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储存柜以及工厂零部件管理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储存柜以及工厂零部件管理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50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1F2687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20960.2
申请日:2014-12-25
复审请求人:苏州日月新半导体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薇
合议组组长:宋芸芸
参审员:杭雪蒙
国际分类号:G06Q1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20960.2,名称为“电子储存柜以及工厂零部件管理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苏州日月新半导体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主要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工厂零部件管理的电子储存柜,对比文件1(CN104240409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公开了一种智能工具柜。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的电子储存柜保存的是工厂的零部件,第二读卡器读取的是零部件的编码,而对比文件1储存的是工厂的工具,第二读卡器读取的是工具的编码;(2)接收/发送单元经配置以:接收需领用的零部件的信息或需归还的零部件的信息,发送表示领用成功的领用信息或表示归还成功的归还信息。但是,上述区别(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2)被对比文件2(CN103413388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7日)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用于工厂的系统包括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储存柜,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进一步的区别在于:该系统还包括数据库服务器,路由设备,其中所述管理子系统、所述数据库服务器、至少一个电子储存柜经由所述路由设备可通信地连接。但是,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8和9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来说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7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8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工厂零部件管理的电子储存柜,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储存柜包括:
多个存储格间;
警示器;
信息采集区,所述信息采集区包括:
显示屏;
第一读卡器,其经配置以读取员工ID;
第二读卡器,其经配置以读取零部件编码;
控制器,其经配置以:
控制所述多个存储格间中的至少一部分的门打开;
控制所述警示器以发出警示信号;以及
接收/发送单元,其经配置以:
接收需领用的零部件的信息或需归还的零部件的信息;
发送表示领用成功的领用信息或表示归还成功的归还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储存柜,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存储格间中还设置有传感器以检测零部件是否被取走或是否被归还。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储存柜,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发送单元接收需领用的零部件的信息,所述需领用的零部件的信息包括机台编号、零部件编码,
当所述显示屏接收输入的机台编号、且所述第一读卡器读取员工ID,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需领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编码所对应的存储格间的门打开;如果所述传感器检测到零部件已经被取走、且存储格间的门已经关闭,则所述控制器生成表示领用成功的领用信息并经由所述接收/发送单元发送所述领用信息。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储存柜,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发送单元接收需归还的零部件的信息,所述需归还的零部件的信息包括零部件编码,
当所述第一读卡器读取员工ID,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需归还零部件的零部件编码所对应的存储格间的门打开;如果所述传感器检测到零部件已经被归还、且存储格间的门 已经关闭,则所述控制器生成表示归还成功的归还信息并经由所述接收/发送单元发送所述归还信息。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储存柜,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发送单元接收表示零部件保养逾期的告警信息,
所述控制器禁止对保养逾期的零部件的领取。
6. 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储存柜,其特征在于,所述警示信号包括不同颜色的灯光闪烁。
7. 一种用于工厂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管理子系统;
数据库服务器;
路由设备;以及
至少一个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储存柜;
