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工具-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动工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34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75664
优先权日:2013-09-11
申请(专利)号:201410312524.4
申请日:2014-07-02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牧田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莎
合议组组长:武瑛
参审员:宋丽
国际分类号:H02K3/28;H02K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能给该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12524.4,名称为“电动工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株式会社牧田,申请日为2014年07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9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7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动工具,具有由定子和转子构成的马达,在所述定子的轴向的前后两侧设有绝缘体,通过绝缘体在所述定子上卷绕多个线圈,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圈至少有6个,设置有使处于相对位置的线圈间发生短路的短路机构,所述短路机构具有使处于相对位置的线圈间发生短路的多个短路片(53)与保持该短路片(53)的绝缘部(50),所述短路片(53)与多个电源线(57)连接,在所述定子(18)的所述轴向上的一端侧按照传感器电路基板(24)和所述短路机构的顺序将这两者并列设置,在所述绝缘体和所述短路机构之间设置所述传感器电路基板,所述传感器电路基板具有转动检测元件,所述转动检测元件用于检测设置在所述转子上的永久磁铁的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圈由一根卷线卷绕而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短路机构具有:多个板金部件(52A、52B、52C),由板金部件对相对配置的所述线圈进行电连接;树脂制的所述绝缘部,其用于保持该板金部件,所述短路片(53)形成于所述板金部件的端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短路机构为对相对配置的所述线圈进行电连接的导线。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电路基板在安装时能够改变安装角度。
6. 一种电动工具,具有由定子和转子构成的马达,在所述定子的轴向的前后两侧设有绝缘体,通过绝缘体在所述定子上卷绕多个线 圈,其特征在于,收装所述马达的壳体由一对半壳组合形成,在所述定子上设置与所述半壳的内表面相卡合的定位部,所述绝缘体上保持有两个端子,所述两个端子上连接着两个线圈,所述电动工具具有使所述两个线圈间发生短路的短路部件,所述短路部件通过螺钉固定于所述绝缘体,并且与所述两个端子连接。
7. 一种电动工具,具有由定子和转子构成的马达,在所述定子的轴向的前后两侧设有绝缘体,通过绝缘体在所述定子上卷绕多个线圈,其特征在于,收装所述马达的壳体为筒状壳体,在所述定子上设置与所述筒状壳体的内表面相卡合的定位部,在所述筒状壳体的底部形成有收装轴承的收装凹部(81a)与配置在所述收装凹部(81a)的外侧用于吸气的吸气口(66),所述定子通过两个螺钉固定于所述筒状壳体,所述两个螺钉在与所述马达的转轴平行的方向上延伸。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部设置在所述绝缘体上,在所述筒状壳体上设有纵肋(84)与供所述螺钉旋入的带螺纹孔的凸起(85)。”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07296292A1,公开日为:2007年12月27日;
对比文件2:WO2011155327A1,公开日为:2011年12月15日;
对比文件3:WO2009145205A1,公开日为:2009年12月03日。
