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623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1F275674
优先权日:2015-08-12
申请(专利)号:201610603423.1
申请日:2016-07-27
复审请求人:发那科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建辉
合议组组长:程灿
参审员:任晓东
国际分类号:H01S3/036,H01S3/09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即使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了类似的区别特征,但是如果该类似的区别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03423.1、名称为“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7日,公开日期为2017年02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8月12日,请人为发那科株式会社。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于2019年01月07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5:JP2000-106298A,公开日期为2000年04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3426664A,公开日期为2013年12月04日;
对比文件3:JP2007120738A,公开日期为2007年05月17日。
同时,在驳回之前的通知书中还引用了如下三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S63226982A,公开日期为1988年09月21日;
对比文件4:CN1799133A,公开日期为2006年07月0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其特征在于,具备: 圆筒形状或者方筒形状的配管;供该配管插入的被插入部件;以及配置于上述配管与上述被插入部件之间的第一密封部件和第二密封部件,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由耐腐蚀性比上述第二密封部件的耐腐蚀性高的材料形成,
上述第一密封部件配置在比上述第二密封部件更靠真空侧,上述第二密封部件由密封性比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密封性高的材料形成,上述第一密封部件至少局部地包含以提高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密封性能的方式变形的变形部,上述变形部通过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周围的压力降低而变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其特征在于,上述变形部以提高了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密封性能的状态对上述第一密封部件进行保持。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其特征在于,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一部分被把持在上述第二密封部件与上述被插入部件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其特征在于,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至少一部分由氟树脂构成。
5. 一种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其特征在于,具备:圆筒形状或者方筒形状的配管;
供该配管插入的被插入部件;以及配置于上述配管与上述被插入部件之间的第一密封部件和第二密封部件,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由耐腐蚀性比上述第二密封部件的耐腐蚀性高的材料形成,
上述第一密封部件配置在比上述第二密封部件更靠真空侧,上述第二密封部件由密封性比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密封性高的材料形成,上述第一密封部件至少局部地包含以提高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密封性能的方式变形的变形部,上述变形部是上述第一密封部件所含有的形状记忆金属或者形状记忆树脂。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其特征在于,上述变形部以提高了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密封性能的状态对上述第一密封部件进行保持。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其特征在于,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一部分被把持在上述第二密封部件与上述被插入部件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其特征在于,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至少一部分由氟树脂构成。
9. 一种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其特征在于,具备:圆筒形状或者方筒形状的配管;
供该配管插入的被插入部件;以及配置于上述配管与上述被插入部件之间的第一密封部件和第二密封部件,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由耐腐蚀性比上述第二密封部件的耐腐蚀性高的材料形成,
上述第一密封部件配置在比上述第二密封部件更靠真空侧,上述第二密封部件由密封性比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密封性高的材料形成,上述第一密封部件至少局部地包含以提高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密封性能的方式变形的变形部,上述变形部含有挥发成分,并配置于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切口,上述变形部通过上述挥发成分挥发而变形。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其特征在于,上述变形部以提高了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密封性能的状态对上述第一密封部件进行保持。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其特征在于,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一部分被把持在上述第二密封部件与上述被插入部件之间。
