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人造羽梗的轻质羽毛球-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人造羽梗的轻质羽毛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90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714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94617.X
申请日:2015-11-16
复审请求人:江山海维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候金伟
合议组组长:仇颖
参审员:程应欣
国际分类号:A63B67/187(201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94617.X,名称为“一种人造羽梗的轻质羽毛球”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江山海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6-7相对于对比文件1 (CN202173751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3月28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5-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 (CN102527008A,公开日为2012年7月4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2018年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以及申请日2015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人造羽梗的轻质羽毛球,包括一组羽片和一个球头,每一支羽片都对应有羽梗,羽梗环状排列成裙状,羽梗上绕有连接线,其特征是所述羽梗为空心的羽梗,所述羽梗下一体连接有圆形承接板,所述承接板下设有承接装置,所述球头上设有与承接装置相适配的承接座,所述承接板通过承接装置与承接座和球头相连接,所述羽片与相对应的羽梗上端相连接;所述羽梗的上端设有插槽,所述插槽的内径大于羽梗空心的圆柱腔体的内径,所述羽片的毛梗插接在插槽内;所述羽片为天然羽片或人造羽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人造羽梗的轻质羽毛球,其特征是所述承接板下的承接装置为环状的承接环,所述球头内的承接座为圆柱形凹座,所述承接环的外壁与凹座的内壁相适配,所述承接环设在所述球头内的凹座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人造羽梗的轻质羽毛球,其特征是所述承接板下的承接装置为环状的承接环,所述球头内的承接座为圆环形凹槽,所述承接环与凹槽相适配,所述承接环设在球头内的凹槽内。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人造羽梗的轻质羽毛球,其特征是所述承接环的下端外缘设有呈向上倒角的止退环。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人造羽梗的轻质羽毛球,其特征是所述承接环的下端外缘设有呈向上倒角的止退环。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的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人造羽梗的轻质羽毛球,其特征是所述羽梗上绕有连接线为与羽梗浇注一体的连接筋。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5的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人造羽梗的轻质羽毛球,其特征是所述羽梗上绕有连接线为编线。”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9项),修改方式为:以原始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依据附图1-2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羽梗横截面为四边型,所述连接线绕在所述羽梗的上端与下端之间,且所述连接线距离所述羽梗上端一定距离”和“所述羽梗排列在所述承接板周圈上,所述羽梗平面向外”,并在原始权利要求1-3、6-9中增加多处“所述”。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羽梗上绕有连接线,可以加强羽梗固定的作用,连接线距离羽梗上端一定距离,使连接线上部的羽杆具有一定的活动量和韧性,提高了羽毛球的耐用性,使得羽毛球的重心更靠近球头位置,而对比文件1中定位加固圈设置在中空的连接杆体的上端部,使得插入后的球裙支杆韧性降低,其与本申请中连接线的位置完全不同;(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羽梗横截面为四边型,羽梗沿承接板的周圈分布,使得羽梗截面开关的惯性矩被充分利用,提高了羽梗自身的抗弯能力,而对比文件1中中空的连接杆体横截面为四边形,中空的连接杆体布置在圆周上,由附图6-7可知,中空的连接杆体棱边朝外,没有充分利用自身形状的惯性矩,使得中空的连接杆体的抗弯能力降低。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于横截面为四边形的羽梗的平面朝外,无法比较惯性矩的大小,对比文件1的连接杆体的截面趋近棱形,将羽梗的平面朝外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2)对于连接线设于羽梗上端与下端之间,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羽梗、羽片的长度并考虑固定效果来选择连接线的具体安装位置,该位置选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次复审通知书采用对比文件2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所述羽毛球由带有人造羽毛片的连接架1和球头2以及可拆羽毛片3组合而成,所述带有人造羽毛片的连接架1由带有人造羽毛片9的竖梗4、带有植毛孔10的竖梗5、上连接筋6、下连接筋7以及球头卡座8组成,竖梗4和竖梗5环状排列成裙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人造羽梗,上连接筋6相当于本申请中绕在羽梗的上端与下端之间且距离羽梗上端一定距离的连接线(参见说明书第12-15段,附图1-5)。