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双温区管壳式冷凝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911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1F2703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686975.X
申请日:2013-12-13
复审请求人: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轶
合议组组长:肖震
参审员:孙平
国际分类号:F28B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为满足于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和目的,而有动机利用公知的原理和\/或常规技术手段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进一步改进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可以预期其技术效果,则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技术启示,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86975.X,名称为“一种双温区管壳式冷凝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6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3(CN102878724 A,公布日为2013年1月16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5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8年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温区管壳式冷凝器,包括壳体(3)和换热管,壳体设有入口(13)和出口(23),其特征在于:冷凝器还包括多孔节流板(4),多孔节流板上设有若干节流孔(41),多孔节流板设于壳体内分隔壳体内腔形成第一温区(11)和第二温区(21),第一温区、第二温区通过且仅通过多孔节流板的节流孔连通,换热管包括至少一根进水管(22)和至少一根出水管(12),进水管与出水管连通,出水管设于第一温区、进水管设于第二温区,壳体的入口设于所述第一温区,壳体的出口设于所述第二温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温区管壳式冷凝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孔节流板水平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双温区管壳式冷凝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温区设于所述第二温区上方。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一种双温区管壳式冷凝器,其特征在于:冷凝器壳体一端的外侧设有出水口(14)和进水口(24),所述出水管与出水口连通,所述进水管与进水口连通,出水管和进水管在冷凝器壳体另一端的外侧连通。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双温区管壳式冷凝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凝器壳体另一端的外侧设有管箱(5),管箱与壳体内部隔绝,所述进水管、所述出水管分别伸入管箱中与管箱连通。
6.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一种双温区管壳式冷凝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节流孔均布于所述多孔节流板。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双温区管壳式冷凝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节流孔在所述多孔节流板上沿多孔节流板的长度方向的孔间距为节流孔孔径的3.5倍-4.5倍。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双温区管壳式冷凝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节流孔在所述多孔节流板上沿多孔节流板的宽度方向的孔间距为节流孔孔径的0.9倍-1.1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进行了意见陈述,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当对比文件3的换热器作为蒸发器时,设计第一液体沉降孔15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气液流向冲突的问题,故下腔室液态制冷剂换热后形成的气态制冷剂只能且必须从第一隔板9与筒体1之间形成的通道流出,即当该换热器作为蒸发器时,第一隔板9和筒体1之间必须有通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换热器作为冷凝器使用时,形成的液态制冷剂将通过第一隔板上的多个第一液体沉降孔进入下腔室,并且这部分经过第一液体沉降孔的制冷剂在第一液体沉降孔的作用下还必然发生节流效应,为进一步提高冷凝器的换热效率,尤其是充分利用节流孔的节流效应以进一步对上腔室形成的少量制冷剂液体进一步降温,使制冷剂液体在整个筒体内均匀落入筒体下部,避免出现阻力不均,如局部阻力较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多孔节流孔板布满整个壳体所在平面,即第一温区、第二温区是仅通过多孔节流孔板的节流孔连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仅进行了意见陈述,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除坚持复审请求时的意见,还认为:虽然合议组指出本申请第0021段提到“水平设置的多孔节流板4使节流孔41竖直,以加快壳体3内的冷媒通过多孔节流板4的速度, 由于第一温区11设于第二温区21上方,重力可进一步加快第一温区n中的冷媒进入第二温区21的速度”,但是能够理解的,速度的快慢是相对的,本申请将节流孔竖直设置,是建立在节流的基础上加快冷媒的流动速度,但是仍然是以节流为目的。而对比文件3中,虽然相对于第一隔板9的另一端与筒体之间的通道而言,冷媒从第一液体沉降孔中通过的速度要慢,但是通篇未提节流,而且冷媒如果在第一液体沉降孔遇阻, 自然会从通道中以更快的速度通过,也不会出现节流的情况,由于通道的存在,再结合对比文件3的描述“液态制冷剂会滴落在第一隔板9上并通过第一液体沉降孔15迅速落入筒体下部”,第一液体沉降孔不应当被认为是具有节流作用的孔,而是应该被设置成尺寸更大、能够让液态制冷剂快速通过的孔。