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段木血木耳栽培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45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721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87990.2
申请日:2015-11-16
复审请求人:庆元县食用菌管理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勋伟
合议组组长:陈辉
参审员:王霞
国际分类号:A01G1/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基于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合理得出,且给发明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87990.2,名称为“段木血木耳栽培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庆元县食用菌管理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9年0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8年01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2段(第1-17页);2018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4541962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对比文件2:“香菇的段木栽培技术”,胡昭庚,中国食用菌,第1期,第29-30,38页,公开日为1985年03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段木血木耳栽培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一、选择栽培血木耳的场地:应选择海拔在1000米,场地要通风向阳,光照时间长,昼夜温差大,湿度偏大,靠近水源,最好选有点树地方,夏天利用树叶遮荫;场地选好后进行清理,首先把杂草、枯枝烂叶清除干净,开好排水沟,并在地面上撒石灰进行灭菌杀虫;
二、耳树的选择和处理:优选栓皮栎,最佳树龄年龄9年,树径12厘米,砍树时期从树木进入休眠之后到新芽萌发之前,砍树后截成1.1米的段木,把锯好的段木,架晒在地势高、干燥、通风、向阳的地方,使它尽快干;每隔10天左右翻动一次,促使段木干燥均匀;一般架晒35天,晒成七、八成干,段木口产生1mm裂痕,使大米可塞进,即可进行接种;
三、人工接种:气温稳定在15℃以上时,有利于血木耳菌丝生长的时候,具体时间因各地气候条件不同而有差异,约在3到4月间;适当提早接种,有利早发菌,早出耳,同时早期接种气温低,可减少杂菌,害虫的感染;先在段木中打穴,然后将木屑菌种塞满穴接种,最好将穴口盖住,打穴、接种、盖盖,一定要连续作业,以保持接种穴、菌种和盖原有的湿度,才有利于菌种的成活;盖子可以是比接种穴直径大2毫米的树粒盖打穴是用电钻或直径17毫米的皮带冲打孔,穴深10厘米,纵向种穴间距离为11厘米,横向种穴间距离为5厘米;行与行的穴交错成品字形或梅花形排列;如需适当密植,把纵向种穴间距离缩短至6.5厘米,有利于发菌和提高产量;
四、上堆发菌:接种后,为保持较高的温、湿度和足够的空气,以促使菌种在耳木中早发菌、早定植,提高成活率,必须将耳木上堆,将接种好的耳木,排成“一”字形的架,推叠成0.5米高的小堆,经3.5星期的堆叠,血木耳的菌丝已长入耳木,即可散堆排场;小堆内悬挂湿度计和温度计,四周用薄膜覆盖严密,堆温控制在22℃之间,空气相对湿度保持80%,耳木行与行之间要留55厘米的空隙以利良好通气,每隔6.5天翻堆一次,调换耳木上下左右内外的位置,使温湿度一致,发白均匀;如果耳木干燥,可适当喷水调节,待树皮稍干后,再覆盖塑料薄膜;遇气温高时,在簿膜上面盖遮阳网或树枝,经常揭膜通风换气;
五、散堆排场:散堆排场是养菌.发菌的继续,目的是使菌丝向耳木深处蔓延,并使其从生长阶段迅速转入发育阶段。排场的场地要求向阳潮湿,并有适当遮蔽,排场时将耳木一根根平铺在有短草的地面上,每10天将耳木翻动一次,井喷水调节湿度,经过2个多月时间,耳芽大量发生便可起架;排场为泥土地时,应先横放一根小木杆,然 后将耳木一根根头着地排放于小木杆上,每根耳木相距7厘米;这样既有利吸收地面潮气,接受阳光雨露和新鲜空气,促进耳芽生长,又可避免耳木全部贴地,造成过湿,闷坏菌种和泥土溅污耳木;
六、起架管理:
起架应选择雨后初晴的天气,将排场的耳木进行逐根检查,凡有耳芽长出的耳木即可检出上架,段木含水量要保持70%左右,空气相对湿度控制在90%之间;架要用四根1.5米长的木杆,交叉绑成“X”字形,上面架一根横木,然后把检出的耳木交错斜靠在横木上,构成“人”字形的耳棚,角度为40,每根耳木留5厘米间距;水分管理要有促有控,促控结合。喷水的时间、次数和水量应根据气候,耳木干湿和幼耳生长情况而灵活掌握,一般晴天多喷,阴雨天少喷或不喷,气温高时每日早、晚喷。采用干干湿湿交替的方法进行喷水,有利子实体的形成和长大;每次采耳后停止喷水,让耳木在阳光下晒一段时间,使其稍加干燥,菌丝恢复生长后,再行喷水以刺激下批耳芽的形成;
七、出耳:
a耳杆的起架,耳杆起架有两个条件:一是接种孔有耳芽,二是耳杆内菌丝已长到木质部的2/3,接种孔之间菌丝已连住;但遇到多雨的天气,耳杆应提前起架,有利于干燥及菌丝生长;
