羟基丙烯酸汽车修补专用罩光漆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羟基丙烯酸汽车修补专用罩光漆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51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1F2622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48253.9
申请日:2016-08-09
复审请求人:无锡市虎皇漆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乐文清
合议组组长:杜骁勇
参审员:刘陆
国际分类号:C09D4/02(2006.01),C09D4/06(2006.01),C09D7/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另一份现有技术中存在启示,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可以认为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48253.9,发明名称为“羟基丙烯酸汽车修补专用罩光漆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无锡市虎皇漆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8月9日,公开日为2017年1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265387A,公开日为2008年9月17日)和对比文件2(CN104448984A,公开日为2015年3月25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8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羟基丙烯酸汽车修补专用罩光漆,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如下重量份数的组分:溶剂 10-15份;羟基丙烯酸树脂 70-80份;聚酯改性的羟基丙烯酸树脂 5-8份;催干剂 0.01-0.05份;防流挂树脂 3-5份;流平剂 0.1-0.5份;所述的防流挂树脂为聚酰胺酯树脂和聚酯改性的羟基丙烯酸树脂的混合物;所述的溶剂为二甲苯,醋酸丁脂,醋酸已脂或S100芳香溶剂;所述的羟基丙烯酸树脂为丙烯酸-2-羟基乙酯或丙烯酸-2-羟基丙酯;所述的催干剂为月桂酸有机锡或马来酸酯有机锡;所述的流平剂为改性有机硅、氟碳改性聚丙烯酸酯或改性有机聚硅氧烷的聚异氰醇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羟基丙烯酸汽车修补专用罩光漆,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如下重量份数的组分:溶剂 15份;羟基丙烯酸树脂 74.48份;聚酯改性的羟基丙烯酸树脂 5份;催干剂 0.02份;防流挂树脂 5份;流平剂 0.5份。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羟基丙烯酸汽车修补专用罩光漆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1)将配方量的溶剂、羟基丙烯酸树脂、改性树脂和防流挂树脂混合,在每分钟800-1000转的转速下搅拌10-20分钟,使其混合均匀;(2)向步骤(1)得到的体系中加入配方量的催干剂和流平剂,在同样转速下搅拌20-30分钟。”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涉及的油漆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油漆技术领域不同,前者为清漆,用于轮毂、保险杠,对漆膜硬度、重涂性、附着力要求更高;后者为色母,其要解决不同色母间相容性差的问题,对机械性能要求不高。对比文件1未公开聚酯改性的羟基丙烯酸树脂,本申请通过添加聚酯改性的羟基丙烯酸树脂以及特定的防流挂树脂,并限定各物料配比,保证漆膜喷涂过程中不流挂且厚度、硬度、耐候性提高,干燥温度降低,除上述性能外,本申请所述罩光漆可达到三次重涂附着力好,耐溶剂,高温不变色不返黄。复审请求人采用对比文件1实施例4的成膜物质代替本申请实施例1中的聚酯改性的羟基丙烯酸树脂,得到的漆膜附着力、耐候性、重涂性、光泽度、厚度均不及本申请实施例1。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10月16日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为:
证据1:《汽车材料》,第1版,傅高升等,山东大学出版社,第155-156页,公开日:2011年8月;
证据2:《塑料用涂料与涂装》,第1版,梁增田等,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第55-56页,公开日:2006年3月。
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限定涂料为罩光漆,不含色浆,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色母。权利要求1限定采用聚酯改性的羟基丙烯酸树脂,添加防流挂树脂,限定了羟基丙烯酸树脂的具体选择,组分用量不同。对于上述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丙烯酸树脂磁漆无色透明,既可制备清漆,又可制备色漆,且制得的漆膜坚硬、附着力好,热固性丙烯酸树脂磁漆容易重涂。故容易想到将以羟基丙烯酸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的修补漆作为修补专用罩光漆使用,并去除修补漆中的黑色色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聚酯改性丙烯酸树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罩光漆的附着力,容易想到采用聚酯改性的羟基丙烯酸树脂。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羟基丙烯酸树脂的基础上,选择本领域常用的丙烯酸-2-羟基乙酯或丙烯酸-2-羟基丙酯是容易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采用聚酰胺酯树脂和聚酯改性的羟基丙烯酸树脂的混合物作为防流挂树脂是容易的。在各组分已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汽车修补罩光漆附着力、光泽度、防沉等性能的实际需要调整各组分用量,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当权利要求1限定溶剂为醋酸已脂(此处为笔误,应为醋酸乙酯或醋酸己酯)、S100芳香溶剂;催干剂为马来酸酯有机锡;流平剂为氟碳改性聚丙烯酸酯或改性有机聚硅氧烷的聚异氰酸酯时,上述区别或被对比文件1其它部分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各组分用量可根据对涂料性能的实际需要调整得到。