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1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5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8年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作为审查文本。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于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为满足于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和目的,而有动机利用公知的原理和/或常规技术手段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进一步改进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可以预期其技术效果,则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技术启示,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本复审决定沿用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一篇对比文件3。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双温区管壳式冷凝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兼具蒸发换热与冷凝换热功能的水与制冷剂换热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0006]、[0008]-[0014]、[0018]段,附图1和4):一种管壳式换热器,当其作为冷凝器时,包括筒体1(相当于壳体)和换热管8,筒体1上设有第一气态制冷剂管口6(相当于入口)和液态制冷剂管口10(相当于出口),还包括开有多个第一液体沉降孔15的第一隔板9(相当于多孔节流板),第一隔板9设于筒体1内分隔筒体腔室(相当于内腔)形成上腔室(相当于第一温区)和下腔室(相当于第二温区),上腔室、下腔室通过第一隔板9的第一液体沉降孔15连通,换热管8包括至少一根进水管和至少一根出水管,进水管与出水管连通,进水管设于上腔室、出水管设于下腔室,筒体1的第一气态制冷剂管口6设于上腔室,筒体1的液态制冷剂管口10设于下腔室。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温区、第二温区通过且仅通过多孔节流孔板的节流孔连通;(2)出水管设置在第一温区,进水管设于第二温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冷凝器的换热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第一隔板9上开有多个第一液体沉降孔15,能够使滴落在第一隔板9上的制冷剂液体迅速并均匀地落入筒体下部(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另外,具体实施方式四的换热器作为冷凝器使用时,在上腔室高效预冷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发生部分制冷剂气体冷凝形成液态制冷剂,此时形成的液态制冷剂将通过第一隔板上的多个第一液体沉降孔进入下腔室,并且这部分经过第一液体沉降孔的制冷剂在第一液体沉降孔的作用下还必然发生节流效应,即进一步冷却后的制冷剂进入下腔室;综上,对比文件3公开的第一液体沉降孔15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客观上与节流孔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加快壳体内冷媒通过的速度以及节流。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采用了第一液体沉降孔15和隔板9与筒体1之间的通道进行导流,而这两种方式都属于本领域常规的导流方式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这两种导流方式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只采用其中一种导流方式,例如:仅设置隔板,并使第一液体沉降孔15均匀分布在整个隔板上,那么隔板就会布满整个筒体平面。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冷、热流体进行热交换时逆流或者类逆流设置具有更好的换热效率,在此基础上,为获得更好的换热效率,将出水管设于第一温区、进水管设于第二温区,从而形成逆流以提高换热效率也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0006]、[0008]-[0014]、[0018]段,附图1和4):第一隔板9水平设置;上腔室设于下腔室的上方(参见附图4);冷凝器筒体1一端的外侧设置有介质入水口3和介质出水口4,所述出水管与介质出水口4连通,所述进水管与介质进水口3连通,所述出水管和进水管在冷凝器筒体1另一端的外侧连通;冷凝器筒体1另一端的外侧设有第二管腔体2-2,第二管腔体2-2与筒体1内部隔绝,所述进水管、出水管分别深入第二管腔体2-2中与第二管腔体2-2连通。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第一隔板9上设置有多个第一液体沉降孔15,在此基础上,为使制冷剂均匀落入筒体下部而将节流孔均布于多孔节流板也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同时,根据气态制冷剂的冷凝速度、制冷剂落入筒体下部的时间、速度等需要,而具体限定节流孔在多孔节流板沿多孔节流板的长度方向或宽度方向上的孔间距与节流孔孔径的比值这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对于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的“第一液体沉降孔”是为了在冷凝状态下,使液体迅速均匀的落入筒体下部,从而解决气液流向冲突的问题;虽然对比文件3中没有提到节流,但是在冷凝状态下,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由于孔的位置相同,板在壳体的位置相同,第一液体沉降孔实际上起到了“节流”的作用,并且本申请中也没有提到节流孔的特殊结构;虽然对比文件3中存在通道,但是也不妨碍“第一液体沉降孔”起到的节流作用,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更好的加强节流作用,也容易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中得到技术启示,仅利用液体沉降孔,而关闭通道,从而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由于这种结合利用了本领域的常识以及对比文件3本身存在的启示,因此,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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