b喷水催耳,在气温下降到30℃以下时,即8月下旬至9月上旬,开始人工喷水催耳。人工喷水催耳时,第一次喷水在晚上7点30分,连续喷水2小时,使出耳时耳杆的含水量达到70%;第二次喷水在第二天早上6点30分,喷水一小时;这样喷3天,然后停2.5天,再喷3天,依次循环,直到耳子成熟;第一茬耳子采后,耳杆应晒杆养菌13天。”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步骤一中还包括夏天利用树叶遮荫,海拔高度限定为1000米;步骤二中将树龄年龄限定为9年,树径12厘米,砍树后截成1.1米的段木,架晒35天,段木口产生的裂痕的尺寸限定为1mm;步骤四中将堆叠的时间限定为3.5星期,堆温控制在22℃之间,耳木行与行之间要留55厘米,每隔6.5天翻堆一次;步骤五中每根耳木相距7厘米;步骤六中空气相对湿度控制在90%之间,每根耳木留5厘米间距,角度40;步骤七中第一次喷水时间在晚上7点30分,第二次在早上6点30分,停2.5天,晒杆养菌13天;(2)将步骤三人工接种具体限定为气温稳定在15℃以上时,有利于血木耳菌丝生长的时候,具体时间因各地气候条件不同而有差异,约在3-4月间;适当提早接种,有利早发菌,早出耳,同时早期接种气温低,可减少杂菌,害虫的感染;先在段木中打穴,然后将木屑菌种塞满穴接种,最好将穴口盖住,打穴、接种、盖盖,一定要连续作业,以保持接种穴、菌种和盖原有的湿度,才有利于菌种的成活;盖子可以是比接种穴直径大2毫米的树粒盖打穴是用电钻或直径17毫米的皮带冲打孔,穴深10厘米,纵向种穴间距离为11厘米,横向种穴间距离为5厘米;行与行的穴交错成品字形或梅花形排列;如需适当密植,把纵向种穴间距离缩短至6.5厘米,有利于发菌和提高产量。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可以合理得出,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2公开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可以合理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1)对于海拔参数、温度参数、时间参数、直径参数、湿度参数、角度参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相应的参数范围,在此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根据当地的气候状况等实际情况对相应的参数进行选择,并且原始申请文件中也并未记载相关的试验数据,证明本申请中的参数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打孔穴、放种、盖盖子”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先在段木中打穴,然后将木屑菌种塞满穴接种,最好将穴口盖住。在此基础上,为了能够将穴口完全盖住,盖子选用比接种穴直径大2毫米的树粒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3)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其已经基本公开了本申请中的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对一些植物的生境参数进行调整,这一过程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主要有两大区别:1、每个步骤具体的参数有区别;2、人工接种的具体方法;虽然对比文件1提到了一些参数范围,但与本申请并不完全一致,虽然对比文件2提到了打穴、接种、盖盖三个步骤,但是没有公开具体步骤,因此申请人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于相关参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相应的参数范围,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根据实际情况在这些范围内对相应的参数进行选择,且没有试验数据证明本申请的参数选择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一种食用菌人工接种的方法,并且公开了“打孔穴、放种、盖盖子”等相关步骤,在此基础上,根据血木耳的生理特性,具体的接种方法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在沿用驳回决定中使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还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1:《农家食用菌培植法》,陈成基等编著,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第98页,公开日为1998年12月31日,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步骤一中还包括夏天利用树叶遮荫,海拔高度限定为1000米;步骤二中将树龄年龄限定为9年,树径12厘米,砍树后截成1.1米的段木,架晒35天,段木口产生的裂痕的尺寸限定为1mm;步骤四中将堆叠的时间限定为3.5星期,堆温控制在22℃之间,耳木行与行之间要留55厘米,每隔6.5天翻堆一次;步骤五中每根耳木相距7厘米;步骤六中空气相对湿度控制在90%之间,每根耳木留5厘米间距,角度40;步骤七中第一次喷水时间在晚上7点30分,第二次在早上6点30分,停2.5天,晒杆养菌13天;(2)人工接种的具体步骤。