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正确牙齿清洁的口腔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指示正确牙齿清洁的口腔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723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623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7272.5
申请日:2013-06-24
复审请求人:宝洁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伟
合议组组长:田晓明
参审员:刘鹏
国际分类号:A61K8/25,A61K8/1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发明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7272.5,名称为“指示正确牙齿清洁的口腔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宝洁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6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第1-18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6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2月08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95段(即第1-16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口腔护理组合物,其包含按重量计至少0.5%的二氧化硅附聚物,其中各个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i)200μm至2000μm的总体粒度,和(ii)0.1N至5N的压碎强度;其中构成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的二氧化硅粒子具有1μm至50μm的平均粒度;并且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10BKU至70BKU的粘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具有15BKU至70BKU的粘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构成二氧化硅附聚物的二氧化硅粒子选自热解二氧化硅、焦化二氧化硅、沉淀二氧化硅、硅胶、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包含按重量计1%至30%的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构成二氧化硅附聚物的二氧化硅粒子具有2μm至45μm的平均粒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各个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250μm至1500μm的总体粒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各个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0.5N至4N的压碎强度。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各个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i)300μm至600μm的总体粒度,和(ii)1N至3N的压碎强度。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还包含选自以下的增稠剂:多糖及其衍生物、卡波姆、天然和合成树胶、丙烯酰胺聚合物、丙烯酸聚合物、乙烯聚合物、聚胺、环氧乙烷聚合物、矿物油、凡士林、粘土和有机改性粘土、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增稠剂选自甲基纤维素、乙基纤维素、羟乙基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角叉菜胶、黄原胶、瓜尔胶、黄芪胶、藻酸盐、阿拉伯树胶、明胶、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增稠剂按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的重量计以0.2%至5%的量存在。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增稠剂按重量计以0.4%至1.5%的量存在于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中,并且其中所述增稠剂选自羟乙基纤维素、角叉菜胶、羧甲基纤维素钠、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包含选自以下的表面活性剂:甘油、山梨糖醇、木糖醇、丁二醇、聚乙二醇、丙二醇、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各个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还包含选自抗菌剂、着色剂、调味剂、以及它们的混合物的一种或多种成分。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为选自牙膏、牙粉、牙胶、以及它们的混合物的形式。
16. 一种鼓励正确的牙齿清洁的非治疗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根据权利要求1至15中任一项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施用于受试者的牙齿表面并用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刷拭所述牙齿表面的步骤。
17. 二氧化硅附聚物用于制造口腔护理组合物的用途,其中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i)200μm至2000μm的粒度,和(ii)0.1N至5N的压碎强度;并且其中构成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的二氧化硅粒子具有1μm至50μm的平均粒度,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具有10BKU至70BKU的粘度。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为选自牙膏、牙粉、牙胶、以及它们的混合物的形式。”
