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取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卷取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542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1F267759
优先权日:2012-09-28
申请(专利)号:201310392226.6
申请日:2013-09-02
复审请求人:村田机械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玮
合议组组长:王蕊
参审员:职秀娟
国际分类号:B65H59/3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92226.6,名称为“卷取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村田机械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3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第1-10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5(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4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746644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23日;
对比文件2:US2571678A,公告日为1951年10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卷取装置,该卷取装置是将卷绕于供纱筒管的细纱卷取成卷装的自动络纱机,
所述自动络纱机的特征在于,
所述自动络纱机具备:
供纱部,在该供纱部配置有所述供纱筒管;
卷取部,该卷取部将所述细纱卷取成所述卷装;以及
张力赋予部,该张力赋予部配置于所述供纱部与所述卷取部之间的纱线通道,对所述细纱赋予张力,
所述张力赋予部具备多个接触部件,所述多个接触部件与所述细纱接触而使所述细纱弯曲,由此对所述细纱赋予张力,
所述接触部件相互隔开间隔配置,所述接触部件的在纱线通道方向上的间隔设定为10mm以上且为20mm以下,
所述接触部件设置于所述自动络纱机所具备的固定侧栅栏以及活动侧栅栏,所述活动侧栅栏由沿纱线通道方向延伸的摆动轴支承为能够摆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络纱机,其特征在于,
将所述接触部件的在纱线通道方向上的厚度与所述接触部件的在纱线通道方向上的间隔之比设定为1:10以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络纱机,其特征在于,
将所述接触部件的在纱线通道方向上的厚度与所述接触部件的在纱线通道方向上的间隔之比设定为1:20以下。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自动络纱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触部件具有与所述细纱接触的圆弧状的接触部。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自动络纱机,其特征在于,
设置于所述活动侧栅栏的所述接触部件和设置于所述固定侧栅栏的所述接触部件在纱线通道方向上交替配置,
所述接触部件的在纱线通道方向上的间隔是指位于工作位置的所述活动侧栅栏的接触部与和该活动侧栅栏邻接的所述固定侧栅栏的接触部之间的在纱线通道方向上的间隔。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动络纱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触部的在纱线通道方向上的间隔是指在纱线通道方向上的所述活动侧栅栏的接触部的厚度中心与所述固定侧栅栏的接触部的厚 度中心之间的间隔。
7.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自动络纱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固定侧栅栏具备五个所述接触部件,所述活动侧栅栏具备四个所述接触部件。”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接触部件的在纱线通道上的间隔设定为10mm以上且为20mm以下,所述活动侧栅栏由沿纱线通道方向延伸的摆动轴支撑为能够摆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纱线张力装置,并公开了间距可以是大于9.34mm且小于19mm,且给出将上述间距大小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而设置活动侧栅栏由沿纱线通道方向延伸的摆动轴支撑为能够摆动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就可获得;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知张力赋予部间隔越小越容易产生绒毛;9.34mm-19mm是对比文件2公开的范围,且紧密纱的绒毛量的多少与其在卷取过程中张力赋予部等的接触有关,张力赋予部的间隔越小,越容易产生绒毛,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上述间隔设置范围内选择合适的间距,达到兼顾张力赋予及控制绒毛的技术效果,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对于活动侧部件的移动方式采用与纱线通道方向垂直的轴进行摆动或围绕与纱线通道方向平行的轴进行摆动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摆动方式选择。