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磨削陶瓷托辊的磨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509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1F2694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19035.7
申请日:2016-09-09
复审请求人:河北骥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工程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慧慧
合议组组长:王蕊
参审员:连振锋
国际分类号:B24B5/37(2006.01),B24B5/35(2006.01),B24B27/00(2006.01),B24B47/20(2006.01),B24B55/00(2006.01),B24B41/02(2006.01),B24B41/06(2006.01),B24B55/02(2006.01),B24B55/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19035.7,名称为“一种磨削陶瓷托辊的磨床”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河北骥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工程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6年09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5(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3390534U 公告日:2014年01月15日
对比文件2:CN 202207931U 公告日:2012年05月02日
对比文件3:CN 201239902Y 公告日:2009年05月20日
对比文件4:CN 203843610U 公告日:2014年09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磨削陶瓷托辊的磨床,其特征在于,该磨床主要由床身部分、旋转主轴部分、尾座主轴部分和磨箱部分组成;床身部分为四滑道,两外滑道与床鞍(23)配合,两内滑道与尾座滑板(16)配合,床鞍(23)上安装齿轮(18)与床身(1)上的齿条(6)啮合,带动床鞍(23)在床身(1)上滑动;旋转主轴部分和尾座主轴部分分别位于床身(1)左右两侧,且两主轴位于同一水平线上;旋转主轴部分通过旋转主轴座体(4)安装于床身平台上,电机组件位于减速机座(2)上与旋转主轴(5)相配合,带动旋转主轴(5)旋转;尾座主轴部分通过安装在床身(1)上的尾座滑板(16)与床身两内滑道配合可在床身上滑动,尾座主轴(11)通过键(12)连接安装于尾座座体(14)内,尾座座体与尾座滑板(16)配合,压板(17)通过T形螺栓(15)将尾座滑板与床身在不同位置压紧固定,实现对不同尺寸的胚料磨削加工,液压缸(13)安装于尾座座体(14)上,与尾座主轴配合使用,实现对胚料的压紧与放松;磨箱部分包括两个磨箱(8),通过两个磨箱滑板与磨床床鞍(23)配合,两个磨箱分别位于两主轴水平线两侧,两个磨箱中的磨头(9)可进行轴向和径向运动,同时进行磨削;磨箱(8)放置在与床鞍配合的滑板(22)上,床鞍丝杠(19、20)与安装在滑板(22)上的溜板螺母(21)配合,带动滑板及磨箱部分对胚料做进给运动;磨箱主轴(32)安装在磨箱(8)内,深沟球轴承(37)通过轴肩定位安装在磨箱主轴上,轴套(35)安装在磨箱主轴上压紧轴承;旋转主轴(5)安装在旋转主轴座体(4)内,深沟球轴承(25)与角推力球轴承(27)通过轴肩、垫(26)和轴用弹性挡圈(28)定位安装在旋转主轴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磨削陶瓷托辊的磨床,其特征在于:床鞍(23)通过其滑道与床身两外滑道配合,可在床身上滑动;油杯(10)安装在床鞍上,床鞍密封压盖(24)安装于床鞍两端,床鞍压板(7)安装在床鞍两侧。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磨削陶瓷托辊的磨床,其特征在于:密封圈(29)与旋转主轴配合密封旋转主轴座体的一侧,前压盖(30)与密封圈(31)配合安装在旋转主轴座体另一侧。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磨削陶瓷托辊的磨床,其特征在于:磨箱压盖(36、38)安装在磨箱两侧,密封圈(39)安装在密封压盖上,带轮(34)通过键(33)连接安装在磨箱主轴上,通过皮带连接,带动磨箱主轴旋转,磨头(9)安装在磨箱主轴上,磨削胚料。