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LTE-TDD EIMTA的CSI报告-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LTE-TDD EIMTA的CSI报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60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1F288922
优先权日:2013-09-27
申请(专利)号:201480053032.6
申请日:2014-09-22
复审请求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熊金安
合议组组长:冯楠
参审员:陈晓伟
国际分类号:H04W24/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另一部分区别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上述另一部分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3032.6,名称为“用于LTE-TDD EIMTA的CSI报告”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9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3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32页、说明书附图1-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SI measurement and reporting in TDD eIMTA;R1-133237,Renesas Mobile Europe Ltd.,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74,第1-3页,公开日为2013年08月09日。具体的驳回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识别的上行链路子帧至少部分地基于接收到CSI请求的时间来确定;(2)对于与多个TDD UL/DL配置相关联的TDD帧结构,非锚定子帧与TDD帧结构中的具有上行链路配置和下行链路配置两者的子帧编号相关联,并且锚定子帧与所述TDD帧结构中的不具有上行链路配置和下行链路配置两者的子帧编号相关联。独立权利要求2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上述区别特征(2);(3)所识别的上行链路子帧至少部分地基于接收到CSI请求的时间来确定;使用处理器和耦合到处理器的存储器来实现方法步骤或功能。独立权利要求2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上述区别特征(2);所识别的上行链路子帧至少部分地基于接收到CSI请求的时间来确定;使用功能单元来实现方法步骤或功能。独立权利要求3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上述区别特征(2);(4)所识别的上行链路子帧至少部分地基于接收到CSI请求的时间来确定;使用用于执行代码的非临时性计算机可读介质来实现方法步骤或功能。上述区别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它区别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20、21、3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9、22-29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由与基站进行时分双工(TDD)通信的用户设备(UE)执行的无线通信的方法,包括:
从所述基站接收信道状态信息(CSI)请求;
响应于接收到所述CSI请求,确定要针对锚定参考TDD子帧或者非锚定参考TDD子帧来估计CSI,其中,对于与多个TDD UL/DL配置相关联的TDD帧结构,非锚定子帧与所述TDD帧结构中的具有上行链路配置和下行链路配置两者的子帧编号相关联,并且锚定子帧与所述TDD帧结构中的不具有上行链路配置和下行链路配置两者的子帧编号相关联;
估计针对所述锚定参考TDD子帧的锚定CSI或者针对所述非锚定参考TDD子帧的非锚定CSI;以及
在识别的上行链路子帧中,发送所述锚定CSI或者所述非锚定CSI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识别的上行链路子帧是至少部分地基于接收到所述CSI请求的时间来确定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识别的上行链路子帧还是基于参考TDD UL/DL配置来确定的,其中所述参考TDD UL/DL配置与所述UE的当前被配置的TDD UL/DL配置不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发送包括:
在定期CSI报告中发送所述锚定CSI;以及
在非定期CSI报告中发送所述非锚定CSI。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发送包括:
在定期CSI报告中发送所述非锚定CSI;以及
在非定期CSI报告中发送所述锚定CSI。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发送包括:
在非定期CSI报告中发送所述非锚定CSI和所述锚定CSI二者。
6.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定期CSI报告是在由参考TDD UL/DL配置确定的固定上行链路子帧中被发送的。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参考TDD UL/DL配置是经由层1(L1)信令、媒体访问控制(MAC)信令或无线资源控制(RRC)信令来被接收的。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确定用于报告所述定期CSI报告和所述非定期CSI报告的上行链路子帧对应于同一上行链路子帧;以及
将所述定期CSI报告和所述非定期CSI报告复用在所述同一上行链路子帧中。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确定用于报告所述定期CSI报告和所述非定期CSI报告的上行链路子帧对应于同一上行链路子帧;以及
在所述同一上行链路子帧中发送所述非定期CSI报告。
10. 根据权利要求3-5中的任何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非锚定参考TDD子帧是基于包含所述CSI请求的下行链路触发子帧和最近的后续非锚定下行链路子帧来确定的,其中所述最近的后续非锚定下行链路子帧在所述下行链路触发子帧之后至少k个子帧。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k大于或等于零。