其中所述管理子系统、所述数据库服务器、至少一个电子储存柜经由所述路由设备可通信地连接。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理子系统经配置以产生所述需领用的零部件的信息、所述需归还的零部件的信息。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理子系统还经配置以产生所述表示零部件保养逾期的告警信息和/或零部件保养即将到期的告警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5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5。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请求保护一种自助图书馆,对比文件1请求保护的是智能工具柜,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针对的对象也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容易地想到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进行结合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2请求保护一种自助图书馆,其针对的对象是图书,图书不需要进行保养,更不用接收“表示图书保养逾期的告警信息”。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关于保养工具的内容或者细节,更不用说“保养工具”的具体实现方法。此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工厂零部件管理的电子储存柜,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储存柜包括:
多个存储格间;
警示器;
信息采集区,所述信息采集区包括:
显示屏;
第一读卡器,其经配置以读取员工ID;
第二读卡器,其经配置以读取零部件编码;
控制器,其经配置以:
控制所述多个存储格间中的至少一部分的门打开;
控制所述警示器以发出警示信号;以及
接收/发送单元,其经配置以:
接收需领用的零部件的信息或需归还的零部件的信息;
发送表示领用成功的领用信息或表示归还成功的归还信息;
其中,所述接收/发送单元接收表示零部件保养逾期的告警信息,所述控制器禁止对保养逾期的零部件的领取。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储存柜,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存储格间中还设置有传感器以检测零部件是否被取走或是否被归还。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储存柜,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发送单元接收需领用的零部件的信息,所述需领用的零部件的信息包括机台编号、零部件编码,
当所述显示屏接收输入的机台编号、且所述第一读卡器读取员工ID,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需领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编码所对应的存储格间的门打开;如果所述传感器检测到零部件已经被取走、且存储格间的门已经关闭,则所述控制器生成表示领用成功的领用信息并经由所述接收/发送单元发送所述领用信息。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储存柜,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发送单元接收需归还的零部件的信息,所述需归还的零部件的信息包括零部件编码,
当所述第一读卡器读取员工ID,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需归还零部件的零部件编码所对应的存储格间的门打开;如果所述传感器检测到零部件已经被归还、且存储格间的门已经关闭,则所述控制器生成表示归还成功的归还信息并经由所述接收/发送单元发送所述归还信息。
5.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储存柜,其特征在于,所述警示信号包括不同颜色的灯光闪烁。
6. 一种用于工厂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管理子系统;
数据库服务器;
路由设备;以及
至少一个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储存柜;
其中所述管理子系统、所述数据库服务器、至少一个电子储存柜经由所述路由设备可通信地连接。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理子系统经配置以产生所述需领用的零部件的信息、所述需归还的零部件的信息。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理子系统还经配置以产生所述表示零部件保养逾期的告警信息和/或零部件保养即将到期的告警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不论是智能工具柜还是自助图书馆,都是基于无人值守概念进行柜体内容管理,二者的构思是相同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实现智能借还及保养工具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保养工具具有保养期限,对保养逾期的零部件进行另外的处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其理由主要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的电子储存柜保存的是工厂的零部件,第二读卡器读取的是零部件的编码,而对比文件1储存的是工厂的工具,第二读卡器读取的是工具的编码;(2)接收/发送单元经配置以:接收需领用的零部件的信息或需归还的零部件的信息;发送表示领用成功的领用信息或表示归还成功的归还信息;(3)所述接收/发送单元接收表示零部件保养逾期的告警信息,所述控制器禁止对保养逾期的零部件的领取。但是,上述区别(1)和(3)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上述区别(2)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进一步的区别在于:数据库服务器,路由设备,其中所述管理子系统、所述数据库服务器、至少一个电子储存柜经由所述路由设备可通信地连接。但是,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和8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合议组并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证据来说明当对比文件1的智能工具柜中的工具保养逾期时,如何对其进行处理,如果合议组坚持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特征“接收/发送单元接收表示零部件保养逾期的告警信息,所述控制器禁止对保养逾期的零部件的领取”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那么应该至少提供一篇现有技术文献来支持其观点;(2)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接收/发送单元”,对比文件2中的控制器/控制装置实际上类似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器”,而不是“接收/发送单元”,对比文件2中从来没有提到“接收/发送单元”。