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面包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71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72337
优先权日:2013-05-28
申请(专利)号:201410220320.8
申请日:2014-05-23
复审请求人:SEB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聪
合议组组长:李珍珍
参审员:李彬
国际分类号:A47J3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个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另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的启示下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20320.8,名称为“面包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申请人为SEB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13029917A1,公开日期为2013年03月07日;
对比文件2:CN2415708Y,公告日期为2001年01月2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4年05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2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烘焙面包面团(10)的电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烘焙箱(120),
-搅拌装置(170),所述搅拌装置被布置用于搅拌所述烘焙箱(120)中的面包面团(10),
-驱动轴(160),所述驱动轴穿过所述烘焙箱(120)并且被布置用于驱动所述搅拌装置(170),
-电加热元件(140),所述电加热元件布置在所述烘焙箱(120)的外部,
其特征在于,所述烘焙箱(120)包括隔热机构,所述隔热机构被布置用于在烘焙所述面包面团(10)期间限制传递至所述面包面团(10)的与所述烘焙箱(120)接触的部分的热量,并且所述隔热机构包括至少布置在所述电加热元件(140)和所述烘焙箱(120)的与面包面团接触的部分之间的双层壁(122),并且所述双层壁被布置用于将从所述烘焙箱(120)向与所述烘焙箱(120)接触的面包面团的表面(12)的热量传递校准为与向不与所述烘焙箱(120)接触的面包面团(10)的表面(11)的热量传递相同的值,并且所述隔热机构包括热辐射的反射层,所述反射层布置在所述加热元件(140)和所述烘焙箱(120)的壁之间。
2. 根据上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热机构被布置用于使得在所述面包面团(10)的与所述烘焙箱(120)接触的部分和所述面包面团(10)的不与所述烘焙箱(120)接触的部分之间的热量传递均匀。
3.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层壁(122)包括通过空气层彼此分开的两个壁。
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层壁(122)包括至少一个隔热垫片,所述隔热垫片被布置用于限定和保持 所述双层壁(122)的预定厚度。
5.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烘焙箱(120)包括中央井(123),所述中央井(123)被布置用于使所述驱动轴和/或所述搅拌装置(170)通过。
6.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烘焙箱(120)是可拆卸的。
7.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烘焙箱(120)包括布置在所述烘焙箱(120)的上部中的孔(121),以便在烘焙期间使热辐射朝向位于所述面包面团(10)的上方的空间通过。
8.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热机构仅对准所述加热元件(140)而布置。”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具有用于搅拌烘焙箱中的面包面团的搅拌装置和穿过所述烘焙箱并且被布置用于驱动所述搅拌装置的驱动轴;(2)还包括隔热机构,被布置用于在烘焙面包面团期间限制传递至所述面包面团的与所述烘焙箱接触的部分的热量,并且所述隔热机构包括至少布置在所述电加热元件和所述烘焙箱的与面包面团接触的部分之间的双层壁,并且所述双层壁被布置用于将从所述烘焙箱向与所述烘焙箱接触的面包面团的表面的热量传递校准为与向不与所述烘焙箱接触的面包面团的表面的热量传递相同的值,并且所述隔热机构包括热辐射的反射层,所述反射层布置在所述加热元件和所述烘焙箱的壁之间。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进一步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SEB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反射层向面包上表面反射并集中热辐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被设计成确保面包接收最大的热辐射,这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制热辐射传递到面包面团的构思相反。(2)对比文件2公开的有间隙的双层壁旨在由于其“热传导性”而实现其功能,而非由于其阻隔性以限制热辐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限制其热辐射以布置反射层,也没有现有技术文件表明反射层会使得对面包的加热更均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面包机具有用于搅拌烘焙箱中的面包面团的搅拌装置和穿过所述烘焙箱并且被布置用于驱动所述搅拌装置的驱动轴;(2)还包括隔热机构,被布置用于在烘焙面包面团期间限制传递至所述面包面团的与所述烘焙箱接触的部分的热量,并且所述隔热机构包括至少布置在所述电加热元件和所述烘焙箱的与面包面团接触的部分之间的双层壁,并且所述双层壁被布置用于将从所述烘焙箱向与所述烘焙箱接触的面包面团的表面的热量传递校准为与向不与所述烘焙箱接触的面包面团的表面的热量传递相同的值,并且所述隔热机构包括热辐射的反射层,所述反射层布置在所述加热元件和所述烘焙箱的壁之间。