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车用尿素溶液生产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92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554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59722.3
申请日:2016-01-28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珊珊
合议组组长:代玲莉
参审员:林丹丹
国际分类号:B01F15/06;B01F5/10;B01F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而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而且,所得到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59722.3,发明名称为“一种车用尿素溶液生产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本申请的申请日2016年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30段和说明书附图1-2、以及其于2018年2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056778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对比文件2: CN203899486U,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用尿素溶液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搅拌罐(1)以及电磁加热盘(2),所述搅拌罐(1)的底端为金属结构,所述电磁加热盘(2)的形状与所述搅拌罐(1)的底端的形状相适应,所述电磁加热盘(2)设置在所述搅拌罐(1)的底端,用于对搅拌罐(1)内的车用尿素溶液加热;搅拌循环管路(3),其两端均连通于搅拌罐(1),所述搅拌循环管路(3)上设有循环泵(4),所述搅拌循环管路(3)包括互相连通的第一循环管路(31)以及第二循环管路(32),所述第一循环管路(31)和第二循环管路(32)上均设有阀门(5),循环泵(4)位于第一循环管路(31)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用尿素溶液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连接于搅拌罐(1)的成品输送管路(6),所述成品输送管路(6)上设有阀门(5)。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车用尿素溶液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品输送管路(6)与第一循环管路(31)相连通,并通过所述第一循环管路(31)连接于搅拌罐(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用尿素溶液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分别与搅拌罐(1)连通的车用尿素输送管路(7)以及超纯水输送管路(8)。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车用尿素溶液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尿素输送管路(7)以及超纯水输送管路(8)上均设有阀门(5)。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车用尿素溶液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超纯水输送管路(8)连通于第一循环管路(31),并通过第二循环管路(32)连通于搅拌罐(1)。”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车用尿素溶液生产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用尿素溶液生产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该装置具有电磁加热盘,搅拌罐的底端为金属结构,电磁加热盘设置在搅拌罐的底端,且电磁加热盘的形状与所述搅拌罐的底端的形状相适应。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搅拌加热装置中采用电磁加热圈的方式进行加热能够获得加热效果好的教导,所以,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加热系统具体选择为电磁加热圈(盘)的形式,同时,电磁加热盘的形状与搅拌罐底端的形状相适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结构。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在尿素输送管路设有阀门,本申请在尿素输送管路上设有阀门,可以在溶液浓度高于预定浓度时关闭阀门降低溶液浓度,也可以当尿素输送管路中的尿素出现问题时及时关闭阀门对管路进行维修,该特征不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尿素输送管路上设置阀门。(2)本申请的搅拌罐与电磁加热盘直接接触,加热盘直接对搅拌罐进行加热,而对比文件2是采用设置有电磁加热圈的加热槽通过金属导热层间接对釜体进行加热,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能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上述结构引入对比文件1中,不会想到直接在搅拌罐底部设置电磁集热盘,本申请的设置方法加热效果更好、结构更简单、可靠性更高、寿命更长。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用尿素溶液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搅拌罐(1)以及电磁加热盘(2),所述搅拌罐(1)的底端为金属结构,所述电磁加热盘(2)的形状与所述搅拌罐(1)的底端的形状相适应,所述电磁加热盘(2)设置在所述搅拌罐(1)的底端,用于对搅拌罐(1)内的车用尿素溶液加热;搅拌循环管路(3),其两端均连通于搅拌罐(1),所述搅拌循环管路(3)上设有循环泵(4),所述搅拌循环管路(3)包括互相连通的第一循环管路(31)以及第二循环管路(32),所述第一循环管路(31)和第二循环管路(32)上均设有阀门(5),循环泵(4)位于第一循环管路(31)上;还包括分别与搅拌罐(1)连通的车用尿素输送管路(7)以及超纯水输送管路(8),所述尿素输送管路(7)以及超纯水输送管路(8)上均设有阀门(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用尿素溶液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连接于搅拌罐(1)的成品输送管路(6),所述成品输送管路(6)上设有阀门(5)。