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电激励的旋转机电发电机的转子的滑环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706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1F296064
优先权日:2015-04-17
申请(专利)号:201680016883.2
申请日:2016-03-30
复审请求人:西门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春春
合议组组长:师彦斌
参审员:王璐
国际分类号:H02H3/16,H02H3/38,H02H3/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80016883.2,名称为“用于电激励的旋转机电发电机的转子的滑环体”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西门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3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4月17日,2017年09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7年11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对比文件1(US2322011A,公开日为1943年06月15日)公开了一种用于旋转机电发电机的能围绕轴线旋转的电激励的转子的滑环体,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所述滑环体包括轴向地由端板围住的绝缘元件和滑环接触面的轴向序列。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独立权利要求5除引用部分之外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风力发电机使用旋转机电发电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风力设备,在风力设备中使用风力发电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独立权利要求6和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8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7年09月20日提交的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修改文本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1段、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旋转机电发电机(1)的能围绕轴线(10)旋转的电激励的转子的滑环体(2),所述滑环体具有至少一个环绕的滑动接触面(12),所述滑动接触面与至少一个轴向地从所述滑环体(2)的端侧伸出的电的连接栓(11)导电地连接,其中所述滑环体(2)的端侧设有基本上对应于所述滑环体(2)的横截面的、电绝缘的支撑元件(4),所述支撑元件将所述连接栓(11)轴向地围绕并且径向地支撑,其中所述滑环体(2)轴向地连接到所述支撑元件(4)上,所述滑环体包括轴向地由端板(25、26)围住的绝缘元件和滑环接触面(12)的轴向序列,其中所述连接栓(11)除了接触面以外由绝缘部包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滑环体(2),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元件(4)具有用于扩大爬电路径的机构。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滑环体(2),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元件(4)在所述支撑元件的径向外部的环周面(27)处具有用于扩大爬电路径的机构。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滑环体(2),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元件(4)为了扩大爬电路径而具有环绕的肋片(29)。
5.一种旋转机电发电机(1),具有电激励的转子(7),在所述转子的轴向的延长部中设有围绕与所述转子(7)相同的轴线(10)旋转的、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滑环体(2)。
6.一种风力发电机,具有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旋转机电发电机(1)。
7.一种风力设备,具有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风力发电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8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绝缘元件23仅用于支撑与导线21相连的一个滑环20,没有对绝缘部件26进行连接,也没有支撑绝缘部件26,即绝缘元件23没有轴向连接整个滑环体,因此,绝缘元件23并不等同本申请中的电绝缘的支撑元件4,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的“电绝缘的支撑元件4”以及“滑环体轴向地连接到所述支撑元件4上”,并且也不具有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左侧栏第25-46行明确记载通过安装在绝缘衬套22端部上的绝缘环23而将滑环20固定在绝缘衬套22上,图2示出了套装在绝缘衬套22的一端上的绝缘环23在周向上将导线21和25包围在其内部,可以直接毫无意义的确定,绝缘环23与本申请中的支撑元件4作用相同,能将导线21和25轴向的围绕并且径向地支撑,且图2公开了滑环体20轴向地连接到绝缘环23上。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技术特征“电绝缘的支撑元件4”以及“滑环体轴向地连接到所述支撑元件4上”,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与滑动接触面导电连接的是连接栓,所述连接栓除了接触面以外由绝缘部包围;(2)滑环体还包括围住绝缘元件和滑环接触面的轴向序列的端板。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独立权利要求5除引用部分之外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风力发电机使用旋转机电发电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风力设备,在风力设备中使用风力发电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独立权利要求6和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是,“所述滑环体具有至少一个环绕的滑动接触面,所述滑动接触面与至少一个轴向地从所述滑环体的端侧伸出的电的连接栓导电地连接”,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中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包含“一个滑动接触面”以及与“一个滑动接触面”电连接的“一个连接栓”的方案,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滑环组件包括滑环20,以及与滑环20电连接的导电引线21,而绝缘环23轴向地围绕导电引线21,并且由于导电引线21与绝缘环在径向上相邻,因此绝缘环23必然径向支撑导电引线21;其次,即使复审请求人将其权利要求修改为“滑环体具有大于一个环绕的滑动接触面,每个滑动接触面与至少一个轴向地从所述滑环体的端侧伸出的电的连接栓导电地连接”的方案,那么,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滑环组件包括滑环20、24,滑环24与导线引线25电连接,根据附图2、4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绝缘环23轴向地围绕导电引线21、25,而绝缘环23与导线25的绝缘管32径向相邻,因此绝缘环23也向导线25的绝缘管32提供径向支撑,为了进一步提高吸收作用在导线上离心力,而忽略由于绝缘材料的老化而导致的导线的损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省去导线25的绝缘管32,而直接使得导线25与绝缘环23径向相邻,从而径向支撑导线25。至于支撑元件提供的支撑作用,本申请在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限定为“支撑元件将所述连接栓轴向地围绕并且径向支撑,其中滑环体轴向地连接到所述支撑元件上”,可见支撑元件仅限定为对连接栓进行径向支撑,并不需要支撑滑环体的其他部件,而对比文件1中的绝缘环对导电引线也进行了径向支撑。另外,关于滑环体与支撑元件的连接,在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限定为“滑环体轴向地连接到所述支撑元件上”,如对比文件1图2所示,绝缘环23轴向上连接了滑环组件,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的“电绝缘的支撑元件4”以及“滑环体轴向地连接到所述支撑元件4上”。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7项权利要求),其中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支撑元件将所述连接栓轴向地围绕并且径向地支撑”修改为“所述支撑元件将所有连接栓轴向地围绕并且径向地支撑”,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支撑元件构成为一体式的支撑环并且安装在所述端板的外侧”。