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分子微球的制备技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大分子微球的制备技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96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1F263909
优先权日:2006-01-24
申请(专利)号:201510100563.2
申请日:2007-01-24
复审请求人:安迅生物制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晓明
合议组组长:张恺佳
参审员:盛倩
国际分类号:A61K9/16,A61K9/19,A61K9/14,A61K38/55,A61K38/47,A61K38/48,A61K38/28,A61K38/27,A61K38/23,A61K38/21,A61K38/2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00563.2,名称为“大分子微球的制备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安迅生物制药公司。本申请是分案申请,母案申请号为200780010254.X,申请日为2007年01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01月24日,分案提交日为2015年03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递交日2015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35段、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以及2018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备包含SEQ ID NO:17的多肽的微球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将i)包含在含水溶剂中的SEQ ID NO:17的多肽和平衡离子的含水溶液和ii)有机溶剂结合,
其中,所述平衡离子选自柠檬酸钠、硫酸钠、硫酸钙、硫酸钾和硫酸镁;其中,所述含水溶液还包含山梨醇、甘露醇、海藻糖或蔗糖,且其中,所述有机溶剂是异丙醇;以及
b)结合之前预冷所述含水溶液到适合微球形成的温度,或结合之后逐渐冷却所述溶液到低于25℃的温度,借此获得包含微球的组合物,所述微球包含SEQ ID NO:17的多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在步骤b)后从所述溶液中分离所述微球来去除所述微球以外的组分并干燥所述微球。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主要由所述微球组成。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分离由沉降或过滤实现。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分离由冻干实现。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平衡离子包括硫酸镁。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平衡离子包括硫酸钠。
8.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温度在4℃到-45℃间。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温度在2℃到-20℃间。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温度在2℃到-15℃间。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温度在从-15℃到-20℃间。
12.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调节所述微球的水分含量,借此在25℃的温度下贮存6个月到1年后保持至少90%的所述多肽的活性。
1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调节所述微球的水分含量,借此在25℃的温度下贮存6个月到1年后保持至少90%的所述多肽的活性。
1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调节所述微球的水分含量,借此在25℃的温度下贮存6个月到1年后至少90%的微球未聚集。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有机溶剂的量从5%到30%v/v。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有机溶剂的量是从10%至30%v/v。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有机溶剂的量为15%到20%v/v。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平衡离子的浓度为0.1mM到100mM。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平衡离子的浓度为0.2mM到50mM。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平衡离子的浓度为0.3mM到30mM。
21.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平衡离子的浓度为0.5mM到20mM。
22.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平衡离子的浓度为1mM到10mM。
23.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平衡离子的浓度为5mM。
2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逐渐冷却是以从0.01℃/min到20℃/min的速率。
2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逐渐冷却是以从0.05℃/min或0.1℃/min到10℃/min或15℃/min的速率。
2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逐渐冷却是以0.2℃/min到5℃/min的速率。
2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逐渐冷却是以0.5℃/min到2℃/min的速率。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逐渐冷却是以1℃/min的速率。
