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蔬菜种植地的分析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蔬菜种植地的分析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98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1F2645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770375.X
申请日:2017-08-31
复审请求人:深圳春沐源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浩
合议组组长:伊健
参审员:王维佳
国际分类号:G06Q5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其中一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另一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根据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而容易获得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770375.X,名称为“基于蔬菜种植地的分析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变更前为深圳前海弘稼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后为深圳春沐源控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7年12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号:CN105701615A,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计算种植适宜值的方法不同;(2)检测所述气象站点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时间值以及所述气象条件的影响比重获取所述蔬菜在所述N个气象站点的种植适宜值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检测所述气象站点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7是方法权利要求1、3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7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2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蔬菜种植地的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预设时间内N个气象站点的气象数据,所述N为大于1的自然数;
获取适宜蔬菜种植的气象条件,所述气象条件至少包括光照条件、温度条件、湿度条件;
统计所述N个气象站点的所述气象数据在所述预设时间内符合所述气象条件的时间值,所述时间值为在所述预设时间内所述气象数据符合所述气象条件的时间长度值或者所述预设时间内所述气象数据符合所述气象条件的时间长度值与所述预设时间的比值;
根据所述时间值以及所述气象条件的影响比重获取所述蔬菜在所述N个气象站点的种植适宜值;
根据所述种植适宜值分析适宜种植所述蔬菜的所述气象站点,包括:检测所述气象站点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其中,所述预设条件为所述气象站点的种植适宜值大于或等于所述预设阈值;将满足所述预设条件的气象站点确定为适宜种植所述蔬菜的潜在地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蔬菜种植地的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适宜蔬菜种植的气象条件,包括:从标准数据库中获取适宜所述蔬菜种植的光照条件、温度条件、湿度条件以及对应的影响比重。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蔬菜种植地的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统计所述N个气象站点的所述气象数据在所述预设时间内符合所述气象条件的时间值,包括:统计N个所述气象站点的所述气象数据在所述预设时间内同时符合所述光照条件、所述温度条件以及所述湿度条件的时间值。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蔬菜种植地的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时间值以及所述气象条件的影响比重获取所述蔬菜在N个所述气象站点的种植适宜值,包括:
统计所述预设时间内每个时间点光照数据、温度数据、湿度数据与对应的所述气象条件的影响比重的乘积之和得到所述时间点的种植适宜值;
根据每个时间点的所述种植适宜值获取所述预设时间内的种植适宜值。
5. 一种基于蔬菜种植地的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气象数据获取单元,用于获取预设时间内N个气象站点的气象数据,所述N为大于1的自然数;
气象条件获取单元,用于获取适宜蔬菜种植的气象条件,所述气象条件至少包括光照条件、温度条件、湿度条件;
时间值统计单元,与所述N个气象数据获取单元以及所述气象条件获取单元连接,用于统计所述N个气象站点的所述气象数据在所述预设时间内符合所述气象条件的时间值,所述时间值为在所述预设时间内所述气象数据符合所述气象条件的时间长度值或者所述预设时间内所述气象数据符合所述气象条件的时间长度值与所述预设时间的比值;
适宜值获取单元,与所述时间值统计单元连接,用于根据所述时间值以及所述气象条件的影响比重获取所述蔬菜在所述N个气象站点的种植适宜值;
分析单元,与所述适宜值获取单元连接,用于根据所述种植适宜值分析适宜种植所述蔬菜的所述气象站点,
其中,所述分析单元包括与所述适宜值获取单元连接的检测模块和与所述检测模块连接的确定模块,所述检测模块用于:检测所述气象站点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其中,所述预设条件为所述气象站点的种植适宜值大于或等于所述预设阈值;所述确定模块用于:将满足所述预设条件的气象站点确定为适宜种植所述蔬菜的潜在地区。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基于蔬菜种植地的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气象条件至少包括光照条件、温度条件、湿度条件,所述气象条件获取单元用于:从标准数据库中获取适宜所述蔬菜种植的光照条件、温度条件、湿度条件以及对应的影响比重。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基于蔬菜种植地的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时间值统计单元用于:统计N个所述气象站点的所述气象数据在所述预设时间内同时符合所述光照条件、所述温度条件以及所述湿度条件的时间值。”