12.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其特征在于,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至少一部分由氟树脂构成。”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保护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具备圆筒形或方筒形状的配管,不同于对比文件5中的真空容器,插入部件插入配管,不同于对比文件5中的波导管与真空容器接触,第一密封部件耐腐蚀性比第二密封部件高;2)第一密封部件至少局部地包含以提高密封性能的方式变形的变形部,变形部通过第一密封部件周围的压力降低而变形。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区别技术特征2)通过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可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所以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发那科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 于2019年03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具体是在独立权利要求1,5和9中增加了技术特征“上述第一密封部件还包含包围上述变形部的外皮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其特征在于,具备:
圆筒形状或者方筒形状的配管;供该配管插入的被插入部件;以及配置于上述配管与上述被插入部件之间的第一密封部件和第二密封部件,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由耐腐蚀性比上述第二密封部件的耐腐蚀性高的材料形成,上述第一密封部件配置在比上述第二密封部件更靠真空侧,
上述第二密封部件由密封性比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密封性高的材料形成,上述第一密封部件至少局部地包含以提高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密封性能的方式变形的变形部,上述变形部通过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周围的压力降低而变形,上述第一密封部件还包含包围上述变形部的外皮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其特征在于,上述变形部以提高了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密封性能的状态对上述第一密封部件进行保持。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其特征在于,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一部分被把持在上述第二密封部件与上述被插入部件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其特征在于,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至少一部分由氟树脂构成。
5. 一种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其特征在于,具备:圆筒形状或者方筒形状的配管;
供该配管插入的被插入部件;以及配置于上述配管与上述被插入部件之间的第一密封部件和第二密封部件,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由耐腐蚀性比上述第二密封部件的耐腐蚀性高的材料形成,
上述第一密封部件配置在比上述第二密封部件更靠真空侧,上述第二密封部件由密封性比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密封性高的材料形成,上述第一密封部件至少局部地包含以提高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密封性能的方式变形的变形部,上述变形部是上述第一密封部件所含有的形状记忆金属或者形状记忆树脂,上述第一密封部件还包含包围上述变形部的外皮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其特征在于,上述变形部以提高了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密封性能的状态对上述第一密封部件进行保持。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其特征在于,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一部分被把持在上述第二密封部件与上述被插入部件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其特征在于,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至少一部分由氟树脂构成。
9. 一种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其特征在于,具备:圆筒形状或者方筒形状的配管;
供该配管插入的被插入部件;以及配置于上述配管与上述被插入部件之间的第一密封部件和第二密封部件,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由耐腐蚀性比上述第二密封部件的耐腐蚀性高的材料形成,
上述第一密封部件配置在比上述第二密封部件更靠真空侧,上述第二密封部件由密封性比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密封性高的材料形成,上述第一密封部件至少局部地包含以提高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密封性能的方式变形的变形部,上述变形部含有挥发成分,并配置于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切口,上述变形部通过上述挥发成分挥发而变形,上述第一密封部件还包含包围上述变形部的外皮部。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其特征在于,上述变形部以提高了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密封性能的状态对上述第一密 封部件进行保持。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其特征在于,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一部分被把持在上述第二密封部件与上述被插入部件之间。
