对比文件2发明点在于在真空镀或者涂装后真空镀的步骤之前,先在合金表面形成耐腐蚀膜;而形成耐腐蚀膜的具体方法并不是对比文件2的发明点。5)为了使涂层具有多种性能以利于使用场合的复杂需求,选择依次喷涂底釉、中釉和面釉水性漆以获得多种性能的涂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具体喷涂步骤及参数属于本领域常规参数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9日了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采用喷枪实现喷涂,所述喷枪与工件距离为30-40cm”。复审请求人认为:(1)采用水性漆进行喷涂是本申请的发明点之一,是为解决工艺复杂而特意设置的,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2除喷涂外,还包含喷涂前的浸涂和喷涂后的真空镀,而这两个步骤不能省略;(3)对比文件2在耐腐蚀膜表面喷涂的技术效果是获得不同的外观,而本申请中多次涂装的作用在于提高耐腐蚀性,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采用多次喷涂以提高耐腐蚀的技术启示;(4)本申请为提高喷涂效果,进行多次喷涂,多次喷涂是本申请的核心,且多次喷涂没有被对比文件2或现有技术公开,且具体操作步骤、用量、时间是经过创造性劳动得到。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金属喷涂工艺,包括对金属表面进行预处理和钝化处理,其特征在于,在经过预处理和钝化处理的金属表面喷涂水性漆;所述水性漆内添加有聚氨酯和/或釉料和/或银粉;在所述喷涂有水性漆的金属表面和/或边缘加工出高光亮边,然后对所述高光亮边进行亮边保护处理;所述亮边保护处理工艺包括阳极氧化、电镀或电泳;金属表面的水性漆是经多次喷涂完成的;
所述多次喷涂包括:步骤a:喷涂底釉水性漆:95份釉料对5份净水,搅拌5分钟,300目滤网过滤,精致消泡5分钟;喷涂好后自然流平10s放入90℃烤箱5分钟;步骤b:喷涂中釉水性漆:95份釉料对5份净水,搅拌5分钟,300目滤网过滤,精致消泡5分钟;喷涂好后自然流平10s放入90℃烤箱5分钟;步骤c:喷涂面釉水性漆:100份釉料对5份净水,搅拌5分钟,300目滤网过滤,精致消泡5分钟;喷涂好后自然流平10s放入90℃烤箱,然后慢慢升温到180℃,烘干50分钟;
或,步骤a:喷涂底釉水性漆:95份釉料对5份净水,搅拌5分钟,300目滤网过滤,精致消泡5分钟;喷涂好后自然流平8s放入50℃烤箱3分钟;步骤b:喷涂中釉水性漆:95份釉料对5份净水,搅拌5分钟,300目滤网过滤,精致消泡5分钟;喷涂好后自然流平8s放入50℃烤箱3分钟;步骤c:喷涂面釉水性漆:100份釉料对5份净水,搅拌5分钟,300目滤网过滤,精致消泡5分钟;喷涂好后自然流平8s放入50℃烤箱,慢慢升温到180℃,烘干30分钟;
或,步骤a:喷涂底釉水性漆:95份釉料对5份净水,搅拌5分钟,300目滤网过滤,精致消泡5分钟;喷涂好后自然流平10s放入60℃烤箱4分钟;步骤b:喷涂中釉水性漆:95份釉料对5份净水,搅拌5分钟,300目滤网 过滤,精致消泡5分钟;喷涂好后自然流平10s放入60℃烤箱4分钟;步骤c:喷涂面釉水性漆:100份釉料对5份净水,搅拌5分钟,300目滤网过滤,精致消泡5分钟;喷涂好后自然流平10s放入60℃烤箱,慢慢升温到180℃,烘干40分钟;采用喷枪实现喷涂,所述喷枪与工件距离为30cm~40c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涂工艺,其特征在于,在每次水性漆喷涂完成后均自然流平,然后放入烘干设备进行烘干处理。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喷涂工艺,其特征在于,每次喷涂后水性漆自然流平的时间为8s-20s。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喷涂工艺,其特征在于,最后一次喷涂的烘干处理的时间为30min-50min,在此之前每次烘干处理的时间为3min-5min。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意一项所述的喷涂工艺,其特征在于,对金属进行预处理工序包括以下步骤:步骤A:粗加工:对金属材料进行压铸得到金属坯料,去除金属坯料表面的废料;步骤B:表面处理:通过打磨、抛光工艺将金属表层打磨平整。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意一项所述的喷涂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为压铸铝合金、拉伸铝合金、不锈钢、锌合金或镁合金。
