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水机及其隔膜泵组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净水机及其隔膜泵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257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561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84045.3
申请日:2015-04-17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饮水机制造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屈威
合议组组长:陈存敬
参审员:徐长红
国际分类号:F04B43/02(2006.01);F04B5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它们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取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84045.3,名称为“净水机及其隔膜泵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饮水机制造有限公司和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4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5:US2006/0144455A1,公开日未:2006年07月0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净水机的隔膜泵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泵体,所述泵体具有出水端;
阻尼装置,所述阻尼装置包括:
第一壳体,所述第一壳体具有进水口,所述进水口通过进水接头与所述出水端相连;
第二壳体,所述第二壳体具有出水口,所述出水口上连接有出水接头,所述第二壳体与所述第一壳体连接且与所述第一壳体限定出缓冲空间,其中所述缓冲空间分别与所述进水口和所述出水口相连;
阻尼件,所述阻尼件设在所述缓冲空间内且由水压驱动弹性变形,所述阻尼件包括:
弹性管,所述弹性管内部中空,所述弹性管的至少一端敞开;
至少一个端塞,所述至少一个端塞封闭所述弹性管的所述敞开的至少一端;
其中,所述第二壳体的朝向所述第一壳体的一端具有环形凸缘,所述第一壳体的朝向所述第二壳体的一端与所述环形凸缘焊接,且所述环形凸缘的横截面形成为L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净水机的隔膜泵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阻尼件为橡胶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净水机的隔膜泵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阻尼件为内部中空且密封的橡胶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净水机的隔膜泵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阻尼件为波纹管。
5. 一种净水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净水机的隔膜泵组件。”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净水机的隔膜泵组件,对比文件5为一种潜水泵组件;(2)本申请的壳体包括第一壳体、第二壳体,进水口位于第一壳体,出水口位于第二壳体,第二壳体与第一壳体连接且与第一壳体限定出缓冲空间,第二壳体的朝向第一壳体的一端具有环形凸缘,第一壳体的朝向第二壳体的一端与环形凸缘焊接,且环形凸缘的横截面形成为L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降低净水机的隔膜泵出水管的振动和噪音;(2)如何适应实际的工作环境。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具备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的隔膜泵组件的净水机,对比文件5公开了流体系统包括潜水泵组件,将潜水泵的出水管阻尼装置用于净水机的隔膜泵出水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5中的流体压力系统和本申请的净水机水路系统,不论系统的规模大小、流体压力大小,都是完全不同的,相应的,对于减震降噪的需求也完全不同。2)对比文件5中的压力罐164具有柔性侧壁196,而本申请中的第一和第二壳体不是柔性件,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和硬度。3)对比文件5中的柔性隔膜囊172与本申请中的阻尼件并不相同,理由如下:a对比文件5中的柔性隔膜囊172受设置在缓冲空间内的柔性约束管198限制,而本申请中的阻尼件在缓冲空间内呈自由状态;b对比文件5中的柔性隔膜囊172仅随流体的压力和温度发生体积变化,而本申请中的阻尼件,是由水压驱动变形的。4)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或者暗示“壳体由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构成,在第二壳体的朝向第一壳体的一端设置环形凸缘,并将第一壳体的朝向第二壳体的一端与环形凸缘焊接,更没有将环形凸缘的横截面设置为L形,以提高焊缝质量”。综上所述,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5中已经公开壳体由两端盖和侧壁结合以形成缓冲空间,至于壳体的具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壳体的具体组成部分及相互之间连接关系,例如使得壳体由两部分构成时,使其包括第一壳体、第二壳体,并根据需要选择焊接连接部的结构,具体设置第二壳体朝向第一壳体的一端设置横截面为L形的环形凸缘以与第一壳体焊接,以获得需要的焊接密封效果及质量。(2)液体经过泵的泵送,压力增大,低压液体变为高压液体,因此,输出液体管道压力波动大,皆有减震降噪的需要。在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用于商业建筑、住宅建筑和市政供水系统配备的水压系统,或者石油系统、液压系统的潜水泵的输出液体管道内的与本申请相同的阻尼装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将阻尼装置用于净水机的隔膜泵出水管,并根据具体的受压环境调整其规模及承压大小范围。(3)对比文件5公开了“压力罐164承受流体压力时维持其原本形状。