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套胶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套胶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82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737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95179.2
申请日:2016-02-19
复审请求人:南京力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奇琳
合议组组长:梁婷
参审员:张真
国际分类号:H04R3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另一份对比文件所公开,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95179.2,名称为“自动套胶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南京力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段(即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4578785U,公告日为2015年08月19日;
对比文件2:CN203316513U,公告日为2013年12月0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自动套胶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1),所述的底座(1)上设有相对设置的第一螺旋振动盘(21)和第二螺旋振动盘(22),所述的第一螺旋振动盘(1)的螺旋出口处连接绝缘胶圈送料轨道(31),所述的第二螺旋振动盘(22)的螺旋出口处连接驻极体送料轨道(32),所述的绝缘胶圈送料轨道(31)和驻极体送料轨道(32)上方设有气动吸盘(4),所述的气动吸盘(4)设置在连杆(5)上,所述的绝缘胶圈送料轨道(31)和所述的驻极体送料轨道(32)之间设有间隙,间隙的长度和连杆(5)水平方向的位移相当,所述的气动吸盘(4)后部连接马达电机(6)。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套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绝缘胶圈送料轨道(31)和所述的驻极体送料轨道(32)位于同一水平位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套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座(1)上还设有两个接料盒(7)。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套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座(1)还设有控制装置(8),所述的控制装置(8)设有显示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新增加的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中驻极体话筒中的驻极体是一种电介质,其表面存在电荷,使用时需要套设绝缘胶圈,而对比文件1中的咪头是将声音信号转换为电信号的能量转换器件,又名咪芯、麦克风、话筒、传声器,咪套不需要与咪头密封。由于权利要求1中的驻极体表面需要密封的绝缘胶圈,以避免漏电,其并不是将驻极体简单的放入绝缘胶圈中,而是将驻极体放置在绝缘胶圈的位置,将绝缘胶圈套在驻极体上,即“先放置后套设”,存在一个分步的过程,实现了密封套设。而对比文件1中的咪头与咪套之间不需要考虑密封性,所以是“放置与套设同时进行”,不能有效保证密封套设。即本申请的驻极体套胶与对比文件1的咪头套咪套的工作对象和工序有本质区别,属于针对不同客体实现不同技术效果的两种结构,由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改进获得本申请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自动套胶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1),所述的底座(1)上设有相对设置的第一螺旋振动盘(21)和第二螺旋振动盘(22),所述的第一螺旋振动盘(1)的螺旋出口处连接绝缘胶圈送料轨道(31),所述的第二螺旋振动盘(22)的螺旋出口处连接驻极体送料轨道(32),所述的绝缘胶圈送料轨道(31)和驻极体送料轨道(32)上方设有气动吸盘(4),所述的气动吸盘(4)设置在连杆(5)上;所述的绝缘胶圈送料轨道(31)和所述的驻极体送料轨道(32)之间设有间隙,间隙的长度和连杆(5)水平方向的位移相当;所述的气动吸盘(4)后部连接马达电机(6);工作时,将所述的驻极体和所述的绝缘胶圈分别通过轨道送至相应的定点位置,然后所述的马达电机(6)驱动所述的连杆(5),从而带动所述的气动吸盘(4)工作,所述的气动吸盘(4)将所述的驻极体吸气,移动到放置所述的绝缘胶圈的位置,将所述的绝缘胶圈套在所述的驻极体上,完成套胶过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此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此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此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答复: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驻极体话筒是电容话筒的一种。无论是由驻极体材料覆盖薄膜的膜片式驻极体话筒,还是背极设有驻极体材料的背极式驻极体话筒,现有技术中并不对驻极体材料本身套胶,因此本申请的驻极体应当指的是驻极体话筒中设有驻极体材料的部件,而该部件正是实现声电信号转化的部件,即本申请的驻极体实质上是一种驻极体式的咪头。