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气囊和车辆乘客约束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安全气囊和车辆乘客约束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52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1F261170
优先权日:2013-01-31
申请(专利)号:201410042088.3
申请日:2014-01-28
复审请求人:福特全球技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侯婧
合议组组长:金善科
参审员:黄玉清
国际分类号:B60R21/2334(2011.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42088.3,名称为“安全气囊和车辆乘客约束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福特全球技术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1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1月31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理由是: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申请日2014年0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9段(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2017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特开2005-247118A,公开日为2005年09月15日;
对比文件2:US2011/0062693A1,公开日为2011年03月17日;
对比文件3:CN1769100A,公开日为2006年05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用于车辆乘客约束系统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包括:可充气气垫,当安全气囊被展开时,该可充气气垫包括带有凸面的上后部以及带有凹面的下后部;以及纵向束缚部,其固接至下后部以限制可充气气垫的纵向膨胀并在下后部中形成凹面;
其中所述凸面被配置为当所述安全气囊展开时支撑乘客的头部,以及所述凹面被配置为当安全气囊展开时支撑乘客的肩部并对乘客的胸部提供预先设定的初始间隙。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纵向束缚部带有长形边缘,其横跨下后部的宽度的至少一半。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长形边缘沿长形边缘的长度被连续地固接至下后部。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当可充气气垫被展开时,可充气气垫限定多达一个非分离式瓣。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凹面包括一对相对侧部和凹部,该凹部被设置于相对侧部之间,其中相对侧部被设置于凹部的后部。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下后部带有平均表面,当安全气囊被展开时,该平均表面被设置在实质垂直的平面上。
7.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上后部自下后部向上和向前延伸。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上后部带有上部高度,以及下后部带有与上部高度实质相等的下部高度。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横向束缚部,当可充气气垫被展开时,该横向束缚部横过纵向束缚部。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横向束缚部被设置为在可充气气垫展开时垂直于纵向束缚部。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横向束缚部被固接于可充气气垫的相对侧部。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横向束缚部带有长形边缘,其横跨可充气气垫的侧部宽度的至少四分之一。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横向束缚部带有一对端部,该端部各自带有长形边缘,该长形边缘横跨各自的相对侧部宽度的至少四分之一。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长形边缘沿着长形边缘的宽度被连续地固接于各自的侧部。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当可充气气垫被展开时,可充气气垫限定多达一个非分离式瓣。
16.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辅助束缚部,其将横向束缚部与下后部相互连接。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辅助束缚部带有前部长形边缘和后部长形边缘,其中前部长形边缘连续地固接于横向束缚部,并且后部长形边缘连续地固接于下后部。
1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辅助束缚部的后部长形边缘横跨下后部宽度的至少一半。
1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辅助束缚部的前部长形边缘横跨下后部的长度的至少一半。
20. 一种车辆乘客约束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传感器,其被配置为响应于检测到碰撞事件来产生检测信号;控制器,其被配置为接收来自传感器的检测信号并响应于检测信号来产生驱动信号;充气装置,其被配置为从控制器接收驱动信号并响应于驱动信号产生气体;以及乘客安全气囊,其与充气装置耦接来从充气装置接收气体;其中乘客安全气囊包括可充气气垫,当安全气囊被展开时,该可充气气垫包括具有凸面的上后部和 具有凹面的下后部;以及其中乘客安全气囊进一步包括纵向束缚部,其固接于下后部来限制可充气气垫的纵向膨胀并在下后部中形成凹面;其中所述凸面被配置为当所述安全气囊展开时支撑乘客的头部,以及所述凹面被配置为当安全气囊展开时支撑乘客的肩部并对乘客的胸部提供预先设定的初始间隙;其中乘客安全气囊进一步包括横向束缚部,当可充气气垫被展开时,该横向束缚部横过纵向束缚部;其中乘客安全气囊进一步包括辅助束缚部,其将横向束缚部与下后部相互连接。 ”