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磨削陶瓷托辊的磨床,其特征在于:尾座主轴部分通过尾座滑板与床身滑道配合,可在床身上滑动;尾座主轴(11)通过键(12)连接安装于尾座座体(14)内,密封圈(40)和尾座密封压盖(41)配合安装于尾座座体上,密封尾座座体的一侧,O形密封圈(42)和尾座主轴压盖(43)配合安装于尾座座体上,密封尾座座体的另一侧与液压缸相连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本申请用于磨削陶瓷托辊,还包括尾座滑板,尾座主轴、尾座座体、尾座滑板、导轨的连接方式,电机组件的位置,尾座座体上安装液压缸与尾座主轴配合使用;(2)磨箱部分包括两个磨箱,磨箱位置,磨箱滑板与磨床床鞍配合,磨头可进行轴向和径向运动;(3)旋转主轴的安装方式;(4)磨箱主轴的安装方式;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之类似的方式,并给出了提高磨削效率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掌握的技术常识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进行改进;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3公开顶尖轴旋转安装的基础上容易得出;区别技术特征(4)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砂轮主轴旋转安装的基础上容易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1)本申请的加工对象是陶瓷托辊,对比文件1的加工对象是胶辊,将对比文件1中的装置用于陶瓷托辊的磨削是容易想到的,至于“两主轴位于同一水平线上”,陶瓷托辊的同轴度要求高是托辊磨削领域的常规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根据该要求作出针对胶辊和陶瓷托辊的常规调整;(2)为了实现工件的夹持,以及实现不同长度工件的夹持,设置尾座主轴在床身上滑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在陶瓷托辊磨削较大时,使得尾座主轴向工件方向移动以夹紧工件,是该设置方式必然取得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同时设置打磨机构和抛光机构实现辊筒的打磨抛光一体化,为了提高磨削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作出改进,将对比文件2的打磨和抛光应用于陶瓷托辊的磨削,以提高磨削效率。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胶辊和本申请中涉及的陶瓷托辊具有明显的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磨削陶瓷托辊存在的问题而去利用适用于胶辊的磨床,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本申请中的特征“两主轴位于同一水平线上”,本申请加工的为刚性体的陶瓷托辊需要精确的保证两主轴位于同一水平线上,而胶辊车磨床则对此项参数的要求没有刚性体要求的严格;(2)本申请通过安装于床身上的尾座滑板来实现尾座主轴在床身上滑动,对比文件1中为胶辊,不会出现尾座座体与床身配合磨损过快的问题,其尾座直接与滑轨配合;本申请还通过压板和T型螺栓将尾座滑板紧固于不同的位置,在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尾座滑板的基础上,本领域人员难以想到设置滑板解决尾座与床身配合磨损过快的问题,也不会想到再设置压板和T型螺栓固定滑板;(3)本申请在尾座座体上设置液压缸,与尾座主轴配合实现胚料的压紧与放松,不属于公知常识;(4)对比文件1是对胶辊进行车削和磨削加工,对比文件2是对辊筒,两者是对完全不同的工件进行加工的机床,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即使将对比文件2的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也是将对比文件1中的磨头替换为磨头和抛光头,而胶辊并不需要抛光,必然不需要设置抛光结构,即使将两者结合,也无法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的加工对象是陶瓷托辊,对比文件1的加工对象是胶辊,将对比文件1中的装置用于陶瓷托辊的磨削是容易想到的;基于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车磨床的两主轴必然位于同一水平线上;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加工对象的材质不同,但两者对同轴度均有要求,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中加工胶辊的车磨床应用于陶瓷托辊上;(2)在机床的技术领域,尾座通过滑板设置于床身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数控金属切削机床及零部件归类手册》中明确记载了尾座设置有尾座滑板;在设置尾座滑板是常规手段的基础上,必然面对尾座滑板的固定,采用T型螺栓固定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机械加工设备》中也有T型螺钉定位的记载;(3)采用液压缸实现尾座的移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金属切削机床》中记载了该技术手段;(4)对比文件2公开了磨削和抛光同时进行以提高加工效率的技术方案,基于实际加工要求,如陶瓷托辊需要磨削和抛光的要求,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车削架替换为磨箱,用于陶瓷托辊的抛光,同时实现陶瓷托辊的磨削和抛光以提高陶瓷托辊的加工效率。