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可降低食用菌大棚棚内温度的保温材料及配套栽培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44
决定日:2020-01-04
委内编号:1F2672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22677.4
申请日:2015-05-04
复审请求人:丽水市瑞芝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勋伟
合议组组长:陈辉
参审员:王霞
国际分类号:A01G1/04(2006.01),C09D193/04(2006.01),C09D125/14(2006.01),C09D5/33(2006.01),C09D7/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基于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合理得出,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22677.4,名称为“可降低食用菌大棚棚内温度的保温材料及配套栽培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丽水市瑞芝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9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3段(第1-4页);2018年6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934207A,公开日为2007年03月21日;
对比文件2:“地栽香菇标准化生产技术”,张宝军,食药用菌,第20卷,第2期,第100-101页,公开日为2012年03月1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降低食用菌大棚棚内温度的保温材料,其特征是:由以下按照重量份配比:降温粒子20份~30份、乳化松香10份~15份、钛白粉8份~10份、碳酸钙5份~10份、高岭土8份~10份,苯丙乳液5份~8份;降温粒子采用丙烯酸或冰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降低食用菌大棚棚内温度的保温材料,其特征是:采用该保温材料,食用菌的栽培步骤如下,
(1)培育菌种:将食用菌子实体组织分离得到母种,通过菌种扩繁和提纯培养得到原种,原种再次扩繁,开成栽培种;
(2)灭菌接种:将常规的食用菌培养基配料装入塑料筒袋并扎口,在95℃~100℃条件下常压灭菌13~15小时后,冷却至25℃以下接种;
(3)大棚准备:选择大棚栽培,大棚以钢管或竹木结构作为支撑架,支撑架外覆盖塑料膜,塑料膜上喷涂白色的保温涂料,保温涂料为倒入水中混合成糊状,将其均匀喷涂在塑料膜外;
(4)发菌:接种后的菌棒,放在室内或大棚中,在适合的通风、温度条件下发菌培养,约40天后全袋发透;
(5)出菇:菌棒发透后,经过35~45天时间后成熟,食用菌颜色加深,形成菌皮,当日最高气温降到20℃以下时,成熟的菌棒可以进行温差刺激和振动刺激,使之形成原基,并发展成幼蕾,最后长成食用菌子实体;
(6)采收。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降低食用菌大棚棚内温度的保温材料,其特征是:所述步骤(2)中的塑料筒袋选用15×55×0.05厘米的低压聚乙烯筒材料。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降低食用菌大棚棚内温度的保温材料,其特征是:所述步骤(2)中菌棒需要经1~2次刺孔增氧,刺孔在食用菌菌丝覆盖部位。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降低食用菌大棚棚内温度的保温材料,其特征是:所述步骤(6)中,做干薄菌的,当食用菌子实体边沿基本上展开时采收。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降低食用菌大棚棚内温度的保温材料,其特征是:做干厚菌或鲜菌的,当食用菌子实体边沿尚未完全展开,长到八成熟时采收。
7. 根据权利要求2或6所述的可降低食用菌大棚棚内温度的保温材料,其特征是:采完一潮食用菌后,养菌8~15天,当采摘后的食用菌疤上有菌丝冒出并稍有转色,便进入下一潮食用菌的出菇管理,采收直至食用菌出尽为止。”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用于食用菌大棚;(2)保温材料由以下按照重量份配比:降温粒子20份~30份、乳化松香10份~15份、钛白粉8份~10份、碳酸钙5份~10份、高岭土8份~10份,苯丙乳液5份~8份。该区别技术特征(1)、(2)在对比文件1公开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合理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合理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在对比文件2公开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合理得出。