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提醒方法、装置、存储设备、移动终端及电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181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716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313620.4
申请日:2017-05-05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琼
合议组组长:马雅凡
参审员:刘芳
国际分类号:G06Q10/10,G06K9/00,H04M1/725,F24F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部分已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313620.4,名称为“一种提醒方法、装置、存储设备、移动终端及电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5月05日,公开日为2017年09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第1-26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105301997 A,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 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当所述当前场景中有所述用户时,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未被完成状态;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未被完成状态,包括: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包括所述待提醒事件时,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未被执行状态;确定所述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未被执行状态,还包括: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当前信息;其中,所述当前信息,包括:所述用户的面部特征、所述用户的当前人体状态、所述用户的当前姿势、以及所述用户所处环境的当前环境状态中的至少一种;确定所述当前信息是否达到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的设定信息;当所述当前信息达到所述设定信息时,确定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并在所述待提醒服务处于未被完成状态时进行提醒。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CN 103533167 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2日)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2-22请求保护一种提醒装置,是与权利要求1-1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11同样的理由,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23-24分别请求保护一种存储设备和移动终端,存储设备中存储有多条指令,指令由处理器加载并执行都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中的指令执行如权利要求1-11任意所述的提醒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11同样的理由,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一种电器,其包括权利要求12-22任一所述的提醒装置、权利要求23所述的存储设备、权利要求24所述的移动终端中的至少之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电器中设置提醒是一种公知技术,其包括相应的装置、设备或移动终端是一种常规设计,同时基于权利要求12-24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5月05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50段、说明书附图图1-7以及2018年1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确定当前场景中是否有用户;
当所述当前场景中有所述用户时,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未被完成状态;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未被完成状态,包括: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包括所述待提醒事件时,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未被执行状态;确定所述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未被执行状态,还包括: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当前信息;其中,所述当前信息,包括:所述用户的面部特征、所述用户的当前人体状态、所述用户的当前姿势、以及所述用户所处环境的当前环境状态中的至少一种;确定所述当前信息是否达到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的设定信息;当所述当前信息达到所述设定信息时,确定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
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处于所述未被完成状态时,对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待提醒服务,包括:待提醒事件、待提醒对象中的至少之一;
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未被完成状态,还包括:
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包括所述待提醒对象时,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对象是否处于未被提醒状态;
和/或,
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包括所述待提醒事件和所述待提醒对象时,先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并当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时,再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对象是否处于未被提醒状态;或者,
先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对象是否处于所述未被提醒状态,并当所述待提醒对象处于所述未被提醒状态时,再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未被执行状态。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对象是否处于所述未被提醒状态,包 括:
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是否处于未被使用状态;
当所述提醒方式处于所述未被使用状态时,确定所述待提醒对象处于所述未被提醒状态;
或当所述提醒方式未处于所述未被使用状态,确定所述提醒方式的被使用次数是否未达到设定次数;当所述被使用次数未达到所述设定次数时,确定所述待提醒对象处于所述未被提醒状态。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当前信息,包括:
获取由传感模组采集到的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当前信息;
其中,所述传感模组,包括:摄像头、CCD图像传感器中的至少之一;
和/或,
确定所述当前信息是否达到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的设定信息,包括:
通过图像识别模组,对所述当前信息是否达到所述设定信息进行确定;
其中,
所述待提醒事件,包括:睡眠事件、叫醒事件、离家事件、看电视超时事件、用餐事件、吃药事件、自定义事件中的至少之一;所述自定义事件,具体为:能够根据用户需求进行设置的事件。
5. 根据权利要求1-4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所述确定当前场景中是否有用户之前,检测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时间是否到达;以当所述提醒时间到达时,对所述当前场景中是否有所述用户进行确定;
和/或,
在所述检测当前场景中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时间是否到达之前,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所述提醒时间;
和/或,
在所述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未被完成状态之前、或所述对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之前,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
和/或,