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本申请用于磨削陶瓷托辊,电机组件位于减速机座上,尾座主轴通过键连接安装于尾座座体内,尾座座体与尾座滑板配合,压板通过T形螺栓将尾座滑板与床身在不同位置压紧固定,实现对不同尺寸的胚料磨削加工,液压缸安装于尾座座体上,与尾座主轴配合使用,实现对胚料的压紧与放松;(2)磨箱部分包括两个磨箱,即另一个磨箱替换车刀架,该磨箱也通过磨箱滑板与磨床床鞍配合,其磨头也可进行轴向和径向运动,两磨头同时进行磨削;(3)深沟球轴承与角推力球轴承通过轴肩、垫和轴用弹性挡圈定位安装在旋转主轴上;(4)磨箱主轴安装在磨箱内,深沟球轴承通过轴肩定位安装在磨箱主轴上,轴套安装在磨箱主轴上压紧轴承;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之类似的方式,并给出了对工件表面同时进行磨削、抛光等表面加工的技术启示,大大提高了表面处理加工的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掌握的技术常识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进行改进;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3公开顶尖轴旋转安装的基础上容易得出;区别技术特征(4)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砂轮主轴旋转安装的基础上容易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磨削胶辊的磨床,陶瓷托辊与胶辊同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托辊,也需要被磨削加工,当有高效率、加工精度等磨削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胶辊的磨床用于陶瓷托辊的磨削;同时胶辊的芯轴并不是弹性体,其也有同轴度要求,其采用的磨床的前后两主轴必然在同一水平线上,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车磨床的两主轴必然位于同一水平线上;(2)在机床的技术领域,尾座通过滑板设置于床身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数控金属切削机床及零部件归类手册》中明确记载了尾座设置有尾座滑板,同时由于T形螺栓是常用到的紧固件,设置压板通过T形螺栓将尾座滑板与床身不同位置压紧固定,这也是常用到的滑板在滑道上滑动的定位夹持方式;(3)采用液压缸实现尾座的移动是磨床中常用到的驱动方式,《金属切削机床》中明确记载了该方式;(4)对比文件1中的胶辊与对比文件2中的辊筒虽然不同,但两者均属于辊加工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工件表面同时进行磨削、抛光等表面加工,大大提高了表面处理加工的效率,且在本领域中抛光与打磨类似,因而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根据对陶瓷托辊表面的不同处理需求,比如需要粗磨与精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车削架替换为磨箱,用于陶瓷托辊的磨削以提高陶瓷托辊的加工效率。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本申请涉及的是一种磨削陶瓷托辊的磨床,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记载胶辊是明显不同于陶瓷托辊的弹性体,例如,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本申请中的特征“两主轴位于同一水平线上”,由于本申请加工的为刚性体的陶瓷托辊,因此需要精确的保证两主轴位于同一水平线上,而胶辊因为其本身是弹性体,在后续的应用中允许更大的调节区间。