其次,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并未记载驻极体和绝缘胶圈需要密封套设和自动套胶过程实现密封套设的相关特征,因此不作为评价创造性的基础。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记载上述内容。再次,对比文件1中的自动组装过程与本申请的说明书中“移动到放置绝缘胶圈的位置,将绝缘胶圈套在驻极体上,完成套胶过程”相同,也是“先放置后套设”。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咪头和咪套自动组装的设备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该设备进行改进以用于驻极体和绝缘胶套的自动组装,而这种改进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 “所述的绝缘胶圈送料轨道(31)和所述的驻极体送料轨道(32)之间设有间隙,间隙的长度和连杆(5)水平方向的位移相当;工作时,将所述的驻极体和所述的绝缘胶圈分别通过机道送至相应的定点位置,然后所述的马达电机(6)驱动所述的连杆(5),从而带动所述的气动吸盘(4)工作,所述的气动吸盘(4)将所述的驻极体吸气,移动到放里所述的绝缘胶圈的位置,将所述的绝缘胶圈套在所述的驻极体上”。本申请要解决的是如何简化结构和工序提高工作效率,对比文件1依靠机械手完成上下升降和左右摆动,所用的机械手需要相应设置多种缸体,结构复杂,工序繁琐。2.对比文件2没有关于“依靠连杆滑动,气动吸盘吸取,完成套胶工作”的内容记载,并且,其属于一种油管接头冲压设备,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存在很大的领域跨度,所以通过对比文件2同样不能对本申请这一技术特征作出相关的技术启示与教导,更不能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得到本申请;3.本申请通过送料轨道间隙与连杆和气动吸盘配合实现驻极体的输送套胶是一个整体技术构思,既简化结构和工序,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在保证产品灵敏度稳定下完成套胶,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和相关启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4578785U,公告日为2015年08月19日;
对比文件2:CN203316513U,公告日为2013年12月04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套胶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咪头与咪套的组装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8]-[0026]段,附图1-6):根据附图1,组装设备包括承载料桶52、62的底座,料桶52、62相对设置,咪头排料器包括相连通送料槽51(相当于驻极体送料轨道)以及可旋转的料桶52,咪套排料器亦包括相连通送料槽61(相当于绝缘胶圈送料轨道)以及可旋转的料桶62,搬料机械手1位于送料槽51和61上方,还包括用于嵌置咪头的第一定位槽以及用于嵌置咪套的第二定位槽,所述第一定位槽位于所述咪头排料器的送料槽末端,所述第二定位槽位于所述咪套排料器的送料槽末端;组装咪头与咪套的过程如下:料桶52、62不断地旋转,咪头100与咪套200在离心力的作用下,沿着料桶52、62边沿排列,然后分别进入送料槽51、61,咪头100沿着送料槽51进入第一定位槽7中,咪套200 沿着送料槽61进入第二定位槽8中(相当于通过轨道送至相应的定点位置);第一推杆2把第一定位槽7内的咪头100 推送至搬料机械手1上的第三定位槽11内,搬料机械手1的第三定位槽111内设置有真空吸料器,真空吸料器可以吸附咪头100(相当于气动吸盘吸气),搬料机械手1将咪头100搬运至咪套200上方(相当于移动到放置所述绝缘胶圈的位置),第三定位槽11上方的第二推杆2把咪头100推出并压入咪套200内,咪套200下方的第三推杆4将组装好的咪头100与咪套200推出第三定位槽11,即完成咪头100与咪套200的自动组装工作(相当于完成套胶过程)。其中,由对比文件1附图4、5可见,送料槽51、61之间设有间隙,由第一定位槽7和第二定位槽8分别位于送料槽51、61的末端,以及搬料机械手1将咪头从第一定位槽7搬运至第二定位槽8中的咪套200上方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送料槽51、61之间的间隙的长度与搬料机械手1水平方向的位移相当。同时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1和附图6,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搬料机械手设置在连杆上。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的进料装置为第一螺旋振动盘(21)和第二螺旋振动盘(22),而对比文件1中为不断旋转的料筒52、62;(2)权利要求1中是为驻极体套绝缘胶圈,而对比文件1中是为咪头套咪套,权利要求1中,所述气动吸盘后部连接马达电机(6),马达电机驱动所述连杆(5),从而带动所述的气动吸盘工作。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设计自动送料装置和如何驱动连杆和气动吸盘工作。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全自动多工位油管接头冲压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2]段):零件送料装置1的作用是自动将待加工零件送到指定位置,该装置由螺旋振动盘、水平振动轨道等组成。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自动传送零件到指定位置。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设计自动送料装置的技术问题时,能够想到可以使用对比文件2中的螺旋振动盘作为送料装置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旋转料筒,从而实现自动组装的零件的自动送料。
