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手机边框部件加工治具-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手机边框部件加工治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74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703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07237.5
申请日:2016-07-29
复审请求人:商丘金振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静
合议组组长:刘渊
参审员:马琳
国际分类号:B25B11/00(2006.01),B23Q7/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包含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07237.5,名称为“一种手机边框部件加工治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商丘金振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0月1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2(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509999U, 公告日为2014年04月02日;
对比文件2:CN2713430Y, 公告日为2005年07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手机边框部件加工治具,包括竖直设置的法兰盘,其特征在于,在法兰盘的右侧平面上设有支撑臂,在支撑臂的顶部通过螺栓固定连接有定位底板,所述定位底板右端向右伸出支撑臂之外,在定位底板的中间设有矩形镂空,所述矩形镂空位于支撑臂的右侧,在定位底板上左右横跨矩形镂空固定有部件固定板,所述部件固定板的左端通过第一销钉固定在定位底板上,部件定板的右端通过第二销钉固定在定位底板上,所述第一销钉和第二销钉的直径不相等,所述部件固定板前后方向的宽度小于矩形镂空前后方向的宽度,在部件固定板上设有用于固定手机边框部件的多个固定螺钉;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边框部件加工治具,其特征在于,在定位底板的左端和右端均固定有旋转气压缸,所述旋转气压缸的活塞杆竖直向上设置且在活塞杆的顶部设有压爪,所述压爪位于部件固定板的上方。
2.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手机边框部件加工治具,其特征在于,在部件定板上设有前固定区和后固定区,在前固定区和后固定区内沿左右方向均设有三个固定螺丝,所述三个固定螺丝沿左右方向均匀分布;在前固定区内设有第一定位销钉,所述第一定位销钉位于中间的固定螺丝和右端的固定螺丝之间;在后固定区内设有第二定位销钉,所述第二定位销钉位于中间的固定螺丝和左端的固定螺丝之间。”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手机边框部件加工治具,部件固定板上的多个固定螺钉用于固定手机边框部件,包括竖直设置的法兰盘,支撑臂位于法兰盘的右侧平面上,在定位底板的左端和右端均固定有旋转气压缸;(2)在定位底板的中间设有矩形镂空,矩形镂空位于支撑臂的右侧,部件固定板横跨矩形镂空,部件固定板前后方向的宽度小于矩形镂空前后方向的宽度,第一销钉和第二销钉的直径不相等。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固定底座20(相当于定位底板)的中间设有矩形镂空,矩形镂空位于支撑臂的右侧。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便于夹持和翻转工件,即其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其它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工件加工的夹具,尤其是对电子产品内部配件的夹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需要夹持手机边框部件时,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工件加工的夹具做出适应性调整,包括竖直设置的法兰盘,支撑臂位于法兰盘的右侧平面上,部件固定板上的多个固定螺钉用于固定手机边框部件,这均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同时加工多个工件时,为了防止工件放错位置,将工件固定板的左右端装反,将第一销钉和第二销钉的直径设置为不相等,从而提高定位准确率,其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为用于工件加工的夹具,本申请是针对生产流水线上实现多工序同时对手机边框进行夹持使用的一类治具,两者分类号不同;(2)对比文件1针对的为单个工序,而本申请针对的是同时实现多工序的夹持,基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在手机边框生产流水线上如何解决每个工序均需要一个治具而导致更换操作时间长、人工固定定位精度不够高的问题,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夹具也是应用在机械工业领域大零部件的夹持,而且其目的是为了测量而不是加工,且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手机边框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因此没有给出技术启示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3)本申请针对的是一种手机边框等小部件的加工治具,而对比文件1不能实现对加工工件的转动,对工件的加工部位较为固定不灵活,不适应于对手机边框等小部件的加工,也不能解决对工件双面同时加工及防止互换板