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气象条件采集策略与对比文件1不同,另外本申请时间值涉及时长概念,偏差程度涉及的是两个概念的偏差程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合理的动机在没有必然联系的概念之间进行变更、替换;对比文件1公开的“根据所述种植适宜值的分析方法”,仅仅是为了确定“适宜种植的蔬菜种植地”而设计的,并不涉及如何确保确定出的适宜种植的蔬菜种植地的结果精确,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存在动机将“所述种植适宜值的分析方法”具体为“将所述种植适宜度与预设阈值进行大小比较”以满足本申请提出的上述特定的考量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气象实际值、气象实际区间必然会带来不同的采集策略,气象实际值只需在特定的时间点上断续地采集数据,而气象实际区间需要在特定的时间段内连续地采集数据。在所属技术领域,实际值与标准值之间的匹配度通常用差值来表征,实际区间与标准区间之间的匹配度通常用区间的重合时长来表征,在计算适宜性时,对比文件1先采用实际值与标准值之间的差值与标准值的比值来表征匹配度,再根据该偏差程度以及所述气象条件的影响比重获取所述蔬菜在所述N个气象站点的种植适宜值;当实际气象、标准气象是以区间范围的形式表示时,在制定种植适宜值的计算方法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实际气象条件与标准气象条件之间的重合的时间长度或时间长度与预设时间总长度的比值来表征区间范围之间的匹配度,即统计所述N个气象站点的所述气象数据在所述预设时间内符合所述气象条件的时间值,根据所述时间值以及所述气象条件的影响比重获取所述蔬菜在所述N个气象站点的种植适宜值,这一种植适宜值的计算方法是人为制定的规则,没有遵循自然规律,也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在所属技术领域中,通常通过设置的预设阈值量化评价作物的适宜性,为了便于确定适宜种植所述蔬菜的潜在地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设定预设阈值,当气象站点的种植适宜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将该气象站点确定为适宜种植所述蔬菜的潜在地区。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通过比较种植适宜值与预设阈值的大小关系,可以精确地分析出潜在的蔬菜种植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均为通过比较种植地的气象条件与所种植蔬菜所需气象条件之间的差距以及权重,从而确定是否适宜种植。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采用气象数据与适宜蔬菜种植的气象条件之间的偏差程度以及所述气象条件的影响比重来确定是否适宜,具体到光照时间,本申请中“预设时间内所述气象数据符合所述气象条件的时间长度值与所述预设时间的比值”的计算方式与对比文件1中“气象数据与适宜蔬菜种植的气象条件之间的偏差程度”在数据之间均呈线性关系的情况下,其计算结果并无明显差别。虽然本申请的气象条件采集策略与对比文件1不同,但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统计所述N个气象站点的所述气象数据在所述预设时间内符合所述气象条件的时间值,以及考虑相应的比重,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为了便于确定适宜种植所述蔬菜的潜在地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设定预设阈值,当气象站点的种植适宜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将该气象站点确定为适宜种植所述蔬菜的潜在地区。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通过比较种植适宜值与预设阈值的大小关系,从而精确地分析出潜在的蔬菜种植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土壤湿度、空气温度和光照时长不能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气象数据的温度条件、湿度条件和光照条件。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获取N个气象站点的气象数据,包括光照条件、温度条件、湿度条件,且N为大于1的自然数”。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以更短的时间科学分析出蔬菜的潜在种植地。对比文件1只能获取某个时间点或短时间段内的土壤环境信息,而本申请可以获取任意时间范围和地域范围的气象条件,两者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任何的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一致,即:2018年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7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2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其中一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另一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根据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而容易获得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本复审决定引用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公开号CN105701615A,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蔬菜种植地的分析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环境信息的农作物适宜性评价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8]-[0042]段):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农作物数据采集,包括采集粮食作物、水果、蔬菜和一些高附加值药材花卉等农作物的基本信息,该农作物适宜种植的详细环境信息及其权重数据收集后录入,各环境信息的指标因子的权重确定可采用专家打分或经验值确定,也可以根据作物生长对土壤资源的要求,形成最终的农作物适宜种植的详细环境信息及其权重数据库(相当于获取适宜蔬菜种植的气象条件和气象条件的影响比重,构建标准数据库);
2)、土壤环境信息采集,收集各个区域的土壤环境信息,实地调查可以采用多功能土壤环境测试仪实地测量,实地检测地表温度、昼夜温差、植被指数、土壤坡度、土壤有效深度、土壤排水情况、土壤湿度、空气湿度、日照时长、土壤质地以及土壤pH等等环境信息(相当于采集N个气象站点的气象数据,包括光照条件、温度条件、湿度条件,且N为大于1的自然数);
3)、设置计算条件,用于设置计算的相关条件,比如设置需要计算的区域、需要参与计算的农作物、需排除的环境数据,分析各贫困地区土地适宜性评价指标对高附加值药材花卉等农作物的影响程度,根据层次分析法确定各贫困地区土地适宜性评价指标基本权重;
4)、计算匹配度,用步骤2的遥感与地理基础数据为基础,通过空间分析技术,结合步骤1采集的农作物适宜环境信息及权重数据和步骤2采集的土壤环境信息数据进行匹配度计算,得出土地对于农作物的适宜种植程度指标值;具体计算方法是首先计算出该农作物每个环境指标的偏移量,指标偏移量计算方法是:“指标偏移量=(土壤环境指标值-农作物环境指标适宜值)/指标分母*指标权重”(指标分母取自“土壤环境指标值”和“农作物环境指标适宜值”中较大的值);然后将所有的指标偏移量的绝对值求和得到偏移总量;将所有环境指标权重求和得到权重和。最终的匹配度计算公式为:“1-(偏移总量/权重和)”(相当于获取气象站点对于农作物的适宜种植程度的种植适宜值);