在所述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未被完成状态之前,当所述待提醒服务还包括待提醒对象时,确定所述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提醒对象;以当所述用户中有所述待提醒对象时,才对所述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所述未被完成状态进行确定。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时间、和/或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包括:
接收由客户端上报的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所述提醒时间、和/或所述提醒方式;和/或,
访问客户端,提取由所述客户端设置的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所述提醒时间、和/或所述提醒方式;
和/或,
确定所述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提醒对象,包括:
当传感模组采集到所述用户的面部特征时,调用预存的所述待提醒对象的人脸数据;
确定所述面部特征中是否有所述人脸数据一致的信息;以当所述面部特征中有与所述人脸数据一致的信息时,确定所述用户中有所述待提醒对象。
7. 根据权利要求1-4、6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当前场景下的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包括:
通过扬声器和/或发光器,按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进行播报;和/或,
将所述待提醒服务处于所述未完成状态的消息,推送至客户端,以由所述客户端按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进行播报;
其中,
所述提醒方式,包括:
按预设播放方式播放闹铃、语音中的至少一种声音,所述声音为下载或录制得到;和/或,
按预设发光方式发出提示光。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当前场景下的所述 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包括:
通过扬声器和/或发光器,按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进行播报;和/或,
将所述待提醒服务处于所述未完成状态的消息,推送至客户端,以由所述客户端按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进行播报;
其中,
所述提醒方式,包括:
按预设播放方式播放闹铃、语音中的至少一种声音,所述声音为下载或录制得到;和/或,
按预设发光方式发出提示光。
9. 根据权利要求1-4、6、8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通过语音识别或交互模组,当出现以下至少一种情形时,停止对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和/或关闭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服务;
其中,所述情形,包括:
所述当前场景中没有所述用户;
所述待提醒服务未处于所述未被完成状态;
在对所述当前场景下的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的过程中,接收到对所述当前场景下所述待提醒服务的中止指令;
当该方法包括所述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是否处于未被使用状态时,所述提醒方式未处于所述未被使用状态、或所述提醒方式的所述被使用次数达到所述设定次数;
当该方法还包括确定所述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提醒对象时,所述用户中没有所述待提醒对象;
和/或,
当该方法还包括获取由传感模组采集到的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当前信息时,将所述当前信息进行加密后,上传至服务器;和/或,
当所述当前信息包括设定的隐私特征时,对所述隐私特征进行掩盖,和/或中止或延时获取所述当前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通过语音识别或交互模组,当出现以下至少一种情形时,停止对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和/或关闭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服务;
其中,所述情形,包括:
所述当前场景中没有所述用户;
所述待提醒服务未处于所述未被完成状态;
在对所述当前场景下的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的过程中,接收到对所述当前场景下所述待提醒服务的中止指令;
当该方法包括所述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是否处于未被使用状态时,所述提醒方式未处于所述未被使用状态、或所述提醒方式的所述被使用次数达到所述设定次数;
当该方法还包括确定所述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提醒对象时,所述用户中没有所述待提醒对象;
和/或,
当该方法还包括获取由传感模组采集到的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当前信息时,将所述当前信息进行加密后,上传至服务器;和/或,
当所述当前信息包括设定的隐私特征时,对所述隐私特征进行掩盖,和/或中止或延时获取所述当前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通过语音识别或交互模组,当出现以下至少一种情形时,停止对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和/或关闭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服务;
其中,所述情形,包括:
所述当前场景中没有所述用户;
所述待提醒服务未处于所述未被完成状态;
在对所述当前场景下的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的过程中,接收到对所述当前场景下所述待提醒服务的中止指令;
当该方法包括所述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是否处于未被使用状态时,所述提醒方式未处于所述未被使用状态、或所述提醒方式的所述被使用次数达到所述设定次数;
当该方法还包括确定所述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提醒对象时,所述用户中没有所述待提醒对象;
和/或,
当该方法还包括获取由传感模组采集到的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当前信息时,将所述当前信息进行加密后,上传至服务器;和/或,
当所述当前信息包括设定的隐私特征时,对所述隐私特征进行掩盖,和/或中止或延时获取所述当前信息。
12. 一种提醒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确定单元,用于确定当前场景中是否有用户;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当所述当前场景中有所述用户时,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未被完成状态;所述确定单元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未被完成状态,具体包括: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包括所述待提醒事件时,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未被执行状态;所述确定单元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未被完成状态,具体还包括:接收单元,用于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当前信息;其中,所述当前信息,包括:所述用户的面部特征、所述用户的当前人体状态、所述用户的当前姿势、以及所述用户所处环境的当前环境状态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确定所述当前信息是否达到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的设定信息;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当所述当前信息达到所述设定信息时,确定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或当所述当前信息未达到所述设定信息时,确定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正在被执行状态、或已被执行状态;
提醒单元,用于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处于所述未被完成状态时,对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待提醒服务,包括:待提醒事件、待提醒对象中的至少之一;
所述确定单元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未被完成状态,具体还包括:
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包括所述待提醒对象时,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对象是否处于未被提醒状态;
和/或,
