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用户移动终端控制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31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1F3066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910283140.7
申请日:2019-04-10
复审请求人:王俊芝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董刚
合议组组长:宋朝
参审员:胡平
国际分类号:G11C7/16,G06K9/00,G06T7/11,G06T7/62,G06T5/00,G06T3/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作为一个整体并不存在与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问题相同的缺陷,而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和启示对上述对比文件进行改进以获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在整体上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另外,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910283140.7,名称为“多功能用户移动终端控制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王俊芝,申请日为2019年04月10日,公开日为2019年06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10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理由在于: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CN109429039A,公开日为2019年03月05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获得畸变纠正图像之后的图像增强处理过程和场景识别结果决定是否进行自动录音的内容。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CN109187561A,公开日为2019年01月11日)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或被对比文件3(CN109151642A,公开日为2019年01月04日)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9年04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多功能用户终端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使用图像组合设备,设置在智能终端内,用于接收智能终端前方摄像设备和后方摄像设备分别拍摄所获得的前方成像图像和后方成像图像,并将所述前方成像图像和所述后方成像图像进行拼接以获得现场拼接图像;
使用畸变处理设备,设置在智能终端内,与所述图像组合设备连接,用于接收所述现场拼接图像,对所述现场拼接图像执行畸变纠正处理,以获得对应的畸变纠正图像;
使用对象检测设备,用于接收所述畸变纠正图像,对所述畸变纠正图像中的对象进行检测,以从所述畸变纠正图像中分割出各个对象分别对应的各个对象区域;
使用数值比较设备,与所述对象检测设备连接,用于对各个对象区域进行面积比较,以将最大面积的对象区域占据所述畸变纠正图像的面积比例作为代表性比例输出;
使用对数增强设备,分别与所述畸变处理设备和所述数值比较设备连接,用于在接收到的代表性比例大于等于预设比例阈值时,启动对接收到的畸变纠正图像的基于对数变换的图像增强处理,以获得相应的实时增强图像;
使用指数增强设备,分别与所述畸变处理设备和所述数值比较设备连接,用于在接收到的代表性比例小于所述预设比例阈值时,启动对接收到的畸变纠正图像的基于指数变换的图像增强处理,以获得相应的实时增强图像;
所述对数增强设备还用于在接收到的代表性比例小于所述预设比例阈值时,停止对接收到的畸变纠正图像的基于对数变换的图像增强处理;
所述指数增强设备还用于在接收到的代表性比例大于等于所述预设比例阈值时,停止对接收到的畸变纠正图像的基于指数变换的图像增强处理;
使用动态范围调整设备,分别与所述对数增强设备和所述指数增强设备连接,用于对所述对数增强设备或所述指数增强设备输出的实时增强图像执行动态范围扩展调整,以获得范围调整图像;
使用场景分析设备,设置在智能终端内,与所述动态范围调整设备连接,用于基于车内场景成像特征对所述范围调整图像进行场景识别,以在识别为车内场景时,发出第一识别信号,否则,发出第二识别信号;
在所述场景分析设备中,基于车内场景成像特征对所述范围调整图像进行场景识别,以在识别为车内场景时,发出第一识别信号包括:基于基准方向盘外形在所述范围调整图像中识别到方向盘对象时,发出第一识别信号;
在所述场景分析设备中,基于车内场景成像特征对所述范围调整图像进行场景识别,以在识别为车内场景时,发出第一识别信号,否则,发出第二识别信号包括:在所述范围调整图像中未设备到任何车内部件时,发出第二识别信号;
录音驱动设备,设置在智能终端内,与所述场景分析设备连接,用于在接收到第一识别信号时,控制所述智能终端进入自动录音模式;
其中,所述录音驱动设备还用于在接收到第二识别信号时,控制所述智能终端退出自动录音模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用户终端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对象检测设备由数据接收子设备、检测执行子设备、区域分割子设备和数据输出子设备组成;