驳回决定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为电动工具,并且还具有传感器电路基板,且在定子的轴向上的一端侧按照传感器电路基板和短路机构的顺序将这两者并列设置;在所述绝缘体和所述短路机构之间设置所述传感器电路基板,所述传感器电路基板具有转动检测元件,所述转动检测元件用于检测设置在所述转子上的永久磁铁的位置。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为电动工具,收装马达的壳体由一对半壳组合形成,在定子上设置与半壳的内表面相卡合的定位部;短路部件与绝缘体的固定方式是螺钉固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马达应用于电动工具;收装马达的壳体为筒状壳体,在定子上设置与筒状壳体的内表面相卡合的定位部,且定子通过两个螺钉固定于筒状壳体,且螺钉在与马达的转轴平行的方向上延伸;在所述筒状壳体的底部形成有收装轴承的收装凹部与配置在收装凹部的外侧用于吸气的吸气口。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6-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包括权利要求第1-8项,具体修改为:原权利要求1中删除 “所述短路片(53)与多个电源线(57)连接,在所述定子(18)的所述轴向上的一端侧按照传感器电路基板(24)和所述短路机构的顺序将这两者并列设置,在所述绝缘体和所述短路机构之间设置所述传感器电路基板,所述传感器电路基板具有转动检测元件,所述转动检测元件用于检测设置在所述转子上的永久磁铁的位置”,增加“在所述绝缘体上保持有与线圈连接的端子(42),所述短路机构具有:多个板金部件(52A、52B、52C),由板金部件对相对配置的所述线圈进行电连接;树脂制的所述绝缘部,其保持该板金部件,所述短路片(53)形成于所述板金部件的端部,各短路片(53)以厚度方向朝向所述定子的所述轴向的方式设置,并且在各短路片(53)上设有供所述端子(42)沿所述轴向插入的切口(55)”;权利要求2中增加“在所述定子(18)的所述轴向上的一端侧按照传感器电路基板(24)和所述短路机构的顺序将这两者并列设置,在所述绝缘体和所述短路机构之间设置所述传感器电路基板,所述传感器电路基板具有转动检测元件,所述转动检测元件用于检测设置在所述转子上的永久磁铁的位置”;权利要求3中删除“所述短路机构具有:多个板金部件(52A、52B、52C),由板金部件对相对配置的所述线圈进行电连接;树脂制的所述绝缘部,其用于保持该板金部件,所述短路片(53)形成于所述板金部件的端部”,增加“所述板金部件具有弯曲的连接部与形成在所述连接部两端的所述短路片,所述多个板金部件中包括:第1板金部件(52A),其连接部的厚度方向朝向径向;第2板金部件(52B),其连接部的厚度方向朝向轴向;第3板金部件(52C),其连接部的一部分的厚度方向朝向轴向,另一部分的厚度方向朝向径向,二者间通过弯折部(54d)连接,所述第1~第3板金部件(52A~52C)以互不接触且在同心圆上交叠的状态配置”;权利要求4中删除“所述短路机构为对相对配置的所述线圈进行电连接的导线”,增加 “所述多个板金部件中包括具有弯曲的连接部(54A)与形成在所述连接部(54A)两端的所述短路片的第1板金部件(52A),在所述第1板金部件(52A)的连接部(54A)上形成有向所述定子的径向外侧方向延伸的连接片(56),该连接片(56)连接电源线(57),在所述连接片(56)的两侧形成有用于提高与所述绝缘部(50)的连接力的突起(56a)”;权利要求7中删除“在所述筒状壳体的底部形成有收装轴承的收装凹部(81a)与配置在所述收装凹部(81a)的外侧用于吸气的吸气口”,增加 “在所述筒状壳体上形成有止动肋(83),在所述绝缘体上设有第2切口部(37),所述止动肋(83)通过其顶端与所述第2切口部(37)的嵌合而限制所述定子在圆周方向上的移动”;将权利要求8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7,将特征“在所述筒状壳体上设有纵肋(84)与供所述螺钉旋入的带螺纹孔的凸起(85)”修改为“在所述筒状壳体上还设有多个接收肋(82)、多个纵肋(84)与供所述螺钉旋入的带螺纹孔的凸起(85),在所述绝缘体上形成有第1切口部(36),所述多个接收肋(82)其顶端与所述第1切口部(36)相嵌合,限制所述定子在轴向上的移动,所述多个纵肋(84)与所述定子的外周面抵接,对所述定子进行定心”。
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动工具,具有由定子和转子构成的马达,在所述定子的轴向的前后两侧设有绝缘体,通过绝缘体在所述定子上卷绕多个线圈,其特征在于,
所述线圈至少有6个,
设置有使处于相对位置的线圈间发生短路的短路机构,
所述短路机构具有使处于相对位置的线圈间发生短路的多个短路片(53)与保持该短路片(53)的绝缘部(50),
在所述绝缘体上保持有与线圈连接的端子(42),
所述短路机构具有:
多个板金部件(52A、52B、52C),由板金部件对相对配置的所述线圈进行电连接;
树脂制的所述绝缘部,其保持该板金部件,
所述短路片(53)形成于所述板金部件的端部,
各短路片(53)以厚度方向朝向所述定子的所述轴向的方式设置,并且在各短路片(53)上设有供所述端子(42)沿所述轴向插入的切口(5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定子(18)的所述轴向上的一端侧按照传感器电路基板(24)和所述短路机构的顺序将这两者并列设置,
在所述绝缘体和所述短路机构之间设置所述传感器电路基板,所述传感器电路基板具有转动检测元件,所述转动检测元件用于检测设置在所述转子上的永久磁铁的位置,
所述线圈由一根卷线卷绕而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板金部件具有弯曲的连接部与形成在所述连接部两端的所述短路片,