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包括所述待提醒事件和所述待提醒对象时,先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并当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时,再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对象是否处于未被提醒状态;或者,
先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对象是否处于所述未被提醒状态,并当所述待提醒对象处于所述未被提醒状态时,再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未被执行状态。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确定单元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对象是否处于所述未被提醒状态,具体包括: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是否处于未被使用状态;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当所述提醒方式处于所述未被使用状态时,确定所述待提醒对象处于所述未被提醒状态;
或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当所述提醒方式未处于所述未被使用状态,确定所述提醒方式的被使用次数是否未达到设定次数;当所述被使用次数未达到所述设定次数时,确定所述待提醒对象处于所述未被提醒状态。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单元,包括:传感模组;
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通过所述传感模组,获取由传感模组采集到的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当前信息;
其中,所述传感模组,包括:摄像头、CCD图像传感器中的至少之一;
和/或,
所述确定单元,包括:图像识别模组;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通过所述图像识别模组,对所述当前信息是否达到所述设定信息进行确定;
其中,
所述待提醒事件,包括:睡眠事件、叫醒事件、离家事件、看电视超时事件、用餐事件、吃药事件、自定义事件中的至少之一;所述自定义事件,具体为:能够根据用户需求进行设置的事件。
16. 根据权利要求12-15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在所述确定当前场景中是否有用户之前,检测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时间是否到达;以当所述提醒时间到达时,对所述当前场景中是否有所述用户进行确定;
和/或,
当该装置还包括接收单元时,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在所述检测当前场景中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时间是否到达之前,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所述提醒时间;
和/或,
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在所述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未被完成状态之前、或所述对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之前,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
和/或,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在所述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未被完成状态之前,当所述待提醒服务还包括待提醒对象时,确定所述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提醒对象;以当所述用户中有所述待提醒对象时,才对所述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所述未被完成状态进行确定。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单元,还包括:通讯模组;
所述通讯模组,用于接收由客户端上报的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所述提醒时间、和/或所述提醒方式;和/或,
所述通讯模组,还用于访问客户端,提取由所述客户端设置的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所述提醒时间、和/或所述提醒方式;
和/或,
当所述确定单元包括图像识别模组时,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通过所述图像识别模组,当传感模组采集到所述用户的面部特征时,调用预存的所述待提醒对象的人脸数据;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通过所述图像识别模组,确定所述面部特征中是否有所述人脸数据一致的信息;以当所述面部特征中有与所述人脸数据一致的信息时,确定所述用户中有所述待提醒对象。
18. 根据权利要求12-15、17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提醒单元,包括:扬声器和/或发光器;
所述提醒单元,还用于通过扬声器和/或发光器,按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进行播报;和/或,
当该装置还包括通讯模组时,所述提醒单元,还用于通过所述通讯模组,将所述待提醒服务处于所述未完成状态的消息,推送至客户端,以由所述客户端按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进行播报;
其中,
所述提醒方式,包括:
按预设播放方式播放闹铃、语音中的至少一种声音,所述声音为下载或录制得到;和/或,
按预设发光方式发出提示光。
19.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提醒单元,包括:扬声器和/或发光器;
所述提醒单元,还用于通过扬声器和/或发光器,按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进行播报;和/或,
当该装置还包括通讯模组时,所述提醒单元,还用于通过所述通讯模组,将所述待提醒服务处于所述未完成状态的消息,推送至客户端,以由所述客户端按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进行播报;
其中,
所述提醒方式,包括:
按预设播放方式播放闹铃、语音中的至少一种声音,所述声音为下载或录制得到;和/或,
按预设发光方式发出提示光。
20. 根据权利要求12-15、17、19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提醒单元,还包括:语音识别或交互模组;
所述提醒单元,还用于通过语音识别或交互模组,当出现以下至少一种情形时,停止对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和/或关闭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服务;
其中,所述情形,包括:
所述当前场景中没有所述用户;
所述待提醒服务未处于所述未被完成状态;
在对所述当前场景下的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的过程中,接收到对所述当前场景下所述待提醒服务的中止指令;
当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是否处于未被使用状态时,所述提醒方式未处于所述未被使用状态、或所述提醒方式的所述被使用次数达到所述设定次数;
当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确定所述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提醒对象时,所述用户中没有所述待提醒对象;
和/或,
当该装置还包括接收单元,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获取由传感模组采集到的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当前信息时,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将所述当前信息进行加密后,上传至服务器;和/或,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当所述当前信息包括设定的隐私特征时,对所述隐私特征进行掩盖,和/或中止或延时获取所述当前信息。
21.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提醒单元,还包括:语音识别或交互模组;
所述提醒单元,还用于通过语音识别或交互模组,当出现以下至少一种情形时,停止对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和/或关闭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服务;
其中,所述情形,包括:
所述当前场景中没有所述用户;
所述待提醒服务未处于所述未被完成状态;
在对所述当前场景下的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的过程中,接收到对所述当前场景下所述待提醒服务的中止指令;
当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是否处于未被使用状态时,所述提醒方式未处于所述未被使用状态、或所述提醒方式的所述被使用次数达到所述设定次数;
当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确定所述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提醒对象时,所述用户中没有所述待提醒对象;