12.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从所述基站接收用于指示要发送所述锚定CSI或所述非锚定CSI的信令,其中所述信令是经由下面中的一种或多种来接收的:层1(L1)信令、媒体访问控制(MAC)信令或无线资源控制(RRC)信令。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信令包括经由L1信令接收的eIMTA CSI类型字段。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信令包括在下行链路控制信息(DCI)传输中接收的两比特CSI请求字段。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锚定CSI或者所述非锚定CSI是基于当前的帧索引来确定的。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在交替的帧中报告所述锚定CSI和所述非锚定CSI。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识别的上行链路子帧是基于参考TDD上行链路/下行链路(UL/DL)配置来确定的。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识别的上行链路子帧是基于包含所述CSI请求的下行链路触发子帧和最近的后续非锚定上行链路子帧来确定的,其中所述最近的后续非锚定上行链路子帧在所述下行链路触发子帧之后至少k个子帧。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k大于或等于零。
20. 一种被配置为与基站进行时分双工(TDD)无线通信的用户设备(UE)装置,包括:
处理器,其被配置为:
从所述基站接收信道状态信息(CSI)请求;
响应于接收到所述CSI请求,确定要针对锚定参考TDD子帧或者非锚定参考TDD子帧来估计CSI,其中,对于与多个TDD UL/DL配置相关联的TDD帧结构,非锚定子帧与所述TDD帧结构中的具有上 行链路配置和下行链路配置两者的子帧编号相关联,并且锚定子帧与所述TDD帧结构中的不具有上行链路配置和下行链路配置两者的子帧编号相关联;
估计针对所述锚定参考TDD子帧的锚定CSI或者针对所述非锚定参考TDD子帧的非锚定CSI;以及
在识别的上行链路子帧中,发送所述锚定CSI或者所述非锚定CSI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识别的上行链路子帧是至少部分地基于接收到所述CSI请求的时间来确定的;以及
耦合到所述处理器的存储器。
21. 一种被配置为与基站进行时分双工(TDD)无线通信的用户设备(UE)装置,包括:
用于从所述基站接收信道状态信息(CSI)请求的单元;
用于响应于接收到所述CSI请求,确定要针对锚定参考TDD子帧或者非锚定参考TDD子帧来估计CSI的单元,其中,对于与多个TDD UL/DL配置相关联的TDD帧结构,非锚定子帧与所述TDD帧结构中的具有上行链路配置和下行链路配置两者的子帧编号相关联,并且锚定子帧与所述TDD帧结构中的不具有上行链路配置和下行链路配置两者的子帧编号相关联;
用于估计针对所述锚定参考TDD子帧的锚定CSI或者针对所述非锚定参考TDD子帧的非锚定CSI的单元;以及
用于在识别的上行链路子帧中,发送所述锚定CSI或者所述非锚定CSI的至少一部分的单元,其中所述上行链路子帧是至少部分地基于接收到所述CSI请求的时间来确定的。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识别的上行链路子帧还是基于参考TDD UL/DL配置来确定的,其中所述参考TDD UL/DL配置与所述UE装置的当前被配置的TDD UL/DL配置不同。
23.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用于发送的单元在定期 CSI报告中发送所述锚定CSI,以及在非定期CSI报告中发送所述非锚定CSI。
24.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用于发送的单元在定期CSI报告中发送所述非锚定CSI,以及在非定期CSI报告中发送所述锚定CSI。
25.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用于发送的单元在非定期CSI报告中发送所述非锚定CSI和所述锚定CSI二者。
26. 根据权利要求23或2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定期CSI报告是在由参考TDD UL/DL配置确定的固定上行链路子帧中被发送的。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装置,还包括:
用于确定用于报告所述定期CSI报告和所述非定期CSI报告的上行链路子帧对应于同一上行链路子帧的单元;以及
用于将所述定期CSI报告和所述非定期CSI报告复用在所述同一上行链路子帧中的单元。
28. 根据权利要求23-25中的任何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非锚定参考TDD子帧是基于包含所述CSI请求的下行链路触发子帧和在所述下行链路触发子帧后面的最近的后续非锚定下行链路子帧来确定的。
29.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锚定CSI或者所述非锚定CSI是基于当前的帧索引来确定的。
30. 一种用于由用户设备(UE)进行时分双工(TDD)无线通信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包括:
非临时性计算机可读介质,其包括用于执行以下操作的代码:
从基站接收信道状态信息(CSI)请求;
响应于接收到所述CSI请求,确定要针对锚定参考TDD子帧或者非锚定参考TDD子帧来估计CSI,其中,对于与多个TDD UL/DL配置相关联的TDD帧结构,非锚定子帧与所述TDD帧结构中的具有上行链路配置和下行链路配置两者的子帧编号相关联,并且锚定子帧与所述TDD帧结构中的不具有上行链路配置和下行链路配置两者的子帧编号相关联;
估计针对所述锚定参考TDD子帧的锚定CSI或者针对所述非锚定参考TDD子帧的非锚定CSI;以及
在识别的上行链路子帧中,发送所述锚定CSI或者所述非锚定CSI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识别的上行链路子帧是至少部分地基于接收到所述CSI请求的时间来确定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放弃对UL准许的使用,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根据UL准许来发送CSI报告,而非如本申请中所记载的基于接收到CSI请求的时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于TDD配置0或1的情况,灵活子帧中没有UL准许,也就是,总是在固定子帧上发送CSI请求,仅仅固定子帧能够用于非周期CSI报告的干扰测量,使得分别针对固定和灵活子帧的非周期CSI报告不可能,并且紧接着公开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也就是在CSI请求中引入指示来触发针对固定或灵活子帧的CQI报告,参考资源取决于CSI请求中指示的帧类型。也就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CSI请求来获得灵活或固定子帧的CSI报告并且所用的参考资源与CSI请求相关,当为了确定CSI报告时间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基于接收的CSI请求来确定上报时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6
年03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32页、说明书附图1-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
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相同,即:
对比文件1:CSI measurement and reporting in TDD eIMTA;R1-133237,Renesas Mobile Europe Ltd.,
3GPP TSG RAN WG1 Meeting #74,第1-3页,公开日为2013年08月09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由与基站进行时分双工(TDD)通信的用户设备(UE)执行的无线通信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TDD eIMTA中的CSI测量和上报方法,并且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标题、第2和3节):对于在传输模式1-9或传输模式10中配置的,为服务小区配置了单个CSI过程的UE,CSI参考资源由单个下行子帧n-nCQI_ref定义,在非周期性CSI报告中,nCQI_ref使得参考资源与上行链路DCI格式中的对应CSI请求位于相同的有效下行链路子帧中(CSI请求位于下行链路子帧说明CSI请求是UE从基站接收的,相当于从所述基站接收信道状态信息CSI请求)。用于非周期性CQI的CSI参考资源位于DL子帧中,该DL子帧用于发送带有CSI请求的UL许可。在版本11中,UL HARQ时序由TDD配置确定,而对于灵活的TDD,尽管尚未确定HARQ时序,一种解决方案是基于参考TDD配置确定时序。根据Rel’11规范,在TDD配置0或1的情况下,在灵活子帧中不发送UL授权,即CSI请求始终从固定子帧发送,而CSI参考资源始终是固定子帧。根据当前的Rel'11规范,存在如下定义:“如果在传输模式10中的UE由更高层配置用于CSI过程的CSI子帧集CCSI,0和CCSI,1,基于以上结论可以看出,在(参考)TDD配置为0或1的情况下,仅固定子帧可以用于为非周期性CSI报告进行干扰测量。显然,这使得针对灵活和固定子帧的单独的非周期性CSI报告变得不可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来解决该问题。一种可能的方法是在CSI请求中引入其他指示,以触发针对哪个子帧集(即固定或灵活子帧)的CQI报告,然后修改CSI参考资源定义,以使参考资源取决于CSI请求中指示的子帧类型,例如,“CSI参考资源由单个下行链路子帧n-nCQI_ref定义,其中nCQI_ref是大于或等于4的最小值,以使得其对应于CSI请求所指示的子帧集中的有效DL子帧”。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对于与多个TDD UL/DL配置相关联的TDD帧结构,非锚定子帧与TDD帧结构中的具有上行链路配置和下行链路配置两者的子帧编号相关联,并且锚定子帧与所述TDD帧结构中的不具有上行链路配置和下行链路配置两者的子帧编号相关联,所识别的上行链路子帧至少部分地基于接收到CSI请求的时间来确定。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识别CSI的发送时机。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TDD多种子帧配置下的固定子帧和灵活子帧,其中固定子帧用于上行或者下行是确定的,所以容易想到其与TDD帧结构中不具有上行链路配置和下行链路配置两者的子帧编号相关联。而灵活子帧在不同配置下其可以用于上行传输或下行传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灵活子帧与TDD帧结构中具有上行和下行链路配置两者的子帧编号相关联。但是这种配置的上行和下行链路间的子帧编号相关联,并不能给出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下行子帧接收到CSI请求的时间来确定用于发送CSI报告的上行子帧,这是因为:第一、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TDD配置0或1的情况下,在灵活子帧中不发送UL授权,即CSI请求始终从固定子帧发送,针对这一固定子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从下行子帧接收到CSI请求的时间来确定用于发送CSI报告的上行子帧;第二,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非周期性CQI的CSI参考资源在DL子帧中,该DL子帧用于发送带有CSI请求的UL许可,即通过UL许可的方式来识别用于发送CSI报告的上行子帧,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改进动机去通过接受CSI请求的时间来确定发送CSI报告的上行子帧;第三,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CSI请求中引入其他指示,以触发针对哪个子帧集(即固定或灵活子帧)的CQI报告,然后修改CSI参考资源定义,以使参考资源取决于CSI请求中指示的子帧类型,例如,“ CSI参考资源由单个下行链路子帧n-nCQI_ref定义,其中nCQI_ref是大于或等于4的最小值,以使得其对应于CSI请求所指示的子帧集中的有效DL子帧”,其同样是在CSI请求中引入指示,而且其触发针对哪个子帧集(即固定或灵活子帧)的CQI报告,不涉及发送CSI报告的时机选择,而n-nCQI_ref定义的同样是CSI参考资源,用于对CSI参考资源进行测量得到CQI报告,同样不涉及发送CSI报告的时机选择,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想到对CQI报告的发送时机进行改进。通过上述方式,可以提供适应各种TDD UL/DL配置的 CSI报告。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被配置为与基站进行时分双工(TDD)无线通信的用户设备(UE)装置。其包括的处理器被配置的内容对应权利要求1的方法,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0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一种被配置为与基站进行时分双工(TDD)无线通信的用户设备(UE)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3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由用户设备(UE)进行时分双工(TDD)无线通信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其包括的非临时性计算机可读介质包括用于执行对应权利要求1方法的代码,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30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因此,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9、权利要求21的从属权利要求22-2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3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32页,说明书附图第1-17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3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3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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