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冲击保护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防冲击保护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656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1F2771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54891.6
申请日:2016-09-27
复审请求人:清华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洁
合议组组长:陆帅
参审员:范肖凌
国际分类号:F16F15/023(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54891.6,名称为“防冲击保护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清华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7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8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0段(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7(第1-3页)。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5551178U,公告日为2016年09月07日;
对比文件2:CN 103486193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1日;
对比文件3:US 2010/0032876A1,公开日:2010年02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冲击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安装板;
与所述第一安装板相对平行间隔设置的第二安装板;以及
至少三个第一阻尼杆相互平行设置于所述第一安装板与所述第二安装板之间,每个第一阻尼杆的两端分别通过铰接的方式安装于所述第一安装板与所述第二安装板,所述至少三个第一阻尼杆的中心轴与同一安装板的交点的连线构成正多边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冲击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第一阻尼杆的两端分别通过球形铰支座或万向铰支座安装于所述第一安装板与所述第二安装板。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防冲击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防冲击保护装置进一步包括至少两个第二阻尼杆铰接设置于所述第一安装板与所述第二安装板之间,每个所述第二阻尼杆设置于相邻的两个第一阻尼杆之间,每个所述第二阻尼杆的两端分别与不同的第一阻尼杆共用铰支座,任意两个第二阻尼杆的中心轴相互交叉。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防冲击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阻尼杆与所述第一阻尼杆的数量相同。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冲击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阻尼杆、所述第二阻尼杆均为粘滞阻尼器。
6. 一种防冲击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安装板;
与所述第一安装板相对平行间隔设置的第二安装板;
四个第一阻尼杆相互平行设置于所述第一安装板与所述第二安装板之间,所述四个第一阻尼杆中的每个第一阻尼杆的两端分别通过铰接的方式安装于所述第一安装板与所述第二安装板,所述四个第一阻尼杆的中心轴与同一安装板的交点的连线构成正方形。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防冲击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第一阻尼杆的两端分别通过球形铰支座或万向铰支座安装于所述第一安装板与所述第二 安装板。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防冲击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防冲击保护装置进一步包括2-4个第二阻尼杆铰接设置于所述第一安装板与所述第二安装板之间,每个所述第二阻尼杆设置于相邻的两个第一阻尼杆之间,每个所述第二阻尼杆的两端分别与不同的第一阻尼杆共用铰支座,任意两个第二阻尼杆的中心轴相互交叉。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所述的防冲击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阻尼杆与所述第二阻尼杆的数量相同。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防冲击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阻尼杆、所述第二阻尼杆均为粘滞阻尼器。”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第一阻尼杆至少为三个,所述至少三个第一阻尼杆的中心轴与同一安装板的交点的连线构成正多边形;2)第一阻尼杆以铰接的方式与第一安装板和第二安装板相连接。独立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第一阻尼杆为四个,所述四个第一阻尼杆的中心轴与同一安装板的交点的连线构成正多边形;2)第一阻尼杆以铰接的方式与第一安装板和第二安装板相连接。针对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的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上连接板和下连接板之间设置支撑杆且支撑杆在连接板上的投影连线为正多边形的技术特征,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针对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的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阻尼杆以球铰接的方式与第一安装板和第二安装板铰接连接,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5、9、10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7-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至少三个以上的阻尼杆以球铰接的方式与第一安装板和第二安装板铰接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应用场景将对比文件1中的由减震弹簧和固定杆构成的阻尼杆与模具和底座的连接方式替换为铰接方式;对比文件1的导向杆仅为运动导向作用,在满足运动平稳的前提下,可合理舍弃导向杆仅保留由减震弹簧和固定杆构成的阻尼杆。