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使用设备形状感测的临床决策支持和训练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53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72047
优先权日:2012-10-01
申请(专利)号:201380051376.9
申请日:2013-09-20
复审请求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雪
合议组组长:柯静洁
参审员:刘宏磊
国际分类号:G09B23/28,G06F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在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内容基础上容易获得的内容,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1376.9,名称为“使用设备形状感测的临床决策支持和训练系统”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0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5年03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0日。申请人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10046476A1,公开日为2011年02月24日;
对比文件2:US20100099951A1,公开日为2010年04月2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修改的说明书第1-67段、说明书附图1-6,2015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训练系统,包括:
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104);
针对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的数据库(140),所述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包括通过利用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适当地执行流程而得到的姿态的集合;以及
比较模块(154),其被配置为将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实时姿态与所述数据库中的所述姿态的集合进行比较,以为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用户输出比较反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数据库(140)包括从适当地执行所述流程的一个或多个专家收集的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104)包括光纤形状感测设备或电磁跟踪设备。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数据库(140)包括最佳实践数据库(144),所述最佳实践数据库(144)包括流程特异性约束或环境特异性约束。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数据库(140)包括与所述流程的流程类型、医生以及具体情况相关的数据的库(142)。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还包括引导系统(146),所述引导系统(146)被配置为向用户提供信息,以协助所述用户确定在所述流程期间的动作的过程。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引导系统(146)的所述信息是基于通过适当地执行所述流程而得到的所述姿态的集合的。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数据库(140)存储与流程结果相关联的所述姿态的集合,使得所述比较反馈包括由所述用户执行的所述流程的可能的结果。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比较反馈包括对流程步骤的执行时间的比较。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比较反馈包括对所述用户的评级。
11. 一种决策支持系统,包括:
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104);
针对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的数据库(140),所述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包括通过利用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适当地执行流程而得到的姿态的集合;
比较模块(154),其被配置为将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实时姿态与所述数据库中的所述姿态的集合进行比较,以向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用户输出比较反馈;以及
引导模块(146),其被配置为向用户提供信息,以协助所述用户确定在所述流程期间的动作的过程。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数据库(140)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项:(i)从适当地执行所述流程的一个或多个专家收集的数据,(ii)最佳实践数据库,其包括流程特异性约束或环境特异性约束,或者(iii)与所述流程的流程类型、医生以及具体情况相关的数据的库(142)。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104)包括光纤形状感测设备或电磁跟踪设备。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引导模块(146)的所述信息是基于通过适当地执行所述流程而得到的所述姿态的集合的,
其中,所述数据库(140)存储与流程结果相关联的所述姿态的集合,使得所述比较反馈包括由所述用户执行的所述流程的可能的结果,以协助决策制定,
其中,所述比较反馈由反馈机构(152)来提供,所述反馈机构(152)通过视觉模式和听觉模式中的一项或多项来提供反馈,并且
其中,所述比较反馈包括针对不期望的动作的警告消息(618)。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视觉模式是图形模式。
16. 一种用于流程训练和/或决策支持的方法,包括:
在模拟的状况或实际的状况中采用(608)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
将对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使用与针对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的数据库进行比较(610),所述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包括通过利用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适当地执行流程而得到的姿态的集合;并且