(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尾座与床身燕尾形导轨配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没有动机再在床身燕尾形导轨之上设置滑板,对比文件1中为胶辊,在磨削过程中没有承受如陶瓷托辊一样的径向力,不会出现尾座座体与床身配合磨损过快的问题,在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尾座滑板的基础上,本领域人员完全不可能设置滑板解决尾座与床身配合磨损过快的问题,也不会再设置压板和T型螺栓固定滑板,《数控金属切削机床及零部件归类手册》也未公开本申请中的尾座滑板与床身的固定方式;(3)对比文件1是对胶辊进行车削和磨削加工,对比文件2是对辊筒进行磨抛,两者是对完全不同的工件进行加工的机床,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即使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也是将对比文件1中的磨头替换为磨头和抛光头,而胶辊并不需要抛光,必然不需要设置抛光结构,即使将两者结合,也无法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完整,设置两个分别位于两主轴水平线两侧的磨箱,需要对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作出较大改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公知常识的基础上难以完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复审阶段没有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2018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6年09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5(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磨削陶瓷托辊的磨床,对比文件1(CN203390534U)公开了一种胶辊通用车磨床,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0-0037段、附图1-4):该磨床主要由床身部分、床头16(相当于本申请的旋转主轴部分)、尾座14(相当于本申请的尾座主轴部分)和磨箱部分组成,床身部分为四滑道,两外滑道(两侧的直线导轨轨道5)与大拖板6(相当于本申请的床鞍)滑动配合,两内滑道(床身两侧的燕尾形导轨)与尾座14滑动配合,大拖板6上安装齿轮3与床身1上的齿条2啮合,带动大拖板6在床身1上滑动;床头16和尾座14分别位于床身1左右两侧,且两主轴位于同一水平线上;床头16通过床头箱体(相当于本申请的旋转主轴座体)安装于床身平台上,床头主轴安装在床头箱体(相当于本申请的旋转主轴)内,变频电机(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机组件)与床头主轴相配合,带动床头主轴旋转;尾座14通过安装在床身1上的尾座座体与床身1两侧的燕尾形导轨配合可在床身1上滑动;
磨箱部分包括一个磨箱(图4胶辊磨头20处),磨箱与车刀架19分别通过后中托板10(相当于本申请的滑板)、前中托板8与大拖板6配合,磨箱与车刀架19分别位于两主轴水平线两侧,前中托板8通过第一滚珠丝杠7、第一螺母与大拖板6连接,后中托板10通过第二滚珠丝杠11、第二螺母与大拖板6连接,磨箱中的磨轮22(相当于本申请的磨头)可进行轴向和径向运动,进行磨削,车刀架19也可进行轴向和径向运动;磨箱放置在与大托板6配合的后中托板10上,大托板6上的第二滚珠丝杠11(相当于本申请的床鞍丝杠)与安装在后中托板10上的第二螺母(相当于本申请的溜板螺母)配合,带动后中托板10及磨箱部分对胚料做进给运动。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用于磨削陶瓷托辊,电机组件位于减速机座上,尾座主轴通过键连接安装于尾座座体内,尾座座体与尾座滑板配合,压板通过T形螺栓将尾座滑板与床身在不同位置压紧固定,实现对不同尺寸的胚料磨削加工,液压缸安装于尾座座体上,与尾座主轴配合使用,实现对胚料的压紧与放松;
(2)磨箱部分包括两个磨箱,即另一个磨箱替换车刀架,该磨箱也通过磨箱滑板与磨床床鞍配合,其磨头也可进行轴向和径向运动,两磨头同时进行磨削;
(3)深沟球轴承与角推力球轴承通过轴肩、垫和轴用弹性挡圈定位安装在旋转主轴上;
(4)磨箱主轴安装在磨箱内,深沟球轴承通过轴肩定位安装在磨箱主轴上,轴套安装在磨箱主轴上压紧轴承。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陶瓷托辊进行磨削及提高磨削效率,如何便于旋转主轴、及磨箱主轴高速转动、并使其轴向与径向承受较大载荷。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磨削胶辊的磨床,胶辊是以金属或其他硬性材料为芯、外覆橡胶经硫化而制成的辊状制品,在需要磨削时,其芯被床头主轴与尾座主轴夹持支撑转动,该磨床结构简单、运行平稳、加工精度高,可以提高加工效率,陶瓷托辊与胶辊同属于本领域常见的辊,且陶瓷托辊在实际应用前同样也需要被磨削加工,当有高效率、加工精度等磨削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磨床用于陶瓷托辊的磨削,并相应选用适用于陶瓷材料的砂轮打磨;减速机是电机的常规驱动配合组件,将电机组件设置于减速机座上便于对其进行减速传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尾座14可沿燕尾形导轨滑动,而在尾座下部配合设置尾座滑板,即间接通过尾座滑板实现尾座的滑动,