所述多个板金部件中包括:
第1板金部件(52A),其连接部的厚度方向朝向径向;
第2板金部件(52B),其连接部的厚度方向朝向轴向;
第3板金部件(52C),其连接部的一部分的厚度方向朝向轴向,另一部分的厚度方向朝向径向,二者间通过弯折部(54d)连接,
所述第1~第3板金部件(52A~52C)以互不接触且在同心圆上交叠的状态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多个板金部件中包括具有弯曲的连接部(54A)与形成在所述连接部(54A)两端的所述短路片的第1板金部件(52A),
在所述第1板金部件(52A)的连接部(54A)上形成有向所述定子的径向外侧方向延伸的连接片(56),该连接片(56)连接电源线(57),
在所述连接片(56)的两侧形成有用于提高与所述绝缘部(50)的连接力的突起(56a)。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传感器电路基板在安装时能够改变安装角度。
6. 一种电动工具,具有由定子和转子构成的马达,在所述定子的轴向的前后两侧设有绝缘体,通过绝缘体在所述定子上卷绕多个线圈,其特征在于,
收装所述马达的壳体由一对半壳组合形成,在所述定子上设置与所述半壳的内表面相卡合的定位部,
所述绝缘体上保持有两个端子,所述两个端子上连接着两个线圈,
所述电动工具具有使所述两个线圈间发生短路的短路部件,所述短路部件通过螺钉固定于所述绝缘体,并且与所述两个端子连接。
7. 一种电动工具,具有由定子和转子构成的马达,在所述定子的轴向的前后两侧设有绝缘体,通过绝缘体在所述定子上卷绕多个线圈,其特征在于,
收装所述马达的壳体为筒状壳体,在所述定子上设置与所述筒状 壳体的内表面相卡合的定位部,
在所述筒状壳体上形成有止动肋(83),
在所述绝缘体上设有第2切口部(37),
所述止动肋(83)通过其顶端与所述第2切口部(37)的嵌合而限制所述定子在圆周方向上的移动,
所述定子通过两个螺钉固定于所述筒状壳体,所述两个螺钉在与所述马达的转轴平行的方向上延伸。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定位部设置在所述绝缘体上,
在所述筒状壳体上还设有多个接收肋(82)、多个纵肋(84)与供所述螺钉旋入的带螺纹孔的凸起(85),
在所述绝缘体上形成有第1切口部(36),
所述多个接收肋(82)其顶端与所述第1切口部(36)相嵌合,限制所述定子在轴向上的移动,
所述多个纵肋(84)与所述定子的外周面抵接,对所述定子进行定心。”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限定的各短路片以厚度方向朝向轴向的方式设置,且各短路片上设有切口,使端子沿轴向插入该切口中未被对比文件公开,上述设置能够容易使端子和短路片实现连接,还能够获得有利于减小轴向尺寸使电动工具小型化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中短路部件通过绝缘体上的脚部焊接固定在层叠块上,而本申请的短路部件固定于绝缘体,对比文件1并未记载短路部件固定于绝缘体,也没有记载通过嵌合方式固定于绝缘体。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短路机构40具有对相对配置的线圈进行电连接的钣金部件(即本领域所熟知的导电环、集电环或汇流环)以及保持该钣金部件的绝缘部100,多个短路片102、106、108、110、112、116形成于钣金部件的端部,各短路片102、106、108、110、112、116以厚度方向朝向定子的轴向的方式设置(参见附图5和9)。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绝缘体上保持有与线圈连接的端子,在各短路片上设有供端子沿轴向插入的切口。然而,在绝缘体上保持有端子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而以设置切口的防止将端子沿轴向插入至短路片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中的部分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第1、第2、第3板金部件具有弯曲的连接部与形成在所述连接部两端的所述短路片102、106、108、110、112、116,第1板金部件(52A),其连接部的厚度方向朝向径向;第2板金部件,其连接部的厚度方向朝向轴向;第3板金部件,其连接部的一部分的厚度方向朝向轴向,另一部分的厚度方向朝向径向,二者间通过弯折部连接,而将第1~第3板金部件以互不接触且在同心圆上交叠的状态配置也为本领域常规设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通过设置突起以提高与连接部件的连接力也是本领域常规机械设置方式。