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借助于语音命令控制电子设备的系统、更具体地借助于语音命令控制多个电子设备的远程控制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借助于语音命令控制电子设备的系统、更具体地借助于语音命令控制多个电子设备的远程控制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61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835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8760.8
申请日:2013-08-06
复审请求人:萨罗尼科斯贸易与服务一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苏青
合议组组长:郑直
参审员:宋作志
国际分类号:H04N21/422;H04N5/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8760.8,名称为“用于借助于语音命令控制电子设备的系统、更具体地借助于语音命令控制多个电子设备的远程控制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萨罗尼科斯贸易与服务一人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US2004193426A1,公开日为2004年09月30日;对比文件2:CN101815162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25日;对比文件3:US5774859A,公开日为1998年06月30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公开的远程控制器只是麦克风,是将远程控制器的信号输入语音命令处理器设备进行后续处理的,这不同于本申请的远程控制器。(2)本申请提供的远程控制器用于直接从至少两个电子设备接收关于可用内容的信息,其中关于可用内容的数据来自电子设备的存储器,并且该远程控制器能够管理和组织所接收的数据并通过显示器显示这些数据。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非联网形式的,本申请的远程控制器,在直接与电子设备通信的同时,如果发生任何变化,例如改变CD或DVD或调谐到新的无线电广播器,则直接接收数据。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根据不同输入内容来进行搜索,没有公开远程控制器能够管理和存储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可用内容有关的所述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至少没有公开:其中,所述远程控制器包括接收单元,其用于从至少两个所述电子设备检索与可用内容有关的信息以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以及其中,所述接收单元从所述电子设备检索来自所述电子设备的存储器的信息,其中,所述远程控制器能够管理和/或存储与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可用内容有关的所述信息,其中,所述远程控制器包括显示器。(3)对比文件3记载了远程控制器仅用于传输声音数据给接收器,而不进行其它操作,因此不同于本申请的智能远程控制器,没有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对比文件2中的手机只是从一个机顶盒获得节目信息并显示在屏幕上,其并没有公开从至少两个机顶盒获得节目信息,也没有公开远程控制器能够管理和/或存储与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可用内容有关的所述信息。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4)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产生适合于控制至少两个电子设备(2、22、32;40、50、70)的输出信号的远程控制器(1),其特征在于所述远程控制器(1)包括声音传感器(3)、用于识别语音命令(5、25)的语音识别单元(4)、用于存储与所述至少两个电子设备(2、22、32;40、50、70)的可用内容(8、28、38)有关的信息(7、27、37)的存储器(6)以及用于产生与所述语音命令(5、25)对应的控制信号(10)的控制信号产生和接收单元(9),来控制所述至少两个电子设备(2、22、32;40、50、70),
其中,所述控制信号包括一组控制信号,其被定址发送到多个电子设备以相互依赖地控制这些电子设备,
其中,所述远程控制器被配置为当单个语音命令需要被至少两个不同的电子设备执行时,使一组控制信号指向多于一个电子设备,
其中,所述远程控制器(1)包括接收单元(11),其用于从至少两个所述电子设备(2、22、32;40、50、70)检索与可用内容(8、28、38)有关的信息(7、27、37)以存储在所述存储器(6)中,以及
其中,所述接收单元(11)从所述电子设备(2、22、32;40、50、70)检索来自所述电子设备的存储器的信息(7、29、37),
其中,所述远程控制器(1)能够管理和/或存储与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可用内容(8、28、38)有关的所述信息(7、27、37),