7. 一种手机壳,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机壳通过如权利要求1-6任意一项所述的喷涂工艺进行加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8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而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而且,所得到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金属喷涂工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变形镁合金直接涂装处理方法,其步骤为,a.外观面机械预处理,此步为清洁去污和调节镁合金表面结构,包括喷砂、拉丝等处理;b.碱洗,用以去油脱脂,此步骤中使用碳酸钠10g/L、磷酸钠10g/L的混合溶液中进行处理;c.酸洗,用以去污和中和上步的残留碱,在此步骤中使用硝酸含量为10% 的硝酸溶液;d.钝化,在室温条件下,钝化处理30分钟,此步为将在镁合金表面生成一钝化保护膜,保护镁合金不易被腐蚀,使用的钝化配方其组分及所占质量百分比为:硝酸锂1~10g/L;NaF1~10g/L;e.浸涂,在70℃的烘烤条件下,浸涂处理30分钟,通过浸涂的方法在镁合金的内外表面形成耐腐蚀膜,此层可作为打底层,使用的浸涂配方其组分及所占质量百分比为:聚乙烯缩丁醛树脂15~25%;流平剂0.1~0.3%;消泡剂0.1~0.3%;硝化棉0~5%;f.喷涂,使用双组分PU涂料喷涂处理;g.真空镀,在电功率为8KW条件下溅镀5秒钟,真空镀过程中有使用SUS材料和全反射工艺,用以装饰镁合金的外观,使镁合金具有更好的外观效果(参见说明书第2-3页具体实施例2)。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一种镁合金表面处理方法,该处理方法包含预处理、碱洗、酸洗、钝化、浸涂、喷涂、真空镀步骤。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在经过预处理和钝化处理的金属表面喷涂水性漆,水性漆内添加有聚氨酯和/或釉料和/或银粉,且限定了多次喷涂水性漆的具体步骤,在喷涂有水性漆的金属表面和/或边缘加工出高光亮边,然后对高光亮边进行亮边保护处理,其中亮边保护处理工艺包括阳极氧化、电镀或电泳,采用喷枪进行喷涂,喷枪与工件距离为30-40c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合适的金属表面处理步骤,降低喷涂成本提高喷涂效果和环保性能。
首先,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镁合金的表面处理方法,该方法先将金属表层经过前处理以利于后续的涂装,然后采用浸涂、喷涂、真空镀的方法进行表面装饰,其中,浸涂形成的耐腐蚀膜作为打底层,再在该层上喷涂PU涂料。在涂装领域,刷涂、辊涂、浸涂、喷涂等均是常见的涂装方法,上述方法均可以在金属表面形成涂层,在对比文件2的金属表面处理中,均采用喷涂的手段形成各个涂层也是一种常见方法,即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喷涂替代浸涂以形成打底层、然后再采用喷涂形成面层是常用技术手段;而在喷涂涂料的选择上,由于水性涂料相对于溶剂型涂料具有无色、无味、无毒、低粘度、丰满度好、高固含量、成本低、来源广、无有机挥发物、硬度高、涂层附着力强、可用水稀释和清洁、对操作要求相对较宽等优点,同时,水性涂料中还可加入其他助剂改善性能,使其具有良好的光泽性、流平性、耐折性、耐磨性、耐化学药品性等,水性涂料广泛应用在水性金属防腐涂料、水性木器家具涂料领域,以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举证1)。所以,虽然对比文件2使用油性漆进行涂装工序,但是,出于绿色环保、涂层性能更优等目的,选择水性漆替代油性漆进行涂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无需克服技术上的障碍,同时,根据具体应用场合的需要,选择加入一定性能的助剂,例如聚氨酯、釉料、银粉以提高金属光泽、表层性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方法。另外,为了使涂层具有多种性能以利于使用场合的复杂需求,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两次涂装的基础上,选择依次喷涂底釉、中釉和面釉水性漆以获得多种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每次水性漆喷涂完成后采用自然流平、再放入烘干设备进行烘干处理,而权利要求1限定的具体喷涂步骤及参数属于本领域常规参数选择;而采用喷枪进行喷涂,喷枪与工件距离为30-40cm也是本领域常见喷涂设备和参数。
