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适用于晶闸管的混合触发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524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1F2766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61276.5
申请日:2015-02-05
复审请求人:国家电网公司 中电普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笑寒
合议组组长:兰霞
参审员:李娜
国际分类号:H02M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中的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具有相同的作用,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61276.5,名称为“一种适用于晶闸管的混合触发电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国家电网公司、中电普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申请日为2015年02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适用于晶闸管的混合触发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包括硬件方式触发电路和软件方式触发电路;所述硬件方式触发电路和软件方式触发电路通过门极线和阴极线并联,用于触发晶闸管;
所述硬件触发方式电路包括分压电阻R2、分压电阻R3、储能电容C2、储能电容C3、转折二极管BOD、放电电阻R4、限流电阻R5、限流电阻R6、防反二极管D3和保护二极管D4;
所述分压电阻R2和分压电阻R3串联后与外部电容C1并联,储能电容C2与分压电阻R3并联,转折二极管BOD与放电电阻R4串联后与储能电容C2并联;限流电阻R5与储能电容C3串联后与放电电阻R4并联,限流电阻R6与防反二极管D3、保护二极管D4串联后与储能电容C3并联,所述限流电阻R6连接防反二极管D3的阳极,防反二极管D3的阴极与保护二极管D4的阴极连接后,再接晶闸管的门极,保护二极管D4的阳极与晶闸管阴极相连;
所述储能电容C2通过分压电阻R2进行充电,充电时间常数为R2×C2,储能电容C2充电稳定后的电压与分压电阻R3上的电压相同;
所述软件触发方式电路包括第一与非门Y1、第二与非门Y2、上拉电阻R1、三极管Q1、脉冲变压器T1、防反二极管D1和保护二极管D2;
触发信号TRI和高电平信号输入给第一与非门Y1的两个输入端,第一与非门Y1的输出端连接第二与非门Y2的输入端,触发使能信号TRI_EN输入第二与非门Y2的另一输入端,第二与非门Y2的输出端连接三极管Q1的基极,三极管Q1的发射极连接电源VCC,三极管Q1的集电极连接脉冲变压器T1原边的一端,上拉电阻R1一端连接电源VCC,其另一端连接三极管Q1的基极,脉冲变压器T1原边另一端接地;所述保护二极管D2与脉冲变压器T1副边并联,防反二极管D1的阳极与保护二极管D2的阴极相连,防反二极管D1的阴极连接晶闸管的门极,晶闸管的阴极与防反二极管D2的阳极相连;
三极管Q1为PNP三极管;
防反二极管D1防止硬件方式触发电路的能量传递到软件触发方式电路中;防反二极管D3防止软件方式触发电路的能量传递到硬件触发方式电路中。”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688088A,公开日为2005年10月26日;
对比文件2:CN 2229729Y,公告日为1996年06月19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硬件触发电路的具体电路结构;(2)软件触发电路的具体结构;(3)三极管的类型以及分别在硬件触发电路和软件触发电路中设置防反二极管。区别技术特征(1)和(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的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硬件和软件触发电路的结构不属于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1从晶闸管和串联回路取能,本申请从外部取能并通过隔离变压器隔离;(3)对比文件1是单信号触发,本申请使用两路互反的信号触发,可靠性高;(4)对比文件1不能改变脉冲宽度,本申请采用软件方式触发,能够连续触发,方便改变脉冲宽度;(5)对比文件1无法持续过压和过压连续触发,本申请能够持续过压以及过压连续触发。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和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的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构思,即采用软件和硬件两路触发回路并联触发晶闸管。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中硬件电路的过压触发原理,采用本领域惯用的电容-电阻-分压-二极管导通的泄放电路即可形成本申请的硬件触发电路;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经过软件运算得到的触发信号导通三极管进而触发晶闸管、结合本领域惯用的防抖电路即可得到本申请的软件触发电路。(2)从电路中取能或是外部取能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采用外部取能时利用隔离变压器隔离。(3)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的软件触发电路中,均是两路信号经过逻辑运算输出到三极管的基极作为触发信号的;而出于信号防抖的考虑,选择互为相反的信号经过与非门运算得到触发信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中央处理单元,在中央处理单元中改变脉冲宽度使其符合触发信号的要求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脉冲串触发,能够实现连续触发。