基于对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实时姿态与所述数据库中的所述姿态的集合的比较来输出(612)评级反馈或改进反馈。”
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训练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感测使能的设备用于感测形状;数据库存储的是针对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所述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包括通过利用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适当地执行流程而得到的姿态的集合,而对比文件1的数据库存储的是在外科步骤中外科设备相对于器官的位置信息;比较模块用于比较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实时姿态与所述数据库中的所述姿态的集合,而对比文件1中是将外科步骤中外科设备相对器官的位置参数与数据库中存储的外科设备相对器官的位置参数进行比较。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取外科手术参数,以利用该参数判断手术操作是否正确”。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一个形状检测器可操控设备10 能够输出一个形状信号,并且用形状检测结果来确定该设备的相对位置”,给出“利用形状检测结果能够确定设备的相对位置,即,设备的形状参数与相对位置参数之间具有相互对应关系”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的培训系统,利用形状参数代替相对位置参数作为手术操作参数以利用该参数判断手术操作是否正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决策支持系统,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相同,因此,基于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流程训练和/或决策支持的方法,是与权利要求1和11的训练系统、决策支持系统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11类似的理由可知,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1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12-15也不具备专创造性。
申请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第0023、0040段中记载的设备的“相对位置”理解为与细长主体或者细长主体的段的相对位置,对比文件2教导了在形状参数和设备的各段之间的相对位置之间的关系,但由于对比文件2没有教导形状参数与外科设备相对于器官的位置参数之间存在关系,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外科设备相对于器官的位置参数替换为形状参数的启示,对比文件2难以与对比文件1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此外,根据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提供了训练医生的备选方案,获得了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训练系统,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训练系统包括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数据库存储的是针对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所述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包括通过利用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适当地执行流程而得到的姿态的集合,比较模块将形状感测使能设备的实时姿态与数据库中的姿态的集合进行比较;而对比文件1的检测装置检测器械、器官的相对位置,数据库存储的是概念性手术步骤,比较装置是将检测的器械相对于器官的位置参数与数据库中存储的器械相对器官的位置参数进行比较。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采用外科手术过程中的其他参数用于训练。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相同,因此,基于以上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6中采用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数据库存储的是针对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所述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包括通过利用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适当地执行流程而得到的姿态的集合,基于对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实时姿态与所述数据库中的所述姿态的集合的比较来输出评级反馈或改进反馈,而对比文件1的采用的是检测器械、器官相对位置的检测设备,数据库存储的是概念性手术步骤,将检测的器械相对于器官的位置参数与数据库中存储的手术器械相对器官的位置参数进行比较并输出改进反馈。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外科手术过程中的其他参数用于流程训练和/或决策支持。区别特征部分是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其余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12-15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将独立权利要求1、11中的特征“比较模块(154),其被配置为将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实时姿态与所述数据库中的所述姿态的集合进行比较”修改为“比较模块(154),其被配置为基于时间段、基于工作步骤或基于所述流程将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实时姿态与所述数据库中的所述姿态的集合进行比较”,将权利要求16中的特征“将对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使用与针对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的数据库进行比较(610),所述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包括通过利用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适当地执行流程而得到的姿态的集合”修改为“基于时间段、基于工作步骤或基于流程将对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使用与针对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的数据库进行比较(610),所述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包括通过利用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适当地执行所述流程而得到的姿态的集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1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训练系统,包括:
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104);
针对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的数据库(140),所述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包括通过利用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适当地执行流程而得到的姿态的集合;以及
比较模块(154),其被配置为基于时间段、基于工作步骤或基于所述流程将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实时姿态与所述数据库中的所述姿态的集合进行比较,以为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用户输出比较反馈。
11. 一种决策支持系统,包括:
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104);
针对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的数据库(140),所述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包括通过利用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适当地执行流程而得到的姿态的集合;
比较模块(154),其被配置为基于时间段、基于工作步骤或基于所述流程将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实时姿态与所述数据库中的所述姿态的集合进行比较,以向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用户输出比较反馈;以及
引导模块(146),其被配置为向用户提供信息,以协助所述用户确定在所述流程期间的动作的过程。
16. 一种用于流程训练和/或决策支持的方法,包括:
在模拟的状况或实际的状况中采用(608)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
基于时间段、基于工作步骤或基于流程将对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使用与针对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的数据库进行比较(610),所述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包括通过利用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适当地执行所述流程而得到的姿态的集合;并且
基于对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实时姿态与所述数据库中的所述姿态的集合的比较来输出(612)评级反馈或改进反馈。”
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数据库包括不仅可能的形状还有形状序列,尤其是通过利用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适当地执行流程而得到的姿态的集合,比较模块基于时间段、基于工作步骤或基于所述流程将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实时姿态与数据库中的姿态的集合进行比较。对比文件1公开了找到与检测的器械、检测的器官的部分和它们的相对定位相关的概念性外科步骤,然后比较该概念性外科步骤与检测的外科步骤,由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执行特定动作的反馈。对比文件1从来没有提到如何引导执行一个流程。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数据库包括形状序列,并且比较模块基于时间段、基于工作步骤或基于流程将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实时姿态与数据库中的姿态的集合进行比较。对比文件2仅仅教导了借助器械相关联的光纤的形状来确定器械的曲率和/或相对定位。对比文件2从来没有提到如何引导执行一个流程,也难以公开和教导数据库包括形状序列,并且比较模块基于时间段、基于工作步骤或基于流程将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实时姿态与数据库中的姿态的集合进行比较。即使对比文件1和2结合也难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此外,根据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提供了训练医生的进一步方案,因此获得了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修改的说明书第1-67段、说明书附图1-6,2015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10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在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内容基础上容易获得的内容,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训练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分析采用内窥镜手术的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一种用于在动物体内通过内窥镜检查手术部位进行外科手术的分析系统,包括:存储概念性手术步骤的数据库;检测位于手术部位的至少一个器械的装置;检测位于已检测到的器械附近的至少一个器官的装置;确定检测到的器械相对于检测到的器官位置的装置;在数据库中选择对应于检测到的手术步骤的概念性手术步骤的装置,检测到的手术步骤与检测到的器官及其相对位置相关;比较检测到的手术步骤与定义所选的概念性手术步骤的参数的装置,用于确定这些参数之间差异的装置;根据确定的差异提供有关检测的手术步骤质量信息的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32-0039段)。概念性外科手术步骤可以通过一定数量的参数来定义,例如手术部位中的器械,手术器械相对于器官或部分器官的相对位置。因此,需要针对正在进行的手术步骤评估这些参数,以便可以将它们与定义的概念性手术步骤的参数进行比较(参见说明书第0070-0071段、附图1)。如果检测到定位误差,手术时通知外科医生,以便可以修改所考虑的器械的位置,甚至可以指示如何进行。由于给出了关于手术一致性的指示,每次比较给予外科医生的信息是定性或定量的(参见说明书第0119-0123段)。当外科医生在尸体或动物上训练时,该系统可以在实际学习阶段使用(参见说明书第0144段)。