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7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具有同样的成分,应当也具有降温又透光的作用。对比文件1的遮光剂,实质上也是通过遮光、反光作用,降低温室大棚内温度的保温材料,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保温材料;对比文件1也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3段):遮光剂中还可以根据需要进一步添加增粘剂、分散剂等,在此基础上,选择还添加苯丙乳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同样能解决遮光降温、透光的问题,将其用于食用菌栽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没有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还包括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的遮光剂“丙稀酸树脂”是遮光的作用,首先其成分不同,与本技术方案中“降温粒子”成分不同,不存在技术启示;其次,其作用也不同,降温粒子是降温的作用,不是遮光,食用菌大棚是需要透光,供食用菌生产所用,因此是不能遮光;2)本技术方案的方法,可以不用LED灯,因为大棚可以均匀透入一定光照,隔热效果好,减少隔热处理的成本和制冷制热的能耗,在食用菌大棚栽培上的效益非常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内容结合公知常识证据(《涂料工业用原材料技术标准汇编》,技术标准出版社,第696页,1983年7月)可知本申请中的“丙烯酸”并非纯的丙烯酸,实质上应当是丙烯酸聚合物。而对比文件1中丙烯酸系树脂同样是以丙烯酸为原料制备的丙烯酸聚合物,因此其公开了本申请中“降温粒子采用丙烯酸”;2)即使复审请求人能够清楚限定降温粒子是丙烯酸单体聚合物,对比文件1仍有技术启示。丙烯酸树脂也是常用的建筑物隔热涂层基料(参见《建筑隔热技术》,杨晚生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第180-181页,2014年7月)。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选择类似的透明度好的隔热涂层基料,如丙烯酸单体聚合物制备涂料只是一种常规选择;3)对比文件1的遮光剂,实质上也是通过遮光、反光作用,降低温室大棚内温度的保温材料,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保温材料。且采用在棚膜上喷洒白色涂料的方式为大棚遮光降温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黄瓜高效栽培》,苗锦山等,机械工业出版社,第1版,第39页,2015年2月28日)。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在引用原驳回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还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1:“《涂料工业用原材料技术标准汇编》,技术标准出版社,第696页,公开日为1983年7月31日”和公知常识性证据2:“《建筑隔热技术》,杨晚生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第180-181页,公开日为2014年07月31日”,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用于食用菌大棚;(2)保温材料由以下按照重量份配比:降温粒子20份~30份、乳化松香10份~15份、钛白粉8份~10份、碳酸钙5份~10份、高岭土8份~10份,苯丙乳液5份~8份;(3)降温粒子采用丙烯酸或冰砂。该区别技术特征(1)、(2)、(3)在对比文件1公开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合理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其实质上为一种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保温材料的食用菌的栽培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食用菌栽培方法,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合理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在对比文件2公开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合理得出。