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由于T形螺栓是本领域经常用到的紧固件,其可以直接放置在板材的槽中,在安装过程中能不转动自动定位锁紧,当为了在磨削加工时将磨床的尾座与床身内滑道紧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压板通过T形螺栓将尾座滑板与床身在不同位置压紧固定,即T形螺栓连接压板与尾座滑板,床身内滑道通过T形螺栓夹持在压板与尾座滑板之间,在拧动T形螺栓上的螺母时,T形螺栓不会转动便于操作者拧紧定位,从而实现对不同尺寸的胚料磨削加工,这也是常用到的滑板在滑道上滑动的定位夹持方式;尾座主轴在尾座座体上伸缩滑动是磨床中的常规设置,继而设置尾座主轴通过键连接安装于尾座座体内便于对主轴轴向滑动进行限定,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方式;在磨床中液压缸是常规的驱动件,液压缸安装于尾座座体上,与尾座主轴配合使用,实现对胚料的压紧与放松,是本领域的常用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CN202207931U)公开了一种辊筒打磨抛光一体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7段、附图1):该装置包括打磨结构5和抛光装置6,打磨结构5和抛光装置6设置在机架体2上且位于待打磨辊筒4的上、下部,采用打磨结构5和抛光装置6对转动辊筒4同时进行打磨和抛光,上述技术特征给出了对工件表面同时进行磨削、抛光等表面加工的技术启示,大大提高了表面处理加工的效率,且在本领域中抛光与打磨类似,都是本领域常用到的一系列表面处理方式,都是可以用高速旋转的轮体对工件表面进行处理,使其表面达到一定的表面精度、表面粗糙度等要求,因而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车刀架19和磨箱分别通过前中托板8、后中托板10(对应于两个滑板)与大拖板6(相当于本申请的磨床床鞍)配合,车刀架19和磨箱分别位于两主轴水平线两侧,车刀架19和磨箱中的加工工具可进行轴向和径向运动”的基础上,根据对托辊表面的不同处理需求,比如需要粗磨与精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车刀架19替换为磨箱,此时,磨箱部分即包括两个磨箱,通过两个磨箱滑板与磨床床鞍配合,两个磨箱分别位于两主轴水平线两侧,两个磨箱中的磨头可进行轴向和径向运动,并同时进行磨削以提高磨削效率。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CN201239902Y)公开了一种可换式内置活顶尖,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2):顶尖轴4(相当于本申请的旋转主轴)安装在座壳1(相当于本申请的旋转主轴座体)内,双列圆柱滚子轴承6与推力调心滚子轴承8通过顶尖轴的台阶面、调节垫7和弹性元件13、座壳内侧台阶面定位安装在顶尖轴4上,上述特征给出了便于旋转主轴顶紧工件时高速转动、轴向与径向承受较大载荷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启示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床头主轴如上安装在床头箱体中;至于轴承采用深沟球轴承与角推力球轴承,两者通过轴肩、垫和轴用弹性挡圈定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4(CN203843610U)公开了一种数控胶辊中高研磨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4段、附图1-2):砂轮主轴4(相当于本申请的磨箱主轴)安装在箱体2内,轴承通过轴肩定位安装在砂轮主轴4上,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便于磨箱主轴在切削时高速转动、使轴向与径向承受较大载荷,因此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轴承采用深沟球轴承,轴套安装在磨箱主轴上压紧轴承,或通过磨箱箱盖压持定位安装,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安装主轴的常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所以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附图1-4):大托板6通过其滑道与床身1两外滑道配合,可在床身上滑动。而在床鞍上安装油杯便于润滑滑道,床鞍两端安装床鞍密封压盖防止磨削进入滑道,及在床鞍两侧安装床鞍压板便于床鞍稳定滑动,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至第4页第2段及附图1):密封垫15与顶尖轴4配合密封座壳1的一侧,前端盖2(相当于本申请的前压盖)与旋转型密封圈14配合安装在座壳1另一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及附图1-2):箱体2一侧设置有压盖,砂轮主轴4安装在箱体2内,通过传动皮带5连接,带动砂轮主轴4旋转,带轮通过键连接安装在砂轮主轴4上(见附图2),砂轮1(相当于本申请的磨头)安装在砂轮主轴4上,磨削胚料。