2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微球的尺寸为0.001μm到50μm。
3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微球的尺寸为0.3μm到30μm。
3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微球的尺寸为0.5μm到10μm。
3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微球的尺寸为0.5μm到5.0μm。
3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微球的尺寸为1.0μm到5.0μm。”
驳回决定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05/035088 A2,公开日2005年04月21日;
对比文件2:US2005/0112751 A1,公开日2005年05月26日。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过相分离制备微球颗粒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制备在35%丙二醇-10%甲酸酯-0.02%CaCl2中的20mg/mL枯草溶菌素溶液,混合同时在35%丙二醇-枯草溶菌素溶液中加入67%乙醇,冷却至-20℃一个小时后形成颗粒悬浮液,离心收集颗粒并用90%乙醇洗涤后进行Coulter粒度分析,纯乙醇作为悬浮液,结果显示制备得到的颗粒平均直径为2.2微米,并且95%的颗粒为0.46至3.94微米,光学显微镜显示得到的颗粒基本上为球形颗粒(即为一种微球),其中丙二醇作为凝固点降低剂使用,乙醇作为相分离增强剂使用,丙二醇有助于形成球形小球形颗粒(参见说明书第55页第19行-第56页第5行实施例26)。权利要求1 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区别为:①平衡离子不同;②本申请使用的有机溶剂为异丙醇;③具体限定冷却方式;④本申请包含SEQ ID NO:17的多肽,而对比文件1中是枯草溶菌素;⑤限定含水溶液中还包含山梨醇、甘露醇、海藻糖或蔗糖。对于上述区别,①在制备含蛋白质的微颗粒时,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3页3-9行)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经给出了可以加入平衡离子平衡蛋白质表面电荷,使得蛋白质更容易从水溶液中析出形成微颗粒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平衡离子种类也均为本领域中常用种类。②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6中明确公开了乙醇在制备枯草溶菌素微球颗粒时起到的作用为相分离增强剂,而丙二醇的作用则是凝固点降低剂。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部分记载在制备微球的过程中,温度可能在溶剂的冰点之上或之下,当溶剂的冰点高于相转变温度时,溶液中可以加入凝固点降低剂,如聚乙二醇或丙二醇,来降低溶剂的冰点,使得制备过程中溶液不会结冰凝固(参见说明书第3页24-28行)。因此在制备微球的过程中,如果溶液冰点较低或温度不需要冷却到溶剂的冰点或冰点以下蛋白质微球即可从溶剂中析出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到这种情况无需加入丙二醇等凝固点降低剂。可见,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经给出了不使用凝固点降低剂的技术启示。此外,异丙醇为本领域常用的有机溶剂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蛋白质的性质对这些常规的有机溶剂进行适当的筛选。③对比文件1给出了“以采用逐渐冷却的方式来制备蛋白质微颗粒,且此种冷却方式有利于控制微球的大小和形状”的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8-12行),还公开了制备蛋白质微球时通过控制温度,使溶液的温度减低到相转变温度以下获得蛋白质微球(参见说明书第3页22-24行)。因此在制备蛋白质微颗粒时,将含蛋白质水溶液事先冷却混合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操作方式。④对比文件1也给出了除了枯草溶菌素还可以选择其他蛋白质种类制成蛋白微颗粒的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14-29行),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的SEQ ID NO:17序列相同的蛋白(参见说明书第132,307段),为了扩展对比文件1公开的微粒制备方法的用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来制备含有上述对比文件1或2公开的蛋白以及常规蛋白的微颗粒,以满足上述蛋白质的临床使用需求。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包含蛋白质的含水溶液中使用山梨醇、甘露醇、海藻糖或蔗糖,并能够预期其带来的稳定蛋白质和/或稳定制剂的效果,对比文件1亦给出了使用海藻糖、蔗糖、甘露糖醇的教导(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28行至第 12 页第3行)。因此,将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可预期。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3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糖类赋形剂增加蛋白质稳定性这一公知常识,驳回决定还列举了公知常识证据(如《药剂学》,梁文权主编,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第226-227页“2.蛋白质类药物液态制剂的稳定化方法”、“3.蛋白质类药物固态制剂的稳定性与工艺”部分所记载的)。
申请人安迅生物制药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3项(共3页),其中,仅修改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制备包含SEQ ID NO:17的多肽的微球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将i)包含在含水溶剂中的SEQ ID NO:17的多肽和平衡离子的含水溶液和ii)有机溶剂结合,其中,所述含水溶剂为水;并且其中,所述平衡离子选自柠檬酸钠、硫酸钠、硫酸钙、硫酸钾和硫酸镁;其中,所述含水溶液还包含山梨醇、甘露醇、海藻糖或蔗糖,并且其中所结合的溶液不包含有机聚合物;并且其中,所述有机溶剂是异丙醇;以及