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可以合理得出,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本申请每个步骤具体的参数不是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就是处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范围内,在该范围内确定具体的点值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所做的常规选择,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人工接种的具体方法已被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开,属于木耳栽培中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 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提交修改文本。
复审请求人认为:从整体技术方案的角度讲,庆元食用菌管理局将众多点值融入整体技术方案和相关技术特征的改变,在庆元当地种植成功。在庆元当地产生了巨大的市场价值,根据审查指南规定,如果商业价值大,也是创造性的考虑因素。当地庆元县为我国食用菌生产基地,规模庞大见政府网站相关统计数据(http://www.zjqy.gov.cn/zjqy/qysj/201907/t20190724_3848039.html)。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文本一致,即:申请日2015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8年01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2段(第1-17页),2018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段木血木耳栽培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原生态段木血木耳栽培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2-57段):包括如下步骤:
(1)选择栽培血木耳的场地:应选择海拔在600-1500米之间,场地要通风向阳、光照时间长、昼夜温差大、湿度偏大、靠近水源和长树的地方;场地选好后进行清理,首先把杂草、枯枝烂叶清除干净,开好排水沟,并在地面上撒石灰进行灭菌杀虫;
(2)耳树的选择和处理:优选栓皮栎,树龄以8-10年生为宜,树径在10-14厘米为好,砍树时期从树木进入休眠之后到新芽萌发之前,砍树后截成1-1.2米的段木,把锯好的段木,架晒在地势高、干燥、通风、向阳的地方,使它尽快干;每隔10天左右翻动一次,促使段木干燥均匀;一般架晒30-40天,段木有七、八成干,椴木口裂痕大米可塞进即可进行接种;
(3)人工接种;
(4)上堆发菌:接种后,为保持较高的温、湿度和足够的空气,以促使菌种在耳木中早发菌、早定植,提高成活率,必须将耳木上堆。其方法是将接种好的耳木,排成“一”字形的架,推叠成0.5米左右高的小堆,经3-4星期的堆叠,血木耳的菌丝已长入耳木,即可揭开簿膜散堆排场;小堆内悬挂于、湿温度计,四周用薄膜覆盖严密,堆温控制在20-25℃之间,空气相对湿度保持80%左右,耳木行与行之间要留50-60厘米的空隙以利良好通气,上堆后每隔6-7天翻堆一次,调换耳木上下左右内外的位置,使温湿度一致,发白均匀;如果耳木干燥,可适当喷水调节,待树皮稍干后,再覆盖塑料薄膜;遇气温高时,在薄膜上面盖遮阳网或树枝,经常揭膜通风换气;
(5)散堆排场:散堆排场是养菌发菌的继续,目的是使菌丝向耳木深处蔓延,并使其从生长阶段迅速转入发育阶段;排场的场地要求向阳潮湿,并有适当遮蔽,排场时将耳木一根根平铺在有短草的地面上;每10天左右要将耳木翻动一次,井喷水调节湿度,经过2个多月时间,耳芽大量发生便可起架;排场为泥土地时,应先横放一根小木杆,然后将耳木一根根头着地排放于横杆上,每根耳木相距6-8厘米;这样既有利吸收地面潮气,接受阳光雨露和新鲜空气,促进耳芽生长,又可避免耳木全部贴地,造成过湿,闷坏菌种和泥土溅污耳木;
(6)起架管理:起架应选择雨后初晴的天气,将排场的耳木进行逐根检查,凡有耳芽长出的耳木即可检出上架,段木含水量保持70%左右,空气相对湿度控制在85%-95%之间;用四根1.5米长的木杆,交叉绑成“X”字形,上面架一根横木,然后把检出的耳木交错斜靠在横木上,构成“人”字形的耳棚,角度为30-45,每根耳木留4-7厘米间距;水分管理要有促有控,促控结合,喷水的时间、次数和水量应根据气候,耳木于湿和幼耳生长情况而灵活掌握,一般晴天多喷,阴雨天少喷或不喷,气温高时每日早、晚喷;采用干干湿湿交替的方法进行喷水,有利子实体的形成和长大;每次采耳后停止喷水,让耳木在阳光下晒一段时间,使其稍加干燥,菌丝恢复生长后,再行喷水以刺激下批耳芽的形成;
(7)出耳:耳杆的起架,耳杆起架有两个条件:一是接种孔有耳芽,二是耳杆内菌丝已长到木质部的2/3,接种孔之间菌丝已连住;但遇到多雨的天气,耳杆应提前起架,有利于干燥及菌丝生长;喷水催耳,在气温下降到30℃以下时,一般在8月下旬9月上旬,开始人工喷水催耳;人工喷水催耳时,第一次喷水一般在晚上7-8点,连续喷水2小时,出耳时耳杆的含水量要达到70%;第二次喷水在第二天早上6-7点,喷水一小时;要求喷三天,停2-3天,做到干干湿湿,交替喷水,直到耳子成熟;第一茬耳子采后,耳杆应晒杆养菌10-15天。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步骤一中还包括夏天利用树叶遮荫,海拔高度限定为1000米;步骤二中将树龄年龄限定为9年,树径12厘米,砍树后截成1.1米的段木,架晒35天,段木口产生的裂痕的尺寸限定为1mm;步骤四中将堆叠的时间限定为3.5星期,堆温控制在22℃之间,耳木行与行之间要留55厘米,每隔6.5天翻堆一次;步骤五中每根耳木相距7厘米;步骤六中空气相对湿度控制在90%之间,每根耳木留5厘米间距,角度40;步骤七中第一次喷水时间在晚上7点30分,第二次在早上6点30分,停2.5天,晒杆养菌13天;(2)人工接种的具体步骤。