对于权利要求7、8,通过设置止动肋或接受肋以及切口部的方式进行限位,也是本领域常规机械限位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仍不具备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一)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8与驳回决定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8具有的相同特征为:(1)“具有由定子和转子构成的马达,在所述定子的轴向的前后两侧设有绝缘体,通过绝缘体在所述定子上卷绕多个线圈”、(2)“收装所述马达的壳体为筒状壳体,在所述定子上设置与所述筒状壳体的内表面相卡合的定位部”、(3)“所述定子通过两个螺钉固定于所述筒状壳体,所述两个螺钉在于所述马达的转轴平行的方向上延伸”、(4)“定位部设置在所述绝缘体上,在所述筒状壳体上设有纵肋与供所述螺钉旋入的带螺纹孔的凸起”。上述特征(1)被对比文件1公开;上述特征(2)被对比文件3公开;上述特征(3)-(4)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8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之间不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缺乏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中记载“第3板金部件(52C),其连接部的一部分的厚度方向朝向轴向,另一部分的厚度方向朝向径向,二者间通过弯折部(54d)连接”,而原说明书第[0055]段记载“第3板金部件52C如下形成:在弯曲的圆弧状的右侧连接部54C的左下侧和右上侧具有一对短路片53,通过弯折部54d使连接部54C的横向的一半部分从连接部54C的左下侧的短路片53向后弯折,由折回部54e使剩下的一半部分向着内侧弯折,使其朝向呈纵向,接着使右上侧的短路片53向外弯折”,结合图10可以看出,连接部的厚度方向朝向轴向的部分和厚度方向朝向径向的另一部分之间是通过折回部54e连接,而并非通过弯折部54d连接。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记载的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同时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意义地得到。因此,权利要求3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三)权利要求1-2、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其为一种电动工具;绝缘部由树脂制成;各短路片以厚度方向朝向定子的轴向的方式设置,并且在各短路片上设有供端子沿轴向插入的切口。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5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其为一种电动工具;收装马达的壳体由一对半壳组合形成,在定子上设置与半壳的内表面相卡合的定位部;短路部件通过螺钉固定于绝缘体50,绝缘体上的端子数量为两个;两个端子上连接着两个线圈。上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12行-第11行第2行及附图1、3A)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四)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首先,追求电机的轴向尺寸的小型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面临的技术问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短路片的厚度方向通常尺寸小于其长度和宽度,即为尺寸最小的边,因此,为了减小电机轴向尺寸,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各短路片以厚度方向朝向定子的轴向的方式设置;此外,在短路片上设置切口以使供电端子沿轴向插入该切口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得到的。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6] 段明确记载:短路部件40包含嵌入塑料部件100的导体42、44、46,而塑料部件100通过脚部101焊接于定子60上,从图5和图12可以看出,塑料部件100与绝缘体50沿轴向相邻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将短路部件与绝缘体之间采用常见的螺钉进行连接,以进一步减小轴向尺寸。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提交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0日又重新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包括8项权利要求。