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529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1F2777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067463.X
申请日:2017-11-02
复审请求人:陈学琴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辉
合议组组长:李基沛
参审员:何卿
国际分类号:F16G13/02(2006.01),F16G13/06(2006.01),F16G15/12(2006.01),;F16H7/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作为一个整体,如果其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且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采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067463.X,名称为“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陈学琴。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11月02日,公开日为2018年0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15(第1-1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264261A,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对比文件2:CN204852173U,公告日为2015年12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包括:多个链节(5)以及连接多个链节(5)的链销(4),其特征是:链节(5)由链节片组(18)以及与链节片组(18)一体化设置的推块(3)构成,在所述推块(3)的前表面与前端相邻的所述推块(3)形成接触部,在链节(5)的挤推作用下传递动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其特征是:所述推块(3)设于链节片组(18)的上端;或者推块(3)分为上推块(15)和下推块(16),分别设于链节片组(18)的上端和下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其特征是:在所述相邻的推块(3)之间设有推块锁扣(6)。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其特征是:所述的推块锁扣(6),在推块(3)的前表面设有推块锁扣销(7),在推块(3)的后表面设有推块锁扣槽(8),两个相邻的推块(3)后端推块的推块锁扣销(7)与前端推块的推块锁扣槽(8)相扣,两个相扣的推块锁扣(6)的推块锁扣销(7)和推块锁扣槽(8)的上下端面即推块锁扣销上端面(11)、推块锁扣槽上端面(13)以及推块锁扣销下端面(12)、推块锁扣槽下端面(14)为以该相扣的推块锁扣(6)所在的两个链节(5)之间的链销(4)为转轴的圆弧面。
5. 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其特 征是:所述推块(3)由分宽推块(19)和窄推块(20),使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2)与锥盘的接触面呈齿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其特征是:所述的宽推块(19)和窄推块(20)在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2)中的排列方式为有序状排列或无序状排列。
7. 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其特征是:在推块(3)与锥盘的接触面即推块锥盘接触面(10)上设有防滑纹(21)。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其特征是:所述防滑纹(21)分为纵沟纹(23)、横沟纹(24)以及纵横沟纹(25)。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其特征是:所述防滑纹(21)分为凸部(26)和凹部(27),凸部(26)起提高推块锥盘接触面(10)与锥盘表面抓紧力以及击破锥盘表面油膜的作用;凹部(27)起泄油和散热作用。”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还包括连接多个链节的链销。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1)申请人声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的特殊结构使得传动带只能向下弯曲,而不能向上弯曲,传动带在高速运动时传动带向下抖动是受到限制的,因此传动带在高速运动时有非常好的纵向稳定性” 未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也无法从权利要求1现有记载的技术特征中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出;2)对比文件1附图9公开了多个链节之间向上弯曲是受限制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技术内容1)。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具体为,权利要求1增加技术特征“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2)的各链节(5)之间由设于链节(5)下端的链节片组(18)以及链销(4)连接固定,各链节(5)上端的推块(3)前后相互抵触,使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2)只能向下弯曲,不能向上即链节(5)上端的推块(3)方向弯曲”,其他权利要求未进行修改;说明书增加技术特征“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2)的各链节(5)之间由设于链节(5) 下端的链节片组(18)以及链销(4)连接固定,各链节(5)上端的推块(3)前后相互抵触,使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2)只能向下弯曲,不能向上即链节(5)上端的推块(3)方向弯曲,从而使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2)在高速运动时减少上下抖动,因为链节(5)的下端由链销(4)固定,链节(5)的上端由推块(3)前后相互抵触,使得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2)向上弯曲受到绝对的限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所说的“多个链节之间向上弯曲是受限的”这个“受限”的程度是有限的,并不是绝对的受限,对比文件1的传动链是有可能出现如该复审请求书图1所描述的向上弯曲的现象,因为它的推片与推片之间没有固结点,对比文件1的传动链在上下两个方向的抖动都不能得到很好的抑制。而本申请绝对不会出现向上弯曲的现象,因为本申请各链节的下端由链销固定的,而上端是相互抵住的,如该复审请求书图2所示,本申请的传动链只能向下弯曲,不能向上弯曲,传动链在高速运动时传动带向下抖动受到了很好的抑制,因此传动链在高速运动时有非常好的纵向稳定性,能够很好的抑制传动链在高速运动时的抖动,从而提高传动效率和降低磨损,上述性能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不具备的优良特性,进步是显著的。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包括:多个链节(5)以及连接多个链节(5)的链销(4),其特征是:链节(5)由链节片组(18)以及与链节片组(18)一体化设置的推块(3)构成,在所述推块(3)的前表面与前端相邻的所述推块(3)形成接触部,在链节(5)的挤推作用下传递动力;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2)的各链节(5)之间由设于链节(5)下端的链节片组(18)以及链销(4)连接固定,各链节(5)上端的推块(3)前后相互抵触,使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2)只能向下弯曲,不能向上即链节(5)上端的推块(3)方向弯曲。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其特征是:所述推块(3)设于链节片组(18)的上端;或者推块(3)分为上推块(15)和下推块(16),分别设于链节片组(18)的上端和下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其特征是:在所述相邻的推块(3)之间设有推块锁扣(6)。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其特征是:所述的推块锁扣(6),在推块(3)的前表面设有推块锁扣销(7),在推块(3)的后表面设有推块锁扣槽(8),两个相邻的推块(3)后端推块的推块锁扣销(7)与前端推块的推块锁扣槽(8)相扣,两个相扣的推块锁扣(6)的推块锁扣销(7)和推块锁扣槽(8)的上下端面即推块锁扣销上端面(11)、推块锁扣槽上端面(13)以及推块 锁扣销下端面(12)、推块锁扣槽下端面(14)为以该相扣的推块锁扣(6)所在的两个链节(5)之间的链销(4)为转轴的圆弧面。