其中,在所述对象检测设备中,所述检测执行子设备分别与所述数据接收子设备和所述区域分割子设备连接;
其中,在所述对象检测设备中,所述区域分割子设备分别与所述数据接收子设备和所述检测执行子设备连接。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功能用户终端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使用校正拼接设备,设置在智能终端内,位于所述图像组合设备和所述畸变处理设备之间,用于接收现场拼接图像,基于所述现场拼接图像平均亮度距离预设亮度范围中心值的远近将所述现场拼接图像平均分割成相应块大小的各个分块,对每一个分块,基于该分块的像素值方差选择对应的不同力度的几何校正处理以获得几何校正分块,将获得的各个几何校正分块拼接以获得校正拼接图像,并将所述校正拼接图像替换所述现场拼接图像发送给所述畸变处理设备;
使用FPM DRAM存储设备,与所述校正拼接设备连接,用于预先存储所述预设亮度范围;
其中,所述预设亮度范围是由预设亮度上限阈值和预设亮度下限阈值限制出的亮度范围,所述预设亮度上限阈值大于所述预设亮度下限阈值;
其中,在所述校正拼接设备中,所述现场拼接图像平均亮度距离所述预设亮度范围中心值的越近,将所述现场拼接图像平均分割成的相应块越大;
其中,在所述校正拼接设备中,对每一个分块,该分块的像素值方差越大,选择的几何校正处理的力度越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0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且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意见中认为:(1)本申请涉及智能化录音模式控制机制的整体结构以及具体的处理模式,而对比文件1或2中被用来进行对照的机制并不能从整体上与本申请中的机制进行对应,即,二者在发明构思、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起到的技术效果方面都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或2并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3仅仅给出了非常有限的图像处理部件,与本申请中的图像处理部件在数量和种类方面都相差较大,更未公开上述整体具体结构、连接关系、信号走向以及部件前后关系,同时上述整体具体结构、连接关系、信号走向以及部件前后关系是本申请的最重要的发明点,其决定了本申请请求保护主题中图像处理的精度和效率,而不能简单地将未公开的技术特征划归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过仔细阅卷与充分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为: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9年04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作为一个整体并不存在与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问题相同的缺陷,而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和启示对上述对比文件进行改进以获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在整体上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另外,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9429039A,公开日为2019年03月05日;
对比文件2:CN109187561A,公开日为2019年01月11日;
对比文件3:CN109151642A,公开日为2019年01月04日。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用户终端控制方法,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在识别为车内场景时控制智能终端进入自动录音模式,从而避免在车内安装额外的车内录音设备。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该方法使用智能终端中的图像组合设备接收智能终端前方摄像设备和后方摄像设备分别拍摄所获得的前方成像图像和后方成像图像(车内图像获取步骤),并将所述前方成像图像和所述后方成像图像进行拼接以获得现场拼接图像(车内图像拼接步骤);使用智能终端内的畸变处理设备接收所述现场拼接图像,对其执行畸变纠正处理,以获得对应的畸变纠正图像(拼接图像畸变纠正步骤);使用对象检测设备对所述畸变纠正图像中的对象进行检测,以从所述畸变纠正图像中分割出各个对象分别对应的各个对象区域;使用数值比较设备对各个对象区域进行面积比较,以将最大面积的对象区域占据所述畸变纠正图像的面积比例作为代表性比例输出;在接收到的代表性比例大于等于预设比例阈值时,使用对数增强设备启动对接收到的畸变纠正图像的基于对数变换的图像增强处理,以获得相应的实时增强图像,且对数增强设备在接收到的代表性比例小于所述预设比例阈值时,停止对接收到的畸变纠正图像的基于对数变换的图像增强处理;在接收到的代表性比例小于所述预设比例阈值时,使用指数增强设备,启动对接收到的畸变纠正图像的基于指数变换的图像增强处理,以获得相应的实时增强图像,且指数增强设备在接收到的代表性比例大于等于所述预设比例阈值时,停止对接收到的畸变纠正图像的基于指数变换的图像增强处理;使用动态范围调整设备,分别与所述对数增强设备和所述指数增强设备连接,用于对所述对数增强设备或所述指数增强设备输出的实时增强图像执行动态范围扩展调整,以获得范围调整图像(实时动态图像增强步骤);使用设置在智能终端内的场景分析设备基于车内场景成像特征对所述范围调整图像进行场景识别,以在识别为车内场景时,发出第一识别信号,否则,发出第二识别信号;基于基准方向盘外形在所述范围调整图像中识别到方向盘对象时,发出第一识别信号,在所述范围调整图像中未设备到任何车内部件时,发出第二识别信号;以及录音驱动设备在接收到第一识别信号时,控制所述智能终端进入自动录音模式,在接收到第二识别信号时,控制所述智能终端退出自动录音模式(车内场景识别步骤)。