(5)首先,选择适合的电路元件以匹配过压需求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对比文件1的后备触发回路是当晶闸管过压时,导通电压击穿元件从而导通晶闸管进行泄压,因此能够实现当晶闸管过压时即可泄压的循环触发操作,这与本申请的构思相同,都可以实现过压连续触发。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硬件和软件触发电路的结构不属于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1是单信号触发,本申请使用两路互反的信号触发,可靠性高;(3)对比文件1不能改变脉冲宽度,本申请采用软件方式触发,能够连续触发,方便改变脉冲宽度;(4)对比文件1无法持续过压和过压连续触发,本申请能够持续过压以及过压连续触发。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2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中的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具有相同的作用,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688088A,公开日为2005年10月26日;
对比文件2:CN2229729Y,公告日为1996年06月19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适用于晶闸管的混合触发电路,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7页,图1-2)公开了一种可控串联补偿晶闸管的电子触发系统,并且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包括后备触发回路(相当于硬件方式触发电路),由于逻辑回路和触发回路采用逻辑运算的方式产生触发信号,因此二者相当于软件方式触发电路,后备触发回路和触发回路通过门极线和阴极线并联,用于触发晶闸管。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硬件触发电路的具体电路结构;(2)软件触发电路的具体电路结构;(3)三极管的类型以及分别在硬件触发电路和软件触发电路中设置防反二极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构成硬件触发电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后备触发回路的功能是:监视晶闸管两端的电压,当电压值达到保护设定值时,自动生成晶闸管触发脉冲,使晶闸管导通;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过压触发晶闸管的技术启示,而通过电容、电阻和二极管元件等常规器件设置触发电路以及通过分压电路和电容构成基于过压泄放的硬件电路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电路的可靠性。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图4)公开了一种智能化晶闸管触发板,并具体公开了:驱动电路包括三极管Q1、脉冲变压器、防反二极管D32和保护二极管D33。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采用脉冲变压器对前后级电路进行隔离,提高电路可靠性。在数字电路领域,出于电路防抖、提高信号可靠性的考虑,采用两路触发信号经过两个与非门运算输出至三极管基极形成触发信号属于公知常识。对于三极管在电路中的连接关系、上拉电阻的设置、脉冲变压器接地以及二极管的连接关系均属于本领域惯用的电路连接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PNP或NPN三极管是本领域熟知的两种三极管,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实际需求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以及为了防止混合触发电路中的能量在软、硬件方式触发电路之间传递,设置防反二极管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于(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构思,即采用软件和硬件两路触发回路并联触发晶闸管。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中硬件电路的过压触发原理,采用本领域惯用的电容-电阻-分压-二极管导通的泄放电路即可形成本申请的硬件触发电路;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经过软件运算得到的触发信号导通三极管进而触发晶闸管、结合本领域惯用的防抖电路即可得到本申请的软件触发电路。
对于(2),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的软件触发电路中,均是两路信号经过逻辑运算输出到三极管的基极作为触发信号的;而出于信号防抖的考虑,选择互为相反的信号经过与非门运算得到触发信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中央处理单元,在中央处理单元中改变脉冲宽度使其符合触发信号的要求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脉冲串触发,能够实现连续触发。
对于(4),首先,选择适合的电路元件以匹配过压需求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对比文件1的后备触发回路是当晶闸管过压时,导通电压击穿元件从而导通晶闸管进行泄压,因此能够实现当晶闸管过压时即可泄压的循环触发操作,这与本申请的构思相同,都可以实现过压连续触发。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现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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