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7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首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内容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可知,本申请显然不可能使用酸性强,有腐蚀性的丙烯酸液体作为涂料组分,这不仅实现不了降温的作用,而且还会腐蚀大棚薄膜;在现有化学工业中也没有用纯的液体丙烯酸直接做涂料组分的技术示例,都是利用丙烯酸制备的共聚物来做涂料组分。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丙烯酸系树脂”也是一种由丙烯酸为原料制备的聚合物,同时,丙烯酸树脂是常用建筑物隔热涂层基料,其透明度高,既能隔热也可以透光(具体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180-181页),并非复审请求人所说的“丙烯酸树脂是遮光的作用,与本技术方案中降温粒子成分不同,不存在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性证据2可以得出,丙烯酸树脂既能隔热也能透光,可以应用于农业大棚降温涂料的制备,在此基础上,选择类似的透明度好的隔热涂层基料,如丙烯酸单体聚合物制备涂料只是一种常规选择;因此,使用对比文件1的大棚涂料,也可以起到隔热透光的作用,那么减少非自然光的使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用LED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技术方案解决的核心问题的既能透光又能隔热,使大棚棚内温度低又有光线,这样适合食用菌生产,因此与对比文件1和2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而且相对应的技术方案也不同;对比文件1中主要是解决遮光层容易掉落的问题,而本技术方案解决的问题是降温困难、且降温与透入一定均匀的光产生冲突,对比文件1是需要遮光,而本技术方案需要透光,在技术方案产生的作用是相反的;对比文件1中含有“丙烯酸系树脂”,但是组合而成的遮光剂就是通过遮光来隔热的,根本没有提到透光,因为在技术人员中,通常认为透光一定就带来热量;2)本技术方案中的保温材料形成半透明材质,钛白粉具有很好的遮光作用,可反射一部分太阳光,并起到隔热的作用;碳酸钙在空气中稳定,有吸潮能力,有较好的遮盖力,碳酸钙覆盖在塑料膜表面,在夜间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并储存,在太阳照射时,蒸发水分并起到降温的作用,辅助降温粒子降温;降温粒子的占比成分较高,透过吸热后的光线,给食用菌提供光照,但是大幅度减少热量的进入,起到隔热的作用;3)本技术方案的方法,可以不用LED灯,因为大棚可以均匀透入一定光照,隔热效果好,减少隔热处理的成本和制冷制热的能耗,在食用菌大棚栽培上的效益非常大。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文本一致,即:申请日2015年05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3段(第1-4页);2018年06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降低食用菌大棚棚内温度的保温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用于大棚栽培的农业用遮光剂(相当于一种可降低大棚棚内温度的保温材料),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1段、第2页第7段-第3页第8段、第11页第6段-12页第6段):包含无机物、丙烯酸系树脂乳液(降温粒子的下位概念)、作为水性溶剂的水。无机物为选自碳酸钙、氧化钛、钛白、滑石、粘土、氧化硅、云母和硫酸钡中的至少一种。遮光剂中还可以根据需要进一步添加增粘剂、分散剂等。将配制得到的遮光涂布液喷涂到农业用乙烯大棚的薄膜上。利用本发明提供的农业用遮光剂所得到的遮光涂膜,即使在遭遇降雨等时,涂膜也不会流失,能够获得长时间的遮光效果。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用于食用菌大棚;(2)保温材料由以下按照重量份配比:降温粒子20份~30份、乳化松香10份~15份、钛白粉8份~10份、碳酸钙5份~10份、高岭土8份~10份,苯丙乳液5份~8份;(3)降温粒子采用丙烯酸或冰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配制适用于食用菌栽培大棚的降温材料,以利于食用菌生长。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一种可降低大棚棚内温度的保温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大棚内栽培食用菌时,为提高遮光度,降低棚内温度,容易想到借鉴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从而得出一种可降低食用菌大棚棚内温度的保温材料。