和/或,
当该装置还包括接收单元,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获取由传感模组采集到的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当前信息时,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将所述当前信息进行加密后,上传至服务器;和/或,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当所述当前信息包括设定的隐私特征时,对所述隐私特征进行掩盖,和/或中止或延时获取所述当前信息。
22.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提醒单元,还包括:语音识别或交互模组;
所述提醒单元,还用于通过语音识别或交互模组,当出现以下至少一种情形时,停止对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和/或关闭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服务;
其中,所述情形,包括:
所述当前场景中没有所述用户;
所述待提醒服务未处于所述未被完成状态;
在对所述当前场景下的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的过程中,接收到对所述当前场景下所述待提醒服务的中止指令;
当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是否处于未被使用状态时,所述提醒方式未处于所述未被使用状态、或所述提醒方式的所述被使用次数达到所述设定次数;
当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确定所述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提醒对象时,所述用户中没有所述待提醒对象;
和/或,
当该装置还包括接收单元,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获取由传感模组采集到的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当前信息时,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将所述当前信息进行加密后,上传至服务器;和/或,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当所述当前信息包括设定的隐私特征时,对所述隐私特征进行掩盖,和/或中止或延时获取所述当前信息。
23. 一种存储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设备中存储有多条指令;所述多条指令,用于由处理器加载并执行如权利要求1-11任一所述的提醒方法。
24.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用于执行多条指令;
存储器,用于存储多条指令;
其中,所述多条指令,用于由所述存储器存储,并由所述处理器加载并执行如权利要求1-11任一所述的提醒方法。
25. 一种电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2-22任一所述的提醒装置、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存储设备、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移动终端中的至少之一。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器,包括:空调器、热水器、饮水机、空气净化器、抽油烟机中的至少之一。”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12中的“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未被完成状态”修改为“结合待提醒事件和待提醒对象确定待提醒服务是否已被完成”。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的控制对象、控制方式和控制目的和对比文件2均不相同,对比文件1未给出、也不可能给出与对比文件2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启示。(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均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12如下:
“1. 一种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确定当前场景中是否有用户;
当所述当前场景中有所述用户时,结合待提醒事件和待提醒对象确定待提醒服务是否已被完成,包括: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包括所述待提醒事件时,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未被执行状态;确定所述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未被执行状态,还包括: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当前信息;其中,所述当前信息,包括:所述用户的面部特征、所述用户的当前人体状态、所述用户的当前姿势、以及所述用户所处环境的当前环境状态中的至少一种;确定所述当前信息是否达到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的设定信息;当所述当前信息达到所述设定信息时,确定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
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处于所述未被完成状态时,对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
“12. 一种提醒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确定单元,用于确定当前场景中是否有用户;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当所述当前场景中有所述用户时,结合待提醒事件和待提醒对象确定待提醒服务是否已被完成,包括: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包括所述待提醒事件时,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未被执行状态;所述确定单元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未被完成状态,具体还包括:接收单元,用于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当前信息;其中,所述当前信息,包括:所述用户的面部特征、所述用户的当前人体状态、所述用户的当前姿势、以及所述用户所处环境的当前环境状态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确定所述当前信息是否达到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的设定信息;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当所述当前信息达到所述设定信息时,确定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或当所述当前信息未达到所述设定信息时,确定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正在被执行状态、或已被执行状态;
提醒单元,用于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处于所述未被完成状态时,对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原权利要求1、12中的“确定所述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未被执行状态,还包括: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当前信息;其中,所述当前信息,包括:所述用户的面部特征、所述用户的当前人体状态、所述用户的当前姿势、以及所述用户所处环境的当前环境状态中的至少一种”,该内容已经体现了将“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服务”和“待提醒对象”相结合确定“待提醒服务是否已被完成”;而且,权利要求1、12中的“当前信息”包括的“用户的面部特征”可以是是否闭眼等用户是否醒来的状态信息等非身份信息;再进一步,“当前信息”还包括“用户的当前人体状态”、“所述用户的当前姿势”、“用户所处环境的当前环境状态”,前述四种信息是并列关系,可以不是身份信息,所以,复审请求人认为针对不同人的身份转达留言内容的理由不成立;另外,对比文件2已经明确公开了根据用户的起床、会议、出行、运动等活动状态确定是否关闭的尚未执行的提醒事件的技术内容,和本申请的根据获取的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用户的当前人体状态、所述用户的当前姿势、以及所述用户所处环境的当前环境状态”来确定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处于所述未被完成状态时对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的技术内容一样,同样解决了“无法根据用户状态提醒以及多方面提醒”的技术问题,也就是给出了结合的技术启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确定当前场景中是否有用户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提醒,对比文件2公开了检测用户的活动状态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提醒,两者与本申请一样都是为了给用户提供更方便的提醒服务。