其中,所述远程控制器(1)包括显示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控制器(1),其中,所述远程控制器(1)识别至少两个不同的语音命令(5、25)以产生相同的控制信号(1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控制器(1),其中,所述远程控制器(1)提供多语言语音识别。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远程控制器(1),其中用于允许所述远程控制器(1)执行所述多语言语音识别的软件能够通过使用因特网从所述电子设备下载,并且被传输到所述控制信号产生和接收单元(9)。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控制器(1),其中,所述远程控制器(1)能够由于未识别的语音命令而向用户提供反馈。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远程控制器(1),其中,所述反馈是音频的、视觉的和/或感官的,后者是所述远程控制器(1)的必需特征。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控制器(1),其中,所述远程控制器(1)和所述设备(2、22、32;40、50、70)能够并入操作软件,所述操作软件能够被更新以改进所述设备的通信和可控制性。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控制器(1),其中,所述远程控制器(1)通过提供个性化特征来自动识别不同用户。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控制器(1),其中,所述远程控制器(1)在所述远程控制器(1)上和/或在具有显示器的其他设备上产生屏幕上显示特征。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控制器(1),其中,所述远程控制器(1)周期性地并且自动地连接到所述电子设备(2、22、32、40、50、70)并且将与所述可用内容(8、28、38)有关的信息(7、27、37)下载在所述存储器(6)中并且更新所述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控制器(1),其中,在用户通过语音命令要求的内容被包含在所述电子设备(2、22、32、40、50、70)中的、当前处于待机模式的一个电子设备的情况下,所述远程控制器(1)进行打开所述一个电子设备(2、22、32、40、50、70)。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控制器(1),其中,所述电子设备(2、22、32、40、50、70)能够连接到因特网以基于本地和地理准则或基于EPG网站来搜集与所述可用内容(8、28、38)有关的信息、和/或节目。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控制器(1),其中,为了周期性地并且自动地利用包含在所述电子设备(2、22、32;40、50、70)中的内容更新所述存储器(6),所述控制信号产生和接收单元(9)能够从包含在所述电子设备(2、22、32;40、50、70)中的相应远程控制接口(48、58)接收被传输到所述远程控制器(1)的信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控制器(1),其中,所述远程控制器(1)由于某个语音命令(5、25)而在其存储器(6)中定位与所述某个语音命令(5、25)有关的内容(8、28、38)在所述电子设备(2、22、32;40、50、70)中存储的位置,并且在所述远程控制器(1)的显示单元上和/或在所述电子设备(2、22、32;40、50、70)的显示装置上显示哪些内容可用于与所述某个命令(5、25)有关的后续选择。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控制器(1),其中,由于某个语音命令(5、25),当在所述命令(5、25)和待执行功能(ARD TV或ZDF TV)之间存在单一关系时,所述远程控制器(1)明白所述命令是与某个电子设备(2、22、32;40、50、70)有关的并且指示其执行期望的功能,或者如果该电子设备(2、22、32;40、50、70)处于待机模式,那么所述远程控制器进行打开所述电子设备并且执行所述期望的功能。
16. 一种用于借助于语音命令(5、25)并且使用根据权利要求1-15之一布置的远程控制器(1)来控制电子设备(2、22、32、40、50、70)的系统,其从存储在所述电子设备(2、22、32;40、50、70)中的内容中选择待定位和再现的期望内容。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用于借助于语音命令(5、25)控制电子设备(2、22、32;40、50、70)的系统,其中所述电子设备(2、22、32;40、50、70)可以是电视机、或者收音机、或者CD播放器、或者碟片播放器、或者机顶盒、或者个人电脑、或者媒体中心、或者能够传送能够借助于所述远程控制器(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多媒体内容和娱乐节目的任何其他电子设备(2、22、32;40、50、70)。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用于借助于语音命令(5、25)控制电子设备(2、22、32;40、50、70)的系统,其中,所述远程控制器(1)包括控制信号产生和接收单元(9),并且所述电子设备(2、22、32;40、50、70)每个包括远程控制接口(48、58),其用于在所述远程控制器(1)和所述电子设备(2、22、32;40、50、70)之间双向交换信息。
