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野外草本灌木高度测量装置与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野外草本灌木高度测量装置与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42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1F2771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07569.9
申请日:2016-06-12
复审请求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艳杰
合议组组长:杨艳兰
参审员:吕卓凡
国际分类号:G01B5/00,G01B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07569.9、名称为“一种野外草本灌木高度测量装置与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申请人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审查过程中引用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024694U,公告日为2016年11月0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以及2018年07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野外草本灌木高度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测量杆和测量管,测量杆的侧壁顶端设有具刻度标尺,测量杆的下端设有标杆,测量管套装在测量杆的外部,测量管的侧壁上设有缝隙槽,标杆滑动设置在缝隙槽内;测量管的上部设有固定按钮;
所述的测量管的底端为尖头底端,尖头底端内嵌有磁铁;测量杆的底端设有铁块,铁块与测量管底端的磁铁相匹配;
所述的尖头底端为倒三角形;
所述的标杆转动设置在测量杆杆体上;
所述的标尺的零刻度在最上方;
所述的测量管管壁上与固定按钮相对应设有通孔;
所述的测量管和测量杆为拆卸式连接结构;
所述的拆卸式结构为螺纹结构;
所述的测量管上设有把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野外草本灌木高度测量装置的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述步骤:
首先,在落叶松、蒙古栎林中选取选取20m×20m的样地,随机选取5个2m×2m的样方,对每一样方进行测量,其中,测量草本灌木高度时,测量标杆会向上提,当测量标杆与草本灌木高度顶端水平面一致时,按下固定按钮,同时,对随之上升的刻度标尺进行读数,并记录,通过对多样点的草本灌木高度测量,求取平均值,计算枯草本灌木高度。”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一种草本灌木高度的测量装置,测量管侧壁上设有缝隙槽,标杆滑动设置在缝隙槽内;(2)在测量杆底端设置铁块与尖头内的磁铁相匹配,将零刻度设置在最上方。这些区别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野外草本灌木高度测量装置的测量方法,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在落叶松、蒙古栎林中选取20mx20m的样地,选取5个2mx2m的样方进行测量;测量杆以及标杆向上提,标杆与草本灌木一致时读数;多次测量求取平均值。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测量管侧壁上设有缝隙槽,测量标杆滑动设置在缝隙槽内,因此标杆能够准确的与草本灌木高度在同一水平线上,解决现有技术存在较大误差的问题,对比文件1中的装置不能应用于草本灌木高度测量,因为对比文件1中装置的托盘有一定的厚度,不好判断托盘与草本灌木高度的对准位置即无法准确判断托盘所移动位置与草本灌木的高度在同一水平线上,容易造成读数误差,因此其不适合应用于草本灌木的高度测量;(2)本申请在尖头底端内嵌有磁铁,测量杆底端设置铁块,铁块与测量管底端的磁铁相匹配,以便能让测量管和测量杆100%吻合,保证测量准确度,磁铁搭配铁块是磁铁本身的属性,但是应用在本申请中具有意料之外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仍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9 月1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装置用于一种草本灌木高度的测量;测量杆的下端设有标杆;测量管的侧壁上设有缝隙槽,标杆滑动设置在缝隙槽内;所述的标尺的零刻度在最上方;所述的标杆转动设置在测量杆杆体上;(2)测量管的上部设有固定按钮;所述的测量管管壁上与固定按钮相对应设有通孔;所述的测量管上设有把手;(3)所述的测量管的底端为尖头底端,尖头底端内嵌有磁铁;测量杆的底端设有铁块,铁块与测量管底端的磁铁相匹配;所述的尖头底端为倒三角形。区别特征(1)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和(3)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的草本灌木高度测量装置的测量方法,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首先,在落叶松、蒙古栎林中选取20m×20m的样地,随机选取5个2m×2m的样方,对每一样方进行测量,其中,测量草本灌木高度时,测量标杆会向上提,当测量标杆与草本灌木高度顶端水平面一致时,按下固定按钮,同时,对随之上升的刻度标尺进行读数,并记录,通过对多样点的草本灌木高度测量,求取平均值,计算枯草本灌木高度。