特别地,侧壁196和端盖195、191由塑料形成,例如聚氯乙烯或其它无腐蚀材料,例如不锈钢”,由此可知,由侧壁196和端盖195、191组成的壳体必然具有一定硬度和强度。对比文件5中的约束元件可用于防止柔性隔膜囊172的过度膨胀导致阻碍液体流动,弹性隔膜气囊172可在压力箱164内自由浮动,随着液体压力的变化,弹性隔膜气囊172随压力增大而收缩或随压力减小膨胀,由水压驱动变形,从而降低泵的输出流体管路内的震动噪声,以实现减震降噪的目的,因此,约束元件的设置与否对阻尼装置的减震降噪功能影响不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阻尼件本身的材料、膨胀特性和壳体内限定的缓冲空间大小选择设置约束元件。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5中的流体压力系统和本申请的净水机水路系统,不论在系统的规模大小、流体压力大小等方面存在不同,但是他们同属于流体压力系统,同样都存在泵出水压力的不平稳产生波动从而产生振动这一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5给出了在潜水泵出水端设置阻尼装置以解决压力波动这一技术启示,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由压力波动而产生振动从而产生噪音这一技术问题时,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5公开的阻尼装置用于净水机的隔膜泵来消除压力波动降低振动从而降低噪音,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首先在本申请中没有关于“第一和第二壳体不是柔性件,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和硬度”的任何记载;其次,在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59段明确披露了“侧壁196和端盖191和195由不锈钢材料制成”和“在本申请的其他方面侧壁196可由弹性材料制成,端盖191和195由坚硬的能保持形状的材料制成”两种并列的实施方式,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阻尼装置的壳体可由具有一定的强度和硬度得材料制成这一具体方式。3)首先,虽然对比文件5中的柔性隔膜囊172受设置在缓冲空间内的柔性约束管198限制,但是其使得囊172在变大后也能保证流体顺利通过压力容器164,而本申请中的阻尼件在缓冲空间内呈自由状态,因此本申请不能保证在阻尼件发生变形后流体顺利通过阻尼装置3;其次,对比文件5公开了“囊的膨胀和收缩依靠于系统的压力”(参见说明书第33-48段),因此,对比文件5中的囊与本申请中的阻尼件都是由压力引起变形的。4)将阻尼装置的壳体设置为一个整体、或是包括有两个壳体,亦或是如对比文件5中所公开的由三部分组成,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和实际使用环境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焊接部位为法兰或凸缘的形式,具体设置第二壳体的朝向第一壳体的一端具有环形凸缘,其中第一壳体的朝向第二壳体的一端与环形凸缘焊接,并根据需要设置环形凸缘横截面的具体形状,例如,将其设置为L形,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和实际使用环境为了将两个部件进行连接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而其能够提高焊缝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的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一壳体的朝向所述第二壳体的一端与所述环形凸缘焊接”修改为“所述第一壳体的朝向所述第二壳体的一端与所述环形凸缘通过超声波焊接技术焊接”,从而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5的文字部分并未说明任何关于“超声波焊接”的内容,本申请由于采用了超声波焊接技术不仅能够提高焊接效率,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焊缝质量,保证焊缝的密封性良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使用寿命。2)对比文件5中的流体压力系统和本申请的净水机水路系统,不论系统的规模大小、流体压力大小,都是完全不同的,相应的,对于减震降噪的需求也完全不同。3)对比文件5中的压力罐164具有柔性侧壁196,而本申请中的第一和第二壳体不是柔性件,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和硬度,因此,二者的结构和特性完全不同。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8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超声波焊接技术是本领域中常用的焊接方式,其具有的优缺点是本领域所公知的,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使用需求以及各种焊接方式的特点来选择适宜的焊接方式,而本申请中由于采用了超声波焊接技术所取得的提高焊接效率,一定程度上提高焊缝质量,保证焊缝的密封性良好,从而提高其使用寿命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得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修改仅能使权利要求1不同于对比文件5,但并不能使其相对于对比文件5具备创造性。2)虽然对比文件5中的流体压力系统和本申请的净水机水路系统,不论在系统的规模大小、流体压力大小等方面存在不同,但是他们同属于流体压力系统,且同样都存在泵出水压力的不平稳产生波动从而产生振动这一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5给出了在潜水泵出水端设置阻尼装置以解决压力波动这一技术启示,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由压力波动而产生振动从而产生噪音这一技术问题时,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5公开的阻尼装置用于净水机的隔膜泵来消除压力波动降低振动从而降低噪音,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3)首先在本申请中没有关于“第一和第二壳体不是柔性件,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和硬度”的任何记载;其次,在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59段明确披露了“侧壁196和端盖191和195由不锈钢材料制成”和“在本申请的其他方面侧壁196可由弹性材料制成,端盖191和195由坚硬的能保持形状的材料制成”两种并列的实施方式,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阻尼装置的壳体可由具有一定的强度和硬度得材料制成这一具体方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从而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5中的流体压力系统和本申请的净水机的水路系统不同,也不能等同;其次,对比文件5中的压力罐与本申请中的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结构和特性完全不同,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也没有暗示在第二壳体的朝向第一壳体的一端设置环形凸缘,并将第一壳体的朝向第二壳体的一端与环形凸缘焊接,更没有将环形凸缘的横截面设置为L形,以提高焊缝质量。