驳回的具体理由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口腔护理组合物,对比文件1(US5976506A,公开日期为1999年11月02日)公开了包含一种附聚物颗粒的口腔组合物,该附聚物颗粒可以为二氧化硅,附聚物颗粒的D50为80-1500μm(与权利要求1相应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构成附聚物颗粒的材料颗粒的D50为4-35μm(此数值落入权利要求1相应数值范围内)(参见摘要、说明书第1栏第1-2段、倒数第1段、第2栏倒数第1段、第3栏第5段),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二氧化硅附聚物的压碎强度以及组合物的粘度。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当使用该组合物时(包括刷牙),带有颗粒感的所述附聚物可以崩解为更小的颗粒,砂砾感觉随之消失,还公开一种含有7%附聚物颗粒1的牙膏,其硬度为3.7(参见对比文件1第7栏第50行-第8栏第26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备的产品在使用感觉等方面的需要即可对二氧化硅附聚物的压碎度进行选择,这是通过正交实验等即可筛选的。至于组合物的粘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组分的性质以及制备的产品的清洁效果、稳定性、使用感觉等方面的需要经过正交实验等即可调整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本领域的常规实验就可确定,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5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鼓励正确的牙齿清洁的非治疗方法,如前所述其使用的产品不具备创造性,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口腔组合物在使用时直接应用于口腔或者刷拭,使其在牙齿上进行工作,在使用时带有颗粒感的所述附聚物可以崩解为更小的颗粒,砂砾感觉随之消失(参见说明书第6栏倒数第3段),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二氧化硅附聚物用于制造口腔护理组合物的用途,基于权利要求1评述中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7限定附聚物的压碎强度和组合物粘度。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当使用该组合物时(包括刷牙),带有颗粒感的所述附聚物可以崩解为更小的颗粒,砂砾感觉随之消失,还公开一种含有7%附聚物颗粒1的牙膏,其硬度为3.7(参见对比文件1第7栏第50行-第8栏第26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备的产品在使用感觉等方面的需要即可对二氧化硅附聚物的压碎度进行选择,这是通过正交试验等即可筛选的。组合物的粘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组分的性质以及制备的产品的清洁效果、稳定性、使用感觉等方面的需要经过正交实验等即可调整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对权利要求17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 公开剂型可以为牙膏、牙粉、牙胶(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5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宝洁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17项权利要求,所作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3的内容补入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7中,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做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在对比文件1的全部内容中没有组合物粘度的公开内容或建议,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调整组合物的粘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中学到的仅仅是液相的粘度可能影响组合物的形式,但是他们不会知道调节组合物的粘度以便易于破碎附聚物;其次,本发明所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可视为提供具有易于破碎的附聚物的组合物,对比文件1不能解决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仅提供关于使用中颗粒的感知和口感的感官特性,并且没有提供关于附聚物的破碎容易性的公开内容;最后,本申请实施例证明了组合物的粘度将显著影响附聚物破碎的容易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口腔护理组合物,其包含按重量计至少0.5%的二氧化硅附聚物,其中各个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i)200μm至2000μm的总体粒度,和(ii)0.1N至5N的压碎强度;其中构成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的二氧化硅粒子具有1μm至50μm的平均粒度;并且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10BKU至70BKU的粘度,以及其中所述构成二氧化硅附聚物的二氧化硅粒子选自热解二氧化硅、焦化二氧化硅、沉淀二氧化硅、硅胶、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具有15BKU至70BKU的粘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包含按重量计1%至30%的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构成二氧化硅附聚物的二氧化硅粒子具有2μm至45μm的平均粒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各个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250μm至1500μm的总体粒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各个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0.5N至4N的压碎强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各个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i)300μm至600μm的总体粒度,和(ii)1N至3N的压碎强度。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还包含选自以下的增稠剂:多糖及其衍生物、卡波姆、天然和合成树胶、丙烯酰胺聚合物、丙烯酸聚合物、乙烯聚合物、聚胺、环氧乙烷聚合物、矿物油、凡士林、粘土和有机改性粘土、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增稠剂选自甲基纤维素、乙基纤维素、羟乙基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角叉菜胶、黄原胶、瓜尔胶、黄芪胶、藻酸盐、阿拉伯树胶、明胶、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增稠剂按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的重量计以0.2%至5%的量存在。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增稠剂按重量计以0.4%至1.5%的量存在于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中,并且其中所述增稠剂选自羟乙基纤维素、角叉菜胶、羧甲基纤维素钠、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包含选自以下的表面活性剂:甘油、山梨糖醇、木糖醇、丁二醇、聚乙二醇、丙二醇、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各个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还包含选自抗菌剂、着色剂、调味剂、以及它们的混合物的一种或多种成分。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为选自牙膏、牙粉、牙胶、以及它们的混合物的形式。