而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多编组铰接车辆周界视频全景显示系统及方法,提供一种能够实时对盲区内的行人或其他车辆进行监测,消除盲区点,提高车辆行驶安全性和保护行人的解决方案,其中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9-53段和附图1-8):如图1-3所示,图3示出了多编组铰接车辆周界视频全景显示系统,在多编组铰接车辆上配置多个图像采集设备,这些设备只要可以采集覆盖车辆周界全景区域的图像,即最终能够拼接成一幅车辆四周无缝隙的360度全景俯视图即可,如何设置及图像采集设备的种类不做限定。以环视摄像头为例,可以在利用安装于头车前方1个、左右侧1个及以上、中间车左右侧的1个及以上的环视摄像头即可采集车辆全景区域的图像视频。各环形摄像头将采集到的各自区域的视频,经过周界视频全景显示中央处理器对图像进行矫正拼接后,可以在两端司机室的显示器显示车辆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周界视频全景图像信息;如图1-5所示,第一流程:单车厢周界图像拼接。如图5所示,首先,使用鱼眼环视摄像头抓取图像,对配置在该车厢的摄像头进行参数标定,计算畸变参数。第二步,识别出的图像中特定的车身标志物的角点,并计算理想角点位置,从而获取透视变换矩阵。第三步,利用查找表将畸变图像变换为俯视图像,将各摄像头俯视图像放在对应位置,实现图像拼接。第四步,消除图像拼接引起的缝隙,实现图像融合,完成该车厢的周界图像拼接。
针对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前者在于如何在识别为车内场景时控制智能终端进入自动录音模式,从而避免在车内安装额外的车内录音设备;后者则是如何提供一种能够实时对盲区内的行人或其他车辆进行监测,消除盲区点,提高车辆行驶安全性和保护行人的解决方案。
其次,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方法运行的平台架构完全不同。前者以位于车内的移动终端为平台,实现所述车内图像获取步骤、车内图像拼接步骤、拼接图像畸变纠正步骤、实时动态图像增强步骤和车内场景识别步骤,从而减少布置其余不必要的硬件设备;后者中,由于其发明目的在于采集覆盖车辆周界全景区域的图像,并最终将其拼接成一幅车辆四周无缝隙的360度全景俯视图,因此,其以在多编组铰接车辆上分布式配置的多个图像采集设备以及位于中心的中央处理平台组成全景显示系统,由多个图像采集设备所抓取的车厢周边图像交由中央处理平台集中处理。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之间的这种差异,究其原因,是由于本申请技术方案聚焦于车内封闭场景,而对比文件1聚焦于车外开放式场景(尤其是盲区)的区别所导致的。
再次,虽然对比文件1中也涉及图像拼接、畸变矫正,但它和本申请技术方案对于图像拼接和畸变矫正步骤的操作对象和所起作用完全不同。在对比文件1中,说明书第0039-0040段记载了“结合上一步摄像头畸变参数,可得到由畸变图像到俯视图像的查找表”、“然后考虑到摄像头镜头成像存在固有的透视失真,所以第一步就是标定摄像头的畸变参数,对抓取到的图像首先要进行畸变矫正才能使用,这里使用的就是业内成熟的标定方法。最后将畸变矫正和透视变换融合,就可以得到由畸变图像到俯视图像的查找表”、“第三步,利用查找表将畸变图像变换为俯视图像,将各摄像头俯视图像放在对应位置,实现图像拼接”,可见,在对比文件1中是先对摄像头抓取图像进行畸变矫正,再进行图像拼接,且其中畸变矫正操作的作用在于准确使用由畸变图像到俯视图像的查找表,从而更好的实现图像拼接。而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在接收到智能终端前方摄像设备和后方摄像设备分别拍摄所获得的前方成像图像和后方成像图像后,首先将前方成像图像和后方成像图像进行拼接以获得现场拼接图像,再对该现场拼接图像执行畸变纠正处理,以获得对应的畸变纠正图像。可见,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是先对前方成像图像和后方成像图像进行图像拼接,再对拼接结果进行畸变矫正,所起作用在于改善拼接图像的失真状况。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畸变纠正”、“图像拼接”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畸变纠正”、“图像拼接”。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任何内容,且不存在以整体上对对比文件1中方案进行改造为出发点,从而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的动机和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车内图像拼接步骤、拼接图像畸变纠正步骤、实时动态图像增强步骤和车内场景识别步骤。
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在识别为车内场景时控制智能终端进入自动录音模式,从而避免在车内安装额外的车内录音设备。