具体修改如下:权利要求1中删除 “各短路片(53)以厚度方向朝向所述定子的所述轴向的方式设置,并且在各短路片(53)上设有供所述端子(42)沿所述轴向插入的切口(55)”,并增加 “所述板金部件具有弯曲的连接部与形成在所述连接部两端的所述短路片,所述多个板金部件中包括:第1板金部件(52A),其连接部的厚度方向朝向径向;第2板金部件(52B),其连接部的厚度方向朝向轴向;第3板金部件(52C),其连接部的一部分的厚度方向朝向轴向,另一部分的厚度方向朝向径向,二者间通过折回部(54e)连接,所述第1~第3板金部件(52A~52C)以互不接触且在同心圆上交叠的状态配置”;权利要求3中删除 “所述板金部件具有弯曲的连接部与形成在所述连接部两端的所述短路片,所述多个板金部件中包括:第1板金部件(52A),其连接部的厚度方向朝向径向;第2板金部件(52B),其连接部的厚度方向朝向轴向;第3板金部件(52C),其连接部的一部分的厚度方向朝向轴向,另一部分的厚度方向朝向径向,二者间通过弯折部(54d)连接,所述第1~第3板金部件(52A~52C)以互不接触且在同心圆上交叠的状态配置”,增加 “所述短路片(53)以厚度方向朝向所述定子的所述轴向的方式设置,并且在各短路片(53)上设有供所述端子(42)沿所述轴向插入的切口(55)”;将权利要求6中的特征“所述电动工具具有使所述两个线圈间发生短路的短路部件,所述短路部件通过螺钉固定于所述绝缘体,并且与所述两个端子连接”修改为“所述电动工具具有使处于相对位置的线圈间发生短路的短路部件,所述短路部件通过螺钉固定于所述绝缘体,并且与所述两个端子连接”,并增加 “所述短路部件具有与端子连接的3个钣金部件,所述板金部件具有弯曲的连接部与形成在所述连接部两端的所述短路片,所述3个板金部件中包括:第1板金部件(52A),其连接部的厚度方向朝向径向;第2板金部件(52B),其连接部的厚度方向朝向轴向;第3板金部件(52C),其连接部的一部分的厚度方向朝向轴向,另一部分的厚度方向朝向径向,二者间通过折回部(54e)连接,所述第1~第3板金部件(52A~52C)以互不接触且在同心圆上交叠的状态配置”;权利要求7中增加 “在所述筒状壳体的底部形成有收装轴承的收装凹部(81a)与配置在所述收装凹部(81a)的外侧用于吸气的吸气口(66)”。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动工具,具有由定子和转子构成的马达,在所述定子的轴向的前后两侧设有绝缘体,通过绝缘体在所述定子上卷绕多个线圈,其特征在于,
所述线圈至少有6个,
设置有使处于相对位置的线圈间发生短路的短路机构,
所述短路机构具有使处于相对位置的线圈间发生短路的多个短路片(53)与保持该短路片(53)的绝缘部(50),
在所述绝缘体上保持有与线圈连接的端子(42),
所述短路机构具有:
多个板金部件(52A、52B、52C),由板金部件对相对配置的所述线圈进行电连接;
树脂制的所述绝缘部,其保持该板金部件,
所述短路片(53)形成于所述板金部件的端部,
所述板金部件具有弯曲的连接部与形成在所述连接部两端的所述短路片,
所述多个板金部件中包括:
第1板金部件(52A),其连接部的厚度方向朝向径向;
第2板金部件(52B),其连接部的厚度方向朝向轴向;
第3板金部件(52C),其连接部的一部分的厚度方向朝向轴向,另一部分的厚度方向朝向径向,二者间通过折回部(54e)连接,
所述第1~第3板金部件(52A~52C)以互不接触且在同心圆上交叠的状态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定子(18)的所述轴向上的一端侧按照传感器电路基板(24)和所述短路机构的顺序将这两者并列设置,
在所述绝缘体和所述短路机构之间设置所述传感器电路基板,所述传感器电路基板具有转动检测元件,所述转动检测元件用于检测设 置在所述转子上的永久磁铁的位置,
所述线圈由一根卷线卷绕而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短路片(53)以厚度方向朝向所述定子的所述轴向的方式设置,并且在各短路片(53)上设有供所述端子(42)沿所述轴向插入的切口(55)。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多个板金部件中包括具有弯曲的连接部(54A)与形成在所述连接部(54A)两端的所述短路片的第1板金部件(52A),
在所述第1板金部件(52A)的连接部(54A)上形成有向所述定子的径向外侧方向延伸的连接片(56),该连接片(56)连接电源线(57),
在所述连接片(56)的两侧形成有用于提高与所述绝缘部(50)的连接力的突起(56a)。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传感器电路基板在安装时能够改变安装角度。
6. 一种电动工具,具有由定子和转子构成的马达,在所述定子的轴向的前后两侧设有绝缘体,通过绝缘体在所述定子上卷绕多个线圈,其特征在于,
收装所述马达的壳体由一对半壳组合形成,在所述定子上设置与所述半壳的内表面相卡合的定位部,
所述绝缘体上保持有6个端子,所述6个端子上连接着6个线圈,
所述电动工具具有使处于相对位置的线圈间发生短路的短路部件,所述短路部件通过螺钉固定于所述绝缘体,并且与所述两个端子连接,
所述短路部件具有与端子连接的3个钣金部件,
所述板金部件具有弯曲的连接部与形成在所述连接部两端的所述短路片,
所述3个板金部件中包括:
第1板金部件(52A),其连接部的厚度方向朝向径向;
第2板金部件(52B),其连接部的厚度方向朝向轴向;
第3板金部件(52C),其连接部的一部分的厚度方向朝向轴向,另一部分的厚度方向朝向径向,二者间通过折回部(54e)连接,
所述第1~第3板金部件(52A~52C)以互不接触且在同心圆上交叠的状态配置。