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智能提醒方法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提供更智能化的提醒,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在确定有用户的基础上再确定用户的活动状态,从而是否进行提醒,以为用户提供更智能化的服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两点:(1)当所述当前场景中有所述用户时,结合待提醒事件和待提醒对象确定待提醒服务是否已被完成的具体内容;(2)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处于所述未被完成状态时,对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的具体内容。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无法根据用户状态或场景进行提醒使得用户使用不方便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手机等电子产品进行留言提醒的方式比较呆板、不够灵活的问题。很明显,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相应的预期效果也不相同。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8、12、18、19如下:
“1. 一种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确定当前场景中是否有用户;
当所述当前场景中有所述用户时,结合待提醒事件和待提醒对象确定待提醒服务是否已被完成,包括: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包括所述待提醒事件时,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未被执行状态;确定所述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未被执行状态,还包括: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当前信息;其中,所述当前信息,包括:所述用户的面部特征、所述用户的当前人体状态、所述用户的当前姿势、以及所述用户所处环境的当前环境状态中的至少一种;确定所述当前信息是否达到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的设定信息;当所述当前信息达到所述设定信息时,确定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
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处于所述未被完成状态时,对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包括:将所述待提醒服务处于所述未完成状态的消息,推送至客户端,以由所述客户端按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进行播报;
通过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是否有用户,以在没有用户时关闭所述待提醒服务;当所述用户的数量为一个时,确定所述用户是否为所述待提醒对象,或当所述用户的数量为一个以上时,确定一个以上所述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提醒对象。”
“7. 根据权利要求1-4、6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当前场景下的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包括:
通过扬声器和/或发光器,按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进行播报;
其中,
所述提醒方式,包括:
按预设播放方式播放闹铃、语音中的至少一种声音,所述声音为下载或录 制得到;和/或,
按预设发光方式发出提示光。”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当前场景下的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包括:
通过扬声器和/或发光器,按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进行播报;
其中,
所述提醒方式,包括:
按预设播放方式播放闹铃、语音中的至少一种声音,所述声音为下载或录制得到;和/或,
按预设发光方式发出提示光。”
“12. 一种提醒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确定单元,用于确定当前场景中是否有用户;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当所述当前场景中有所述用户时,结合待提醒事件和待提醒对象确定待提醒服务是否已被完成,包括: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包括所述待提醒事件时,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未被执行状态;所述确定单元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未被完成状态,具体还包括:接收单元,用于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当前信息;其中,所述当前信息,包括:所述用户的面部特征、所述用户的当前人体状态、所述用户的当前姿势、以及所述用户所处环境的当前环境状态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确定所述当前信息是否达到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的设定信息;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当所述当前信息达到所述设定信息时,确定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或当所述当前信息未达到所述设定信息时,确定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正在被执行状态、或已被执行状态;
提醒单元,用于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处于所述未被完成状态时,对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包括:当该装置还包括通讯模组时,所述提醒单元,还用于通过所述通讯模组,将所述待提醒服务处于所述未完成状态的消息,推送至客户端,以由所述客户端按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进行播报;
通过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是否有用户,以在没有用户时关闭所述待提醒服务;当所述用户的数量为一个时,确定所述用户是否为所述待提醒对象,或当所述用户的数量为一个以上时,确定一个以上所述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提醒对象。”
“18. 根据权利要求12-15、17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提醒单元,包括:扬声器和/或发光器;
所述提醒单元,还用于通过扬声器和/或发光器,按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进行播报;
其中,
所述提醒方式,包括:
按预设播放方式播放闹铃、语音中的至少一种声音,所述声音为下载或录制得到;和/或,
按预设发光方式发出提示光。”
“19.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提醒单元,包括:扬声器和/或发光器;
所述提醒单元,还用于通过扬声器和/或发光器,按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进行播报;
其中,
所述提醒方式,包括:
按预设播放方式播放闹铃、语音中的至少一种声音,所述声音为下载或录制得到;和/或,
按预设发光方式发出提示光。”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2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通过穿戴式设备或移动终端的运动传感器检测到用户当前的活动状态是在运动中时,则认为用户当前已经起床,判定检测到的用户当前的活动状态与检测时间对应的活动室一致,控制关闭所述闹铃提醒。出行的日程提醒部分也公开了根据检测到用户当前状态与要提醒用户做的事是否一致时,来决定是否取消提醒,无需用户手动取消提醒。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用户状态或场景进行提醒,与本申请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实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公开了确定提醒对象之后提醒模块播放提醒内容,播放方式可以连续或间隔一段时间重复播放。而将提醒消息推送至客户端进行提醒是常规的提醒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提醒对象判断模块将当前目标的图像信息与留言中的提醒对象的图像信息进行对比,判断当前目标是否为提醒对象。当用户为一个时,通过比较判断是否是待提醒对象,若用户为一个以上时,通过上述比较也能判断出是否是待提醒对象。(3)对比文件1公开了确定当前场景中是否有用户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提醒,对比文件2公开了检测用户的活动状态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提醒,两者与本申请一样都是为了给用户提供更方便的提醒服务。