19.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用于借助于语音命令(5、25)控制电子设备(2、22、32;40、50、70)的系统,其中,所述电子设备(2、22、32;40、50、70)每个包括内部存储器(46;56),在所述内部存储器处,与每个单个电子设备有关的所有可用内容(8、28、38)和/或节目被存储,并且在所述电子设备(2、22、32;40、50、70)的运行期间被更新。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用于借助于语音命令(5、25)控制电子设备(2、22、32;40、50、70)的系统,其中,所述内部存储器(46;56)的内容通过所述控制信号产生和接收单元(9)和所述远程控制接口(48;58)周期性地并且自动地传输到所述远程控制器(1)的存储器(6)。
21. 一种智能手机或平板PC,其特征在于其能够实施根据权利要求1至15之一所述的远程控制器(1)的功能,在其中专用软件被下载以便实施这些功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足以克服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认可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3的远程控制器不具有本申请远程控制器所具有元件和功能,并且电子设备是协同工作的,本申请中,通过语音命令指示一个电子设备以特定方式工作时,另一不协同工作的电子设备可以通过相互依赖的控制信号而进行相应操作,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技术启示。(2)在本申请中,远程控制器直接与电子设备通信并直接从电子设备接收可用内容有关的信息,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获得EPG信息,不意味着直接从电子设备接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遥控器直接(不通过第三源,例如互联网)从机顶盒接收可用内容有关的信息,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2016年0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3。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产生适合于控制至少两个电子设备的输出信号的远程控制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语音控制的对呈现媒体上内容的访问的技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全文,附图1-9):图1示出了语音控制应用环境,具有麦克风11(公开了声音传感器)、语音识别器12、命令处理器15、数据源17等装置(麦克风11、语音识别器12、命令处理器15、数据源17等装置共同构成实现远程控制功能的装置,因此公开了远程控制器),上述装置可以将命令输出到电视、计算机、家庭电子设备、其他语音控制的设备等多个设备(参见图1,公开了输出信号控制至少两个电子设备);用户向麦克风11说出命令;语音识别器12(公开了用于识别语音命令的语音识别单元)将用户的语音命令和所有相关属性返回到命令处理器15,例如,当用户说出“Robert Redford”时,语音识别器12将“Robert Redford”和演员类型发送给命令处理器15;命令处理器15查询数据源17,数据源17由信息类型组成,例如所述信息类型为与电视相关的内容的演员和电视节目,所述数据源17可以是论坛媒体服务、基于互联网的服务、例如点播数据库的私有服务(可见数据源17存储了与电子设备的可用内容有关的信息,因此,公开了存储器);命令处理器15在必要时执行命令,例如,命令处理器15决定从数据源获得Robert Redford的电影,并向用户显示Robert Redford电影的列表(公开了产生与语音命令对应的控制信号,来控制电子设备;另外,命令处理器15在查询数据源17时会从数据源17接收节目信息,因此,命令处理器15公开了控制信号产生和接收单元)。
图9示出个性化处理流程。步骤1.偏好分析,使用多种方法为用户生成偏好简档,包括以下内容:用户定义的偏好设置91,其中用户通过选择喜欢的节目类型和/或节目的属性来自定义他们的简档。例如,用户可以选择更喜欢的节目类别,例如戏剧,体育,历史。用户还可以基于流行度确定更喜欢的节目,例如尼尔森数据,内容评级如G,PG,R,TVMA等,或质量评级如5星电影。还可以基于请求的节目、频道和/或类型分析个人用户行为92,例如,如果用户经常请求“查找体育节目”,则假设用户更喜欢体育相关节目。然后,这将成为用户偏好简档的一部分。类似地,可以将频繁请求的节目或频道添加到“偏好简档”。步骤2用户识别,用户可以自己选择或者基于声音特征自动识别用户。步骤3.偏好匹配,一旦用户已被识别或分组并且偏好简档与用户匹配并被激活,则发生偏好匹配。步骤4.呈现。个性化信息的呈现是通过图形用户界面为用户显示节目内容和/或交互式电视服务,并通过语音识别来控制的最后步骤。个性化节目内容和信息服务可采用以下形式:其中当前或即将播放的节目和/或电影的个性化和/或推荐节目时间表97,基于个人偏好和说话者标识被分组和呈现,该信息以可选列表的形式显示在电视屏幕上,其中包括获取所选项目的更多信息(节目能够基于个人偏好和说话者标识被分组以及列表显示,公开了能够管理和存储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可用内容有关的信息)。