12.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其特征在于,上述第一密封部件的至少一部分由氟树脂构成。”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9中限定了第一密封部件包含变形部和包围变形部的外皮部,对比文件1-5均未公开这样的密封部件,而本申请通过使得第一密封部件具有变形部和外皮部,能够与变形部相应地进行变形,从而能容易地使两个密封部件之间的区域成为真空,进而隔绝激光气体内的腐蚀性气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2耐热橡胶件同样可以起到使其封闭的空间更好密封的作用,当对比文件2中的密封轴承应用于对比文件1后必然会遇到腐蚀性气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在密封件上加一层外皮用于更好的隔绝空气并且起到防腐蚀的作用是容易想到和实施的。因此,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决定是基于以下文本做出的: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03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即使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了类似的区别特征,但是如果该类似的区别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等离子体处理单元,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9-0021段,附图1-2)该装置具有例如由铝等制成的真空容器2,并且该真空容器2位于上方并与圆柱形的第一真空室21连通,用于在其下方产生等离子体。由诸如氮化铝(AlN)的材料制成的微波透射窗23设置在真空容器2的上端,以便透射微波。真空容器2和微波透射窗23被两个密封构件61和62气密密封,从而维持真空容器2中的真空状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4段)。微波透射窗23的周缘部载置在凸缘部上,在微波透射窗23的下表面与凸缘部的上表面的抵接部处夹有第一密封构件61(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第一密封构件61由抗等离子体性优异的材料制成,例如,在各种全氟弹性体中具有高等离子体抗性的材料。第二密封构件62具有高的表面接触特性(表面之间的小间隙),低的气体渗透性(气体难以穿过材料本身)以及优异的耐热性。例如,由诸如氟橡胶或具有高表面接触性,低透气性和高耐热性的各种全氟弹性体的材料制成,并且截面形状形成为例如圆环形状。第二密封构件62布置在第一密封构件61的外部(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1段)。本发明的等离子体处理装置是利用在真空容器中产生的等离子体对被处理物进行处理的装置,构成所述真空容器的一部分的第一密封构件和第二密封构件,所述第一密封构件由具有高抗等离子体性的材料制成,第一密封构件设置在等离子体空间和外部之间。第二密封构件在第一密封构件的外侧以在等离子体空间和外部之间进行密封,并且具有高的表面接触和低透气性。通过第二密封构件确保等离子体空间与外部之间的密封性能,并且第一密封构件的耐等离子体性优异,因此暴露于等离子体中,几乎没有劣化(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0段)。
将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进行比较可知,对比文件5中的第一密封构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密封部件,都是靠近真空侧进行配置,并且对比文件5的第一密封构件的耐腐蚀性(也即抗等离子体性)优于第二密封构件,对比文件5的第二密封构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密封部件,对比文件5的第二密封构件密封性(也即高的表面接触和低透气性)优于第一密封构件的密封性。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激光振荡器的真空容器,具备圆筒形状或方筒形状的配管和供配管插入的被插入部件,两个密封部件配置于配管和被插入部件之间;2)第一密封部件至少局部地包含以提高第一密封部件的密封性能的方式变形的变形部,变形部通过第一密封部件的周围的压力降低而变形,第一密封部件还包括包围上述变形部的外皮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防止由于两个密封部件之间区域的大气混入激光气体循环系统导致的振荡器性能不稳定的问题;2)配管和被插入部件之间难以组装的问题。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密闭型开关和密闭型开关的内压减压方法,并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02-0130段,附图4)公开了该密封型开关用于车辆变速杆中空档开关箱,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由于开关箱内气压过大而使得涂抹在固定接点上的润滑油从连接部而引起的故障,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密封轴承包括第一层的唇状密封部47b(主密封部)和第二层的唇状副密封部47c。密封部47b的基端部配置在主体部内周面的开关箱侧,密封部47b 的前端部配置在主体部47a的内周面的轴孔45侧,以便使密封部47b平 时至少其前端部侧遍及全周弹性接触所述轴部55的转动面并对其与转动面之间进行密封,此外,在轴孔45减压时如图4的(B)所示,利用与所述开关箱3内的压力差,密封部47b脱离所述上部轴部57的转动面,从而密封部47b与所述转动面之间形成所述开关箱3内的气体的排出口 47d。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设置可变形的第二密封部件是为了释放车辆开关箱内的气体压力。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5属于等离子体处理领域,而对比文件2属于车辆领域,这两个领域与本申请的激光器领域均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更为重要的是,权利要求1设置可变形的第二密封部件是为了解决如何防止由于两个密封部件之间区域的大气混入激光气体循环系统导致的振荡器性能不稳定的问题和配管和被插入部件之间难以组装的问题,而对比文件2设置可变形的第二密封部件是为了释放车辆开关箱内的气体压力,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起的作用不相同,也即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将设置可变形的第二密封部件应用到对比文件5的启示。