由于对比文件2中上连接筋6和本申请中连接线的设置位置相类似,因此,其客观上同样可以起到“使羽毛球的重心更靠近球头位置,提高羽毛球的耐用性和羽片毛梗韧性”的作用;(2)首先,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均没有记载羽梗的具体尺寸,同时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四边型惯性矩的相关数值,因而两者的惯性矩无法进行比较;其次,复审请求人认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中空的连接杆体161的横载面为四边形,只不过其棱边朝外,而本申请中羽梗平面向外,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羽梗平面向外相比棱边朝外在与连接线和承接板粘贴固定时具有更高的可靠性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为了提高粘贴固定的可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羽梗平面向外。并且,为了方便固定和安装羽梗及提高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羽梗和承接装置之间设置一体连接的圆形承接板”,以使“羽梗排列在所述承接板周圈上”,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7项),修改方式为:将原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6-7,同时相应的修改了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羽梗上绕有连接线,连接线为与羽梗一体浇注形成的连接筋,在连接筋上部还有一段羽梗,改变了羽梗的浇注结构,使羽梗端部在羽毛球中间段上形成悬臂结构,提高了羽梗的韧性和羽毛球的运动稳定性及耐打性,而对比文件2中羽梗之间通过连接筋连接,该连接筋相当于常规羽毛球的编线,其上、下连接筋的作用是提高竖梗的连接强度,即对比文件2通过改变连接筋的数量来解决如何避免编线松动的基础上提高羽毛球的耐打性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和作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人造羽梗的轻质羽毛球,包括一组羽片和一个球头,每一支羽片都对应有羽梗,所述羽梗环状排列成裙状,所述羽梗上绕有连接线,其特征是所述羽梗为空心的羽梗,所述羽梗横截面为四边型,所述连接线绕在所述羽梗的上端与下端之间,且所述连接线距离所述羽梗上端一定距离,所述连接线为与所述羽梗浇注一体的连接筋,
所述羽梗下一体连接有圆形承接板,所述羽梗排列在所述承接板周圈上,所述羽梗平面向外,所述承接板下设有承接装置,所述球头上设有与所述承接装置相适配的承接座,所述承接板通过所述承接装置与所述承接座和所述球头相连接,羽片与相对应的所述羽梗上端相连接;所述羽梗的上端设有插槽,所述插槽的内径大于所述羽梗空心的圆柱腔体的内径,所述羽片的毛梗插接在插槽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人造羽梗的轻质羽毛球,其特征是所述承接板下的所述承接装置为环状的承接环,所述球头内的所述承接座为圆柱形凹座,所述承接环的外壁与所述凹座的内壁相适配,所述承接环设在所述球头内的所述凹座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人造羽梗的轻质羽毛球,其特征是所述承接板下的所述承接装置为环状的承接环,所述球头内的所述承接座为圆环形凹槽,承接环与凹槽相适配,所述承接环设在所述球头内的所述凹槽内。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人造羽梗的轻质羽毛球,其特征是上述的承接环的下端外缘设有呈向上倒角的止退环。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人造羽梗的轻质羽毛球,其特征是上述的承接环的下端外缘设有呈向上倒角的止退环。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的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人造羽梗的轻质羽毛球,其特征是所述羽片为天然羽片。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5的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人造羽梗的轻质羽毛球,其特征是所述羽片为人造羽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7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以及申请日2015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人造羽梗的轻质羽毛球。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羽毛球,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15段,附图1-5): 所述羽毛球由带有人造羽毛片的连接架1和球头2以及可拆羽毛片3组合而成,所述带有人造羽毛片的连接架1由带有人造羽毛片9的竖梗4、带有植毛孔10的竖梗5、上连接筋6、下连接筋7以及球头卡座8组成,球头卡座8中的卡紧装置为下端所设卡座凸环11;由图1可知,该羽毛球包括16根羽毛片(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一组羽片)和与其相应的16根竖梗4和竖梗5,竖梗4和竖梗5环状排列成裙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人造羽梗,上连接筋6相当于本申请中绕在羽梗的上端与下端之间且距离羽梗上端一定距离的连接线,所述羽梗下一体连接有球头卡座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承接装置),所述球头2上设有与球头卡座8相适配的球头卡座孔1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承接座),所述球头卡座8与所述球头卡座孔13和所述球头2相连接,羽毛片3与相对应的竖梗4、5上端相连接;所述竖梗4、5的上端设有植毛孔1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插槽),所述羽毛片3的羽根16(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毛梗)插接在植毛孔10内。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羽梗为空心的羽梗,所述插槽的内径大于所述羽梗空心的圆柱腔体的内径;(2)所述羽梗横截面为四边型,所述羽梗和承接装置之间设置有一体连接的圆形承接板,所述羽梗排列在所述承接板周圈上,所述羽梗平面向外,所述承接板通过所述承接装置与所述承接座和所述球头相连接;(3)所述连接线为与所述羽梗浇注一体的连接筋。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新型羽毛球,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9-53段,附图3、5-6):包括球头11、16根人工羽毛、加固线圈14和一个球头连接件16,该球头连接件16包括一个球裙支杆定位加固圈和16个中空的连接杆体161(相当于本申请中空心的人造羽梗),对应着16根球裙支杆。