15. 一种鼓励正确的牙齿清洁的非治疗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施用于受试者的牙齿表面并用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刷拭所述牙齿表面的步骤。
16. 二氧化硅附聚物用于制造口腔护理组合物的用途,其中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i)200μm至2000μm的粒度,和(ii)0.1N至5N的压碎强度;并且其中构成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的二氧化硅粒子具有1μm至50μm的平均粒度,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具有10BKU至70BKU的粘度,以及其中所述构成二氧化硅附聚物的二氧化硅粒子选自热解二氧化硅、焦化二氧化硅、沉淀二氧化硅、硅胶、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为选自牙膏、牙粉、牙胶、以及它们的混合物的形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使用含附聚物颗粒的组合物刷牙时带有颗粒感的附聚物崩解为更小的颗粒,给使用者带来更干净更具光泽的感受,可见其实际上能够达到本申请声称的技术效果。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组合物的粘度数值,为达到组合物的性质,调节粘度是常用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备的产品在清洁效果、稳定性、使用感觉方面的需要经过正交试验法进行调整即可确定粘度数值。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和普通技术知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意见,给出如下合议组意见: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使用含附聚物颗粒的组合物刷牙时带有颗粒感的附聚物崩解为更小的颗粒,给使用者带来更干净更具光泽的感受,可见其达到指示正确的牙齿清洁的技术效果。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组合物的粘度数值,但粘度是组合物的一般性质,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公开了组合物凝胶、乳膏等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牙膏的粘度通常为30-40Pa?S,通常也是使用布氏粘度计(Brookfield),参考该类粘度计的使用说明可以合理推出本申请所使用的粘度单位(BKU)即为国际单位制中的Pa?S,同时,对于物理形态相似的产品,其粘度的差别不会很大,因此可以合理推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组合物的粘度值。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备的产品在清洁效果、稳定性、使用感觉方面的需要经过正交试验法进行调整即可确定粘度数值;其次,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包含特定二氧化硅附聚物配制成具有适当粘度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同样含有二氧化硅附聚物以及与本申请物理形态相似的组合物能够达到与本申请组合物相同的效果,并且这种效果的取得均是通过具有大尺寸粒径的颗粒附聚物在使用过程中变成小尺寸颗粒来实现的,同时本申请也未给出不具有该粘度范围的口腔组合物不具有该效果的任何实验数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17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如本发明实施例表明,当口腔护理组合物的粘度分别低至15BKU和27BKU时,二氧化硅附聚物在刷拭后显著减少,随着口腔护理组合物的粘度增大,较大粒度范围内的峰变化变得不太显著,据此可知,根据本发明,口腔护理组合物的粘度确实对附聚物破碎的容易性有影响,当粘度不在要求保护的范围内时,正确的牙齿清洁的指示和附聚物破碎的容易性将不太显著。对比文件1没有就此方面提供任何公开内容或建议。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预期粘度的降低会导致口腔护理组合物的感官性质(例如附聚物的破碎容易性)的改善,因此没有动机进行这样的调整。实际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至多会预期组合物粘度的增加可能增加附聚物破裂的容易性,因为内摩擦力会增加并因此破坏附聚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被教导背离本发明并使用具有相对较高粘度的组合物。进一步地,根据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预期粘度会对由对比文件1所旨在实现的正确牙齿清洁的指示产生任何影响。另外,即使对于物理形态相似的产品,其粘度的差别仍会很大。一个例子是本发明实施例1-6(从15到107.6 BKU(约7倍)变化),不能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组合物的粘度值也应该在本申请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因此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为:
“1. 一种口腔护理组合物,其包含按重量计至少0.5%的二氧化硅附聚物,其中各个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i)200μm至2000μm的总体粒度,和(ii)0.1N至5N的压碎强度;其中构成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的二氧化硅粒子具有1μm至50μm的平均粒度;并且其中所述组合物具有10BKU至28BKU的粘度,以及其中所述构成二氧化硅附聚物的二氧化硅粒子选自热解二氧化硅、焦化二氧化硅、沉淀二氧化硅、硅胶、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具有15BKU至28BKU的粘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包含按重量计1%至30%的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构成二氧化硅附聚物的二氧化硅粒子具有2μm至45μm的平均粒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各个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250μm至1500μm的总体粒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各个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0.5N至4N的压碎强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各个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i)300μm至600μm的总体粒度,和(ii)1N至3N的压碎强度。