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农业用遮光剂含有无机物和丙烯酸系树脂乳液,其中无机物为选自碳酸钙、钛白等中的至少一种,还可以根据需要进一步添加增粘剂、分散剂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遮光降温效果,以及对防火、粘附等性能的实际需求,适当添加相应的助剂,如乳化松香、高岭土、苯丙乳液等,容易得出一种由降温粒子、乳化松香、钛白粉、碳酸钙、高岭土,苯丙乳液组成的保温材料,且乳化松香、高岭土、苯丙乳液均为本领域常用的辅助材料。具体保温材料由以下按照重量份配比:降温粒子20份~30份、乳化松香10份~15份、钛白粉8份~10份、碳酸钙5份~10份、高岭土8份~10份,苯丙乳液5份~8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遮光隔热效果结合常规试验容易得出的。
对于区别特征(3),丙烯酸在常温下为无色液体,酸性强,有腐蚀性,有刺激性气味;化学性质活泼,易聚合成透明的白色粉末,在涂料工业中主要用来生产丙烯酸类树脂(具体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的第696页),同时本申请说明书第5段记载了“丙烯酸和冰砂均为白色粉末……丙烯酸及丙烯酸酯可以均聚及共聚,其聚合物用于合成树脂、合成纤维、高吸水性树脂、建材、涂料等工业……保温涂料中所采用的成分均为白色”,由此可见,本申请的丙烯酸为丙烯酸单体聚合物。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丙烯酸系树脂”也是一种由丙烯酸为原料制备的聚合物,同时,丙烯酸树脂是常用建筑物隔热涂层基料,其透明度高,既能隔热也可以透光(具体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的第180-181页)。在此基础上,选择类似的透明度好的隔热涂层基料,如丙烯酸单体聚合物制备涂料只是一种常规选择。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丙烯酸系树脂粒子作为降温粒子的基础上,选择其它具有保温、隔热材料作为降温粒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具体选择冰砂作为降温粒子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上述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降低食用菌大棚棚内温度的保温材料……其特征是:采用该保温材料,食用菌的栽培步骤如下”,其实质上为一种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保温材料的食用菌的栽培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香菇标准化生产技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第100-101页):包括如下步骤:
场地的选择 发菌棚高3~3.2米,宽11米,长60米。材质为钢管或钢筋结构,棚顶覆盖双层塑料膜,中间加保温棉毡。出菇棚高2.5米,宽6.8米,长度根据地块确定,一般为40~50 米,间距1.1米,材质为竹木结构,棚顶覆盖塑料薄膜防雨,距棚顶1米处悬挂95%单层遮阳网遮光降温(相当于大棚准备:选择大棚栽培,大棚支撑架外覆盖塑料膜)。
栽培季节与品种 制棒时间1~3月,出菇时间5~11月。品种为高温18。
培养包制作 培养料配方为木屑79%、麦麸20%、石膏1%(相当于常规的食用菌培养基配料)。菌袋为规格15.5×55×0.005(厘米)的低压聚乙烯塑料袋(即塑料筒袋)。采用机械装袋,人工扎口。
灭菌 采用常压节能锅炉灭菌。在上灶后的6小时内升温至100℃(公开了“95℃~100℃”的端点值),用中火维持24小时,停火后闷2小时。料温降到70 ℃以下时出锅。5 接种 袋温降到20℃以下(落入“25℃以下”的数值范围)时接种(相当于灭菌接种:将常规的食用菌培养基配料装入塑料筒袋并扎口,在95℃~100℃条件下常压灭菌后,冷却至25℃以下接种)。
发菌培养 采用暗光培养,发菌棚气温保持在15~20 ℃之间,空气湿度以65%为宜。发菌期间根据气温、棚温、堆温、袋温的变化及时做好通风、散热、翻堆工作,防止缺氧、高温烧菌。当菌丝圈直径达8~10 厘米时,进行第一次刺孔,每个接种点周围刺4个孔,孔深1厘米;当菌丝发满半袋时,进行第二次刺孔,每侧刺孔8 ~10个,孔深1.5厘米。当菌丝发满袋后7 天,进行第三次刺孔,两侧及底面全部刺孔,数量为30个,深度为2厘米。
菌棒经过50~60天左右发菌,菌丝长满料袋(即全袋发透),再培养80~90天达到生理成熟。表现为菌丝体瘤状物占整个袋面的2/3,手捏瘤状物有松软弹性感(即形成菌皮),接种孔周围局部转色,此时即可进入出菇场转色出菇(相当于发菌:接种后的菌棒,放在室内或大棚中,在适合的通风、温度条件下发菌培养,至全袋发透)。
