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塞组件及具有其的压缩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活塞组件及具有其的压缩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85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1F2613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18968.3
申请日:2016-03-01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林秀霞
合议组组长:吕胜春
参审员:吴雨亭
国际分类号:F04B39/00(2006.01),F04B35/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教导下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就能够获得所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18968.3,名称为“活塞组件及具有其的压缩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4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11(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2018年06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472263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活塞组件,设置于气缸(10)中,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组件包括:
活塞(20);
驱动杆机构(30),所述驱动杆机构(30)与所述活塞(20)驱动连接;
柔性连接机构(40),所述柔性连接机构(40)连接于所述活塞(20)与所述驱动杆机构(30)之间以使所述驱动杆机构(30)驱动所述活塞(20)沿所述气缸(10)的中心方向往复运动;
所述柔性连接机构(40)为弹性件,所述弹性件为弹簧,所述弹簧的第一端与所述活塞(20)相连接,所述弹簧的第二端与所述驱动杆机构(30)相连接,所述弹簧包括多圈弹簧簧丝,部分的所述弹簧簧丝相互抵接以形成并紧部(41),所述并紧部(41)位于所述弹簧的中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塞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的第一端的所述弹簧簧丝和所述弹簧的第二端的所述弹簧簧丝之间均具有间隔距离。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活塞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20)具有与所述弹簧的第一端相连接的第一连接端,所述第一连接端具有第一螺槽(21),所述驱动杆机构(30)具有与所述弹簧的第二端相连接的第二连接端,所述第二连接端具有第二螺槽(34),所述第一螺槽(21)的螺距和所述第二螺槽(34)的螺距与所述间隔距离相等。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塞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簧丝的截面为圆形或椭圆形或矩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塞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20)包括:
轴承部(22);
连接杆(23),所述连接杆(23)的一端与所述轴承部(22)相连接,所述连接杆(23)的另一端具有用于连接所述弹簧的第一螺槽(21)。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活塞组件,其特征在于,驱动杆机构(30)包括:
磁钢支架(31),开设有磁钢槽(32);
驱动杆(33),穿设于所述磁钢支架(31)中,所述驱动杆(33)具有伸出所述磁钢支架(31)的连接端,所述连接端上具有用于连接所述弹簧的第二螺槽(34)。
7. 一种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活塞组件(50),所述活塞组件为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活塞组件。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还包括:
气缸(10),所述活塞组件(50)设置于所述气缸(10)内;
定子组件(60),与所述驱动杆机构(30)的磁钢支架(31)相连接;
谐振弹簧(70),与所述磁钢支架(31)相连接;
支撑板(80),设置于所述定子组件(60)背离所述活塞(20)的端部与所述谐振弹簧(70)之间。”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至少部分的弹簧簧丝相互抵接以形成并紧部,并紧部位于弹簧的中部。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利用柔性连接装置连接活塞和驱动机构的技术方案,其同样是为了防止活塞在气缸中产生倾角,以此减少气缸和活塞的摩擦损耗,而对于其区别技术特征,通过改变弹簧的螺距来改变弹簧的轴向刚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部分弹簧簧丝相互抵接以形成并紧部,并使其位于弹簧的中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以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若干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的基座部分为活塞30的动力源,其中“在连接杆的一端设置用于连接弹簧的第一螺槽”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获得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基座部分并不是活塞30的动力源,活塞30的动力源是致动装置50,致动装置才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驱动杆机构,因此,活塞30和致动装置50之间通过弹性装置60a连接,其与本申请的技术手段相同,都是通过柔性连接机构——弹簧来连接活塞和驱动机构,从而防止活塞在运动过程中与气缸的摩擦损耗;而为了连接活塞和弹簧,使活塞包括轴承部和连接杆,连接杆一端与轴承部相连接,连接杆的另一端具有用于连接弹簧的第一螺槽,属于本领域对活塞具体结构以及弹簧与活塞之间的连接方式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部分的弹簧簧丝相互抵接以形成并紧部,并紧部位于弹簧的中部;2)所述活塞包括:轴承部;连接杆,所述连接杆的一端与所述轴承部相连接,所述连接杆的另一端具有用于连接所述弹簧的第一螺槽。