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第一壳体的朝向第二壳体的一端与环形凸缘通过超声波焊接技术焊接”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采用超声波焊接不仅能够提高焊接效率,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焊缝质量,保证焊缝的密封性良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使用寿命。3)对于区别技术特征“阻尼件为波纹管”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中阻尼件3可以是波纹管,由于波纹管的轴向截面具有可折叠的皱纹片,所以在水压的作用下,波纹管可以发生弹性变形,进而可以缓冲振动并降低振动产生的噪音。综上所述,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净水机的隔膜泵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泵体,所述泵体具有出水端;
阻尼装置,所述阻尼装置包括:
第一壳体,所述第一壳体具有进水口,所述进水口通过进水接头与所述出水端相连;
第二壳体,所述第二壳体具有出水口,所述出水口上连接有出水接头,所述第二壳体与所述第一壳体连接且与所述第一壳体限定出缓冲空间,其中所述缓冲空间分别与所述进水口和所述出水口相连;
阻尼件,所述阻尼件设在所述缓冲空间内且由水压驱动弹性变形,所述阻尼件为波纹管,所述阻尼件包括:
弹性管,所述弹性管内部中空,所述弹性管的至少一端敞开;
至少一个端塞,所述至少一个端塞封闭所述弹性管的所述敞开的至少一端;其中,所述第二壳体的朝向所述第一壳体的一端具有环形凸缘,所述第一壳体的朝向所述第二壳体的一端与所述环形凸缘通过超声波焊接技术焊接,且所述环形凸缘的横截面形成为L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净水机的隔膜泵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阻尼件为橡胶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净水机的隔膜泵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阻尼件为内部中空且密封的橡胶管。
4. 一种净水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净水机的隔膜泵组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2月0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即第1-53段)、说明书附图第1-3页(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净水机的隔膜泵组件。对比文件5(US2006144455A1)公开了一种包括自由浮动气囊的流体压力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5的说明书第33-59段,附图1、2):流体压力系统包括压力容器16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阻尼装置),压力容器164具有进水管188和出水管192,进水管188与控制阀、排放阀和潜水泵连接,潜水泵泵送的水通过排放阀、控制阀、进水管188进入到压力容器164;潜水泵包括泵体,泵体具有出水端(隐含公开);压力容器164包括:端盖191、端盖195和侧壁196,端盖191具有进水口,进水口连接有进水管188,进水管188与出水端相连(隐含公开),端盖195,端盖195具有出水口,出水口上连接有出水管192,端盖191、端盖195和侧壁196连接且相互间限定出缓冲空间,其中缓冲空间分别与进水口和出水口相连;阻尼件,阻尼件设在缓冲空间内且由水压驱动弹性变形,阻尼件包括:弹性隔膜气囊172(即本申请中的弹性管),弹性隔膜气囊172内部中空,弹性隔膜气囊172的两端敞开;入口塞208、出口塞210(即本申请中的两个端塞),入口塞208、出口塞210封闭弹性隔膜气囊172的敞开的两端;端盖191、端盖195和侧壁196通过焊接连接在一起。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5中的压力容器164和潜水泵组成了潜水泵组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净水机的隔膜泵组件,对比文件5为一种潜水泵组件;(2)本申请的壳体包括第一壳体、第二壳体,进水口位于第一壳体,出水口位于第二壳体,第二壳体的朝向第一壳体的一端具有环形凸缘,第一壳体的朝向第二壳体的一端与环形凸缘通过超声波焊接技术焊接,且环形凸缘的横截面形成为L形;(3)所述阻尼件为波纹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降低净水机的隔膜泵出水管由于压力波动而产生的振动,从而降低噪音;如何形成缓冲空间。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5还公开了“本发明可以用于液体或气体系统,如水系统、蒸汽系统、油系统、液压系统或其他流体系统,以解决压力和/或温度的波动”(参见说明书第48段),从上述内容和前述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5已经给出了将阻尼装置设置在水泵的出水端,以解决压力波动的技术启示,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降低由净水机的隔膜泵出水管的压力波动而产生振动,从而降低噪音”这一技术问题时,在对比文件5给出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阻尼装置用于净水机的隔膜泵出水管,从而降低由净水机的隔膜泵出水管的压力波动而产生的振动,从而降低噪音,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将阻尼装置的壳体设置为一个整体、或是包括有两个壳体,亦或是如对比文件5中所公开的由三部分组成,