对比文件5中的密封部件是为了形成内部真空结构,其实现的是容器内部与外部的绝对密封,并不存在需要释放内部气压的问题。同时,从对比文件5的图1-2中可以看到,对比文件5的两个密封部件之间并不存在较大的容置有大气气体的空间,所以对比文件5也不存在该空间的大气气体混入真空容器的技术问题。最后,由于对比文件5中不存在配管和被插入部件之间的插接结构,所以其也不存在配管和被插入部件之间难以组装的问题,综上所述,无论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还是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5中均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5进行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密封部件及基材处理设备(参见说明书第0080-0083段,附图1-3),该密封部件用于等离子体处理装置,该密封部件46具有一在该大气侧上打开的大致U形横截面的自由基密封构件47,及一具有于该水平方向中导向的大致葫芦形横截面的真空密封构件48,亦即颈部系形成在该葫芦中。该自由基密封构件47系设置在该内部(真空)侧上,且该真空密封构件48系设置在该外部(大气)侧上。该自由基密封构件47系由聚四氟乙烯(PTFE)所制成,该聚四氟乙烯系一氟树脂,且该真空密封构件48系由FKM所制成(参见说明书第53段,附图2)。因此,对比文件3的密封部件46是由空间上相互接触重叠的两个密封构件组成,没有公开密封部件是可变形的,对比文件3设置由自由基密封构件47和真空密封构件48是要解决如下的技术问题:双层密封结构需要较大的空间,而单层密封结构为了防止腐蚀需要使用昂贵的耐腐蚀材料,而本申请的两个密封构件中靠近真空侧的密封部件是可变形的,变形是通过周围的压力降低来实现的,所以对比文件3既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5进行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驳回决定之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4也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具体来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激光器,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说明书第3页右栏最后一段-第4页左栏第1段,图1-5):放电管1(相当于配管),被放电管插入的被插入部件2,位于上述两者之间的电位倾度缓和用导电体50和O形密封圈4(相当于密封部件),且上述电位倾度缓和用导电体50比O形密封圈4更靠真空侧,电位倾度缓和用导电体50由不锈钢制金属丝或其他金属材料形成为环状。根据上述内容可知,电位倾度缓和用导电体50并不是密封部件,所以对比文件1的激光器真空容器仅具有1个密封部件,其未公开可变形的第二密封部件,也未给出设置可变形密封部件的启示。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气密的密封产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8页,附图1),图1A和1B示出了气密密封产品10和相关制造方法的示例性实施例。 如图1A和1B所示,线衬垫11和其它可压扁的(即,可变形) 材料11可以位于封装元件之一的一部分(例如盖13的凹槽12)中, 可压扁材料11的这种变形可以从外部环境密封封装空间18和/或器件21。然后,可以点燃反应性多层箔14,在封装元件之间,例如盖13和容器17之间形成很强的机械连接。这种很强的机械连接可以通过将可熔材料20连接到封装元件13、17或直接连接封装元件13、17 而形成。然后,可以去除所述一个或多个封装元件上的压力,得到密封封装 10,其被构造用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保持具有充分完整性的充分密闭的密封(见说明书第8页第5-25行,图1)。对比文件4将密封元件设置为可变形的目的是通过挤压使得密封元件变形以实现更好的密封性能,这属于密封元件的常规应用,这与权利要求1的第一密封部件通过周围压力降低而变形的结构不一样,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一样,所以对比文件4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4与对比文件5进行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此外,基于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组合上述对比文件1-5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本申请采用了具有外皮部的根据环境压力变化而变形的变形部结构,解决了防止由于两个密封部件之间区域的大气混入激光气体循环系统导致的振荡器性能不稳定以及配管和被插入部件之间难以组装的技术问题,获得了激光气体稳定且装配简单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5具有创造性。
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的观点,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与区别技术特征相似的技术特征,但是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并不相同,所以对比文件2未给出将上述相似技术特征应用对比文件5的启示。对比文件2设置可变形的第二密封部件是为了将车辆开关箱内的气体释放到外部,也即释放车辆开关箱内的气体压力,对比文件5中的密封部件是为了形成内部真空结构,其实现的是容器内部与外部的绝对密封,并不存在需要释放内部气压到外部的问题。从对比文件5的图1-2中可以看到,对比文件5的两个密封部件之间并不存在较大的容置有大气气体的空间,所以对比文件5也不存在该空间的大气气体混入真空容器的技术问题。同时,对比文件5中也不存在配管和被插入部件之间的插接结构,所以其也不存在配管和被插入部件之间难以组装的问题。综合来看,对比文件2未给出将可变形的第二密封部件用于对比文件5的启示。
2.基于类似的理由,相对于对比文件1-5,权利要求5和9均具有创造性,同时,在权利要求1,5,9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6-8和10-12也都具有创造性。
综上,相对于现有对比文件,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12均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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