b)结合之前预冷所述含水溶液到适合微球形成的温度,或结合之后逐渐冷却所述溶液到低于25℃的温度,借此获得包含微球的组合物,所述微球包含SEQ ID NO:17的多肽,其中水和异丙醇是溶液中仅有的挥发性组分。”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方法仅有水和异丙醇作为溶剂,不需要聚合物,更简单,对比文件1除了水之外还包括丙二醇或聚合物和乙醇,其需要使用聚合物或两种有机溶剂组合。对比文件1所有实施例都使用相分离增强剂,强调了相分离增强剂的重要性,没有动机省略对比文件1的相分离增强剂(聚合物PEG或PVE;或乙醇和丙二醇的混合物),不会将实施例26与第3页的隐含教导(即凝固点降低剂在某些条件下可被省略)相结合。丙二醇起到凝固点降低剂的作用同时与乙醇共同起到相分离增强剂的作用,实施例26还记载了丙二醇有助于形成小的球形颗粒,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丙二醇去除。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以水作为含水溶液中的溶剂是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能够获得溶剂仅为水和异丙醇的结合后溶液,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3仍不具备创造性。其次,对比文件1实施例 26只使用了乙醇和丙二醇的混合物,并明确指出,丙二醇作为凝固点降低剂使用,乙醇作为相分离增强剂使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 9 页的记载不代表不包含非聚合物的相分离增强剂只能是乙醇和丙二醇的混合物,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单独的溶剂不能作为相分离增强剂使用的相反教导。基于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24-28行给出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如果溶液冰点较低、或不需要冷却到溶剂的冰点以下蛋白质微球即可从溶剂中析出时,则无需加入丙二醇等凝固点降低剂。此外,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发明内容,包括其他实施例,可以看出,制备含蛋白质微球的原理在于向溶于蛋白质的溶液中加入平衡离子和不良溶剂(即相分离增加剂),降低蛋白质在溶剂中的溶解度,从而使其从溶液中缓慢析出即可。因此,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丙二醇有助于形成小的球形颗粒”,但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制备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作为凝固点降低剂使用的丙二醇省略,并预见省略丙二醇后同样可以制备得到含蛋白质的微球。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①平衡离子不同;②权利要求1中有机溶剂为异丙醇,含水溶剂为水,水和异丙醇是溶液中仅有的挥发性成分;③具体限定冷却方式;④本申请包含SEQ ID NO:17的多肽,而对比文件1中是枯草溶菌素;⑤限定含水溶液中还包含山梨醇、甘露醇、海藻糖或蔗糖。对于上述区别,①在制备含蛋白质的微颗粒时,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3页3-9行)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经给出了可以加入平衡离子平衡蛋白质表面电荷,使得蛋白质更容易从水溶液中析出形成微颗粒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平衡离子种类也均为本领域中常用种类。②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6中明确公开了乙醇在制备枯草溶菌素微球颗粒时起到的作用为相分离增强剂,而丙二醇的作用则是凝固点降低剂。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页17-30行)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经给出了不使用凝固点降低剂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1给出了用异丙醇替代乙醇作为相分离增强剂的教导(参见权利要求16),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实验能够筛选和替换相分离增强剂,从而得到水和异丙醇作为溶液中仅有的挥发性组分的体系。③对比文件1给出了“以采用逐渐冷却的方式来制备蛋白质微颗粒,且此种冷却方式有利于控制微球的大小和形状”的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8-12行),还公开了通过控制温度使溶液的温度减低到相转变温度以下获得蛋白质微球,当进行相转变时,相分离增强剂增强或引发液固相分离(参见说明书第3页22-30行)。因此在制备蛋白质微颗粒时,将含水溶液事先冷却再与有机溶剂即相分离增强剂结合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教导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④对比文件1给出了除了枯草溶菌素还可以选择其他蛋白质种类制成蛋白微颗粒的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14-29行),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的SEQ ID NO:17序列相同的蛋白(参见说明书第132,307段),为了扩展对比文件1公开的微粒制备方法的用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来制备含有上述对比文件1或2公开的蛋白以及常规蛋白的微颗粒,以满足上述蛋白质的临床使用需求。⑤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海藻糖、蔗糖、甘露糖醇的教导(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28行至第 12 页第3行),山梨醇在本领域中也常用作赋形剂。因此,将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可预期。