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羟基丙烯酸汽车修补专用罩光漆的制备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汽车修补漆用黑色通用色母属于一种单色汽车修补漆。进一步地,轮毂、保险杠均为汽车经常发生剐蹭的部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所述色母用于对轮毂、保险杠处漆的修补。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丙烯酸树脂磁漆无色透明,既可制备清漆,又可制备色漆,且制得的漆膜坚硬、附着力好,热固性丙烯酸树脂磁漆漆膜光泽明亮、清晰透彻,适于光泽清漆,耐候性好,容易重涂(参见证据1第155-156页(3)丙烯酸树脂磁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以羟基丙烯酸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的修补漆作为修补罩光漆使用,并去除修补漆中的黑色色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采用聚酰胺酯树脂和聚酯改性的羟基丙烯酸树脂的混合物作为防流挂树脂是容易的。本申请未记载,也没有证据表明聚酯改性的羟基丙烯酸树脂与防流挂树脂产生预料不到的协同作用,进而对罩光漆的膜厚、硬度、亮度产生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涂料的树脂中引入羟基等极性基团,既可构成涂膜的聚集力,又可与被涂基材发生作用构成涂膜的附着力(参见证据2第55页最后1段),进而容易想到采用聚酯改性的羟基丙烯酸树脂。合议组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防流挂树脂的技术启示,故在考虑本申请达到的技术效果时,是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进行对比,而非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效果进行对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涉及的油漆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油漆技术领域不同,前者为清漆,用于轮毂、保险杠,对漆膜硬度、重涂性、附着力要求更高;后者为色母,其要解决不同色母间相容性差的问题,对机械性能要求不高。对比文件1未公开聚酯改性的羟基丙烯酸树脂,本申请通过添加聚酯改性的羟基丙烯酸树脂以及特定的防流挂树脂,并限定各物料配比,保证漆膜喷涂过程中不流挂且厚度、硬度、耐候性提高,干燥温度降低,除上述性能外,本申请所述罩光漆可达到三次重涂附着力好,耐溶剂,高温不变色不返黄,且所述罩光漆相比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罩光漆固化温度低、时间短,涂层更耐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8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另一份现有技术中存在启示,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可以认为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羟基丙烯酸汽车修补专用罩光漆,对比文件1公开了汽车修补漆用黑色通用色母,所述色母为一种单色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各组分及其用量为:黑色色浆 25kg,70%羟基丙烯酸树脂 44kg,80%聚酯改性丙烯酸树脂 9.6kg,二甲苯 11.12kg,醋酸丁酯 10kg,聚醚改性有机硅流平剂 0.25kg,二丁基二月桂酸锡 0.03kg(参见说明书表2实施例4)。其中二甲苯、醋酸丁酯为溶剂,二丁基二月桂酸锡属于月桂酸有机锡催干剂,聚醚改性有机硅流平剂属于改性有机硅流平剂。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羟基丙烯酸汽车修补专用漆。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限定涂料为罩光漆,不含色浆,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色母;权利要求1限定采用聚酯改性的羟基丙烯酸树脂,添加防流挂树脂,限定了羟基丙烯酸树脂的具体选择,组分用量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涂料的成膜物质、助剂以适应汽车漆修补需要。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公开了色母的成膜物质主要为羟基丙烯酸树脂。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丙烯酸树脂磁漆无色透明,既可制备清漆,又可制备色漆,且制得的漆膜坚硬、附着力好,热固性丙烯酸树脂磁漆漆膜光泽明亮、清晰透彻,适于光泽清漆用,耐候性好,容易重涂(参见证据1第155-156页(3)丙烯酸树脂磁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羟基丙烯酸树脂是热固性丙烯酸树脂磁漆的成膜树脂,容易想到将以羟基丙烯酸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的修补漆作为修补专用罩光漆使用,并去除修补漆中的黑色色浆。对于聚酯改性的羟基丙烯酸树脂,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涂料的树脂中引入一定量羟基等极性基团,一方面可相互作用构成涂膜的聚集力,体现出涂膜的性能,另一方面与被涂基材发生作用构成涂膜的附着力(参见证据2第55页最后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罩光漆的附着力,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聚酯改性丙烯酸树脂的基础上采用聚酯改性的羟基丙烯酸树脂。对于羟基丙烯酸树脂,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羟基丙烯酸树脂的基础上,选择本领域常用的丙烯酸-2-羟基乙酯或丙烯酸-2-羟基丙酯是容易的。对于防流挂树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固性丙烯酸罩光漆,其成膜物质主要为热固性丙烯酸树脂,添加了防流挂树脂,该防流挂树脂为:聚酰胺蜡浆和改性丙烯酸树脂中的至少一种。防流挂树脂的加入能显著提高漆膜的防流挂性能、高光泽性和防沉作用(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0]、[0014]段)。可见,该防流挂树脂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采用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防流挂树脂性能相似的聚酰胺酯树脂和聚酯改性的羟基丙烯酸树脂的混合物作为防流挂树脂是容易的。在各组分已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汽车修补罩光漆附着力、光泽度、防沉等性能的实际需要调整各组分用量,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权利要求1中溶剂为醋酸已脂(此处为笔误,应认定为醋酸乙酯或醋酸己酯)、S100芳香溶剂;催干剂为马来酸酯有机锡;流平剂为氟碳改性聚丙烯酸酯或改性有机聚硅氧烷的聚异氰酸酯的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进一步区别在于溶剂、催干剂和流平剂的具体选择不同。
