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车载充电器的测试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885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1F2757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41535.7
申请日:2014-11-14
复审请求人:神讯电脑(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齐爽
合议组组长:段瑞玲
参审员:姚文杰
国际分类号:G01R3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应当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所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41535.7,名称为“车载充电器的测试电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神讯电脑(昆山)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036532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载充电器的测试电路,其与电源适配器配合测试车载充电器的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车载充电器的测试电路包括:
电源,其具有正极及负极,所述负极接地;
第一电阻,其一端连接电源的正极;
反相器,其具有十四个引脚,所述反相器的第十四引脚连接第一电阻的另一端,所述反相器的第七引脚连接所述电源的负极;
第二电阻,其一端连接所述反相器的第一引脚;
电容,其一端连接所述反相器的第四引脚及第五引脚;
第三电阻,其一端连接所述反相器的第六引脚;
场效应管,其具有栅极、源极及漏极,所述栅极连接所述第二电阻、电容及第三电阻的另一端,所述源极连接所述第一电阻的另一端,所述漏极连接所述电源的负极;
所述反相器、场效应管、第一电阻、第二电阻、第三电阻及电容组成一个振荡电路,在电源适配器中加入该振荡电路,通过该振荡电路自动控制电源适配器的供电电压的通断,从而控制车载充电器的开、关;所述第一电阻为10Ω,第二电阻为100KΩ,第三电阻为100KΩ,电容为4.7uf。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载充电器的测试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反相器为74AHC14反相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载充电器的测试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场效应管为MOS场效应管,所述MOS场效应管为AO4407。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载充电器的测试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阻为水泥电阻。”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车载充电器的测试电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低功率元件自动测试电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是对车载充电器进行测试,电源负极接地,且第一电阻为10Ω,第二电阻为100KΩ,第三电阻为100KΩ,电容为4.7uf。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设置振荡电路自动控制电源适配器的供电电压的通断,从而控制车载充电器的开、关,以避免人力浪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或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神讯电脑(昆山)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测试对象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低功率元件不等同于车载充电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测试电路基础上不容易想到应用于车载充电器中,从而在电源适配器中加入振荡电路,使电源适配器自动循环开启一段时间及关闭一段时间,通过振荡电路自动控制电源适配器的供电电压的通断,控制车载充电器的开、关,解决浪费人力的问题。2)对比文件1未对元件参数进行设置,而本申请设置第一电阻为10Ω,第二电阻为100KΩ,第三电阻为100KΩ,电容为4.7uf,能够使电源适配器开启2s,关闭2s,对车载充电器进行开、关测试,确保了产品的可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车载充电器的测试电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低功率元件自动测试电路。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测试电路对车载充电器开、关进行测试,通过振荡电路自动控制电源适配器的供电电压的通断,从而控制车载充电器的开、关,场效应管的漏极连接电源负极;2)第一电阻为10Ω,第二电阻为100KΩ,第三电阻为100KΩ,电容为4.7uf。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自动控制车载充电器的开、关及开、关时间。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振荡电路自动控制低功率元件的供电电压的通断,从而控制低功率元件4的开、关”的技术内容,当面对如何自动控制车载充电器的开、关以减少人力浪费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应用于自动控制车载充电器的开、关上,通过自动控制车载充电器供电电压的通断,进而控制车载充电器的开、关,实现对车载充电器的开、关测试。在此基础上,鉴于电源适配器作为车载充电器的供电电压源,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容易想到设置场效应管的漏极连接电源的负极,通过振荡电路自动控制电源适配器的供电电压的通断,从而自动控制车载充电器的开、关。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降压电阻6可为可调电阻,通过对其调节,来达到对六角反相施密特触发器1输入的基准电压的调节,进而控制输出的方形波高低电平占宽比,达到开关时间的控制;振荡电阻30可为可调电阻,达到对振荡波的幅值的调节,进而控制输出的方形波高低电平占宽比,达到开关时间的控制”(参见说明书第[0035]-[0036]段),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设置第一电阻、第二电阻值来控制开、关时长的技术内容,而第三电阻、电容值也是影响开、关时长的参数,因此,为保证测试的可靠性,使电源适配器开启2s,关闭2s,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相关电阻、电容为适当的数值,即第一电阻为10Ω、第二电阻为100KΩ、第三电阻为100KΩ以及电容为4.7uf。