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链条快速涨紧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89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790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20328.5
申请日:2016-07-04
复审请求人: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扬
合议组组长:邹涤秋
参审员:张静
国际分类号:F16H7/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20328.5,名称为“链条快速涨紧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7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07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12(即第1-6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链条快速涨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链轮,用于和链条啮合;链轮座,所述链轮可转动地设于所述链轮座上;底座,所述链轮座位置可调地固定于所述底座上,还包括:导向机构,设于链轮座上,用于通过链条并使链条与链轮准确啮合,导向机构为四个轴线平行的圆筒形滚轮,每个滚轮的轴线与所述链轮的轴线平行;每两个滚轮组成一组,两组滚轮分别位于链轮的两侧;
所述链轮座包括顶板、两个侧板,所述顶板具有两个相对边,所述顶板的两个相对边分别固定于两个所述侧板;所述链轮位于两个所述侧板之间;
所述顶板上与所述链轮对应的区域设有观察窗;
所述顶板、两个所述侧板构成的所述链轮座的横截面呈U形,两个所述侧板位置可调地固定于所述底座上;
两个所述侧板的外表面分别设有向下延伸的调节板;所述底座呈U形板状结构,包括两个底侧板、位于两个所述底侧板之间的底板,两个所述调节板分别位于两个所述底侧板的外表面,所述调节板位置可调地固定于所述底侧板上,所述调节板呈L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条快速涨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板上设有沿长度方向延伸的长孔,所述底侧板设有多个并列的固定孔,多个所述固定孔的排列方向和所述长孔的延伸方向一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条快速涨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上设有多个底孔。”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5278259U,公告日为2016年06月01日;
对比文件2:CN204083103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07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设置有底座,链轮座位置可调地固定于底座上;(2)还包括导向机构,设于链轮座上,用于通过链条并使链条与链轮准确啮合,导向机构为四个轴线平行的圆筒形滚轮,每个滚轮的轴线与所述链轮的轴线平行;每两个滚轮组成一组,两组滚轮分别位于链轮的两侧;(3)顶板具有两个相对边,顶板的两个相对边分别固定于两个侧板;在顶板上与链轮对应的区域设置观察窗;设置两个侧板位置可调地固定于底座上;(4)两个所述侧板的外表面分别设有向下延伸的调节板;所述底座呈U形板状结构,包括两个底侧板、位于两个所述底侧板之间的底板,两个所述调节板分别位于两个所述底侧板的外表面,所述调节板位置可调地固定于所述底侧板上;所述调节板呈L形。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实现链轮张紧的基础上,设置底座,链轮座位置可调地固定于底座上,从而通过链轮座与底座间相对位置的变化实现链轮的张紧属于本领域根据实际情况容易想到的。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包括2个导向轮4的导向机构的基础上,设置圆筒形滚轮用于导向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根据链轮的具体转动结构,圆筒形滚轮的四个轴线与链轮的轴线平行属于显而易见的,至于设置每两个滚轮组成一组,两组滚轮分别位于链轮的两侧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设置。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部分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设置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部分技术特征是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容易作出的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2018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以及修改从属权利要求3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导向机构是为了引导链条,而对比文件2中设置导向轮的目的是为了使张紧链轮可以在“一”字形导向槽内滑动,对张紧链轮进行导向;(2)本申请中的顶板与对比文件1中的顶板作用完全不同;(3)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的“L”形的调节板以及“L”形调节板与“U”形底座配合的调节方式,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而且这些技术特征也不是常规技术手段;(4)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涨紧调节后的紧固方式不同。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链条快速涨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链轮,用于和链条啮合;链轮座,所述链轮可转动地设于所述链轮座上;底座,所述链轮座位置可调地固定于所述底座上,还包括:导向机构,设于链轮座上,用于通过链条并使链条与链轮准确啮合,导向机构为四个轴线平行的圆筒形滚轮,每个滚轮的轴线与所述链轮的轴线平行;每两个滚轮组成一组,两组滚轮分别位于链轮的两侧;
所述链轮座包括顶板、两个侧板,所述顶板具有两个相对边,所述顶板的两个相对边分别固定于两个所述侧板;所述链轮位于两个所述侧板之间;
所述顶板上与所述链轮对应的区域设有观察窗;