装反的问题,对比文件1中被加工的工件不属于小部件,因此需要多个旋转气缸分别固定,整体平台较大,结构较复杂,两者不能互相通用,不具有技术启示;(4)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能够实现对两个手机边框的并排固定,从而实现对两个手机边框同时加工,提高加工效率;再者,通过两个定位销钉实现防止两个手机边框部件方向相反设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用于工件加工的夹具,尤其是对电子产品内部配件的夹持,在对其加工过程中需根据工件具体形状特点设计相应的加工治具,对于形状不规则的零件,其加工处理和固定难度较大,通常需要有专用与之匹配的夹具才能实现其固定和加工,实际上公开了的是一种电子产品加工治具,因此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需要夹持手机边框部件时,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子产品加工治具做出适应性调整,使其适用于本申请;(2)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在固定底座穿设定位孔、横向导杆穿设定位孔、纵固定导杆滑套定位孔里插入销子,压片于销子配合,夹持被测工件。待测量完一面后,扭动把手,旋转杆转动,带动与其连接的固定底座和与固定底座连接的旋转杆,一起旋转后,弹珠再次卡住旋转杆的凹孔,从而测量另一面”,即对比文件2中公开“矩形镂空”是为了双面加工的作用,固定座20相当于本申请中定位底板。对比文件2的夹具是应用在机械工业领域大零部件夹持,虽然其夹紧后是为了测量,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治具夹紧后用于加工;(3)对于其它区别技术特征,其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05日主动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边框部件加工治具,其特征在于”删除,并将从属权利要求2主题中引用自身权利要求2的内容删除,将权利要求1-2中的技术特征“定板”修改为“固定板”。
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手机边框部件加工治具,包括竖直设置的法兰盘,其特征在于,在法兰盘的右侧平面上设有支撑臂,在支撑臂的顶部通过螺栓固定连接有定位底板,所述定位底板右端向右伸出支撑臂之外,在定位底板的中间设有矩形镂空,所述矩形镂空位于支撑臂的右侧,在定位底板上左右横跨矩形镂空固定有部件固定板,所述部件固定板的左端通过第一销钉固定在定位底板上,部件固定板的右端通过第二销钉固定在定位底板上,所述第一销钉和第二销钉的直径不相等,所述部件固定板前后方向的宽度小于矩形镂空前后方向的宽度,在部件固定板上设有用于固定手机边框部件的多个固定螺钉;在定位底板的左端和右端均固定有旋转气压缸,所述旋转气压缸的活塞杆竖直向上设置且在活塞杆的顶部设有压爪,所述压爪位于部件固定板的上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边框部件加工治具,其特征在于,在部件固定板上设有前固定区和后固定区,在前固定区和后固定区内沿左右方向均设有三个固定螺丝,所述三个固定螺丝沿左右方向均匀分布;在前固定区内设有第一定位销钉,所述第一定位销钉位于中间的固定螺丝和右端的固定螺丝之间;在后固定区内设有第二定位销钉,所述第二定位销钉位于中间的固定螺丝和左端的固定螺丝之间。”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加工部件为手机边框部件,并相应地为一种手机边框部件加工治具,还包括竖直设置的法兰盘,在法兰盘的右侧平面上设有支撑臂,定位底板右端向右伸出支撑臂之外,气压缸具体为旋转气压缸,在定位底板的中间设有矩形镂空,矩形镂空位于支撑臂的右侧,在定位底板上左右横跨矩形镂空固定有部件固定板,第一销钉和第二销钉的直径不相等,部件固定板前后方向的宽度小于矩形镂空前后方向的宽度。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测量夹具,在固定底座20(相当于定位底板)的中间设有矩形镂空,其还包括横向导杆21、一纵向导杆22、一纵向固定导杆滑套23及其它附件,保证被测工件放置水平,其还包括工件夹持装置,用于夹持被测工件四周围,待测量完一面后,扭动把手16,旋转杆5 转动,带动与其连接的固定底座20和与固定底座20连接的旋转杆4,一起旋转180度后,弹珠10再次卡住旋转杆5的凹孔11,即可以测量另一面。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减少治具数量同时实现两个面的处理,即其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其它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为治具,其区别仅在于应用的场合以及夹持的工件不同,关于技术领域的认定,是相对主观的。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到不同的结论。如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来说,可以认为其均属于治具领域,这是毫无争议的。再者,从分类号来说,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主分类号均分为B25B11/00,虽然本申请的副分类分到B23Q 7/14,但是其仅从应用上分类;再者,具体到结构本身来说,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属于一种治具,无论是从检索的角度来说(基于夹持装置的分类号进行检索,即B25B),还是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所要具备的普通技术知识来说,认为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是可以被接受的。