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从属权利要求5、10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一阻尼杆为粘滞阻尼器”分别并入权利要求1、6中,并在权利要求1、6中将主题名称由“一种防冲击保护装置”修改为“一种实验室用防冲击保护装置”,并增加技术特征“用于保护冲击试验中使用的实验设备,所述实验设备包括压力施加装置,在静置状态下,每个所述第一阻尼杆与所述第一安装板垂直设置;使用时,将脆性试件设置于所述第一安装板与所述第二安装板之间,采用所述压力施加装置对所述第一安装板施加压力,测验所述脆性试件承受的最大压力值,当所述脆性试件承受最大压力值时,所述脆性试件会断裂,所述脆性试件断裂产生的能量由所述第一阻尼杆吸收,所述第一阻尼杆承受巨大的冲击,保护所述压力施加装置不受损害”。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实验室用防冲击保护装置,用于保护冲击试验中使用的实验设备,所述实验设备包括压力施加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安装板;
与所述第一安装板相对平行间隔设置的第二安装板;以及
至少三个第一阻尼杆相互平行设置于所述第一安装板与所述第二安装板之间,每个第一阻尼杆的两端分别通过铰接的方式安装于所述第一安装板与所述第二安装板,所述至少三个第一阻尼杆的中心轴与同一安装板的交点的连线构成正多边形,所述第一阻尼杆为粘滞阻尼器,在静置状态下,每个所述第一阻尼杆与所述第一安装板垂直设置;
使用时,将脆性试件设置于所述第一安装板与所述第二安装板之间,采用所述压力施加装置对所述第一安装板施加压力,测验所述脆性试件承受的最大压力值,当所述脆性试件承受最大压力值时,所述脆性试件会断裂,所述脆性试件断裂产生的能量由所述第一阻尼杆吸收,所述第一阻尼杆承受巨大的冲击,保护所述压力施加装置不受损害。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冲击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第一阻尼杆的两端分别通过球形铰支座或万向铰支座安装于所述第一安装板与所述第二安装板。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防冲击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防冲击保护装置进一步包括至少两个第二阻尼杆铰接设置于所述第一安装板与所述第二安装板之间,每个所述第二阻尼杆设置于相邻的两个第一阻尼杆之间,每个所述第二阻尼杆的两端分别与不同的第一阻尼杆共用铰支座,任意两个第二阻尼杆的中心轴相互交叉。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防冲击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阻尼杆与 所述第一阻尼杆的数量相同。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防冲击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阻尼杆为粘滞阻尼器。
6. 一种实验室用防冲击保护装置,用于保护冲击试验中使用的实验设备,所述实验设备包括压力施加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安装板;
与所述第一安装板相对平行间隔设置的第二安装板;
四个第一阻尼杆相互平行设置于所述第一安装板与所述第二安装板之间,所述四个第一阻尼杆中的每个第一阻尼杆的两端分别通过铰接的方式安装于所述第一安装板与所述第二安装板,所述四个第一阻尼杆的中心轴与同一安装板的交点的连线构成正方形,所述第一阻尼杆为粘滞阻尼器,在静置状态下,每个所述第一阻尼杆与所述第一安装板垂直设置;
使用时,将脆性试件设置于所述第一安装板与所述第二安装板之间,采用所述压力施加装置对所述第一安装板施加压力,测验所述脆性试件承受的最大压力值,当所述脆性试件承受最大压力值时,所述脆性试件会断裂,所述脆性试件断裂产生的能量由所述第一阻尼杆吸收,所述第一阻尼杆承受巨大的冲击,保护所述压力施加装置不受损害。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防冲击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第一阻尼杆的两端分别通过球形铰支座或万向铰支座安装于所述第一安装板与所述第二安装板。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防冲击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防冲击保护装置进一步包括2-4个第二阻尼杆铰接设置于所述第一安装板与所述第二安装板之间,每个 所述第二阻尼杆设置于相邻的两个第一阻尼杆之间,每个所述第二阻尼杆的两端分别与不同的第一阻尼杆共用铰支座,任意两个第二阻尼杆的中心轴相互交叉。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所述的防冲击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阻尼杆与所述第二阻尼杆的数量相同。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防冲击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阻尼杆为粘滞阻尼器。”
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每个第一阻尼杆的两端分别通过铰接的方式安装于所述第一安装板与所述第二安装板,所述至少三个第一阻尼杆的中心轴与同一安装板的交点的连线构成正多边形,所述第一阻尼杆为粘滞阻尼器,在静置状态下,每个所述第一阻尼杆与所述第一安装板垂直设置;使用时,将脆性试件设置于所述第一安装板与所述第二安装板之间,采用所述压力施加装置对所述第一安装板施加压力,测验所述脆性试件承受的最大压力值,当所述脆性试件承受最大压力值时,所述脆性试件会断裂,所述脆性试件断裂产生的能量由所述第一阻尼杆吸收,所述第一阻尼杆承受巨大的冲击,保护所述压力施加装置不受损害”,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粘滞阻尼器可以提供竖直方向的阻尼力,减小动力效应,保护压力施加装置,最终可以在不影响实验测量数据的前提下,安全测得脆性试件的承载力;具体地:第一阻尼杆为粘滞阻尼器,粘滞阻尼器没有静刚度,加载静力时候压力施加装置施加的力直接等于脆性试件提供的恢复力,迅速加载或大力冲击时,脆性试件破坏,粘滞阻尼力提供竖直方向的阻尼力,保护加载设备,安全测量脆性试件的承载力,第一阻尼杆与安装板两端铰接,在脆性试件发生水平形变时,粘滞阻尼器可沿着水平方向的合理偏移,尽量减小脆性试件断裂带来的巨大冲击,保护实验设备;对比文件2中的阻尼器倾斜设置,不能将倾斜设置的阻尼装置调整成竖直再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没有给出将阻尼杆设置成在安装板上具有正多边形投影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可以将粘滞阻尼器用于竖直方向的脆性试件压力测试中缓冲加载冲击力;对比文件3中的弹性支柱虽然与上、下连接板铰接连接,但弹性支柱倾斜设置,未给出将竖直阻尼杆与连接板铰接连接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在于在上下安装板之间设置多个平行的粘滞阻尼器以用于脆性试件在压力值测试时的冲击保护。