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智能提醒方法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提供更智能化的提醒,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在确定有用户的基础上再确定用户的活动状态,从而判断是否进行提醒,以为用户提供更智能化的服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而在具体实现时,在未对提醒对象进行提醒时或提醒被使用次数未达到设定次数才进行提醒、选用CCD图像传感器采集当前信息、选取具体的提醒事件、设置具体的提醒方式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5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和说明书中的一部分特征加入原独立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16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和说明书中的一部分特征加入原独立要求12,并相应修改原权利要求5和16。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三点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技术中无法根据用户状态或场景进行提醒使得用户使用不方便的问题。本申请提供一种提醒方法、装置、存储设备、移动终端及电器,通过识别(例如:通过图像识别模块进行识别)不同场景中的用户状态,并根据识别到的用户状态进行提醒,达到使用方便的效果。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手机等电子产品进行留言提醒的方式比较呆板、不够灵活的问题。很明显,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相应的预期效果也不相同。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16如下:
“1. 一种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确定当前场景中是否有用户;
当所述当前场景中有所述用户时,结合待提醒事件和待提醒对象确定待提醒服务是否已被完成,包括: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包括所述待提醒事件时,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未被执行状态;确定所述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未被执行状态,还包括: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当前信息;其中,所述当前信息,包括:所述用户的面部特征、所述用户的当前人体状态、所述用户的当前姿势、以及所述用户所处环境的当前环境状态中的至少一种;确定所述当前信息是否达到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的设定信息;当所述当前信息达到所述设定信息时,确定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
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处于所述未被完成状态时,对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包括:将所述待提醒服务处于所述未完成状态的消息,推送至客户端,以由所述客户端按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进行播报;
通过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是否有用户,以在没有用户时关闭所述待提醒服务;当所述用户的数量为一个时,确定所述用户是否为所述待提醒对象,或当所述用户的数量为一个以上时,确定一个以上所述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提醒对象;
还包括:在所述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未被完成状态之前,当所述待提醒服务还包括待提醒对象时,确定所述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提醒对象;以当所述用户中有所述待提醒对象时,才对所述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所述未被完成状态进行确定;通过根据用户状态确定在需要进行提醒时及时提醒,以提醒用户及时处理当前场景下的待办事件。”
“12. 一种提醒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确定单元,用于确定当前场景中是否有用户;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当所述当前场景中有所述用户时,结合待提醒事件和待提醒对象确定待提醒服务是否已被完成,包括: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包括所述待提醒事件时,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未被执行状态;所述确定单元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未被完成状态,具体还包括:接收单元,用于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当前信息;其中,所述当前信息,包括:所述用户的面部特征、所述用户的当前人体状态、所述用户的当前姿势、以及所述用户所处环境的当前环境状态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确定所述当前信息是否达到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的设定信息;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当所述当前信息达到所述设定信息时,确定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或当所述当前信息未达到所述设定信息时,确定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正在被执行状态、或已被执行状态;
提醒单元,用于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处于所述未被完成状态时,对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包括:当该装置还包括通讯模组时,所述提醒单元,还用于通过所述通讯模组,将所述待提醒服务处于所述未完成状态的消息,推送至客户端,以由所述客户端按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进行播报;
通过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是否有用户,以在没有用户时关闭所述待提醒服务;当所述用户的数量为一个时,确定所述用户是否为所述待提醒对象,或当所述用户的数量为一个以上时,确定一个以上所述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提醒对象;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在所述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 未被完成状态之前,当所述待提醒服务还包括待提醒对象时,确定所述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提醒对象;以当所述用户中有所述待提醒对象时,才对所述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所述未被完成状态进行确定;通过根据用户状态确定在需要进行提醒时及时提醒,以提醒用户及时处理当前场景下的待办事件。”
“16. 根据权利要求12-15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确定单元,还用于在所述确定当前场景中是否有用户之前,检测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时间是否到达;以当所述提醒时间到达时,对所述当前场景中是否有所述用户进行确定;
和/或,
当该装置还包括接收单元时,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在所述检测当前场景中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时间是否到达之前,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所述提醒时间;
和/或,
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在所述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未被完成状态之前、或所述对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之前,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9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5月05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50段、说明书附图图1-7以及 2019年10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部分已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5301997 A,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并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CN 103533167 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2日。