而在磨箱两侧安装磨箱压盖,密封圈安装在密封压盖上,这是磨箱的常规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附图1-4)已经公开了尾座主轴部分与床身1滑道配合,可在床身上滑动,在此基础上,采用尾座滑板实现尾座主轴部分与床身的滑道配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尾座主轴通过键连接安装于尾座座体内便于对主轴轴向滑动进行限定,密封圈和尾座密封压盖配合安装于尾座座体上,密封尾座座体的一侧,0形密封圈和尾座主轴压盖配合安装于尾座座体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密封采用的常规手段;密封尾座座体的另一侧与液压缸相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液压缸作为尾座运动驱动件的适应性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磨削胶辊的磨床,胶辊是以金属或其他硬性材料为芯、外覆橡胶经硫化而制成的辊状制品在磨削时,其芯被床头主轴与尾座主轴夹持支撑转动,该磨床结构简单、运行平稳、加工精度高,可以提高加工效率,陶瓷托辊与胶辊同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托辊,且陶瓷托辊同样也需要被磨削加工,当需要进行高效率、高加工精度等磨削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胶辊的磨床用于陶瓷托辊的磨削,并相应选用适用于陶瓷材料的砂轮打磨;同时胶辊的芯轴并不是弹性体,其也有同轴度要求;基于现有技术,车床或者磨床加工具有同轴度要求的工件时,其采用的车床或者磨床中的前后两主轴必然在同一水平线上,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车磨床的两主轴必然位于同一水平线上;虽然加工对象的材质不同,但对加工对象的夹持要求与标准是一样的,均是采用前后两主轴夹持辊轴工件,对比文件1夹持的是金属或者其它材料的芯轴,本申请夹持的是陶瓷托辊,两者对同轴度均有要求,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中加工胶辊的车磨床应用于陶瓷托辊上。
(2)、尾座直接与床身导轨配合还是间接通过滑板与床身配合,这都是磨床领域中的常规方式,根据使用者、加工对象及环境的需求,可以任意选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当其对陶瓷托辊进行磨削时,为了避免出现复审请求人所说的磨损过快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尾座下方加设滑板与床身配合;在机床的技术领域,尾座通过滑板设置于床身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且《数控金属切削机床及零部件归类手册》中第173页的图4-10示出了尾座部件的零部件爆炸图,第174-175页的表4-8示出了尾座部件零部件的标记名称,明确记载了尾座设置有尾座滑板,尾座滑板39通过活塞36、夹紧块42、锁紧螺帽43可滑动的定位在尾座架1上,虽然没有公开与本申请完全相同的方式,但是这种尾座滑板定位方式与本申请类似,这些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T形螺栓是本领域常用的紧固件,其可以直接放置在板材的槽中,在安装过程中能不转动自动定位锁紧,设置压板通过T形螺栓将尾座滑板与床身不同位置压紧固定,即床身内滑道通过T形螺栓夹持在压板与尾座滑板之间,从而实现对不同尺寸的胚料磨削加工,这也是常用的滑板在滑道上滑动的定位夹持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3)、对比文件1中的胶辊与对比文件2中的辊筒虽然不同,但两者均属于辊加工的技术领域,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辊同时进行车、磨加工的基础上,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对工件表面同时进行磨削、抛光等表面加工,大大提高了表面处理加工的效率,且在本领域中抛光与打磨类似,都是可以用高速旋转的轮体对工件表面进行处理,使其表面达到一定的表面精度、表面粗糙度等要求,因而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根据对陶瓷托辊表面的不同处理需求,比如需要粗磨与精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车削架替换为磨箱,用于陶瓷托辊的磨削以提高陶瓷托辊的加工效率,这种替换无需对对比文件1进行较大改动,只需要将车削架换为磨箱,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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