该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将从属权利要求3-8的引用关系由引用之前权利要求中任一项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区别技术特征(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与烘焙箱接触的面包面团的表面12和不与烘焙箱接触的面包面团的表面11均匀加热,从而在“整体上”均匀加热面包面团,而非如合议组所述的使得“内部面包”被均匀加热。(2)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是设置导热机构而不是隔热机构,对比文件2的外锅与内锅之间留有空隙是为了便于内外锅之间的热传导,因此内外锅由导热材料构成并尽可能避免热损耗以有助于节省和降低成本。对比文件2中内外锅之间的空隙仅用于利于热传导从而均匀加热与内锅接触的食物,而不是在整体上均匀加热所有内锅内的食物,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导热机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面包机上反而会让与烘焙箱接触的面包面团部分过度加热,从而不能实现使得面包面团在整体上被均匀加热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2的空隙至多均匀加热锅内与内锅接触的食物,然而锅内食物包括与内锅接触部分和不与内锅接触部分,从而对比文件2无法使锅内不与内锅接触的食物和与内锅接触的食物实现同样的加热。而本申请的隔热结构减少了传递至与烘焙箱接触的面包面团的热量,使得传递至面包面团上与烘焙箱接触部分的热量与传递至面包面团上不与烘焙箱接触部分的热量大致相同,而实现均匀加热。据此认为权利要求1以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8均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4年05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2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个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另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的启示下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烘焙面包面团的电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面包机盖及面包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5行-第5页第32行,图1):面包机200包括:烘焙箱(220);布置在箱下方的元件260是发动机以及在制备时用于揉面的传动元件;电阻210加热面包300且对其进行烘焙。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确定,电阻210布置在烘焙箱220的外部。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电阻210即本申请的电加热元件140。
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面包机具有用于搅拌烘焙箱中的面包面团的搅拌装置和穿过所述烘焙箱并且被布置用于驱动所述搅拌装置的驱动轴;(2)还包括隔热机构,被布置用于在烘焙面包面团期间限制传递至所述面包面团的与所述烘焙箱接触的部分的热量,并且所述隔热机构包括至少布置在所述电加热元件和所述烘焙箱的与面包面团接触的部分之间的双层壁,并且所述双层壁被布置用于将从所述烘焙箱向与所述烘焙箱接触的面包面团的表面的热量传递校准为与向不与所述烘焙箱接触的面包面团的表面的热量传递相同的值,并且所述隔热机构包括热辐射的反射层,所述反射层布置在所述加热元件和所述烘焙箱的壁之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揉面功能;以及如何使得面包机内部面包被均匀加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揉面是面包机的基本功能,而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布置在箱下方的元件260是发动机以及在制备时用于揉面的传动元件,在此基础上,使面包机具有用于搅拌烘焙箱中的面包面团的搅拌装置和穿过所述烘焙箱并且被布置用于驱动所述搅拌装置的驱动轴,以实现揉面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烤炉,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0行-第2页第4行,图1):外壳内设置有外锅9和内锅10(共同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烘焙箱,内锅和外锅的壁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双层壁),内锅外壁与外锅内壁之间留有一定空隙,利于热传导,电热元件8贴在外锅外壁的绝缘层7上,可对内锅均匀加热。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置具有空气间隙的两层壁可使加热更均匀的技术特征,其实质是通过阻挡壁上正对电热元件部分的传热,利用空气间隙将其热量平均于整个空气间隙对应位置的壁而达到加热均匀,均匀的效果必然是阻隔了热量集中位置(加热元件正对应部分)的一部分热传递,通过热量传递到整个空气隙而达到均匀加热的效果。从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具有双层壁的隔热机构,来解决加热不均匀问题的技术启示。而对于面包机而言,将从烘焙箱向与烘焙箱接触的面包面团的表面的热量传递校准为与向不与所述烘焙箱接触的面包面团的表面的热量传递相同的值,显然是在面包机烘烤中设置加热层的最终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调整与面团接触部分的烘焙箱的隔热机构的隔热能效等常见方法实现上述目的,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同样,基于正对加热元件部分与非正对加热元件部分加热均匀的进一步考虑,还可以采取其他常见的隔热技术手段如在加热元件与烘焙箱的壁之间添加隔热垫或反射层等常规热量阻隔手段,以进一步限制热量朝向面包面团的与烘焙箱接触的部分的传递,平衡不同位置的加热均匀程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以在对比文件1的烘焙箱与面包团接触的部分增加双层壁,及根据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隔热机构中添加热辐射反射层,以达到由于隔热起到的均匀加热的效果,从而根据本领域的常规需求将其调整为使得所述双层壁被布置用于将从所述烘焙箱向与所述烘焙箱接触的面包面团的表面的热量传递校准为与向不与所述烘焙箱接触的面包面团的表面的