7. 一种电动工具,具有由定子和转子构成的马达,在所述定子的轴向的前后两侧设有绝缘体,通过绝缘体在所述定子上卷绕多个线圈,其特征在于,
收装所述马达的壳体为筒状壳体,在所述定子上设置与所述筒状壳体的内表面相卡合的定位部,
在所述筒状壳体上形成有止动肋(83),
在所述绝缘体上设有第2切口部(37),
所述止动肋(83)通过其顶端与所述第2切口部(37)的嵌合而限制所述定子在圆周方向上的移动,
在所述筒状壳体的底部形成有收装轴承的收装凹部(81a)与配置在所述收装凹部(81a)的外侧用于吸气的吸气口(66),
所述定子通过两个螺钉固定于所述筒状壳体,所述两个螺钉在与所述马达的转轴平行的方向上延伸。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定位部设置在所述绝缘体上,
在所述筒状壳体上还设有多个接收肋(82)、多个纵肋(84)与供所述螺钉旋入的带螺纹孔的凸起(85),
在所述绝缘体上形成有第1切口部(36),
所述多个接收肋(82)其顶端与所述第1切口部(36)相嵌合,限制所述定子在轴向上的移动,
所述多个纵肋(84)与所述定子的外周面抵接,对所述定子进行定心。”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3均没有公开本申请的筒状壳体,且对比文件3中是在定子铁芯3a的外周形成卡合形状来防止转动的,没有在绝缘体上形成卡和形状,且在绝缘体上设置第2切口部与在筒状壳体上设置止动肋都不属于公知常识。此外,权利要求8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未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4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并引用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具体理由如下:(一)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马达应用于电动工具;收装马达的壳体为筒状壳体,在定子上设置与筒状壳体的内表面相卡合的定位部,在筒状壳体上形成有止动肋,在绝缘体上设有第2切口部,止动肋通过其顶端与第2切口部的嵌合而限制定子在圆周方向上的移动,且定子通过两个螺钉固定于筒状壳体,且螺钉在与马达的转轴平行的方向上延伸;在所述筒状壳体的底部形成有收装轴承的收装凹部与配置在收装凹部的外侧用于吸气的吸气口。上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12行-第11行第2行及附图1、3A),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二)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筒状壳体,从对比文件3附图3A可以明确看出其外壳是筒状的;此外,防止定子的周向和轴向移动,对定子进行定心是本领域普遍面临的技术问题,通过开口和肋相互配合以防止物体移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电机中采用开口和肋配合以限制定子转动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容易想到将开口的位置进行选择,将其设置在绝缘体上。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共包括6项权利要求。具体修改如下:将权利要求6中的“所述电动工具具有使处于相对位置的线圈间发生短路的短路部件,所述短路部件通过螺钉固定于所述绝缘体,并且与所述两个端子连接”修改为“所述电动工具具有短路部件,所述短路部件通过螺钉固定于所述绝缘体,并且与所述端子连接而使处于相对位置的线圈间发生短路”,并将“所述短路部件具有与端子连接的3个钣金部件”修改为“所述短路部件具有与所述端子连接的3个板金部件”,并删除权利要求7-8,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未提出具体意见。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6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动工具,具有由定子和转子构成的马达,在所述定子的轴向的前后两侧设有绝缘体,通过绝缘体在所述定子上卷绕多个线圈,其特征在于,
所述线圈至少有6个,
设置有使处于相对位置的线圈间发生短路的短路机构,
所述短路机构具有使处于相对位置的线圈间发生短路的多个短路片(53)与保持该短路片(53)的绝缘部(50),
在所述绝缘体上保持有与线圈连接的端子(42),
所述短路机构具有:
多个板金部件(52A、52B、52C),由板金部件对相对配置的所述线圈进行电连接;
树脂制的所述绝缘部,其保持该板金部件,
所述短路片(53)形成于所述板金部件的端部,
所述板金部件具有弯曲的连接部与形成在所述连接部两端的所述短路片,
所述多个板金部件中包括:
第1板金部件(52A),其连接部的厚度方向朝向径向;
第2板金部件(52B),其连接部的厚度方向朝向轴向;
第3板金部件(52C),其连接部的一部分的厚度方向朝向轴向,另一部分的厚度方向朝向径向,二者间通过折回部(54e)连接,