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以上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7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采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中采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240409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3413388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7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用于工厂零部件管理的电子储存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工具柜(相当于用于工厂管理的电子储存柜),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摘要,说明书第0003-0032段,附图1-4):柜体2上装有触摸电脑1、RFID检测天线3及用户账号采集装置12,触摸电脑1通过USB1接口连接一维码、二维码扫描器13;柜体2的抽屉4内设有工具内垫6,抽屉4内、每个工具下方设有用于监测工具在位状态的接近开关7,抽屉4的面部设有声光报警器一5,触摸电脑上方设有声光报警控制装置二9(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附图1)(相当于所述电子储存柜包括:多个存储格间;警示器;信息采集区);触摸电脑1通过RS232接口连接I/O控制板卡14,控制板卡14与行程开关11、接近开关7连接,控制板卡14采集行程开关11和接近开关7的信号并经通讯传给触摸电脑1;另外,控制板卡14与电控锁具10、声光报警器一5、声光报警器二9连接,控制板卡14接收触摸电脑1的指令输出信号控制电控锁具10、声光报警器一5、声光报警器二9;触摸电脑1通过USB1接口连接到一维码、二维码扫描器13,通过该扫描器扫描工具上的一维码或二维码,可查找工具所在抽屉或查找对应使用记录,也可用于扫描员工工牌编码,协助输入账号;触摸电脑1通过USB2接口连接到用户账号采集装置12,用户账号采集装置12可以是IC卡读写器、指纹机、或人脸识别装置;触摸电脑1通过以太网接口连接RFID读写器15,RFID读写器15上带有若干个RFID天线3,能够采集工具上附加的RFID电子标签信息,用于查找工具所在抽屉或查找对应使用记录;系统收到打开抽屉指令后首先判定该用户是否具有打开该抽屉4权限,如没有权限,发出提示“没有权限”,如有权限,对应的抽屉4的电控锁具10弹开15秒,并在软件界面上提示用户该抽屉已打开,需要用户在15秒内拉开抽屉4,否则电控锁具10重新锁上,在15秒内抽屉4上的声光报警器一5闪烁,方便用户寻找(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3、0028段,附图3)(相当于所述信息采集区包括:显示屏;第一读卡器,其经配置以读取员工ID;第二读卡器,其经配置以读取编码;以及控制器,其经配置以:控制所述多个存储格间中的至少一部分的门打开;控制所述警示器以发出警示信号);触摸电脑1还通过以太网可以连接到ERP管理系统16,供上层管理系统随时获得工具使用信息(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附图3)(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触摸电脑存在与上位机系统进行信息交互的通信单元)。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
(1)本申请中的电子储存柜保存的是工厂的零部件,第二读卡器读取的是零部件的编码,而对比文件1储存的是工厂的工具,第二读卡器读取的是工具的编码;
(2)接收/发送单元经配置以:接收需领用的零部件的信息或需归还的零部件的信息;发送表示领用成功的领用信息或表示归还成功的归还信息;
(3)所述接收/发送单元接收表示零部件保养逾期的告警信息,所述控制器禁止对保养逾期的零部件的领取。
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问题是:
(1)如何管理工厂的零部件;
(2)管理电子储存柜的物品领用/归还;
(3)如何处理保养逾期的零部件。
针对区别(1),有序管理工厂零部件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工具和零部件都是工厂中常见的对象,都是需要有序管理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电子储存柜智能管理工厂工具的基础上,将该电子储存柜用于智能管理工厂零件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管理工厂零部件的问题时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摘要,说明书第0005-0093段,图1-4):可将自助图书馆与图书馆中心服务器结合形成一种自助图书借阅系统,具体地,该系统包括图书馆中心服务器和若干个自助图书馆,每个自助图书馆通过通信单元分别与图书馆中心服务器连接(参见说明书第0063段);出借:控制装置通过人机交互单元接收选定的出借图书信息,借书鉴权通过后,控制装置指令装有选定出借图书的书格内的电子锁解锁书格门,以便借阅者取走出借图书(参见说明书第0071段)(相当于需领用的信息);放书:控制器通过人机交互单元接收还书命令后,控制一个空置的书格打开,还书者将所还之书放入打开的书格内,书格中第二信息读取单元读取所还图书上信息标签所携带的信息,并将所还图书上信息标签所携带的信息发送至自助图书馆或图书馆中心服务器与应还图书信息进行比对(相当于需归还的信息)(以上出借和放书的特征相当于接收单元经配置以接收需领用的信息或需归还的信息);根据说明书第0075和0079段的记载,控制器可以判断图书是否被借走以及图书是否未被取走,控制器还可以反馈是否还书成功的信息给还书者(相当于发送单元经配置以发送表示领用成功的领用信息或表示归还成功的归还信息)。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接收/发送单元经配置以:接收需领用的物品的信息或需归还的物品的信息;发送表示领用成功的领用信息或表示归还成功的归还信息,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管理电子储存柜的物品领用/归还,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对零部件的需领用信息、需归还信息、领用成功信息、归还成功信息进行发送/接收。