这些区别特征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2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对混凝土厚度检测的方法不适用于本申请,由于托盘有一定厚度,不好判断托盘与草本灌木高度对准位置即无法准确判断托盘所移动的位置与草本灌木的高度在同一水平线,容易造成读数误差,虽然上移的距离是一个相对移动的值,但是由于托盘和标杆存在一定的厚度,会直接造成读数误差的问题;(2)铁与铁块配合是常规技术手段,但是本申请申请日之前并没有采用这一手段解决测量管和测量杆贴合不紧密的技术问题;(3)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涉及领域不同,测量本体不同,测量原理不同,二者具有显著的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2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决定依据驳回所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2016年0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以及2018年07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野外草本灌木高度测量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新型混凝土厚度检测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3段,附图1-2)一种新型混凝土厚度检测装置,包括插杆1、滑套2和标高尺3,所述插杆 1为一个实心圆杆,所述插杆1上端设有手柄4,下端设有尖锐的前端5,所述插杆1上沿高度自下而上设有三种不同起点的刻度尺寸,所述三种刻度尺寸中起点最低的为红色刻度尺寸6,起点居中的为黄色刻度尺寸7,起点最高的为蓝色刻度尺寸8,所述滑套2套在插杆1外,所述滑套2由三节空心圆筒连接而成,所述三节空心圆筒由下至上分别为红色圆筒9、黄色圆筒10和蓝色圆筒11,所述红色圆筒9下端设有托盘12,所述红色圆筒9上端和黄色圆筒10下端螺纹连接,所述黄色圆筒10上端和蓝色圆筒11下端螺纹连接,所述红色刻度尺寸6起点对应红色圆筒9顶端,所述黄色刻度尺寸7起点对应黄色圆筒10顶端, 所述蓝色刻度尺寸8起点对应蓝色圆筒11顶端。所述标高尺3与插杆1相垂直,所述标高尺3与插杆1为可调节的滑动配合连接,所述标高尺3的一端设有滑圈13,滑圈13的内径与插杆1的外径相匹配,所述滑圈13的侧面设有定位螺孔,所述定位螺孔中旋有定位螺栓14。
工作方式:使用时,将插杆1尖锐的前端5插入混凝土层的底部,这样红色圆筒9下端的托盘12可被混凝土支撑起来,托盘12带动滑套2和标高尺3向上滑动,标高尺3向上滑动的距离也就是混凝土的厚度,待滑套2不再滑动时,拧紧定位螺栓14将标高尺3的滑圈13固定,读出数据。如果混凝土的厚度较厚,可根据需要去掉上端的黄色圆筒10和 蓝色圆筒11,读数时,观察哪个颜色的圆筒在最上端就读哪个颜色的刻度尺寸,例如,三 个圆筒时,蓝色圆筒11在最上端就读蓝色刻度尺寸8,去掉蓝色圆筒11剩两个圆筒时,黄 色圆筒10在最上边就读黄色刻度尺寸7,去掉蓝色圆筒11和黄色圆筒10只剩红色圆筒9 时,红色圆筒9在最上面就读红色刻度尺寸6,这样更直观,能有效避免读错刻度尺寸。
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对比文件1中“包括插杆1、滑套2”,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包括测量杆和测量管”;对比文件1中“所述插杆1上沿高度自下而上设有三种不同起点的刻度尺寸”,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测量杆的侧壁顶端设有具刻度标尺”;对比文件1中“所述滑套2套在插杆1外”,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测量管套装在测量管的外部”;对比文件1中“所述滑套2由三节空心圆筒连接而成,所述三节空心圆筒由下至上分别为红色圆筒9、黄色圆筒10和蓝色圆筒11,所述红色圆筒9下端设有托盘12,所述红色圆筒9上端和黄色圆筒10下端螺纹连接,所述黄色圆筒10上端和蓝色圆筒11下端螺纹连接”,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测量管和测量杆为拆卸式连接结构;所述的拆卸式结构为螺纹结构”。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装置用于一种草本灌木高度的测量;测量杆的下端设有标杆;测量管的侧壁上设有缝隙槽,标杆滑动设置在缝隙槽内;所述的标尺的零刻度在最上方;所述的标杆转动设置在测量杆杆体上;(2)测量管的上部设有固定按钮;所述的测量管管壁上与固定按钮相对应设有通孔;所述的测量管上设有把手;(3)所述的测量管的底端为尖头底端,尖头底端内嵌有磁铁;测量杆的底端设有铁块,铁块与测量管底端的磁铁相匹配;所述的尖头底端为倒三角形。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测量杆和测量管的相对滑动以测量灌木高度,并提高测量精度。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检测装置用来测量混凝土厚度,也是一种高度测量装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用于草本灌木高度测量。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内部插杆固定在地面,外侧滑套随着待测物的高度移动,圆筒下端的托盘即是随待测物高低而上下移动的标杆;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内部测杆移动外部套管固定,也是高度测量中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拉杆式身高体重秤,即是利用固定套管内部设置可上下滑动具有标杆的测杆来测量身高,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哪种方式进行高度测量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在选择测量管内测量杆上下移动的情况下,若待测物高度较低,测量杆上标杆需从底部向上运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测量管上设置缝隙槽,使标杆滑动设置在缝隙槽内;并且由于测量杆上移的距离即是待测物的高度,因此测量杆上的标尺零刻度设置在上方以方便直接读出高度值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即可做出的常规技术手段的选择;而为了使标杆便于折叠存放而将其转动设置在测量杆杆体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即可做出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标高尺3与插杆1相垂直,所述标高尺3与插杆1为可调节的滑动配合连接,所述标高尺3的一端设有滑圈13,滑圈13的内径与插杆1的外径相匹配,所述滑圈13的侧面设有定位螺孔,所述定位螺孔中旋有定位螺栓 