所述第1~第3板金部件(52A~52C)以互不接触且在同心圆上交叠的状态配置。”
“6. 一种电动工具,具有由定子和转子构成的马达,在所述定子的轴向的前后两侧设有绝缘体,通过绝缘体在所述定子上卷绕多个线圈,其特征在于,
收装所述马达的壳体由一对半壳组合形成,在所述定子上设置与所述半壳的内表面相卡合的定位部,
所述绝缘体上保持有6个端子,所述6个端子上连接着6个线圈,
所述电动工具具有短路部件,所述短路部件通过螺钉固定于所述绝缘体,并且与所述端子连接而使处于相对位置的线圈间发生短路,
所述短路部件具有与所述端子连接的3个板金部件,
所述板金部件具有弯曲的连接部与形成在所述连接部两端的所述短路片,
所述3个板金部件中包括:
第1板金部件(52A),其连接部的厚度方向朝向径向;
第2板金部件(52B),其连接部的厚度方向朝向轴向;
第3板金部件(52C),其连接部的一部分的厚度方向朝向轴向,另一部分的厚度方向朝向径向,二者间通过折回部(54e)连接,
所述第1~第3板金部件(52A~52C)以互不接触且在同心圆上交叠的状态配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6项权利要求。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7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能给该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
对比文件1:US2007/0296292A1,公开日为2007年12月27日;
对比文件2:WO2011155327A1,公开日为2011年12月15日;
对比文件3:WO2009/145205A1,公开日为2009年12月03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动工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动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9]-[0069]段,附图1-21):由定子60和转子52构成电动机;在定子52的轴向的前后两侧设有绝缘体50、62;通过绝缘体50、62在定子60上卷绕多个线圈11-16(相当于线圈有6个);设置有使处于相对位置的线圈间发生短路的短路机构40;短路机构40具有使处于相对位置的线圈间发生短路的多个臂102、106、108、110、112、116(相当于短路片)与保持该臂的绝缘部100;在绝缘体5上保持有与线圈连接的端子U、U’、V、V’、W、W’;短路机构40具有多个导体42、44、46(相当于板金部件),由导体对相对配置的线圈进行电连接;绝缘部11由塑料制成,其保持导体;各臂形成于导体的端部。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其为一种电动工具;绝缘部由树脂制成;(2)所述板金部件具有弯曲的连接部与形成在所述连接部两端的所述短路片,所述多个板金部件中包括:第1板金部件,其连接部的厚度方向朝向径向;第2板金部件,其连接部的厚度方向朝向轴向;第3板金部件,其连接部的一部分的厚度方向朝向轴向,另一部分的厚度方向朝向径向,二者间通过折回部连接,所述第1~第3板金部件以互不接触且在同心圆上交叠的状态配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减小板金部件在径向上所占的空间,避免干涉到配置在其内周侧的轴等部件。
对于区别(1),电动工具设置绝缘部,且绝缘部由树脂制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中三个板金部件的连接部是相互间交叠配置,但它们都是厚度方向朝向轴向的,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三个板金部件的结构与本申请的三个板金部件的结构不同,对比文件1的结构不能够减小板金部件在径向上所占的空间,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46]-[0053]段及附图2)公开了一种凸极电机,并公开了线圈由一根卷线卷绕而成,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12行-第11行第2行及附图1、3A)公开了一种电动工具,该电动工具由一对半壳组合形成,且具有与定子相卡合的定位部,未公开关于板金部件的特征(参见附图1和图3A),即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同时该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采用该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够使定子铁芯的外周形成卡合以防止转动。