对此,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车门内饰缺陷视觉检测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7-49段):对拼接后的图像进行图像增强。所述图像增强是为了突出将要处理的“有用”信息,扩大图像中不同区块特征之间的差别,为后面提取图像信息以及图像分析奠定基础。采用对数图像增强是常用的一种增强图像亮度的方法,即S=c*log (r 1),其中c为常数;采用指数图像增强压缩图像灰度范围,即S=c*R^r。虽然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上述内容中提及了指数图像增强、对数图像增强,但是,在本申请中,由于移动终端位置并不固定,因此其前后摄像设备所获得的前后方成像图像也是实时动态变化的,因此,其针对具有不同代表性比例输出的拼接图像,选择对数图像增强,或者指数图像增强,并实时动态地执行动态范围扩展调整,从而提高了图像增强处理的自适应水平。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实时动态图像增强步骤,且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任何内容来解决所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一种智能耳机及智能耳机处理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书):场景识别模块,用于识别智能耳机当前所处的场景类型;处理模块,用于在识别出来的场景为第一类场景时,进行与第一类场景相适应的处理;以及在识别出来的场景为第二类场景时,进行与第二类场景相适应的处理;其中,第一类场景为不带有视觉影像内容的会话场景;所述第二类场景为带有视觉影像内容的场景。在识别出来的场景为第二类场景时,对当前场景中的视觉影像内容进行自动录像处理或进行自动单张影像连续采集处理,且若判断当前场景中同时存在声音内容,则同时对当前场景中的声音进行自动录音处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3也未给出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所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获得了如下有益的技术效果:不用在车内安装额外的车内录音设备的前提下,识别为车内场景时控制智能终端进入自动录音模式 。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前置审查意见
(1)前置审查意见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手段是通过对拍摄的图像进行一系列的图像处理过程,然后基于处理后的图像和车内场景成像特征识别车内外场景,当场景是车内场景时进行自动录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虽然没有公开场景分析相关技术特征,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在本申请场景分析之前步骤中的基于拍摄的图像进行拼接和畸变处理的过程,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对图像根据调整图像的需要进行对数增强还是指数增强的处理过程,这两个对比文件都是对场景分析前的图像处理过程,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图像增强处理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对畸变处理后的图像进行增强以解决图像不清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拼接和畸变处理步骤和本申请存在较大不同。在对比文件1中,说明书第0039-0040段记载了“结合上一步摄像头畸变参数,可得到由畸变图像到俯视图像的查找表”、“然后考虑到摄像头镜头成像存在固有的透视失真,所以第一步就是标定摄像头的畸变参数,对抓取到的图像首先要进行畸变矫正才能使用,这里使用的就是业内成熟的标定方法。最后将畸变矫正和透视变换融合,就可以得到由畸变图像到俯视图像的查找表”、“第三步,利用查找表将畸变图像变换为俯视图像,将各摄像头俯视图像放在对应位置,实现图像拼接”,可见,在对比文件1中是先对摄像头抓取图像进行畸变矫正,再进行图像拼接,且其中畸变矫正操作的作用在于准确使用由畸变图像到俯视图像的查找表,从而更好的实现图像拼接。而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在接收到智能终端前方摄像设备和后方摄像设备分别拍摄所获得的前方成像图像和后方成像图像后,首先将前方成像图像和后方成像图像进行拼接以获得现场拼接图像,再对该现场拼接图像执行畸变纠正处理,以获得对应的畸变纠正图像,可见,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是先对前方成像图像和后方成像图像进行图像拼接,再对拼接结果进行畸变矫正,所起作用在于改善拼接图像的失真状况。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畸变纠正”、“图像拼接”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畸变纠正”、“图像拼接”。另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前者在于如何在识别为车内场景时控制智能终端进入自动录音模式,从而避免在车内安装额外的车内录音设备;后者则是如何提供一种能够实时对盲区内的行人或其他车辆进行监测,消除盲区点,提高车辆行驶安全性和保护行人的解决方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时,并不能够获得从整体上对对比文件1中方案进行改造以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的动机和启示。其次,虽然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上述内容中提及了指数图像增强、对数图像增强,但是,在本申请中,由于移动终端所具有的前后摄像设备所获得的前后方成像图像是实时动态变化的,因此,其针对具有不同代表性比例输出的拼接图像,选择对数图像增强,或者指数图像增强,并实时动态地执行动态范围扩展调整,从而提高了图像增强处理的自适应水平。