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车用尿素溶液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品输送管路(6)与第一循环管路(31)相连通,并通过所述第一循环管路(31)连接于搅拌罐(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用尿素溶液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超纯水输送管路(8)连通于第一循环管路(31),并通过第二循环管路(32)连通于搅拌罐(1)。”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7月17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7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通过阀门来控制流体的流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了精准的得到预定浓度的尿素溶液,通过在尿素输送管路和超纯水输送管路上分别设置阀门以精准控制尿素和水的输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在尿素输送管路上设置阀门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其次,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在搅拌加热装置中采用电磁加热圈的方式进行加热能够获得良好加热效果的教导,出于提高对比文件1所述的搅拌罐加热效率的目的,无论是采用与对比文件2完全相同的电磁加热圈设置方式或者是采用电磁加热圈直接加热搅拌罐的方式,它们均是本领域常见的电磁加热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每种设置方式带来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6日了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用尿素溶液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搅拌罐(1)以及电磁加热盘(2),所述搅拌罐(1)的底端为金属结构,所述电磁加热盘(2)的形状与所述搅拌罐(1)的底端的形状相适应,所述电磁加热盘(2)设置在所述搅拌罐(1)的底端,用于对搅拌罐(1)内的车用尿素溶液加热;搅拌循环管路(3),其两端均连通于搅拌罐(1),所述搅拌循环管路(3)上设有循环泵(4),所述搅拌循环管路(3)包括互相连通的第一循环管路(31)以及第二循环管路(32),所述第一循环管路(31)和第二循环管路(32)上均设有阀门(5),循环泵(4)位于第一循环管路(31)上;其中,所述第一循环管路(31)的一端连通于所述搅拌罐(1)的下端,所述第二循环管路(32)的一端连通于所述搅拌罐(1)的上端;所述循环泵(4)被配置为驱动所述搅拌罐(1)中的所述车用尿素溶液由所述第二循环管路(32)和所述搅拌罐(1)的连接处流至所述第一循环管路(31)与所述搅拌罐(1)的连接处;还包括分别与搅拌罐(1)连通的车用尿素输送管路(7)以及超纯水输送管路(8),所述尿素输送管路(7)以及超纯水输送管路(8)上均设有阀门(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用尿素溶液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连接于搅拌罐(1)的成品输送管路(6),所述成品输送管路(6)上设有阀门(5)。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车用尿素溶液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品输送管路(6)与第一循环管路(31)相连通,并通过所述第一循环管路(31)连接于搅拌罐(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用尿素溶液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超纯水输送管路(8)连通于第一循环管路(31),并通过第二循环管路(32)连通于搅拌罐(1)。”
复审请求人认为:(1)新增加的技术特征 “所述第一循环管路(31)的一端连通于所述搅拌罐(1)的下端,所述第二循环管路(32)的一端连通于所述搅拌罐(1)的上端;所述循环泵(4)被配置为驱动所述搅拌罐(1)中的所述车用尿素溶液由所述第二循环管路(32)和所述搅拌罐(1)的连接处流至所述第一循环管路(31)与所述搅拌罐(1)的连接处”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通过上述零部件的具体设置方式才能达到搅拌罐1中尿素快速加热的技术效果,技术问题认定不准确;(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在尿素输送管路设有阀门,当尿素量过多导致溶液浓度高于预定浓度时,对比文件1采用加入更多水的方法会导致搅拌罐溶液过多、使搅拌罐工作异常,本申请在尿素输送管路上设有阀门,可以在溶液浓度高于预定浓度时关闭阀门降低溶液浓度,也可以当尿素输送管路中的尿素出现问题时及时关闭阀门对管路进行维修,该特征不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尿素输送管路上设置阀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0段、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1-2,以及其于2019年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而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而且,所得到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车用尿素溶液生产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用尿素溶液生产装置,包括搅拌罐6、尿素原料桶9、成品罐12及浓度传感器5。搅拌罐6具有尿素原料进口、水进口及溶液出口;尿素原料桶9用于向搅拌罐6输送尿素,尿素原料桶9与搅拌罐6的尿素原料进口通过尿素管道(相当于车用尿素输送管路)连通;搅拌罐6的水进口连通有进水管道(相当于超纯水输送管路),用于向搅拌罐6输送水,水需要进行过滤及净化,形成超纯水后向搅拌罐输送;成品罐12用于盛装溶液,成品罐12与搅拌罐6的溶液出口通过输出管路连接;并且,输出管路上设置有浓度传感器5及溶液阀4。