将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用于分析采用内窥镜手术的系统,可以用于外科医生在学习阶段训练使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训练系统;对比文件1中比较检测到的手术步骤与定义所选的概念性手术步骤的参数和用于确定这些参数之间差异的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比较模块。对比文件1将正在进行的手术步骤与概念性手术步骤的特征的比较结果提供给外科医生相当于为用户输出比较反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训练系统包括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数据库存储的是针对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所述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包括通过利用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适当地执行流程而得到的姿态的集合,比较模块配置为基于时间段、基于工作步骤或基于所述流程将形状感测使能设备的实时姿态与数据库中的姿态的集合进行比较;而对比文件1的检测装置检测器械、器官的相对位置,数据库存储的是概念性手术步骤,比较装置是将检测的器械相对于器官的位置参数与数据库中存储的器械相对器官的位置参数进行比较。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采用外科手术过程中的其他参数用于训练。
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形状传感器控制器械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52段、附图1-3):系统包括用户输入设备、控制器、具有铰接段的器械和形状传感器。控制器被配置为响应于用户输入设备的控制信号和来自形状传感器的形状信号来引导器械的移动(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图3示出了示例性系统300,为了确定细长主体12的形状,器械10包括与细长主体12接触的形状传感器302(相当于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例如,形状传感器可以是沿着细长主体的长度延伸的光学传感纤维或纤维束。本发明的实施例基于测量光纤形状(相当于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形状)的概念并使用这些测量来确定与光纤相关联的器械的曲率和/或相对位置。在一些实施例中,通过创建高空间分辨率光线传感器的线性阵列来完成形状检测。形状传感器302被配置为提供与至少一个铰接段28的形状对应的形状信号。控制器30响应于来自形状传感器302的形状信号来指导器械10移动,补偿器械内的任何误差,可自动实现用户期望的形状(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8段、附图1-3)。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形状传感器为沿着细长主体的长度延伸的光学传感纤维或纤维束,基于测量光纤形状的概念并使用这些测量来确定与光纤相关联的器械的曲率和/或相对位置,由此可知,器械的形状与形状传感器的形状是相对应的,器械需要满足的期望形状也就是相应形状传感器要满足的形状。而针对医生临床决策的训练系统,根据实际训练内容的需要可选取手术过程中的不同参数,如器械与器官的相对位置或器械当前呈现的形状等进行分析训练,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训练内容需要,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训练系统中使用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将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实时姿态作为参数进行训练,在数据库中存储针对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包括通过利用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适当地执行流程而得到的姿态的集合,由于手术过程中形状感测使能设备的形状与操作的时间段、工作步骤、流程等密切相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比较模块基于时间段、基于工作步骤或者基于流程将形状感测使能设备的实时姿态与数据库中的姿态的集合进行比较,以为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用户输出比较反馈,从而达到相应的训练目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数据库中存储有概念性手术步骤,比较模块比较检测到的正在进行的手术步骤与定义所选的概念性手术步骤的参数,如果检测到定位误差,手术时通知外科医生,以便可以修改所考虑的器械的位置,甚至可以指示如何进行(说明书第0013-0031、0119-0123段)。由于手术步骤对应于手术流程,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何引导执行一个手术流程。而且本领域公知,手术步骤与时间段、工作步骤也是相关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形状传感器实时获取器械的形状以达到期望的形状,器械的形状与形状传感器的形状是相对应的。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训练内容需要,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训练系统中使用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将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实时姿态作为参数进行训练,并相应的在数据库中存储针对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由于手术步骤中形状感测使能设备的实时姿态与时间段、工作步骤、流程相关,因此,比较模块基于时间段、基于工作步骤或者基于流程将形状感测使能设备的实时姿态与数据库中的姿态集合进行比较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得到支持。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过去执行的、在没有遇到困难并且被正确操作的理想条件下的外科手术步骤被保存起来(参见说明书第0123段)。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数据库包括从适当地执行流程的一个或多个专家收集的数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形状传感器可以为光学感测光纤或者是光纤束(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第0023段)。另外,电磁跟踪设备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采用电磁跟踪设备作为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18-0120、0123段):当前的手术步骤与概念上的手术步骤进行比较,概念上的手术步骤包括在理想条件下的手术步骤和方案中(相当于所述数据库包括最佳实践数据库,所述最佳实践数据包括流程特异性约束)。