所述顶板、两个所述侧板构成的所述链轮座的横截面呈U形,两个所述侧板位置可调地固定于所述底座上;
两个所述侧板的外表面分别设有向下延伸的调节板;所述底座呈U形板状结构,包括两个底侧板、位于两个所述底侧板之间的底板,两个所述调节板分别位于两个所述底侧板的外表面,所述调节板位置可调地固定于所述底侧板上,所述调节板呈L形;
所述调节板上设有沿长度方向延伸的长孔,所述底侧板设有多个并列的固定孔,多个所述固定孔的排列方向和所述长孔的延伸方向一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条快速涨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上设有多个底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设置圆筒形滚轮用于导向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使圆筒形滚轮的四个轴线与链轮的轴线平行属于显而易见的,设置每两个滚轮组成一组、两组滚轮分别位于链轮的两侧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设置;(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固定支架1包括顶板、两个侧板,所述顶板、两个所述侧板构成的所述固定支架1的横截面呈U形;使顶板具有两个相对边、顶板的两个相对边分别固定于两个侧板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设置;(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几”字形固定支架1两腰板上设置有条形孔11,所述螺杆4两端置于条形孔11中,可通过螺杆4在条形孔11中上下移动来控制链轮2的调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容易作出:在两个侧板的外表面分别设置向下延伸的调节板,设置底座呈U形板状结构,包括两个底侧板、位于两个底侧板之间的底板,设置两个调节板分别位于两个底侧板的外表面,设置调节板位置可调地固定于底侧板上;(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几” 字形固定支架1两腰板上设置有条形孔11,所述螺杆4两端置于条形孔11中,可通过螺杆4在条形孔11中上下移动来控制链轮2的调节;在底侧板设置和长孔的延伸方向一致多个并列的固定孔属于本领域根据实际情况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11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经查,上述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6年07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链条快速涨紧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水田管理机链条张紧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8-22段、附图1-2):包括,链轮2,用于和链条9啮合,螺杆4,链轮2可转动地设于螺杆4上,固定支架1(对应于本申请的底座),螺杆4位置可调地固定于固定支架1上,所述固定支架1呈“几”字形状,包括两个腰板(对应于本申请的底侧板)、位于两个腰板上端之间的顶板(对应于本申请的底板)和位于两个腰板下端外侧的两个底板,固定支架1的两个腰板上设置有条形孔11,螺杆4两端分别穿过条形孔11,通过螺杆4向下移动可以使链条9重新处于张紧状态。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链轮座,所述链轮座包括顶板、两个侧板,所述顶板具有两个相对边,所述顶板的两个相对边分别固定于两个所述侧板,所述链轮位于两个所述侧板之间,所述顶板上与所述链轮对应的区域设有观察窗,所述顶板、两个所述侧板构成的所述链轮座的横截面呈U形,两个所述侧板位置可调地固定于所述底座上,两个侧板的外表面分别设有向下延伸的调节板,两个所述调节板分别位于两个所述底侧板的外表面,所述调节板位置可调地固定于所述底侧板上,所述调节板呈L形,所述调节板上设有沿长度方向延伸的长孔,所述底侧板设有多个并列的固定孔,所述多个固定孔的排列方向和所述长孔的延伸方向一致;(2)导向机构,设于链轮座上,用于通过链条并使链条与链轮准确啮合,导向机构为四个轴线平行的圆筒形滚轮,每个滚轮的轴线与所述链轮的轴线平行,每两个滚轮组成一组,两组滚轮分别位于链轮的两侧。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操作、安装以及如何使链条与链轮准确啮合。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以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启示,具体理由如下:
1)对比文件1中通过螺杆4在固定支架1的两个条形孔11内移动来实现链条张紧,而且固定支架1呈“几”字形状,两个腰板下端外侧设置有两个底板,这种结构下,无法在固定支架外侧的外表面上固定链轮座的调节板,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以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启示。
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水果分选机用链条气动张紧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6-20段、附图1-3):包括,张紧链轮3用于和链条啮合,张紧轴7,链轮可转动地设于张紧轴7上,机座固定装置1,张紧轴7位置可调地固定于机座固定装置1上,机座固定装置1上设有“一”字形导向槽,张紧轴7通过两端安装的导向轮安装在“一”字形导向槽上,通过张紧轴7在“一”字形导向槽内移动可以使链条处于张紧状态。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而且由于对比文件2中通过张紧轴7在“一”字形导向槽内移动来实现链条张紧,因而对比文件2中不需要设置链轮座来使张紧链轮3相对于机座固定装置1移动从而实现链条张紧,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以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同时,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存在,便于增加底座的规格从而便于操作、安装(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32段)。
因而仅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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