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控制信号包括一组控制信号,其被定址发送到电子设备以相互依赖地控制这些电子设备;远程控制器被配置为当单个语音命令需要被至少两个不同的电子设备执行时,使一组控制信号指向多于一个电子设备;(2)所述远程控制器包括接收单元,其用于从至少两个所述电子设备检索与可用内容有关的信息以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接收单元从电子设备检索来自所述电子设备的存储器的信息,远程控制器包括显示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地远程控制多个设备。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语音接口的信息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全文,附图1-15):在图2C中,每个用户位置120-1,... ,120-n包括连接到网络138的用户终端单元160,每个用户终端单元160可以耦合到一个或多个设备162-1,...,162-n。这些设备可包括电视,立体声接收器,盒式录像机(VCR),录音机,光盘(CD)播放器,视频光盘播放器,视频游戏机,计算机等。这些设备中的某些设备可以可操作地连接在一起。在图2C中,设备162-1连接到设备162-2。例如,设备162-2可以是电视,设备162-1可以是录像机。假设已经使用语音识别接口和/或遥控器166的按钮或用户终端单元160的键盘122,将电源接通到用户终端单元160,VCR 162-1和电视162-2,录像带被插入VCR 162-1的录像带盒仓中;如果录像带已经被恰当地加载,则录像带图标、“录像带已加载”消息和“你是否希望现在播放该录像带”的提示被显示在电视屏幕上;如果用户激活语音识别接口并说“OK”,则电视162-2被调到频道3或4,并且磁带开始播放。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语音控制命令形成的控制信号几乎同时地调节电视频道以及控制磁带播放,调节到特定频道可以使磁带能够有效播放,并且磁带正常播放也需要几乎同时地调节电视频道,调节频道和控制磁带播放是相互依赖的,也就是说单个语音信号是相互依赖地控制至少两个设备的。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控制多个电子设备的问题时,将发送的控制信号扩展为多个,并针对不同电子设备设定不同地址来分发控制信号,实现协调控制是本领域常见的控制电子设备的方式。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过手机遥控节目的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全文):该系统包括手机、数字机顶盒和电视;其中手机选择集成了蓝牙功能或WiFi功能的手机;其中数字机顶盒需具备蓝牙功能或WiFi功能,用于与手机通信;其中电视机连接机顶盒;其中数字机顶盒连接广播电视网络,接收广电网络传输的EPG节目信息,保存到STB的内存中;其中手机作为遥控器(公开了远程控制器)与机顶盒通信,获得EPG节目信息(由于手机可以获得保存于机顶盒内存中的EPG节目信息,因此,公开了接收单元从电子设备检索来自所述电子设备的存储器的信息),并显示到手机屏幕(公开了显示器),其特征在于,用户直接对手机屏幕进行操作,浏览节目信息,或者预览节目视频,当选择了想观看的节目之后,选择确定,把选择结果发送到机顶盒,机顶盒则转到对应频点,解扰、解码该节目,并将节目内容输出到电视机,以实现电视机的节目观看,其中使用该手机具体工作步骤包括:数字机顶盒收到手机的控制命令编码,比如预览请求,则通过数字机顶盒中的CAS系统,先找到节目频点,通过调谐解调器取得加密加扰的节目信息,此处是加密加扰的预览的视频片段,再对预览的视频片段进行解扰、解密,得到视频片段的流TS,并将此TS流通过蓝牙协议或者WiFi协议发送到手机。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所述手机完成如下功能:基于蓝牙协议或WiFi协议与机顶盒建立通信;与机顶盒通信软件实现数据信息同步;对控制信息进行转码;浏览节目信息;传输预览的视频文件;软件启动和退出功能;关闭操作和开启操作功能,所述与机顶盒通讯软件实现数据信息同步具体工作过程包括,数字机顶盒向手机发送同步控制命令,手机响应此同步控制命令后,数字机顶盒和手机建立握手,手机调用同步模块,通过蓝牙协议或者WiFi协议把数字机顶盒的EPG节目信息同步到手机的RAM存储空间(公开了从电子设备检索与可用内容有关的信息以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并且,在有至少两个电子设备时,从至少两个电子设备检索信息与可用内容有关的信息以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语音接口的信息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9栏第55-60行):当电视机关闭时,唯一可以执行的命令是“开机”,类似于该短语的口头命令应该被相应地解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269]段):可以再次通过分析声音信号来确定说出给定话语的语言(英语,西班牙语,印度语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节省电子设备的存储空间,而通过因特网下载诸如多语音识别的软件并将该软件传送到电子设备中以供电子设备使用,是电子设备的常规的使用软件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9栏第33-38行):如果比较没有导致对命令的识别,则发生一个或多个动作。