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3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实施例 26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技术方案中没有使用有机聚合物,只使用了乙醇和丙二醇的混合物,明确记载了丙二醇作为凝固点降低剂使用,乙醇作为相分离增强剂使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 9 页记载的内容不能用于否定实施例26中记载的上述事实,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6还明确记载了相分离增强剂选自乙醇和异丙醇等,并未记载丙二醇。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了用异丙醇代替乙醇作为相分离增强剂用于通过单一液相的溶液制备微球颗粒的方法中。其次,在对比文件1实施例26的技术方案中,丙二醇作为凝固点降低剂使用,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丙二醇有助于形成小的球形颗粒”,但是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7-30行的记载,对比文件1通过加入相分离增强剂来增强或引发液固相分离从而制备微球,凝固点降低剂不是必须加入的物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如果溶液凝固点较低、或不需要冷却到凝固点以下蛋白质微球即可从溶剂中析出时,则无需加入丙二醇等凝固点降低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作为凝固点降低剂使用的丙二醇省略,并预见省略丙二醇后同样可以制备得到含蛋白质的微球。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能克服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权利要求1-33仍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3项(共3页),其中仅修改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制备包含SEQ ID NO:17的多肽的微球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将i)由在含水溶剂中的SEQ ID NO:17的多肽、平衡离子和糖组成的含水溶液和ii)有机溶剂结合,其中,所述含水溶剂为水;其中,所述平衡离子选自柠檬酸钠、硫酸钠、硫酸钙、硫酸钾和硫酸镁;并且其中,所述糖选自山梨醇、甘露醇、海藻糖或蔗糖;并且其中,所述有机溶剂是异丙醇;以及
b)结合之前预冷所述含水溶液到适合微球形成的温度,或结合之后逐渐冷却所述溶液到低于25℃的温度,借此获得包含微球的组合物,所述微球包含SEQ ID NO:17的多肽,其中水和异丙醇是溶液中仅有的挥发性组分。”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在添加单一有机溶剂之前,在含水溶液中的单一平衡离子和单一糖与活性剂的组合,其实施例26的技术方案不包括糖,反而包括本申请中没有的丙二醇和甲酸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省略丙二醇和甲酸酯,因此,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教导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不存在相关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3项(共3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申请文件为,分案递交日2015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35段、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以及2019年08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备包含SEQ ID NO:17的多肽的微球的方法。对比文件1(WO2005/035088 A2,公开日2005年04月21日)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通过相分离制备微球颗粒的方法,具体公开了枯草溶菌素微球颗粒的制备方法如下:初始体系的连续相可以包含非聚合物相分离增强剂,以引发冷却期间蛋白质的相分离。使用丙二醇和乙醇的混合物来制备枯草溶菌素小球形颗粒,不使用任何聚合物。在该体系中,丙二醇作为凝固点降低剂使用,乙醇作为相分离增强剂使用,丙二醇有助于形成球形小球形颗粒。制备在35%丙二醇-10%甲酸酯-0.02%CaCl2(一种平衡离子)中的20mg/mL枯草溶菌素溶液,在混合的同时,在35%丙二醇-枯草溶菌素溶液中加入67%乙醇,在室温下溶液是澄清的,冷却至-20℃一个小时后,形成颗粒悬浮液(相当于借此获得包含微球的组合物)。离心收集颗粒并用90%乙醇洗涤后,进行Coulter粒度分析,纯乙醇作为悬浮液。Coulter结果显示制备得到的颗粒平均直径为2.2微米,并且95%的颗粒为0.46至3.94微米。光学显微镜显示得到的颗粒基本上为球形颗粒(即为一种微球)。颗粒的SEM分析也证实了Coulter结果(参见说明书第55页第19行-第56页第5行实施例26)。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区别为:①权利要求1使用的平衡离子与对比文件1不同,且进一步限定了平衡离子可选择的具体种类;②权利要求1不含有丙二醇,使用的有机溶剂为异丙醇,限定了含水溶剂为水,并且水和异丙醇是溶液中仅有的挥发性组分;③具体限定采用结合后逐渐冷却的方式或者在含水溶液和有机溶剂结合前进行预冷的方式;④本申请包含SEQ ID NO:17的多肽,而对比文件1中是枯草溶菌素;⑤限定含水溶液中不含有对比文件1中的甲酸酯,而包含选自山梨醇、甘露醇、海藻糖或蔗糖的糖。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适宜制备稳定的SEQ ID NO:17的多肽微颗粒的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①对比文件1公开为了获得更大的微球产量,溶液中可以加入能够降低活性物质溶解度的物质,对于一些蛋白质,可以通过加入二价阳离子例如Zn2 至蛋白质获得溶解度下降。