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支撑元件,对比文件1的绝缘元件23的作用类似于本申请中的由端板围住的绝缘元件,其作用在于为各个导线/滑动接触面提供绝缘,各个绝缘体的分离布置并不能吸收作用在连接栓/导线上的径向离心力,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绝缘元件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支撑元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也不能获得关于本申请的“所述支撑元件构成一体式的支撑环并且安装在所述端板的外侧”的技术启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1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用于旋转机电发电机(1)的能围绕轴线(10)旋转的电激励的转子的滑环体(2),所述滑环体具有至少一个环绕的滑动接触面(12),所述滑动接触面与至少一个轴向地从所述滑环体(2)的端侧伸出的电的连接栓(11)导电地连接,其中所述滑环体(2)的端侧设有基本上对应于所述滑环体(2)的横截面的、电绝缘的支撑元件(4),所述支撑元件将所有连接栓(11)轴向地围绕并且径向地支撑,其中所述滑环体(2)轴向地连接到所述支撑元件(4)上,所述滑环体包括轴向地由端板(25、26)围住的绝缘元件和滑环接触面(12)的轴向序列,其中所述连接栓(11)除了接触面以外由绝缘部包围,其中所述支撑元件(4)构成为一件式的支撑环并且安装在所述端板的外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1日提交意见陈述书的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包含7项权利要求,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7年09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修改文本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1段。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322011A,公开日为1943年06月15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旋转机电发电机的能围绕轴线旋转的电激励的转子的滑环体。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发电机转子的滑环组件(参见说明书第1页右侧栏第46行-第2页左侧栏第47行以及图2-4),具有环绕的滑环2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至少一个环绕的滑动接触面),滑环20与轴向的从滑环组件的端侧伸出的导电引线21电连接,滑环组件的端侧设有对应于滑环组件的横截面的、电绝缘的绝缘环2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元件),绝缘环23将导电引线21和25轴向地围绕,并且由于导电引线21与绝缘环23在径向上相邻,导电引线25通过绝缘管32与绝缘环23径向相邻,因此绝缘环23必然径向支撑导电引线21,并且,绝缘环23必然通过绝缘管32径向支撑导电引线25,即绝缘环23间接径向支撑导电引线25,也就是说,绝缘环23直接或间接径向支撑导电引线21和25,也即,绝缘环23径向支撑所有的导电引线;滑环组件轴向的连接到绝缘环23,滑环组件包括轴向的绝缘元件22和滑环20的轴向序列。由图2-4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绝缘环23为一体式绝缘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与滑动接触面导电连接的是连接栓,所述连接栓除了接触面以外由绝缘部包围;(2)滑环体还包括围住绝缘元件和滑环接触面的轴向序列的端板,支撑元件安装在端板的外侧。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如何连接滑环与绕组;(2)如何提高滑环体的可靠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利用连接栓与滑动接触面导电连接,并在连接栓处使用导线连接到绕组,或者直接利用导线与滑动接触面导电连接并使得该导线连接到绕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如何使得滑动接触面导电连接到绕组时的两种常见的技术手段,也即,使用连接栓与滑动接触面导电连接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当使用连接栓与滑动接触面导电连接时,为了确保安全,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将连接栓设计成除了接触面以外由绝缘部包围,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避免连接栓在滑动体处损坏或者从其预设的固定部脱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一步在滑环体轴向两端设置端板,且相应的由端板围住绝缘元件和滑环接触面的轴向序列从而提高滑环体的可靠性,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为了便于安装,将支撑元件安装在端板的外侧也是本领域技术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或3,其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支撑元件设置扩大爬电路径的机构以及设置位置及其具体形式。然而为了提高支撑元件的绝缘性能,提高滑环体的可靠性,在支撑元件4上设置具有用于扩大爬电路径的机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至于设置的具体位置即将该机构设置在支撑元件的径向外部的环周面处、以及具体形式即利用环绕的肋片作为扩大爬电路径的机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5-7
3.1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旋转机电发电机,其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滑环体。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旋转机电发电机(参见说明书第1页右侧栏第46行-第2页左侧栏第47行以及图2-4),包括电激励的转子,在转子的轴向延长部中设有围绕与转子同轴旋转的滑环组件。当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滑环组件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旋转机电发电机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风力发电机,具其有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旋转机电发电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旋转机电发电机(参见说明书第1页右侧栏第46行-第2页左侧栏第47行以及图2-4)。风力发电机使用旋转机电发电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旋转机电发电机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风力发电机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风力设备,其具有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风力发电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旋转机电发电机(参见说明书第1页右侧栏第46行-第2页左侧栏第47行以及图2-4)。在风力设备中使用风力发电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风力发电机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风力设备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中的绝缘元件19、24设置在各个滑动接触面12之间,而对比文件1中的滑环24和20是与导电引线25、21分别连接的,因此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滑动接触面12,处于滑环24和20之间的绝缘元件为绝缘套管元件22,因此,在对比文件1中绝缘套管元件2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由端板围住的绝缘元件,而并非是绝缘环23。关于绝缘环23,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右侧栏第46-52行明确公开了“滑环20电连接到导线21,并且通过绝缘环23固定到绝缘套管元件22上,绝缘环23以任意合适的方式(例如粘合剂的方式)固定安装在套管元件22的端部”,也即对比文件1明确了绝缘环23具有固定滑环20和绝缘套管元件22的作用,并且由于绝缘环23轴向围绕并且径向支撑导电引线21、25(具体理由可参见上述第(二)部分意见1),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绝缘环2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支撑元件。其次,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2-4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绝缘环23是一体式的绝缘环,而将绝缘环安装在端板外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具体理由可参见上述第(二)部分意见1)。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