对于该进一步的区别,对比文件1公开了色母混合溶剂还可为:醋酸乙酯、S100号溶剂油(即S100芳香溶剂);流平剂还可为氟碳改性聚丙烯酸酯高聚物(即氟碳改性聚丙烯酸酯)(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8-9段)。所述改性有机聚硅氧烷的聚异氰酸酯、马来酸酯有机锡分别为本领域常用的流平剂、催干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选择醋酸已脂(此处为笔误,基于可能的修改方式,认定为醋酸乙酯或醋酸己酯)或S100芳香溶剂、催干剂马来酸酯有机锡,流平剂氟碳改性聚丙烯酸酯或改性有机聚硅氧烷的聚异氰酸酯是显而易见的。
基于上述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所述罩光漆做了进一步限定,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各组分已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汽车修补罩光漆附着力、光泽度、防沉等性能的实际需要调整各组分用量,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故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的羟基丙烯酸汽车修补专用罩光漆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汽车修补漆用黑色通用色母的制备方法,具体为:将黑色色浆A4按照表2的用量与成膜物质、色母混合溶剂、色母混合助剂一起投至投料罐中分散搅拌20~30分钟,使物料混合均匀即可。得到的黑色通用色母记为B4(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2段)。所述色母的组成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①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②二者制备方法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所述汽车修补专用罩光漆。
对于区别①,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于区别②,在各组分已选定的基础上,为使各组分分散均匀而调整各组分投料顺序、搅拌速度、搅拌时间,进而得到羟基丙烯酸汽车修补专用罩光漆,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基于上述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汽车修补漆用黑色通用色母,所述色母为一种单色漆。可见所述色母作为一种单色漆,可作为汽车修补漆,进一步地,轮毂、保险杠均为汽车经常发生剐蹭的部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所述色母用于对轮毂、保险杠处漆的修补。对于涂膜的性能,对比文件1公开的修补漆的成膜物质主要为羟基丙烯酸树脂。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丙烯酸树脂磁漆无色透明,既可制备清漆,又可制备色漆,且制得的漆膜坚硬、附着力好,热固性丙烯酸树脂磁漆漆膜光泽明亮、清晰透彻,适于光泽清漆,耐候性好,容易重涂(参见证据1第155-156页(3)丙烯酸树脂磁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以羟基丙烯酸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的修补漆作为修补罩光漆使用,并去除修补漆中的黑色色浆。对于防流挂树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通过添加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防流挂树脂性能相似的聚酰胺酯树脂和聚酯改性的羟基丙烯酸树脂的混合物作为防流挂树脂,以改善防流挂、光泽、防沉性是容易的。本申请未记载,也没有证据表明聚酯改性的羟基丙烯酸树脂与防流挂树脂能产生预料不到的协同作用,进而对罩光漆的膜厚、硬度、亮度产生影响。对于聚酯改性的羟基丙烯酸树脂,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涂料的树脂中引入羟基等极性基团,既可构成涂膜的聚集力,又可与被涂基材发生作用构成涂膜的附着力(参见证据2第55页最后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罩光漆的附着力,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聚酯改性丙烯酸树脂基础上采用聚酯改性的羟基丙烯酸树脂。
对于复审请求人主张的本申请所述罩光漆相比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罩光漆固化温度低、时间短,涂层更耐磨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是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给出添加防流挂树脂的技术启示,故在考量本申请达到的技术效果时,应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进行对比;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的修补漆的成膜物质主要为羟基丙烯酸树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含羟基官能团的树脂的性能,能够合理预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的罩光漆因具有更多的活性官能团、更多的交联位点,使其所需固化温度降低、时间短,且固化成膜后涂层更致密更耐磨。
综上所述,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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