出菇管理 菌棒转色后进入出菇阶段。香菇原基形成的适宜温度为10~20℃,并要求有大于10℃的昼夜温差。采取干湿交替的方法进行喷水,出菇时菌棒含水量达到60%~65%,空气湿度达到80%~90%。根据菌棒具体情况,可采取温差、干湿差、振动刺激等措施促进菇蕾发生。合理进行人工疏蕾,每棒留菇6~8朵(结合前述“菌丝长满料袋,再培养80~90天达到生理成熟。表现为菌丝体瘤状物占整个袋面的2/3,手捏瘤状物有松软弹性感,接种孔周围局部转色,此时即可进入出菇场转色出菇”,相当于出菇:菌棒发透后,经过一段时间后成熟,食用菌颜色加深,形成菌皮;成熟的菌棒可以进行温差刺激和振动刺激,使之形成原基,并发展成幼蕾,最后长成食用菌子实体)。
当子实体长至6~7成熟时及时采收,每天采收3~5次(公开了采收)。适时采收的香菇,色泽好,菌肉厚,商品价值高;采收过晚,则菌伞展开,菌肉薄,重量轻,商品价值低。及时清除菇根及地雷菇,防止滋生病虫害。
休菌管理 休菌时间为10~15天,当菇脚坑发白,菌棒恢复弹性时为休菌完毕,进行下潮菇管理。每个生产周期出5~6潮菇。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为采用权利要求1中保温材料的配套栽培方法,在大棚塑料膜上喷涂白色的保温涂料,保温涂料为倒入水中混合成糊状,将其均匀喷涂在塑料膜外;(2)培育菌种:将食用菌子实体组织分离得到母种,通过菌种扩繁和提纯培养得到原种,原种再次扩繁,开成栽培种;灭菌时间为13~15小时;大棚以钢管或竹木结构作为支撑架;当日最高气温降到20℃以下时进行出菇管理;发菌约40天后全袋发透;菌棒发透后,经过35~45天时间后成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大棚内温度及如何细化食用菌栽培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1),根据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降低大棚棚内温度的保温材料,涂布于大棚薄膜用于遮光,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大棚遮光,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出菇棚棚顶覆盖塑料薄膜防雨,距棚顶1米处悬挂95%单层遮阳网遮光降温,因此,为降低成本、使棚室结构稳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借鉴对比文件1公开的涂布遮光剂的遮阳方法,从而得出一种采用保温材料的配套栽培方法。具体在大棚塑料膜上喷涂白色的保温涂料,保温涂料为倒入水中混合成糊状,将其均匀喷涂在塑料膜外,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栽培前培育菌种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将食用菌子实体组织分离得到母种,通过菌种扩繁和提纯培养得到原种,原种再次扩繁,开成栽培种,均为本领域常规的菌种培育方法。灭菌时间为13~15小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灭菌后培养料的洁净程度容易确定的,且上述数值也在本领域常规的数值范围内。
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发菌棚材质为钢管或钢筋结构,出菇棚材质为竹木结构,在此基础上,选择大棚以钢管或竹木结构作为支撑架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香菇原基形成的适宜温度为10~20℃,在此基础上,选择当日最高气温降到20℃以下时进行出菇管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发菌约40天后全袋发透,菌棒发透后,经过35~45天时间后成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菌丝生长情况容易确定的,且上述数值也在本领域常规的数值范围内。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7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第100-101页):菌袋为规格15.5×55×0.005厘米的低压聚乙烯塑料袋(相当于塑料筒袋选用低压聚乙烯筒材料);当菌丝圈直径达8~10 厘米时,进行第一次刺孔,每个接种点周围刺4 个孔,孔深1 厘米;当菌丝发满半袋时,进行第二次刺孔,每侧刺孔8~10 个,孔深1.5 厘米。当菌丝发满袋后7天,进行第三次刺孔,两侧及底面全部刺孔,数量为30个,深度为2厘米(相当于菌棒需要经刺孔增氧,刺孔在食用菌菌丝覆盖部位)。当子实体长至6~7成熟时及时采收,每天采收3~5次。适时采收的香菇,色泽好,菌肉厚,商品价值高;采收过晚,则菌伞展开,菌肉薄,重量轻,商品价值低。及时清除菇根及地雷菇,防止滋生病虫害。休菌时间为10~15天(落入“养菌8~15天”的数值范围内),当菇脚坑发白(即食用菌疤上有菌丝冒出并稍有转色),菌棒恢复弹性时为休菌完毕,进行下潮菇管理。每个生产周期出5~6潮菇(相当于采完一潮食用菌后,养菌8~15天,当采摘后的食用菌疤上有菌丝冒出并稍有转色,便进入下一潮食用菌的出菇管理)。