5. 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其特征是:所述推块(3)由分宽推块(19)和窄推块(20),使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2)与锥盘的接触面呈齿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其特征是:所述的宽推块(19)和窄推块(20)在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2)中的排列方式为有序状排列或无序状排列。
7. 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其特征是:在推块(3)与锥盘的接触面即推块锥盘接触面(10)上设有防滑纹(21)。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其特征是:所述防滑纹(21)分为纵沟纹(23)、横沟纹(24)以及纵横沟纹(25)。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其特征是:所述防滑纹(21)分为凸部(26)和凹部(27),凸部(26)起提高推块锥盘接触面(10)与锥盘表面抓紧力以及击破锥盘表面油膜的作用;凹部(27)起泄油和散热作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将链传动和带传动组合起来使用以解决单独的带传动或者链传动的相应问题,该结合方式不具备创造性;2)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基于此,其能够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传动带只能向下弯曲,而不能向上弯曲,传动带在高速运动时传动带向下抖动是受到限制的,在高速运动时有非常好的纵向稳定性”;3)由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87-0088段以及附图9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同样具有限制向上弯曲的作用,也就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限制向上弯曲的内容。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经查,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7年11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5(第1-1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32段(第1-7页)。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级变速器用金属带,其包括(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6-0091段,附图1-11):多个金属元件14,金属元件14由具备径向内侧的大致梯形的主体部15、与主体部15一体化设置的颈部16以及与颈部16的径向外侧相连并向左右方向两侧延伸的三角形的耳部17(颈部和耳部一起相当于本申请的推块)构成,在被主体部15的径向外缘、颈部16的径向外缘以及耳部17的径向内缘夹着的位置,形成有一对环槽18、18,所述一对环槽18、18向左右方向的外侧打开并收容一对金属环集合体13、13,在颈部16的前表面与前端相邻的颈部16形成接触部,在金属元件14的挤推作用下传递动力。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传动链为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包括:多个链节以及连接多个链节的链销,链节由链节片组以及与链节片组一体化设置的推块构成,在链节的挤推作用下传递动力;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的各链节之间由设于链节下端的链节片组以及链销连接固定,各链节上端的推块前后相互抵触,使推块复合无极变速器传动链只能向下弯曲,不能向上即链节上端的推块方向弯曲。由此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推式传动链中金属环带易疲劳断裂以及推式传动链不能过度弯曲。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3-0014段,附图1-2)一种摆销链式CVT传动链条,包括:链节1、摆销2,链节1由一个梯形金属块3及焊接在梯形金属块 3两侧的金属链片4组成,在梯形金属块3的两侧分别等间隔设有四和五个金属链片4,在各金属链片4上均设有销孔5,相邻链节不同端处的链片销孔5与摆销2铰接,实现滚动连接。
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除“连接多个链节的链销”外的权利要求1的其他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技术特征“连接多个链节的链销”。
对此,合议组认为,基于上文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推式传动带,其中金属元件14作为推片,该金属元件14具有前后接触部,并挤推实现传递动力,但其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链节具有实质上的差别,本申请中的链节由链节片组以及与链节片组一体化设置的推块构成,且多个链节通过连接链销,上述各个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应作为一整体共同构成链节,不能拆分考虑,基于此,对比文件1金属元件14不能相当于链节,金属元件14的主体部15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链节片组,且对比文件1中的金属元件14在不安装金属环集合体13的情况下,其不能形成传动带,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主体部15的结构改变以及金属环集合体13去掉的动机,可见,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拉式传动链条,其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基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主体部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摆销、连接片进行替换的技术启示。综上可知,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未被对比文件1-2整体上所教导。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该无级变速器传动链是以链节相连,链的弯曲度较大,传动比大,并且结实耐用,避免了传统的推式传动链柔性钢带连接易断裂,并且弯曲度受限的弊端,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并非显而易见,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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