可以简单地向用户提供指示,该指示不被识别,并且可以提示用户重复该命令或者使用小键盘来实现该命令(如果可能的话)。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例如用提示音进行音频反馈,用图像进行视觉反馈,以及用户能感知的感官反馈,都是本领域常规的电子设备反馈方式,并且将这些反馈作为远程控制器的必须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目前的终端设备例如智能电视以及控制电视的手机等一般都具有操作软件,其操作软件一般都能够被更新,并且这些更新的目的是修复设备的漏洞,能够实现改进所述设备的通信和可控制性,这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从属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242]段):音频信号中存在的可以处理以确定说出的单词或命令的相同信息也可以用于确定说话者的身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从属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在远程控制器上显示EPG节目信息(公开了产生屏幕上显示特征)。此外,在除了远程控制器之外的其他设备的显示器上显示特定内容也是本领域常规的显示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从属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第[0006]段、第[0020]段)已经公开了:手机作为遥控器(公开了远程控制器)与机顶盒(公开了电子设备)基于蓝牙协议或Wi-Fi协议进行通信,获得保存于机顶盒内存中的EPG节目信息,与机顶盒实现数据信息同步(公开了将与可用内容有关信息进行更新),把数字机顶盒的EPG节目信息同步到手机的RAM存储空间(公开了将内容有关的信息下载在远程控制器的存储器中)。此外,为了保持数据信息实时最新而周期性地并且自动地从所述电子设备获取可用内容有关信息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从属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栏第67行-第15栏第4行):所发送的词汇表可以允许用户使用语音命令来导航观看指南和其他电子节目指南菜单以及改变频道,控制VCR(如果存在),调整音量,并且打开和关闭他或她的电视机(公开了远程控制器打开一个电子设备)。此外,当要播放节目的电子设备处于待机模式时,为了使该电子设备播放节目而先打开该电子设备,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电子设备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从属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99]-[0106]段):只要可以提取信息类型信息,就可以在任何数据源上建立搜索。示例性的数据源包括:论坛媒体服务、基于互联网的服务。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连接到因特网来搜集与所述节目信息。另外,基于本地和地理准则或基于EPG网站来搜集与所述可用内容有关的信息、和/或节目的功能,是智能电视等设备的常规功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第[0006]段、第[0020]段):公开了手机作为遥控器(公开了远程控制器)与机顶盒(公开了电子设备)基于蓝牙协议或Wi-Fi协议(公开了远程控制接口)进行通信,获得保存于机顶盒内存中的EPG节目信息(公开了远程控制器从存储有可用内容有关的信息的电子设备获取可用内容有关的信息),与机顶盒实现数据信息同步(公开了将所述可用内容有关信息进行更新),把数字机顶盒的EPG节目信息同步到手机的RAM存储空间(公开了将内容有关的信息保存于远程控制器的存储器中)。此外,为了保持数据信息实时最新而周期性地并且自动地从所述电子设备获取可用内容有关信息也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从属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71]-[0072]段):“命令处理器决定从数据源获取Robert Redford的电影;将Robert Redford电影列表显示给用户”。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某个语音命令从数据源获取与某个语音命令有关的内容,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装置上显示哪些内容可用于与所述某个命令有关的后续选择。另外,存储器按照地址存储内容是存储器的常规存储方式,因此,通过在存有节目的存储器中进行定位来在存有节目的存储器中寻找由语音命令指定的节目是本领域常规的从存储器中获取信息的方式,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5从属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在电子设备的控制领域,设置命令和某个执行功能的单一对应关系,并根据命令和待执行功能的单一对应关系来控制某个电子设备执行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常规的控制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另外,在电子设备处于待机模式时打开电子设备再执行相应的功能,也是本领域常规的控制电子设备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6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借助于语音命令并且使用根据权利要求1-15之一布置的远程控制器来控制电子设备的系统,其从存储在所述电子设备中的内容中选择待定位和再现的期望内容。