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来说,其中第1)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具体参见说明书第30、38、40段,附图2),而对于第2)部分来说,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部分)。2)复审请求人关于对比文件1的基座部分33、杆32的理解有误。具体地,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9段)公开了活塞30可以刚性地联接到弹性装置60a(如图2、4所示),也可以通过铰接装置31联接到弹性装置60a(如图3、5、7所示)。连接活塞的基座33并不是活塞30的动力源,活塞30的动力源仍然是致动装置50和电动机40,二者相当于本申请的驱动杆机构。此外,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杆32结构设置成弹簧结构。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0段,附图2):活塞30具有与共振螺旋弹簧的第一端相连接的第一连接端。活塞包括连接杆,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为了实现活塞与弹簧之间的连接,在连接杆的另一端设置用于连接弹簧的第一螺槽,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活塞与弹簧连接结构的常规技术设置。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以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活塞组件,设置于气缸(10)中,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组件包括:
活塞(20);
驱动杆机构(30),所述驱动杆机构(30)与所述活塞(20)驱动连接;
柔性连接机构(40),所述柔性连接机构(40)连接于所述活塞(20)与所述驱动杆机构(30)之间以使所述驱动杆机构(30)驱动所述活塞(20)沿所述气缸(10)的中心方向往复运动;
所述柔性连接机构(40)为弹性件,所述弹性件为弹簧,所述弹簧的第一端与所述活塞(20)相连接,所述弹簧的第二端与所述驱动杆机构(30)相连接,所述弹簧包括多圈弹簧簧丝,部分的所述弹簧簧丝相互抵接以形成并紧部(41),所述并紧部(41)位于所述弹簧的中部;
所述弹簧的第一端的所述弹簧簧丝和所述弹簧的第二端的所述弹簧簧丝之间均具有间隔距离;
所述活塞(20)包括:
轴承部(22);
连接杆(23),所述连接杆(23)的一端与所述轴承部(22)相连接,
所述连接杆(23)具有与所述弹簧的第一端相连接的第一连接端,所述第一连接端具有第一螺槽(21),所述驱动杆机构(30)具有与所述弹簧的第二端相连接的第二连接端,所述第二连接端具有第二螺槽(34),所述第一螺槽(21)的螺距和所述第二螺槽(34)的螺距与所述间隔距离相等。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塞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簧丝的截面为圆形或椭圆形或矩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活塞组件,其特征在于,驱动杆机构(30)包括:
磁钢支架(31),开设有磁钢槽(32);
驱动杆(33),穿设于所述磁钢支架(31)中,所述驱动杆(33)具有伸出所述磁钢支架(31)的连接端,所述连接端上具有用于连接所述弹簧的第二螺槽(34)。
4. 一种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活塞组件(50),所述活塞组件为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活塞组件。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还包括:
气缸(10),所述活塞组件(50)设置于所述气缸(10)内;
定子组件(60),与所述驱动杆机构(30)的磁钢支架(31)相连接;
谐振弹簧(70),与所述磁钢支架(31)相连接;
支撑板(80),设置于所述定子组件(60)背离所述活塞(20)的端部与所述谐振弹簧(70)之间。”
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中间具有并紧部的弹簧作为连接活塞的柔性连接机构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采用常规的弹簧能够连接活塞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改进现有技术中的弹簧结构并将其用于连接活塞。2,在现有技术中,也没有公开在活塞的第一连接端设置第一螺槽,更没有公开在驱动机构的第二连接端设置第二螺槽结构,在对比文件1仅公开弹性装置可以跟活塞刚性连接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在活塞的第一连接端设置第一螺槽,更不会想到将第一螺槽的螺距设置成与第二螺槽的螺距与间隔距离相等。