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能由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显而易见的得出,且取得了上述有益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5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电动工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动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9]-[0069]段及图1-21):由定子60和转子52构成电动机;在定子52的轴向的前后两侧设有绝缘体50、62;通过绝缘体50、62在定子60上卷绕多个线圈11-16;绝缘体50上保持有多个端子U、U’、V、V’、W、W’,每个端子上连接着两个线圈;具有使两个线圈间发生短路的短路部件42、44、46,短路部件与端子连接。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其为一种电动工具;收装马达的壳体由一对半壳组合形成,在定子上设置与半壳的内表面相卡合的定位部;(2)所述短路部件具有与所述端子连接的3个板金部件,所述板金部件具有弯曲的连接部与形成在所述连接部两端的所述短路片,所述3个板金部件中包括:第1板金部件,其连接部的厚度方向朝向径向;第2板金部件,其连接部的厚度方向朝向轴向;第3板金部件,其连接部的一部分的厚度方向朝向轴向,另一部分的厚度方向朝向径向,二者间通过折回部连接,所述第1~第3板金部件以互不接触且在同心圆上交叠的状态配置。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减小板金部件在径向上所占的空间,避免干涉到配置在其内周侧的轴等部件。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12行-第11行第2行及附图1、3A)公开了一种电动工具,并具体公开:该电动工具具有马达3,收装马达3的壳体6由一对半壳组合形成,在定子3a上设置于半壳内表面相卡合的定位部(参见附图1和图3A),即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能够起到相同的作用;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中三个板金部件的连接部是相互间交叠配置,但它们都是厚度方向朝向轴向的,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三个板金部件的结构与本申请的三个板金部件的结构不同,对比文件1的结构不能够减小板金部件在径向上所占的空间,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46]-[0053]段及附图2)公开了一种凸极电机,并公开了线圈由一根卷线卷绕而成,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动工具,但未公开关于板金部件的特征(参见附图1和图3A),即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同时该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6采用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够使定子铁芯的外周形成卡合以防止转动。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能由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显而易见的得出,且取得了上述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6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对于驳回和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针对多个板金部件的位置和结构进行设计以减小板金部件在径向上所占的空间,避免干涉到配置在其内周侧的轴等部件的作用;对比文件1虽然也公开了三个板金部件,且三者在轴向上叠置,但其并不能起到减小板金部件在径向上所占空间的作用。虽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涉及在轴向上叠置的三个板金部件,但是两者的板金部件的设置方式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采用本申请的板金部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6具体限定了三个板金部件设置时厚度的朝向及第3板金部件的结构,上述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3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至于本申请中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的其他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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