由对权利要求1-15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15中的一项或更多项所限定的远程控制器都不具备创造性。另外,远程控制器与被控电子设备形成系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被控电子设备例如智能电视从其内容中选择待定位和再现的期望内容例如查找并打开节目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7从属权利要求17对权利要求16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被控制的电子设备为电视机、电脑、家用电器等(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此外,收音机、CD播放器、碟片播放器、机顶盒、媒体中心、能够传送能够借助于所述远程控制器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多媒体内容和娱乐节目其他电子设备等设备都是本领域的常见设备,利用遥控器对上述电子设备进行控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8从属权利要求18对权利要求16作了进一步限定。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命令处理器15在必要时执行命令,例如,命令处理器15决定从数据源获得Robert Redford的电影,并向用户显示Robert Redford电影的列表(公开了用于通知语音命令来控制电子设备);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第[0006]段、第[0020]段)已经公开了手机作为遥控器与机顶盒基于蓝牙协议或Wi-Fi协议(公开了远程控制接口)进行通信,手机可以与机顶盒双向交换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9从属权利要求19对权利要求16作了进一步限定。在电子设备中设置内部存储器用来存储可用内容和/或节目,并进行更新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例如本领域常见的智能电视、分发终端等一般都具有上述存储器,并能够从互联网更新节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0从属权利要求20对权利要求19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第[0006]段、第[0020]段):手机作为遥控器与机顶盒基于蓝牙协议或Wi-Fi协议进行通信,获得保存于机顶盒内存中的EPG节目信息,把数字机顶盒的EPG节目信息同步到手机的RAM存储空间(公开了将内容有关的信息保存于远程控制器的存储器中)。此外,为了保持数据信息实时最新而周期性地并且自动地从所述电子设备获取可用内容有关信息也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1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手机或平板PC,其能够实施根据权利要求1至15之一所述的远程控制器的功能。由对权利要求1-15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15之一所述的远程控制器都不具备创造性。另外,在智能手机或平板PC中下载专用软件以实施特定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具有权利要求1中的元件和功能的远程控制器已经在对比文件1公开,此外,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假设已经使用语音识别接口和/或遥控器166的按钮或用户终端单元160的键盘122,将电源接通到用户终端单元160,VCR 162-1和电视162-2,录像带被插入VCR 162-1的录像带盒仓中;……如果用户激活语音识别接口并说‘OK’,则电视162-2被调到频道3或4,并且磁带开始播放”,也就是在用户说出语音命令“OK”时,电视被调到特定频道,并且磁带开始播放,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语音控制命令形成的控制信号几乎同时地调节电视频道以及控制磁带播放,调节到特定频道可以使磁带能够有效播放,并且磁带正常播放也需要几乎同时地调节电视频道,调节频道和控制磁带播放是相互依赖的,也就是说单个语音信号是相互依赖地控制至少两个设备的。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2)在对比文件2中,数字机顶盒接收广电网络传输的EPG节目信息,保存到STB的内存中,手机作为遥控器与机顶盒通信,获得EPG节目信息,由于手机可以获得保存于机顶盒内存中的EPG节目信息,此时,遥控器直接从机顶盒获得EPG节目信息。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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