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由“一种卷取装置”修改为“一种自动络纱机”,并将说明书的部分内容 “所述间隔是指位于工作位置的活动侧栅栏所设置的接触部件与和该活动侧栅栏邻接的固定侧栅栏所设置的接触部件之间的在纱线通道方向上的间隔”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为解决本申请的发明目的,采用的技术手段是:位于工作位置的活动侧栅栏所设置的接触部件与该活动侧栅栏邻接的固定侧栅栏所设置的接触部件之间的在纱线通道方向上的间隔设定为10mm以上且20mm以下,接触部件设置于自动络纱机所具备的固定侧栅栏以及活动侧栅栏,活动侧栅栏由沿纱线通道方向延伸的摆动轴支承为能够摆动。对比文件1和2中关于上述的间隔设定及活动结构没有任何的记载或启示;在对比文件2中,仅仅记载了从张力控制的角度选择怎样的间隔较为理想,对于本申请发明的技术思想,即接触部件间的间隔调整对抑制绒毛的产生较为有效的技术思想没有任何的记载或启示。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络纱机,是将卷绕于供纱筒管的细纱卷取成卷装的自动络纱机,
所述自动络纱机的特征在于,
所述自动络纱机具备:
供纱部,在该供纱部配置有所述供纱筒管;
卷取部,该卷取部将所述细纱卷取成所述卷装;以及
张力赋予部,该张力赋予部配置于所述供纱部与所述卷取部之间的纱线通道,对所述细纱赋予张力,
所述张力赋予部具备多个接触部件,所述多个接触部件与所述细纱接触而使所述细纱弯曲,由此对所述细纱赋予张力,
所述接触部件相互隔开间隔配置,所述接触部件的在纱线通道方向上的间隔设定为10mm以上且为20mm以下,
所述接触部件设置于所述自动络纱机所具备的固定侧栅栏以及活动侧栅栏,所述活动侧栅栏由沿纱线通道方向延伸的摆动轴支承为能够摆动,
所述间隔是指位于工作位置的活动侧栅栏所设置的接触部件与和该活动侧栅栏邻接的固定侧栅栏所设置的接触部件之间的在纱线通道方向上的间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络纱机,其特征在于,
将所述接触部件的在纱线通道方向上的厚度与所述接触部件的在纱线通道方向上的间隔之比设定为1:10以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络纱机,其特征在于,
将所述接触部件的在纱线通道方向上的厚度与所述接触部件的在纱线通道方向上的间隔之比设定为1:20以下。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自动络纱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触部件具有与所述细纱接触的圆弧状的接触部。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自动络纱机,其特征在于,
设置于所述活动侧栅栏的所述接触部件和设置于所述固定侧栅栏的所述接触部件在纱线通道方向上交替配置,
所述接触部件的在纱线通道方向上的间隔是指位于工作位置的所述活动侧栅栏的接触部与和该活动侧栅栏邻接的所述固定侧栅栏的接触部之间的在纱线通道方向上的间隔。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动络纱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触部的在纱线通道方向上的间隔是指在纱线通道方向上的所述活动侧栅栏的接触部的厚度中心与所述固定侧栅栏的接触部的厚度中心之间的间隔。
7.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自动络纱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固定侧栅栏具备五个所述接触部件,所述活动侧栅栏具备四个所述接触部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绒毛产生的其中一种原因,即在对细纱进行络纱时,细纱与张力赋予部等接触从而产生绒毛;因此也能够得知张力赋予部间隔越小(即细纱与张力赋予部接触越多)越容易产生绒毛。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间距优选为9.34mm且可以更大,但大于19mm会使得张力难以控制,因此即使大于19mm并非优选数值,但9.34mm-19mm是对比文件2公开的范围内,且紧密纱的绒毛量的多少与其在卷取过程中与张力赋予部等的接触有关,张力赋予部间隔越小,越容易产生绒毛,这是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上述间隔设置范围内选择合适的间距,达到兼顾张力赋予以及控制绒毛的技术效果,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间隔设定为10mm以上且为20mm以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获得;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活动侧栅栏的活动结构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为:间隔设定为10mm以上且为20mm以下;其次,虽然目前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间隔的范围没有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但是在本申请