(2-1)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提醒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提醒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2-0057段):步骤1,机器人通过人机交互的方式,获取语音或录像形式的留言;步骤2,机器人通过语音识别技术和视觉识别技术对所述留言进行分析,确定提醒对象、提醒内容、提醒触发时机,并进行存储;步骤3,当提醒触发时机到来时,机器人开始移动寻找提醒对象;步骤4,通过人脸检测模块检测当前目标是否为人脸图像,如果当前目标非人脸图像,转入步骤3继续寻找提醒对象;步骤5,通过活的人脸判断模块判断当前目标为活的人脸,如果不满足该条件,转入步骤3继续寻找提醒对象;步骤6,利用提醒对象判断模块将当前目标的图像信息与留言中的提醒对象的图像信息进行对比,判断当前目标是否为提醒对象(相当于确定当前场景中是否有用户;隐含公开了当所述用户的数量为一个时,确定所述用户是否为所述待提醒对象,或当所述用户的数量为一个以上时,确定一个以上所述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提醒对象),如果当前目标是提醒对象,机器人播放留言内容(相当于对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如果当前目标不是提醒对象时,转入步骤3继续寻找提醒对象(隐含公开了通过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是否有用户,以在没有用户时关闭所述待提醒服务);播放方式可以连续或间接一段时间重复播放,例如,可以设定,如果十秒内未收到淘淘的反馈,提醒内容将重复播放,如果淘淘回复:“好的,我知道了”,机器人确认提醒内容已正确转达,并从系统中删除该留言记录。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当所述当前场景中有所述用户时,结合待提醒事件和待提醒对象确定待提醒服务是否已被完成,包括: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包括所述待提醒事件时,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未被执行状态;确定所述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未被执行状态,还包括: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当前信息;其中,所述当前信息,包括:所述用户的面部特征、所述用户的当前人体状态、所述用户的当前姿势、以及所述用户所处环境的当前环境状态中的至少一种;确定所述当前信息是否达到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的设定信息;当所述当前信息达到所述设定信息时,确定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处于所述未被完成状态时,对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包括:将所述待提醒服务处于所述未完成状态的消息,推送至客户端,以由所述客户端按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进行播放;还包括:在所述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未被完成状态之前,当所述待提醒服务还包括待提醒对象时,确定所述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提醒对象;以当所述用户中有所述待提醒对象时,才对所述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所述未被完成状态进行确定;通过根据用户状态确定在需要进行提醒时及时提醒,以提醒用户及时处理当前场景下的待办事件。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用户的提醒体验。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0039段):判断检测到的用户当前的活动状态与所述指定时间对应的活动是否一致;当一致时,控制关闭所述指定时间的提醒,当判断检测到的用户当前的活动状态与所设置的所述提醒对应的活动不一致时,则不关闭闹钟提醒。以起床的闹钟提醒为例,当所述活动为起床的闹钟提醒时:首先、用户需要设定起床的闹钟提醒时间和提醒方式,以及设置提前检测用户状态的时间。在所述起床的闹钟提醒的指定时间到来前的一预定时间内,即在所述起床的检测时间到来时,通过可穿戴式设备或移动终端检测用户当前的活动状态;当通过所述穿戴式设备或移动终端的运动传感器检测到用户当前的活动状态是在运动中时,则认为用户当前已经起床,判定检测到的用户当前的活动状态与所述检测时间对应的活动是一致,控制关闭所述闹钟提醒。如果不一致,则在提醒时间到时进行提醒。以出行的日程提醒为例,当通过移动终端的传感器检测其运行速度是在活动中、通过移动终端的麦克风检测环境噪声比较大(相当于用户所处环境的当前环境状态)、检测移动终端的情景模式为户外情景模式和/或手机导航是开启等来综合检测判断用户当前的活动状态是出行状态。通过穿戴式设备在闹钟或日程即将提醒之前检测用户当前状态是否与要提醒用户做的事一致,来决定是否取消提醒,无需用户手动取消提醒,避免了多余提醒对用户的干扰,同时也节省了电量,为用户提供了方便。
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结合待提醒事件和待提醒对象确定待提醒服务是否已被完成,包括: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包括所述待提醒事件时,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未被执行状态;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未被执行状态,还包括: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当前信息;其中,所述当前信息包括:所述用户的当前人体状态或所述用户所处环境的当前环境状态;确定所述当前信息是否达到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的设定信息;当所述当前信息达到所述设定信息时,确定所述待提醒事件处于所述未被执行状态;并在所述待提醒服务处于未被完成状态时进行提醒”、“通过根据用户状态确定在需要进行提醒时及时提醒,以提醒用户及时处理当前场景下的待办事件”,且其同样通过对提醒服务的完成状态进行判断提高了用户体验。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用户的面部特征、用户的当前姿态也是常规的可以进行用户当前状态判定的因素,容易想到将其作为判定事件执行状态的指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进行提醒对象确定的时机设置在确定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未被完成状态之前,这是一种可以想到的常规选择。
对比文件1公开了确定提醒对象之后提醒模块播放提醒内容,播放方式可以连续或间隔一段时间重复播放。而将提醒消息推动至客户端进行提醒是常规的提醒方式。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42-0046段)公开了:步骤1,机器人通过人机交互的方式,获取语音或录像形式的留言;步骤2,机器人通过语音识别技术和视觉识别技术对所述留言进行分析,确定提醒对象、提醒内容、提醒触发时机,并进行存储(相当于所述待提醒服务包括待提醒事件和待提醒对象)。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21-0039段)公开了:判断检测到的用户当前的活动状态与所述指定时间对应的活动是否一致;当一致时,控制关闭所述指定时间的提醒,当判断检测到的用户当前的活动状态与所设置的所述提醒对应的活动不一致时,则不关闭闹钟提醒。具体的,通过穿戴式设备在闹钟或日程即将提醒之前检测用户当前状态是否与要提醒用户做的事一致,来决定是否取消提醒(相当于当所述待提醒服务包括所述待提醒事件时,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未被执行状态)。
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还未对提醒对象进行提醒时才进行提醒是公知常识,即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对象是否处于未被提醒状态,并根据需要选择判断的时机是一种常规选择,即是先确定当前场景中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未被执行状态再确定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对象是否处于未被提醒状态,还是先确定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对象是否处于未被提醒状态再确定当前场景中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未被执行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任意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论是单次提醒还是多次提醒都是常规的提醒方式,相应的在判定提醒对象是否处于未被提醒状态时,基于提醒方式未被使用或未达到设定次数来进行判断是一种常规技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21-0039段)公开了:第一应用实施例以起床的闹钟提醒为例(相当于叫醒事件),可以通过安装在可穿戴式设备或移动终端的摄像头(相当于传感模组包括摄像头)等途径进行检测,通过所述摄像头拍摄用户的活动状态。