14”,“待滑套2不再滑动时,拧紧定位螺栓14将标高尺3的滑圈13固定,读出数据”,也即是给出了设置定位结构,当测量杆与测量管之间没有相对移动时,将能够移动的装置固定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采用测杆移动,测量管固定的测量结构时,在能够移动的测量管设置定位机构以固定测量管,而设置通孔和固定按钮来进行固定也是一种常规的固定手段,将其用于测量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固定不动的插杆1上端设有手柄4,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采用测杆移动,测量管固定的测量结构时,在测量管上设置把手,这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插杆1下端设有尖锐的前端5,附图1-2公开了前端5为倒三角形,也即是给出了用于固定的装置前端设置为倒三角形以便于固定在土地上;当采用测杆移动,测量管固定的测量结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测量管的底端设置为倒三角形的尖头底端。
在计量领域,采用测量时零点是否对准,直接影响测量结果的准确度,因此经常需要进行调零等处理。因此为了保证零刻度线与初始位置一致,测量杆和测量管的端部需要保证紧密贴合,而利用磁铁与铁块的吸力使两个部件紧密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尖头底端内嵌有磁铁,测量杆的底端设有铁块,铁块与测量管底端的磁铁相匹配,这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不具有任何技术难度和技术障碍,也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野外草本灌木高度测量装置的测量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相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首先,在落叶松、蒙古栎林中选取20m×20m的样地,随机选取5个2m×2m的样方,对每一样方进行测量,其中,测量草本灌木高度时,测量标杆会向上提,当测量标杆与草本灌木高度顶端水平面一致时,按下固定按钮,同时,对随之上升的刻度标尺进行读数,并记录,通过对多样点的草本灌木高度测量,求取平均值,计算枯草本灌木高度。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野外草本灌木高度进行测量。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在待测林中选取样地和样方进行草本灌木高度测量,并对测量值求取平均值估算灌木高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草本灌木高度测量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在测量时具体选取多大面积的样地以及多个特定面积的样方是本领域在进行草本灌木高度测量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根据具体的要求进行选取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时,将插杆1尖锐的前端5插入混凝土层的底部,这样红色圆筒9下端的托盘12可被混凝土支撑起来,托盘12带动滑套2和标高尺3向上滑动,标高尺3向上滑动的距离也就是混凝土的厚度,待滑套2不再滑动时,拧紧定位螺栓14将标高尺3的滑圈13固定,读出数据”,也即是公开了滑动件上升到与待测物高度一致时,固定待测物并进行读数,在此基础上,当采用测杆移动,测量管固定的测量结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上述区别特征中的测量方法,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相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于标杆具体的形状、厚度并未作出任何限定,也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测量时的具体需求来对标杆的尺寸进行设置;因此,在采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检测装置进行草本灌木高度测量时,当托盘厚度导致无法准确判断托盘移动位置与灌木高度是否在同一水平线上时,自然会想到对托盘的形状进行改造,使其便于观察及读数,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检测需要即可做出的常规变化,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2)采用磁铁搭配铁块来起到固定作用,这是广泛使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尽管本申请将磁铁与铁块用于特定的枯落物厚度测量装置当中,但在其中磁铁和铁块搭配所起的作用仍然是通常的固定作用,因此这种应用并非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范围之外,也并未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都是利用滑动件上升到与待测物高度一致时,固定待测物并进行读数,同属高度测量领域,测量原理并无本质不同。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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