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所记载的间隔范围“5mm以上20mm以下”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间隔范围是有重合的,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复审请求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间隔范围仅仅是在现有技术中公开范围中选取的一个小范围,该间隔的选择其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再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采用较小的络纱张力对减小毛羽和保持纱线的强力和弹力有利,并且本申请中常规使用的门栅式张力装置,其通过减小纱线与接触部件的包角可以实现张力的减小,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减小纱线与接触部件的包角的技术手段来抑制绒毛量;同时,接触部件之间的间隔越大,包角越小,张力越小是也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在常规接触部件间隔设置大小的基础上,兼顾张力赋予、控制绒毛量等技术效果,适当的增大间隔并将其设置在合适的范围内,例如将间隔设置在10mm以上且为20mm以下,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其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4日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将间隔设定为10mm以上且为20mm以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容易获得,上述设定的数值范围,不仅仅能够兼顾张力赋予、控制毛绒量等技术效果,还具有能够尽可能地增大调整该张力赋予部的活动梳齿和固定梳齿的交叉状态的调整幅度的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4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第1-10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5(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动络纱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络纱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5-45段、附图1-5):该自动络纱机,是将卷绕于供纱筒管B的纱线Y(相当于本申请的细纱)卷取成卷装的自动络纱机,其具备:供纱部,在该供纱部配置有供纱筒管B;卷绕部6(相当于本申请的卷取部),将细纱卷取成卷装;张力装置3(相当于本申请的张力赋予部),其配置于供纱部与卷绕部6之间的纱线通道,对从供纱筒管B送来的纱线Y施加规定的张力;张力装置3包括梳状的固定侧门部件17(相当于本申请的固定侧栅栏)和梳状的可动侧门部件18(相当于本申请的活动侧栅栏),可动侧门部件18由沿纱线通道方向延伸的摇动轴39(相当于本申请的摆动轴)可摇动地支承;固定侧门部件17上设置有固定梳齿41,可动侧门部件18上设置有可动梳齿44(固定梳齿与可动梳齿相当于本申请接触部件),在可动侧门部件18处于动作位置时,可动梳齿44与固定梳齿41交叉,纱线Y被两个梳齿41、44以向左右方向弯曲的形式夹持,并利用作用于该弯曲部的摩擦力对纱线Y施加张力;各可动梳齿44配置为与先前的固定梳齿41相互错开状交叉(相当于本申请的接触部件相互隔开间隔配置),根据附图3和4可以确定,各可动梳齿44与其邻接的固定梳齿41之间在纱线通道的方向上设置有一定的间隔距离,该间隔指位于工作位置的可动侧门部件18所设置的可动梳齿44与和该可动侧门部件18邻接的固定侧门部件17所设置的梳齿41之间的在纱线通道上的间隔。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间隔设定为10mm以上且为20mm以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细纱卷绕成卷装时产生的绒毛的量。
首先,对绒毛产生的原因,由于自动络筒机速度高,纱线与各部件碰撞和摩擦严重,使一些原本包卷在纱体中的纤维端露出纱体,形成新的毛羽,或将原有短毛羽刮擦成长毛羽,特别是经预清纱器和张力盘后,毛羽增长幅度较大,说明预清纱器和张力盘是影响毛羽的重要部件;而且络纱张力对纱线毛羽的影响非常显著,络纱张力与毛羽数呈正相关,络纱张力增大,纱线与络纱部件的摩擦增大,毛羽增多。但是络纱张力不能无限小,这是由于如果要保证筒纱成型良好需要将络纱张力维持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因而综合考虑,在不影响筒子成形的条件下,采用较小的络纱张力对减少毛羽和保持纱线的强力和弹力有利,上述内容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可参见“棉纺质量控制”,徐少范,中国纺织出版社,2002年2月第一版,第221-222页),基于此,为了减少纱线的毛羽,适当减小自动络纱机中的张力赋予部产生的张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其次,本申请中的张力赋予部的结构为本领域中常规使用的张力装置,其工作原理为纱线依次绕过两个门栅上的栅条而形成一定包角,从而对纱线产生摩擦阻力,其特点为具有自调功能,当纱线的张力偏大时,可以将纱线对栅条的包角减小,从而张力减小,反之纱线张力增加(可参见“织造机械”,夏金国等,中国纺织出版社,1999年10月第一版,第18页),由此可知,减小纱线与接触部件的包角可以实现张力的减小。