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还包含选自以下的增稠剂:多糖及其衍生物、卡波姆、天然和合成树胶、丙烯酰胺聚合物、丙烯酸聚合物、乙烯聚合物、聚胺、环氧乙烷聚合物、矿物油、凡士林、粘土和有机改性粘土、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增稠剂选自甲基纤维素、乙基纤维素、羟乙基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角叉菜胶、黄原胶、瓜尔胶、黄芪胶、藻酸盐、阿拉伯树胶、明胶、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增稠剂按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的重量计以0.2%至5%的量存在。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增稠剂按重量计以0.4%至1.5%的量存在于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中,并且其中所述增稠剂选自羟乙基纤维素、角叉菜胶、羧甲基纤维素钠、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包含选自以下的表面活性剂:甘油、山梨糖醇、木糖醇、丁二醇、聚乙二醇、丙二醇、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各个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还包含选自抗菌剂、着色剂、调味剂、以及它们的混合物的一种或多种成分。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为选自牙膏、牙粉、牙胶、以及它们的混合物的形式。
15. 一种鼓励正确的牙齿清洁的非治疗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口腔护理组合物施用于受试者的牙齿表面并用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刷拭所述牙齿表面的步骤。
16. 二氧化硅附聚物用于制造口腔护理组合物的用途,其中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具有:(i)200μm至2000μm的粒度,和(ii)0.1N至5N的压碎强度;并且其中构成所述二氧化硅附聚物的二氧化硅粒子具有1μm至50μm的平均粒度,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具有10BKU至28BKU的粘度,以及其中所述构成二氧化硅附聚物的二氧化硅粒子选自热解二氧化硅、焦化二氧化硅、沉淀二氧化硅、硅胶、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口腔护理组合物为选自牙膏、牙粉、牙胶、以及它们的混合物的形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17项权利要求,所作修改为将组合物的粘度由“10BKU至70BKU”修改为“10BKU至28BKU”。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12月08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95段(即第1-16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发明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口腔护理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口腔组合物,并公开了该口腔物中包含有一种附聚物颗粒,其使得该组合物在使用时提供感官感受,当使用该组合物时(包括刷牙),带有颗粒感的所述附聚物可以崩解为更小的颗粒,因而会带给使用者更干净和更具光泽的感受,该附聚物颗粒可以为二氧化硅,附聚物颗粒的D50为80-1500μm(与权利要求1相应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构成附聚物颗粒的材料颗粒的D50为4-35μm(此数值落入权利要求1相应数值范围内)(参见摘要、说明书第1栏第1-2段、倒数第1段、第2栏倒数第1段、第3栏第5段),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当使用该组合物时(包括刷牙),带有颗粒感的所述附聚物可以崩解为更小的颗粒,砂砾感觉随之消失,并公开了一种含有7%附聚物颗粒1的牙膏,其硬度为3.7(参见对比文件1第7栏第50行-第8栏第26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二氧化硅附聚物的压碎强度以及组合物的粘度;(2)具体限定了二氧化硅粒子选自热解二氧化硅、焦化二氧化硅、沉淀二氧化硅、硅胶以及它们的混合物。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同组成和粘度且同样清洁指示的口腔护理组合物。但是,对于区别(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备的产品在使用感觉等方面的需要即可对二氧化硅附聚物的压碎度进行选择,这是通过正交实验等即可筛选的。至于组合物的粘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组分的性质以及制备的产品的清洁效果、稳定性、使用感觉等方面的需要经过正交实验等即可调整确定的;对于区别(2),热解二氧化硅、焦化二氧化硅、沉淀二氧化硅、硅胶是本领域常见的二氧化硅粒子,根据制备产品的需要在常规种类中进行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一般实验等即可调整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 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组合物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组合物的粘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组分的性质以及制备的产品的清洁效果、稳定性、使用感觉等方面的需要经过正交实验等即可调整确定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组合物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附聚物在组合物中的含量可以为3-40wt%(与权利要求3数值范围部分重叠)(参见说明书第4栏倒数第2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5对组合物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附聚物颗粒的D50为80-1500μm(落入权利要求5相应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构成附聚物颗