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CCD图像传感器也是一种常用的图像传感器件,使用其来采集图像信息是一种常规手段。并且,睡眠事件、离家事件、看电视超时事件、用餐事件、吃药事件、自定义事件等都是常规的提醒事件,可以根据具体的提醒需求进行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之一。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42-0057段)公开了:步骤2,机器人通过语音识别技术和视觉识别技术对所述留言进行分析,确定提醒对象、提醒内容、提醒触发时机,并进行存储(相当于在检测当前场景中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时间是否到达之前,获取当前场景中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时间);步骤3,当提醒触发时机到来时,机器人开始移动寻找提醒对象(相当于在确定当前场景中是否有用户之前,检测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时间是否到达;以当所述提醒时间到达时,对所述当前场景中是否有所述用户进行确定);步骤4,通过人脸检测模块检测当前目标是否为人脸图像,如果当前目标非人脸图像,转入步骤3继续寻找提醒对象;步骤5,通过活的人脸判断模块判断当前目标为活的人脸,如果不满足该条件,转入步骤3继续寻找提醒对象;步骤6,利用提醒对象判断模块将当前目标的图像信息与留言中的提醒对象的图像信息进行对比,判断当前目标是否为提醒对象,如果当前目标是提醒对象,机器人播放留言内容;播放方式可以连续或间隔一段时间重复播放(隐含公开了获取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
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获取提醒方式的时机以及进行提醒对象确定的时机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如将获取提醒方式的时机设置在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未被完成状态之前或对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之前都是可以想到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42-0057段)公开了:步骤3,当提醒触发时机到来时,机器人开始移动寻找提醒对象;步骤4,通过人脸检测模块检测当前目标是否为人脸图像,如果当前目标非人脸图像,转入步骤3继续寻找提醒对象;步骤5,通过活的人脸判断模块判断当前目标为活的人脸,如果不满足该条件,转入步骤3继续寻找提醒对象;步骤6,利用提醒对象判断模块将当前目标的图像信息与留言中的提醒对象的图像信息进行对比,判断当前目标是否为提醒对象(相当于确定所述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提醒对象的具体内容)。
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论是接收还是访问客户端来进行提醒服务的设置都是常规的信息设置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4、6之一;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公开了:确认提醒对象之后,提醒模块播放提醒内容,播放方式可以连续或间隔一段时间重复播放(相当于通过扬声器,按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提醒服务的提醒方式进行播报,所述提醒方式包括按预定播放方式播放语音)。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公开了:起床的闹钟提醒(相当于闹铃)。
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发光器的提示光进行提醒是常规的提醒方式,且通过声音下载或录制得到提示声音也是常规的提醒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和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4、6、8之一;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42-0057段)公开了:步骤3,当提醒触发时机到来时,机器人开始移动寻找提醒对象;步骤4,通过人脸检测模块检测当前目标是否为人脸图像,如果当前目标非人脸图像,转入步骤3继续寻找提醒对象;步骤5,通过活的人脸判断模块判断当前目标为活的人脸,如果不满足该条件,转入步骤3继续寻找提醒对象;步骤6,利用提醒对象判断模块将当前目标的图像信息与留言中的提醒对象的图像信息进行对比,判断当前目标是否为提醒对象,如果当前目标不是提醒对象时,转入步骤3继续寻找提醒对象(相当于所述当前场景中没有所述用户;确定所述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提醒对象时,所述用户中没有所述待提醒对象);播放方式可以连续或间隔一段时间重复播放,例如,可以设定,如果十秒内未收到淘淘的反馈,提醒内容将重复播放,如果淘淘回复:“好的,我知道了”,机器人确认提醒内容已正确转达,并从系统中删除该留言记录(相当于在对所述当前场景下的所述待提醒服务进行提醒的过程中,接收到对所述当前场景下所述待提醒服务的中止指令)。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21-0039段)中公开了:判断检测到的用户当前的活动状态与所述指定时间对应的活动是否一致;当一致时,控制关闭所述指定时间的提醒(相当于所述待提醒服务未处于未被完成状态)。
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提醒已完成则不再进行提醒是一种常规选择。并且,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加密上传以及相应的隐私保护都是常规的信息处理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12-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22请求保护一种提醒装置,是与权利要求1-1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11相同的评述理由,可知,权利要求12-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23-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和24分别请求保护一种存储设备和移动终端,存储设备中存储有多条指令,指令由处理器加载并执行都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中的指令执行如权利要求1-11任意所述的提醒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11相同的评述理由,可知,权利要求23和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25-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一种电器,其包括权利要求12-22任一所述的提醒装置、权利要求23所述的存储设备、权利要求24所述的移动终端中的至少之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电器中设置提醒是一种公知技术,其包括相应的装置、设备或移动终端是一种常规设计,同时基于权利要求12-24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25。空调器、热水器、饮水机、空气净化器、抽油烟机都是常见的电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通过穿戴式设备或移动终端的运动传感器检测到用户当前的活动状态是在运动中时,则认为用户当前已经起床,判定检测到的用户当前的活动状态与检测时间对应的活动一致,控制关闭所述闹铃提醒。出行的日程提醒部分也公开了根据检测到用户当前状态与要提醒用户做的事是否一致时,来决定是否取消提醒,无需用户手动取消提醒。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用户状态或场景进行提醒,与本申请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实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公开了确定提醒对象之后提醒模块播放提醒内容,播放方式可以连续或间隔一段时间重复播放。而将提醒消息推送至客户端进行提醒是常规的提醒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提醒对象判断模块将当前目标的图像信息与留言中的提醒对象的图像信息进行对比,判断当前目标是否为提醒对象。当用户为一个时,通过比较判断是否是待提醒对象,若用户为一个以上时,通过上述比较也能判断出是否是待提醒对象。(3)对比文件1公开了确定当前场景中是否有用户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提醒,对比文件2公开了检测用户的活动状态或场景中的当前信息确定待提醒事件是否处于未被执行状态以确定是否进行提醒,两者与本申请一样都是为了给用户提供更方便的提醒服务。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智能提醒方法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提供更智能化的提醒,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在确定有用户的基础上再确定用户的活动状态,从而判断是否进行提醒,以为用户提供更智能化的服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确定提醒对象的时机设置在确定当前场景中的待提醒服务是否处于未被完成状态之前,这是一种可以想到的常规选择。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