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纵向束缚部的可充气气垫,可充气气垫的后部具有凸部和凹部以支撑乘客头部、肩部,并以预定间隙支撑胸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纵向束缚部固接至可充气气垫的下后部。对比文件2公开了固接至可充气气垫后部的纵向束缚部结构,且其作用均是如何限制可充气气垫的纵向膨胀,而将纵向束缚部进一步固接至下后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而结合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4,5,7,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3,9,11-15,17-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10,1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于独立权利要求20,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响应于传感器的碰撞检测信号来驱动气囊膨胀的车辆乘客约束系统,权利要求20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设置有充气装置;安全气囊展开后的结构,以及纵向束缚部、横向束缚部及辅助束缚部的布置方式。而设置充气装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布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气囊的展开结构及纵向束缚部的布置方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横向束缚部的布置方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设置辅助束缚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而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纵向束缚部在后部形成凹面,在此基础上,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将纵向束缚部固接至可充气气垫的下后部,这是一种常规选择。此外,对比文件1中在凹部22接触支撑乘客的胸部MB之前,左右侧部25、26接触并支撑乘客的肩部,即凹部22在支撑乘客的胸部MB之前具有一预先设定的初始间隙,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凹面被配置为当安全气囊展开时支撑乘客的肩部并对乘客的胸部提供预先设定的初始间隙”。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修改了权利要求,其中将权利要求1,20中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凸面被配置为当所述安全气囊展开时支撑乘客的头部,以及所述凹面被配置为当安全气囊展开时支撑乘客的肩部并对乘客的胸部提供预先设定的初始间隙”删除,并基于原始说明书的记载补入了技术特征“所述纵向束缚部具有长形边缘,所述长形边缘固接至下后部以限制可充气气垫的纵向膨胀并在下后部中形成凹面,所述长形边缘具有两个相对彼此成角度地设置的线性部分”。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纵向系绳330在高度方向上附接到安全气囊的缓冲部分120,其并未公开“具有两个相对彼此成角度地设置的线性部分”,通过本申请的设置方式,实现了例如“均匀地牵拉可充气气垫并形成凹面,不会造成任何撕裂”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3也未公开或教导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对于权利要求16而言,其限定了“进一步包括辅助束缚部”,辅助束缚部将横向束缚部与下后部相互连接,纵向束缚部52也连接在下后部28b上,这样可以使三个束缚部形成一个整体,限制安全气囊横向膨胀的同时辅助纵向束缚部在后部28中形成凹面54。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为了改善气囊的受力情况,将长形边缘设置为两个相对彼此成角度地设置的线性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改进;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安全气囊内部具有束缚部以限制气囊的膨胀形状,且多个束缚部之间相互连接也是本领域的常见设置,因此,还设置辅助束缚部连接横向束缚部和气囊或纵向束缚部以将多个束缚部连接成整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技术改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2作为本申请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在可充气气垫内设置纵向系带以形成后部凹面,纵向系带具有长形边缘;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凹面及长形边缘形成于下后部,且长形边缘包括彼此成角度设置的线性部分。而根据减少乘员身体不同部位挠曲的需要,选择将凹面及长形边缘连接于下后部,以及为了在长形边缘处提供均匀牵拉避免撕裂,将长型边缘的形状设置为彼此成角度的线性部分,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2-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独立权利要求20,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基于传感器的检测以触发可充气气垫的技术内容,以及可充气气垫还包括横向系带。