粒的材料颗粒的D50为4-35μm(此数值落入权利要求4相应数值范围内),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7分别对组合物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附聚物颗粒的D50为80-1500μm,带有颗粒感的所述附聚物可以崩解为更小的颗粒,砂砾感觉随之消失,还公开一种含有7%附聚物颗粒1的牙膏,其硬度为3.7,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备的产品各组分的性质、稳定性、使用感觉等方面的需要即可对附聚物粒度和压碎强度进行筛选,以获得适宜的数值,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1对组合物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组合物中可以加入增稠剂,其在组合物中含量可以为0.1-5wt%(此数值范围与权利要求10范围端点重叠),种类可以为丙烯酸的共聚物或交联聚合物、杂多糖如黄原胶和瓜尔胶、纤维素衍生物如羧甲基纤维素钠(参见说明书第5栏倒数第4段至第6栏第1段),而卡波姆、天然和合成树胶、丙烯酰胺聚合物、乙烯聚合物、聚胺、环氧乙烷聚合物、矿物油、凡士林、粘土和有机改性粘土均为常见的增稠剂,甲基纤维素、乙基纤维素、羟乙基纤维素、角叉菜胶、黄芪胶、藻酸盐、阿拉伯树胶、明胶是常见的纤维素及衍生物、杂多糖胶类,选择这些常规种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至于其在组合物中的具体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范围的基础上,经过调整即可确定的范围,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14分别对组合物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组合物中可以加入甘油、山梨糖醇、木糖醇和聚乙二醇(参见说明书第5栏倒数第5段),还公开组合物中可以加入抗菌剂、甜味剂、颜料(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2段、第6栏第2段),剂型可以为牙膏、牙粉、牙胶(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5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鼓励正确的牙齿清洁的非治疗方法,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14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均不具备创造性,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口腔组合物在使用时直接应用于口腔或者刷拭,使其在牙齿上进行工作,在使用时带有颗粒感的所述附聚物可以崩解为更小的颗粒,砂砾感觉随之消失(参见说明书第6栏倒数第3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 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二氧化硅附聚物用于制造口腔护理组合物的用途,基于权利要求1评述中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6中限定二氧化硅附聚物的压碎强度以及组合物的粘度;(2)具体限定了二氧化硅粒子选自热解二氧化硅、焦化二氧化硅、沉淀二氧化硅、硅胶以及它们的混合物。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二氧化硅附聚物用于制造口腔护理组合物的用途。但是,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当使用该组合物时(包括刷牙),带有颗粒感的所述附聚物可以崩解为更小的颗粒,砂砾感觉随之消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备的产品在使用感觉等方面的需要即可对二氧化硅附聚物的压碎度进行选择,这是通过正交实验等即可筛选的。至于组合物的粘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组分的性质以及制备的产品的清洁效果、稳定性、使用感觉等方面的需要经过正交实验等即可调整确定的;对于区别特征(2),热解二氧化硅、焦化二氧化硅、沉淀二氧化硅、硅胶是本领域常见的二氧化硅粒子,根据制备产品的需要在常规种类中进行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一般实验等即可调整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 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对权利要求16作了进一步限定,但是,对比文件1 已经公开了剂型可以为牙膏、牙粉、牙胶(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5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由本申请的发明内容,特别是说明书第8段的内容可知,本申请是通过将特定二氧化硅附聚物配制成具有适当粘度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当使用该组合物刷牙时带有颗粒感的附聚物崩解为更小的颗粒,以提供能够指示正确的牙齿清洁的产品。如前所述,指示正确的牙齿清洁的效果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尽管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口腔护理组合物的粘度对附聚物破碎的容易性有影响,但是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是通过含有二氧化硅附聚物的组合物中的大尺寸粒径的颗粒在使用后变为小尺寸颗粒,从而达到指示清洁的目的,由此可见,能否指示正确的牙齿清洁,取决于大尺寸粒径的颗粒能否在使用后变成小尺寸颗粒,因此如前所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同时,能够预期这样的改进能够同样实现正确指示清洁的效果;
其次,本申请的实验数据虽然证明了粘度不同,颗粒破碎容易度不同,但是由于颗粒破碎即可正确指示清洁,没有证据表明颗粒破碎容易度对于产品正确指示清洁的效果产生了何种影响,因此并不能认为,当组合物粘度不在要求保护的范围内时,不能正确指示清洁,也就是说,正确的牙齿清洁的指示与附聚物破碎的容易性并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此外,本申请的实施例1-6的粘度变化从15到107.6BKU,但是均实现了本申请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但是对于实施例2和4来说,两者使用的是相同的二氧化硅附聚物,但是增稠剂的用量不同,实施例4的粘度明显大于实施例2,二者初始时的D90差别不大,但是刷拭3分钟后的D90差别非常大,而实施例1和3使用的是不同的二氧化硅附聚物,也是由于增稠剂的用量不同,实施例3的粘度明显大于实施例1,但是二者初始时的D90与刷拭3分后的D90基本相同,由此可见,本申请的实施例不能证明粘度越小,效果越好,仅仅是原料及其用量的不同导致的结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及所做修改并未克服本申请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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