热量传递相同的值,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指出了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复审通知书中所述的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中的“如何使得内部面包被均匀加热”中的“内部面包”是指面包机内部的面包面团,因此复审请求人和合议组所认定的权利要求1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如何使得面包机内部的面团从整体上被均匀加热;(2)本申请的双层壁结构是其中具有空气的双层壁(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9段),对比文件2的双层壁结构是内锅、外锅及内外锅体之间的空隙(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第12行),由于空隙的存在,对比文件2的内外锅之间必然具有空气隙。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的双层壁结构与本申请的双层壁结构完全相同。虽然本申请采用“布置在双层壁中的空气隔热”的语言表述,而对比文件2的语言表述为“外锅与内锅之间的空隙有利于热传导”,从语言表述上看二者的空气间隙确实存在隔热和导热的不同。然而为实现烘焙功能,导热是面包机烘焙箱壁的基本性能,由此可以确定本申请中带有空气隙的双层壁必然具有导热功能。实际上,本申请所述的“空气隔热”仅是与不具有空气间隙的单层壁相比,空气间隙使得双层壁具有了相对的隔热性,而该相对隔热性的存在并不能否定空气间隙本身仍具有导热性能。而对比文件2中的“外锅与内锅之间的空隙有利于热传导”是指与内外锅之间不具有空隙的真空双层结构相比,具有空隙因此双层壁之间的空气有利于热传导,并且对比文件2同时还公开了“电热元件贴在外锅侧壁上可对内锅均匀加热”(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3行),但是夹层中的空气客观上起到了隔热的功能,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具有空气隙的双层壁结构实现均匀加热效果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常识可以确定均匀加热的效果是由带有空气隙的双层壁结构带来的。综上所述,不管是本申请还是对比文件2,其结构均为带有空气隙的双层壁,该具有空气隙的双层壁结构本身兼具导热性及隔热性,在导热的基础上通过隔热效果达到均匀加热的目的,只是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分别在上述内容中公开了该结构的隔热和导热的两面性中的一面,而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的带有空气隙的双层壁的结构、原理及均匀加热的目的均相同, 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导热机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面包机上反而会让与烘焙箱接触的面包面团部分过度加热,从而不能实现使得面包面团在整体上被均匀加热的技术效果”不具有说服力。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双层壁的锅体可以实现均匀加热的技术效果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的双层壁锅体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与面包面团相接触的烘焙箱上,由于其结构本身带有的具有空气隙的双层壁的存在,并不会如复审请求人所述使得与烘焙箱接触的面包面团部分过度加热。(3)虽然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将不与内锅接触的食物与内锅接触的食物实现同样均匀加热的启示,但是如上述对区别技术特征(2)的评述,对于面包机而言,将从烘焙箱向与烘焙箱接触的面包面团的表面的热量传递校准为与向不与所述烘焙箱接触的面包面团的表面的热量传递相同的值,显然是在面包机烘烤中均匀加热的最终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调整与面团接触部分的烘焙箱的隔热机构的隔热能效等常见方法实现上述目的。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隔热机构的设置效果作了进一步限定,由于均匀加热是面包机的常规需求,而设置空气层等隔热机构是为了均匀加热,因此将隔热机构设置为使得将面包面团与烘焙箱接触的部分和面包面团不与烘焙箱接触的部分之间的热量传递均匀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双层壁包括空气层分开的两个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烤炉,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0行-第2页第4行,图1):外壳内设置有外锅9和内锅10(内锅和外锅的壁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的双层壁),内锅外壁与外锅内壁之间留有一定空隙(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的空气层),利于热传导。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而在隔热的双层壁间设置至少一个隔热垫片,用于限定和保持所述双层壁的预定厚度,通过隔热垫片限定保持双层壁的厚度以改进其机械强度的同时不产生热传导,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6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烘焙箱,而烘焙箱包括中央井,中央井被布置用于使所述驱动轴和/或所述搅拌装置通过以便于搅拌面团,及将烘焙箱设置为可拆卸的以便使用是本领域中烘焙箱的常规设置,并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烘焙箱的结构,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图1):烘焙箱包括布置在其上部中的孔(225),以便在烘焙期间使热辐射朝向位于所述面包面团(300)的上方的空间通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隔热机构作了进一步限定,而隔热机构是为了对加热元件的集中热辐射进行均匀化加热,因此将隔热机构对准加热元件布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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