权利要求20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传感器及控制器的具体配置方式,凹面的具体位置,长形边缘的形状及辅助束缚部的设置方式,而上述设置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为了提供均匀的接合力,将长形边缘的形状设置为与凹面相适配,具体的:采用两个彼此成角度设置的线性部分以提供凹进的形状,这是一种常规选择。对于辅助束缚部而言,为了提高气囊膨胀的束缚力或是缓冲凹部的缓冲效果,增加束缚点的数量或是尺寸,这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提供了纵向束缚部及横向束缚部的束缚部结构的基础上,为了增加对于横向膨胀的约束力,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横向束缚部延伸以提供其他的约束固定位置,也就是说提供与横向束缚部连接的辅助束缚部,并将辅助束缚部固定至气囊内其他束缚点位置。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18中进一步补入了技术特征“所述纵向束缚部具有在所述下后部的宽度方向上延伸的长形边缘”及“进一步包括固接于可充气气垫的相对侧部的横向束缚部以及将所述横向束缚部与所述下后部相互连接的辅助束缚部,所述纵向束缚部与所述辅助束缚部共同在所述下后部中形成凹面”。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车辆乘客约束系统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包括:可充气气垫,当安全气囊被展开时,该可充气气垫包括带有凸面的上后部以及带有凹面的下后部;以及纵向束缚部,所述纵向束缚部具有在所述下后部的宽度方向上延伸的长形边缘,所述长形边缘固接至下后部以限制可充气气垫的纵向膨胀并在下后部中形成凹面,所述长形边缘具有两个相对彼此成角度地设置的线性部分;进一步包括固接于可充气气垫的相对侧部的横向束缚部以及将所述横向束缚部与所述下后部相互连接的辅助束缚部,所述纵向束缚部与所述辅助束缚部共同在所述下后部中形成凹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长形边缘横跨下后部的宽度的至少一半。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长形边缘沿长形边缘的长度被连续地固接至下后部。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当可充气气垫被展开时,可充气气垫限定多达一个非分离式瓣。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凹面包括一对相对侧部和凹部,该凹部被设置于相对侧部之间,其中相对侧部被设置于凹部的后部。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下后部带有平均表面,当安全气囊被展开时,该平均表面被设置在实质垂直的平面上。
7.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上后部自下后部向上和向前延伸。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上后部带有上部高度,以及下后部带有与上部高度实质相等的下部高度。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当可充气气垫被展开时,该横向束缚部横过纵向束缚部。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横向束缚部被设置为在可充气气垫展开时垂直于纵向束缚部。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横向束缚部带有长形边缘,其横跨可充气气垫的侧部宽度的至少四分之一。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横向束缚部带有一对端部,该端部各自带有长形边缘,该长形边缘横跨各自的相对侧部宽度的至少四分之一。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长形边缘沿着长形边缘的宽度被连续地固接于各自的侧部。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当可充气气垫被展开时,可充气气垫限定多达一个非分离式瓣。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辅助束缚部带有前部长形边缘和后部长形边缘,其中前部长形边缘连续地固接于横向束缚部,并且后部长形边缘连续地固接于下后部。
1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辅助束缚部的后部长形边缘横跨下后部宽度的至少一半。
1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乘客安全气囊,其特征在于,辅助束缚部的前部长形边缘横跨下后部的长度的至少一半。
18. 一种车辆乘客约束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传感器,其被配置为响应于检测到碰撞事件来产生检测信号;控制器,其被配置为接收来自传感器的检测信号并响应于检测信号来产生驱动信号;充气装置,其被配置为从控制器接收驱动信号并响应于驱动信号产生气体;以及乘客安全气囊,其与充气装置耦接来从充气装置接收气体;其中乘客安全气囊包括可充气气垫,当安全气囊被展开时,该可充气气垫包括具有凸面的上后部和具有凹面的下后部;以及其中乘客安全气囊进一步包括纵向束缚部,所述纵向束缚部具有在所述下后部的宽度方向上延伸的长形边缘,所述长形边缘固接于下后部来限制可充气气垫的纵向膨胀并在下后部中形成凹面,所述长形边缘具有两个相对彼此成角度地设置的线性部分;其中乘客安全气 囊进一步包括横向束缚部,当可充气气垫被展开时,该横向束缚部横过纵向束缚部;其中乘客安全气囊进一步包括辅助束缚部,其将横向束缚部与下后部相互连接,所述纵向束缚部与所述辅助束缚部共同在所述下后部中形成凹面。”