针对区别(3),对比文件1公开了智能工具柜具有多种智能管控功能,以实现智能借还及保养工具的目的(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触摸电脑1的配套软件具有数据分析功能,对消耗件提供消耗频率报表分析及安全库存报警等(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保养工具是具有保养期限的,对保养逾期的零部件需要进行另外的处理,从而,发送/接收单元接收信息的内容包括表示零部件保养逾期的告警信息,并设定控制器禁止零部件领域的规则为:禁止对保养逾期的零部件的领取,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对比文件1公开了:打开抽屉4,找到需要的工具,直接取出,此时,该工具位上的接近开关7感应到工具由在位变成不在位,即生成一条工具借用记录;如果是归还,同样可以直接采用上述方法打开对应的抽屉4后,直接将工具按软件提示的位置号正确放回,此时,该工具位上的接近开关7感应到工具由不在位变成在位,即找到该工具上次借用记录,将其标注为已归还并附上归还时间(参见说明书第0029-0030段)(相当于所述多个存储格间中还设置有传感器以检测储存对象是否被取走或是否被归还)。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储存对象由工具变为零部件后,传感器检测对象也由工具变为零部件,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对比文件1公开了:操作时,首先在触摸屏1上的软件登陆界面输入账号、密码,若正确,则进入工具预览界面;账号输入可以由刷IC卡、人脸识别或指纹机等获取(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正常进入系统,首先显示工具借还,借用工具还可以按类别查找,在下拉列表控件中选择需要的类别,窗口显示该类别所有工具的信息,再点击选中所需的工具,点击“打开对应抽屉”,对应的抽屉4的电控锁具10弹开15秒,并在软件界面上提示用户该抽屉已打开,需要用户在15秒内拉开抽屉4,否则电控锁具10重新锁上,在15秒内抽屉4上的声光报警器一5闪烁,方便用户寻找(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打开抽屉4,找到需要的工具,直接取出,此时,该工具位上的接近开关7感应到工具由在位变成不在位,即生成一条工具借用记录,该记录信息包括:工具信息、当前用户信息、借用时间、限定归还时间等;如果是归还,同样可以直接采用上述方法打开对应的抽屉4后,直接将工具按软件提示的位置号正确放回,此时,该工具位上的接近开关7感应到工具由不在位变成在位,即找到该工具上次借用记录,将其标注为已归还并附上归还时间(参见说明书第0029-0030段)。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储存对象领用和归还过程中,先读取员工编号,然后打开对应的存储格间的门,利用传感器检测储存对象是取走还是归还,生成借用和归还记录。在此基础上,如果储存对象是工厂零部件,那么针对零部件这样的储存对象做相应的改进,比如领用信息包括机台编号、零部件编号等,只需进行常规的改进,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界面输入和上位机利用通讯协议输入是下位机获得所需信息的两种惯用手段,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电子储存柜的电子储存柜能和与上位系统通信的功能,在此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对比文件1中的界面信息输入方式改造成上位机协议输入方式,因此,由上位机产生需领用和需归还信息然后下发到电子储存柜,是常规手段,而下位机向上位机反馈通信是否成功也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在15秒内抽屉4上的声光报警器一5闪烁,方便用户寻找。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灯光闪烁来进行警示,而利用不同颜色的灯光进行闪烁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工厂的系统,参见对权利要求1-5的相应评述可知,其所包括的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储存柜的技术特征已经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触摸电脑1还通过以太网可以连接到ERP管理系统16,供上层管理系统随时获得工具使用信息(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相当于系统包括:管理子系统;其中所述管理子系统、至少一个电子储存柜可通信地连接);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进一步的区别在于:系统还包括:数据库服务器;路由设备;其中所述管理子系统、所述数据库服务器、至少一个电子储存柜经由所述路由设备可通信地连接;基于该进一步的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管理数据。然而,利用数据库服务器管理数据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并且,利用路由设备实现不同设备之间的通信连接也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由所述管理子系统经配置产生所述需领用的零部件的信息、所述需归还的零部件的信息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由管理子系统经配置产生所述表示零部件保养逾期的告警信息和/或零部件保养即将到期的告警信息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智能工具柜具有多种智能管控功能,以实现智能借还及保养工具的目的(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触摸电脑1的配套软件具有数据分析功能,对消耗件提供消耗频率报表分析及安全库存报警等(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保养工具是具有保养期限的,当工具超过保养期限时发出报警信息或者提醒信息,从而对保养逾期的零部件进行另外的处理,例如,禁止对保养逾期的零部件的领取,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证据1:《仓储与配送管理——理论、实务、案例、实训》,张洪革、孙宏英主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年08月第1版,以及证据2《仓储作业——出入库》,王彩娥主编,中国财务出版社,2013年07月第1版,均公开了:仓库人员必须经常注意物品的安全保管期限等,对已变质、已过期失效、已失去原使用价值的物品不允许分发出库。因此,当采用电子储存柜时,可以通过发送/接收单元接收表示零部件保养逾期的告警信息,并设定控制器禁止对保养逾期的零部件的领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2、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其系统可以实现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大部分功能,包括需领用的信息、需归还的信息、表示领用成功的领用信息、表示归还成功的归还信息,尽管对比文件2是通过控制器/控制装置来实现上述功能,而本申请权利要求是通过“接收/发送单元”,但是,这仅仅是名称上的不同,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相应特征所解决的问题都是为了管理电子储存柜的物品领用和归还的问题,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对零部件的需领用信息、需归还信息、领用成功信息、归还成功信息进行发送/接收。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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