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①对比文件1中的低功率元件不等同于车载充电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测试电路基础上不容易想到应用于车载充电器中。②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在电源适配器中加入振荡电路,使电源适配器自动循环开启一段时间及关闭一段时间,通过振荡电路自动控制电源适配器的供电电压的通断,控制车载充电器的开、关,以解决浪费人力的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4年1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应当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所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车载充电器的测试电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低功率元件自动测试电路,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6]-[0038]段,图1-3):自动测试电路包括:电源适配器5(即测试电路与电源适配器配合测试)和降压电阻6(即第一电阻),电源适配器5产生的电压通过降压电阻6降压后产生基准电压(即电源,必然具有正极和负极);自动测试电路还包括:低功率元件4,其一端连接晶体管2的漏极22,另一端接地;六角反相施密特触发器1(即反相器),型号为74AHC14,其具有基准电压引脚10、第一输入引脚11、互连的两个第二输入引脚12、输出引脚13,基准电压引脚10接基准电压,输出引脚13输出方形波;RC振荡电路3,其包括振荡电阻30(即第二电阻)和振荡电容31(即电容),振荡电阻30一端连接六角反相施密特触发器1的第一输入引脚11(即第二电阻一端连接反相器的第一引脚),另一端连接反馈电阻14的另一端,振荡电容31一端连接六角反相施密特触发器1的两个第一输入引脚12(即电容一端连接反相器的第四引脚及第五引脚),另一端连接反馈电阻14的另一端;晶体管2,其具有源极20、栅极21和漏极22(即晶体管2为场效应管),源极20连接基准电压,漏极22输出控制电流;反馈电阻14(即第三电阻),其一端连接六角反相施密特触发器1的输出引脚13(即第三电阻的一端连接反相器的第六引脚),另一端连接晶体管2的栅极21(即栅极连接第二电阻、电容、第三电阻的另一端);六角反相施密特触发器1通过第一输入引脚11和互连的两个第二输入引脚12产生振荡波,将振荡波与基准电压引脚10接收的基准电压做比较,产生一方形波,将方行波作为晶体管2的栅极电压,产生具有驱动能力的控制电流,控制低功率元件4的开关,并对开关时间进行控制,进而对低功率元件4进行测试;降压电阻6为水泥电阻(即第一电阻为水泥电阻)。由上述公开内容和说明书附图1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型号为74AHC14的六角反相施密特触发器1具有十四个引脚,六角反相施密特触发器1的一个引脚和基准电压的负极相连(即反相器的第七引脚连接电源的负极),低功率元件4的另一端接地的同时还连接基准电压负极(即电源负极接地),降压电阻6的一端连接基准电压的正极(即第一电阻一端连接电源的正极),降压电阻6的另一端分别连接基准电压引脚10(即反相器的第十四引脚连接第一电阻的另一端)和源极20(即源极连接第一电阻的另一端),六角反相施密特触发器1、晶体管2、降压电阻6、振荡电阻30、反馈电阻14及振荡电容31共同组成振荡电路,产生振荡波,在电源适配器中加入该振荡电路,通过振荡波自动控制低功率元件的供电电压的通断,从而控制低功率元件4的开、关;降压电阻6可为可调电阻,通过对其调节,来达到对六角反相施密特触发器1输入的基准电压的调节,进而控制输出的方形波高低电平占宽比,达到开关时间的控制;振荡电阻30可为可调电阻,达到对振荡波的幅值的调节,进而控制输出的方形波高低电平占宽比,达到开关时间的控制。
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测试电路对车载充电器开、关进行测试,通过振荡电路自动控制电源适配器的供电电压的通断,从而控制车载充电器的开、关,场效应管的漏极连接电源负极;2)第一电阻为10Ω,第二电阻为100KΩ,第三电阻为100KΩ,电容为4.7uf。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自动控制车载充电器的开、关及开、关时间。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振荡电路自动控制低功率元件的供电电压的通断,从而控制低功率元件4的开、关”的技术内容,当面对如何自动控制车载充电器的开、关以减少人力浪费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应用于自动控制车载充电器的开、关上,通过自动控制车载充电器供电电压的通断,进而控制车载充电器的开、关,实现对车载充电器的开、关测试。在此基础上,鉴于电源适配器作为车载充电器的供电电压源,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容易想到设置场效应管的漏极连接电源的负极,通过振荡电路自动控制电源适配器的供电电压的通断,从而自动控制车载充电器的开、关。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降压电阻6可为可调电阻,通过对其调节,来达到对六角反相施密特触发器1输入的基准电压的调节,进而控制输出的方形波高低电平占宽比,达到开关时间的控制;振荡电阻30可为可调电阻,达到对振荡波的幅值的调节,进而控制输出的方形波高低电平占宽比,达到开关时间的控制”(参见说明书第[0035]-[0036]段),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设置第一电阻、第二电阻值来控制开、关时长的技术内容,而第三电阻、电容值也是影响开、关时长的参数,因此,为保证测试的可靠性,使电源适配器开启2s,关闭2s,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相关电阻、电容为适当的数值,即第一电阻为10Ω、第二电阻为100KΩ、第三电阻为100KΩ以及电容为4.7uf。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六角反相施密特触发器1(即反相器)型号为74AHC14(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场效应管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降压电阻6为水泥电阻(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振荡电路自动控制低功率元件的供电电压的通断,从而控制低功率元件4的开、关”的技术内容,当面对如何自动控制车载充电器的开、关以减少人力浪费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应用于自动控制车载充电器的开、关上,通过自动控制车载充电器供电电压的通断,进而控制车载充电器的开、关,实现对车载充电器开、关的测试。在此基础上,鉴于电源适配器作为车载充电器的供电电压源,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容易想到通过振荡电路自动控制电源适配器的供电电压的通断,从而自动控制车载充电器的开、关。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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