②虽然对比文件1针对的为单个工序,但是对比文件2针对的是同时实现多工序的夹持,且从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中看出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CNC加工的治具要测量两个面,因此必须加工两个治具,现有技术的加工治具多,工件定位准确性和便捷性不好,精度不易保障,因此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新的测量夹具,以便通过其旋转装置来夹持被测工件、可以不需要拆卸就能完成被测工件两个面的检测,因此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为如何解决每个工序均需要一个治具而导致更换操作时间长、人工固定定位精度不够高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夹持部件应用的场合不同,但是其保护的均为夹持部件,至于技术领域的认定,从对比文件2的副分类号来看B23Q3/06··工件夹紧装置,其也为一种夹持装置,因此其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夹持部件领域。③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减少治具,能够实现手机边框部件的双面加工,有动机从现有技术中寻找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相应的技术手段,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减少治具,能够实现两个面的处理,即其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通过旋转杆实现翻转的基础上,将其应用在对比文件1上,从而也能实现对加工工件的转动,解决对工件的加工部位较为固定不灵活的问题。从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中看出目前市面上电子产品内部配件需求向体积、质量小方向,在对其加工过程中需根据其具体形状特点设计相应的加工治具,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加工治具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需要夹持手机边框部件时,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工件加工的夹具做出适应性调整,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来看,其并没有限定对小部件还是大部件进行夹持;再者,由于其设置了两块互换板,因此设置了多个气缸,并不是一个互换板上设置多个气缸,其与本申请相同均为左右端均设置一个气缸。④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部件固定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效率,实现对两个手机边框的并排固定,从而实现对两个手机边框同时加工,其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再者,通过两个定位销钉实现防止两个手机边框部件方向相反设置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
复审请求人认为:(1)关于技术领域的认定,应以本申请指出的技术问题所对应的技术源点出发来判断是否适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用于工件加工的夹具”,其是针对那些形状不规则、加工处理和固定难度较大的工件而进行夹持的一类夹具;而本申请是针对生产流水线上实现多工序同时对手机边框进行夹持使用的一类治具,两者涉及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即使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也不属于本申请的技术源点,没有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的动机,更不会与对比文件2进行结合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检测仪器而不是加工设备,且对比文件2的夹具是应用在机械工业领域大零部件的夹持,其目的是测量而不是加工,其没有公开“矩形镂空”是为了双面加工的作用,因此技术特征“固定座”不能与本申请中定位底板等同;再者,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旋转装置不同:本申请的治具在法兰盘转动的带动下,实现了被加工手机边框的任意角度转动,便于对手机边框各个部位进行加工,且本申请定位底板的另一端部处于悬空自由转动状态,而预留了足够的加工空间,操作空间大,从而加工设备可以从右端来回穿梭,便于加工设备动作,属于一种手机边框等小部件的加工治具;而对比文件2两端都是转轴,不便于操作。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中基板的左右两端分别是固定在左支撑部和右支撑部上,其不能够实现对被加工工件的转动,对工件的加工部位较为固定不灵活,不适应于对手机边框等小部件的加工。且对比文件1、2也均没有解决防止互换板装反的问题;(3)本申请完整限定了“手机边框加工治具”的整个技术方案,其整体上能够实现在手机边框生产流水线上同时满足多个工序操作、双面加工、防止部件固定板装反的技术效果,其属于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而不应该将技术方案中的各个特征割裂进行单独评述;(4)本申请的权利要求2对“部件固定板”进一步限定,通过在部件固定板上设有前固定区和后固定区,能够实现对两个手机边框同时加工,从而提高了加工效率;而对比文件1不会想到对其进行两个工件并排设置进行同时加工的改进,且对比文件2针对工件的三维坐标测量不在于加工,因此不会产生结合启示通过两个定位销钉实现了两个手机边框部件的方向相反设置的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主动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2019年09月05日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