进一步地,输出管路包括总管道、第一分管道及第二分管道。总管道与溶液出口连接,第一分管道及第二分管道与总管道远离溶液出口的一端连通。并且,第一分管道与搅拌罐6连通,第二分管道与成品罐12连通。第一分管道上设置有搅拌阀7(对应第二循环管路,并且从附图1看出该管路的一端连通于搅拌罐6的上端),浓度传感器5设置于第一分管道上;溶液阀4设置于第二分管道上。总管道上设置有循环泵3。通过设置循环泵3,使得搅拌罐6内的溶液在循环泵3的带动下沿总管道向成品罐12或搅拌罐6流动。为了避免输出溶液与进水混合,进水管道的位于其与总管道连接处的前侧管段上设置有进水阀1,总管道的位于其与总管道连接处的前侧管段上设置有总阀门11(其与循环泵3所在的管路相当于第一循环管路,并且从附图1可以看出该管路的一端连通于搅拌罐6的下端)。在进水时,开启进水阀1而关闭总阀门11;在将溶液由搅拌罐6输出时,开启总阀门11而关闭进水阀1。搅拌罐6具有加热系统,即在对尿素及水的混合物质进行搅拌时,对混合物质进行加热,提高了尿素溶解于水中的溶解效率,进而提高了车用尿素溶液的生产效率(参见说明书第0038-0052、0063段,说明书附图1)。另外,从说明书附图1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到“循环泵3被配置为驱动搅拌罐6中的车用尿素溶液由第一分管道和搅拌罐6的连接处流至总阀门所在的管道与搅拌罐的连接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装置包含电磁加热盘,搅拌罐的底端为金属结构,电磁加热盘的形状与搅拌罐的底端的形状相适应,电磁加热盘设置在搅拌罐的底端,用于对搅拌罐内的车用尿素溶液加热;(2)尿素输送管路上设有阀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生产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卧式搅拌装置,该装置包括釜体1、搅拌轴2、电动机4、加热槽5、液压升降机6和底座7,釜体1的底部贴合设有金属导热层14,金属导热层14与加热槽5嵌合连接,加热槽5固定在底座7上,加热槽5内设有电磁加热圈,电磁加热圈与设于搅拌装置外部的控制箱电连接,加热槽5与电磁加热圈的设计使得釜体1内物质能被及时加热到所需温度,缩短了加热时间,提高了生产效率(参见说明书第0016-0017段,说明书附图1)。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搅拌加热装置中采用电磁加热圈的方式进行加热能够获得良好加热效果的教导。所以,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搅拌罐6具有加热系统”的基础上,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加热系统具体选择为电磁加热圈(盘)的形式,并将其设置于搅拌罐的底端,同时,为了获得底部均匀加热的效果,电磁加热盘的形状与搅拌罐底端的形状相适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结构,另外,根据电磁加热的原理可知,高速变化的电流通过线圈产生高速变化的磁场,当磁场磁力线通过金属时,会在金属体内产生无数的小漩涡流,使被加热物体本身自行高速发热从而起到加热的效果,所以,将搅拌罐的底端设置为金属结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尿素输送管路和超纯水输送管路,且超纯水输送管路上具有进水阀1(参见说明书附图1)。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在尿素输送管路上设有阀门,但是在本领域,为了精准的得到预定浓度的尿素溶液,通过在尿素输送管路和超纯水输送管路上分别设置阀门以精准控制尿素溶液的浓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该尿素溶液生产装置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成品罐12与搅拌罐6的溶液出口通过输出管路(对应权利要求2的成品输送管路)连接,输出管路上设置有溶液阀4(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该尿素溶液生产装置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输出管路(对应权利要求3的成品输送管路)与总管道相连通,输出管路通过总管道连接于搅拌罐(参见说明书附图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该尿素溶液生产装置作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进水管道连通于总管道,并通过第一分管道连通于搅拌罐(参见说明书附图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第一,对比文件1总阀门11所在的管道与循环泵3所在的管路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循环管路,并且从附图1可以看出该管路的一端连通于搅拌罐6的下端;对比文件1的第一分管道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循环管路,并且从附图1看出该管路的一端连通于搅拌罐6的上端;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第一循环管路、第二循环管路和循环泵,且上述部件在搅拌罐中所处的位置关系与本申请完全相同,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的循环泵3同样被配置为驱动搅拌罐6中的车用尿素溶液由第一分管道和搅拌罐6的连接处流至总阀门所在的管道与搅拌罐的连接处。因此,复审请求人增加的技术特征都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应视为区别技术特征。基于已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提高生产效率”并无不妥,而且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依据相同的区别技术特征也将技术问题认定为“提高生产效率”。
第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在尿素输送管路上设有阀门,但是在本领域,通过阀门来控制流体的流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在超纯水输送管路上设置进水阀来控制超纯水的输入。所以,为了精准的得到预定浓度的尿素溶液,通过在尿素输送管路和超纯水输送管路上分别设置阀门以精准控制尿素和水的输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在尿素输送管路上设置阀门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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