而该发明构思的具体结构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即在上下安装板(5/7)之间设置由弹簧8构成的阻尼器以用于气动冲压力的冲击保护。而将上述对比文件1中的冲击保护装置用于实验室脆性试件的压力测试属于一种本领域的常规性应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测试脆性试件的压力值并且具有冲击保护功能的技术课题时属于想到的一种应用。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障碍即可实现;其次,对比文件1中竖直设置的弹簧8客观上也能够提供竖直方向的阻尼力,减小动力效应,保护压力施加装置,且粘滞阻尼器属于减振器领域的一种常规类型,将其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弹簧8以用于缓冲阻尼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再次,对比文件2也已经公开了由采用低屈服强度的支撑杆1构成的等边三角形(即正多边形)的阻尼装置。将该正多边形阻尼杆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中也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障碍。因此,申请人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1-10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了进行修改,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0段(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7(第1-3页);2019年03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实验用防冲击保护装置,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气动冲压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8-19段,附图1):包括下模具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安装板),与所述下模具5相对平行间隔设置的下固定座7(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安装板),以及两个由减震弹簧9和固定杆8构成的阻尼杆(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阻尼杆)平行设置于所述下模具5和所述下固定座7之间。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实验室用防冲击保护装置,用于保护冲击试验中使用的实验设备,实验设备包括压力施加装置,至少三个第一阻尼杆,每个第一阻尼杆的两端分别通过铰接的方式安装于所述第一安装板与所述第二安装板,所述至少三个第一阻尼杆的中心轴与同一安装板的交点的连线构成正多边形,所述第一阻尼杆为粘滞阻尼器,在静置状态下,每个所述第一阻尼杆与所述第一安装板垂直设置; 使用时,将脆性试件设置于所述第一安装板与所述第二安装板之间,采用所述压力施加装置对所述第一安装板施加压力,测验所述脆性试件承受的最大压力值,当所述脆性试件承受最大压力值时,所述脆性试件会断裂,所述脆性试件断裂产生的能量由所述第一阻尼杆吸收,所述第一阻尼杆承受巨大的冲击,保护所述压力施加装置不受损害。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不影响实验测量数据的前提下,安全测得脆性试件的承载力,保护压力施加装置不受损害。
首先,对比文件1为一种气动冲压机,其工作原理是利用高压气体控制气缸工作和返回,具体的工作工程是机器施加压力使设置于上模具和下模具之间的材料变形,对比文件1中设置的固定杆8和减震弹簧9组成的阻尼杆实现在冲压下模具5时,下模具沿着固定杆8实现上下方向小位移移动,减小对下模具的冲击载荷,其并未公开如何对待冲压材料的防冲击保护,也不涉及如何保护压力施加装置和如何测量脆性试件的承载力,而本申请中的防冲击保护装置是在脆性试件破坏时,粘滞阻尼器提供竖直方向的阻尼力,减小动力效应,保护加载装置,最终安全测得脆性试件的承载力;且对比文件1的阻尼杆设置在下模具以下,用于减少下模具的冲击载荷,本申请中的防冲击保护装置设置在两个安装板之间,保护的是第一安装板和施力装置;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气设备抗震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0-16段,附图1):抗震底座包括位于上连接板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安装板)和下连接板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安装板)之间的采用低屈服强度材料的支撑杆1,支撑杆1为三个且呈等边三角形,该支撑杆1在大的震动下可发挥由弹性变形阶段进入塑性变形阶段的阻尼耗能作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隔振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9-33段,附图1-4c):至少三个以上的阻尼杆303以球铰接的方式与第一安装板301和第二安装板302铰接连接,但是,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不涉及测量脆性试件的承载力,更不涉及如何保护实验装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无法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使用实现在不影响实验测量数据的前提下,安全测得脆性试件的承载力,保护压力施加装置不受损害。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关于权利要求2-5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实验用防冲击保护装置,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气动冲压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8-19段,附图1):包括下模具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安装板),与所述下模具5相对平行间隔设置的下固定座7(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安装板),以及两个由减震弹簧9和固定杆8构成的阻尼杆(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阻尼杆)平行设置于所述下模具5和所述下固定座7之间。