2(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手机边框部件加工治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工件加工的夹具,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16段):包括左、右支撑部(2、3)(相当于支撑臂)、在左、右支撑部(2、3)的顶部通过螺栓15固定连接有基板1(相当于定位底板),基板1上设置有左固定座21、右固定座22,互换板4(相当于部件固定板)的两端分别安装于左固定座21、右固定座22各自的缺口槽23上,互换板4的左端通过左定位销钉9(相当于第一销钉)固定在基板1上,互换板4的右端通过右定位销钉10(相当于第二销钉)固定在基板1上,在互换板4上设有用于固定部件的多个固定螺钉19;在互换板4的左端和右端均固定有气缸7(相当于气压缸),气缸7的活塞杆竖直向上设置且在活塞杆的顶部设有压板8(相当于压爪),压板8位于互换板4的上方。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加工部件为手机边框部件,并相应地为一种手机边框部件加工治具,还包括竖直设置的法兰盘,在法兰盘的右侧平面上设有支撑臂,定位底板右端向右伸出支撑臂之外,气压缸具体为旋转气压缸,在定位底板的中间设有矩形镂空,矩形镂空位于支撑臂的右侧,在定位底板上左右横跨矩形镂空固定有部件固定板,第一销钉和第二销钉的直径不相等,部件固定板前后方向的宽度小于矩形镂空前后方向的宽度。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减少治具的使用,且能够实现手机边框部件满足多工序加工操作及提高定位的准确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测量夹具,包括在固定底座20(相当于定位底板)的中间设有矩形镂空,其还包括横向导杆21、一纵向导杆22、一纵向固定导杆滑套23及其他附件,保证被测工件放置水平,其还包括工件夹持装置,用于夹持被测工件四周围,待测量完一面后,扭动把手16,旋转杆5 转动,带动与其连接的固定底座20和与固定底座20连接的旋转杆4,一起旋转180度后,弹珠10再次卡住旋转杆5的凹孔11,即可以测量另一面(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3)。
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手机边框部件加工治具竖直设置的法兰盘,在法兰盘的右侧平面上设有支撑臂,定位底板右端向右伸出支撑臂之外;在定位底板的中间设有矩形镂空,矩形镂空位于支撑臂的右侧,在定位底板上左右横跨矩形镂空固定有部件固定板,第一销钉和第二销钉的直径不相等,部件固定板前后方向的宽度小于矩形镂空前后方向的宽度,该治具不仅能够实现手机边框部件多工序使用,而且可以防止固定板左右装反,从而能够方便加工操作及提高定位的准确性。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用于工件加工的夹具,并未记载夹具能够满足多个工序使用和防止固定板左右装反的功能,且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避免多个工序需要更换多个治具,固定定位的精度不够高等问题,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治具回收率用率低、制作周期长等问题。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所解决技术问题及相应的实现手段上存在着较大差异。至于对比文件2,虽然其给出了减少治具,能够实现两个面处理的技术启示,但是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旋转装置设置方式不同:本申请的治具在法兰盘转动的带动下,能够实现被加工手机边框的任意角度转动,便于对手机边框各个部位进行加工,且本申请定位底板的另一端部处于悬空自由转动状态,预留了足够的加工空间,操作空间大,从而加工设备可以从右端来回穿梭,便于加工设备动作,属于一种手机边框等小部件的加工治具。而对比文件2两端都是转轴,且两端均设置支撑,不便于加工操作,且对比文件2同样没有公开防止固定板左右端装反,从而提高定位准确率的相应功能。因此,区别技术特征“加工部件为手机边框部件,并相应地为一种手机边框部件加工治具,还包括竖直设置的法兰盘,在法兰盘的右侧平面上设有支撑臂,定位底板右端向右伸出支撑臂之外,气压缸具体为旋转气压缸,矩形镂空位于支撑臂的右侧,在定位底板上左右横跨矩形镂空固定有部件固定板,第一销钉和第二销钉的直径不相等,部件固定板前后方向的宽度小于矩形镂空前后方向的宽度”未被对比文件1、2所公开。
虽然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需要夹持手机边框部件时,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子产品加工治具做出适应性调整,使其适用于本申请;对比文件2公开的旋转装置为实现两面测量,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治具夹持后用于加工基础上,将对比文件2旋转装置应用在对比文件1上也能实现夹持后实现加工,而旋转方式或防止固定板左右端装反等相关技术手段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旋转装置应用在对比文件1上时,并没有证据表明法兰盘、支撑臂及定位底板右端向右伸出支撑臂之外等设置方式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2中所公开的治具均不具备方便加工设备操作以及实现定位准确的基础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的。并且,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本申请的手机边框部件加工治具可以实现定位准确、加工操作方便、能够实现多工序使用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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