并且,将连接杆体16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人造羽梗)设置成中空的客观上起到的作用就是减轻羽毛球重量的同时使其保持一定的支撑强度(参见说明书第4段)。也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连接杆体设置成空心的以解决“在减轻羽毛球重量的同时使其保持一定的支撑强度”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根据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羽梗设置成空心的,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为了方便控制羽片毛梗的插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插槽的内径设置成稍大于羽片毛梗的尺寸,但是空心的羽梗其空心圆柱腔体的内径过大时会影响其支撑强度也是本领域显而易见的,因此,限定“插槽的内径大于羽梗空心的圆柱腔体的内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综合考虑羽片毛梗的插入难易程度、羽梗的支撑强度和羽毛球的整体减重需求后作出的常规设计,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区别特征(2),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5-6可知,所述中空的连接杆体161的横载面也为四边形,只不过其棱边朝外(该点也是复审请求人予以认同的),而本申请中羽梗平面向外,但是羽梗平面向外相比棱边朝外在粘贴固定时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为了提高粘贴固定的可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羽梗平面向外。并且,为了方便固定和安装羽梗及提高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羽梗和承接装置之间设置一体连接的圆形承接板”,以使“羽梗排列在所述承接板周圈上”,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另外,在如上设置承接板后,当将承接装置插入球头时,所述承接板必然会通过所述承接装置与承接座和球头相连接。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内容:首先采用机加工的方法制作一个由竖梗、连接筋及球头卡座组成的连接架,即带有人造羽毛片的连接架(参见说明书第4段),即对比文件2的连接筋包括上连接筋6和下连接筋7均采用机加工的方法制作,而采用浇注一体的方式来加工制造包括竖梗、连接筋及球头卡座的连接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段还记载了“连接筋相当于常规羽毛球的编线,并且连接筋的数量、粗细、形状以及位置可以视情况而定”,第16段也记载了“在实际设计加工产品时,带人造羽毛片的连接架的连接筋的大小、形状、数量、位置,可以作些调整和改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连接筋的大小、形状、数量和位置,也即限定“连接筋距离羽梗上端一定距离”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3-14段,附图2-4):由附图2-4可知,所述球头卡座8为环状的承接环,所述球头2内的卡座孔13为圆环形凹座,所述球头卡座8与凹座相适配,所述球头卡座8设在所述球头2内的所述凹槽15内。也即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限定的承接座为圆环形凹槽的技术方案,但是圆环形凹槽虽然装配后更加稳固,但是在插入时却不如圆柱形凹座更容易进入,因此为了更方便快速的将承接环插入球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球头内的承接座设置成圆柱形凹座。也就是说,如果追求装配后更加稳固可以将与承接环匹配的承接座设置成圆环形凹槽,而如果想要更方便快速的插入则可以将承接座设置成圆柱形凹座,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所述球头卡座8的下端外缘上设有呈向上倒角的卡座凸环1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止退环)(参见说明书第13-14段,附图2-4)。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7在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所述羽片为人造羽毛片9(参见说明书第12-15段,附图1-5),而将所述羽片限定为天然羽片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前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段还公开了如下内容:首先采用机加工的方法制作一个由竖梗、连接筋及球头卡座组成的连接架,即带有人造羽毛片的连接架(参见说明书第4段),即对比文件2的连接筋包括上连接筋6和下连接筋7采用机加工的方法制作,而采用浇注一体的方法来加工制造包括竖梗、连接筋及球头卡座的连接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段还记载了“连接筋相当于常规羽毛球的编线,并且连接筋的数量、粗细、形状以及位置可以视情况而定”,第16段也记载了“在实际设计加工产品时,带人造羽毛片的连接架的连接筋的大小、形状、数量、位置,可以作些调整和改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连接筋的大小、形状、数量和位置,也即限定“所述连接线距离所述羽梗羽梗上端一定距离,所述连接线为与所述羽梗浇注一体的连接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达到的技术效果“提高羽梗的韧性和提高羽毛球的运动稳定性及耐打性”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2)对比文件1给出的是将连接杆体设置成空心以解决“如何在减轻羽毛球重量的同时使其保持一定的支撑强度”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如何在减轻羽毛球重量的同时使其保持一定的支撑强度”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结合到对比文件2上,因此对比文件1和2是有结合动机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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