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所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2)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与场景分析有关的部分技术特征,但是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手段和本申请相似,均是根据场景成像特征识别不同的场景,并根据场景进行相应的自动录音处理,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对图像场景分析处理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对处理后的图像进行场景分析以解决针对不同的场景进行自动录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中的“车内场景识别步骤”使用设置在智能终端内的场景分析设备基于车内场景成像特征对经过实时动态图像增强处理的范围调整图像进行场景识别,以在识别为车内场景时,发出第一识别信号,否则,发出第二识别信号;基于基准方向盘外形在所述范围调整图像中识别到方向盘对象时,发出第一识别信号,在所述范围调整图像中未设备到任何车内部件时,发出第二识别信号;以及录音驱动设备在接收到第一识别信号时,控制所述智能终端进入自动录音模式,在接收到第二识别信号时,控制所述智能终端退出自动录音模式。本申请应用于封闭的车内环境,其是以是否在所述范围调整图像中识别到任何车内部件作为场景识别的依据,其中,该范围调整图像是经过车内图像拼接、拼接图像畸变纠正、实时动态图像增强一系列处理的结果。对比文件3并不涉及任何车内图像拼接、拼接图像畸变纠正、实时动态图像增强的处理过程,而直接进行场景判断。其次,虽然对比文件3涉及根据不同场景执行相应的处理的技术内容,但不同场景的识别往往需要克服特定的技术障碍,例如,由于对比文件3聚焦于“判断环境图像中是否有幻灯片播放、视频播放、舞台灯光屏幕”,因此,基于对比文件3,并不会想到要在场景识别时利用图像增强技术,而这则是提高较暗且颜色单一的车内环境图像场景识别准确性所必须的。
(3)前置意见引用了多篇公知常识性证据认为对象检测、熟知比较、动态范围调整属于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证据“《水驱油田高含水期稳产措施宏观决策方法》,陈月明著,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2006年08月”,其第二章记载了“图像分割技术:想要得到图像中目标对象的特征,首先要将这些目标对象检测出来,也就是将目标对象从背景图像中分割出来,这里所用到的即使图像分割技术”,该内容仅仅是将目标图像从背景图像中分割出来;对于证据“《垃圾邮件识别与处理技术研究》,李志敏 著,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5年12月”,其第五章5.4.1部分记载了“文本区域面积占整幅图像面积的比例也比正常图像高。因此,文本区域面积与图像面积之比可以作为垃圾邮件图像的重要特征”,该内容仅仅是作为垃圾邮件图像的判断依据。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记载的则是“使用对象检测设备对所述畸变纠正图像中的对象进行检测,以从所述畸变纠正图像中分割出各个对象分别对应的各个对象区域;使用数值比较设备对各个对象区域进行面积比较,以将最大面积的对象区域占据所述畸变纠正图像的面积比例作为代表性比例输出”,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方案是将畸变纠正图像中占最大面积的对象所占据畸变纠正图像的面积比例作为代表性比例输出,以便选择适应的图像增强手段。由此可见,所述两个证据公开的内容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相关技术手段完全不同,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相关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其次,对于证据“《数字图像处理基础及OPENCV实现》,王超等,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12月”,其第六章“图像增强部分”记载了“由于动态范围调整依据的是人眼的视觉特效,因此,经过处理后的图像灰度分布于人眼的视觉特性相匹配,能够获得较好的视觉质量”,该内容仅仅是说依据人眼的视觉特性匹配地进行图像灰度的处理。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记载的则是“使用动态范围调整设备,分别与所述对数增强设备和所述指数增强设备连接,用于对所述对数增强设备或所述指数增强设备输出的实时增强图像执行动态范围扩展调整,以获得范围调整图像”,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方案是对所述对数增强设备或所述指数增强设备输出的实时增强图像执行动态范围扩展调整。由此可见,该证据公开的内容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相关技术手段完全不同,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相关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实质性缺陷,留待后续审查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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