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和实际使用环境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将进水口设置在第一壳体,出水口设置在第二壳体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焊接部位为法兰或凸缘的形式,设置第二壳体的朝向第一壳体的一端具有环形凸缘,其中第一壳体的朝向第二壳体的一端与环形凸缘焊接,并根据需要设置环形凸缘横截面的具体形状,例如,将其设置为L形,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和实际使用环境为了将两个部件进行连接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而选用何种焊接方法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求以及焊接环境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适应不同的水压及工作环境,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选择合适的阻尼件,例如,将其设置为波纹管,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阻尼件为橡胶件”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具体公开如下(参见说明书第33-59段,附图1、2):阻尼件为丁基橡胶管(即橡胶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阻尼件为内部中空且密封的橡胶管”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具体公开如下(参见说明书第33-59段,附图1、2):弹性隔膜气囊172包括:具有进水端200和出水端204的圆柱形侧壁173,进水端200和出水端204分别被入口塞208和出口塞210密封,圆柱形侧壁173由弹性材料制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净水机,该净水机具备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净水机的隔膜泵组件。净水机包括隔膜泵组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将水泵送出来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在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5中的流体压力系统和本申请的净水机的水路系统不同,也不能等同;其次,对比文件5中的压力罐与本申请中的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结构和特性完全不同,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也没有暗示在第二壳体的朝向第一壳体的一端设置环形凸缘,并将第一壳体的朝向第二壳体的一端与环形凸缘焊接,更没有将环形凸缘的横截面设置为L形,以提高焊缝质量。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第一壳体的朝向第二壳体的一端与环形凸缘通过超声波焊接技术焊接”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采用超声波焊接不仅能够提高焊接效率,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焊缝质量,保证焊缝的密封性良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使用寿命。3)对于区别技术特征“阻尼件为波纹管”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中阻尼件3可以是波纹管,由于波纹管的轴向截面具有可折叠的皱纹片,所以在水压的作用下,波纹管可以发生弹性变形,进而可以缓冲振动并降低振动产生的噪音。综上所述,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1)首先,虽然对比文件5中的流体压力系统和本申请的净水机水路系统存在不同,但是它们同属于流体压力系统,且同样都存在泵出水压力的不平稳产生波动从而产生振动这一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5给出了在潜水泵出水端设置阻尼装置以解决压力波动这一技术启示,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由压力波动而产生振动从而产生噪音这一技术问题时,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5公开的阻尼装置用于净水机的隔膜泵来消除压力波动降低振动从而降低噪音,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次,选择焊接部位为法兰或凸缘的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和实际使用环境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将第二壳体设置成朝向第一壳体的一端具有环形凸缘,其中第一壳体的朝向第二壳体的一端与环形凸缘焊接,并根据需要设置环形凸缘横截面的具体形状,例如,将其设置为L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和实际使用环境为了将两个部件进行连接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2)超声波焊接技术是本领域中常用的焊接方式,其具有的优缺点是本领域所公知的,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使用需求以及各种焊接方式的特点来选择适宜的焊接方式,而本申请中由于采用了超声波焊接技术所取得的提高焊接效率,一定程度上提高焊缝质量,保证焊缝的密封性良好,从而提高其使用寿命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得到的。3)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不同阻尼件的结构和特点,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不同的水压及工作环境来选择合适的阻尼件,例如,将其设置为波纹管,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由于波纹管的轴向截面具有可折叠的皱纹片,所以在水压的作用下,波纹管可以发生弹性变形,进而可以缓冲振动并降低振动产生的噪音”也是本领域公知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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