对于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驻极体指的是常见的驻极体话筒中使用的驻极体式咪头,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咪头套设咪套的自动组装设备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该装置用于为驻极体式咪头套设绝缘胶圈;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马达电机是本领域常用于实现高精度直线运动的控制部件,气动吸盘通常需要真空设备,比如气动马达来配合使用,因此,为了驱动连杆和气动吸盘进行工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马达驱动连杆带动搬料机械手1上的气动吸盘吸附咪头在两轨道的间隙之间进行往复运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4、5可见,送料槽51、61位于同一水平位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5]段):接料装置由倾斜接料轨道3、接料盒2组成,用于收集成品,已加工的零件在自重下沿倾斜轨道滑入接料盒2中。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各个机械部件能够自动完成咪头与咪套的组装工作,因此,对比文件1的组装设备中必然包含有控制装置对上述机械部件的自动作业进行控制,以相互配合完成较为复杂的自动过程,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该组装设备包含有控制装置。而将控制装置设置于底座中并且设置显示屏更为直观地查看自动控制流程或组装流程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1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于意见1,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决定理由部分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特征中的大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区别特征(1)和区别特征(2)。而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的记载,其并未限定连杆是通过何种具体运动实现套胶工作的,即并不能确定本申请的套胶过程不需要通过连杆的上下升降运动来完成。即使复审请求人将该限定加入权利要求1,由于本申请虽然无需设置配合连杆上下、左右运动的多个气缸,仅需要水平运动的驱动马达,但本申请在对装配结构进行简化的同时,也失去了原有的装配精确性,例如,本申请由于连杆仅通过水平运动将驻极体送至绝缘胶圈的位置,将绝缘胶圈套在驻极体上,因此对于绝缘胶圈开口位置的朝向就有所限制,如果开口方向与水平运动方向垂直,则无法通过水平运动将绝缘胶圈套设在驻极体上,会造成套胶失败或经过多次尝试才可能完成套胶,而本申请也没有确保绝缘胶圈通过轨道落在定点位置时,开口朝向始终朝向水平运动的方向,因此上述理由无法成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对于意见2,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决定理由部分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所涉及的是区别特征(1),即进料装置是螺旋振动盘,合议组并没有使用对比文件2评述有关“依靠连杆滑动,气动吸盘吸取,完成套胶工作”的特征。而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零件送料装置是由螺旋振动盘、水平振动轨道等组成,且也是用于自动传送零件到指定位置的,因此给出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来进行自动送料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的自动送料装置所送的料件虽然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可以使用对比文件2中的自动送料装置运送其他料件。
对于意见3,合议组认为目前的评述并未割裂本申请“通过送料轨道间隙与连杆和气动吸盘配合实现驻极体的输送套胶”这一技术构思进行评述。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决定理由部分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8]-[0026]段,附图1-6):通过轨道分别将两种料件(咪头和咪套)运送到指定位置,通过连杆上的机械手将其中一个料件(即咪套)吸附并移动到另一个料件的位置,并进行套胶的技术构思,所不同的是移动哪个料件进行套件以及如何驱动气动吸盘和连杆,而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具体理由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决定理由部分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此处不再赘述。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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