5)、输出结果。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①计算种植适宜值的方法不同,本申请是统计所述N个气象站点的所述气象数据在所述预设时间内符合所述气象条件的时间值;根据所述时间值以及所述气象条件的影响比重获取所述蔬菜在所述N个气象站点的种植适宜值;而对比文件1是根据所述N个气象站点的所述气象数据与适宜蔬菜种植的气象条件之间的偏差程度以及所述气象条件的影响比重获取所述蔬菜在所述N个气象站点的种植适宜值;②检测所述气象站点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其中,所述预设条件为所述气象站点的种植适宜值大于或等于所述预设阈值;将满足所述预设条件的气象站点确定为适宜种植所述蔬菜的潜在地区。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确定对应地区是否满足相关蔬菜的种植条件。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采用气象数据与适宜蔬菜种植的气象条件之间的偏差程度以及所述气象条件的影响比重来确定是否适宜,其在计算方式上与本申请是一致的。具体到光照时间,本申请中“预设时间内所述气象数据符合所述气象条件的时间长度值与所述预设时间的比值”的计算方式与对比文件1中“气象数据与适宜蔬菜种植的气象条件之间的偏差程度”在数据之间均呈线性关系的情况下,其计算结果并无明显差别。即在制定种植适宜值的计算方法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统计所述N个气象站点的所述气象数据在所述预设时间内符合所述气象条件的时间值,根据所述时间值以及所述气象条件的影响比重获取所述蔬菜在所述N个气象站点的种植适宜值,所述时间值为在所述预设时间内所述气象数据符合所述气象条件的时间长度值或者所述预设时间内所述气象数据符合所述气象条件的时间长度值与所述预设时间的比值,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所述种植适宜值分析适宜种植所述蔬菜的所述气象站点的基础上,为了便于确定适宜种植所述蔬菜的潜在地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检测所述气象站点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其中,所述预设条件为所述气象站点的种植适宜值大于或等于所述预设阈值,将满足所述预设条件的气象站点确定为适宜种植所述蔬菜的潜在地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气象条件的类型。但这些都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0042]段):如津优2号黄瓜最适宜温度为20至25摄氏度、光照时长为8至11小时、土壤湿度60%至90%、空气湿度为20%至40%、适宜土壤的PH值为6.5等;而其中土壤湿度和土壤PH值对黄瓜生长影响最大,则可以将黄瓜的土壤湿度和土壤PH值的权重值分别设置为0.4和0.3,其他权重根据黄瓜的生长特性按比例均设置为0.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统计气象条件的类型。为了匹配最适宜的蔬菜种植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统计N个所述气象站点的所述气象数据在所述预设时间内同时符合所述光照条件、所述温度条件以及所述湿度条件的时间值。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所述N个气象站点的所述气象数据与适宜蔬菜种植的气象条件之间的偏差程度以及所述气象条件的影响比重获取所述蔬菜在所述N个气象站点的种植适宜值基础上,为了计算气象站点的种植适宜值,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统计所述预设时间内每个时间点光照数据、温度数据、湿度数据与对应的所述气象条件的影响比重的乘积之和得到所述时间点的种植适宜值,再根据每个时间点的所述种植适宜值获取所述预设时间内的种植适宜值。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基于蔬菜种植地的分析装置,其组成装置的五个部分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一种基于蔬菜种植地的分析方法的步骤一一对应,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气象条件的类型。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都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0042]段):收集各个区域的土壤环境信息,实地调查可以采用多功能土壤环境测试仪实地测量,实地检测地表温度、昼夜温差、植被指数、土壤坡度、土壤有效深度、土壤排水情况、土壤湿度、空气湿度、日照时长、土壤质地以及土壤pH等等环境信息。如津优2号黄瓜最适宜温度为20至25摄氏度、光照时长为8至11小时、土壤湿度60%至90%、空气湿度为20%至40%、适宜土壤的PH值为6.5等。而其中土壤湿度和土壤PH值对黄瓜生长影响最大,则可以将黄瓜的土壤湿度和土壤PH值的权重值分别设置为0.4和0.3,其他权重根据黄瓜的生长特性按比例均设置为0.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7. 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统计气象条件的类型。为了匹配最适宜的蔬菜种植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统计N个所述气象站点的所述气象数据在所述预设时间内同时符合所述光照条件、所述温度条件以及所述湿度条件的时间值。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土壤环境信息包括地表温度、昼夜温差、空气湿度、光照时长等参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涉及的温度条件、湿度条件和光照条件等参数,两者虽然名称不同,但温度、湿度、光照等均是表征天气的数据,均属于气象数据,且从作用上来看,其表征的均是蔬菜的种植条件,均用于判断种植蔬菜的适宜情况,两者作用相同;至于数据的稳定性以及采集难度,与确定对应地区是否满足相关蔬菜的种植条件问题本身没有直接关系;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问题均是准确确定对应地区是否满足相关蔬菜的种植条件,两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至于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只能获取某个时间点或短时间段内的土壤环境信息,而本申请可以获取任意时间范围和地域范围的气象条件。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获取任意时间范围和地域范围的气象信息实际上是多个时间点和多个位置点数据的集合,其采集的基础数据本身与对比文件1的采集的数据数据并无二致,无助于本申请创造性的确立。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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