另外,环境因素也是外科手术常常需要考虑因素,因而,最佳实践数据库包括环境特异性约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6、0129段):数据库也被用于保存包括有一个特殊外科手术的特征数据和能够影响外科过程的任何一种信息(相当于具体情况相关的数据)。由于特殊外科手术与手术流程、医生密切相关,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很容易想到数据库还包括与流程的流程类型、医生以及具体情况相关的数据的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25、0126段):为手术提供信息,例如为多个设备的一系列位置提供指示,多个设备间的理想相对距离、花在器官周边的理想时间、手术运作的速度;覆盖推荐的设备位置到当前设备位置上,并用图像显示(相当于还包括引导系统,所述引导系统被配置为向用户提供信息,以协助所述用户确定在所述流程期间的动作的过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22-0131段):手术步骤数据库不仅存储概念性手术方案,还存储一定数量过去执行的手术方案,每个手术方案对应一系列过去执行的手术步骤。手术步骤与特定的,已知的概念性手术方案有效地相关,因为手术步骤包含在数据库中,因此可以在手术中的后续步骤中向外科医生给出指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引导系统的信息是基于通过适当地执行流程而得到的姿态的集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23-0131段):数据库包括有理想手术的手术步骤,因设备位置错误而导致出现问题的手术步骤,指示信息会提供给操作者接下来的步骤,该步骤包括有理想和当前位置的差异,以及给出一个警告来停止执行一个动作(相当于所述比较反馈包括由所述用户执行的所述流程的可能的结果)。而数据库存储与流程结果相关联的所述姿态的集合为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25段):指示信息提供给在真实方案与理想方案之间存在差异的手术,包括花在器官周边的时间以及动手术的速度(相当于所述比较反馈包括对流程步骤的执行时间的比较)。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其中将操作者的实际操作与标准操作进行比较来对操作者的技能进行评级,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决策支持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分析采用内窥镜手术的系统和方法,其公开的内容可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中的评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125-0126段):如果关于器械,器官及其相对位置的信息允许在数据库中找到考虑之中的概念性外科手术步骤,则可以在必要时向外科医生提供信息来相应地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手术步骤与特定的,已知的概念性手术方案有效地相关,因为手术步骤包含在数据库中,因此可以在手术中的后续步骤中向外科医生给出指示。该信息可以包括关于正确进行操作的指示,关于仪器的后续定位的指示,关于真实协议与理想协议之间的差异的指示(例如,通过提供关于存在的仪器数量的信息,可以给出它们的相对距离,在器官附近花费的时间,手术运动的速度等等或警报,以便外科医生停止执行动作)(相当于引导模块,其被配置为向用户提供信息,以协助所述用户确定在所述流程期间的动作的过程)。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决策支持系统。
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1中决策支持系统包括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数据库存储的是针对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所述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包括通过利用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适当地执行流程而得到的姿态的集合,比较模块配置为基于时间段、基于工作步骤或基于所述流程将形状感测使能设备的实时姿态与数据库中的姿态的集合进行比较;而对比文件1的检测装置检测器械、器官的相对位置,数据库存储的是概念性手术步骤,比较装置是将检测的器械相对于器官的位置参数与数据库中存储的器械相对于器官的位置参数进行比较。
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相同,因此,基于以上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1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过去执行的、在没有遇到困难并且被正确操作的理想条件下的外科手术步骤被保存起来;当前的手术步骤与概念上的手术步骤进行比较,概念上的手术步骤包括在理想条件下的手术步骤和方案中(相当于数据库包括最佳实践数据库,所述最佳实践数据包括流程特异性约束)(参见说明书第0118-0123段);数据库也被用于保存包括有一个特殊外科手术的特征数据和能够影响外科过程的任何一种信息(相当于具体情况相关的数据)(参见说明书第0066、0129段)。由于特殊外科手术与手术流程、医生密切相关,而且,采用专家正确操作的方案作为标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另外,环境因素也是外科手术常常需要考虑因素,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很容易想到数据库包括从适当地执行流程的一个或多个专家收集的数据,数据库还包括与流程的流程类型、医生以及具体情况相关的数据的库,最佳实践数据库包括环境特异性约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1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形状传感器可以为光学感测光纤或者是光纤束(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第0023段)。另外,电磁跟踪设备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采用电磁跟踪设备作为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1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25-013段、附图1):如果关于器械,器官及其相对位置的信息允许在数据库中找到考虑之中的概念性外科手术步骤,则可以在必要时向外科医生提供信息来相应地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手术步骤与特定的,已知的概念性手术方案有效地相关,因为手术步骤包含在数据库中,因此可以在手术中的后续步骤中向外科医生给出指示。该信息可以包括关于正确进行操作的指示,关于仪器的后续定位的指示,关于真实协议与理想协议之间的差异的指示(例如,通过提供关于存在的仪器数量的信息,可以给出它们的相对距离,在器官附近花费的时间,手术运动的速度等等或警报,以便外科医生停止执行动作)(相当于比较反馈包括由所述用户执行的所述流程的可能的结果,以协助决策制定,比较反馈包括针对不期望的动作的警告消息);将理想条件下手术步骤中设备的位置覆盖在设备的当前位置,并用图像显示,以引导手术操作者修正设备的错误位置(相当于所述比较反馈由反馈机构来提供,所述反馈机构通过视觉模式来提供反馈)。