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对血木耳进行人工接种。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场地要选择长树的地方”,那么夏天利用树叶遮荫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次,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选择海拔在600-1500米之间;树龄以8-10年生为宜,树径在10-14厘米为好,砍树后截成1-1.2米的段木,架晒30-40天,段木口裂痕大米可塞进;经3-4星期的堆叠,堆温控制在20-25℃之间,耳木行与行之间要留50~60厘米,每隔6~7天翻堆一次;每根耳木相距6-8厘米;空气相对湿度保持85%-95%之间,每根耳木留4-7厘米间距,角度为30-45;第一次喷水在晚上7-8点,第二天喷水在早上6-7点,停2-3天,晒杆养菌10-15天”的基础上,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的点值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所做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木耳栽培中,上述人工接种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可从教科书中得到作证(具体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农家食用菌培植法》,陈成基等编著,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第98页):气温稳定在15℃以上时,有利于黑木耳菌丝生长的时候,具体时间因各地气候条件不同而有差异,约在3到4月间;适当提早接种,有利早发菌,早出耳,同时早期接种气温低,可减少杂菌,害虫的感染;先在段木中打穴,然后将木屑菌种塞满穴接种,外加树皮盖将穴口盖住,打穴、接种、盖盖,要连续作业,以保持接种穴、菌种和树皮盖原有的湿度,才有利于菌种的成活;盖子可以是比接种穴直径大2毫米的树皮盖,打穴是用电钻或直径11-12毫米的皮带冲打孔,纵向种穴间距离为10-12厘米,横向种穴间距离为4-6厘米;行与行的穴交错成品字形或梅花形排列;如需适当密植,把纵向种穴间距离缩短至6-7厘米,有利于发菌和提高产量。在此基础上,具体的皮带冲直径、穴深、纵向种穴间距离、横向种穴间距离以及密植时纵向种穴间距离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所做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
首先,专利申请商业价值大并不能成为其必然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参见第182页):“当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如果这种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了发明具有有益效果,同时也说明了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这类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具体到本申请,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改进的技术特征就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数值范围内选取具体的点值和人工接种的具体手段,其中人工接种的具体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是“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人工栽培血木耳空白的技术问题,开拓出一种产量稳定、质量稳定,适合批量生产的人工段木血木耳栽培方法”(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5,23段);对比文件1也是保护一种段木血木耳人工栽培方法,也解决了人工栽培血木耳空白的技术问题,其栽培方法合理,有较高的产量,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推广使用的价值(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0段)。由此可见,两者技术效果一致,这也就是说,本申请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数值范围内选取具体的点值并没有带来不同的技术效果,因此,也就无法证明血木耳的商业成功是由改进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进而无法证明本申请的创造性。其次,意见陈述里的政府网站相关统计数据仅公开了“香菇生产实现产值11057万元,增长6.7%;黑木耳生产实现产值3386万元,下降12.2%;其他食用菌生产实现产值1865万元,增长4.4%”,其中根本不涉及血木耳的相关信息,无法用来说明血木耳的商业成功。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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