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附接部分均是在竖直方向上定向的,在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在宽度方向上延伸的长形边缘”的基础上,其也更不可能进一步公开“所述长形边缘固接至下后部以限制可充气气垫的纵向膨胀并在下后部中形成凹面;对比文件2中也未提及与“均匀接合”相关的内容,即对比文件2中没有给出任何技术上的启示需要在附接部分与气囊的连接上进行该方向的改进;“长形边缘具有两个相对彼此成角度地设置的线性部分”并非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此外,对比文件2为了增加束缚力采用了设置多个横向系绳的技术手段,即当面临某个位置需要增加束缚力的情况下,其教导的是在这个位置设置横向系绳的方式来解决该技术问题,而不是经过创造性的思考之后将其设置为“固接于可充气气垫的相对侧部的横向束缚部以及将所述横向束缚部与所述下后部相互连接的辅助束缚部”。本申请提出的安全气囊束缚部的结构正是为了解决例如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使用多个系绳独立缝合存在的束缚部数量过多和结构复杂的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9段(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2019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车辆乘客约束系统的乘客安全气囊,对比文件2(US2011/0062693A1),公开了一种用于车辆乘客约束系统的乘客安全气囊,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3-42段,附图8-13):包括:可充气气垫310,当安全气囊被展开时,该可充气气垫310包括带有凸面的上后部以及带有凹面的中后部;以及纵向系带330(相当于纵向束缚部),纵向系带330具有通过缝纫线339连接至可充气气垫内侧322的长形边缘,长形边缘固接至中后部以限制可充气气垫310的纵向膨胀并在中后部中形成凹面;该可充气气垫310进一步包括固接于可充气气垫310的相对侧部的横向系带350、351(相当于横向束缚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凹面形成于下后部从而长形边缘固接至下后部;(2)长形边缘在下后部的宽度方向上延伸,其具有两个相对彼此成角度地设置的线性部分;还进一步包括将横向束缚部与下后部相互连接的辅助束缚部,纵向束缚部与辅助束缚部共同在下后部中形成凹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对于乘员胸部的缓冲保护,如何提供均匀的束缚牵拉以及如何简化束缚部结构并提供良好的束缚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而言,将凹部设置于气囊上的相应位置以减少对乘员身体不同部位的冲击,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出于减少气囊导致的胸部挠曲的考虑,使得凹面形成于气囊的下后部,从而长形边缘固接至下后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而言,对比文件2明确指出其纵向系带330的长形边缘沿竖直方向延伸(参见权利要求1),即便根据本领域的技术常识,为了增加气囊的束缚力设置与横向束缚部连接的辅助束缚部,基于对比文件2中纵向系带与横向系带的布置方式,由于纵向系带的长形边缘沿竖直方向延伸,当设置自横向系带延伸的辅助束缚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将辅助束缚部的另一端延伸至纵向系带的长形边缘,并通过纵向系带与辅助束缚部共同形成凹面。也就是说即便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难以获得“纵向束缚部与辅助束缚部共同在下后部中形成凹面”的技术方案。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以下技术效果:辅助束缚部不仅对横向束缚部提供附加的约束,同时还与纵向束缚部一起作用在安全气囊的下后部并共同形成了用于承接乘员的凹面,通过这样的方式简化了安全气囊束缚部结构,避免了设置较大数量和结构复杂的束缚部,节省了制造成本,并提供了良好的束缚效果。
对比文件1,3也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类似地,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8,其相对于现有技术至少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8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7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本领域公知的是,安全气囊内部具有束缚部以限制气囊的膨胀形状,且多个束缚部之间相互连接也是本领域的常见设置,因此,还设置辅助束缚部连接横向束缚部和气囊或纵向束缚部以将多个束缚部连接成整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技术改进。
对此,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明确了纵向束缚部的长形边缘在宽度方向上延伸,以及辅助束缚部一方面与横向束缚部相互连接,另一方面与纵向束缚部共同在下后部中形成凹面。虽然,基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根据对气囊膨胀形状的需求,在相应位置处设置多个束缚部是一种常规设置,但并没有证据表明将纵向束缚部的长形边缘沿宽度方向布置,并且在此基础上还通过辅助束缚部与纵向束缚部的长形边缘共同在下后部中形成凹面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基于对比文件1-3的安全气囊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纵向束缚部沿竖直方向延伸的长形边缘改型为沿宽度方向布置,并且也难以将与横向束缚部连接的辅助束缚部的另一端延伸至该长形边缘,以通过纵向系带与辅助束缚部共同形成凹面。本申请不仅仅设置了多个束缚部以提供各个方向的约束,还通过辅助束缚部将横向束缚部与纵向束缚部相关联,三个束缚部形成一个整体,避免了设置较大数量和结构复杂的束缚部,同时提供了良好的束缚效果。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 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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