其它可用于形成络合物的离子包括但不限于Ca2 ,Cu2 ,Fe2 ,Fe3 等(参见说明书第13页3-9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由于蛋白质表面离子化侧链的存在,蛋白质带静电荷,通过加入平衡离子可以使其表面静电荷接近于零,此时蛋白质分子颗粒在溶液中因没有相同电荷的相互排斥,分子相互之间的作用力减弱,其颗粒极易碰撞,凝聚而产生沉淀,溶解度降低。因此,在制备含蛋白质的微颗粒时,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经给出了可以加入平衡离子平衡蛋白质表面电荷,使得蛋白质更容易从水溶液中析出形成微颗粒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平衡离子种类也均为本领域中常用的离子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所述种类。②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6中明确公开了乙醇在制备枯草溶菌素微球颗粒时起到的作用为相分离增强剂,而丙二醇的作用则是凝固点降低剂。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记载,溶剂优选为含水或水可混溶溶剂,可以用多种方法引发液固相分离,优选实施方式中对溶液进行液固相分离的方法是通过冷却所述溶液至低于相转变温度,其温度可以高于或低于所述溶液的凝固点,对于凝固点高于相转变温度时,溶液中可以加入凝固点降低剂,如聚乙二醇或丙二醇,来降低溶液的凝固点,使得制备过程中溶液不会结冰凝固(参见说明书第3页17-30行)。因此在制备微球的过程中,如果溶液凝固点较低或温度不需要冷却到凝固点及其以下蛋白质微球即可从溶剂中析出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到这种情况无需加入丙二醇等凝固点降低剂。可见,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经给出了使用含水溶剂和不使用凝固点降低剂丙二醇的技术启示。另外,对比文件1还教导了相分离增强剂可以选自乙醇和异丙醇等物质(参见权利要求16),即给出了使用异丙醇等物质替代乙醇作为相分离增强剂的教导,当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用于制备除枯草溶菌素之外的其他蛋白质微颗粒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实验能够根据蛋白质的性质对上述相分离增强剂进行筛选和替换,从而得到水和异丙醇作为溶液中仅有的挥发性组分的体系。③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非等温方法中,冷却速度是受控速度,以控制颗粒的尺寸和形状。受控速度的含义是指约0.2℃/分钟至约50℃/分钟、更优选0.2℃/分钟至30℃/分钟(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8-12行)。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以采用逐渐冷却的方式来制备蛋白质微颗粒,且此种冷却方式有利于控制微球的大小和形状”的技术启示。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控制温度使溶液的温度减低到相转变温度以下获得蛋白质微球,当进行相转变时,相分离增强剂增强或引发液固相分离(参见说明书第3页22-30行),而通过结合/混合前预冷来降低温度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方式,因此在制备蛋白质微颗粒时,将含水溶液事先冷却再与有机溶剂即相分离增强剂结合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教导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④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治疗蛋白质的实例包括但不局限于凝血级联的蛋白质(例如凝血因子VII、凝血因子VIII、凝血因子IX等),枯草溶菌素、卵白蛋白、α-1-抗胰蛋白酶(AAT)、脱氧核糖核酸酶、过氧化物歧化酶(SOD)、溶菌酶、核糖核酸酶……胰岛素、α-1抗胰蛋白酶、LHRH激动剂和生长激素(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14-29行)。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除了枯草溶菌素还可以选择其他蛋白质种类制成蛋白微颗粒的技术启示,另外,对比文件2 (US2005/0112751 A1,公开日2005年05月26日)公开了一类新颖的以蛋白质为基础的治疗用分子,并具体公开了一种融合蛋白,本发明的优选的融合蛋白包括至少一个唾液酸酶催化域(即包括仅为一个的情况)和至少一个锚定域;“引物的核苷酸序列和编码的氨基酸序列如下所示ttttcgtctcccatgvnnvnnaagcgcaaaaaaaaaggcggca (SED ID NO: 21,即本申请的SEQ ID NO:17)”(参见说明书第132,307段)。为了扩展对比文件1公开的微粒制备方法的用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来制备含有上述对比文件1或2公开的蛋白(如对比文件2中的SED ID NO: 21)以及常规蛋白的微颗粒,以满足上述蛋白质的临床使用需求。⑤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本发明的颗粒可以包含一种或多种赋形剂。赋形剂还可以赋予活化剂或颗粒以附加的特性,例如增加颗粒或活化剂或载体试剂的稳定性、增加活化剂从颗粒的受控释放,或改进活化剂通过生物组织的渗透性。合适的赋形剂包括,但是不局限于碳水化合物(例如海藻糖、蔗糖、甘露糖醇)……脂肪酸酯……”(参见对比文件 1说明书第11页第28行至第 12 页第7行),甲酸酯属于脂肪酸酯,因此对比文件1亦给出了在海藻糖、蔗糖、甘露糖醇等碳水化合物类和脂肪酸酯类等多种赋形剂之中选择使用的教导,与此类似地,山梨醇在本领域中也常用作赋形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教导下能够通过有限的实验具体调整赋形剂的种类,如删减甲酸酯,选用与其并列的赋形剂山梨醇、海藻糖、蔗糖、甘露糖醇等。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可预期。权利要求1 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方法。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通过相分离制备微球颗粒的方法,且在制得微球颗粒后,通过离心的方法收集制得的微球颗粒(参见说明书第55页第19行-第56页第5行实施例26)。并且,去除微球以外的组分并干燥微球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此外,对比文件1实施例26中获得的就是主要包含蛋白质的微颗粒。