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菌袋为规格15.5×55×0.005厘米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后容易得出塑料筒袋选用15×55×0.05厘米。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菌棒进行3次刺孔增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菌丝实际生长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容易得出菌棒需要经1~2次刺孔增氧。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当子实体长至6~7成熟时及时采收,适时采收的香菇,色泽好,菌肉厚,商品价值高;采收过晚,则菌伞展开,菌肉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后容易得出做干厚菌或鲜菌的,当食用菌子实体边沿尚未完全展开,长到八成熟时采收;做干薄菌的,当食用菌子实体边沿基本上展开时采收,采收直至食用菌出尽为止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
1)首先,根据说明书第5、9、12段的记载“保温涂料中所采用的成分均为白色,起到很好的反射作用”;“保温涂料为白色,不吸收热量,并且起到很好的反射阳光、阻挡阳光和隔热的作用”;“只需在大棚膜上喷上一层保温涂料,便可起到遮阳、反射阳光及隔热作用”,这也就是说本申请的保温材料和对比文件1的遮光剂作用一样都是遮光隔热的。其次,关于透光,根据说明书第12、22段的记载“只需在大棚膜上喷上一层保温涂料,便可起到遮阳、反射阳光及隔热作用,……,夏天培菌比较遮阴,而经数月风吹日晒后,到了出菇季节,透光率自然增加,较好的满足了子实体对散射光的需求”可知,该保温涂料本身是具有遮光效果的,在大棚膜上喷涂以后,经数月风吹日晒导致涂料本身的损耗,从而增加其透光率,刚好满足子实体生长对光照的需求,该透光率的增加是涂料使用时自然损耗导致的,并非涂料本身组分导致的。根据说明书第12、22段后续的记载“第二年可在棚膜上喷涂补充一部分保温涂料,以恢复第二个夏季遮光降温功能”,也可以佐证上述观点。而对比文件1的遮光剂恰恰也是喷涂在大棚膜表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也会经历风吹日晒而造成损耗,从而导致遮光效果下降,透光率提高,进而满足出菇时子实体对散射光的需求,这与本申请保温涂料的透光过程是类似的。第三,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5段,第5页第5段):农业用遮光剂中所包含的为了确保遮光性而添加的无机物,该无机物的含量只要是能够发挥作为遮光剂所希望的遮光效果的量即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遮光剂的遮光效果是由无机物带来的,而非丙烯酸系树脂,这和本申请的遮光效果是由钛白粉等无机物带来的,而非降温粒子丙烯酸一样。而且根据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180-181页的教导可知,丙烯酸树脂是常用建筑物隔热涂层基料,其透明度高,既能隔热也可以透光,并非请求人所说的“其通过遮光来隔热,透光一定就带来热量”,因此,丙烯酸树脂完全可以作为降温粒子在保温涂料中使用,类似的透明度好的隔热涂层基料,如其他丙烯酸类聚合物制备涂料只是一种常规选择。
2)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无机物为选自碳酸钙、钛白等中的至少一种”,而钛白粉具有很好的遮光、反光、隔热的作用,碳酸钙有吸潮能力能辅助降温粒子降温属于其公知的化学性质,对比文件1的遮光剂由于也添加上述两种物质,自然也就具有相应的技术效果;同时,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作为降温粒子的丙烯酸系树脂的占比成分也较高,根据公知常识可知其透明度高,既能隔热也可以透光,与本申请的降温粒子的作用相同。
3)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的遮光涂料在使用时也会自然损耗导致的透光率增加,对比文件1的遮光涂料中也包括可透光的丙烯酸类聚合物(丙烯酸系树脂),这保证了其在使用过程中可以透入光照,从而避免LED灯的施用;由于对比文件1的遮光涂料和本申请保温涂料一样,也包括“丙烯酸类聚合物(丙烯酸系树脂),钛白粉,碳酸钙”等隔热、反光、辅助降温材料,因此,对比文件1也具有很好的隔热效果,也可以减少隔热处理的成本和制冷制热的能耗。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不能表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9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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