综上所述,在不影响筒子成形的条件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减小纱线与接触部件的包角的技术手段来抑制自动络筒时产生的绒毛量。而对于本申请中的张力赋予部,能够影响包角的因素为相邻的接触部件之间的垂直方向的距离即本申请中的间隔距离以及水平方向的距离,而水平方向的距离可以通过驱动机构来调整是张力赋予部的常规调节方式;为了更进一步抑制绒毛的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接触部件的间隔进行适当的调整,而且间隔越大,包角越小,张力越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在常规接触部件间隔设置大小的基础上,兼顾张力赋予、控制绒毛量等技术效果,适当的增大间隔并将其设置在合适的范围内,例如将间隔设置在10mm以上且为20mm以下,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其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和3均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实质上进一步限定了接触部件的间隔大小。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的评述,紧密纱的绒毛量的多少与其在卷取过程中与张力赋予部等的接触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保证张力赋予的前提下,通过调整接触部件的在纱线通道方向上的间隔以及接触部件的在纱线通道方向上的厚度与该接触部件的在纱线通道方向上的间隔间的长度关系,尽量减少绒毛的产生,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5-45段、附图1-5):固定梳齿41与可动梳齿44具有与纱线Y接触的圆弧状的接触部;设置于可动侧门部件18的可动梳齿41和设置于固定侧门部件17的固定梳齿44在纱线通道方向上交替配置,间隔是指位于工作位置的可动侧门部件18所设置的可动梳齿44与和该可动侧门部件18邻接的固定侧门部件17所设置的梳齿41之间的在纱线通道上的间隔。由此可见,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保证张力的均匀稳定性,张力赋予部的各个接触部的厚度通常是均匀、相同设置的,为了使得接触部在纱线通道方向上具有适当的间隔,便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相关设置和调整,将间隔定义为在纱线通道方向上的活动侧栅栏的接触部的厚度中心与固定侧栅栏的接触部的厚度中心之间的间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常规设置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5-45段、附图1-5):固定侧门部件17具有七个固定梳齿41,可动侧门部件18具有六个可动梳齿44。在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紧密纱绒毛量的多少、张力赋予部的体积以及赋予的张力的大小等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接触部件的设置数量进行常规的调整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复审请求人声称的上述间隔范围的设置能够尽可能增大调整该张力赋予部的活动梳齿和固定梳齿的交叉状态的调整幅度的效果并未在说明中记载,也不是本申请技术方案主要实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主要实现的技术效果为能够在赋予需要的张力的同时抑制绒毛的产生;
其次,本申请中的张力赋予部的结构为门栅式张力装置,是本领域中常规使用的张力装置,其特点为具有自调功能,当纱线的张力偏大时,将克服弹簧扭矩使活动门栅向固定门栅靠拢,造成纱线对栅条的包角较小,张力减小;反之,纱线张力值将随弹簧的复位而增加(可参见“织造机械,夏金国等,中国纺织出版社,1999年10月第一版,第18页”),即张力的大小对张力赋予部的活动梳齿和固定梳齿的交叉状态有影响是本领域技术的公知常识,而且张力的调整幅度与活动梳齿和固定梳齿的交叉状态的调整幅度是一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在常规接触部件间隔设置大小的基础上,兼顾张力赋予、控制绒毛量等技术效果,适当的增大间隔并将其设置在合适的范围内,例如将间隔设置在10mm以上且为20mm以下,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在此基础上,如果间隔减小,包角增大,则张力增大,为了保证纱线不会发生断裂、缠绕等情况,张力的调整幅度将减小,那么活动梳齿和固定梳齿的交叉状态的调整幅度将减小,使得纱线张力不会变化太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可以得到的,即间隔大小的设置对于活动梳齿和固定梳齿的交叉状态的调整幅度必然也有影响,间隔越大,张力越小,调整幅度越大。因此,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尽可能地增大调整该张力赋予部的活动梳齿和固定梳齿的交叉状态的调整幅度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间隔设置在一定范围的基础上可以预期的技术效果。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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