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实验室用防冲击保护装置,用于保护冲击试验中使用的实验设备,实验设备包括压力施加装置,四个第一阻尼杆,每个第一阻尼杆的两端分别通过铰接的方式安装于所述第一安装板与所述第二安装板,四个第一阻尼杆的中心轴与同一安装板的交点的连线构成正方,所述第一阻尼杆为粘滞阻尼器,在静置状态下,每个所述第一阻尼杆与所述第一安装板垂直设置; 使用时,将脆性试件设置于所述第一安装板与所述第二安装板之间,采用所述压力施加装置对所述第一安装板施加压力,测验所述脆性试件承受的最大压力值,当所述脆性试件承受最大压力值时,所述脆性试件会断裂,所述脆性试件断裂产生的能量由所述第一阻尼杆吸收,所述第一阻尼杆承受巨大的冲击,保护所述压力施加装置不受损害。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不影响实验测量数据的前提下,安全测得脆性试件的承载力,保护压力施加装置不受损害。
首先,对比文件1为一种气动冲压机,其工作原理是利用高压气体控制气缸工作和返回,具体的工作工程是机器施加压力使设置于上模具和下模具之间的材料变形,对比文件1中设置的固定杆8和减震弹簧9组成的阻尼杆实现在冲压下模具5时,下模具沿着固定杆8实现上下方向小位移移动,减小对下模具的冲击载荷,其并未公开如何对待冲压材料的防冲击保护,也不涉及如何保护压力施加装置和如何测量脆性试件的承载力,而本申请中的防冲击保护装置是在脆性试件破坏时,粘滞阻尼器提供竖直方向的阻尼力,减小动力效应,保护加载装置,最终安全测得脆性试件的承载力;且对比文件1的阻尼杆设置在下模具以下,用于减少下模具的冲击载荷,本申请中的防冲击保护装置设置在两个安装板之间,保护的是第一安装板和施力装置;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气设备抗震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0-16段,附图1):抗震底座包括位于上连接板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安装板)和下连接板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安装板)之间的采用低屈服强度材料的支撑杆1,支撑杆1为三个且呈等边三角形,该支撑杆1在大的震动下可发挥由弹性变形阶段进入塑性变形阶段的阻尼耗能作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隔振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9-33段,附图1-4c):至少三个以上的阻尼杆303以球铰接的方式与第一安装板301和第二安装板302铰接连接,但是,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不涉及如何测量脆性试件的承载力,更不涉及如何保护压力施加装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无法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使用实现在不影响实验测量数据的前提下,安全测得脆性试件的承载力,保护压力施加装置不受损害。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关于权利要求7-10
在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前置和驳回决定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为一种气动冲压机,其工作原理是利用高压气体控制气缸工作和返回,具体的工作工程是机器施加压力使设置于上模具和下模具之间的材料变形,对比文件1中设置的固定杆8和减震弹簧9组成的阻尼杆实现在冲压下模具5时,下模具沿着固定杆8实现上下方向小位移移动,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小对下模具的冲击载荷以及延长使用寿命,而本申请的防冲击保护装置是将脆性试件和第一阻尼杆均设置于第一安装板与第二安装板之间,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脆性试件破坏时,粘滞阻尼器提供竖直方向的阻尼力,减小动力效应,保护压力施加装置,最终安全测得脆性试件的承载力,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待冲压材料设置于下模具上边,根据冲压机的工作原理,待冲压材料不可能也没有动机如本申请中的脆性材料一样设置于第一安装板与第二安装板之间,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无法实现对待冲压材料的防冲击保护,也不涉及压力施加装置的保护,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阻尼杆由固定杆8和减震弹簧9组成,下模具在受到冲击时仅产生小位移,由固定杆和减震弹簧组成的阻尼杆与粘滞阻尼器在结构和减震性能上存在较大差别,弹簧减震结构不适合用于测量承受较大冲击力和较大位移变形的脆性试件的承载力实验用防冲击保护装置中,综上,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的阻尼装置2、对比文件3公开的阻尼杆303均为倾斜设置,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倾斜设置的阻尼装置调整成竖直再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并且也没有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将粘滞阻尼器竖直设置应用于防冲击保护领域是公知常识;再次,对比文件2中发挥阻尼耗能作用的是阻尼装置,支撑杆发挥的是滞回耗能作用,当大震动时,支撑杆由弹性变形阶段进入弹塑性变形阶段,上述变形由支撑杆本身为低屈服强度材料的特性决定,支撑杆不具有粘滞阻尼器的减震性能,也就说是,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第一阻尼杆的中心轴与安装板的交点连线构成正多边形的技术启示。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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