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5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离心收集颗粒并用90%乙醇洗涤”(参见说明书第55页第19行-第56页第5行实施例26),其中离心为沉降的一种,而过滤、冻干则是本领域中用于固液分离的常规方法,而且冻干工艺采用低温,对蛋白质的活性影响也较小,更加适合用来分离制备得到含蛋白的微颗粒。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7引用权利要求1,对平衡离子的种类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硫酸镁和硫酸钠均为本领域常用的离子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上述常规离子中进行选择,起到平衡蛋白表面离子的作用,从而制备蛋白微球。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方法中的所述温度。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冷却至-20℃一个小时后,形成颗粒悬浮液”(参见说明书第55页第19行-第56页第5行实施例26)。其冷却温度落入权利要求8、9、11的数值范围内。而权利要求10限定的冷却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通过适当调节后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2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方法。对于权利要求12-14,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水分含量是影响微颗粒储存稳定性、蛋白质活性、微颗粒的聚集程度的重要因素,对其进行调节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进而能够常规筛选获得适宜的水分含量并使其在适宜温度下、适宜时间段内具有适宜蛋白质活性,以满足运输储存和临床使用的实际需求。对于权利要求15-23,对有机溶剂的用量、平衡离子的浓度的选择均在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范围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常规实验技能在制备含蛋白质微颗粒时能够做出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28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方法中所述逐渐冷却的速率。对比文件1 公开了“受控速度的含义是指约0.2℃/分钟至约50℃/分钟、更优选0.2℃/分钟至30℃/分钟”(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8-12行)。可见权利要求24-26中限定的速率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数值存在交叉或含有相同的端点,而权利要求27-28中限定的速率也在对比文件1 公开的速率范围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9-3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方法中所述微球的尺寸。对比文件1公开了制得的蛋白质微颗粒经Coulter检测的结果显示制备得到的颗粒平均直径为2.2微米,并且95%的颗粒为0.46至3.94微米(参见说明书第55页第19行-第56页第5行实施例26)。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3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
首先,关于相分离增强剂的种类和丙二醇的省略,本决定引用对比文件1实施例 26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技术方案中没有使用有机聚合物,只使用了乙醇和丙二醇的混合物,而且明确记载了丙二醇作为凝固点降低剂使用,乙醇作为相分离增强剂使用。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6还明确记载了相分离增强剂选自乙醇和异丙醇等,并未记载丙二醇。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了用异丙醇代替乙醇作为相分离增强剂用于通过单一液相的溶液制备微球颗粒的方法中。另外,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7-30行记载“根据所述方法,将所述活化剂溶解在包含溶解相分离增强剂的溶剂中,以形成溶液即单一液相……然后对所述溶液进行液固相分离……可以多种方法引发液固相分离,例如溶液的温度改变至低于溶液的相转变温度……对于凝固点高于相转变温度的溶液,溶液可以包括凝固点降低剂……当对溶液进行相转变步骤时,本发明的相分离增强剂增强或引发溶液中活化剂的液固相分离”,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通过加入相分离增强剂来增强或引发液固相分离从而制备微球,凝固点降低剂不是必须加入的物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如果溶液凝固点较低、或不需要冷却到凝固点以下蛋白质微球即可从溶剂中析出时,则无需加入丙二醇等凝固点降低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作为凝固点降低剂使用的丙二醇省略,并预见省略丙二醇后同样可以制备得到含蛋白质的微球。
其次,关于甲酸酯的省略和糖的使用,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教导了赋形剂可以选用海藻糖等碳水化合物类、脂肪酸酯类等,甲酸酯属于脂肪酸酯,可见在对比文件1中甲酸酯作为赋形剂使用并可以被海藻糖等替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和通过有限的实验,能够将对比文件1中的甲酸酯替换为海藻糖等碳水化合物类赋形剂,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能克服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权利要求1-33仍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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