因此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经审查,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61 条第 1 款的规定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4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11(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活塞组件,对比文件1(CN102472263A)公开了一种直线式压缩机,其包括活塞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8-48段,附图2、9):1)活塞组件设置于气缸20中,活塞组件包括:活塞30;致动装置50和电动机40(二者相当于本申请的驱动杆机构),其中致动装置50与活塞30驱动连接;联接装置60(即柔性连接机构),联接装置60连接于活塞30与致动装置50之间以使致动装置50驱动活塞30沿气缸20的中心方向往复运动,联接装置60为弹性装置60a(即弹性件),弹性装置60a包括至少一个共振螺旋弹簧,该共振螺旋弹簧的第一端与活塞30相连接,弹簧的第二端与致动装置50相连接,共振螺旋弹簧包括多圈弹簧簧丝,2)活塞30具有与共振螺旋弹簧的第一端相连接的第一连接端,致动装置50具有与共振螺旋弹簧的第二端相连接的第二连接端。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部分的弹簧簧丝相互抵接以形成并紧部,并紧部位于弹簧的中部;2)所述活塞包括:轴承部;连接杆,所述连接杆的一端与所述轴承部相连接;3)弹簧的第一端的弹簧簧丝和弹簧第二端的弹簧簧丝之间均具有间隔距离;4)第一连接端位于连接杆上,所述第一连接端具有第一螺槽,所述第二连接端具有第二螺槽,所述第一螺槽的螺距和所述第二螺槽的螺距与所述间隔距离相等。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该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弹簧的轴向刚度,以及如何实现活塞与弹簧的连接。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来说,为了提高弹簧的刚度,使弹簧仅传递轴向力,径向不承担载荷从而减少活塞和气缸之间的磨损,将部分弹簧簧丝相互抵接以形成并紧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而使并紧部位于弹簧的中部,且弹簧的两端簧丝之间均具有间隔距离,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设置位置进行的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来说,活塞包括轴承部和连接杆,连接杆的一端与轴承部相连接,且为了实现活塞与弹簧之间的连接,在连接杆的另一端设置用于连接弹簧的第一螺槽,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活塞具体结构的常规技术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来说,为固定弹簧,在两个固定件的端部,如连接杆的第一连接端和致动装置的第二连接端上分别设置第一螺槽和第二螺槽,并使第一螺槽的螺距和第二螺槽的螺距与间隔距离相等以使弹簧和杆匹配,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连接结构的常规技术设置。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9):由附图9可以确定,共振螺旋弹簧的簧丝的截面为矩形。而对于包含特征“弹簧簧丝的截面为圆形或椭圆形”的技术方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弹簧具体结构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为驱动活塞运动,使驱动杆机构包括开设磁钢槽的磁钢支架,还包括穿设于磁钢支架中的驱动杆,驱动杆具有伸出磁钢支架的连接端,连接端上具有用于连接弹簧的第二螺槽,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驱动杆机构具体结构的常规技术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压缩机,对比文件1(CN102472263A)公开了一种直线式压缩机,其包括活塞组件,同时基于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权利要求1-3的全部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8-48段,附图2):压缩机还包括气缸20,活塞组件设置于气缸20内;固定部分41(即定子组件);由单个板簧71限定的支撑弹性装置70(即谐振弹簧)。而使定子组件与驱动杆机构的磁钢支架的相连接,谐振弹簧与磁钢支架相连接,并设置支撑板,使支撑板位于定子组件背离活塞的端部与谐振弹簧之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支撑结构的常规技术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6、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通过改变弹簧的节距使其形成变节距弹簧(其可包括若干段不等距螺旋),尤其节距较小的工作圈并紧后便不参加变形,弹簧的工作圈数减少,刚度增大,这是现有技术中的公知常识(可参见:《弹簧制作工艺学》,机械工业部农机工业局,第62-64页,机械工业出版社,1988年01月)。因此,为了提高弹簧的刚度,使弹簧仅传递轴向力,径向不承担载荷从而减少活塞和气缸之间的磨损,将部分弹簧簧丝相互抵接以形成并紧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而使并紧部位于弹簧的中部,且弹簧的两端簧丝之间均具有间隔距离,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设置位置进行的常规技术选择。
2)在现有技术中,在旋塞式弹簧拉力调整结构上,通过在螺旋拉杆上加工有螺旋槽,将拉杆旋入弹簧端部,转动拉杆即可调整弹簧的拉力(可参见:《机械设计图册:零部件的结构与组合》(下册),成大先,第268页,化学工业出版社,1997年12月)。因此,为了固定弹簧,在两个固定件的端部,如连接杆的第一连接端和致动装置的第二连接端上分别设置第一螺槽和第二螺槽,并使第一螺槽的螺距和第二螺槽的螺距与间隔距离相等以使弹簧和杆匹配,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连接结构的常规设置。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