而引导系统的信息为基于通过适当地执行流程而得到的姿态的集合,数据库存储与流程结果相关联的所述姿态的集合为基于实际应用的常规选择。另外,由语音播报指示信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反馈机构通过听觉模式、或者是视觉模式和听觉模式来提供反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4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131段):将理想条件下手术步骤中设备的位置覆盖在设备的当前位置,并用图像显示(相当于所述视觉模式是图形模式),以引导手术操作者修正设备的错误位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流程训练和/或决策支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分析采用内窥镜手术的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用于在位于动物体内的手术部位进行内窥镜检查的外科手术的分析方法,包括:检测手术部位的至少一种器械;检测位于已检测到器械的附近器官的至少一部分;确定检测到的器械相对于检测到的器官的定位,使得检测到的器械、检测到的器官部分及其相对定位来定义检测到的手术步骤的参数;在数据库中选择概念性手术步骤,概念性手术步骤与检测到的器械、检测到的器官部分及其相对定位有关;将检测到的手术步骤的参数与定义所选概念性手术步骤的参数进行比较,以确定这些参数之间的差异,基于该差异提供关于检测到的手术步骤的质量的信息(参见说明书第0013-0031段)。将当前正在进行的手术步骤与概念性手术步骤的特征进行比较,如果检测到定位误差,手术时通知外科医生,以便可以修改所考虑的器械的位置,甚至可以指示如何进行。每次比较给予医生的信息可以是定性或定量的,包括关于差异的指示和/或推荐的差异,以及可选的用于纠正这些差异的解决方案(参见说明书第0119-0123段)。所述的手术分析方法旨在帮助外科医生在实际操作期间作出决定。当外科医生在尸体或动物上训练时,该系统可以在实际学习阶段使用(参见说明书第0144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流程训练和/或决策支持的方法。
将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手术分析方法可用于实际手术或训练过程,其中包括采用检测器械、器官相对定位的设备,相当于本申请在模拟或实际状况中采用感测设备;对比文件1中将当前正在进行的手术步骤与概念性手术步骤的特征进行比较,如果检测到定位误差,手术时通知外科医生,以便可以修改所考虑的器械的位置,甚至可以指示如何进行,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输出改进反馈。
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6中采用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数据库存储的是针对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基于时间段、基于工作步骤或基于所述流程将形状感测使能设备的实时姿态与数据库中的姿态的集合进行比较,所述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包括通过利用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适当地执行流程而得到的姿态的集合,基于对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实时姿态与所述数据库中的所述姿态的集合的比较来输出评级反馈或改进反馈,而对比文件1的采用的是检测器械、器官相对位置的检测设备,数据库存储的是概念性手术步骤,将检测的器械相对于器官的位置参数与数据库中存储的手术器械相对器官的位置参数进行比较并输出改进反馈。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外科手术过程中的其他参数用于流程训练和/或决策支持。
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形状传感器控制器械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3-0052段、附图1-3):系统包括用户输入设备、控制器、具有铰接段的器械和形状传感器。控制器被配置为响应于用户输入设备的控制信号和来自形状传感器的形状信号来引导器械的移动。(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图3示出了示例性系统300,为了确定细长主体12的形状,器械10包括与细长主体12接触的形状传感器302(相当于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例如,形状传感器可以是沿着细长主体的长度延伸的光学传感纤维或纤维束。本发明的实施例基于测量光纤形状的概念并使用这些测量来确定与光纤相关联的器械的曲率和/或相对位置。在一些实施例中,通过创建高空间分辨率光线传感器的线性阵列来完成形状检测。通常,假设每个元素足够小,通过知晓每个单元元素处的结构的曲率,采用积分过程重建整体形状。形状传感器302被配置为提供与至少一个铰接段28的形状对应的形状信号。控制器30响应于来自形状传感器302的形状信号来指导器械10移动,补偿器械内的任何误差,可自动实现用户期望的形状。在一个实施例中,用户可以使用输入装置引导或操纵器械10,同时监测由形状传感器32感测到的细长主体12的实际形状。用户可以通过监视视频显示器上显示的细长主体的形状来引导、操纵或指导器械10的移动或改变(说明书第0023-0028段、附图1-3)。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形状传感器为沿着细长主体的长度延伸的光学传感纤维或纤维束,基于测量光纤形状的概念并使用这些测量来确定与光纤相关联的器械的曲率和/或相对位置,由此可知,器械的细长主体的形状与形状传感器的形状具有对应关系,器械需要满足期望形状,相应的形状传感器也要满足一定的形状要求。而在针对医生临床决策的训练和/或决策支持方法中,根据实际训练内容的需要可选取手术过程中的不同参数进行分析或训练,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1的流程训练和/或决策支持的方法包括在模拟或实际的状况使用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采用形状参数形状感测使能设备的实时姿态作为参数进行训练,并且,由于手术过程中形状感测使能设备的形状与操作过程的时间段、工作步骤、流程等密切相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时间段、基于工作步骤或基于所述流程将对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使用与针对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的数据库进行比较,所述可能的形状和形状序列包括通过利用所述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适当地执行流程而得到的姿态的集合,基于形状感测使能的设备的实时姿态与数据库中的姿态集合的比较输出改进反馈。由于操作者的实际操作与标准操作进行比较来对操作者的技能进行评级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基于比较结果输出评级反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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