其次,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利用真空镀方法来进一步装饰镁合金的外观,使镁合金具有更好的外观效果。而在金属表面装饰领域,美化外观的方式有很多种,除了对比文件2涉及的真空镀以外,根据使用场合和装饰效果的不同要求,在金属表面或边缘加工出高光亮边的方式也是本领域常见方法(参见公知常识举证2)。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产品外观的不同要求,容易想到选择加工高光亮边的方式来替代对比文件2的真空镀表面装饰方法,在此基础上,通过本领域常见的阳极氧化、电镀、电泳等方法进行亮边保护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操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对该工艺进行了进一步限定。每次水性漆喷涂完成后采用自然流平、再放入烘干设备进行烘干处理属于本领域的常见方法,而权利要求限定的具体的流平时间和烘干条件均属于本领域常规参数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6对该工艺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外观面机械预处理,此步为清洁去污和调节镁合金表面结构,包括喷砂、拉丝等处理(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例2)。而根据镁合金具体使用场合的需要,先将镁合金进行压铸得到金属坯料、去除表面废料,然后再通过打磨、抛光将表层打磨平整的预处理工艺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压铸铝合金、拉伸铝合金、不锈钢、锌合金等均是本领域常见的可用于喷涂工艺的金属,选择它们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手机壳,该手机壳通过权利要求1-6所述的喷涂工艺进行加工。对比文件2在背景技术部分已经公开了“镁合金作为轻质合金,被广泛应用于汽车、航空、电子等工业中”(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因此,将上述喷涂工艺用于加工手机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首先,水性涂料和溶剂型涂料都是金属喷涂领域的常用涂料,并且水性涂料具有更优异的性能,其具有无色、无味、无毒、低粘度、丰满度好、高固含量、成本低、来源广、无有机挥发物、硬度高、涂层附着力强、可用水稀释和清洁、对操作要求相对较宽等优点,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参见公知常识举证1。所以,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油性漆的基础上,结合现有技术给出的明确的技术启示,出于绿色环保、涂层性能更优等目的,选择水性漆替代油性漆进行涂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并且技术效果可预期。
其次,对比文件2采用浸涂、喷涂、真空镀的方法对材料进行表面装饰。在涂装领域,由于刷涂、辊涂、浸涂、喷涂等均是常见的涂装方法,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浸涂和喷涂的基础上,将上述涂覆手段均采用喷涂以形成各个涂层也是一种常见方法。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利用真空镀方法来进一步装饰镁合金的外观。而在金属表面或边缘加工出高光亮边的方式也是本领域常见的对金属表面进行美化装饰的方法,具体参见公知常识举证2。所以,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浸涂、喷涂和真空镀的基础上,选择本领域常见的其他涂装方式(例如喷涂替代浸涂)和其他表面装饰方法(例如加工高光亮边替代真空镀)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并且技术效果可预期。
再次,本申请采用多次喷涂是根据所要达到的喷涂效果确定的(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4段),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采用多次涂装的作用仅在于提高耐腐蚀性。所以,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为了耐腐蚀和装饰外观而进行的两次涂装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所要达到的涂层效果选择进行多次喷涂(例如三次)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用技术手段。
最后,为了使涂层具有多种性能以利于使用场合的复杂需求,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两次涂装的基础上,选择三次喷涂过程(即依次喷涂底釉、中釉和面釉水性漆)以获得多种性能的涂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性能的需要选择合适的喷涂机制,而权利要求1限定的具体喷涂步骤及参数属于本领域常规参数选择,同时,说明书中和意见陈述中也没有给出任何证据和对比试验证明选择权利要求1限定的具体参数的喷涂机制取得了哪些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